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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61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范文第1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可在http://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司。

联系人:

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 陈永

电话:010-88386086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李果、刘言正、陈新

电话:010-58934022

附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9月

前言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是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子课题《村镇住宅建设技术政策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专家研讨、征求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经修改、完善后成稿的。

农村住房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农村住房大约在7~8亿平方米,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巨大建设量还将持续。目前,农村住房建设为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发挥了很好作用,但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如无规则盲目建设或不按规划建设;无设计或缺乏科学的设计或照搬城市住房设计理念;材料施工无检查监督,工程质量无保证等问题,造成土地、材料、能源、资金的严重浪费和住房功能得不到应有保证。目前,虽然各省市出台了一些“标准”、“条例”、“要点”和“办法”,但有的深度不够,有的内容不够全面,有的因客观形势的发展而需要修编。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农村住房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一个全面反映农村住房规划、设计、建设以及管理机制的技术政策,作为各省市主管部门,进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十分必要的。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内容包括总则、村镇规划、住房设计、建筑节能、防灾减灾、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配套实施和环境建设,以及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等,各地可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目录

一、总则

二、村镇规划

三、住房设计

四、建筑节能

五、防灾减灾

六、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

七、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1、本政策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从我国农村住房建设现状出发,阐明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技术途径,可作为各省(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2、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要根据“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和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的要求,引导农民建设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省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

3、本政策中的农村(村镇),指村庄和集镇。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4、农村住房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农民主体,政府引导。农民是住房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居住区(聚居点)的规划设计、房屋选址、土地调整、资助政策及建筑施工、建材选购、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进行并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了解,请群众监督,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各级政府要建立正确的政绩观,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要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种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并根据相关法规与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住房的建设质量。

(2)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我国农村不仅与城镇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不同地区农村之间在地理气候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在农村住房建设中必须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城镇和其它地区农村的好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盲目照搬。

(3)体现特色。农村住房具有不同于城市的乡土特色,而且不同地区农村住房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这些要求在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均应予以体现,以建设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住房。

二、村镇规划

5、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必须先行。农村住房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原则,逐步使农村传统的无序建设模式转向规划设计建设的科学的有序轨道。

6、科学合理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既要科学、合理、适当超前,又要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对农村住房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近远期建设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为此,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村镇定性和定位要准确。定性和定位是指规划对象相互区别的属性。在规划中村镇均应确定性质,明确定位。定性和定位要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这一主题;

(2)合理确定村庄和集镇规模。村庄、集镇规模要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适当减少分散、偏远聚居点,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3)规划重点要突出。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心、对农民最直接、最切实的利益问题,如发展生产、改善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以规划为手段落到实处;

(4)规划布局要优化。要通过优化规划布局将村庄的建筑、道路、水体、场地、绿化等要素有机整合,为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

(5)规划特色要鲜明。在规划层面要精心塑造不同地区村庄、集镇特色和文化内涵,避免“千村一面”。

7、不同类型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对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农民生活习惯、资源和历史状况等条件,可对村庄和集镇采取整治扩建、保护及新建等不同的规划对策:

(1)整治扩建型,指有一定的集聚规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居住环境及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生产,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不构成影响的村庄和集镇。这类居民点是农村居民点规划的主体,要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改扩建中要妥善处理新区、旧区的关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和集镇空间格局,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设施,发掘旧区的土地潜力,避免建设的无序蔓延,进一步提高设施水平和环境质量,同时要综合考虑交通、市政、用地和环境四大要素。

(2)保护型与控制型:保护型指具有历史价值和传统风貌的村庄、集镇。这类村庄、集镇应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要在规划中划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协调发展区。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房屋,以保持原有风貌,对于保护建筑的内部,可在不伤及主体结构情况下进行改造以适应现代生活。控制型村庄指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或行、滞洪区内的不需要搬迁或目前无条件搬迁的村庄,这类村庄要控制其发展规模,限制建设用地。

(3)新建型与迁并型:新建型指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新村(如大型水库移民)。整村异地新建应充分论证,听取民意,慎重决策。这类村镇要妥善选址,确保安全,尊重民意并结合实际制定建设标准。新建居民点功能分区要合理,设施要配套,用地要集约节约,与自然环境要协调,创造浓郁田园特色和优美人居环境。迁并型指规模过小分散、居住条件恶劣,如严重缺水,交通不便,受地质灾害和洪灾等威胁或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构成影响的村庄。村庄迁并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该类迁并型村庄除危房的维修外,应停止一切基础设施、建筑物的新建和改扩建。

(4)城镇郊型: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纳入城镇统筹规划;临近城镇而不在其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应依据城镇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可通过政策扶持,运用市场机制,实行综合开发,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8、重视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1)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避开洪水淹没、风口、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地下采空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以及文物埋藏区。同时,住房建设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2)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房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3)住房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同时应符合所在省(区)市规定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并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9、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和相关标准,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杜绝不切实际的超前规划;规划空间布局要严格贯彻节约用地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严禁超标占地;用地布局要紧凑,在建筑群组合中,要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充分利用村镇中废弃闲置土地;在符合卫生、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宅基地,因地制宜地适当缩小建筑间距,提高建筑密度。

10、突出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1)充分保护和利用所在地区的山水资源。山区农村可充分利用地形起伏变化的特点,采取灵活布局方式,形成独特景观。滨水农村可充分利用河流、坑塘、水渠及其岸线,通过规划手段形成独特的滨水景观,使农村与水环境和谐共生。

(2)历史文化遗存丰厚的农村,应对历史文化底蕴作出评估,提出对有价值的民居、街巷、历史遗迹的保护原则和措施。要特别重视保护整体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

(3)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要重视保护特色民居、民俗风情和特色文化,并通过规划整合,形成特色鲜明的民族乡土景观。

(4)村庄和集镇建筑及建筑群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基调要体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居传统和自然风貌等特色,形成独具一格的建筑景观。

11、强化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管力度

(1)保障规划的良好质量。首先,要建立规划管理与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对从事新农村建设的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农村干部进行有关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建立专业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制度,使其适应农村规划设计任务要求;其次,在培训的基础上,对参与村镇规划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严格管理;第三,编制规划前要对村镇的产业发展、农民收入、社会文化,以及农民承受能力、国家投入能力和社会支持潜力进行调研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目标和要求。

(2)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杜绝不按规划建设和无规划盲目建设现象。

(3)制定与完善村镇规划法规体系,为实施监管提供法规依据。要建立与完善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与机制;制定与完善村镇规划标准;制定与完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建立健全按规划实施的技术法规体系。

(4)积极推行规划实施管理改革与创新。要强化规划的严肃性,严格其调整的法定程序;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取代选址程序;乡镇政府投资项目应公示资金来源,严查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规划公示听证制度,重视村民对规划建设的参与作用,强化规划实施的村民监督。

三、住房设计

12、农村住房设计要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原则。“适用”是指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满足生活、生产和文化等多种家居活动的功能要求;“安全”是指住房要合理选址,其建筑结构要具有较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是指在满足功能使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节约投资;“美观”是指在适用、安全、经济条件下,体现传统文化、乡土气息、地方特色与民族特色,满足公众的审美要求。

13、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住房建筑类型。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和集镇,一般宜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房为主;以第

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和集镇宜引导村民建设多层住房;适当控制建设独立式住房。旅游型村庄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提倡散居农户集中居住。

14、住房组群结合地形灵活布局 (1)山地丘陵地形住房规划设计,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向且通风好的坡面,必须避开滑坡、冲沟地带。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灵活布置,宜形成随地形变化、高低错落、曲折相连的自由式或毗连式布局。住房建筑应结合地形,形式多样;可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处理手法。

(2)滨水地带住房规划设计,应处理好河流与道路的关系,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房建设用地比较完整;住房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建设,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住区的防洪安全,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滨水环境和景观优势。

(3)平坦地形住房规划设计,因受限制和影响的因素较少,住房设计、群体组合的空间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具体环境条件,采取多种不同方案。

15、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做好住房空间、平面布局 (1)为满足村民的不同需求,可采用垂直和水平分户两种布局方案:垂直分户(2-3层),较适用于从事农业和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水平分户(4-5层)较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

(2)优化农村住房平面布局。住房平面布局要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农民生活水平对住房的要求;要按照农民生活习惯,科学组织起居、睡眠、学习、会客、餐饮、存放工具等基本功能空间,在空间划分上基本做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北方宜突破传统一明两暗、单进深布局,采取双进深平面布局,厨房、储藏等辅助用房布置于北向,构成防寒空间;南方地区卧室、起居室(堂屋)等应有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地区设户内卫生间,适应农民现代生活方式和卫生需求;鼓励集中饲养禽畜。

(3)提高住房的适应性。室内空间组织宜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分可合,适应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变化,避免频繁拆改。住房层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3.3米。

(4)合理布置庭院与辅助用房。住房设计应根据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为农民提供适当的室外庭院空间。院落应根据农民的生活习惯和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合理安排凉台、棚架、储藏、蔬果木种植、畜禽养殖等功能区。院落各功能场地的布局应符合环境整洁、使用方便的要求,原则上须人畜分离,畜禽栅圈不应设在生活区的上风向位置和院落出入口位置。依据生产需求,科学合理设置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如农机具房、农作物储藏间等,应与主房适当分离,可结合庭院灵活布置,要在满足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利生产。

