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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在建项目中监理项目及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现场监理人员格守职业道德,保证本项目顺利完成,营造安全第

一、质量一流、进度保障、材料节约、文明争先的良好氛围,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各总监办要记认真学习,采取措施,落实好各项目要求。

第二章对监理项目及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各项目总监办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人员需求,向公司工程部递交项目人员需求申请表,具体仍执行原程序。

公司工程部对公司招聘的现有人员,依据其从事的监理专业、执证情况、经验、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各方面综合考虑,有针对性的充实到各监理项目中。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各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进行安排职务和分配到具体项目,并签发人员派遣单。各项目总监办接到派遣通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监理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监理员可由总监办根据需要自行招聘和安排,报公司工程部审批。

第三条项目人员请销假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必须向公司工程部请假,将请假条发公司工程部邮箱,经公司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其他人员(包括后勤人员)请销假制度由项目总监办自行制定。

第五条项目人员离职制度。离职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工

程部提出申请(离职申请表按公司管理制度格式),以便于公司有足够时间招聘新的监理人员,以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对未按要求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擅自离职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涉及其个人的信誉评价。

第三章对在监项目的技术管理

第六条针对在监项目的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的下发一些针对性的指导文件,包括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环保控制、信息、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

7.1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情况,随时巡查。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按施工规范施工。如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根据问题严重性,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业主。

7.2对施工单位所有进场材料,必须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

7.3对施工单位送监不合格的材料,监理单位必须出具书面通知,并勒令、限期、监督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清出场,并将书面通知上报业主和公司工程部。

7.4各隐蔽部位的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场监督,及时汇签隐蔽资料。现场签证必须真实、准确。

第八条工程进度管理

8.1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表,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

8.2 及时检查各项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是否一致,如实际进度滞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

8.3 现场监理人员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资料是否与工程形象进度一致、签字是否完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完善。

第九条工程费用控制

9.1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实体质量合格、资料及资料签认齐全,作为计量和支付的先决条件。

9.2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9.3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建设单位和公司工程部。

第十条安全文明管理

10.1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10.2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随时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限期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至达到要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管理

11.1现场监理人员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规范要求,符合要求后方可同意施工。

11.2环保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项目所处自然环境的特点,熟悉环境敏感点以及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随时检查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不合格,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例会管理

12.1要求每周召开一次监理例会。及时处理一周内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

12.2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及时解决突发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对项目上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公司上报。

第十四条如遇建设单位临时通知或安排工作,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知内容或安排的工作。

第四章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公司工程部负责对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各职能部门领导进行考核,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形式,考核结果将与待遇和人员信用评价挂钩,与评先挂钩。

第十六条凡受到业主或质监机构表彰的监理人员或监理项目,

公司将给予奖励;对在监项目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公司工程部将根据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计量控制中存在的虚报、超计现象,公司工程部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对监理项目的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工程部将根据监理项目的工程进展状况,定期和不定期的对监理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分内业和外业两组,并对总监办的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监理项目总监办。

第六章在建项目须向公司工程部上报的资料

第十八条为及时掌握各在监项目的现场实际情况,便于对项目的规范管理,各项目总监办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上报有关工程监理方面的资料(先电子版报送),主要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工作简报、监理通知及整改回执(扫描件)、监理文件、重大工程方案审核审批情况、重大工程及设计变更、建设单位下发重要的监督管理文件及其他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资料。

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范文第2篇

实践中, 在建工程的转让主要有直接出售在建工程和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在建工程两种方式。转让环节涉及的税费多而繁杂, 主要有增值税、附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下面通过案例的形式对涉及的税费和双方现金流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基本情况如下:A公司有一个T在建项目预计总投资23亿元 (含土地使用权投入4.6亿元) , 截止转让前已发生资本化利息0.3亿, 建造成本4.3亿元 (为新项目, 已超立项总投的25%, 达到转让条件) , 因资金短缺欲以15亿元的评估价转让给B公司 (假设A、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B公司承接后, 假设还需投入建设资金12亿元, 建设竣工完成后, 预计以36亿元的价格出售。

2 资产收购模式下涉税分析

2.1 直接转让方式下, A公司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附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转让在建工程需视同销售不动产交纳增值税= (转让价-土地价款-建造成本) /1.1*10%= (15-4.3-4.6) /1.1*10%=0.55亿元

