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范文
支付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范文第1篇
乙方(全称):_________
为方便乙方业务开展,加快结算速度,提高结算效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中“集团网上支付”(简称“集团支付”)是指母公司(包括总公司、结算中心,下同)和若干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下同)均在_________银行同城开户的情况下,在银行电脑系统内设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账务关系为:当子公司收到款项后电脑系统自动将款项按设置逐笔或按金额划入母公司账户;当子公司付款时,由母公司通过网上企业银行集团支付功能发出付款指令,从母公司账户先将款项转移到子公司,再通过子公司账户将款项付给收款人。子公司须承诺其账户受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放弃对该账户作支付指令的权利。
二、乙方需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向甲方提交开户资料,以结算中心名义开户的需提供结算中心成立的证明文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三、乙方要求需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在甲方所在地同城范围内任意招行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对于参加集团支付结算的子公司账户,母公司仅可经集团网上支付功能对外付款。
四、乙方指定通过集团网上支付银行系统进行结算的具体信息如下:
企业代码:_________;
企业银行编号: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
收款账号(乙方子公司收到款项后自动转入账号):_________;
乙方用于集团支付功能的付款账号:_________;
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信息: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
五、若第四款中乙方账号或子公司户名、开户行及账号变更时,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变动部分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开通网上“企业银行”事宜,填写《________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申请表》,并与甲方签署《________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本协议是《________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七、乙方保证其运用“集团支付”功能进行对外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企业银行办理。
八、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力:
(1)当乙方子公司收到款项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子公司收到的全部款项及时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2)当乙方为其子公司对外付款时,由乙方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向甲方发出付款指令,甲方核对乙方有效数字印鉴无误后,有权根据乙方付款指令中所提供的子公司账号及收款人,将乙方账户中的款项通过该乙方子公司账户付给收款人。
九、乙方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必须向其开户行提交《_________银行集团网上支付业务授权书》,授权其开户行和甲方按本协议办理与该子公司有关的“集团支付”业务,也授权乙方对该子公司账户进行“集团支付”业务操作。乙方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若未能提交或提交后又取消相应授权,则甲方不得为乙方提供集团支付服务。
十、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集团支付”结算服务,并严格按照乙方的上述授权为乙方及其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办理结算业务。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当《________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终止时终止。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支付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范文第2篇
本协议由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和附属规则中均称“财付通”)为规范贵司使用微信支付商户平台(本协议和附属规则中均称“本平台”)的行为而制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贵司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和《财付通服务协议》。请贵司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贵司应重点阅读。除非贵司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和《财付通服务协议》所有条款,否则贵司无权使用本平台。贵司使用本平台即视为贵司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和《财付通服务协议》的约束。如贵司有任何疑问,应向财付通客服咨询。
2、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2.1 微信公众帐号:指贵司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用于登录微信公众平台的帐号(以下或称“公众帐号”)。
2.2 微信支付:指财付通依托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软件系统和服务。
2.3 微信支付商户号:指财付通的支付系统为贵司配置的用来存储贵司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并处理贵司的交易指令的账号。微信支付商户号将直接与贵司提供的合法银行卡账户绑定,贵司的银行卡账户将根据微信支付商户号的交易情况做相应的资金扣划或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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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微信支付商户平台:指财付通提供和维护的商户管理软件系统,开通了微信支付的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享受微信支付商户号管理和营销推广等相关功能,具体功能以本平台实际提供的为准,且本平台将根据财付通的需要以及对贵司的资质、经营状况的评估对本平台中的功能做调整和增减。
2.5 员工账号:指贵司在本平台“员工管理”模块创建的,能够登录贵司的商户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的帐号。贵司只能向贵司的员工配置员工账号。
3、贵司的权利和义务
3.1 在使用本平台前,贵司应开通微信支付服务并获得财付通给贵司配置的微信支付商户号。
3.2 贵司应妥善保管微信支付商户号、安全证书、密钥和登录密码等敏感信息,当发生信息泄露或密码遗失时,贵司应立即向客服申请挂失。若客服人员要求贵司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挂失操作的,贵司应及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贵司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在本平台中的一切操作均视为贵司的行为,由贵司承担所有责任。
3.3 贵司应对员工账号的创建、授权、删除等事项尽管理职责。员工账号在本平台中的一切操作同样视为贵司的行为,由贵司承担所有责任。
3.4 贵司在本平台中的一切操作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条款和相关规则的规定。
3.5 贵司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若产生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贵司应自行承担,财付通不承担任何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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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未经财付通书面授权,贵司不得转载、复制、截取、篡改本平台页面上的内容或制作与该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
