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审核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起草、审核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精选9篇)
起草、审核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1篇
实践中起草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和方法(2008-10-31 18:30:52)
标签:法律 合同双方 述语 应注意的问
题 语态 杂谈分类:法律文书
起草合同是普通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实践。起草合同时要把握两条原则: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在此介绍起草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方法,以便通过无可挑剔的合同,免受诉讼的困扰。这些方法适用于各种合同,比如,租赁合同、不动产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等。在诉讼中所起草的和解条款与协议也可以参考这些方法。
一、动笔之前的准备工作
1、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即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以便弄清合同有哪些重点。
2、思考可能发生的情况。好的合同不仅能够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且还能清楚地描述出发生这些情况后合同双方的立场和解决办法。通过经常向有关专业部门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发现一些可能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3、查找类似的合同,找到此前保留的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
4、在书本、光盘或因特网上搜索类似的典型合同范本。使用这些合同范本可以节省时间和避免打印错误。起草合同时,可以把这些范本当做原始资料,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
5、如果没有特别申明,不要在“意向书”上签字。有时候,在合同没有准备好之前,合同相对方为了表示诚意,往往急于签署某些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急于签署的是有特别申明的意向书,这也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注明:本意向书并非合同,只是双方为了更好地沟通协商,而拟定的对未来条款的概述。
二、起草合同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6、从简单、典型的合同入手。首先为合同建立一个基本框架。像房子一样,一个合同必须有一个牢固的根基。
7、在合同的第一段写清楚双方的名称。这是个简单而又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如果是个人,要写清姓和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等;如果是法人,为避免弄错,写名称时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核对一下或查看营业执照。
8、确定合同双方的别称或简称。为便于阅读,一般要在合同的第一段为双方弄一个别称或简称,如:将某公司简称为“甲方”。
9、要小心使用法定术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别称或简称。除非一方当事人在法定上就是承包人,否则不要将“承包人”作为其别称。同样,除非想让一方当事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否则不要称其为“代理人”,如果坚持要用,最好明确一下代理范围并找到其他可以避免将来争议的方案。
10、在合同的第一段要为书写“签约时间”留下空格。
11、引述语的书写。引述语是指那些放在合同主要内容前面的“鉴于”条款。书写这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通常指合同双方,法官,仲裁员等)很快地了解到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合同双方是谁,以及他们为什么签订合同,等等。合同主要内容的第一段也可以加上引述语并表明是真实准确的。这样,合同双方将来就不会争执:引述语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是否自愿签署、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问题。
12、按逻辑顺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标题词。合同的段落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起来。参照《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内容的规定,这些标题词要力求总结出每个段落或相关段落的内容。比如:撰写租赁合同时列出下面这些标题词:引述语、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13、在撰写每一段落时要内容集中,不要东拉西扯,一段一段地分别说明合同双方同意做什么,不同意做什么。
