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项目投资居间合同(融资方)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项目投资居间合同(融资方)(精选12篇)

项目投资居间合同(融资方) 第1篇

居 间 服 务 合 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陈辉等(代表人)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鉴于甲方具有需要资金融资的需

要,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资金融资寻找资金方(贷款方)提供媒介服

务,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一年内,为甲方谋求资金方(贷款方)。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第三条 居间报酬及支付期限:

(一)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

促成所成立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大写)作为报酬。

(二)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与乙方寻找的资金方订立合同,资金

方(贷款方)提供其资金的到账时3日之内向乙方支付已到甲方账户

资金数额按照

(一)约定的比例的报酬,直接打到乙方提供的账户,户名为陈辉。(乙方账户为:农业银行622 848 040 358 619 9016。)

(三)乙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

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第一页(共二页)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资金需求方私下成交的,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的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全部报酬。

(二)甲方未按期如约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当支付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甲方除按约定支付报酬外,还应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七条 其他约定:乙方为甲方寻找的资金方后续继续为甲方提供相应资金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向乙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中介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居间人系指为本合同的甲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人员(刘佳伟、陈辉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页(共二页)

项目投资居间合同(融资方) 第2篇

甲方:

住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北京恒升盛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路茂华UHN国际村10号楼1单元203室

电话:010-51300921传真:010-51300721法定代表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了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其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____________项目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乙方为完成该项目施工所需的部分资金需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出借、投资等方式宇甲方签订融资合同(合作方式不限于出借或投资)甲方委托乙方协助

融资的数额初步定为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人民币,实际融资数额以甲方和资金方的投融资合同为准。

3、甲方委托事项的有效期为3个月,但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一年内,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与乙方推荐的意向投资者签订项目投融资协议并实际履行,则视为乙方为甲方提供了相应的委托服务,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委托融资服务费。

第二条 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工程项目等合法证明文件,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1、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出资方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2、乙方对甲方所投融资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委托服务报酬与费用

1、若乙方促成资金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签署投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投融资额____%(百分之___)的费用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酬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支付。

乙方的账户:甲方付款时,由乙方另行提供。

2、甲方应当于资金方支付第一笔项目款后的3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帐户。

3、甲方延迟支付酬金的,每延迟支付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延迟支付款5‰(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四条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应严格保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

乙方(盖章):北京恒升盛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项目投资居间合同(融资方) 第3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项目投资居间合同(融资方) 第4篇

摘要: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模式与其他比较通行的日费、大包、米进制都有不相同,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本文针对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合同的价格特点和对项目居间协议服务费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服务项目合同;价格特点;影响

墨西哥是南美第一大石油生产国和输出国。1936年起,墨西哥合众国议会通过决议,对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将所有私人、外国经营的油田区块所有权收归国有,交由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PEMEX)代表国家进行经营,私人不得享有区块的油气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也不得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类工程服务。

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墨西哥放宽了私人对石油工程服务的限制,斯林贝谢、Weatherfood、贝克休斯等纷纷在墨西哥设立石油工程服务类公司,开发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市场。特别是近年来,墨西哥没有发现大规模陆上油田,同时老油田产量持续下滑,PEMEX急于通过老油田二次开发提高石油产量,2009年勘探开发方面预算高达194亿,石油工程服务市场前景非常大。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

一、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特点

墨西哥的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不确定工作量、小包、单价、综合服务合同,具体来说:

1.区块服务、综合服务合同较多。PEMEX认为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和提高采收量,提高采收量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整体性系统工程,据此,PEMEX公开招标的的许多项目都不是单项工程服务合同,而是给予承包商一个区块,在这个区块内从事包括地质研究、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等等内容的综合作业。一般来说通过若干个阶段的地质研究工作,总包商提交给PEMEX一份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性分析、油藏工程、开发方案和前景在内的地质综合研究报告。地质综合研究报告中的开发方案被PEMEX批准许可以后,将按照该开发方案中的设计进行相关的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的整体开发。整体开发满一定期限,如一年,PEMEX会对该区块的采收率提高和优化情况进行整体的考核和分析,并据此确定承包商业绩及下一个工作年度的工程预算和开发规模。