3.7 贵司使用本平台功能,需根据本平台提供的技术开发文档进行接口调试。
3.8 贵司需自行设置“代金券”、“现金红包”、“优惠立减”、“企业付款”等功能的触发条件,防止他人利用贵司设置的触发条件中存在的漏洞滥用活动规则。
4、财付通的权利义务
4.1 财付通负责本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确保本平台的安全性。
4.2 财付通有权根据贵司在本平台中的操作向贵司的开户银行发出指令,对贵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扣划和归集。 财付通有权根据贵司在本平台中的操作,对贵司的微信支付商户号进行资金扣划和归集。
4.3 财付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贵司的使用本平台的活动,若贵司利用本平台从事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则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法令规定的活动,财付通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平台部分或所有服务,给财付通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你应赔偿所有损失。
4.4 贵司使用本平台,即视为贵司授权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收集并合理使用贵司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贵司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对前述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以更好地提供产品和服务。
4.5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以及对贵司的资质、经营状况和功能申请的评估来审核、开通、关闭和调整本平台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5 、知识产权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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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已拥有或已存在的所有知识产权仍归原有方所有,不因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而使另一方对之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
5.2 对涉及双方未向第三方公开的资料和信息,贵司必须对所接触到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同时,非经财付通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资料和信息。
5.3 如贵司需发布任何与财付通合作关系相关的新闻稿、公告、声明、广告或进行宣传,均应经财付通事先书面同意。
6、附属规则
本协议针对部分功能以附属规则的形式进行约定,附属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条款与附属规则不一致的,以附属规则为准。
7、服务终止和违约责任
7.1 如贵司违反本协议或附属规则中的任何条款,财付通有权终止本平台服务。
7.2 如贵司连续三十天未登录本平台,财付通有权向贵司终止本平台服务。
7.3 在提前10个自然日通知贵司后,财付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变更或自身营运需要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本服务或本服务中的部分功能。
7.4 本协议中的“终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冻结贵司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关停贵司在本平台中的所有或部分功能。
8、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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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付通可自本平台向贵司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通知。通知的送达时间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同时,财付通也可通过在本平台公告的方式通知,请贵司关注本平台公告。
9、协议变更
财付通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财付通将进行公告或另行通知贵司。如贵司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服务。任何修订和新协议一经在本平台公布即生效。贵司登录或继续使用本平台功能即表示贵司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10、争议解决
本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请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使用协议》附属规则
一、“代金券”使用规则
1.1 定义
代金券(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贵司提供的拓展性功能,贵司在本平台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免费发放与充值金额相对应的电子券,他人可凭该电子券在购买贵司或贵司指定的微信支付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享受券上注明的折扣或优惠。
1.2 发券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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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预先充值:发券前,贵司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通过本平台充值一定金额,贵司发出的代金券总额不得超过贵司预先充值的金额。
1.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贵司提交的发券数量、收券人群、单券面额等信息生成代金券,并根据贵司的指令发放代金券。贵司通过本平台发放的代金券一律对他人免费,贵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1.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贵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代金券对应的订单。
1.2.4 代金券使用:收到代金券的用户,可以在通过微信支付购买贵司或贵司指定的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使用代金券,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代金券使用额后的费用”。
1.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财付通根据《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代金券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手续费-相关服务费”,将剩余款项结算至对应商户的银行卡账户。
1.3 代金券使用期限
贵司可以对代金券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的代金券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贵司预先充值的账户中。
1.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贵司自行承担该义务。若贵司给财付通造成损失,财付通有权直接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贵司应另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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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规定
1.5.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
1.5.2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贵司提供本功能。
二、“现金红包”使用规则
2.1 定义
现金红包(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贵司提供的拓展性功能,贵司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发放现金红包,发放红包总额不超过贵司账户内剩余的资金总额,本平台以微信红包形式发放,他人领取红包后,可提取或使用红包中的资金。