14、随时记下一些需要添加条款、措词和问题。另外,将对方列出的要点和一些类似的合同范本也放在跟前,以便在起草过程中随时查对。
15、除非是为了更清晰地说明问题,一般不要在合同中重复陈述某个内容。将一个问题来回地说很容易让人模棱两可。如果将一个概念重复地解释,理解起来就更有困难。如果通过一个例子来阐明一个难以理解的概念或规则时,一定要考虑到其所有的含义、这个例子的准确性以及它和概念的相符性。
三、起草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6、标题上注明“合同”两字。不要写“备忘录”、“建议书”等其他名称。
17、尽量写短句子。短句子比长句子让人更容易理解。
18、尽量用主动语态而不用被动语态。相对来说,主动语态的句子更简短,措词更精练,表达更明白。对比下列例子:主动语态的句子“卖方将把此物卖给买方”;被动语态的句子“此物将被卖方卖给买方”。
19、在整个合同中,对合同一方只能用一个别称(或简称)。
20、写数目时要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并用,如:拾(10),这可以减少一些不经意的错误。
21、如果用“包括”这个词,就要考虑在其后加上“但不限于.....”的分句。除非能够列出所有被包括的项,否则最好用“但不限于....”的分句,来说明只是举个例子。
22、不要过于依赖于语法规则。有权解释合同的法官或仲裁员所学的语法规则可能和起草合同的人员所学的不一样。但不管是什么规则,起草合同都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简洁、明确。检测合同草案是否达到这个要求,可以去掉所有的句号和逗号,然后去读它。在没有标点符号的情况下,选择正确的词语放在正确的位置上,以使合同更简明,更流畅。
23、不要用自己创造的词语。合同文本不是创造性的作品,不能因为意思的细微差别而引起争论。合同文书应该清晰、直接而准确。因此,要使用普通的词语,表达普通的意思,为普通人所能读懂。
24、前后用词要一致。在一份销售合同中,如果想用“货物”来指整个合同的标的物,就不要时而称它们为“货物”,时而又改称它们为“产品”。保持用词一致性比避免重复更加重要。不要担心合同相对方感到枯燥,而应该提防对方会因为含糊不清的合同而钻空子。
25、在文法和标点符号上保持一致。要特别注意句末的引号、时间和地点之后的逗号以及文风的统一性。
26、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方法、适用的法律等条款。
四、为法官或仲裁员考虑的问题
27、尽量假设合同的读者是一个受过教育的外行,如果起草的合同简明得连一个外行都能理解,那么即使到了法庭上,也不用害怕。
28、强调一个合同术语可以加上双引号,以表明它有一个特别的意思。如:本合同中使用的“货物”是指买方已经同意向卖方购买的货物;本合同中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的拾(10)只电话机,即下文中的“货物”等。
29、第一次使用某个术语时就要下定义。定义合同术语不是在合同的开头,也不是在合同的结尾,而是在这个术语第一次出现的时候,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合同。
30、勤于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概念。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可能会理解合同中某些专用术语,但法官或仲裁员却可能一无所知。所以撰写合同时要让合同自己为自己进行释义。
五、完成初稿后应注意的问题
31、核实合同的起草情况、段落序号以及上下文的注解。可以用文字编辑软件中的拼写和语法检查功能来做这项工作。
32、让同事阅读草拟的合同。“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他人往往能发现起草者没有察觉到的矛盾和混淆之处。
六、打印和签署定稿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33、用不退色的油墨和纸张打印合同。
34、打印整个合同要用同样的纸张,如果打印过程中纸张发生了改变,一定要用同样的纸再打印一次。这样做,对方就不会说合同在签署后被偷换了。
35、让双方在每页合同上签字,这样做可以避免合同签署后被更改。
36、在合同签名栏的下方留下一些空白行,以便合同双方和见证人填写他们的名字和地址。
37、签名者如果是公司管理人员,一定要写上他们的职务和其所在公司的名称。不这样做有可能导致个人承担责任。
38、签字和盖章要同时具备。企业之间签合同,往往由各自的代理人(经办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
章,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有的则以单位印章丢失、被盗等理由依靠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刑事案件来摆脱责任。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
起草、审核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2篇
一、合同制作的“十要”
1、要将自己的写作要点和对方列出的要点以及合同范本放在手边可以看到的位置,以便在合同起草过程中随时对照。
2、要在手边放上两、三张白纸,对写作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添加的条款和统一的措词随时记录下来,等待将来修订时候一并改正。
3、要“一见钟情”,在第一次遇到某个合同主体或术语时就要下明确定义。
4、要“对文书专一”,保持合同用词的前后一致,例如一开始使用了“货物”来代表合同的标的物,就不要时而称之为“物品”,突然又改称为“产品”。不要因此担心合同让人感到枯燥,而要提防用词前后不一而造成的漏洞。
