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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借贷居间合同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融资借贷居间合同(精选10篇)

融资借贷居间合同 第1篇

甲 方: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就下列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如下:

一、服务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信息咨询;并负责寻找能解决甲方资金需求的经办银行或相关的信贷机构,联系安排甲方与经办银行或相关信贷机构直接见面洽谈。

2、乙方促成甲方与经办银行或相关信贷机构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以甲方的需求及实际情况另外确定,统一银行系统或信贷机构视为统一经办方)。

二、甲方提供的文件及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1、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的要求为准,必须保证所提供文

2、甲方需要满足的条件以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的具体要求为准。

三、乙方履行服务的期限:

乙方自 年 月 日至为甲方提供服务完成为止;(以甲方提供符合银行或信贷机构要求的文件材料开始)。

四、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已完成:

1、在约定的时间内,甲方和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签署借款合同的;

2、在约定时间后一年内,甲方和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首次签署借款合同的;

3、在约定时间后一年内,甲方和乙方推荐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再次签署借款

五、贷款额度:乙方最终的贷款额度以银行或信贷机构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六、甲方应付乙方的佣金及支付方式:

1、佣金:乙方未按第一,第四条完成服务的不收取佣金;乙方按第一,第四条完成服务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额居间服务费;

2、有客户自行支付费用的项目:

房产评估费(有 □ 无 □);公证费(有 □ 无 □);网签费(有 □ 无 □); 其他费用 (有 □ 无 □);

3、佣金比例: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甲方认可含乙方居间服务费的月息为人民币 %每月,借款期限为 个月,扣除乙方介绍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利息后,剩余部分为乙方的居间服务费。

4、支付方式:

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贷款资金到帐后当日内,甲方应按与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借款实际总金额,按照甲方认可的人民币 ,其中扣除甲方支付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约定利息后剩余部分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居间服务费;逾期支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1%每天)。

七、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往来过程中所接触的信息资料,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若有泄密的,应该赔付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失真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造成经办以后或信贷机构贷款程序终止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

2、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后,甲方应及时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按贷款金额的4%的服务费双倍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九、诉讼管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合同的分数及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合同自签订之起成立并生效;

十一、合同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若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 乙 方 : 地 址 : 地 址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约 时 间

签 约 地 点

融资借贷居间合同 第2篇

□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法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鉴于:

乙方 是一家经营 的公司;甲方具有资金需求,希望通过乙方网络金融平台从出借方获得一定数量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通过乙方网络金融平台从出借方获得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恪守:

第一条 释义

1、出借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

2、借款方:经乙方评估审查、在乙方的网络金融平台发布借款需求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

3、网络金融平台:乙方网络金融平台(域名为: )。

4、债权:出借方和借款方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借方拥有的全部权益。

5、服务费:甲方通过乙方网络金融平台的筛选推荐服务,从出借方获得借款而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服务模式

甲方注册成为乙方平台的成员后,乙方对甲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乙方将甲方的资金需求信息发布于平台的适当模块。于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乙方推荐甲方与已经在其平台注册的出借方签订借款协议,进而获得借款。对于乙方提供的前述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规定数额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服务费

1、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甲方同意在借款成功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的 %(共计人民币 元)作为服务费用,此笔费用甲方委托乙方在借款筹集(即借款本金已经划转至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专门账户)时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缴纳,随后由乙方将剩余借款本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

2、非因乙方之原因,甲方在乙方平台上借款失败的,甲方仍需按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该服务费应当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3、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提前还本付息的,甲方仍需按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不得援引其提前还本付息的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

第四条 借款内容

1、借款详细用途:

2、借款本金数额: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3、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如出借方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出借方资金实际到账日为借款起始日,但借款期限维持不变,借款到期日相应变更。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通过乙方平台就自己的资金需求发布信息。