2.2 发红包规程
2.2.1 预先充值:发红包前,贵司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在本平台充值一定金额,贵司发出的红包总额不得超过贵司预先充值的金额。
2.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贵司提交的红包数量、发放人群、单个红包金额等信息生成微信红包,并根据贵司的指令发放红包。贵司通过本平台发放的红包需对红包领取人一律免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2.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贵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红包领取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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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红包领取:贵司发出红包后,需经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对应款项将在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后划至其账户。
2.3红包领取期限
贵司发放的红包有效期为3个自然日,自贵司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仍未被领取的红包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贵司预先充值的账户中。
2.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2.4.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贵司自行承担该义务,给财付通造成损失的,财付通有权直接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财付通损失的,贵司应另行赔偿。
2.4.2 贵司应在发放红包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贵司应保证红包领取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红包标注金额一致。
2.5 其他规定
2.5.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
2.5.2 若贵司发起的活动以“现金红包”或“微信红包”冠名,则该活动中不得包含除现金红包以外的任何物品。
2.5.3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贵司提供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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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付款”使用规则
3.1 定义
企业付款(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贵司提供的拓展性功能,贵司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转账,转账总额不超过贵司账户内剩余的资金总额,收款人可以通过“微信零钱账户”收款,当收款人无“微信零钱账户”时,可以通过“微信红包”收款。
微信零钱账户,是财付通在微信用户成功注册微信号时给其配置的支付账户,该支付账户与微信号绑定,具有充值、收款、转账、消费等支付功能。
微信红包,是财付通提供的,让微信用户间互相发放、收取支付账户预付价值的功能,其实质是支付账户的转账功能。
3.2 付款规程
3.2.1 功能申请:贵司申请开通本功能必须提交开通申请,贵司有义务填写符合真实情况的信息交由财付通审核,财付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开通。
3.2.2 预先充值:付款前,贵司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在本平台充值一定金额,付款必须在余额充足的情况下进行。
3.2.3 确认收款人:贵司可以通过输入收款方的微信号或openid来确认收款人。对于通过微信实名认证的用户,贵司还可以选择是否由财付通校验收款方的真实姓名来进一步确认收款人。对于没有通过微信实名认证的用户,无法校验收款人的真实姓名。财付通仅依据贵司输入的收款方的微信号或openid来划付款项,相关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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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确认付款金额:贵司应自行确认付款金额,财付通有权根据对贵司的资质、经营状况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以及收款人账户的实名认证情况、账户交易和风险情况来设置、调整贵司的付款限额。
3.2.5 代扣代付授权:贵司发出付款指令即视为贵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收款人账户。贵司一旦发起付款,相应款项将无法退回。
3.2.6 收款人收款:贵司付出的款项将划至收款人的“微信零钱账户”,收款人没有“微信零钱账户”的将划至收款人的“微信红包账户”并由贵司自行通知收款人。
3.3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3.3.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贵司自行承担该义务,给财付通造成损失的,财付通有权直接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财付通损失的,贵司应另行赔偿。
3.3.2 贵司应在付款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贵司应保证收款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付款标注金额一致。
3.4 其他规定
3.4.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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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贵司应保证所填写的收款人微信号、openid、付款金额、付款原因等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所填写信息不实、有误、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
3.4.3 如果财付通检测到贵司的账户异常即有权关停本功能并要求贵司配合财付通调查。
3.4.4 贵司不得将本功能包装成微信红包或可能让用户产生混淆的、类似微信红包的应用。
四、“立减优惠”使用规则[新增功能]
4.1 定义
立减优惠(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贵司提供的拓展性功能,贵司在本平台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功能针对贵司指定商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减价优惠,用户可使用微信支付享受该优惠。
4.2 使用规程
4.2.1 预先充值:使用本功能前,贵司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通过本平台充值一定金额,贵司所配置的立减优惠总额不得超过贵司预先充值的金额。
4.2.2 免费享受优惠:本平台将根据贵司提交的优惠数量、优惠人数、单笔优惠面额等信息在用户使用微信支付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对交易价款进行抵扣。贵司通过本平台配置的立减优惠一律对他人免费,贵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4.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贵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与本功能相对应订单的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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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立减优惠的使用:符合立减优惠条件的用户,可以在通过微信支付购买贵司或贵司指定商户的商品或服务时使享受立减优惠,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立减优惠额后的费用”。
4.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财付通根据《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立减优惠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手续费-相关服务费”,将剩余款项结算至对应商户的银行卡账户。
