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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范文第1篇

一是明确职能定位。敦促派驻(出)机构重点做到“四强化一规范”:(1)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等的监督。(2)强化查办案件工作。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办理反馈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积极协助市纪委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3)强化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协助驻在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协助驻在部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4)强化廉政预防职能。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廉政教育,搞好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把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投资项目等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力度;协助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5)规范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工作分工。

二是规范工作制度。重点建立健全五项制度:(1)建立健全工作报送制度。明确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信息、报表和文件材料等的报送要求。(2)建立健全述职报告制度。纪检组长每年至少一次向市纪委书面报告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3)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派驻机构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派驻机构工作。派驻机构参加委局机关有关重要会议,定期召开驻在部门及其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4)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派驻(出)机构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以及来信来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5)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或存在工作失察,或发现违纪问题而没有及时报告的派驻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三是完善统一管理。重点规范完善五项制度:(1)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做到及时报告各类重大情况。(2)完善轮岗交流制度,派驻机构干部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竞争上岗,实现多渠道的干部交流,增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3)完善交心约谈制度,委局主要领导每年一次与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开展谈心谈话,定期走访慰问,了解和关心派驻机构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4)完善委局领导分片联系制度。由市纪委领导牵头分片联系,定期交流工作、开展活动。(5)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研究建立派驻机构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办法,突出对履行监督、查办案件职责情况的考核。

四是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素质。研究完善干部管理办法,选好配强派驻机构领导干部,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派驻机构领导岗位上来。严格干部准入条件,注重录用、选调有基层工作经历和办案经验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结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地抽调派驻机构干部参与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案件查办、行风效能建设和其他专项性工作;建立派驻机构干部与委局机关干部双向挂职制度,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关心派驻机构干部生活,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的同等待遇。

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 ##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

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第二章 授权依据

第七条 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

(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

(二)资产负债规模;

(三)资产质量;

(四)经营效益;

(五)经营管理水平;

(六)风险状况;

(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八条 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级进行。若有必要,总行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

第九条 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职能部门授权。

第十条 根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授权方式

第十一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

动进行基本授权。

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个人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 基本授权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授权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名称;

(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受权机构名称;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规部制定。

第十七条 受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机构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十九条 对受权机构的特别授权申请,授权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

第二十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

得明确授权。

第四章 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五)财务管理权限;

(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

(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八)银行卡业务管理权限;

(九)资产损失管理权限;

(十)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十一)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十二)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三)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创新业务权限;

(二)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五章 转授权

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原则,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

可以对营业所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采用书面即转授权书形式。转授权书内容、格式参照授权书制定。

第二十六条 转授权不当时,上级行可以调整或撤销原授权。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调整与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

(三)受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银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七章 授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的法规部门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没有设法规部门的行,由各行办公室负责授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受权机构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总行或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的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受权机构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银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转授权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规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范文第3篇

(用数据和案例说话,写“干货”,力戒空话、套话)

一、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党群组织覆盖方面

目前X公司在党群组织覆盖方面的简要情况: 当前存在的问题有: 1. 2. 3. (以下同)

(二)机构设置方面

(三)人员配备方面

(四)制度规范方面

(五)运行机制方面

(六)其他方面

二、整改落实计划

针对以上“党群组织弱化”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如下:

(一)党群组织覆盖方面

针对每项具体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和时间表,注明责任人。完成全部整改的最后时限为7月15日,要突出重点,倒排工期,强化执行,立查立改。

(以下同)

(二)机构设置方面

(三)人员配备方面

(四)制度规范方面

(五)运行机制方面

(六)其他方面

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范文第4篇

现行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具有过渡性质。它一定程度脱离了普通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不仅摈弃主权范畴,而且逐步丧失了货币政策决策权;但德意志联邦银行又是某种程度的中央银行。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的关系

按照1991年12月10日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通过的《欧洲同盟条约》,欧共体在1999年1月1日起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在此同盟内,将实现统一货币“欧元”、统一的中央银行和统一的货币政策。为符合《欧洲同盟条约》关于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有关规定,《德国联邦银行法》进行了历史上的第六次修改。