(2)甲方有义务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服务费。

(3)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平台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借款信息,并办理担保手续,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操作平台软件以及查收乙方发出的所有消息(包括但不限于站内通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非因乙方之原因给本协议各方和/或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个人和/或集体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担保财产。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努力为甲方进行服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自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起,除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出借方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外,还应以未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另外,甲方还应对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用、差旅费等)。

2、若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第2项所述服务费用的,需以未偿服务费用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若甲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和/或服务费超过30天,或甲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乙方有权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乙方其他信息向媒体、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相关权力机关披露,乙方就此无需通知甲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若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和/或借款信息,或者乙方依其独立判断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或借款信息为错误、虚假,乙方有权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或任何合法的手段暂停或冻结甲方的账户。届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出借方取消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甲方构成犯罪的,乙方还可以向国家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保密责任

1、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各方的全部信息、资料各方互负保密义务,不得将相关信息、资料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披露、泄露,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带来的所有损失。本条款所约定之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年。

2、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2)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

(3)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第八条 本协议的生效、解除和变更

1、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和/或加盖公章之时生效。

2、协议终止:本协议遇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由任何一方终止:

(1)任何一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方有权终止协议。

(3)任何一方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对方及相关联用户权益的行为,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制定、修改、变更、废止以及火灾、自然灾害、战争等。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时,不能履行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通报给其他方,由各方按事件对协议的影响程度, 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造成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通知

融资借贷居间合同 第3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 第4篇

关键词: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居间纠纷

居间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不同,居间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居间人是否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缔约,然而并不是所有居间人和委托人都清楚这一点,从而导致居间争议的产生。并且,在我国现行立法对居间活动涉及不多的现实状况下,难免会造成司法程序中解决居间纠纷的无法可依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定义

房屋居间合同是指,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并需要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讲,房屋居间合同,也可以称之为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这是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房屋咨询、给他人提供房屋信息、代理房屋买卖以及房屋价格评估等)活动。

房屋居间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在房屋转让、租赁活动中提供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服务以获得报酬而签订的合同。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一般的居间义务,如了解房产行情,发布房屋相关信息,了解房屋使用状况,指导买卖双方签约等。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忠实居间义务,包括如实报告的义务,尽力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等。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与双务性

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合同中涉及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关利益;并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要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活动报酬,作为居间人服务的对价。不要报酬促成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居间人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委托人则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如同房地产中介市场对于中介的准入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一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主体也有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要求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必须是房地产中介人,即居间人必须具有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从事业务的能力。

3.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合同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合同的结果,居间人通过居间活动获得相关报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是需要居间人为其在房屋租赁、抵押、转让等活动中提供服务,以实现自己房屋实现转让、租赁、抵押等。因此,只有居间人的活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居间报酬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报酬,这也是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对于报酬的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与非正式性,即居间人有请求委托人为支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支付一定报酬的权利,也有权受领委托人的报酬给付。

另外,居间报酬请求权属于期待利益。居间报酬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居间人促成第三方与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不完全的,也是不能实现的。这也就是说,居间人获得报酬在其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只是具有获得报酬的资格,但是这种利益是期待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只有在房产买卖双方达成有效合同后,期待利益才能转化为既得利益。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以及附条件性的特征。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居间人是否获得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并不取决于居间人本人是否已经充分履行其居间义务,而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成功交易订立合同;对于后者,并非是居间人主观意识可以决定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才是重要因素,这从而导致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也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居间合同的附条件性特征是指,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基础,促进合同成立同为居间合同的目的。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居间人是没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的,也无法将请求支付报酬的期待利益转化为一种实在的既得请求权。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法定条件

(一)居间合同必须有效合法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必须是建立在居间合同有效合法的基础上的,如果居间合同是无效的或是被撤销的,居间人并不具备报酬请求的权利。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居间人即使已依无效合同取得报酬,也应予以返还。

(二)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之达成

委托人之所以与居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就是想通过居间人的资源与能力,实现委托人房屋买卖的要求。因此,居间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居间人是就其提供服务的结果而不是服务的供给而享受报酬请求权。只有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居间人才有权请求报酬;并且,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还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三)居间人需履行对于委托人的法定义务