4.3 立减优惠有效期
贵司可以对立减优惠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立减优惠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贵司预先充值的账户中。
4.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贵司自行承担该义务。若贵司给财付通造成损失,财付通有权直接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贵司应另行赔偿。
4.5 其他规定
4.5.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
支付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范文第3篇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其他信息: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其他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客户与银行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与支付结算有关的金融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合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定义
支付结算:在本协议中,支付结算是指乙方基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过使用各类结算工具及服务为甲方提供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模块:本协议第二章每一节作为一个单独模块,对应不同的支付结算金融服务。
第四条甲方自愿选择以下种(大写)支付结算金融服务,分别是第
__________________类支付结算服务(可多选)。 基本服务:
(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贰)对账服务 特色服务:
(叁)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肆)支付密码服务 (伍)企业网上银行服务(陆)95533电话银行服务 (柒)企业短信金融服务(捌)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协议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章(附则)是本协议的固定部分;第二章(分则)是本协议的可选部分,由乙方根据甲方在本协议第四条所选择的服务提供一一对应的模块文本形成。双方同意本协议第二章(分则)由 __节(大写)构成。
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分别对协议文本加盖骑缝章确认后,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共同构成本协议的完整文本。双方承诺不对本协议的结构、协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的除外。
本协议的附件亦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如各文件的条款有冲突之处,本协议中条款的适用优先于附件的条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将被视为违约,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为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执行公务的; (2)依《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 (3)依法行使法定抗辩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如果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的标准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如果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 第十条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亏欠乙方任何应付款项的,且经乙方通知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一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方式包括柜面收款和账户扣收两种。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有关结算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又不执行乙方施行的公告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关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以快递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收到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消除后尽快通过快递邮件或传真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继续履行协议。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三日,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以后的执行问题。
第二章第节
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
第一条 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供的如下服务功能: □简版企业网银
□高级版企业网银(并同时开通如下___项可选功能:□代发、□代扣、□账户归集、□银企直连、□国际结算)。
第二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节中的含义为: (一) 网上银行:指乙方借助因特网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并利用这一服务进一步为甲方提供支付中介服务。
(二) 网上银行客户:指乙方网上银行的企业客户,包括普通客户、高级客户、VIP客户。 网上银行普通客户拥有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简称“CCBCA”),企业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务查询、解付E票通等;
网上银行高级客户拥有中国金融中心颁发的证书(简称“CFCA”)或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证书保存在特定证书载体上,安全性更高,除了享受普通客户的服务外,还可签发、解付E票通,进行代发代扣业务,并且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对子公司的账务进行实时监控,在集团公司内部及相关企业间自助办理结算。高级客户具有一定的级别或者交纳服务费后,可升级成为VIP客户,VIP客户除可享受高级客户的同等服务外,还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报表统计、主动通知等VIP级的服务。
(三) 网上银行集团客户:指利用乙方网上银行对下属企业(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企业客户。
(四) 客户证书:普通客户的证书是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高级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VIP客户的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该证书储存在IC卡或USB Key存储介质中;
(五) 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指乙方网上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的服务系统。
(六) 签约账户:指企业客户指定的本单位可以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进行管理的账户,该账户需通过乙方营业柜台的签约认证后成为网上可交易账户。 (七) 授权账户:高级客户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将签约账户的管理与操作权限在一定范围内授予另一高级客户,此账户称为授权账户;授权账户的登记需经过对外发出授权和对方接受授权两个过程实现,发出授权方可以主动收回对外发出的授权。 (八) 银企直连:指乙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供的一种联接方式,其通过互联网实现了银行和企业内部系统的联网对接。企业通过内部系统(如ERP、财务系统或资金管理系统等)的界面即可直接对其银行账户和资金进行管理和调动,完成信息查询、转账汇款、代发代扣等业务操作。
