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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范文第1篇

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应区别内外销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不同的栏次:

1、内销货物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一般贸易出口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

1、

3、4栏;

《通知》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8-11栏;

2、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中;包括本出口发生退运并已在税务机关取得《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销售额负数。对《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办理退税出口销售额并且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销售额。

注意:不包括以前出口发生退运且本已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销售额

3、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的销售收入和取得《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其他出口免税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

8、

9、10栏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三部分“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的相关栏次。

(二)进项税额明细(表二)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购进内外销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将申报抵扣的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时限采集,并区别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10栏。

2、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第18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通知》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和退运并已补税的销售收入,生产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填报负数在其他栏21栏次(需征收管理部门确认)。

4、本出口货物退运未补税并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冲减当期免抵退销售额和免抵退税额的,按照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第15栏A计算结果,填报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第18栏)。

5、以前出口货物退运并已补税,补交的税款,应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和税收缴款书列明的金额填报负数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第21栏)(需征收管理部门确认)。

6、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的销售收入和取得《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其他出口免税销售额的业务,按照规定计算出进项税额转出,填报免税货物用(第14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税款计算

“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第15栏)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填报。注意:对出口企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免抵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范文第2篇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背景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 36 号文件),其中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根据 36 号文件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等相关的配套文件。

本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涉及纳税人户数多、行业广、业态复杂,税收制度设计上,既要考虑遵循规范的增值税税理原则,也要兼顾原有营业税政策的过渡;既要保证所有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兼顾不影响财政体制;既要方便纳税人操作遵从,又要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在方方面面兼顾的前提下,税收制度上就必然安排了许多过渡性政策,同时也有许多制度上的尝试和创新。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公告,以下简称 13 号公告),对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适用范围

鉴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3 号公告发布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全国范围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三、申报表调整思路

以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为原则,兼顾习惯性和适用性。即,考虑到原增值税纳税人已形成的申报习惯和征管信息系统的既有框架,保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同时考虑到政策的适用性,通过申报表局部调整和增加附表的方法,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四、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附列资料

(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五)》)。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以下简称《进项结构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减免税明细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包括: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公告规定,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部分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调整为了1 主表 8 附表,在填写的整体难度上有所增加。需要注意的是,自 2016 年 6 月份申报期起,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第一节 申报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表式结构未做调整,仅对表头部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即将原表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表述,分别改为“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具体见下图:

二、挂

填写要点

账留抵税额的填报是申报表主表填报的主要难点。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

申报表主表中的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填写案例一】某市 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 5 月 1 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末留抵税额 10 万元。2016 年 5 月,发生 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 20 万元,发生 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30 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 万元。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主表填报方法: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1.本月主表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

2.主表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在填写时,需要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 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计算过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000-300000=200000 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要用到《附列资料

(一)》中数据。

计算过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主表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200000 ÷500000100%=40%。 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计算过程: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 40%=80000 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80000<100000 经过上述计算,主表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应当填写 80000。

3. 主表第 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即:500000-300000-80000=120000 4.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即:100000-80000=20000。

这 20000 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

13、20、

25、

32、

36、38 栏及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 1 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政策链接】根据 36 号文件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扣除项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额。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

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6、 7 行之和。

(十六)第 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十九)第 5 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二十)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6、17 行之和。

(二十二)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8、19 行之和。

(二十三)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

4、 5 行之和-第 14 列第 7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 (二十六)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 (二十七)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 13 栏“税额”。

(二十九)第 15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 19 栏。 (三十一)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 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1 栏“销项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8、9a、

10、11 行之和-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列第 9b、

12、13a、13b 行之和-第 14 列第 15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 22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 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 29 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 30 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 31 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第二节 附列资料

(一)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二)主要变化将原表中有关“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税服务”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共涉及 6 个栏次。将简易计税栏目中的第 9 行拆分为 9a、9b,满足新增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填报。

二、填写要点

(一)在填写各行时,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进行归集,同一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要分别填写在对应栏次。