5、要多建立“连接点”,对于客户的忧虑和重点内容,应当在合同当中的不同部分反复陈述,最起码可以有三个地方:履行责任、保证和承诺和违约责任条款。
6、要尽量写短句子,简单就是美好的,短句子比长句子让人更容易理解和不容易发生歧义。
7、要“中外并用”,同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陈述金额、日期或其他重要数字,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低级错误,例如漏写小数点。
8、要学会使用办公软件的各种常用功能,例如文档结构图功能,快速寻找合同不同部分;语法检查和修订功能,帮助检索错字、写作错误和团队协同工作。
9、要习惯交叉审阅,让同事交叉审阅你起草的合同,“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他人往往能发现你没有察觉到的矛盾和混淆之处。
10、要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审视合同条款有无显失公平、可以被利用或误解的地方?换一角度看合同,往往能够让你发现一些不易觉察的漏洞。
二、合同制作的“十不要”
1、不要迷信所谓的合同范本和模板,那些往往都是华而不实的东西。更有用的是客户以往类似的交易文件和记录。
2、注意不要生搬硬套英文合同文本,从不同法系和语言体系翻译过来的文书是不能直接套用的,否则肯定会错漏百出。
3、绝对不要在合同中对同一主体、标的物或术语使用前后不同的称呼,这会造成混乱和角色判断错误。
4、注意不要东拉西扯地讲述内容,注意每一段落的标题应当与内容相吻合,同时确保每一条款和自然段只讲述一个问题,如果有太多内容就将它分拆开来。
5、尽量不要用被动语态陈述合同句子,相对来说,主动语态的句子更简短,措词更精练,表达更明白。
6、尽量不要使用抽象的词语来概括或描述具体的行为或事件,例如“合同双方共同承担汇率风险”就比不上“假如汇率下降××点,甲方将向乙方支付××元作为补偿”来的更浅显直接。
7、尽量不要使用普通人不熟悉的法律术语或法理上有争议的用语,这会让你的作品变成研究法理的论文而不是解决问题的合同。
8、绝对不要自己创造新词或陌生用语,合同不是文学创作,讲求的是清晰、直接、准确和没有争议而不是新奇古怪的想法。
9、尽量不要让行为主体和行为离的太远,如果主体和行为之间加插的条件太多,可以另起一段来书写。
起草讲话稿应特别注意的细小问题 第3篇
第一, 在起草讲话稿中, 对引用的重要词句要讲清出处, 避免误会。有一年, 单位党委书记要到上级组织的相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我执笔写了我们单位党建工作的一份经验材料, 重点介绍我们单位在党建工作中的新做法。文稿起草完毕, 科里把我写的这篇党建工作经验材料交给了远在北京开会的党委书记审阅, 党委书记看了以后就恼了, 并追问是谁起草的。后来他们就告诉领导说是我写的, 我就对着电话聆听领导的“训斥”。我跟领导解释:我说我写的这句话是有出处的。邓小平同志在一次全军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的:领导要抓大事, 不要事必躬亲, 领导要干领导的事, 不要去干基层的事情, 如果把本属于基层干的事情都做了, 那基层的同志干什么!要给基层一些空间。我这样解释领导就明白了, 说行, 保留吧。后来我们这位党委书记就拿着我写的这篇经验材料去讲, 赢得与会的全体同志一片喝彩。都说这篇经验材料写得好, 给人很好的启示。
第二, 在起草讲话中, 对容易读错的字音要标注提醒, 避免出丑。那年我写了一篇表彰通报, 文中有“呕心沥血”一词, 万没想到领导在宣读时读成了“区心历血”, 当时, 我在会场听到这个声音, 心里很不是个滋味。会后, 有的同志找我说你怎么搞的, 还“区心历血”, 那不得“处处得学”啊!为这事, 我都一顿饭没有吃, 这明摆着不是我的错, 怎么成了我的错呢!后来, 我才明白是为什么。那是我年龄小, 阅历浅, 既是领导的错, 大家也不会说是领导的错, 只能从自身上找错。后来, 我一想也对, 在自身上找找原因, 汲取教训有啥不好, 闻者足戒嘛!无非是: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以后注意就是了。这样一想, 心里就踏实了。这就是因为当时没有在文稿中标注提醒的原因。如果能够提前考虑周全一些, 恐怕就不至于让领导出洋相。这虽然是件小事, 但却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总结经验教训, 当属自己的错。
第三, 对起草后的讲话稿, 要特别认真校对准确, 防止出现问题。有一年, 我们单位的一位秘书起草了一份领导讲话稿, 文中涉及胡耀邦总书记。结果由于校对不认真, 闹出了一个很大的“政治笑话”。“胡耀邦”三个字印成了“胡跃帮”。领导看了很恼火。第二天这位秘书就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做了检讨, 当众受到批评。同志们也举一反三进行了自我批评。都纷纷表示:一定要汲取教训, 保证不出差错。从此, 上报材料的差错率明显减少。这件事情, 虽然过去了多年, 但至今难以忘怀。因此, 奉劝大家以此为鉴, 从中汲取教训。
第四, 对印刷好的讲话稿在分装中要仔细核对, 防止缺页漏装。讲话稿起草后, 需要装订分发给与会者, 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就要认真仔细, 装订时要仔细审阅, 看一看, 有没有装订倒页的情况, 有没有漏掉页面的情形, 分装时有没有遗漏的。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影响讲话的效果。那年, 我们单位召开全系统的一个表彰会议, 有100多名代表参加, 分发给每一位代表的讲话材料都没有出现问题, 唯独在台上讲话的领导手中的那份材料出了问题!会议刚结束, 这位领导就来到我们办公室, 朝着我们科长发火, 说, 你们是怎么搞的?怎么还能装倒了页, 让我怎样读?你说你们怎么这样不认真, 差点让我难堪。说完把讲稿扔在办公桌上, 责成我们认真查找原因!