第三条 甲方申请成为网上银行客户后,在企业客户服务系统中登记的各签约账户在乙方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原有各项业务的手续不变。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认可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通过客户证书、交易密码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
第五条 为保证快捷实现甲方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所要求的交易和服务,甲乙双方认可乙方根据甲方网上电讯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A-B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网上银行开户程序正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成为网上银行企业客户后,甲方申请服务中有关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建设银行提供书面修改申请。
第七条 甲方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办理签约账户的查询、转账、账户授权等业务。
第八条 乙方发放的证书和客户设定密码是甲方进入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甲方需妥善保管其证书和进入网上银行系统的密码,因证书失控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操作人员岗位和权限,分会计岗位职责妥善保管证书及密码,对于客户证书和密码的遗失、被盗情况,甲方须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向乙方提出证书注销或恢复申请。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实现客户端操作及人员证书和交易密码的权限管理,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若开通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甲方可选择自行下载证书或委托银行下载证书。 第十一条 若开通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甲方根据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自主实现对签约账户的授权操作,在被授权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系统接受授权后,由此产生的对授权账户的查询、转账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如甲方发现乙方执行其电子支付指令确有错误,应在发现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甲方答复,经查实确系乙方错误,对由此引起的甲方资金结算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然后持原有开户材料、单位证明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网上银行高级客户和VIP客户必须交回已发放的IC卡或USB Key。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发放的证书为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或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证书的使用期限、相应手续费用和展期手续依照证书颁发机构的相关的管理规定办理。 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对由于自身系统问题造成的甲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的培训和咨询,并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刊登有关内容;对于网上银行功能变更或优化,乙方以告示的方式告知甲方,可不逐一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应严格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乙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A-B (二) 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三)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 甲方不按照乙方《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操作手册》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五)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第二十条 客户申请恢复证书的,原则上恢复后的证书下载至原IC卡或USB Key中,如因原IC卡或USB Key损毁等原因需要更换新IC卡或USB Key卡的,乙方有权收回原IC卡或USB Key。
第二十一条 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 (一) 甲方出现破产、被撤销等停止经营情况的; (二) 甲方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 可选功能及服务
第二十二条 若甲方申请开通代发业务,则乙方应受理甲方在网上提交的代发交易指令,单笔代发实时反馈交易结果,批量代发提供交易结果查询功能。甲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向乙方提交代发清单文件,保证清单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三条 若甲方申请开通代扣业务,则乙方需为甲方分配代扣业务编号,并受理甲方在网上提交的代扣交易指令,单笔代扣实时反馈交易结果,批量代扣提供交易结果查询功能。甲方不得擅自扩大代扣范围,由此造成被扣款方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民事及法律责任。甲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代扣清单文件,保证清单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申请开通国际结算业务,则乙方应受理甲方在网上提交的信用证、汇出汇款申请,以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通知与回复邮件,保证将甲方的申请及邮件安全地送到甲方指定的国际业务受理点。甲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要求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国际业务申请,并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五条 若甲方申请开通银企直连业务,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银企直联中双方系统的安全连接,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保证安全、准确地交换业务数据。 (一) 甲方对由通过数字证书完成的银企直联交易负责,而甲方在其内部系统进行的所有非银企直联服务的操作均与乙方无关;
(二)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建立与乙方的安全链接。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应在安全环境中使用银企直联,必须使用财务专用电脑,避免存在病毒等危害性的程序影响,不得通过银企直联发送与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由此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 甲方自行负责其内部系统的安全,应有必要的权限设置和风险控制手段,在业务流程控制中应坚持分岗分工的基本原则。操作人员交易权限等的管理全部由客户主机管理,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技术方案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六)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银企直联开发标准说明文件、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文件;
A-B (七)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银企直联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在甲方的开发过程中,乙方有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的义务; (八) 银企直联开通前,乙方应安排双方系统的联机测试,联机测试通过后方可以正式开通业务;