前文已经陈述过,居间合同具有双务性,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需要承担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在其提供居间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对其所知的与订约存在影响的事项,都需据实向委托人报告。此外,居间人还应承担对委托人忠实的义务,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诚实讲信用。

融资居间合同 第5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等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居间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借款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出借方(以下简称出借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具体名称以实际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准)。第二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甲方介绍给出借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2、乙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问题,促成甲方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3、乙方应协助甲方参与借款谈判,促成成功签约。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为便于乙方开展居间服务工作,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代表参与该借款事宜谈判等。

2、甲方承诺一旦出借方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实际支付第一笔借款后,甲方即应承担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报酬

1、居间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居间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支付收取。

(1)居间报酬乙方一次性全额收取,甲方与出借方签订(借:号)借款合同总金额万元(大写:万元),居间费用标准为:借款合同总金额 1的%,借款个月,总计人民币元居间报酬,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此报酬为税后报酬,应该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代缴。

在甲方收到出借方划出的第一笔借款的当天向乙方支付全额居间报酬。

(2)居间报酬按月收取,每月居间费用标准为甲方与出借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总金额的%,此报酬为税后报酬,应该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代缴。

在甲方收到出借方划出的第一笔借款的当天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第一个月的居间报酬,后续居间报酬在出借方向甲方打款当月的次月5日支付,以此类推,每月收取。

2、居间报酬支付账号: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居间报酬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收款人:,开户行:,账号:)。甲乙双方均以银行划款凭证或收款凭证作为居间报酬支付收取凭证。

3、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全额支付乙方居间报酬的,按照应付居间报酬额的逾期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避开乙方与出借方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必须积极推动出借方参与实质性借款事宜洽谈,并协助甲方和出借方达成相关合同。

3、为推动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给乙方,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在借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约定:

若出借方已经确定出借意向,由于甲方原因没有成功签约,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元整(大写:元整)。

乙方的居间服务工作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与出借方成功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之日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标准计算出的居间报酬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贰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订地点:成都市

融资居间合同 第6篇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因项目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以项目融资需要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款、投资等合法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

3、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___人民币(大写);融资贷款/

4期限为,但最少不得低于;融资利率在年利率%-年利率% 之

间,具体由借贷双方商议,以甲方与出资方最终签署的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4、居间委托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

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时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并为项目融资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和目标投资人及其

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3、甲方应配合乙方与出资方的谈判、签约,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

获取的目标投资人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

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而使用。

5、甲方在约定的条件下,合同履行期间及融资范围内不得拒绝与乙方寻找的出资方签订融资借款协议,否则甲方应按照融资总额向乙方支付全额的居间服务费

用。

6、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用。

7、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

行私下交易。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应,通过在各行业的丰富网络及资

源。

2、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

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

机会,作为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桥梁,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借款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进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直

至融资的最终达成与履行。

第三条居间服务费、费用及支付方式

1、如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

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为融资总额的%。

乙方领取的居间服务费用涉及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促成有融资意向的出资方与甲方签署

融资合同,该出资方借款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融资到位

金额的%作为乙方居间服务费,以后每促成一笔支付均以此类推;如果出资方在与甲方签订融资借款合同后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向甲方转款手续的,甲方同意乙方有

权直接按照该笔融资数额的%先行扣除居间服务费。

3、如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居间

服务费,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多花费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公

正、评估报告等费用。

4、除本条规定的居间服务费和居间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

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中任何

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

约定的佣金,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佣金的% 计算。

3、如因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或缺乏时效而造成融资失败,则

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居间服务,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总额向乙方支付居

间费用。

4、如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或居间费用的,则自应支付

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融资居间合同 第7篇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融资居间服务合同(双方) 第8篇

甲方:(委托人)乙方:(居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因项目的建设及开发,需对外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元。为了实现此资金募集目标,甲方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介绍引进符合其融资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投资人”),并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人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项目投资人签定投资协议或其他提供给项目资金的文件。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根据乙方的要求及谈判进展的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及融资条件要求等,以便于乙方为甲方物色合适的项目投资人。