起草、审核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4篇
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让与人),许可被许可人(受让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是一项独占权,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该项技术享有独占的权利以换取专利权人公开技术方案,使公众能够在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又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达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并非要求专利权人亲自实施专利。专利权人有权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人实施。专利许可合同不仅是规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亦是判断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 专利许可合同内容复杂,不仅涉及法律、技术、经济问题,而且有时候在专利之外,还涉及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问题,所以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应该非常严谨,必须认真应对。以下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试用)文本及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于专利许可合同中容易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产生关键影响的若干问题作下探讨。 一、许可人应确保对许可的专利享有处分权 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合同。对于许可人而言,一般是专利权人,通常情况下由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专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有民事权利的共性,亦有专利权的特殊性。共性表现在专利权可以共有,即使共有人没有作为专利权人之一登记在专利证书中,但有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共有人的,法院也会认定其系专利权的共有人。特殊性表现在一是专利有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之分,因此专利证书中登记的专利权人有可能在权属纠纷中被法院推翻;二是有些单位为了能够减免专利申请费用,将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自然人作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当单位与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出现利益冲突,则有可能会影响到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 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王兴华诉黑龙江无线电一厂,第三人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提审案的(2006)民三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中揭示了如下裁判要旨:原一审和原再审判决均认为,由于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王兴华是专利证书记载的唯一的专利权人,虽然还代表王振中等其他人,但其签订终止合同协议有效,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非经其他非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独自解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人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如专利权存在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争议的情况下,作为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确权的专利权人,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但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该专利权提起权属纠纷后,若法院认定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是将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可以将该专利权确权给提起权属纠纷的真正的发明创造人。于此情形下,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未得到真正的专利权人的追认,则该专利许可合同无效。如专利许可合同无效,不仅许可人要将收取的专利许可费返还给被许可人,并赔偿被许可人遭到的损失,而且真正的专利权人还可以追究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专利侵权责任。 在单位为了能够减免专利申请费用,将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自然人的名义申请专利,并由单位实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有些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也有些单位仍以专利证书上登记的自然人作为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厦门大洋工艺品有限公司诉厦门市黄河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的(2003)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本案诉争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三条写明了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有效期、专利证书号等涉及该专利技术的有关真实信息。该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黄河公司(其前身为厦门市黄河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达新即为石材切压成型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黄河公司作为本案讼争合同的许可方,并没有实施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亦为合同许可方的签字人即专利权人,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也未侵害专利权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所以认为该合同系被上诉人欺诈而订立的理由不足。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在合同中已经写明涉及专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也有义务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避免不必要的商业风险。根据现有的证据,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上诉人大洋公司认为被上诉人黄河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对于黄河公司作为许可人将专利证书上登记的专利权人为其法定代表人吴达新的专利许可给大洋公司的合同认定为有效,这是基于黄河公司与吴达新的利益一致,且吴达新作为许可方的法定代表人在许可合同上签字,已得到吴达新的认可。如果该许可合同上吴达新没有签字,且吴达新与单位的利益出现冲突,则许可合同的效力依赖于权属纠纷的处理结果。 