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其首要职责是以稳定货币为目的,并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在欧洲货币联盟的三年过渡期内,即从1999年1月1日起规定成员国固定汇率到2000年1月1日发行“欧元”纸币和辅币这段时期内,德国联邦银行虽然仍有权发行德国马克,但必须经过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批准。三年过渡期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将丧失货币发行权。原《联邦银行法》第15条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第16条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规定被删除,预示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势力的壮大,当它切实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德意志联邦银行稳定货币的职责将移交给欧洲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保留参加国际货币组织的权利,如国际清算银行,但必须报经欧洲中央银行批准。只有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它才可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另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资本金和法定储备都增至50亿马克。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会计报表上的资本金、法定储备数额将在1998年12月31日变更,其会计制度和报表制定也将由欧洲中央银行制定。

这表明,在欧洲货币联盟实行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不仅丧失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而且丧失货币发行权。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掌握所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政策、信贷政策、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并拥有欧元发行权。但德国联邦银行能参与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因为德国联邦银行行长是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成员,他在这个决策机构中有发言权。由于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参照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建立,并且总部设在法兰克福,更重要的是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的领头羊,德国联邦银行行长的作用不可低估。虽然德国联邦银行中央银行理事会不再决定货币和信贷政策,而仅决定业务政策,它的职责是按照欧洲中央银行的指示和方针办事,但德国联邦银行仍有很多任务,如银行的再贷款、在欧洲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管辖下的债券回购业务、现金和非现金结算业务、银行监管、外汇储备管理、人事问题等等。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类似于分支机构,但在人事任命、机构设置等方面并不听命于欧洲中央银行。此外,欧洲中央银行规定各国中央银行不得在一级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以防止各国政府干涉欧洲中央银行运作。

(二)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政府的关系《德意志联邦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政府持有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只是其享有货币主权的基础,且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董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州中央银行及分行也享有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由此可见,《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了联邦银行在职能、经济、人事等方面独立于联邦政府。另外,虽然联邦银行是按联邦议院制订的法律组建的,但它不受联邦议院管辖;而且,联邦财政部不得任意向联邦银行无限透支或任意决定扩大铸币的发行,且铸币也不是无条件支付手段。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可以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联邦政府成员虽然仍有权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但他对中央银行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推迟两周做出的规定被取消,因为《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和所有参加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独立于政治机构。

在资本配备方面,原《联邦银行法》规定为2.9亿马克,但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必须增加到50亿马克,仍由联邦政府持有。关于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执行理事会其他成员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仍规定为8年,但例外情况下的最短任期由原来的2年修改为5年,进一步在人事上保证了对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三)关于稳定货币问题

如前所述,1999年起,德意志联邦银行开始丧失自己的货币政策。德意志联邦银行现在发行德国马克需要授权,而2002年1月1日起不再发行德国马克,且从2003年起,欧洲货币发行权统一后,德国马克将被收回而退出历史舞台,欧元成为唯一合法货币。德意志联邦银行有义务配合欧洲中央银行维持货币稳定。 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影响的逐步扩大,德意志联邦银行将进一步移交其货币政策职责,有可能与联邦金融监管局合并而专司监管职责;并且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在德国将从法律上消失而更多地成为一种非正式规则,而欧洲中央银行这种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演进将受到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的深刻影响。

二、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演变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般性和同步性,笔者认为,近年来它又领先于世界,这不仅仅在于其独立模式和稳定文化影响了一大批国家,而且还在于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已一定程度上摒弃了国家主权的范畴。对我国而言,由于中央银行制度仍不够成熟,故可借鉴之处甚多。