(九)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更新和升级银企直联的版本,银企直联版本如有更新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更新的版本、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十) 乙方保证放置于甲方内部系统中的接口程序与其服务器通讯联接的安全性; (十一) 因乙方内部管理问题或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资金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若甲方申请开通账户归集业务,则在甲方下属企业(公司)提出申请后,乙方负责将其所提供的账户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归集到甲方名下。
(一) 甲方下属企业(公司)可直接向其开户行提出账户归集申请,开户行经审核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账户归集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集团企业客户账户归集清单》,并通知其下属企业(公司)。甲方下属企业(公司)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程序到其开户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账户授权书》,办理账户归集相关手续。 (二) 甲方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服务过程中,必须对所有归集账户的账务活动及可能由此引起的账务纠纷负责,乙方不介入甲方公司的内部事务,但可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公司)根据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实现客户端操作及人员证书和交易密码的权限管理,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如要取消已归集的账户,应通知账户所属企业(公司)到其开户行办理账户删除手续。甲方下属公司有权主动取消其归集到母公司的账户。已经办理账户归集的下属企业(公司)需单独使用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的,其已经签约到母公司名下的账户可以签约到下属企业(公司)客户名下,无需先办理账户归集的取消手续。 服务系统及收费
第二十七条乙方可就所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向甲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包括机具初装费、转账手续费、代发代扣手续费和年费。转账手续费包括按笔收费和按月收费两种方式。 (一)机具初装费:机具初装费:USBKEY ____元/个,共 ___个;
(二)转账手续费:□按笔收费(同城:1元/笔;异地:按电子汇划标准收取);
或□按月收费(标准为4000元/月),扣费账号__________________;(三)代发代扣手续费标准:______元/笔,扣费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年服务费:甲方同意乙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中扣划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系统年服务费,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款金额为
_______元/年;甲方同意乙方从其指定账户扣收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并保证支付费用时该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以供支付。甲方除可采取被扣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缴费功能自行缴纳年服务费,但超过扣款日未能扣收或缴纳款项时,乙方将中止甲方的企业网上银行功能。
A-B 第二章第节
95533企业客户服务
第一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节中的含义为:
(一)95533企业客户:指在乙方开立账户并向乙方申请95533电话查询服务的企业。
(二)签约账户:指企业客户申请95533客户服务时指定的本单位可通过95533渠道进行查询的账户,该账户需通过乙方营业柜台的签约认证后成为95533系统中可查询账户。 第二条甲方申请乙方95533服务成功后,乙方提供甲方通过95533查询本企业账户余额及明细的功能。在乙方95533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各签约账户在乙方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原有各项业务的手续不变。
第三条甲乙双方认可乙方95533系统在正确验证客户号、密码后受理的交易指令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
第四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应严格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签约申请程序正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企业电话银行客户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查实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节项下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甲方申请服务中有关资料信息、服务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书面变更申请,并按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乙方提供的客户号和密码是甲方办理交易时确认甲方身份的有效依据,甲方需妥善保管其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密码遗失、被盗的,甲方须立即按照规定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八条乙方要向甲方提示正确的操作说明和安全使用须知。 第九条甲方通过乙方95533服务查询到的账户数据,仅作为参考,正式的账户数据以乙方数据集中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条甲方如需变更(增加或减少)签约账户或终止使用95533服务,须持单位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到开户网点,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企业电话银行客户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本节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节项下权利义务的任何变更应得到对方的同意,但以下原因造成的变更除外: 1.本节第二条所列服务范围变更; 2.95533客户服务章程变更; 3.95533交易操作流程变更; 4.95533服务收费标准变更;
5.因国家法律法规原因而造成的变更。
二、客户和银行均有权终止本节项下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三、本节项下权利义务在甲方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所有签约账户时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乙方可就所提供的95533企业客户服务向甲方收取一定的年服务费用,标准为______ 元/年,扣款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主动缴纳或乙方从其指定账户扣收办理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并保证支付费用时该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以供支付。超过扣款日未能扣收或缴纳款项时,乙方将中止甲方的95533企业客户功能。 第十三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企业电话银行客户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当然之组成部分。” 第二章第节
企业短信金融服务 第一条名词定义
(一)短信金融服务:指乙方通过通信运营商的手机短信平台为甲方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
(二)账户变动通知:指甲方的签约账户余额变动时,乙方通过短信通知甲方账户变动情况;
(三)账户查询服务:指甲方通过手机短信发起签约账户的余额、明细等查询服务;
(四)银行信息通知:指乙方通过短信向甲方提供的除账户变动通知外的金融信息服务;
(五)短信特服号:乙方为甲方提供短信金融服务使用的移动、联通手机特服号码为95533。 第二条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设置,向甲方提供账户资金变动通知、账户查询等服务。甲方如需变更服务内容、签约账户及用途,则需按乙方指定的方式办理。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向甲方发送的账户变动提醒等短信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甲方办理业务的依据。