16、采取节约用地的措施

(1)农村住房用地的选址要与建设用地分类相一致,不能占用农田耕地等保护类用地。同时,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控制人均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指标,避免贪大求全,盲目攀比。

(2)通过建设用地挖潜、不同用地置换、零散用地整合等多种措施达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的。

(3)要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加大建筑物进深,合理压缩建筑物间距,合理提高层数。聚居区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建平房,层数应以2~5层为宜。住栋组合可采用双拼式、直线或锯齿形连排式,以及其他形状的单元式楼房。适当加大建筑进深,减少面宽。

(4)高效利用室内空间。在气候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室外、半室外楼梯以及庭院空间解决住宅内部交通联系;充分挖掘利用庭院、阳台、露台、平屋顶、坡屋顶空间及地下、半地下空间等各种室内、外零星空间;尽量减少公摊面积和不必要的结构面积,提高农村住房空间的使用效率。

17、塑造富有乡土风情和地方特色的农村住房建筑风貌。传承地方优秀文化、方法和技术,同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经济、大方的建筑形式;住房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建筑形式多样性;在住房单体设计中,充分挖掘当地民居的地方特色,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装修方面应充分吸取地方的、民族的传统建筑风格,优先采用地方材料和传统做法,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原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18、农村住房应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民需求,配套设置给排水、电气、采暖、燃气(沼气)、电视接收、电讯等设施,合理布置管线,设置相应的使用接口和分户计量设备。

四、建筑节能

19、农村住房建筑节能宜根据各地区条件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根据能源消费状况,抓住节能重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居住环境,降低能源消耗,为居民提供节能、经济、环境友好、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0、农村住房建筑一般宜采用两户式或多户并联式;住房体型宜简单、规整,降低建筑体型系数。

21、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资源、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能源消费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建筑节能的重点任务。严寒和寒冷地区宜以降低冬季采暖能耗为重点,夏热冬冷地区宜抑制冬季采暖能耗和夏季能耗过快增长;夏热冬暖地区宜重视降低日常生活能耗,抑制商品能消耗的过快增长。这三个地区均面临推广应用新型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的繁重任务。

2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外墙设置保温结构或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提高门窗的密封性和保温性能;采用改良火炕、吊炕、火墙、燃池等燃用生物燃料的采暖措施,合理利用太阳能等采暖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外环境,有效降低冬季采暖能耗。

23、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均应重视住房建筑的遮阳与通风,降低夏季能耗。住房建筑的东、南、西墙和屋顶宜设置遮阳板、反射板或其他遮阳设施,减少阳光辐射,同时合理组织室内通风,创造良好的室内热环境。

24、各地区均宜以生物质能的高效清洁利用为主,结合太阳能、风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优化能源结构,逐步降低商品能源的需求和对煤炭的依赖。

生物质能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逐步开发和应用农林固体剩余物致密成型燃料技术、高效低排放户用生物质半气化炉具、沼气技术、生物质气化技术等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利用生物质材料宜就近收集、就近利用。除生物质资源非常丰富和集中的地区外,一般不经技术经济论证不宜将生物质资源远距离运输、存储和集中利用(如发电)。

25、发展沼气技术是生物质能清洁利用的有效途径。农村沼气的利用形式宜根据生物质能的资源条件、气候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分散式或大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的方式。在北方地区,宜将温室大棚、猪圈与沼气池建在一起,避免温度低导致发酵困难的情况出现。同时在严寒地区由于冷暖温差大,不宜建砖混结构的小型沼气池。南方地区宜根据具体条件推广生活用能与生产用肥相结合的“猪-沼-果”、“猪-沼-稻”等沼气利用的生态模式。

26、应在保证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通过建造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等途径充分利用太阳能。

建设被动式太阳房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形式,即直接受益式、附加阳光间式和集热蓄热墙式或不同组合的形式。农村住房宜选择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或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安全可靠,根据不同地区条件采取防冻、防过热、抗风、抗压、抗震等技术措施,并应与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27、应用热泵技术,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重视解决工程实践中提出的生态环境和技术问题。应用热泵技术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聘请专业人员设计、建造和管理,以达到预期能效,避免推广应用的盲目性。

28、对农村既有住房要在不断总结危房改造试点节能示范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村民意愿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在节能改造前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室内环境状况等进行现场调查,并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估,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既有住房改造宜统筹考虑围护结构保温改造和采暖、通风、照明及炊事设施等的节能改造措施。

五、防灾减灾

29、农村住房的防灾减灾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做到在本地区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0、在村镇规划阶段,要根据该地区历史的灾害程度和成灾率、人口密度、经济发达程度和防灾减灾能力对建设用地进行灾害(地震、水灾、泥石流等)评估和预测,确定该地段的建设适宜性和应采取的相应避灾措施。

31、各级政府应深入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方法的普及,不断提高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32、地震是我国重要灾种之一。应将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提上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住房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并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房屋分类和抗震薄弱环节的分析,提出加固措施方案,切实提高农民既有住房的抗震能力,达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的设防目标。

33、农村新建住房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以及地震断裂带可能发生的地表错位的危险场地。

34、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住房,应根据抗震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保证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使住房达到应有的抗震性能。对经济发达地区应加强技术服务,推广成熟的抗震技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自建住房应以不造成严重生命财产损失为基本标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住房抗震能力;对移民建镇、灾后重建等集中建设的村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35、各级政府应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山体滑坡、疫情等次生灾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灾害的应变能力。

36、农村住房建设要尽量避免洪涝灾害。住房建设要避开行洪主流区和进洪口、退洪口区域,避开河流漫滩、狭长形谷地等易被洪水淹没的地带;避免在流动性软土或尚未稳定的填土层上建房,要选择地势较高的场地作为建房区;对于沿河两岸地势普遍比较低洼的地区,可采用修筑高台的办法,使住房室外地坪高出洪水水位。已经建在低洼地带上的村民住房,要构筑至少能抵御20年一遇洪水的护堤,最大限度地避免洪水的入侵。

37、住房排列纵横整齐,避免村内住房墙挨墙、户连户而堵塞泄洪通道,对可能堵塞的排水、排洪管、沟、渠,要定期进行疏通。

38、住房结构和所用建筑材料应具有耐水性。必要时可在住房屋顶建造避难平台。房前屋后种植树木和灌木墙;村镇周围密植高杆树木,如杨树、槐树等,起到固土护堤(坡)防洪的作用。

39、建农村住房必须考虑防火分隔,设防火墙和防火间距。避免建房时见缝插针,杂乱排列,堵塞通道。在村民相对集中的聚居住区要设置储水设施(可以与饮用水源合用),同时充分利用村镇内各种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村镇内外道路要根据消防规范要求确定宽度。沿道路两侧架设的电线线路保持4米以上的高度,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消防车辆出入畅通。

40、梳理村镇各种用电线路,确保线路安全、有序。应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定期检查各类用电设施,规范用电,安全用电,防止各种违章用电而引发火灾。严格管理村民炊事、取暖用各类柴灶、煤炉、燃气炉(包括沼气)的用火安全。

六、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

41、充分重视地方材料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充分重视地方特色资源,如浮石、火山渣、粉煤灰、尾矿、煤矸石、竹材、植物茎、稻壳等的开发利用。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利用地方特色资源生产建筑材料和制品的开发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42、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制品。将城镇中应用成熟的新型材料如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密封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经因地制宜筛选后向农村推广。同时编制相关的应用规程或细则,以指导材料的工程应用。

43、构建地区建筑材料推广网络和平台。推广网络和平台是农村推广建筑材料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重要实施载体。各地区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构建推广网站,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定期发布建材应用指导意见,保障农村住房的质量和建筑材料的合理利用。

44、加强建筑材料检验与监督。农村住房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直接关系到住房建筑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对建材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特别是对住房质量直接相关的钢材、水泥、墙材、门窗等建材和制品进行质量检查,凡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建材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5、建筑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承担。四层及四层以上或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施工。

46、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每个村庄应有1~2名监理或技术人员现场监理或检查。

47、施工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发生。搞好施工现场的围护,减少对周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

48、新居民点建设工程中,要加强施工监理,严格隐蔽工程验收;在新居民点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做好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49、基础设施配置 (1)供水和排水

结合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引导乡镇和村庄逐步实现集中供水,供水到户,满足农村地区饮用方便、人畜安全的要求。

邻近城镇的村庄,可通过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连村连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保护供水水源。淡水资源匮乏地区,可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并经存贮处理后,作为村庄生活用水的补充水源。

结合村镇整治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提倡规划建设雨污排水设施,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形和排水量,采用明沟或暗渠的方式,使宅院和村庄内的雨水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防止造成内涝。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多途径进行污水处理。经济条件较好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可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如氧化沟、生物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地埋式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等);邻近城镇村庄的污水可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如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置,避免引起二次污染。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能用于蔬菜地和放牧草地。

(2)粪便处理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水冲式公共卫生厕所,定期清扫和消毒。推广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形式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并可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农村户用厕所,推广采用卫生旱厕(包括三格化粪池式、沼气池式、双瓮漏斗式、粪尿分离式、完整水冲式),逐步过渡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水资源短缺地区结合当地条件推广应用新型卫生旱厕和粪便与尿液分离的生态厕所。