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项目投资人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而使用。

4、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项目投资人或其他有意向投资者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和项目投资人及其股东进行磋商与谈判。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为甲方物色项目投资人,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项目投资人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项目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

2、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3、乙方对甲方及项目投资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泄露;也并不得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任何信息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

4、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有权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五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委托事项完成”是指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委托融资事项后、甲方与项目投资人签订融资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后,本合同履行完毕,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合作方未签定协议或合同等确定融资关系的文件,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六条 佣金与费用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项目投资人的投资款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甲方同意如果与项目投资人签署确定融资交易的协议或其他相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等),则视为乙方居间服务成功;甲方应在确定融资的协议签订的当日将佣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但委托期限到期时,融资居间服务事项正在进行的除外,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合理延长委托期限或居间服务期限视为自动延长至当次居间服务事项完成止。

2、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本合同签订后,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是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兵要求违约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

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项目投资人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约定的佣金,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佣金的% 计算。

4、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佣金%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八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或诉讼中,若有通知等材料送达的,三方均确认同意以本协议落款处的住址为送达地址,向该住址寄送的所有通知、文件等材料均视为收件人已经收悉。若前述送达住址变更,变更方应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等法律后果。

(以下无正文)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电话:

个人融资居间合同格式 第9篇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居间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融资,乙、丙两方可为甲方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甲方同意委托乙、丙两方寻找、介绍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的出资方,乙、丙两 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此,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丙两方共间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丙两方共同接受甲方委托。

1.2乙、丙两方共同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款或委托贷款等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每次乙、丙两方共同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双方均应记录,由甲方签署确认,乙、丙两方共同负责保管。

1.3甲方委托乙、丙两方共同协助以下抵押物融资,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年限:2~3年,年利率18%左右。融资资金予以取的年利息和费用为_____以内。

1.4本次融资所指抵押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甲方保证对上述的抵押物拥有物权,甲方有权以上述抵押物对外融资借款。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应如实向乙、丙两方共同陈述项目及融资的相关情况,提供所需的一切资 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2乙、丙两方共同应为甲方与出资方签署融资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2.3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丙两方分别支付居间报酬及相关费用。

第三条:居闻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的报酬为实际融资额的百分之三( 3%);

3.2丙方的报酬为实际融资额的百分之四(4%);

3.3因办理融资所需支付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税、费是指包含但不限于乙、丙两 方分别收取报酬后应缴交的相关税款、融资利息、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见证费、抵押 费、中介费等)。以上款项需资金方同意使用。

3.4甲方应于每笔融资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的三个工作日,按实际到帐金额比例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约定报酬,以等值实物的黄金向丙方进行支付(黄金价值按当日中国黄金的投资金条价格计算)。

第四条:特别约定

4.1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乙、丙两方完成委托事项,甲方须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一)甲方与客户信息确认单中所确认的客户达成融资合同并且资金到甲方账户;

(二) 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单位使用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抵押物,与客户信息确认单中所确认的客户达成融资合同并且资金到甲方账户;

(三)出资方资金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资金方配合甲方过桥作业的情况下 因甲方问题导致抵押物无法进行正常抵押登记的。

第五条:甲方承诺与保证

5.1、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特别是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及特别约定,保证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居间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提出异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迟延履行报酬支付义务的,每迟延一日的,应按迟延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丙两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管辖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福建省厦门市有管辖 权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 三十天,期间甲方与资金方有签署融资合同有效期则延长,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融资居间中介服务合同 第10篇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重载高速公路。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118亿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亿元)。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年固定回报率12.5%收取12年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12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20%以内)。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年固定回报率12%收取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12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熊利民先生监控(银行帐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118亿)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帐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0.5%×12年=6%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为准。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融资借贷居间合同

融资借贷居间合同(精选10篇)融资借贷居间合同 第1篇甲 方:乙 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就下列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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