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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61

版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范文第1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杭州永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租房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坐落于杭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物业),面积:_______㎡,出租意向价格:________元/㎡.天或元/月(按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2、 该物业装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甲方确保向乙方提供的该物业详细信息真实有效,积极配合接洽乙方介绍的客户。

4、 该物业租赁成功,由乙方负责办理签署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壹个月租金计算,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第一期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5、 代理期内,甲方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私下完成租赁交易或利用了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乙方而与第三方完成租赁交易的,都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该物业实际代理服务费的贰倍,同时本协议终止。

6、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定租房协议并支付租房定金后,承租方违约并已预付定金的,甲方同意将其依法没收定金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代理服务费。

7、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定租房协议并支付租房定金后,甲方违约的,甲方仍须按该房屋半个月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8、 甲方已完全理解上述条款,自愿承担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法律责任。

9、 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 杭州永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经办人: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公司电话:87213111

版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范文第2篇

1. 第一章 第一条第三行开始: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该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同时一并书面告知乙方,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下划线部分为增加或修改,下同)

2. 第一章 第八条第二行开始: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在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本协议有效期间。

3. 第一章增加一条,第十四条(之后序号顺延)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一旦乙方作出该决定,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配合。

4. 第二章 第十五条第二行开始:将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5. 第二章 第十六条第三行开始:

6. 第二章 第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追偿借款人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催讨相关款项),甲方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但甲方不承担。

7. 第三章 要求违约方按委托资金的%支付违约金。

8. 第三章 第二十条 第二行开始:担。

9.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行开始:如导致贷款本息未能全额收回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第二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细则规定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修正及修改

1. 第二章 第九条第二行开始:相应贷款。

2. 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一行开始:款使用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真实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

3. 第二章 第十三条第二行开始:。

4. 第三章

5. 第四章 增加一条,第二十一条(之后序号顺延):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甲方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

6.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信用担保函》之修正及修改

1. 第一条 带责任担保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贵行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2. 第二条 修改为:保证人保证为借款人在带还款责任,并同意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及贵行和委托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版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范文第3篇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1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2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3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4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

5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版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范文第4篇

甲方(投资者) 乙方(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 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协议标的

第三条协议标的,即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 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 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它事项;

7.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资金账户

第四条资金账户是指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必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办理时甲方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 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 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本条第1项约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六条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金存入方式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 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八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证转账方式存入。

第九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等方式。

第十四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十六条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甲方委托指令的价格被穿越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何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二十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 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 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 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 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证书。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二十一条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第二十二条乙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乙方应制作甲方买卖成交报告明细单,并定期交付甲方,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次交付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内,甲方确有需要的,可与乙方协商后另行提出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订指定交易协议。

第五章网上委托

第二十六条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 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 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它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它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 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 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 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 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开通网上委托。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处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或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三条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如需当日解冻,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话服务中心或携带有效身份证到乙方柜台申请解冻,乙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三十五条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十

五、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加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项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新的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它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当本协议第二十七条例示的网上委托系统风险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本章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

第六章变更和撤销

第四十一条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法、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第四十二条甲方办理撤销上海证券指定交易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甲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到乙方柜台亲自签署有关文件。授权代理人可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甲方身份证明及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办理。

第四十三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资金账户销户业务。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 1.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 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 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通过乙方的自助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七章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四十七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甲方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应当在乙方柜台进行,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除外。

第四十九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必须到乙方柜台书面通知乙方或及时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通知乙方,否则,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交乙方。

第五十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视同甲方本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进行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五十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五十六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 第五十七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证券交易委托、资金转账委托、客户资料修改等)均视为甲方行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乙方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第六

十、六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十四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权或财产归属的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办理。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机构客户

第六十六条 当甲方是机构投资者时,开设资金账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供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开户申请表;

4、设置密码。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七条 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六十六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八条甲方资金的存取应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政策、规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何一种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则及行业规章。 第七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销户时止。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版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范文第5篇

地址:XXXXX地 址: XXXXXX

电话:XXXXX电 话: XXXXXX

传真:XXXXX传 真: 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愿望,就甲方代理乙方出口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双方各自职责范围:

甲方职责:

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的国外客户签定外销合同,合同的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以根据出口贸易的要求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国内生产企业签定有关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的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有关出口产品的原始信息,负责缮制出口所需的运输、结汇单据,以及办理报关、出运、外汇核销及退税申报等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本代理业务中货物出口时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协调。货物在国内、外运输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均由乙方直接追溯其保险公司或运输环节,甲方可协助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及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如由甲方提供空白单据给乙方、或乙方及其客户指定的货运公司制单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依法经营,报关单内容应与实际出口货物严格一致,否则若海关查验出现不符情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负责许可证申领工作及电子口岸相关业务的办理。(产品涉及到许可证、电子口岸相关业务等事项,双方须就该等事宜达成另外协议,并由乙方付清相关费用。) 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与国外客户洽谈并确定具体商品、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结汇方式等具体合同条款并将有关资料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产品的价格、质量标准、包装、交货期、出运方式等相关贸易内容,并承担因工厂产品质量、包装、交货期等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装运、安全收汇或发生索赔、退货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应将出口货物托运及报关的详细资料,在货物出运前七个工作日用传真、E-mail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办理货物出运手续,其后任何的修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在不影响出运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出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每笔货物出运后,将外汇由第三方(外贸合同收货方)及时汇入甲方帐户(一般不迟于1个月),外汇进账金额需与报关数据一致,确保甲方顺利办理外汇结汇和核销手续。如有外汇预付款时,乙方需提前提供外贸合同条款及内容,让甲方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确保外汇正常及时进入甲方帐户。

5、乙方保证实际出运货物与提供给甲方的报关资料内容严格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税费的收取及结算方式:

1、往来款项支付:乙方的国外客户收到货物后按时将境外货款汇到甲方帐上(或在L/C项下已安全结汇的前提下),甲方将收汇金额按银行当天汇率牌价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在甲方全额收汇后,甲方凭乙方或乙方指定生产企业提供的正确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付款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品名、数量等一切内容必须与海关报关单内容相符,否则甲方不支付货款。

2、甲方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1)出口货物的关税、报关费、运费(含CFS费、港杂费、THC、签单及单证费等)、商检费、海关手续费、保险费及涉及查验所需费用等,提供和办理的相应出口单据的费用按实列支。(2)甲方代乙方出口所投入的资料办公费、车辆来往费用及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等(按协商支付)(3)、

三、免责条款:

若因乙方出口产品与所提供给甲方资料不符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甲方免责,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其它事项:

1、为保证代理业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每笔业务如需要甲方与乙方签定相应合同的,该合同应为本出口代理协议项下之出口产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均以出口代理协议内容为准,合同只是出口代理协议的附件。

2、甲乙双方执行合同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违者将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对乙方的正常业务活动给予保密。乙方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中有关“版

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等有关规定,任何与之相悖的做法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

4、此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有关此协议的的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此期间,按照本协议由甲方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品售货确认书、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涉及出口货物的合同均为本代理协议的附件,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任何有关收取货物的凭证均不得作为乙方向甲方主张货物或货款的凭据,其仅作为履行甲方代理乙方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品售货确认书之必须手续。

甲方 :乙方:

签字:签字:

公章:公章:

版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代理内容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欠款人进行欠款催收,并可根据案情需要,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转委托第三方催收。

2、 乙方对该债务在主张欠款依据人民币(大写)元整债权的基础上,允许乙方再让步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范围内与债务人协商处理。

第二条、 催收范围

具体欠款人及欠款金额以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 代理佣金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并根据债务逾期时间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支付乙方(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次代理佣金费用为实际回收欠款金额的%,大写百分之结付乙方。

2、 乙方要求欠款人、担保人将全部债务款项直接汇入甲乙双方所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兑费用由欠款人或甲方承担,转委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 /

4但如该种转委托为依照甲方指示所进行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在每个案件结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催缴的欠款金额结算代理费用,在回款进入甲方帐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用。若催收欠款是在乙方账户内则乙方应在扣除代理佣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存入甲方账户。(节假日延顺)。

4、 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本案前期费用。用于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差旅等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在成功回款后可在结算时在代理费用中抵扣,该笔费用追款失利也不退还甲方。

5、 本案如需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费、律师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代理期间

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甲方应依合法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及前期费用。

3、甲方应对乙方催收事务给予必要协助。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5、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的调查材料代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除甲方有一定明确方向的建议需求外,乙方还应就受委托事务执行相关的业务问题向甲方进行尽可能全面与详尽的告知。乙方应就提醒通知的各个适当步骤予以建议,就可预见及可避免的不利情况予以防止。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定期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客户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如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协议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提醒的通知的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条、免责条件

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车祸等)导

致欠款无法追回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若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尚未处理完毕,如甲乙双方认为必要,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

版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范文

版权登记委托代理协议范文第1篇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杭州永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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