增值税附税=0.55*13%=0.07亿元

该环节需要交纳土增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 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 计算其增值额时, 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 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测算, 增值率未超过50%, 税率为30%, 土地增值税= (15/1.1- (4.3+4.6) /1.1*1.3-0.07) *30%=0.91亿元

转让环节的企业所得税={ (15-4.3-4.6) /1.1-0.3 (资本化利息) -0.91 (土增税) -0.07 (附税) }*25%=1.06亿元

转让环节A公司应承担税费合计=0.55+0.07+0.91+1.06=2.59亿元

A公司现金净流入=15-4.6-4.3-0.3-2.59=3.21亿元

2.2 直接转让和后续开发销售环节, B公司涉及税费主要有契税、增值税、附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直接转让环节A公司作为买方需承担契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 规定,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 (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转让给他人的, 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因此该环节需承担契税=15*3%=0.45亿元

后续商品房销售环节需承担增值税= (36-15-12) /1.1*10%=0.82亿元

增值税附税=0.82*13%=0.11亿元

商品房销售环节B公司需承担土增税, 且前一环节A公司已投入成本不得加计扣除。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25号) 第七条规定, 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 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允许据实扣除, 但不能加计扣除, 后续投入的各项开发成本及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B公司后续销售商品房时需承担土地增值税= (36/1.1-15/1.1-0.45-12/1.1*1.3-0.11) *30%=1.31亿元

销售商品房环节需承担所得税={ (36-15-12) /1.1-0.45-0.11-1.31}*25%=1.58亿元

受让在建工程及销售商品房环节B公司承担税费=0.45+0.82+0.11+1.31+1.58=4.27亿元

现金净流入=36-15-12-4.27=4.73亿元

2.3 直接转让在建工程模式下交易双方总体税负=2.59+4.27=6.86亿元;双方总现金流入=3.21+4.73=7.94亿元

该转让方式的优点在于: (1) 思路明确, 操作简单, 转让风险小; (2) B公司的购买款可以全额抵扣后续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其缺点在于: (1) 出让方的税金成本相对较高; (2) 转让时的投入额需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3 股权收购模式下涉税分析

3.1 A公司将T在建工程所在的项目公司股权以评估价15亿转让给B公司, 该环节A公司仅需承担企业所得税

关于股权模式下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论, 主要原因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存在, 笔者认为该函件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 且个案审批只有抄送全国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而国税函[2000]687号文只是国税总局对广西某一特定案件的批复, 不应作为执法依据推广全国。股权转让并不涉及土地、在建工程所有权的变更, 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有的地方也已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比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 规定:“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 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践中为尽可能避免个别税务机关适用[2000]687号文, 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 比如先转让99%的股权, 后续再转让1%的股权, 避免一次性转让引起税务部门的重大关注。

对于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的股票, 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A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无须缴纳增值税。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股权转让环节A公司应承担企业所得税= (15-4.3-0.3-4.6) *0.25=1.45亿元

现金净流入=15-4.6-4.3-0.3-1.45=4.35亿元

3.2 B公司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后, 仍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开发建设T在建工程, 股权转让及后续开发销售环节涉及税费主要有增值税、附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因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在建工程所有权的变更, 因此该环节不涉及契税。

商品房销售环节项目公司应承担增值税= (36-4.3-4.6-12) /1.1*10%=1.37亿元

增值税附加税费=1.37*13%=0.18亿元

商品房销售环节项目公司需承担土增税 (增值率为31.5%, 适应税率30%)

={36/1.1- (4.6+4.3+12) /1.1* (1+10%+20%) -0.18}*30%=2.35亿元

商品房销售环节项目公司应承担企业所得税

={36/1.1- (4.3+4.6+12) /1.1-0.3-0.18-2.35}*25%=2.72亿元

商品房销售环节项目公司承担的税费合计=1.37+0.18+2.35+2.72=6.62亿元

现金净流入=36-15-12-6.62=2.38亿元

3.3 股权转让模式下双方总体税负=1.45+6.62=8.07亿元;双方总现金流入=4.35+2.38=6.73亿元

该转让方式的优点在于: (1) 操作相对简单, 运作时间短, 不涉及国土局、规划局等政府部门的过户问题; (2) 出让方的涉税成本低; (3) 受让方无须承担契税。其缺点在于: (1) 信息不对称, 潜在风险高, 因为已经存续的项目公司可能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及或有担保; (2) B公司的溢价出资额并不能计入项目公司, 在建工程计税成本并未发生变化, 增加了后续开发销售阶段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成本;