(一) 中央银行的独立模式不仅仅是人们的共识,而且应用法律予以保障。 由于经历了两次因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而导致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灾难性后果,德国公众意识到一个健全的货币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对中央银行必须享有独立性这一点人们不再有任何怀疑,而《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从制度上保证联邦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拥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但中央银行的重大决策须经总理批准,即在决策上没有完全的独立性。虽然技术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不足,但在双重货币政策目标间取舍时,有可能舍弃币值稳定而就经济增长,从而引发通货膨胀,这在中国有过先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国家主席任命,任期五年,与政府任期相同,容易影响金融政策的长期稳定。故有必要从法律上逐步完善制度漏洞,使中央银行发挥充分的独立性。

(二) 稳定货币是中央银行的制度精髓。

中央银行这种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亦是提供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货币。列宁曾说过:“毁灭一个社会,最有效的方法是毁灭其货币”。凯恩斯则说:“没有比使通货堕落更能够巧妙、有效地破坏社会基础的手段了”。因此,艾哈德在其《来自竞争的繁荣》一书中宣称,“货币稳定是平衡经济发展和确立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稳定货币”的涵义应含有德国货币对内对外价值的稳定,且通过执行该法所赋予的货币政策权力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联邦银行依法拥有发行纸币的唯一权力。而纸币占德国货币的80%强,且具无限清偿特点。德国货币的20%是铸币,由联邦政府经联邦银行同意后发行,其发行量按全国人口计算,每人不得超过20马克。联邦政府不得用大量铸币代替纸币,侵犯联邦银行的权力,且铸币不是无限清偿手段。故在货币发行方面,联邦银行可控制其发行量。其次,联邦银行主要通过银行支付能力的变化和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机制,间接地调节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过程对货币和信贷的需要。为此,联邦银行经常使用再融资、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最低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扮演货币守护神角色。1974年12月起联邦银行还创造性地向全社会公布了其“货币量目标”,即中央银行1975年货币量增长8%;而1979年起,联邦银行公布的货币量目标,由于总体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而改用区间值。但货币量目标每年底都提前公布,且一经确定,公布于众,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许随意调整,而当年年底也应向公众通报当年货币量目标的执行情况;如果实施结果与公布的目标出现较大偏差,则要详细阐述当年总体经济形势的变化情况,以及出现偏差的原因,以求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信任。联邦银行通过每年向社会公布货币量目标并坚持不懈地实施它的办法,来严格控制货币量,这也意味着联邦银行稳定货币在外部的监督机制下进行,使中央银行制度更趋完善和具有公信力。

(三) 重视人本管理是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又一启示。

“制度至关重要”,但一旦制度被确立,实际的人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而其对制度施加的影响相对地变得重要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对任何重大事件实行集体决策;最高执行机构为董事会,且要求董事会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简单多数原则行动,而在赞成反对意见持平时,则负责人的观点起决定性作用。较有特色的是,德国州一级咨询委员会还需有工薪阶层人士参与,符合其社会市场经济原则。联邦银行工作人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内部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中有较多条文规定。这对保证实施机制行之有效非常重要。 (四)中央银行制度的变迁对经济影响重大,有时甚至是扭转乾坤之举。1924年、1948年货币改革使德国免于通货膨胀之苦,尤其是1948年货币改革配合物价和工资冻结取消以及税率调整等措施,使联邦德国的经济迅速由统制经济转入社会市场经济的轨道,货币改革从起初的“冒险行动”变成了德国经济史上扭转乾坤的创举。而希特勒对帝国银行的把持造成经济的崩溃。因此,对中央银行制度的改革需要慎重,它往往由政府予以担保;而且,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中央银行制度应该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是其他制度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美]P金德尔伯格:《西欧金融史》,徐子健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

2、宫著铭、刘小林:《联邦德国金融管理制度与法规》,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

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范文第5篇

A

1 、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益民街28号2 、安徽省联合征信中心合肥市红星路 92 号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二楼3 、 安徽太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 30 号

4、安徽信用担保公司webmaster@1128.org

B

5 、北京奥丁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北三环西路 48 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

6、北京北达国民征信有限公司西坝河西里 28号国际英特公寓B座17-D7 、北京迪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8 、北京高思征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新中街 58 号美惠大厦 A 座 604 室9 、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东楼 4 层10 、北京华美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9 号