(二)短信业务是乙方和移动通信运营商共同提供的短信服务,并不保证发送的短信能及时到达甲方手中,凡因通讯、电脑故障或不可抗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造成短信发送不成功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提醒甲方妥善保管手机卡,因转借或转让手机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负责。若甲方手机卡遗失、被窃,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撤销签约手续;甲方手机卡遗失、被窃至办理撤消签约完成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与银行无关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使用乙方短信金融服务,须在乙方开立账户,且是合法的移动、联通手机用户,使用的手机必须能够正确接收和发送中文短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签约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确实为本单位使用。
(二)甲方可根据需要通过银行网点开通/注销短信金融服务。
(三)甲方签约信息发生变动,请及时到我行网点办理签约信息修改手续。
(四)甲方须对其使用短信金融服务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由于使用不当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短信业务,须按照乙方公布的短信业务服务收费标准缴纳使用服务费,费用包括通讯费、信息服务费:
(一)通讯费:甲方使用短信金融服务上行短信产生的通讯费由通信运营商按标准收取,由甲方承担。
(二)信息服务费:乙方为甲方提供短信金融服务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遵照《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账户变动服务费按月收取,收费标准为:15元/月/账户(含3部手机),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费用由乙方从甲方约定的扣费账户中按月扣取,扣费账户为 ___________________。收费标准变化时,银行不再另行通知,以网点通告为准。如甲方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短信业务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使用的短信业务。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被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二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要变更、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协议,需提前七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变更、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本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约定,书面约定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
3.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客户申请表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登记表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客户证书载体申请表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上银行代发业务申请表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企业短信金融服务申请书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企业电话银行客户申请表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支付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范文第4篇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
的 建筑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同意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乙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
户
;
同
意
由
建
设
单
位
按照规定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入人民币 万元进该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二)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同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银行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后,有权划拨相应的资金。
(三)部分或全部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已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将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四)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发生工人群体性事件;不得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乙方承诺:
(一)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
(二)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或加具意见的《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内。
三、丙方承诺:
(一)监督甲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保证金专户。
(二)甲方已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的,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通知乙方划拨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加具意见。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支付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范文第5篇
乙方:服务方
丙方:银行
乙方作为中间服务方为丙方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引存所需资金。三方就引资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丙方引进的资金必须是干净、合法的,否则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丙方应配合乙方提供引资所需要的接款银行确认函,丙方对提供的接款确认函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因接款行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放款,丙方承担一切损失。
三、甲、乙、丙三方都有相互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如乙方为两方引资成功后,甲方作为服务支付方应在同业款到帐后同台向乙方支付总额度的8% (税后)操作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如果不能在指定期限内交付服务费用,按照每延迟壹天支付到款总额千分之壹执行赔偿;乙方可通过法律仲裁的渠道,期间发生的法律仲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仲裁地由乙方指定,甲方自愿放弃所有抗辩权与申诉权利。
五、三方在引资过程中,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
务。
六、本承诺书作为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支付凭证,并且上述业务一旦成立,甲方放弃对本《不可撤消的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所列内容之所有抗辩与申诉权利。
