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范文
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范文第1篇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3、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6、坚持理论学习和联系群众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党委委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委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的自觉性。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党委委员联系点制度,每个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重点项目、企业和贫困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
7、坚持党委会及其委员内部监督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积极探索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建立镇党代会代表对党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二、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审定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安排,金额较大的财、物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工作,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聘用等事项;审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
3、研究和决定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和书记报告。
4、研究决定应该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5、通报情况,交流工作意见等。
三、议事程序
6、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议题。 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事先都要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讨论意见。一般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7、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8、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9、根据需要确定班子会议的列席人员。每次班子会议均应作记录,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书记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四、议事纪律
10、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11、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范文第2篇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校党委的集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作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学院党委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我校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1.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2.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党委班子集体的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3.集体讨论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须回避。
二、议事范围
1.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的实施意见与执行方案,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对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决议、决定);讨论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递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2.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审议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党务类基本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学院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招生总方案;研究决定事关学院发展全局和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
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分配政策的制定或重大调整等;审定学院机构、调整、撤并、职能配置等重要事项;审定各院级重要的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
3.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报告、职工大会工作报告和党委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学院行政、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研究讨论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涉及学院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确定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讨论制定干部选拔、培养、教育、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与重要制度;研究党委班子换届工作;审定干部的考核结果;酝酿、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审定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学院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干部学术休假等问题。
5.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研究人才工作的规划以及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审定“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推荐人选,讨论决定杰出人才和特殊团队引进中的非常举措等事宜。
6.研究决定学院外事工作的重大政策,审定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院组团出国(境)考察、非学术性访问的计划,审定干部出国(境)事宜。
7.听取党委成员关于联系学院和民主党派等的工作汇报;听取党务部门、纪检部门及工会、共青团等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8.研究评定学院内先进,审定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确定与推荐;审定科级干部的纪律处分,审批党员撤消党内职务及以上的纪律处分;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上级有关代表、委员的推荐。
9.其它需经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组织。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议题确定。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党委书记事先与院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不包揽行政事务,凡涉及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大议题,未经分管院领导或党委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不提交会议讨论。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于会议前2天提交党委办公室。党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3.会议召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4.参会人员。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院行政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5.参会要求。党委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主任转告会议内容。
6.会议表决。党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成员应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会议应一事一议,有议有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对重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应到会委员的2/3(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任免决定方为有效。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表决。
7.会务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汇总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编发必要的决议事项抄告单或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记录、抄告单和纪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的归档工作。
四、决议的执行与检查
1.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决议事项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下达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全院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内部网上公布。
2.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3.党委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各部门执行党委会的情况列入部门考核内容。
4.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副书记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5.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政府、天门市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市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性计划;
(五)审定卢市镇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卢市镇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卢市镇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卢市镇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卢市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卢市镇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党委决策程序
一、全镇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确定、组织考察和从事任免等事关全镇稳定与发展的大事,均属于镇党委议事范围。
二、镇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议事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反映民意,吸收民智。
四、决策中,要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
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范文第4篇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 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制度,更好的发挥党委会在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维护大局的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上级组织政令畅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讲真话,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的两种倾向。对重大问题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允许发表各种 不同的意见,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每个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坚持保密原则。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二 、议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2、加强党的建设的规划措施及重要问题;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
4、坚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5、学校党员大会的组织筹备;
6、学校干部的管理、奖惩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报请上级任免的干部,后备干部的确定;
8、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9、校党委和工会、团的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10、工会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贯彻上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的意见;(2)学校职代会的有关事宜;(3)报上级表彰命名的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学校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4)工作计划、总结;
11、团委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团代会的有关事宜;(2)工作计划、总结;(3)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干部审查中的重要问题;
13、学校党委表彰决定和报请上级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个人;14、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15、党委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16、组织发展工作,主要有:发展计划、各支部发展党员工作;17、综合治理、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8、其他应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组织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召开党委扩大会(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必须由党委成员和应到会总人数分别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委会议应明确议题,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予变动或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
(1)党委有关部门,按照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提出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并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收集和整理,送交会议主持人确定。
(2)议题确定后,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由书面形式表达。
3、召开会议
(1)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和列席人员情况,通报会议议题和开法,按议题顺序逐项进行。
(2)会议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人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发言要开门见山,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或部门)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在其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4)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逐个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党委成员半数和与会全体人员半数方可为通过;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5)决定重大问题,如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决定有关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4、组织落实
(1)党委成员要根据会议决议,对自己分工的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组织落实。
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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