因此,作为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该确保自己有权利处分该专利权。如存在共有人的,应该让所有的共有人均作为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共同行使许可人的权利,共同承担许可人的义务;如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许可,则同意许可的共有人可以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普通许可方式的专利许可合同,于此情形下,也不必将其他共有人列为合同当事人。如存在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争议的,应该在申请专利时让利害关系人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其为真正的专利权人;如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自然人名义申请专利的,应该让该名义专利权人出具书面承诺该专利权的真正权利人为单位。 二、合同用语应确定,易理解,尽量不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 合同的内容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合同中最关键的部分。对于合同条款所用的句子,通常而言,简单的句子容易理解,主体省略或多用主体指代词的长句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对于词语而言,法律规定、辞典有明确定义的术语,概念,其含义确定,不易产生歧义,而一些生活用语、简称、翻译词语由于缺乏严谨性,其含义不确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在专利权人A诉B公司、C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由于二审法院在合同条款的理解上与一审法院不同,认定B公司、C公司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得到A的许可的,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简要案情为:2005年,专利权人A携带其发明专利加盟B公司,同年8月22日,A作为许可方(甲方)与B公司作为被许可方(乙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采用的是原中国专利局的示范文本。该合同的第一条“定义与术语”条款中约定专利产品指乙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专利技术制造的移动插座、转换器产品;第二条“专利许可方式、范围及期限”条款中约定许可方式为移动插座、转换器产品的独占性独家实施许可,许可范围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制造专利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包括出口销售),许可期限至专利保护期届满,甲方同意乙方在许可期限与产品范围内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乙方应及时将第三方使用的情况告知甲方;第五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专利年费的缴纳”条款中约定年销售额300万以下的,按2%提成,如果2008年年销售额未达到300万的,独占性独家实施许可改为一般实施许可。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后,因B公司没有生产基地,由B公司委托其全资子公司D公司贴牌生产专利产品。专利产品标注B公司的商标、企业名称,并由B公司统一对外销售。2008年1月30日,A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离开了B公司。2008年B公司销量没有达到300万,改为普通许可方式。2010年,A从市场上购买了三款插座产品,标注的是C公司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没有B公司和D公司的标识。于是,A以C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起诉到一审法院,C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B公司生产、销售的,其只是授权品牌,B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得到A许可的,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追加B公司为被告,经审理认为A同意B公司在许可期限与产品范围内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等,上述约定的许可对象是B公司,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亦对应的是B公司自己的产品而非其他公司产品,协议约定的OEM、ODM亦是B公司委托第三方加工的方式,显然并不包含本案C公司委托B公司定牌生产这种ODM关系。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实施许可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故C公司通过B公司定牌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已构成侵权。B公司、C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B公司可以许可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专利技术,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看,并没有对第三方作限定,也没有限定OEM或ODM委托加工的定作方只能是B公司,同时合同第一条对“专利产品定义为B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制造的移动插座、转换器产品,也未限定必须是使用B公司商标的专利产品,且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专利产品系由D公司进行生产,对这一事实作为当时B公司员工的A是知晓并在一审中予以认可的。因此,B公司在获得C公司的授权后仍许可D公司作为加工方,接受C公司的委托,使用被许可的专利技术,以ODM方式生产标注C公司商标的专利产品,且在该产品上标注了涉案专利号,该行为符合B公司将专利技术许可D公司以OEM、ODM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专利产品的约定,应当属于双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认可的许可方式,判决撤销原判,驳回A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中的专利许可合同虽然采用了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也非常完备,但是由于合同所用的词句产生歧义。一审法院的解释对专利权人有利,而二审法院的解释对被许可人有利。虽然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但毕竟解释的权利属于法院,以法官的理解力来判断,处于一种主观的不确定状态,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是一种风险。因此,在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在前言部分和定义部分应该严格明确许可合同的目的,对于法律条文和辞典没有明确定义的术语,应该严格按照许可方式确定的被许可人的权限进行定义。专利许可方式、范围及期限作为专利许可合同的核心条款,是确定被许可人权利的依据。从专利权人而言,是要尽量限制被许可人的权利,尤其是向第三人颁发分许可的权利;从被许可人而言,是尽量扩大自己的权利,尤其是拥有分许可的权利,排除专利法对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分许可的限制。因此,在被许可人系贸易公司,没有实施专利的条件,确需向第三人颁发分许可以制造专利产品时,如专利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享有部分分许可权利的,则必须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第三人的名称、制造主体、销售主体、专利产品的商标、条形码、型号。