沼气发酵池与厕所、畜圈禽舍结合修建,及时收集清理厕所粪便和畜禽粪便,使用密闭容器运送至沼气发酵池。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提倡将各类粪便进行处理之后用作农业肥料。

(3)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宜逐步推广农户分类收集、村庄集中、乡(镇)中转、县(市)级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村庄内应设置垃圾固定收集点,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并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垃圾收集点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或垃圾间。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防雨、防漏,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环境。村庄垃圾填埋场原则上应由所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统一设置。 建立定期垃圾清扫制度。清扫道路,清扫场地,加强排水沟渠的日常清理维护,防止垃圾和各种杂物淤积阻塞,保持村庄内环境整洁有序,为村民营造良好的居住生存空间。

50、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村庄和集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机衔接,分主次、缓急分步实施,达到既满足当前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又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村镇规模变化、城镇化水平提高等留有发展余地。

(2)村庄和集镇服务设施可根据村镇总体规划分县、镇(乡)、村三级配置。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类别、数量和规模,应根据村镇不同职能、规模、所在地域、环境条件和人口构成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3)对于服务人口较多、规模较大、投资相对较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可视具体情况或依托城市或多村多镇联建共享,形成一定地域的公共服务中心,避免分散重复建设。

51、环境建设

(1)改善农村的公共环境和总体风貌。要改善主要街巷、公共建筑和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地段、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空地、中心休闲绿地、河塘水体、村庄出入口等的公共环境建设,打造良好的农村总体风貌。

(2)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条件和人工环境要素进行绿化(包括农户房前屋后、庭院内外、道路和沟渠两侧、水体周围),绿化以栽种树木为主,种草种花为辅。植物配置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果好、有经济收入的品种。

(3)重视改善室内环境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注意防止炊事和采暖燃煤烟气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和中毒。

使用对人体健康安全、环境污染小的装饰材料,防止并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室内空气造成的各种污染。

保持室内适宜的温湿度,防止室内潮湿、结露和各种有害生物(寄生虫、蟑螂、蚂蚁、细菌、霉菌等)的滋生。

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52、建立健全机构,合理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

(1)农村住房建设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必须立足各地实际,合理配置管理力量和管理权限,探索符合基层村镇特点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各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保留正式编制。建议县级建立主管局,乡镇配备专职规划建设监察员,村庄设置专(兼)职建设工程协理员,同时明确岗位责任。

(2)利用大学毕业生去农村基层工作(大学毕业生当“村官”)的时机,选聘相关规划、建筑、结构工程专业的毕业生深入乡镇和村庄,充实农村基层管理人员队伍。

53、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合力。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贸、教育、监察民政、交通、电力、卫生、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在各省(区)、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54、建立长效的技术服务机制

(1)建议省(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建不同领域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小组(或其他组织形式),对规划、设计、节能、防灾减灾、材料、施工、环境建设等进行技术服务、巡回指导,及时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各县(市、区)与就近城市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互惠共赢的协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组建农村技术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监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组建农民自建房的咨询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住房设计、建设等咨询服务。

(2)组织编制必要的标准规范(指导意见),提供多样化的设计图纸 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规范。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房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指导村民住房建设。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加强对村民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的指导,向农民推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造型多样、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房设计图,推广使用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55、建立必要的许可、认证、监理和验收制度

(1)建立和完善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住房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的技术审核,保证农民住房的合理选址和住房安全。要逐步建立和实施开工许可制度,确保落实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切实加强农民住房的设计安全审查。

(2)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

(3)对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制度性的跟踪监理与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范文第2篇

林造发〔201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科学指导全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我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 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

(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 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 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上级林业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抚育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对象和方式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实施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

第九条 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定株抚育、卫生伐、生长伐、生态疏伐、景观疏伐、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等。

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应当实行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抚育方式设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南方地区4年生以上人工幼龄林,生长受灌草、藤本植物抑制明显的,可以单独设计割灌除草。但是,设计割灌除草面积不宜超过省份抚育计划任务的40%,并不得设计在秋冬季节作业。人工修枝和其他地区的割灌除草应当与其它抚育方式配套实施,不作单一抚育方式设计。

设计割灌除草等抚育方式时,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强度和方式,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

第十一条 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的森林类型的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

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必要时,还应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执行。

第三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根据集中连片原则确定踏查范围。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选择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

第十五条 对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开展外业调查。根据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郁闭度、抚育方式、立地条件等确定作业小班边界,作业小班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公顷。作业小班面积测量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罗盘仪导线等方式。对每个作业小班应该实测14个GPS控制点并绘制到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并且至少要拍摄一张反映林分现实状况的数字照片备查。

第十六条 外业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根据作业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为0.067公顷(1亩),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1%。外业调查时应记录标准地中心GPS坐标。

第十七条 作业小班主要调查因子包括:权属,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平均年龄,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公顷株数,公顷蓄积,小班面积,乔木树种萌蘖与分蘖,目的树种更新幼苗幼树等林下植被,立地因子以及灾害情况等。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十八条 作业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抚育方式。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关键指标、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以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作业时间、费用概算等。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作业设计的格式、内容等要求详见本规定的附件样式

四、

五、六。

第十九条 抚育方式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以作业区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间伐小班的作业设计,应当重点明确小班的保留郁闭度、保留目的树、保留胸径等关键指标,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留郁闭度。用材林透光伐后郁闭度,天然林不低于0.6,人工林不低于0.7;在风雪危害严重的地段透光伐郁闭度一次不得降低0.2。用材林卫生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用材林生长伐和公益林生态疏伐,伐后郁闭度应当控制在0.60.7。未进行过透光伐的飞播林首次间伐,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农田、牧场防护林带和护路护岸林带中初植密度较大的宽林带间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60.7。

(二)保留目的树。作业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和林分状况,明确保留当地适生的、能够培育形成建群树种的目的树。天然林以培育异龄复层混交林为目标确定目的树。

(三)保留胸径。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抚育前林分平均胸径。

第二十一条 作业设计有关图件原则上采用电子绘图。

作业设计图应绘制其图纸坐标系,标注小班位置和地理坐标数据。根据林业制图规定,绘制小班边界,并注明林班号、小班号、目的树种、作业面积、郁闭度、抚育方式等主要内容。图纸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按照林业调查设计专题制图要求绘制,勾绘作业区范围,标注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名称。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设计文件主要由作业设计说明书、调查设计系列表、作业设计图组成。具体参照本规定附件样式

三、四至九和样式

十、十一。

第二十三条 承担抚育作业设计的单位应当将作业设计文件按以下顺序汇

编成册:作业设计封面、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作业设计图。

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标准地灌木和草本与分蘖萌蘖调查表、作业小班现实状况照片等另册装订。

第五章 作业设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将调查资料、作业设计文件、审批文件等资料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电子档案,所有抚育作业设计文件均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双项归档,作业设计汇总表和作业设计一览表同时保存原始电子表格,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保存原始制图数据和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承担抚育调查、设计、审批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职业操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数据、科学设计抚育措施、严格审核把关,并在调查表、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上签名确认。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他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月19日印发的《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附录: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1.作业设计封面(样式一) 2.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样式二) 4.作业设计说明书(样式三)

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汇总表(样式四) 6.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览表(样式五) 7.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样式六) 8.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样式七) 9.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样式八)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范文第3篇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

文件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单位: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盐城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教材管理办法》等6个新修订制度,《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1个新增制度,经2014年第4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1个新修订制度,经2014年第5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分别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城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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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因学籍异动降级的学生可跨培养方案审核,且达到不同培养方案中最低要求总学分。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相关的规定标准。其中:

(1)普通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专业(不含专转本、单招类)学生CET-4成绩≥425分。

(2)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家专业八级成绩≥60分,或国家专业四级成绩≥60分且国家专业八级成绩≥50分;本三英语专业国家专业四级(或学校组织的与国家级水平相当的专业四级考试)成绩≥60分。

(3)国际合作班学生雅思英语成绩达5.5分水平。 (4)其它专业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CET-4成绩≥360分。

2

(5)艺术学院、本三非英语专业、专转本及单招类的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达到(4)的要求。

(6)预科生和新疆内地班学生学位授予的英语要求参照课程成绩换算方法后达到相关专业英语要求;也可修读《大学语文》和《中国历史》两门课程,成绩考试合格。

4.课程(含实践性环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8。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行政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

2.考试(含考查)违纪或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由于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学生仅因成绩原因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符合原年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1.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二级学院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依据本条例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初审名单,出具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学士学位审核表中注明详细原因,同时经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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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往年毕业但因成绩原因未能授予学位的学生申请学位,须填写《盐城工学院往届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加成绩单及原年级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送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二级学院汇总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盐城工学院往届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通过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造册,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审签,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关于特长生学位授予:

1.学生仅因成绩原因毕业时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符合特长生条件,可按特长生授予学位。