当然,专项合同如钻井、修井、完井、物探类合同也比较多,运作模式同样是给予承包商一块指定区块,在区块内从事作业。

2.单价服务合同。PEMEX根据《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法》的要求,把整个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看做单位工作单元重复和累计的组合体。在招标阶段,PEMEX根据自己的评估和需要,将所有拟分包的工程量都划分为若干个确定的工作单元,工作单元本身不得减少或者增加。投标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工作单元的,标书将被认定为废标。比如,项目工作单元中没有列出“国际动迁费”、“钻井设计”条目,则表明PEMEX不会单独以动迁费或者钻井设计的单元价格支付费用,承包商也不得擅自添加该项目,否则将失去中标资格。项目合同签订以后,报价中的各工作单元将被视为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合同执行过程中,将按照工作单元价格乘以实际完成工作单元数量的原则进行结算。

3.小包合同。首先,每一个工作单元都可以视为是一个小包,如:钻井设计I型井7寸基套直井至2000米段——单位:口井、钻井设计IV型井400米定向垂深2000米5寸半基套——单位:口井、地球物理勘探深化第一阶段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深化的具体内容要求)——单位:件、地质研究构造模型的深化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的具体要求)——单位:件、V型井台底座建设——单位:个。第二,每个单元价格都需要按照PEMEX的要求,严格进行单价分析,分解为设备、材料和人员三部分,在设备项下必须列明所用的设备名称、规格、配件名称、规格、设备总价值、单位时间摊销价值、动力情况、油耗情况等;材料项下需列明使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人员项下需列明的参与的人员岗位和职位、数量、单位工资、工作时间。

4.非确定工作量合同。在招标文件中,PEMEX对每一工作单元都有指定的工作数量,但这一指定工作量一般都是虚拟的初期工作计划,仅用于计算承包商的投标价,作为商务标竞标和PEMEX评标授标的标准和依据,与实际执行中的工作量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关系。举例而言,在商务标投标阶段,各种井型(一般有十至二十种,甚至更多)的指定工作量都较为平均,但是经过钻井试验,实际工作中可能只有两到三种井型使用频率较高。

二、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价格的特点。

由于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独特模式,在价格方面,也有以下特点与一般的工程服务合同不同。

1.合同价格的确定。投标方确定了工作单元价格以后,把每个工作单元的单价乘以PEMEX在招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指定工作单元数量,累计相加,即得出工程直接成本价格,该直接成本价格按照PEMEX的标准加上一定的间接费用、财务费用和附加费用,就构成了投标方的投标价。在中标后,该投标价即被认为是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往往被分解到若干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称为“初期预算”。

2.价格调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因此根据墨西哥法律,合同签订以后,如果遇有重大的经济形势变更,导致了承包商的成本发生变化,承包商可以向PEMEX申请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来说,只有直接费用可以进行价格调整,间接费用不属于价格调整的范围。

同时,对通货膨胀引起的货币贬值,承包商也有权向PEMEX申请价格调整。对于混合报价的合同,墨西哥比索报价部分可以按照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数据申请每月调整,而美元报价部分由于指数公布周期比较长,需要按照经济部的数据每年进行调整。

3.付款方式。一般来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以月结为基本结算方式,承包商每月三号之前向PEMEX提交发票,PEMEX经审查无误后,30天内付款。对以美元报价和表示的结算发票,PEMEX将按照付款日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成墨西哥比索比索后付给承包商。

4.增值税。根据墨西哥税法,承包商提交给PEMEX的结算发票应分为两部分:完成工程量价格加15%的增值税。15%的增值税必须与工程价格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增值税部分可以进销相抵。

三、在审查居间协议价格条款时应着重审查的要点。

在与非墨西哥国籍的居间方签订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项目居间协议、且居间报酬与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价格有关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居间报酬尽量与合同结算价格挂钩、设立不同居间报酬费率和最高限额。由于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合同价格并不必然是实际工作量的价格,实际工作量价格可能与合同价格差别很大。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的设计应尽可能的与实际收款额、收款进度挂钩,降低承包商的风险。同时,对于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比较接近项目实际价格或者初期预算比较高的项目,一般应以项目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为基础设立一个居间报酬的最高限额。对于初期预算比较低,但后期工作量可能比较充足的项目,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居间费率确定报酬,调动居间方的积极性。

2.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应明确排除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只是用于墨西哥国家税务机关控制本国国内商品交易和流转的税种和手段,并不构成承包商的实际收入,同时外国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中增值税部分不能抵扣在墨西哥的销项税,故对外国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时应将增值税排除在计算基数外,居间合同中对居间报酬的支付条款仅表述为“居间报酬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发票金额的**%”,是不严密也不合理的。