4 两种转让模式下税费、现金流比较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 在在建工程转让模式下, 出让方A公司的税费成本高, 现金净流入偏少;而对于受让方B公司而言, 由于在建工程增值部分可以计入资产成本, 在未来开发完成进行销售时, 可以减轻增值额, 获得节税利益, 对应现金净流入也高。

(2) 在股权转让模式下, 单纯看转让环节, 双方的税负都较轻, 尤其是出让方, 因为不涉及所有权变更, 无须承担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 由于股权溢价部分无法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对于将来用于出售的B公司而言 (自持的除外) ,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以及所得税将大幅增加, 未来建成后销售环节将承担很大的税费成本。

综上所述, 在建工程转让时, 不仅需要考虑交易对价, 还需统筹考虑交易双方的税费成本, 应当将交易环节和后续开发销售环节的税费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 在对双方税收负担进行明确计算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沟通协商, 合理分配税费负担, 从而保证双方利益最大化, 进而促成交易的最终实现。

摘要:近年来, 土拍市场异常火爆, 各城市地价迅速攀升, 普遍出现了面粉贵过面包的情形, 因此通过在建工程转让获取项目的方式越来越普遍, 一方面出让方及时实现了资金回流, 取得了地块的溢价收入, 另一方面, 受让方也可以通过较低的代价取得项目, 降低了投资开发成本。但因其转让环节涉税成本高, 税费成为转让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以T在建工程转让为例, 针对“营改增”后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成本进行相应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在建工程转让,“营改增”,税费分析

参考文献

[1] 吴春萍.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涉税会计分析与筹划[J].财会月刊, 2013 (12) .

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范文第3篇

2、设立依据:(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房屋登记办法》。

3、申报材料:(1)房屋他项权利权调查表;(2)房屋他项权利权申请表;(3)产权人身份证:如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4)担保合同(抵押合同);(5)借款合同(属最高额抵押的,则不需此合同);(6)土地使用证原件;(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用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8)评估报告书原件;或提交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房地产价值协商议定书;(9)如已办理过预售的,需提交预售备案总表;(10)施工进度与已投入工程资金表(11)计委批文;(12)登记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4、审批标准和文件(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房屋登记办法》。

5、办理程序:产权人申请登记查询档案询问并受理初审复审审批打证缮证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

6、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与依据:住房80元/件、住房以外其他房屋550元/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8、办理人员:房产管理局办证大厅抵押办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的程序为:受理初审核准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立卷归档。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条件要求: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并无产权争议;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已经房地产主管机关备案;

(三)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已签定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条件。

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三)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1、一般抵押登记的,提供借款合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提供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房地产证》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五)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

1、共同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或者共同申请);

2、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3、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超过房地产登记价的,按照规定提交议价协议书;

5、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6、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房地产权利的公证书;

7、房地产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原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8、有委托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文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标的只能是已建成部分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作为抵押财产,质言之,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标的。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59条、第60条和第61条分别对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办理作了规定。但对在建工程抵押标的只是已完工部分,还是包括未完工部分(将来完工部分),《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物权法》生效前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对在建工程抵押标的只是已完工部分,还是包括未完工部分,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第28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载明已完工的工作量和工程量。”据此可知:

1、在建工程抵押有别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2、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包含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笔者认为,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就是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的已完工的工作量和工程量,换言之,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是已经建成的部分。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是一种不同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一种抵押方式,其标的物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本文所称在建工程抵押,不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据此可知:

1、有房屋登记机构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实务中,将建筑物的未完工部分认定为抵押标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在诉讼中,未完工的建筑物作为在建工程抵押标的,如果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将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那么,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究竟含不含未完工的部分呢?