2.特长生具体认定条件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确定。

3.特长生学位授予由个人在毕业鉴定前申报,二级学院审核(申报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应毕业生人数1%以内),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4.特长生未能通过当年毕业资格审查,不可以授予学位。 第六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位证书不补发。遗失学士学位证书者,经确认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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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两次讨论学生学位授予问题。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上级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届学生毕业之日起实行,其中第一条第3款第(3)项、第4款和第五条自2014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中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精神予以处理,必要时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决议。原《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稿)》(盐工发2009‟7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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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推进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试点工作,创建高校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号)精神,结合《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学校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实施“卓越计划”为学校未来发展的重要契机和重大教学改革工程,在多年积淀的工程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上,以培养“卓越工程师”为核心,整合教学资源,以模块化为手段,全面优化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以项目驱动为抓手,培养学生团队学习能力;以校企合作为依托,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适应区域经济建设需要、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工科院校的“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与方法,进一步增强学生适应各种工程实践需求的能力。

第二条 以应用型工程人才作为“卓越工程师”培养的目标定位,通过实施“卓越计划”,使学生顺利完成工程人才的基础知识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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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工程师的基本训练,具备在相关行业从事产品的生产、营销、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的实施、运行、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在“重基础理论、重创新精神、强实践技能、强综合素质”的“两重两强”人才培养特色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对工程人才需求的特点,按照“卓越计划”的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试点专业具体的培养标准,并将培养标准细化为知识能力大纲,依据知识能力大纲对课程进行整合,将知识技能大纲落实到具体的课程和教学环节,使“卓越计划”实施体现学校的定位、优势与特色及服务面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按照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成立盐城工学院卓越学院,具体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工作,院长与副院长由校领导担任,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参与“卓越计划”试点专业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院在教务处“卓越计划”管理办公室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由参与“卓越计划”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五条 参与试点的专业学生单独组成“卓越工程师”班,归口卓越学院,其中,每个班35人,原则上一个试点专业设一个班,学生按国家招生规定择优录取。

第六条 “卓越计划”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卓越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卓越计划”管理办公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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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卓越工程师”班实行校企联合培养,把“卓越工程师”的培养分为校内学习和企业学习两个培养阶段,采用“3+1”培养方式,即原则上,学生3年时间在校学习,累计不少于1年时间在企业学习。按照“3+1”培养方式,试点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和合作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适宜的培养模式。

第八条 优化改革课程体系,从学生能力培养要求出发,统筹规划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体系,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各教学环节的始终,建立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以能力为主线的专业课程体系拓扑图,明晰课程体系的总体结构及其内在关联,优化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建构新的课程体系。

第九条 改革教学内容,面向工程实践、工程设计和工程研究需要,注重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融合、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模块化整合教学内容:专业教学内容改革注重“两重两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通识类教学内容改革坚持“有用、有效”的原则,大外部试行工程英语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展专题教学和体育课程推广“俱乐部”教学。

第十条 通过校企深度合作,统筹规划与精心设计企业学习方案,企业学习阶段原则上采用“多岗对接”与“项目引导”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企业生产环节,对学生进行多岗对接,使学生接受生产工艺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能训练,具备初步的工程项目实现能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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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导”,以企业项目贯穿于最后一年的学习中,毕业设计以项目作为设计课题,提高学生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与创新等方面能力。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实践能力为主线,注重过程的学生考核评价体系:综合理论基础的考核注重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企业学习的考核包括对学生态度、学习方法、技能掌握、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效果、实习报告及答辩情况等;毕业设计成绩由学校和企业双方指导教师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对毕业设计进行评审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评定。

第四章 师资配备

第十二条 “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实行“双导师”制,即由学校和企业各派一位或数位导师负责学生企业学习阶段的指导工作,导师的遴选由学校另文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专业“卓越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会同企业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学习阶段执行计划,拟订日程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学习的顺利进行;与企业导师一起认真做好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并将全面考核的学习成绩提交卓越学院办公室。

第十四条 企业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学校对企业学习阶段教学要求,与学校导师一起制定学习期间的执行计划;安排学生在企业的日常学习活动,并负责有关环节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考核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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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企业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任课教师由“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在全校教师中择优选聘,学生实行小班授课。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学籍实行单独管理,试点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参与企业具体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卓越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合作企业成立相应“卓越计划”办公室与卓越学院办公室对接,负责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学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校内学习阶段由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管理;企业学习阶段由学校和企业联合制定管理办法,按照校企双方共同制定的企业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和考评。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因不服从企业管理规定并受到相应处分的,企业处分与学校处分同等对待;在企业学习阶段未经请假或超出假期未归者,参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由学校负责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防护等安全工作,不得安排从事高毒、易燃易爆、超过体力强度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第十九条 进入“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在试点专业学习期间,出现考试违规者、不服从企业管理规定、综合考评不合格者,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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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试点资格;学生若确因客观原因,难以适应“卓越计划”的要求,可以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卓越学院审核通过后可退出;批准退出和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学生,转入非试点的相应专业(或原专业)继续学业,其操作参照校内转专业学生认定程序。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卓越工程师”班的教学经费在原有基础上,再按照每年人均1800元增加试点经费,新增经费由卓越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入“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参加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其中省级以上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科竞赛在政策上向试点专业倾斜;提高“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在学校获取奖学金的层次与比例,原则上保持不低于每班总人数的2/3 。

第二十二条 鼓励担任“卓越工程师”班教学工作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卓越学院每年投入20万专项教研经费用于资助全校按照“卓越计划”进行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研究。

第二十三条 除体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课程小班授课工作量计算调节系数为1.3,溢出的0.3按照人事处的缺编费标准由二级学院给教学院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针对的列入教育部“卓越计划”试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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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教学经费按照实施效果酌情增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盐工发2012‟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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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实现培养目标、培养学生专业工作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质量,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是专业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也反映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水平。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中,要注重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融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业务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于一体,努力培养学生探求真理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勤奋钻研独立思考的优良学风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以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通过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培养学生以下能力:

(一)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和技能,独立完成本专业范围内工程设计或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的专业工作能力;

(二)调查研究、收集处理信息和利用文献资料的能力;

(三)语言表达和撰写科技报告或学术论文的能力;

(四)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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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

(六)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强化集体意识和全局观念。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第四条 选题原则

(一)符合培养目标。选题首先应符合专业的培养目标,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学生通过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得到综合训练。

(二)结合实际。选题要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工程生产实际,结合实验室建设和课程建设的实际,结合科技应用研究的实际。每个课题主要结合一个方面的实际。

(三)可行性。选题的难度和工作量适中,完成课题的条件基本具备,安全保障措施能满足要求,考虑了因材施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四)创新性。选题要重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于重复使用的课题或与现有资料雷同的课题,应当在内容、要求、完成方法等方面有所更新和提高。

(五)一人一题。坚持一人一题,每个学生都应在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得到必要的综合训练。大型复杂课题可以分成子课题给不同学生完成,用子课题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表述简洁,涵义确切、明晰。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可由指导教师提出,或由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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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指导教师认可,或由师生共同商定,并一律由指导教师以书面材料申报,陈述课题来源、内容、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报专业系主任批准。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题工作,一般应于开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前一学期末完成,并将选题落实到学生。

第八条 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或校外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时,其选题原则及课题的审批程序同样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按规定要求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十条 承担指导毕业实习或调研的教师,应按实习教学工作要求指导学生毕业实习或调研。

第十一条 指导的学生中有到用人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要协助二级学院和专业系选定校外指导教师并协助其工作,包括掌握进度、要求,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一)任务书必须学生人手一份。任务书发给学生后,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任务书的要求。如确需改变任务书的要求,须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5周内提出,并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准中途更换课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课题,须报教务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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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书中除明确整体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外,应提出明确的设计(论文)要求和量化的成果要求,并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工作进度,列出推荐的参考文献目录等。

(三)任务书须经专业系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并能归纳总结和合理应用。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拟定设计总体方案或构建论文研究策略和思路。

第十五条 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负责。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指导工作,平均每周对每个学生当面指导达到1小时以上,检查督促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并对学生进行阶段考核,及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期间,指导教师若请假离校,事先应向学生布臵好任务,委托他人代为指导,并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坚持教书育人,在毕业设计指导期间,要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对学生严格考勤并记录。

第十八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评阅答辩前,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的批改,指出其中的不足和错误,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的规范化程度,指导并督促学生限期改正,并根据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参加答辩。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面考核。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按照《学生毕业答辩资格审查表》要求审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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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毕业设计(论文),按照《指导教师评价意见及评分表》写出评价意见,给出指导教师评分。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意见及评分表》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价表》给出有关评价意见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发现学生抄袭(复制)他人成果且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答辩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0分记载。抄袭认定以“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检测为准。指导教师失责不察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收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和全部相关资料,指导督促学生正确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材料袋封面和袋底,核实相关资料,并在材料袋封面上签字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情况记载簿》,其中包括教学过程记载,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书面总结,提出改进下一轮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设想和建议等。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和意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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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抄袭他人成果。给他人抄袭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注意保持学习场所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请假需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学院备案,否则,作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请假超过毕业设计全过程1/3时间者、擅自离开学校或请假逾期累计旷课30课时以上者,取消答辩资格,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跟随下一届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九条 节约材料,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为确保安全,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水源并关窗锁门。如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全部图、文,必须符合学校、本专业统一的规范要求。图样要一一标明图号、图名。所有单列的图、文资料都要标明完成日期、页码、班级、学号、姓名。除了用铅笔绘制的归档图样之外,其它图、文签署姓名、日期一律用黑墨水笔手写。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中已经由教师指出的错误和问题未作修改的,不得参加毕业答辩,不得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应将1万字以上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说明书(设计报告)装订成册,连同其附录、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本专业技术外文资料原文及其译文(3000汉字以上)等,一并放入毕业设计(论文)材料袋,按各专业的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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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目录,袋底填写学号、姓名,送交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归档。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要进行答辩。指导教师按照《盐城工学院学生毕业答辩资格审查表》要求,审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合格者方能准予参加答辩。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其组成办法和职责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一人。