3.选择适当的结算货币和方式避免或减少汇率风险对项目成本的影响。由于PEMEX对承包商的结算完全以本地货币比索支付,即使使用了美元报价,最终的结算金额也需要以墨西哥比索支付。同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墨西哥比索贬值幅度非常大,2007年7月份,1美元约折合10.7799墨西哥比索,到2009年7月13日,1美元约折合13.7052比索i,贬值幅度高达27%。在签署居间协议时,应尽量避免以美元结算或者直接规定由居间方承担汇率风险。

融资居间合同 第5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等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居间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借款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出借方(以下简称出借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具体名称以实际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准)。第二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甲方介绍给出借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2、乙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问题,促成甲方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3、乙方应协助甲方参与借款谈判,促成成功签约。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为便于乙方开展居间服务工作,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代表参与该借款事宜谈判等。

2、甲方承诺一旦出借方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实际支付第一笔借款后,甲方即应承担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报酬

1、居间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居间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支付收取。

(1)居间报酬乙方一次性全额收取,甲方与出借方签订(借:号)借款合同总金额万元(大写:万元),居间费用标准为:借款合同总金额 1的%,借款个月,总计人民币元居间报酬,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此报酬为税后报酬,应该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代缴。

在甲方收到出借方划出的第一笔借款的当天向乙方支付全额居间报酬。

(2)居间报酬按月收取,每月居间费用标准为甲方与出借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总金额的%,此报酬为税后报酬,应该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代缴。

在甲方收到出借方划出的第一笔借款的当天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第一个月的居间报酬,后续居间报酬在出借方向甲方打款当月的次月5日支付,以此类推,每月收取。

2、居间报酬支付账号: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居间报酬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收款人:,开户行:,账号:)。甲乙双方均以银行划款凭证或收款凭证作为居间报酬支付收取凭证。

3、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全额支付乙方居间报酬的,按照应付居间报酬额的逾期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避开乙方与出借方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必须积极推动出借方参与实质性借款事宜洽谈,并协助甲方和出借方达成相关合同。

3、为推动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给乙方,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在借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约定:

若出借方已经确定出借意向,由于甲方原因没有成功签约,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元整(大写:元整)。

乙方的居间服务工作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与出借方成功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之日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标准计算出的居间报酬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贰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订地点:成都市

融资居间合同 第6篇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因项目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以项目融资需要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款、投资等合法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

3、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___人民币(大写);融资贷款/

4期限为,但最少不得低于;融资利率在年利率%-年利率% 之

间,具体由借贷双方商议,以甲方与出资方最终签署的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4、居间委托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

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时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并为项目融资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和目标投资人及其

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3、甲方应配合乙方与出资方的谈判、签约,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

获取的目标投资人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

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而使用。

5、甲方在约定的条件下,合同履行期间及融资范围内不得拒绝与乙方寻找的出资方签订融资借款协议,否则甲方应按照融资总额向乙方支付全额的居间服务费

用。

6、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用。

7、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

行私下交易。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应,通过在各行业的丰富网络及资

源。

2、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

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

机会,作为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桥梁,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借款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进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直

至融资的最终达成与履行。

第三条居间服务费、费用及支付方式

1、如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

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为融资总额的%。

乙方领取的居间服务费用涉及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促成有融资意向的出资方与甲方签署

融资合同,该出资方借款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融资到位

金额的%作为乙方居间服务费,以后每促成一笔支付均以此类推;如果出资方在与甲方签订融资借款合同后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向甲方转款手续的,甲方同意乙方有

权直接按照该笔融资数额的%先行扣除居间服务费。

3、如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居间

服务费,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多花费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公

正、评估报告等费用。

4、除本条规定的居间服务费和居间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

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中任何

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

约定的佣金,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佣金的% 计算。

3、如因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或缺乏时效而造成融资失败,则

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居间服务,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总额向乙方支付居

间费用。

4、如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或居间费用的,则自应支付

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融资居间合同 第7篇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 第8篇

关键词: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居间纠纷

居间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不同,居间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居间人是否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缔约,然而并不是所有居间人和委托人都清楚这一点,从而导致居间争议的产生。并且,在我国现行立法对居间活动涉及不多的现实状况下,难免会造成司法程序中解决居间纠纷的无法可依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定义