(二)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需要将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第 13a 至 13c 行“预征率 %”的对应栏次。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第 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 1 至 2 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 5 至 6 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 7 至 8 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 9 至 11 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 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

(三)》第 5 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 5 栏等于《附列资料

(三)》第 5 列第 3 行与第 4 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 13 行。

7.第 13 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2 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 13 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4 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 1 至 5 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 6 至 7 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6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7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该栏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 8 至 12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 13a 至 13c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1)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 14 至 15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14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15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

6.第 16 行“

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 17 行“

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 18 行“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 19 行“

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节 附列资料

(二)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将原表中第

8、33 栏的表述由“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其他”;删去第 15 栏关于“非应税项目用”的表述;第20 栏的表述由“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改为“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启用原表中未使用的第

9、10 栏。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二)本表第 8 栏“其他”,填写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填写案例二】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变化,用于允许抵扣项目。2016 年 6 月 5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金额 10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张,并已通过认证。该大楼专用于免税项目,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 10 年计提,无残值。2017 年 6 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业务分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项不动产的净值率=1000 万元-1000 万元÷(10 12)12‟÷1000 万元=90%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 万元90%=99 万元

按照政策规定,该 99 万进项税额中的 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 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 13 个月抵扣。在 2017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能够抵扣 99 万元60%=59.4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三)本表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填写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 2 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 1 栏+第 4 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填写案例三】2016 年 5 月 10 日,某市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 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将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四)本表第 10 栏“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本表第 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填写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本栏。

【填写案例四】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 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 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 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 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

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 万元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 36 号文件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第 1 栏“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7 号)第三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 4 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5 至 8 栏之和。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 8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9.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 2 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 1 栏+第 4 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10.第 10 栏“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1.第 11 栏“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 13 至 23 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 14 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 15 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 16 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 18 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 21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 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 24 至 34 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 29 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30 至 33 栏之和。

7.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 31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 32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 33 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 35 至 36 栏“

四、其他”各栏。

1.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 36 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第四节 附列资料

(三)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调整了部分栏次的文字表述。在表式中新增了列号。新增了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二、填写要点

(一)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

第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本表第 3 行和第 4 行与《附列资料

(一)》 第5 行相关栏次进行对应。

(二)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 0。

【填写案例五】某市 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12 月 2 日,买入金融商品 B,买入价 210 万元,12 月 25日将金融商品 B 卖出,卖出价 200 万元。A 纳税人 2016 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 年 1 月 10 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 C,买入价 100 万元,1 月 28 日将金融商品 C 卖出,卖出价 110 万元。A 纳税人在 2017 年 1 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A 纳税人在 2016 年 12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A 纳税人在 2017 年 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扣除项目情形有: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四)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 3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 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 3 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 5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 1 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 6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第五节 附列资料

(四)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启用表中原来未使用的

3、

4、5 行。分别用于“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税款”“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填写。

二、填写要点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对应栏次。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第 1 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2 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3 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7 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本表第 4 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第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表第 5 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号)第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未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第六节 附列资料

(五)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填写案例六】2016 年 5 月 6 日,某市 W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 15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该纳税人在 20

16、2017年仅发生这一项购入不动产的业务。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将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二)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填写在本表第 4 栏“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列数《附列资料

(二)》第 23 栏“税额”。

【填写案例七】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 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 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 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 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月转入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中。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形,需要扣减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在本表第 5 栏“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填写案例八】某市 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5 月 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 1000 万元,进项税额 110 万元。2017 年 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 2016 年 5 月抵扣 66 万元,2017 年 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 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 2017 年 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 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 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 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88-66=22 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四)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六)第 4 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列数《附列资料

(二)》第 23 栏“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第 5 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八)第 6 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按表中公式填写。

第七节 固定资产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表式内容未做调整,仅是将附表名称修改为“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填写要点

本表中数据不包括纳税人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

(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第八节 进项结构表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项目合计栏次1=2+4+5+11+16+18+27+29+30金额税额