11、北京联信征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三区九号

12、北京龙信百年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九号云航大厦 4011室13 、北京纳威尔格质量咨询有限公司

14 、 北京天拓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3 号公寓 408 室15 、北京信达砾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 65 号院北 5

16 、 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兆维大厦 8 层

17、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8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609 室19 、北京中利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33 号化信大厦 1709 室

20、北京资易征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4号明湖大厦A座6层21 、 北京中征征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

22、毫州市信用担保公司亳州市检察院七楼

C

23 、 长春市商业信用互保联盟长春市深圳街 12 号24 、 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巢湖市巢湖中路 279 号

25、常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常州市早科坊 45号26 、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板井路 69 号世纪金源27 、 成都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古卧龙桥街 10号成物大厦20层

28 、重庆市商务信用调查咨询中心重庆市高新区科园二路 5 号

D

29、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

30、大连倍通商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 15号报业大厦27层C座

31、 徳诚 ( 深圳 ) 信用有限公司cybang@163.com

32、邓白氏国际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福州路 318号百腾大厦907-910A室

33 、 东莞市安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美兴裕大

34 、东莞光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区向阳路 18 号侨务楼

F

35 、 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中路 8 号

36 、福州红金盾诚信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 315 诚信网)

地址:福州市西二环北路80号人与自然大厦 9C

37 、福建银德宽带有限公司(中国信用在线)北京市海淀区世纪经贸大厦A座605室38 、福建中诚信信用评级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市国货西路 135 号人行大楼 11

G

39、广州公允信用征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北路 594号帝景苑B座1706

40、 广州鑫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

41、杭州大成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 427号天和大厦9楼

42 、杭州华政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市解放路 85 号伟星世纪大厦北楼 10F

43 、杭州迈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国家高新区 / 杭州文苑路 2 号颐高创业文苑楼 4F44 、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公司杭州市体育场路 409 号天佑楼 4 楼

45 、杭州资信评估中心杭州市解放路 203 号

46、亨瑞特(北京)信用评价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一号百灵大厦后 三楼 32947 、海南金誉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48 、海南聚丰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口市新华南路 5 号海口市科技和信息产业局 505 室49 、海南省商业信用管理服务中心

50 、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艾维克大厦 10 层

51、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顺城大街 206号四川国际大厦6楼

J

52、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 58号吉发广场B座4层

53 、 吉斯达 ( 广州 ) 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体育东路 140 号~ 148 号南方证券大厦 2 楼54 、江苏远东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山东路 3 号

55 、江苏中瑞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178 号 A

56、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4层

L

57、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 15楼五矿大厦10011006室58 、辽宁华诚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 355 号高登国际大厦 1610 室59 、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柳州信用网)柳州市北站路 28-1 号

60、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三中路 140号公交大厦10楼

M

61、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N

62 、南京中材诚信监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汉中路 209 号

P

63、攀枝花市德铭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64、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5 、朴智管理咨询公司北京大学东门方正大厦 0519

Q

66 、 青岛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33 号化信大厦 1709 室67 、青岛联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山路 44-60 号百盛国际商务中心 230568 、青岛信用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市逍遥二路 12 号

69 、青岛行者信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R

70 、 日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71 、山东迪陶商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保定路 18 号山东外贸大厦 6

72、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73 、山西信保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太原市桃园北路 22 号民信商务大厦

74、汕头市联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海滨路 12号科技馆11楼1106室

75 、陕西省信用中心中国 陕西 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 1 号

76 、 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公司西安市朱宏路 68 号

77 、 赛立信商业征信有限公司公司广州环市东路 450 号华信中心 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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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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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14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15 、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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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国市场信用网)1

19、中华诚信网

120 、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1 、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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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23 、中外企业信用联盟

124 、中西泰安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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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范文第6篇