房屋居间合同是指,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并需要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讲,房屋居间合同,也可以称之为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这是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房屋咨询、给他人提供房屋信息、代理房屋买卖以及房屋价格评估等)活动。

房屋居间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在房屋转让、租赁活动中提供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服务以获得报酬而签订的合同。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一般的居间义务,如了解房产行情,发布房屋相关信息,了解房屋使用状况,指导买卖双方签约等。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忠实居间义务,包括如实报告的义务,尽力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等。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与双务性

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合同中涉及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关利益;并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要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活动报酬,作为居间人服务的对价。不要报酬促成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居间人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委托人则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如同房地产中介市场对于中介的准入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一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主体也有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要求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必须是房地产中介人,即居间人必须具有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从事业务的能力。

3.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合同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合同的结果,居间人通过居间活动获得相关报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是需要居间人为其在房屋租赁、抵押、转让等活动中提供服务,以实现自己房屋实现转让、租赁、抵押等。因此,只有居间人的活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居间报酬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报酬,这也是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对于报酬的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与非正式性,即居间人有请求委托人为支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支付一定报酬的权利,也有权受领委托人的报酬给付。

另外,居间报酬请求权属于期待利益。居间报酬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居间人促成第三方与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不完全的,也是不能实现的。这也就是说,居间人获得报酬在其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只是具有获得报酬的资格,但是这种利益是期待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只有在房产买卖双方达成有效合同后,期待利益才能转化为既得利益。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以及附条件性的特征。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居间人是否获得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并不取决于居间人本人是否已经充分履行其居间义务,而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成功交易订立合同;对于后者,并非是居间人主观意识可以决定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才是重要因素,这从而导致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也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居间合同的附条件性特征是指,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基础,促进合同成立同为居间合同的目的。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居间人是没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的,也无法将请求支付报酬的期待利益转化为一种实在的既得请求权。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法定条件

(一)居间合同必须有效合法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必须是建立在居间合同有效合法的基础上的,如果居间合同是无效的或是被撤销的,居间人并不具备报酬请求的权利。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居间人即使已依无效合同取得报酬,也应予以返还。

(二)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之达成

委托人之所以与居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就是想通过居间人的资源与能力,实现委托人房屋买卖的要求。因此,居间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居间人是就其提供服务的结果而不是服务的供给而享受报酬请求权。只有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居间人才有权请求报酬;并且,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还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三)居间人需履行对于委托人的法定义务

前文已经陈述过,居间合同具有双务性,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需要承担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在其提供居间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对其所知的与订约存在影响的事项,都需据实向委托人报告。此外,居间人还应承担对委托人忠实的义务,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诚实讲信用。

融资借贷居间合同 第9篇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就下列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如下:

一、服务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信息咨询;并负责寻找能解决甲方资金需求的经办银行或相关的信贷机构,联系安排甲方与经办银行或相关信贷机构直接见面洽谈。

2、乙方促成甲方与经办银行或相关信贷机构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以甲方的需求及实际情况另外确定,统一银行系统或信贷机构视为统一经办方)。

二、甲方提供的文件及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1、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的要求为准,必须保证所提供文

2、甲方需要满足的条件以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的具体要求为准。

三、乙方履行服务的期限:

乙方自 年 月 日至为甲方提供服务完成为止;(以甲方提供符合银行或信贷机构要求的文件材料开始)。

四、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已完成:

1、在约定的时间内,甲方和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签署借款合同的;

2、在约定时间后一年内,甲方和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首次签署借款合同的;

3、在约定时间后一年内,甲方和乙方推荐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再次签署借款

五、贷款额度:乙方最终的贷款额度以银行或信贷机构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六、甲方应付乙方的佣金及支付方式:

1、佣金:乙方未按第一,第四条完成服务的不收取佣金;乙方按第一,第四条完成服务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额居间服务费;

2、有客户自行支付费用的项目:

房产评估费(有 □ 无 □);公证费(有 □ 无 □);网签费(有 □ 无 □); 其他费用 (有 □ 无 □);

3、佣金比例: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甲方认可含乙方居间服务费的月息为人民币 %每月,借款期限为 个月,扣除乙方介绍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利息后,剩余部分为乙方的居间服务费。

4、支付方式:

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贷款资金到帐后当日内,甲方应按与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借款实际总金额,按照甲方认可的人民币 ,其中扣除甲方支付经办银行或信贷机构约定利息后剩余部分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居间服务费;逾期支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1%每天)。