从国外的立法看,在建工程未完工部分属于未来物(或称将来财产),对其能否作抵押标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许可作抵押标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204(1)条规定,担保合同可以规定以将来取得的担保物作为担保合同中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二是不许可作抵押标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823条规定,仅自未来物存在时起,对该物未来物的抵押权登记方有效;三是以不许可作抵押标的为原则,以许可作抵押标的为例外,如《法国民法典》第2310条规定,就将来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但如债务人现有的并可自由处分的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的清偿时,债务人得在承认此种不足时,同意将以后取得的财产陆续供抵押之用。可见,在民事立法发达,社会诚信度高的国家,关于在建工程的未完工部分能否作抵押标的,法律的规定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笔者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相对滞后,社会诚信度不高的现实,试从以下二个方面探析在

建工程的未完工部份能否作抵押标的。

1、从民法理论上看,按《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物权法》关于物权标的物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建工程抵押权。

(1)《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且是特定物,而不能是思想或其他无形的物。物权支配的对象是具体的物,即有体物①。有体物实际上是能够为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一般来说,有体物通常也是指已经客观存在的财产②。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物也只能是已经客观存在的财产,即已完工部分。

(2)抵押权是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定限物权,抵押权标的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换言之,具有交换价值的标的才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所有权人才可以在标的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并为因变价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创造条件。考虑到就将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因抵押权为存在于特定物上的权利,将来不动产尚未实际存在,抵押权不具有支配抵押物的实际效果,因此,即使许可以将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其仍须等到该不动产实际存在时才能生效,可见其实际意义不大③。故作为不动产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已完工部分。

2、从法律和规章条文上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已完工部分,还是包含未完工部分,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律和规章条文的含义中,应当理解为只是已完工部分。

(1)《担保法》第39条和《物权法》第185条规定,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含抵押物的数量。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9条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建筑物作为抵押标的,确定其数量的方式有幢、层、套、间、建筑面积等具体的、有形的或量化的方式,按幢、层、套、间确定建筑物的数量,建筑物应当已经完工,否则,构不成幢、层、套、间,数量也无法确定;按建筑面积确定建筑物的数量,依《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8.1.2“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质言之,建筑物不仅要完工,且层高不低于2.2米,否则,不能计算建筑面积,亦不能确定建筑物的数量。故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已完工部分。

(2)《担保法》第53条和《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折价抵债,

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范文第4篇

电话:13708049650

QQ:563718699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19号仁和春天A座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手 机: 固定电话: E_mail: 传 真: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为确保乙方于 年 月 日与 (下称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抵押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抵押物类型

1、抵 押 物:在建工程

权 利 人: (或)坐 落: (或)抵押物面积: 平方米

(或)土地使用权证号:

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抵押物评估总价值: 万元 第二条 主债权种类、数额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 .00)。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期限 叶律师

电话:13708049650

QQ:563718699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19号仁和春天A座

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为不超过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借款期限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物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2、乙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

3、其他 。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抵押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抵押等),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书面放弃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将有关出租协议等资料(复印件)在签订本抵押合同时交付乙方。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行为真实、有效,无重复抵押。

5、主合同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保证不放弃、不重复抵押或再次抵押等有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

6、甲方提供的与主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7、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要求乙方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给第三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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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抵押登记前,甲方应办理完毕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被撤销,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清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或质押物。

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抵押贷款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乙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6、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7、承担并先行支付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险、鉴定、评估、拍卖、登记、过户、保管、公证、诉讼及执行的费用。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变更注册地、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通讯地址等,应于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10、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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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抵押物办理产权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提供资料配合乙方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第七条 乙方声明

1、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转让(出租)给第三人的,其转让(出租)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抵押物行使权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等担保措施的,其行为无效。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任一担保人先承担担保责任。提供物的担保的债务人、第三人或/和保证人均承诺放弃向债权人抗辩的权利。

2、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的,则乙方有权就甲方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若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则乙方有权将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提存。

3、乙方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合同约定的债务提前到期和依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或死亡的,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5、若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大额债务、停产、诉讼、股权变动、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等情况以及乙方认为足以影响抵押权人权利实现时,乙方在提前收回抵押贷款不能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8、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范围内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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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债务人追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贷款总额的10%计算;若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承诺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乙方无法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在原抵押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 作为违约金。

4、甲方擅自处分抵押物,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将处分抵押物的价款提前清偿抵押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 作为违约金。

5、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借款总额的10% 计算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及抵押权生效

1、本合同的抵押权生效条件为抵押物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与担保债务同时存在,担保债务消灭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随之消灭。

4、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则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通知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当事人同意的联系地址。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3、乙方有权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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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5、凡乙方就本合同并通过本合同所提供的通讯地址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媒体公告(受托人网站等)等形式,一经发出或公告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如产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则由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不可抗力

①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等。

②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不因借款人破产、无力偿还贷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3、合同履行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4、抵押物共有人保证:共有人同意该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担保,且当乙方债权未能实现或受到威胁时,乙方有权直接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共有人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全部予以接受并保证不提任何异议。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或附股东会会议决议) 。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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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所述的工作日或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7、其他约定条款: 。