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17%税率的进项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13%税率的进项11%税率的进项 其中:运输服务的进项 电信服务的进项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进项6%税率的进项 其中:电信服务的进项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生活服务的进项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5%征收率的进项 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3%征收率的进项 其中: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 运输服务的进项 电信服务的进项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生活服务的进项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通行费的进项293031

32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进项税额进行归集。 本表第 1 栏“税额”=《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列

(二)在每个税率或征收率项下的其中数,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归集。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栏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列。

(三)第 2 至 17 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其中,用于购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按照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

(四)第 18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第 19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注明的进项税额。

(六)本表内各栏间逻辑关系如下: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九节 减免税明细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1 栏表内公式为 1=2+4+5+10+13+15+17+18+19; 2 栏≥第 3 栏;

5 栏≥第 6 栏+第 7 栏+第 8 栏+第 9 栏; 10 栏≥第 11 栏+第 12 栏; 13 栏≥第 14 栏; 15 栏≥第 16 栏。

(二)主要变化表中第 9 栏调整为“其中:跨境服务”,用于填写纳税人当期提供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三)“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 3 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 3 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 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 5 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 1 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8 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12 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4.第 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调整为 1 主表 2 附表,较之前减少了 1 张附表,即《附列资料

(四)》不再填报,有效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同时,主表为满足营改增后申报需要,调整较大。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详见第二章第九节内容。

第一节 申报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1.表头文字表述调整:即将原表中“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表述,分别改为“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 表式中新增了第 4 栏“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 6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数据一致。

(四)第 4 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案例九】2016 年 7 月 10 日,某市小规模纳税人 A转让其购进的一处不动产,取得收入 30.5 万元,该不动产的购臵原价为 20 万元,7 月 20 日以 10 万元购入金融商品 B,并于 7 月 31 日卖出,卖出价 11.03 万元。该纳税人本月未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30.5 万元-20 万元)/1.05=10 万元。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纳税销售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11.03 万元-10 万元)/1.03=1 万元。 因此,A 纳税人在 2016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数据一致。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服务扣除项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第 2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 3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 4 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八)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 6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出租不动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第 7 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十一)第 8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二)第 9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四)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五)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六)第 13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十七)第 14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八)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九)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臵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 15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第 17 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9 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一)第 18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二)第 19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三)第 21 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政策链接】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第四条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节 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扣除额3(31+2之和,且35)期末余额4=1+2-3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本期扣除额6=3含税销售额7=5-6不含税销售额8=7÷1.03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9本期发生额10本期扣除额11(119+10之和,且1113)期末余额12=9+10-11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13本期扣除额14=11含税销售额15=13-14不含税销售额16=15÷1.05

(二)主要变化

将表中“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计算”的文字表述,分别修改为“服务扣除额计算”“ 计税销售额计算”。

二、填写要点

(一)涉及销售不动产的差额扣除项目,不填写本表。

(二)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附列资料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三)第 1 栏“期初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 2 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 3 栏“本期扣除额”第 1 栏“期初余额”+第 2 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5 栏“全部含税收入”

(六)第 4 栏“期末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 6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 3 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 6 栏“本期扣除额”=第 3 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含税销售额。

第 7 栏“含税销售额”=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第 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03,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第四部分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加的表,由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写。

一、表式

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本表。

(二)纳税人应区分预缴税款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并在表中勾选。

(三)“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四)“销售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五)“扣除金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不需填写。

(六)“预征率”: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3%。

(七)“预征额”:都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6.“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7.“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1.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2 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 2 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3)第 3 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 3%。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8 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3 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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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分浅绿和米黄两种颜色,浅绿色适用于增值税A类企业,米黄色适用于增值税B类企业。三个附表则统一为白色。

三、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没有认定增税A类企业之前,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使用米黄色申报表。

四、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分局在12月25日前到市局征管处领取新表。各分局在使用新表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附件: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件的填表说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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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务劳的税额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3.《发票领用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发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的合计数。《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与“税额”栏的合计数之和,同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税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税额”栏的合计数。