七、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往来过程中所接触的信息资料,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若有泄密的,应该赔付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失真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造成经办以后或信贷机构贷款程序终止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

2、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后,甲方应及时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按贷款金额的4%的服务费双倍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九、诉讼管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合同的分数及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合同自签订之起成立并生效;

十一、合同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若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 乙 方 : 地 址 : 地 址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约 时 间

个人融资居间合同格式 第10篇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居间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融资,乙、丙两方可为甲方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甲方同意委托乙、丙两方寻找、介绍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的出资方,乙、丙两 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此,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丙两方共间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丙两方共同接受甲方委托。

1.2乙、丙两方共同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款或委托贷款等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每次乙、丙两方共同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双方均应记录,由甲方签署确认,乙、丙两方共同负责保管。

1.3甲方委托乙、丙两方共同协助以下抵押物融资,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年限:2~3年,年利率18%左右。融资资金予以取的年利息和费用为_____以内。

1.4本次融资所指抵押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甲方保证对上述的抵押物拥有物权,甲方有权以上述抵押物对外融资借款。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应如实向乙、丙两方共同陈述项目及融资的相关情况,提供所需的一切资 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2乙、丙两方共同应为甲方与出资方签署融资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2.3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丙两方分别支付居间报酬及相关费用。

第三条:居闻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的报酬为实际融资额的百分之三( 3%);

3.2丙方的报酬为实际融资额的百分之四(4%);

3.3因办理融资所需支付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税、费是指包含但不限于乙、丙两 方分别收取报酬后应缴交的相关税款、融资利息、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见证费、抵押 费、中介费等)。以上款项需资金方同意使用。

3.4甲方应于每笔融资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的三个工作日,按实际到帐金额比例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约定报酬,以等值实物的黄金向丙方进行支付(黄金价值按当日中国黄金的投资金条价格计算)。

第四条:特别约定

4.1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乙、丙两方完成委托事项,甲方须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一)甲方与客户信息确认单中所确认的客户达成融资合同并且资金到甲方账户;

(二) 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单位使用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抵押物,与客户信息确认单中所确认的客户达成融资合同并且资金到甲方账户;

(三)出资方资金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资金方配合甲方过桥作业的情况下 因甲方问题导致抵押物无法进行正常抵押登记的。

第五条:甲方承诺与保证

5.1、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特别是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及特别约定,保证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居间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提出异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迟延履行报酬支付义务的,每迟延一日的,应按迟延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丙两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管辖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福建省厦门市有管辖 权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 三十天,期间甲方与资金方有签署融资合同有效期则延长,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融资居间服务合同(模版) 第11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居间方):

甲方因

需要资金,特委托乙方对外寻找出借人(以下称“资方”)。借款法律关系由甲方与资方建立,借款相关法律文件由甲方与资方签署。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外寻找适格资方,拟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借款利率不高于年息

%,借款期限为

月。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前述授权范围内寻求、推荐有意向的资方,并协助、促成甲方与资方就借款事宜达成相关借款合同。

为避免异议,甲方在此同意并承诺,甲方与乙方推荐资方就借款事宜达成的各项借款条件,以甲方与该等资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以下统称“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只要甲方与乙方推荐资方签署最终借款合同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居间服务成功,并愿意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报酬。

二、服务费报酬

乙方就本合同提及之委托事务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成功的标志为,甲方与乙方推荐资方就借款事宜签署了借款合同。乙方居间成功后,有权按下列方式收取服务费报酬:

1、服务费报酬总额:甲方与乙方推荐资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的借款本金总额×

%。

2、服务费报酬支付时间:乙方推荐资方向甲方划拨出借本金当天,甲方应一次性全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报酬。

三、甲方主要权利义务

1、保证委托及借贷时所陈述情况以及提供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积极配合乙方和/或资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法律文件、配合尽职调查、协助办理担保措施等。

3、维护乙方权益,如期支付服务费报酬,不得跨越乙方私自与乙方推荐资方达成相关交易。

四、乙方主要权利义务

1、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帮助甲方寻求、推荐适格资方。

2、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指导、协调甲方与资方进行良好沟通。

3、维护甲方权益,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

五、融资费用提示

乙方根据自身经验提示甲方,在融资活动中可能会产生如下费用:

1、利息、罚息、违约金、担保物处置费等。具体由甲方与资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2、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担保费、登记费等。具体由甲方与资方协商予以明确。

3、乙方服务费报酬。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明确。

为避免异议,甲方在此同意和承诺,上述费用项目只是乙方根据自身经验而事先向甲方给予的提示,以方便甲方结合自身情况而对融资活动进行合理判断。上述所列费用项目不能被视为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成本及费用的全部,甲方予以理解并愿意为促成融资而承担乙方和/或资方提出的全部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六、法律责任

1、若没有出现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情况,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若甲方未尽诚实合作义务,向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虚构材料,导致融资不能进行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服务费报酬(若有)不予退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仍应继续赔偿。

3、若甲方向乙方提出违法、违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并根据甲方具体行为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4、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与乙方推荐资方达成借款合同的,视为乙方居间服务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报酬。

5、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报酬的,甲方除有义务支付应付未付费用外,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6、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资方贷款条件造成乙方推荐资方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提及之委托事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未能成功的,乙方收取适当劳务成本费用人民币

元。

7、融资过程中所有由甲方应当承担或支付的费用,无论是否通过乙方进行转交或支付,甲方均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返还或退赔。由甲方自行与收费主体进行交涉和解决。

8、甲方与乙方推荐资方在履行借款合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与乙方无涉。由甲方自行与该资方进行交涉和解决。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签署和履行产生争议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上海市

(具体地点)共同签署。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 第12篇

摘要: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的一种,既有居间合同的基本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现实中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操作实践存在诸多需要规范之处。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房地产居间业务成为涉及普通百姓生活的一件大事,要在房地产居间业务纠纷中厘清各种关系,明确权利义务,预防纠纷的发生,保护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必须从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基本理论入手,深入分析,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房地产;居间合同;诚实信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124-03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居间方(现阶段主要是拥有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或相对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

房地产居间合同一般有三个主体:委托人、居间人、相对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卖、租赁房屋的当事人;相对人是指居间方依靠自己能力寻找的不特定的买卖或租赁房屋的当事人;居间人主要是指为委托人或委托人与相对人提供居间服务,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法人实体。对于委托人和相对人,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作为委托人或相对人,即其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出卖或出租房屋的主体而言,则必须是房屋的合法权益人,即或者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是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权益人。

对于房地产居间人,我国法律则有严格的规定,在立法上主要是基于对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利益保护考虑,因为居间人和委托人、相对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非常突出,居间人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故而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进行严格规范,旨在平衡居间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修正并发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lO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8月28日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上述两规定均属于部门规章,一个是设立经纪人的“一般法”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个是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特别法”,要求按照《公司法》第二章规定设立法人。在这两个部门规章的适用上,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设立房地产居间中介组织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排除了公民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从而在主体方面保证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只能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或相对人订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则更为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二、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该条同时也是《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一种隐性分类,即主要分为报告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所谓报告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合同,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当中房地产居间合同还可以是报告居间合同与媒介居间合同兼而有之的结合体。可称为混合居间合同。

由于《合同法》并未能明确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报告居间,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尽到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应的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混合居间;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在房地产中介领域,混合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当事人均享有抗辩权,但依据居间合同性质可知,委托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居间人诉请支付报酬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居间合同中规定居间人有权预收服务报酬的则另当别论。

双务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偿性。服务报酬是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对价。房地产居间服务报酬是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对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因房地产居间合同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订立,有权收取房地产居间服务报酬的当然只能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而不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个人。因此,委托人在支付条件成就时或者合同约定可预收报酬的时间届至时有权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如果此时居间人提出以个人名义打收条或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具收据,委托人有权而且应当拒绝。

房地产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而无须交付标的物或以提供任何服务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即构成违约。

房地产居间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规定该类合同必须采取某种形式。在实践中,多由房地产居间人自行拟定格式合同,条款明显对其有利,加重当事人的责任,有时甚至显

失公平。故委托人、相对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持慎重态度。

四、居间人的严格义务

我国法律对于居间人有严格的规定,这主要是基于对交易安全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考虑。《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即是对居间人义务的规定,但过于简单,笔者认为,居间人的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二)诚实信用义务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上,诚信原则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对于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或订约地位不平等的合同来说,信息优势方或地位优势者尤其应该主动信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调和,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时任何隐瞒、不实告知、泄露信息或私自牟利均是对该原则的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道德准则,而且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作为居间人,无论合同是否写明诚实信用原则,都应该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不损害他人利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属于法律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合同争议的解决,乃属一白纸规定。所以,有必要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予以具体化、明确化。居间人的忠实义务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25条规定了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则丧失报酬请求权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忠实义务还包括居间人不得利用履行居间合同所获得的信息违反法律牟取私利,更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