答辩委员会负责领导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审定成绩及核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二)答辩小组人数应在3人以上,成员由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并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小组,须事先得到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答辩小组具体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应根据课题涉及的内容及要求,以有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为主,拟定不同难度的问题,在答辩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提问。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要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书面评价,给出答辩成绩。

第三十五条 答辩学生应向答辩小组介绍自己完成的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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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超过10分钟,然后回答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时间20分钟左右。

第三十六条 必须认真填写《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价表》存档。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应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以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以及答辩情况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成绩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实事求是。各等级成绩的比例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从严掌握: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15%,其他等级的比例要适当,符合正态分布。

第三十九条 采用全校统一的评分表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要先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按4∶2∶4的比例依次分别给出“结构分”,三者相加得到初评的百分制总成绩,然后根据各等级成绩比例的总体控制要求,由答辩委员会综合平衡(或大组再答辩)最终确定总评成绩,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审定表》。

第四十条 对成绩评为“不及格”的学生,答辩委员会应采用适当形式复查并与指导教师会商后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填写到“毕业设计(论文)材料袋”底面规定位臵,并确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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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审定表》及报教务处的学生档案成绩一致。

第四十二条 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各二级学院从每届毕业设计(论文)中按3%的比例评出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各二级学院评审后提名,填报《盐城工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申报表》。校级专家组对申报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复审验收。学校对被评为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组织分工与职责

(一)学校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包括各二级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其职责是统筹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解决毕业设计(论文)有关共性和重大问题。

(二)教务处是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通过学校发布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维护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正常程序,检查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三)教育教学评估处协同教务处组织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教学检查与评估,收集有关信息,对加强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全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质量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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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提高。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组织实施并建立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

1.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第七学期末制定好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计划。

2. 各专业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其中包括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目的、教学基本要求、成果形式、成绩评定的原则及标准、学时分配等要点。

3. 各专业系要配备数量足够的具有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资格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 8人。

4. 各专业系负责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二级学院分专业将课题、指导教师及学生的安排情况填入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统计表,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汇总,并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实验及实践教学科备案。

5.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各专业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动员,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贯彻本《办法》。

6. 各专业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课题类型制定适宜的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进度计划,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按照进度计划要求及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7. 各二级学院及专业系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毕业设计(论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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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化方面的统一要求。凡是学校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的问题,二级学院要有统一规定,在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格式或制订有关文件时,要注意区分“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三种表述的适用场合:

(1)当用于教学环节时,或用于总体或泛指时,或用于通用格式时,使用“毕业设计(论文)”。

(2)当用于一个具体学生完成的具体成果时,只宜用“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两者之一。一个课题属于设计类还是论文类难以确定时,则用“毕业论文”来表述。

8. 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档案目录清单,收集、积累、移交本部门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资料。各专业系必须有具体的毕业设计(论文)归档资料目录。

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各专业系应当根据《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报告)质量标准》、《毕业设计(论文)图样和其他文件格式质量标准》的要求明确规定指导教师、学生在哪些地方必须签署姓名和完成日期。

9. 各专业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批准后执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实施细则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规定各等成绩的具体标准,各等成绩的标准之间要有可操作的区分度,在“优秀”等级的标准中,有创新之处或独到见解要成为必备要求,同时也要防止把“优秀”的标准订得十全十美而脱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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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定成绩的操作程序;

(3)各个等级成绩总体比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

(4)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操作程序和办法。 10. 各二级学院、专业系要研究制订符合自身专业特点的、切实可行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保证措施,并且贯彻落实,及时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师生精力投入等情况,及时处理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资格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组织者和指导者。指导教师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确认已经具备了指导水平和能力的助教,可安排其指导6名以下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团队

(一)总体目标

通过团队毕业设计(论文),注重学生能力、知识和综合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努力培养出社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

(二)团队的构成和基本要求

1. 每个团队应不少于3位学生,团队可以由同一专业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跨学科、跨专业的学生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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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团队有总的指导教师,每个学生有各自的指导教师;

3. 选题符合选题要求和教学要求,各子课题设计合理,分工明确,研究内容有机联系;

4. 具有较强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注重相互之间有实质性的协作与配合;

5. 设计作品整体质量较高。

(三)团队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规定

1. 团队毕业设计(论文)由学院或指导教师自行组织。

2. 团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组成指导小组,明确团队总负责人负责整体组织与协调工作,各指导教师有具体分工。团队指导成员要有协作性,相互有交流、协作和帮助,不允许有代作现象。

3. 团队负责人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应填写好盐城工学院团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申报表,相关学院要签署意见,并在执行过程中给予鼓励和支持。申报表报送教务处实验及实践教学科审核、备查。

4. 团队负责人填写团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各具体指导教师在中期要对团队中各学生完成的总体情况作出书面评价,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填写团队毕业设计(论文)中期小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指导教师对团队中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情况总结汇报团队负责人,由团队负责人完成团队设计(论文)的总报告,要求5000字以上,目标明确,结构清晰,分工明确,论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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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子课题的答辩按学生个人答辩程序在学院进行。团队答辩内容除原来学院规定的考察内容外,需着重考核团队协作性和整体质量。

(四)优秀团队设计(论文)评价指标

1. 协作性。课题能够覆盖本学科专业的重要概念、特有研究方法和手段,各个子课题工作量饱满、联系紧密,但又有一定的区分度。课题实施过程中团队成员相互之间有实质性协作与配合,能共同设计、研究、实验、交流及共同学习等,能反映较强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2. 组织性。团队指导小组有分工,并有一定的指导计划和实施团队课题的方案,能保证学生间的相互交流、协作和帮助。

3. 成效性。各子课题的实验、研究内容、结论等在总体报告中有具体体现或运用,整个课题的总成果是一个自然、有机的整体,整体质量高,成效明显。

(五)团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收集

所有团队资料单独存档。除学校规定的学生个人资料外,团队整体资料还包括团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申报表、团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团队毕业设计(论文)中期小结、团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表以及团队设计(论文)的总报告。

(六)奖励

学校积极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团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评选、推荐出的省极、校级优秀团队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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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一)资格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1. 原则上应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要求专业性质对口。

2. 用人单位单位必须具有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人员和工作条件。

(二)基本程序

1.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附后),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截止时间为大学四年级毕业实习结束前一周内;

2. 由二级学院与校外指导单位签署指导协议书;

3. 已配备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且选题经专业系及本校配备的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4.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5. 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方可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6. 二级学院汇总后送教务处实验及实践教学科备案。

(三)学生至用人单位过程中的规定

1.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选派指导人员、指导和检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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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返校时,应有用人单位指导人员书面的指导和鉴定意见;

2. 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本人同用人单位单位协商解决;

3. 学生应同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每两周至少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一次,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必须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4. 学生必须在答辩前10天返回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在学校进行。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状态的检查与监控

(一)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状态的检查与监控,分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进行,各个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前期:各二级学院、专业系着重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开题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课题进行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具备,任务书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任务书是否下达到每一个学生。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 中期: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中期检查。着重检查学风、工作进度、教师指导情况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各二级学院应有中期检查书面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教务处汇报。教务处将通过不同方式了解各系中期检查情况,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3. 后期:各专业系应根据任务书及本《办法》的要求,检查学生任务完成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学生认真修改;督促教师对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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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最后对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进行验收。

(二) 在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全过程中,教务处和教育教学评估处会要组织随机抽查,对各二级学院、专业系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状态进行协调、监控和督导。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重修的管理

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或其它原因需要重修的学生,必须事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重修规定处理,安排在下一届中进行。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撰写书面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基本情况(应届毕业生人数、指导教师人数、各等成绩学生人数的比例、不毕业人数等)统计、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意见和建议等。各二级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在春学期最后一周交教务处。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送外校评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结束后,教育教学评估处将抽取一部分毕业设计(论文)送请校外专家评审,以考核设计(论文)工作质量和水平。评审内容包括:选题质量,对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水平,对文献资料、外文、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成果的工作量、正确性、先进性、创新性,图、文表达规范化程度,理论或实际价值,总体评价等。

第五十一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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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摘要,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在毕业生离校前送交教务处实验及实践教学科,以便编印《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汇编》。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保存

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由各二级学院集中,分班级按学号填写清单,交教学档案室保存,保存期到学生毕业后四年终止。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教学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及成果权归盐城工学院所有,学生本人有使用资料及成果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由外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或校外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各项要求,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在《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条例》(盐工发2005‟42号)及《盐城工学院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暂行规定》(盐工发2005‟8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终止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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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促进我校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扬敬业奉献精神,以自己良好的素养、模范的师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教学工作,全面关心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提高,寓思想教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于教学过程之中。

第二条 教师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重视个人思想品格、道德风范和仪表举止对学生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第三条 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治学严谨,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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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主动承担课程建设任务,努力把自己所教的课程建设为精品课程;要不断研究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把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及方法、信息技术引入课程教学之中。