二、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A类企业使用线绿色申报表,B类企业使用米黄色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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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商业分别填写。

3.本表“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接下列要求填写:

(1)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烟、酒、矿物油地产地销减半征收的,将销售额一半记入“一般销售”、一半记入“地产地销”,分别按其适用税率计算销售税额。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3)“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4)“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5)按不同销售类型计算其所占销售总额的百分比①②③④。

4.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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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a.“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b.“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c.“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减不得抵扣项目的是指:1.免税货物用;2.非应税项目用;3.非常损失;4.进货退出及折让;5.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以上项目的填写口径同“本期发生额”一致,如在购进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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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表“进项税额分摊”的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本期抵扣额合计⑦”栏即为“本期进项税额⑦”栏合计数。

(2)“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⑧”为经税务机构核定后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计算出的本期允许抵扣额,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按销售额比例分摊应抵扣的进项税额⑨”即是将“本期抵扣额合计⑦”和“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⑧”合并后按“本期销售税额”中计算出的各种销售类型的销售比例进行分摊。

6.本表“税款计算”的有关栏次按以下要求填写:

(1)“上期留抵税额(14)”按上期申报表(16)栏的数字填写。

(2)“减免项目(17)”要注明减免批文的批号以及以下减免类型:

a.高新产品开发;b.校办工厂;c.民政福利企业;d.其它企业(含部队工厂)。

(3)进项税额是分开核算的,在空白栏内单独说明进项税项并计算。

7.本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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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下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1.“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

1、

2、

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

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有

1、

2、

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4.“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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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第几页;《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

《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3.“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4.“金额”栏填写不含税的金额,如果含税应先予以分离,再填写此栏目。

5.“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

6.“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开出付款凭证并已实际支付货款的日期。

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http://s.yingle.com/l/cs/677185.html

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怎样计算 http://s.yingle.com/l/cs/677184.html

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http://s.yingle.com/l/cs/677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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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http://s.yingle.com/l/cs/677182.html

勘察设计营业税方面有没有什么特殊政策 http://s.yingle.com/l/cs/677181.html

会计没有从业资格证会受的处罚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cs/677180.html

关于各省 http://s.yingle.com/l/cs/677179.html 不良债

http://s.yingle.com/l/cs/677178.html

民事合伙与的营利区分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cs/677177.html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免除农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176.html

白条盖财务章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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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购农副产品的核算有哪些处理方法 http://s.yingle.com/l/cs/677174.html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http://s.yingle.com/l/cs/677173.html

关于对贫困地区 http://s.yingle.com/l/cs/677172.html 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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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筹资风险如何进行阶段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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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哪些情况需要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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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168.html

债权凭证的优点都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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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实施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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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农业税夏征及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165.html

长期债权投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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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http://s.yingle.com/l/cs/677163.html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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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6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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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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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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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中长期投资具体是怎样核算的 http://s.yingle.com/l/cs/677158.html

债权债务核算的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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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征收米价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156.html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合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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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收账人员必须注意的5项大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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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 http://s.yingle.com/l/cs/677153.html

实行债权凭证制度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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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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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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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给寄存人凭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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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应怎样审查账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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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http://s.yingle.com/l/cs/677147.html

应收账款管理政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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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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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http://s.yingle.com/l/cs/677144.html 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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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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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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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反映是什么时候 http://s.yingle.com/l/cs/677140.html

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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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重组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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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制度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l/cs/677137.html

失控发票的责任应由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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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投资的含义以及要求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cs/677135.html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特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cs/677134.html

营业税退税手续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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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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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流动比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http://s.yingle.com/l/cs/677131.html

供水公司收取的改造款项是否征收增值税 http://s.yingle.com/l/cs/677130.html

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的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http://s.yingle.com/l/cs/677129.html

怎样认定内幕交易 http://s.yingle.com/l/cs/677128.html 钢铁企业预付账款风险是怎么样形成的 http://s.yingle.com/l/cs/677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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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赞助商支付的赞助款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http://s.yingle.com/l/cs/677126.html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明晰财务理论上有哪些重要性 http://s.yingle.com/l/cs/677125.html