(三)保密义务

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时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影响委托人定约的其他信息,应当保守秘密。对于居间人在履行合同时得到的相对人的信息在委托人尚未使用该信息前,居间人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上述两条是合同法对于居间报酬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应作如下解读。

(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成立的条件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有当然的报酬请求权,对于报酬数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l条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即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就必然享有报酬请求权,无论是否约定,这是由居间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

这里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断合同的成立?标准有二:一是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订立合同,至于合同是要式还是非要式,是诺成还是实践,是有偿还是无偿,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条件或附期限(这里涉及到合同的生效条件与合同履行问题,系属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事。不影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实现)则在所不问;二是看居间人的活动对合同成立的作用大小,居间活动真正起到加快速度、降低难度、节省成本的,应认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对合同成立仅是提供辅助信息的,則不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两个标准缺一不可。

关于合同成立后,因某种情形无效或被撤销。是否影响居问人的报酬请求权,有人认为,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合同成立是取得居间报酬的法定条件,而合同成立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或被撤销或因一个当事人原因而不能履行)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只要居间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信息,促成合同,就当然享有报酬请求权,这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如果以合同生效或完全履行作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前提,那么势必使居间人承担保证合同生效或履行的担保责任,这与仅取得居间报酬的居间人权利不对等。除非当事人与居间人约定,以合同的生效或履行为居间人报酬取得权的成立条件。若因居间人提供信息虚假导致合同无效的,则居间人自动丧失报酬请求权并应赔偿损失。

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其因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皆由其自行承担,不得要求委托人另行支付。

对于未促成居间合同的,是否就一定丧失报酬请求权呢?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若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条件下,居间人仍可依其劳务的支出而获得一定的报酬,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无该种约定,则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与前述报酬在性质上不同。在数额上以能够满足基本的居间花费为准。

(二)居间报酬的给付义务人

居间合同一般是由委托人给付报酬,但在实际中,亦存在相对人给付的情形,这完全视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和当事人的约定而定。给付义务人的确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予以明确,通常意义上委托人是当然的给付义务人,如没有特殊约定,居间人只能向委托人主张报酬,而不能向相对人主张。

(三)居间报酬的性质

房地产居间服务报酬在本质上是劳动收入、经营收入、风险收入的综合体。房地产居间服务报酬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居间业务时付出的人员劳动、花费的资金和承担风险的总的回报。而不仅仅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现在社会上不少人在接受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居间服务并顺利成交后。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只是带看房、进行撮合,与约定的居间服务报酬金额并不相称,因而拒绝支付约定的金额。这部分人可能是把房地产居间服务报酬等同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了,没有意识到房地产居间服务报酬在本质上是劳动收入、经营收入、风险收入的综合体。而且居间报酬是在数额上要大于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六、居间人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意味着居间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居间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因在于居间人是从事居间活动的专业人士。委托人正是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而委托其进行居间活动,委托人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在该类居间行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别能力,其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信息和便捷的途径,居间人应该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至少在合同成立之前信息必须是可信的,居间活动的专业性决定了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如果因信息不实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则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在此不论居间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居间合同的有偿性亦决定了居间人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和取得真实信息是对应的,因信息的不实造成损失委托人当然有权要求赔偿。

目前,房地产居间行业出现纠纷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一是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作虚假宣传,如承诺房屋前公共空地可以为买受人个人所用。二是房屋内较为隐蔽的瑕疵或质量问题故意不告知,包括公共设施或内部水、电、气供应的缺陷等。三是办理产权证过程中的居间人代办手续多收费、滥收费。侵害买房人利益的事。四是居间人虚假买入,不过户,然后转手卖给买受人。赚取大额差价问题。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房地产居间业务成为涉及普通百姓生活的一件大事,如何在房地产居间业务纠纷中厘清各种关系。明确权利义务,预防纠纷的发生,保护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必须从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基本理论人手,深入分析,寻求解决之道。

项目投资居间合同(融资方)

项目投资居间合同(融资方)(精选12篇)项目投资居间合同(融资方) 第1篇居 间 服 务 合 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开户银行及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