《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社会》

在本书的第三单元《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社会》一章中关于通往集体债务之路:两个村庄的故事一节,作者为我们呈现了一幅似曾相识的基层工作话剧。作者写到:"国家治理逻辑贯穿于自上而下的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之中,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必然遭遇官僚体制和基层社会各自的组织逻辑。正是在这些不同制度逻辑的相互作用中,在基层官员的应对策略中,在民众百姓的具体反应中,国家治理逻辑获得具体、实在的呈现,并在国家、基层政府、民众的日常互动过程中被重新塑造。"在此,先让我们从作者讲述的发生在本世纪初,桑干河畔中国北方一处叫做上坡村和下坡村,被挑选出来的两个村镇参加的"村村通"项目,切入话题。

上坡村和下坡村彼此相邻,都种植同样的农作物玉米、葡萄和其他水果树木。两个村的田地紧挨着,在一些地方还犬牙交错,这两个村的相似之处仅限于此。在其他的诸多方面,这两个村可谓大相径庭。多年来,上坡村在对待上级布置的任务像是一个带头人,多次率先进行创新改革,而下坡村都是扮演着追随效仿的角色,而且力度有限、规模较小。这两个村如此较大差异的原因,看似来自这两个村不同的领导班子。上坡村有一个稳定的权威中心康书记,他多年来既是党支部书记又是村委会主任。而下坡村却相反,村领导经常更换变动。其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人们争夺领导位置,比这更糟糕的是,村里很少有人对村领导的职位感兴趣。这背后隐藏的逻辑为何?

在"村村通"项目动工前夕,这两个村的集体资产也有很大差异。上坡村每年有30余万元稳定的村集体收入,宽敞的村委会大院,骄傲地展示着该村的政绩和经济成就。下坡村则是相形见绌。每年勉强1万元村集体收入,村委会大院混乱无序、房子破旧不堪、无人照料。

由此来看,这两个村庄对"村村通"项目截然不同的态度也就不足为奇了。上坡村的康书记主动要求参加这一项目;而下坡村现任龙书记却是百般推诿,最后在各种压力下才不得已勉强参与。

这样,无论两位村书记的态度是兴高采烈还是勉为其难,到了2004年夏天,这两个村开始了"村村通"项目的启动。那么,两个村庄是如何填补这个项目的巨大资金缺口的呢?在动员资源应对任务以及随后债务危机的过程中,又有哪些机制在发生作用呢?作者通过跟踪调查,首先为我们描述了两个村庄相同的资源动员情形,主要是两个渠道来填补修路项目的资金缺口捐款和举债筹资。

政府的"村村通"项目资金只能支付修路所需的水泥,两个村都需要流动资金来启动项目。下坡村的龙书记预支了来年的承包费,收到了一笔村外捐款,还卖掉了一些集体种植的树木。这样,龙书记手上总计有了大约3万元。上坡村做得更好。村党支部号召每位村民捐款,得到了村民的热烈响应。康书记走访了他的社会关系网,特别是那些与村民家庭有关系,现在城市工作的亲戚朋友。这样,上坡村总共得到了22万元的启动资金。同时,两个村的村民都表示愿意为修路出义务工。

对这个贫困地区而言,这些资金动员的成果还是相当可观的,()但是,这些数额远不能填补资金缺口。待到此项目竣工之时,上坡村修建了4.5公里的公路,为此集体负债大约63万元;下坡村修建了1.5公里,负债大约20万元。对两个村而言,这些债务都是天文数字,而且是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堆积而成的。

那么,这两个村的领导是如何融资拆借来应对如此大的资金缺口的呢?两个村都采取了相同的策略赊账。它们向许多债权人借债,而且没有明确还款期限。获得信用的主要机制是非正式社会关系,即大多数赊账都是通过非正式社会关系和社区基础上的信任实现的。比如通过社会关系得到那些与本村有血缘或亲情联系但居住在外地的富裕人家的捐款。

随着水泥道路的完工通车,人们最初的兴奋和感激渐渐散去,兑现赊欠承诺的压力开始不断升温,即偿还"村村通"项目巨额债务的第二轮任务开始了。这些债务和讨债活动对村干部产生了巨大压力,特别是康书记的压力尤为不堪。虽然这些债务是村集体所欠,但大多数借款都是基于个人关系,还债的责任都落在了他个人身上。