第五条 教师要根据社会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趋势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加强学科间的知识交叉和渗透,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 教师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进行教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因材施教和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开展科技活动。

第七条 教师要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学生,把素质教育贯穿于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尊重学生,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培养学生成人成才。

第二章 任教资格

第八条 教师资格

新走上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取得教师资格: 1.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参加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掌握教育基本理论与规律,熟悉教师职责,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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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主讲教师资格

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主讲教师原则上须讲师以上职称或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条 主讲教师业务要求

1.对所承担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统筹组织安排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贯彻教学大纲,制定本课程的教学进度,安排习题、实验、实习,保证教学秩序稳定和教学质量;

2.按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选择教材或组织自编教材或讲义,拟定参考书目、撰写教案(备课笔记);

3.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认真备课,把握课程的逻辑体系,加强与相关课程的衔接和配合,突出重点,妥善处理难点,着力于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

4.及时了解和分析学生学习状况,按时答疑、质疑和批改作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掌握教学重点与难点;

5.指导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的助教或辅导教师,提高其教学能力与水平;

6.善于总结课程教学情况,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确因教学需要,教学单位欲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审定,教务处核准;外聘教师资格审查与校内教师相同;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外聘教师必须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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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经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2.未参加过辅导、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或参加过上述教学环节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且无切实改进者; 4.对新开课程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调查,经督导组或专家调查,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考核通过后可重新担任主讲;对学生反响较大、确实存在问题的教师要予以停课,必要时要调离教学岗位。课程主讲教师不得擅自请他人代课。

第三章 开课条件

第十四条 课程开设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教学单位组织相应的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和课程的计划学时及学分数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基本内容,如确需变动,须由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同意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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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课程的教材或讲义,应由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以及内容体系的教学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等研究选定。课程教学中,应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教材,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及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专业应积极、适当选用先进的外文原版教材。任课教师推荐使用的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符合《盐城工学院教材管理办法》的规定。教材一经选定不得擅自更改。任课教师应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七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新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并积累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2.熟悉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大纲,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掌握拟开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

3.编写该课程2/3以上教案,经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审阅通过,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4.通过教学单位和学校组织的试讲。

第十八条 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开课申请表,由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备课笔记及教学实施方案并听课,确认已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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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教师须按照《盐城工学院教师试讲管理办法》参加校院两级试讲并通过,方可开课。

第十九条 开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目的是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扩大学生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各教学单位要组织积极开设此类选修课,学校鼓励教师结合自身科研,为全校学生开设具有较高水平的、有利于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公共选修课。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一般应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确定好课程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时间备课。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明确本课程的地位、任务和作用,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广泛阅读教学参考文献,抓住教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尽的备课笔记,并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学时,结合选定使用的教材,拟定《课程教学进度表》(一式四份),交专业系、教学单位审批。《课程教学进度表》由教务处、课程所属院(部)、开课班级各执一份,教师自己留一份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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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备课笔记作为课堂教学的教学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次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采用的教学方法,实施步骤;各教学步骤的时间分配;板书设计及多媒体的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备课笔记不得仅仅是教材内容的摘抄。

专业系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切磋教学方法,以求保证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开课时,教师应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了解;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着重说明本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课外作业、测验、实验及考试等要求和方法,以及各自在评分中的比重,使学生对学习本课程有较全面、准确的了解。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熟练运用教具;上课时不得接打手机;要站立授课,不得坐着授课;多媒体技术作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应以提高课堂讲课效率、提高课堂授课质量为目的,不能不顾效果,把课堂教学过程变为单纯的多媒体课件播放过程。教师授课时要携带必备的教学文件,如教材、备课笔记等。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要做到教学内容熟悉、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教学思路清楚、概念引入自然;说明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突出重点,解决疑点和难点;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力求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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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展;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引导学生融会贯通,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和满堂灌;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按时上下课。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对课堂讨论做好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积极引导,特别重视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真理的精神,培养学生表达自己独立意见的能力和胆识;讨论结束时,要归纳总结,引导学生得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九条 纳入授课计划的习题课,要明确讲授要求,认真备课;习题讲授要注意为基本概念服务,具有典型性,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习题课要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要有一定数量的综合应用练习题。对学生习题中的错误要进行分析,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错误,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强化训练。

第五章 作业要求

第三十条 为配合课堂教学,帮助学生消化、巩固所学知识,发展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臵相应的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程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布臵作业时,文科应明确规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理科对习题和实验报告的书写及作图要有明确的规定,英语、体育课程应根据各自特点布臵训练作业。

第三十一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教师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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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按时交作业、补交作业和缺交作业要分别进行登记,对批改的作业要签署日期、记载成绩,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要求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到《教师授课情况记载簿》的指定栏目中,在适当时间进行讲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成绩,是其修读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臵作业量1/3的学生,应在课程结束考试前两周督促其补做补交,否则应取消其参加本门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专业系、教学单位和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期中和期末应检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任课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将作业批改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三十四条 辅导答疑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主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培养他们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理解教材的重点和难点,回答学生的提问,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对所修课程进行阶段小结和总结,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等。

第三十五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地点进行个别答疑,也可采用电子邮件、网络教学平台等方式进行,或可适当采用质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适当进行集体辅导,但不得将答疑时间挪用于讲课。辅导答疑过程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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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培养和指导优秀学生的更好成长。

第三十六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和进度,辅导时要耐心解答学生的提问,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至少应承担部分课外辅导答疑,并在业务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每次辅导答疑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教师授课情况记载簿》。专业系、教学单位应适当检查教师的辅导答疑情况,检查各门课程教学参考书的落实情况,经常了解教师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的情况。

第七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包括课程实验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及计算机上机操作等。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组织实验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设臵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性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力争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全面的培养。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开出前应按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编写实验指导书,认真设计、准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新上岗的实验教师和首轮开出的实验项目要预先试做、试测,确保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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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能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学生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进行实验小结,并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内容、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四十一条 上实验课时,实验教师必须到位,实验前实验室应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实验结束时应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 实验课应严格考勤,对无故缺课者除责令补做,并酌情对考核成绩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在实验时要求学生爱护公物、仪器设备,注意安全,保护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每门课程实验结束后,根据学生实验情况评定实验成绩。对于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除同样对每个实验给予平时实验成绩外,还必须进行课程考核,最终确定其课程成绩。

第八章 教学实习

第四十四条 各类教学实习均要按照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进行。实习教学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专业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实习条件,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实习地点和单位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教师联系并落实,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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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拟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进度、考核办法和组织领导等。

第四十六条 实习前,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同时应向实习单位详细说明实习的内容和教学要求,争取实习单位相关人员的支持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实习教学。实习开始,应向学生宣布实习计划、要求、纪律、安全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实习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要布臵一定数量的作业和思考题,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并及时督促、检查、指导。除业务指导外,还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生活、安全指导。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教学单位和学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 实习结束时,教师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并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其在实习中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填报学生成绩报表。实习教学结束后,实习教师应写出书面的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第九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含大作业或论文)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重要手段之一。课程设计的组织、准备、指导,由专业系全面负责。专业系应组织有关教师认真研究并讨论确定课程设计(大作业或论文)题目,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和参考资料目录和检索途径,并保证达到教学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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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在课程设计(大作业或论文)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做好准备工作,编印好课程设计(大作业或论文)任务书;准备好必备的文献资料;研究课程设计(大作业或论文)的具体要求和重点内容等。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掌握课程设计的内容和教学指导方法,在指导学生设计的过程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每个学生独立地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第五十二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阅读参考资料,审阅学生的设计方案,检查学生的设计进度,及时指导和帮助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技能和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

第五十三条 根据学生的设计图样和计算、说明书等的质量,进行必要的考核(如口试、答辩、笔试),评定成绩,填报学生成绩报表。

第十章 毕业设计

第五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是专业教育培养中重要的教学环节。专业系全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专业系在落实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时,同时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由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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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系安排,教学单位审查,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职责

1.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结合经济建设和生产实际,以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向专业系提出选题建议,经专业系讨论并确定;

2.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经专业系主任审批。任务书发给学生后,不得随意更改;一般不准中途更换课题。任务书应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必要的资料和数据、量化的成果要求、工作进度及参考文献目录等。任务书必须学生人手一份;

3.指导学生查阅分析、归纳总结文献资料,拟定毕业设计(论文)总体方案或构建论文研究策略和思路;

4.指导教师要按照《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并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情况记载簿》的记录;

5.认真审阅、修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出不足和错误,检查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规范化程度,督促学生修改,并根据修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参加答辩;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写出评价意见并评分;

6.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给出有关评价意见和评分;

7.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总结工作。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通过指导教师审阅、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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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评阅和答辩三个环节加强综合评定,各教学单位要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必要时也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会,答辩时既要向学生提问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注意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专业系要组织教师进行交流讨论,认真做好总结,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将设计(论文)总结在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以便相互交流,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第十一章 考试工作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可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半闭、笔试、口试、口笔、小论文等,经专业系确定后实施。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协调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九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综合运用能力和创造性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符合大纲要求,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能考出学生的水平,考出学生间的差别。

第六十条 试卷命题的具体工作由专业系(课程组)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命题工作要认真贯彻“教考分离”原则,考试课程凡是有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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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或试卷库的,应通过试题库或试卷库组卷;公共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要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试卷库或试题库;公共基础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等)、两个以上教学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六十一条 课程结束考试应拟定两套以上试卷,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重复率不超过15%,并制定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经专业系(课程组)主任审核、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付印。