债务重组对债权人财务有什么样的影响 http://s.yingle.com/l/cs/677124.html

记账凭证设计要考虑哪些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l/cs/677123.html

共同海损担保 http://s.yingle.com/l/cs/677122.html 有限公司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怎么核算 http://s.yingle.com/l/cs/677121.html

装修超预算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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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代开运输发票填错了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cs/677119.html

在建工程该何时转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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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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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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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http://s.yingle.com/l/cs/677115.html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http://s.yingle.com/l/cs/677114.html

应该怎样管理债权凭证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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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对执行期限的具体适用什么情形 http://s.yingle.com/l/cs/677112.html

管理债权凭证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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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修正) http://s.yingle.com/l/cs/677110.html

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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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余管理中如何进行现实性选择 http://s.yingle.com/l/cs/677108.html

四川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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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范应收账款质押带来的风险 http://s.yingle.com/l/cs/677106.html

环境评价费如何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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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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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开错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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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凭证的风险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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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与审计有什么风险 http://s.yingle.com/l/cs/677101.html

保税区内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应如何开具发票 http://s.yingle.com/l/cs/677100.html

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可当期扣除 http://s.yingle.com/l/cs/677099.html

审计客观风险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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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一般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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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自 http://s.yingle.com/l/cs/677096.html

关于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095.html

损毁财务案件如何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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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办理2018托收承付方式下的逾期付款 http://s.yingle.com/l/cs/677093.html

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http://s.yingle.com/l/cs/677092.html

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cs/677091.html

违法登记会计账簿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http://s.yingle.com/l/cs/677090.html

债权凭证制度有什么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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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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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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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的运输 http://s.yingle.com/l/cs/677086.html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范文第4篇

(一)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

企业一般纳税人每月的经营业务结束之后,会计人员开始关心增值税税务问题的开始,一般从进项税发票认证开始。一般纳税人本月如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将进项发票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管理】中,每月20号至月末前一天(月末最后一天不认证)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网上认证工作,发票的认证可能会有不能通过认证的情况,注意,不能通过认证的发票意味着此项购进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销项税发票抄税

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业务,在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或开具普通发票。月末至每月初2号前进行汇总抄税在开票系统中打印相关发票清单报表。

(三)网上纳税申报

将【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增值税 发票销项数据的导出,然后导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同时,看本月销项税多少,进项税多少,上月未抵扣的有多少;经过认证的有多少,进行相应的账务 处理。最后,生成申报所需文件,在国税局网站上传申报文件,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四)提交申报资料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范文第5篇

教学信息化, 是指在教学中应用信息技术手段, 使教学的所有环节数字化, 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以现代教学理念为指导, 以信息技术为支持, 应用现代教学方法的教学。在信息化教学中, 要求观念、组织、内容、模式、技术、评价、环境等一系列因素信息化。

2015年5月23日, 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开幕发来贺信, 强调因信息技术的发展, 推动教育变革和创新, 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 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根据已被广为认可的观点, 信息化教学模式建立在建构主义理论基础上, 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学中, 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获取信息的帮助者、促进者;学生由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的灌输对象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 信息所携带的知识不再是教师传授的内容, 而是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对象;教学过程由讲解说明的进程转变为通过情景创设、问题探究、协商学习、意义建构等以学生为主体的过程;媒体作用也由作为教师讲解的演示工具转变为学生主动学习、协作式探索、意义建构、解决实际问题的认知工具, 学生用此来查询资料、搜索信息、进行协作学习和会话交流。

在信息化教学的背景下, 教学理念、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都在改变。对于高职教育而言, 由于高职学生普遍存在学习积极性不高、注意力不够集中、传统课堂参与度不高等特点, 也与同龄人一样有崇尚独立自主、喜欢新鲜事物、喜欢动手操作等优点, 因此, 以网络化信息化为手段的教学改革逐步兴起, 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模式等逐渐成了高职教学的新常态。随着新课程、新理念的逐步推广, 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教师将信息化教学引入课堂, 丰富了课堂资源, 扩大了学生视野, 更多地强调学习中学生的中心地位, 让他们自己去寻找答案, 解决实际问题。在此以我院开设的《纳税申报实训》这门课程的一个学习单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打印”为例, 给大家介绍信息化教学的应用及设计。