8、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一份,公证处3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表) (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范文第5篇

摘 要:在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指在保证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要求的前提下,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手段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费用的一种科学管理活动。本文主要就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成本的管理活动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在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引言

项目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因施工管理手段技术水平等因素的不同,不同单位实现的状态差别很大,如何通过技术、经济和管理活动达到预定目标实现盈利目的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永恒主题。

本文作者结合多年实际工作经验,重点就在建工程项目如何就质量安全高效完成工程项目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处理好成本管理与其他工作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探讨。

一、充分认识搞好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是完成施工项目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运用一定及时和管理手段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费用进行组织、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纠正将要发生和已发生的偏差,把各项施工费用控制在预算成本范围内,以保证目标实现的一个系统过程,为此,加强项目成本目标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中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环境的需要。

2、加强在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工作是企业加快发展的基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能承揽到丰厚利润工程的难度越来越大,盈利空间越来越小,施工企业这个弱势群体在无法左右外部环境的情况下,要改变自己长期处于劣势地位就必须将工作重点转向内部管理,向管理要效益要竞争力。

3、加强在建工程成本管理是实现经济管理方式转变的有效路径。

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是否精细,业绩是否优良,如何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就是要做到符合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问题。就是要企业管理方式不断优化的过程,如何改变管理模式如何走精细化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实现利润最大化,实现经济实力的快速增长。

二、要达到实现项目成本的控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1、把住经营关:从源头上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在搞好成本管理中重要任务就是要把握住经营承揽关,努力提高投标报价的含金量即把住企业效益的源头。

1.1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和工程内容,熟悉清单计价项目所含的特征、计量规则。

1.2详细勘察准确把握措施费项目的报价。

1.3做好市场调查,收集当日用工、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及同类工程价格。

1.4运用企业成本定额对直接费进行验算,在成本价基础上再加上规费和经营承揽的成本做出最低报价。

2、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本体系。

3、搞好成本预测确定成本控制目标。

3.1结合中标价根据项目施工条件、机械设备人员素质等情况对项目成本、目标进行科学预测。

3.2預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及各项费用实际控制单价标准,制定项目费用限额控制方案。

4、实施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

4.1落实工程项目各职能,各部门人员成本控制责任制,确保目标实际化。

4.2预算人员认真进行工程合同的审核和单价平衡,严格控制合同中的各项经济条款。

4.3施工管理人员要负责编制好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4.4灵活运用\"四新\"技术,确保最大限度降低成本。

4.5材料人员要科学调整材料供求计划,减少中间环节,最大限度降低材料成本。

4.6机械人员要围绕提高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的完好率,最大限度降低机械使用费支出。

4.7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各种原始台账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查找费用节超支原因及时采用应对措施。

5、加强对项目管理过程的健全和督察,通过定期的考核、分析,发现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使项目管理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6、做好工程项目的成本分析与考核

6.1做好项目成本对有关费用进行定额分析。

三、在做好过程成本控制过程中,要稳妥地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从而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规模与效益的关系

没有一定的规模就没有一定的效益,规模适度效益才能最大体现。

2、安全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效益是在保证生产安全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实现的,为此在项目管理中既不能为了追求效益而至安全生产质量标准于不顾,又不能不计项目成本以质量安全为借口,而不计效益。

3、工期与成本和效益的关系

项目管理中保证工期就是保信誉,保成本就是保市场和信誉,所以必须科学谋化抓主动不能前松后紧造成滞后成本加大。

总之项目管理必须通过精密的计划、科学的组织、严格的控制,积极的协调等手段才能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获取最大的效益。

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范文第6篇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

3. 内容:

3.1. 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参加上级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领会会议精神,及时将会议精神、会议资料传达给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经项目部研究后,以各种形式(如会议、文件、板报等)将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3.2. 内部会议

本项目在坚持"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以下四种安全生产会议:

*生产调度会

总结当天的生产安全情况,对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

*周生产例会

在每周六的生产例会上,总结、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总结、布置安全工作的同时。并结合施工生产,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学习。

*月度生产会议

每月底的月度生产会议上,应认真总结一个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查找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到人。研究下一个月安全工作的重点,制订整体工作方案,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具体落实。

*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

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范文

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范文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在建项目中监理项目及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现场监理人员格守职业道德,保证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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