第六十二条 课程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考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不予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并领取试卷,核对考试教室;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实到考生,安排考试座位顺序,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在黑板上公布考试起止时间和试卷总页数。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发现学生作弊应当场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作弊情况,收缴作弊材料及试卷(如无法收缴作弊材料的,必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监考教师签字),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及时收集试卷和当场清点,确保试卷份数无误。由主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表》,于考试结束后送交主考,由主考收齐后交教务部门备查。对责任心不强、发现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现象而不管的监考教师,视其情节轻重,按《盐城工学院教学违纪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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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在评分过程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做到公正、客观。

第六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成绩和考试情况小结,以进一步总结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中登录成绩,成绩一经录入,任何人不能再予更改。学生对成绩确有重大疑问,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由教务科请示分管负责人后处理;如确需改动学生成绩,应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在原始成绩上更改,更改处须由阅卷教师签字。

第十二章 教学文件

第六十六条 理论课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教学大纲(含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 2.教材(含教学参考书、参考资料); 3.课程教学进度表;

4.教案(含备课笔记、教改方案); 5.习题解答;

6.教师授课情况记载簿(包括学生出勤记录、成绩记录、教学情况记录、教学小结)。

第六十七条 实验课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实验教学大纲(含实验教学基本要求等);

2.实验教材(包括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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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教学安排(进度、学生分组、实验课表等); 4.实验备课笔记(含实施方案及改革方案);

5.实验指导教师教学情况记载簿(含实验考勤、考核、实验报告批改记录、实验教学总结等)。

第六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实习教学大纲(含实习教学基本要求等); 2.实习计划; 3.实习指导书;

4.实习备课笔记(含实施方案及改革方案); 5.实习教学小结。

第六十九条 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设计(论文)教学大纲; 2.设计(论文撰写)任务书; 3.教学情况记载簿;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七十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好的课表不再更改。没有特殊原因,教师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教学单位同意后请其他教师代课。如无法安排,需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停)课。

第七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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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遵守课堂纪律,注意观察和掌握学生心理、思维和听课情绪,善于把握课堂秩序,使学生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上课发现异常问题应适当处理,排除干扰,保证教学秩序,于课后及时向学生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反映情况,并如实报告教师所在单位。教师在课堂上不讲与教学无关的事。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与评价

第七十二条 教师要努力学习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思想,积极开展各种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主动听课,互相学习,集体研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水平,并将学习研究的心得和教学实践的经验等总结成教学研究论文发表。

第七十三条 教学研究在于提高认识和总结经验,找出自身不足和横向差距,教师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教学改革和创新思考,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且付诸实施于下一轮教学过程,从而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四条 考核教师教学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五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坚持教师自评、学生评教、教学督导、领导听课和同行教师听课评议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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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奖励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教师,经教学单位推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评定,可给予相应的教学奖励,奖励办法另发。

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教师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凡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十八条 凡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一律按照我校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十九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否则可认定取消其主讲资格。

第八十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勤人员等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范文第4篇

关于印发《医保新农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医保管理工作,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医保新农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医保新农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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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医保新农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及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基金使用效率和诊疗规范有序,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医保管理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围绕病人做工作,为参保人员(包括新农合参合人员,下同)就医提供安全、有效、合理、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因病施治,科学诊疗,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在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保全医院依法合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快速发展。

三、医保管理机构及职能医院医保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医保科为医院职能管理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医保管理的具体事务。医保科主要职责是依据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和措施;针对医保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拿出办法和对策;对各临床科室及兼职医保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综合提供管理情况,特别重视抓好点上的问题解剖、经验总结和趋势分析的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沟通协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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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保管理纳入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并作为科室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医保信息系统管理

一、医院网络中心应按照医保计算机系统技术要求和政策调整的需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医保计算机接口系统改造,并配合社保中心(包括新农合服务中心,下同)组织的测试验收工作。其他科室人员不得擅改动医保计算机接口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和网络设备的配置参数及用途。

二、医院网络中心应根据临床治疗和医保管理的需要改进和完善HIS系统功能。并与医保科一起组织医保计算机操作有关的人员培训。

三、医保经办人员应对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管理,将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如实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

四、医保经办人员必须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将医疗保险病人数据及时传送,确保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费用数据的一致性和录入的准确性。

五、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必须熟悉具体操作业务,能够及时准确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章 医保病人就诊管理

一、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临床医生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填写入院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医保科审核,一份存病历档案,入院诊断符合要求。

二、首诊医师应严格把握入院指征和住院标准,医保科严格审核,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接收入院并实施了报销,由此而产生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的,由当事人负责;临床医师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有关责任由该医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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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务人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患者服务;投诉中心、党办、医保科对参保患者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检举投诉要组织人员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临床科室在参保患者住院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并将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存入病历档案,把好参保人员住院第一道关,医保科应指定专(兼)职人员为参保患者办理社保住院手续,并核对住院者与所持医疗保险卡(包括新农合证,下同)、单位(个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住院病种是否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把好第二道关。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医疗保险卡身份不符或所治疾病超出基本医疗报销范围时应及时通知医保中心,以便处理。

五、临床科室在收治各种外伤的参保患者时,应认真调查核实受伤经过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外伤的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等信息。如因记录不详或不实造成社保中心拒付病人费用,由当事科室承担。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知晓病人受伤经过的,主管医师应注明实情,并通报医保科处理,必要时,医保科应组织专人调查核实,临床医师应配合调查并签字,调查人也应签名备案,接受医保中心的抽查;

六、医保科在办理参保患者入院手续时,应严格把好入院审查关,审查“三证”(入院证、医疗磁卡、单位证明或个保人员身份证及缴费时间、年限等),承担起参保人员入院审查责任。外伤病人住院需附受伤经过说明及病历首页复印件,入院资料送医保中心备审。

七、医务科指定医师为参保职工出具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医师要根据病情、检查资料、严格按疾病诊断标准把关。如把关不严或出具与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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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不符的诊断证明,查实后即取消该医师相应资格,通报批评,并扣该科室目标考核分值。

八、临床科室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该科室承担;参保患者拒绝出院的,临床科室应从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医保科并向医保中心报告。

九、临床科室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科室未及时转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临床科室向参保患者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患者承担费用时,应填写相应的《自付、部分自付项目告知书》,征得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存入病历档案;出院结算清单也要经社保病员或家属签字认可,才能审核报销。提供医保报销以外医疗服务,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引发的纠纷由当事医师负责。

第四章 诊疗项目管理

一、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和***市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参保患者在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医师应尽量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医师为参保患者施行特检、特治项目,应由该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实施(急诊可实施后补办手续)。

三、各科室开展新项目、使用新器材(贵重)等应将有关资料(如物价批文、使用说明书、出货发票等资料的复印件)提供给医保科,医保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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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保中心申报批准。否则,因此造成病人未能报销或医保中心拒付的损失由相关科室承担。

四、参保患者住院期间院外特殊检查治疗等,在医嘱及病程记录中要有详细记录,应有科主任、医保科科长及患者本人或家属的签字,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所涉及的费用应录入医保支付系统作为当次住院费用报销。

五、病情所需的昂贵特材费,单项在一万元(新农合5000元)以上由科室主管医师填写“三特”项目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把关,附进货发票复印件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实施,抢救病人先实施后报批。

六、手术要列出手术消耗材料明细账单。病房、手术室不能任意将特殊手术费(如电切、腹腔镜手术等)、特殊治疗(高压氧、光量子血疗、体外碎石等)、特殊检查费、特殊材料费转嫁成治疗费或手术消耗材料费,否则,造成医保中心扣款由当事科室承担。

第五章 药品管理

一、医师应根据病人医保类别尽可能选择《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材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物。超出目录的部分应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

二、门诊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15天量;住院病人处方用药最长不超过7天,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的原则给药,使用“乙类”药品以前应征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调整用药或病人提前出院,必须减退剩余药品费。临时用药必须记入医嘱,出院带药急性疾病3-5天量;慢性疾病7-14天量。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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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销范围内同种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医生在处方时,应选择使用安全、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四、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和执行政府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或省、市级物价部门定价。

五、药剂科不得提供假药、劣药。

六、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收取药品回扣。

七、医师在处方用药时应严格“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大包围”用药及小病滥用贵重药品等。

八、控制中成药及辅助治疗药品的使用范围。特别是科室主任要把好用药关,心脑血管病在急性期可适当使用生脉、丹参、刺五加等中成药注射剂,但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该类药品,病情好转或稳定后即可停药,不能连续使用至出院。非心脑血管病的病人,一般病况下不能使用上述药品。胸腺肽、干扰素、氨基酸、脂肪乳等辅助治疗药品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限制使用范围,由科室主任掌握。使用医保限制性支付的药物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第六章 费用结算管理

一、医保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结算有关规定。在计算机网络系统操作时,如发现有故障应及时向医保中心联系。如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保中心负责,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保经办人员负责。

二、临床科室对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当日逐项记入HIS系统,实行逐日清单制,让医保患者明白消费。收费处应按时申报本月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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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并将本月的住院和门诊费用结算表、参保人员本月住院费用有效发票(发票要填写统筹金额、病员自付金额)及清单(自付费用清单、总费用清单、治疗、检查的明细记载及其它有关资料等)等资料报医保中心,以便医保中心进行审核拨付。