二、信息化教学在《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应用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打印”学习单元为例

《纳税申报实训》系专业实训课, 开设对象为会计、税务专业二、三年级的学生, 教学内容是让学生在掌握税法知识的基础上, 能够实际操作发票开具、各类税种的申报等。本课程的亮点是利用全真纳税申报平台 (税友实训平台、金税盘、防伪税控打印机) 、在线开放课程、超星学习通等丰富的信息化教学资源, 翻转课堂、任务驱动, 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 在实际工作中马上上手。该课程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均得到学生认可, 并已建成院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打印”学习单元隶属于项目三“增值税发票的填开”下的第二单元, 依托已建的在线开放课程平台“超星学习通”实现信息化教学的手段。教学设计是将学生分为三个小组, 通过签到、测试、完成任务、抢答、成果评价等累积小组得分, 最后由得分最高的小组获得“最强发票高手”的荣誉称号。

课程实施分为以下课前准备、课堂实施与课后实训三个环节:

(一) 课前准备

该环节中, 教师在学习平台上发布了几个任务。任务一:学习对应部分的微课视频;任务二:寻找1-2张生活中的发票。通过5分钟左右的微课视频的学习, 让学生提前了解发票开具的基本知识与流程, 并通过小组成员收集生活中的发票建立对发票的初步认识。

(二) 课堂实施

课堂实施分为“引开印扩”四个环节, 均通过超星学习通完成。

1. 引入:

首先通过动画介绍课程, 让学生体会到增值税发票操作的重要性。接着通过超星学习通发布小测验, 让学生复习巩固增值税知识, 教师可以通过数据统计功能了解学生掌握情况。再次, 让小组拍照上传已收集的发票并进行分析, 从而引入课程。

2. 开具:

首先教师引导同学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客户端搜索发票开具的文件, 找到其具体要求, 并发布话题讨论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区别。其次, 在同学已预习过相关微课视频的基础上, 教师简要示范发票开具的正确做法, 然后发布发票开具的两个任务 (正数发票、折扣发票) , 学生分小组通过团队竞赛的形式完成任务, 根据完成情况教师进行评价, 小组获得相应分数。学生如遇到问题, 可以马上通过超星学习通的直播功能向校外指导老师 (税务局工作人员、会计师、税务师等) 提问, 并获得实时的回答。本次课程中, 遇到的问题是“发票开错了如何处理”, 求助的校外专家是某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工作人员。

3. 打印:

教师讲解打印流程及注意事项, 学生打印已填开的发票并拍照上传, 小组互评给分。

4. 扩展:

教师引导学生关注最新的税法规定, 并希望不断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 规避纳税风险, 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最后根据系统统计, 确定得分最高的小组授予“最强发票高手”称号。

(三) 课后实训

课后老师根据学生课堂学习情况, 发布实训练习巩固知识。

三、信息化教学的思考

本课程获四川省信息化教学大赛课堂教学二等奖。信息化教学是我国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现代化教学的必然趋势。对比传统教学, 它扩展了学生获取知识技能的途径和范围, 教师不仅是简单讲授, 而更加强调在教学中的组织协调能力, 教师需要多方收集整理掌握各类学习资源, 组成课程资源地图。在教学目标中关注点也从知识的掌握到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信息化教学水平是信息化时代对老师提出的更高要求与挑战。

摘要:本文首先对信息化教学的含义内容进行了阐释, 接着以一个学习单元为例, 展示了信息化教学在《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中的应用, 最后对信息化教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信息化,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 张一春.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构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师专业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范文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范文第1篇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应区别内外销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不同的栏次:1、内销货物和《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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