时间到了2008年末,"村村通"项目完工后的第四年,下坡村仅剩下2.5万元债务,可望在今后两三年内还清。由于下坡村动员能力有限,修路规模不大,债务也相应有限,所以可以比较从容地应对债务压力。

与下坡村相比,康书记和他的上坡村则无可奈何地要面对来自上下左右潮水般涌来的讨债人群。

在简要叙述的以上故事中,我们看到两个村庄对待政府发起的公共项目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而它们也因此有明显不同的经历,其产生的债务压力对村庄集体治理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个村庄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集体资产几近被掏空;而另一个村庄的集体资产基本没有受到大的损伤。

工程竣工后,积极贯彻执行政府工程的村干部得到了奖励,而贯彻执行不利的村干部被冷落在一边。康书记被镇政府评选为"模范党支部书记",并在全镇干部大会上得到表彰,而下坡村龙书记在来年换届时被换掉了。

在以上描述的情景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两个相互关联的过程贯穿始中。第一个过程是有关"政治"的故事,这是一个有关基层政府组织执行国家政策,以及政府官员与村干部之间互动的逻辑。第二个过程是有关"社会"的故事,即社会制度、村庄内部和村庄间社会网络关系如何动员资源、解决问题、应对危机的逻辑。官僚制逻辑规定着地方官员在执行国家政策中的应对策略和行为,而社会制度逻辑则塑造了当地行动者在资源动员和解决地方问题中的行动策略。

作者在"讨论与小结"一节中写到:

在当前社会这一大背景下,官僚制逻辑的关键是对上负责的激励设计和任务环境。在政府内部,上级官员对下级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不管你的过程是什么,我只要结果。下级则力图贯彻执行好这些要求,完成自上而下布置的任务,以便在政绩竞赛中获胜,至少不会为没有完成任务而影响仕途;为了达成这一目的,下级费尽心思、各方周旋,很难顾及完成任务对这些地区的长远影响。

作者写到:

这里的故事表明,公共政策虽然有着良好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可能对乡村社会机体造成极大伤害,弱化集体治理的基础。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国家和地方性社会制度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及其对乡村治理可能产生的与初衷相悖的影响。

在体制内的工作中,我们不难理解在上述"村村通"项目中观察到的国家及其政策的积极主动角色,且既具有"高度现代化意识形态",又有强大组织能力来实施它"以行政手段来安排自然和社会"的抱负。而村庄和地方性社区的公民社会发育不良,无力抵制政府项目的强制性推行,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个问题油然而生:

随着一条条负债而来的修路工程,究竞是延长了还是缩短了有良好初衷的国家政策与乡村民众之间的心理距离呢?一个高效率、高能力的政府体制到底是为了谁、为了什么目标呢?

无疑,政府公共工程的失败会削弱公共信任的基础,也极大地削弱了集体权威的基础;积极的政府干预还可能会阻碍自治的公共空间的出现,从而削弱公共产品供给中非正式责任的机制。换句话说,就是陷政府于无限全责的尴尬,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成为问题的一部分。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既应该是我们对工作认识的逻辑起点,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2011年起我区麦子店街道开展的"问需、问计、问政于民",围绕解决政府难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在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和促进居民群众有序参与这两个方面做文章,初步形成了党的领导、政府负责、居民自治、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党政群共商共治"模式。在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今天,政府需要重构自己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制度建设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建立起一种互信关系,在制度层面上承认各种利益群体合法组织起来的权利,防止某些社会力量在抗争中形成寻租、共谋,演变成反对力量。其次,将各种社会力量的利益诉求纳入法治轨道进行规范,让各种利益群体在一个公平、公开的程序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达成共识,达成妥协,再把它转换成政策。这在我们现行的人民民主和协商民主体制框架下,都是有着广阔的实践空间的。

总之,在良性互动中促进社会共识、完善公共治理,这是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形成"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生动实践的重要目标和现实途经。

以上,是为粗读《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书的点滴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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