三、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达到医保封顶线时,记费人员应及时通知参保病人现金支付。病人出院时,收费处应为其出具现金结算的有效发票及相关有效资料,以便参保病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四、医保科应对病人的住院费用及清单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审核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临床科室并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院领导,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

五、任何科室不得违反规定虚报费用、编造病历、伪造医嘱、出具伪证或串通参保者骗取医保基金。

六、病人出院时,非城区内的病人当天结账;城区内的病人3个工作日内结账。

七、严禁病人挂床、压床住院并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如发生挂床、压床等违规情况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临床科室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人均费用和人均统筹费用不超过医保协议定额(因政策调整导致的费用增长除外)。

九、改善门诊医保划卡条件,争取更多的门诊病人,将住院门诊比控制在10%以内。

十、慢性肾功衰的腹透、血透,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用药,癌症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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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门诊放疗、化疗的治疗费用,将病人按“住院”管理方式结算费用一并执行,癌症术后病人放疗、化疗间隔休息期间不能发生任何费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科室承担。

财务科负责医院垫付病人报销资金的回笼,医保科、收费科协助催办。 第七章 控制指标

一、本院职工住院率控制在10%以内。

二、参保患者住院平均天数控制在***市卫生局综合医院评审新标准范围内。

三、参保患者住院全自费率小于5%(不包括新农合),

四、CT检查阳性率大于或等于6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大于或等于70%。

五、参保患者住院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小于40%。

六、参保患者住院病员在院率不得低于90%。

七、社保病人年住院人次中,重复住院率原则上控制在13%以内。

八、新农合病人使用自费药品占总药品费比例不超30%。

九、下列病种实行单病种总费用控制(不包括新农合):腹腔镜胆囊摘除术控制在4800元内。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手术控制在2200元内。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切除手术控制在3000元内;疝气修补手术控制在4000元内;子宫肌瘤手术控制在5000元内;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控制在3800元内。精神分裂症病人慢性期人/每月2100元结算(半年可结算一次,一病人付一个起付线)。(注:①疝修补特殊材料除外。②患者有其他疾病或合并症、并发症等特殊情况,由医保科与各社保中心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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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一、由医保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结合上各科室收治医保病人的数量,核定并设立医保管理奖金,按月发放。

二、各相关科室有下列情况之一,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0-200元,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医保中心扣款或罚款的由当事科室(人)承担。

(一)不为参保患者提供费用明细的;

(二)不配合医保工作,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办结年终结算各项费用的;

(四)出具慢性病门诊病情证明把关不严的;

(五)服务场所、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在15日内不通知医保中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处罚,扣发奖金50元-500元;导致医保中心扣款或罚款的由当事科室(人)承担。

(一)诊断升级的;

(二)“挂床住院”的;

(三)超诊治范围、超医疗康复时限的;

(四)提供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的;

(五)不够住院标准收治住院的;

(六)不按照医嘱执行的;

(七)办理入院手续后不及时登录的(三天内,不包括节假日);

(八)符合出院条件不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三天内,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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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虚假住院,编造病历或伪造医嘱的;

(十)知情而未终止冒名医保住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报医院有关部门处理。

(一)出具伪证、销毁有关材料的;

(二)虚开、空开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以各种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第九章 附 则

一、本细则上医保科负责解释。

二、如医保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范文第5篇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制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规定,充分应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面开展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利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成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二)设立基本农田标识牌。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县(市)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标识牌。

(三)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县(市)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

10、TD/T1027-20

10、TD/T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10)的规范要求,实现全省基本农田数据库联网互通。

三、工作安排

(一)县级实施阶段。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9月30日,各县(市)应当编制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及保护责任。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图件、填写相关表格,设立统一的标识牌,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县(市)完成自验,并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初验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各县(市)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后,各设区市汇总各县(市)成果,报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级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省厅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工作。核实各设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各设区市的目标;按照不低于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实地抽查核查。

(四)整改与成果上报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各设区市根据省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上报最终成果。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各市最终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工作经费,人员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专人作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联络人,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在4月30日前将市、县联络人名单报省厅耕地保护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深入人心。

(三)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地类符合要求。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等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将不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地类、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提高市直机关的整体文明程度和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务实、高效、廉洁明”的机关为目标,开拓创新

,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市直机关的表率作用,努力开创市直机关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

二、参加创建活动的范围

市直各部门,国家、省属驻各单位。

三、文明机关的基本条件

创建文明机关,总的要求是以“三高、三优、三满意”为标准,即:“整体素质高,工作标准高,办事效率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基层满意,群众满意,市委、市政府满意”。基本条件是,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开拓创新,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部门风气正,形象好,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成效明显,在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做出积极贡献。

四、2006年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重点内容

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是一项长期目标和系统工程。为增强创建活动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每年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不同的创建内容。今年的创建活动,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集中教育和“党章集中学习月”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把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2.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四大发展战略”、“五项重点工作”和“五件为民工程”,积极抓推进、抓落实,较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与城市文化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机关学习和文化建设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富有成效。

4.按照市委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认真抓好机关形象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提速的落实,促进我市的软环境建设。

5.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保持党组织生活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增添机关党的工作的活力,提高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力、影响力,增强机关党员的争先创优意识,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6.积极参与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市直机关工委部署的各项工作能及时落实和反馈。

7.开展文明办公,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来电、来访、执行公务中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办公环境整洁优美有序,工作人员注重仪容仪表,按规定戴证、着装上岗,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高。

五、评选、考核及表彰办法

文明机关的评选采取组织考核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评选、考核和表彰。具体步骤是:

1.制定创建计划。各部门、各单位每年都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创建文明机关计划,突出创建重点,结合其他工作一起安排,抓好落实。创建计划要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市直机关工委。

2.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创建文明机关的标准条件,在搞好自查和总结的基础上,每年11月底前向机关工委提出申报。

3.考核。采取平时阶段、单项考核与年度全面、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阶段、单项考核由市直机关工委根据平时工作的推进情况适时进行;年度全面、综合考核,由有关方面组成的考核组负责,对所有申报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和初评,提出文明机关初评名单。

4.公示。将文明机关初评名单进行公示,同时设立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社会测评。公示结束后,组织市直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对文明机关初评名单进行社会测评,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明机关,由市直机关工委进行表彰。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机关:

1.没有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2.部门负责人当年受到严重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组织领导

1.文明机关的创建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机关工作的领导,把这项活动纳入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党政工青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建工作做到组织、制度、活动三落实。

2.创建工作要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常抓不懈。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通过各种有效载体和形式,把创建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个科室、岗位和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检查、考核,使创建文明机关成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的两个文明建设水平,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提高市直机关的整体文明程度和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务实、高效、廉洁明”的机关为目标,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市直机关的表率作用,努力开创市直机关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

二、参加创建活动的范围

市直各部门,国家、省属驻各单位。

三、文明机关的基本条件

创建文明机关,总的要求是以“三高、三优、三满意”为标准,即:“整体素质高,工作标准高,办事效率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基层满意,群众满意,市委、市政府满意”。基本条件是,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开拓创新,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部门风气正,形象好,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成效明显,在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做出积极贡献。

四、2006年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重点内容

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是一项长期目标和系统工程。为增强创建活动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每年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不同的创建内容。今年的创建活动,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集中教育和“党章集中学习月”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把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2.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四大发展战略”、“五项重点工作”和“五件为民工程”,积极抓推进、抓落实,较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与城市文化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机关学习和文化建设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富有成效。

4.按照市委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认真抓好机关形象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提速的落实,促进我市的软环境建设。

5.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保持党组织生活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增添机关党的工作的活力,提高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力、影响力,增强机关党员的争先创优意识,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6.积极参与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市直机关工委部署的各项工作能及时落实和反馈。

7.开展文明办公,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来电、来访、执行公务中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办公环境整洁优美有序,工作人员注重仪容仪表,按规定戴证、着装上岗,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高。

五、评选、考核及表彰办法

文明机关的评选采取组织考核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评选、考核和表彰。具体步骤是:

1.制定创建计划。各部门、各单位每年都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创建文明机关计划,突出创建重点,结合其他工作一起安排,抓好落实。创建计划要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市直机关工委。

2.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创建文明机关的标准条件,在搞好自查和总结的基础上,每年11月底前向机关工委提出申报。

3.考核。采取平时阶段、单项考核与年度全面、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阶段、单项考核由市直机关工委根据平时工作的推进情况适时进行;年度全面、综合考核,由有关方面组成的考核组负责,对所有申报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和初评,提出文明机关初评名单。

4.公示。将文明机关初评名单进行公示,同时设立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社会测评。公示结束后,组织市直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对文明机关初评名单进行社会测评,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明机关,由市直机关工委进行表彰。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机关:

1.没有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2.部门负责人当年受到严重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组织领导

1.文明机关的创建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机关工作的领导,把这项活动纳入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党政工青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建工作做到组织、制度、活动三落实。

2.创建工作要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常抓不懈。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通过各种有效载体和形式,把创建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个科室、岗位和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检查、考核,使创建文明机关成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page_break]共同任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使创建活动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发挥应有的作用。

3.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创建文明机关活动档案,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范文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范文第1篇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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