七、此承诺书共三份,共2页,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确认无误,甲、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业务圆满完成后此承诺书自动失效。
需按报务方指定按额支付给相关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
上关建阳:350524198407168353
陈煌昆:35052119680719101X
蒋堪:350204194204132019
林良庆:350322195011283075
陈宇明:352101195507081310
蔡爱菊:350426196208262521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日期:2009年月 日日期:2009年月 日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日期:2009年月 日
银行信笺纸打印(切记)
接款函(或者是接款确认书)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商讨后同意,接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额协议存款,条件如下:
金额为人民币亿元,存款期限五年,利息按国家标准五年期存款利息。
银行坐标: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银行行号:
银行行长:
银行电话:
银行传真:
电子邮箱:
以上资料请贵公司核实。
行长签字:
支付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范文第6篇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财政实力均等化, 提升财力不足地区财政支付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自1995年起,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建立起来, 时至今日, 这一制度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运行上也日趋规范、完善, 进一步缩小了我国不同地区之间财力上的差距, 满足了不同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也获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现阶段,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体制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及专项转移支付三项内容。近年来, 中央政府财力加大了对地方财力的支持, 而地方之间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例也逐步上升, 地方之间财力的差距日益缩小, 财政转移支付的效果日益显现。
(二)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不足
首先, 在立法方面, 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比较欠缺, 现有的立法多数是规范性文件。立法的效力层级较低, 对相关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立法的滞后性也比较明显, 并不能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明确全面的法律依据。
其次, 财政转移支付具体法律问题规定不明。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中, 一些具体的问题, 比如转移支付的目标及方向、主体以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关的监督机制及问责机制等, 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这就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 无法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也使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无法顺利实现。
再次, 财政转移支付救济机制的缺失。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 任何制度的运行都要在法治的轨道之内, 而为各项权利提供完善的救济渠道, 才能真正保障权利的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运作的过程中,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在参与时,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争议, 如何解决这些争议成为摆在面前的问题, 仅仅依靠强硬的行政手段显然是不够的, 权利救济机制欠缺的弊端因此显现。
最后, 监督制约机制的欠缺。财政转移支付涉及到资金的分配与转移, 可能会出现各种腐败及其他违法行为, 监督制约机制因此成为保障制度运行, 避免出现暗箱操作, 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是立法层级较低, 对监督主体的要求和约束不够, 监督作用发挥有限;另一方面则是监督制约机制的单一, 缺乏外部监督力量的介入, 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野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 完善立法
首先, 应该在一国之根本大法宪法之中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这一点在国外部分国家也有所体现, 值得我国借鉴。通过宪法的规定, 为这一制度正名, 使之得以在宪法的框架下丰富完善。此外, 要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法律位阶, 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 以专项立法的形式对这一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增强其可操作性, 使这一制度也能够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帮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救济机制
如果在财产转移支付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和争议, 就有必要通过救济机制的运行来解决争议, 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以实现, 确保财政转移支付不应争议的出现而搁置, 最终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国实际, 可以在我国允许省级政府通过声明异议制度来实现权利救济。省级政府在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各个环节出现异议时, 可以通过向财政支付委员会提出声明异议的方式来进行权利救济, 从而保证财政转移支付本身的公平公正的, 是真正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
(三)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 需要拓宽监督主体的范围, 既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 也要有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还应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也应参与到监督之中。不同的监督主体基于共同的目的, 完成监督的职责, 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违规违法的风险降低, 也能够对各级政府形成规范与约束, 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对资金的管理负责, 从而帮助实现财政转移制度制度的顺利、高效运转。
摘要: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财政实力均等化, 提升财力不足地区财政支付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量,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置, 对实现我国公民在享有公共服务方面的平等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现阶段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欠缺与不足, 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孙健夫.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实践进展与理论思考[J].理论, 20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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