2018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回忆版)试 卷 三一、【参考答案】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处理意见.没有 明 确的处分意识,仅有自愿的转移财产行为是否能构 成诈骗罪,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1) 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 罪.本案中,王某在支付餐费时,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 实 际支付的是 3 万元 , 而不是 3000 元, 但其确实自愿 支付了该笔金额。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只需要有自愿 的 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不需要有明确的处分财产的意 识,则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 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 罪 .王某在支付餐费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支付的是 3 万元,他并没有处分 3 万元给饭店的意识,所以他是 在 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某盗走了 27 万元 .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 果认为要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必须对处分的财 物 具有完全的意识,在本案中即必须认识到自已支付 了 3 万元,则本案中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盗窃 罪 . 反之 ,如果认为被害人只要认识到自已在处分财 产,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处分了什么,处分了多少,则 本案中王某具有处分意识,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1) 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 刘 某劫持吴某,是为了要回王某无意中多付的钱,二人 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根 据刑法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 拘禁罪.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2) 二人在捆绑吴某时,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根 据 刑法规定,这属于"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情形, 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3.(1) 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 罪,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且均需对死 亡结果负责。理由如下:第一,刘某下令让二人"开枪",但并未明确是杀死 武某还是伤害武某,所以难以认定林某、丁某具有故意 杀 人的共同故意.林某向武某的腿部开枪 ,说明其只 具 有伤害武某的犯罪故意;丁某向武某的腹部开枪,说 明其具有杀害武某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 则 ,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第 二,由于二人在接到刘某指令后同时向武某开 枪 ,所以二人具有伤害武某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因此,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第三,虽然无法查明谁的枪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但 是 由于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二 人 均需为对方的伤害行为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也可 以 被评价为伤害行为,所以无论谁打中了武某的腹部, 二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614(2) 刘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罪. 刘某和林某、丁某共同构成本罪。理由为: 刘某指使二人 向武某开枪,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根据共犯 从属性原理,教唆犯需要为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负责,故 刘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需要对武某的死亡负责.(3)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观点一: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罪. 王 某指示刘某"好好教训一下这个保安",林某、丁某也 是 私下带枪过来的,王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其在主 观 上只具有故意伤害武某的犯罪意图,丁某的杀人行 为超出其犯意,其无须负责.观点二: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是黑社 会 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对本集团所犯的所有犯罪负责。丁某的杀人行 为是受刘某指示后进行的,是为了完成犯罪集团的任务 而 进行的犯罪,所以王某应当对丁某的杀人行为负责二、【参考答案】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最适合中国国情 的法治道路.商鞅曾指出: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 国 事本则宜."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 治 体 系,是由一个国 家的 基本国情 决 定的 .正确的法 治 道路书上抄不来,别人送不来,只能靠自己走出来 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 成 就和经验 的集中体 现 ,是唯一正 确的 道路 . 走好 这 条道路,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涂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 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