在通常的专利许可合同中,由于合同法、专利法对许可方式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已经有约定,所以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可以直接选择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方式,而不必对许可方式中具体权限再进行细化。因为,有时候越细化越会产生问题,上述案件就是一件非常明显的例子。 三、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利用的约定应该基于对等原则 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在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中,有些专利权人会要求被许可人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专利权人;在被许可人要求其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被许可人时,专利权人会要求无偿使用由被许可人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这些约定有可能会因违背互利原则而被宣告无效。通常情况下,不管是被许可人还是许可人,都有可能对许可的专利技术进行后续的改进,于此情形,应该是交叉许可符合互利原则,各方均可无偿或优惠或优先利用对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技术开发能力上具有明显差距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利用方式。 四、在侵权处理上应该保持主导地位 在专利许可合同的履行中,有可能会出现第三人起诉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侵害其权利,也有可能出现第三人侵害专利许可合同约定的专利权。在涉嫌侵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形,可以在许可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委托律师代理被许可人应诉、参与处理。在第三人侵害专利许可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的情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在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的情况下,制止侵权的诉权属于专利权人,所以,对于制止侵权的费用以及获得的赔偿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如何分配也应该作出约定。 五、在以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时应约定保底使用费并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专利产品的销售记录 在专利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上,通常有一次总算、分期付款、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使用费折合成股权,以上各种方式有单独采用的,也有组合采用的。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容易产生纠纷,虽然一般合同约定许可人有权利查阅被许可人销售专利产品的帐册,但由于我国大多企业的财务制度并不规范,对公帐、内部帐各种帐册很多,不开具发票销售的也很普遍,真假难辨。因此,采用利润提成对于许可人而言风险最大,销售额提成次之,在被许可人提供了形式上合法的销售记录和利润报表的情况下,如许可人有异议的,还必须由许可人申请司法审计。这样不仅浪费精力、财力,而且也不一定能审计出真实的结果。所以,如果专利许可合同约定以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的,应该约定每年的使用费保底数额,另外也要约定被许可人将每一年度专利产品的详细销售记录或利润表复制给许可人,并由被许可人签字确认。如果许可人日后发现被许可人有隐瞒的情形,也便于追究违约责任。 专利许可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既有专利的特殊性,专利的垄断性、地域性、行政性、无形性、技术性问题会出现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又有民事合同的共性,普通合同纠纷中的问题同样也会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出现。因此,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应该慎重、严谨,不仅需要技术专家对该专利的效果进行把关,更重要的是需要精通专利诉讼和合同诉讼的律师的指导。
专利许可合同内容复杂,不仅涉及法律、技术、经济问题,而且有时候在专利之外,还涉及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问题,所以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应该非常严谨,必须认真应对。
在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在前言部分和定义部分应该严格明确许可合同的目的,对于法律条文和辞典没有明确定义的术语,应该严格按照许可方式确定的被许可人的权限进行定义。
起草离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第5篇
发表时间:2009-2-22 19:15:00阅读数次: 6
在书写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和日后的隐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
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
(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6.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7.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
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8.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9.离婚协议书不需要办理公证。
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方可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即使协议书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是不能生效的。公证协议的好处,可能在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因此,我们认为,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
10.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都签了字,并非离婚协议一定生效。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
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如果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起草汇报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6篇
起草汇报稿,是机关文稿起草工作者经常遇到的任务。由于检查重点的不同。汇报内容也各有侧重。有就某项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题汇报,也有半年、一年或更长一段时间里本地工作情况的全面汇报。一般说来,领导人比较重视这类稿件,要求也很高。既强调文字简洁、篇幅短小,又要求尽量全面反映工作情况;既强调突出重点,又要求周到得体。准备这类稿件时往往有一定难度,我觉得要特别注意把握五个问题。
••••第一,不要给人讲道理。通常情况下,听汇报者多为上级机关首长或部门领导,汇报人则是下级机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这种差异决定了汇报工作的人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出现错位。体现在汇报稿上就是不要给人讲道理。听汇报者多数都是上级机关的领导,参与某些政策制定或某项工作决策,了解的情况多,理论政策水平比较高。到基层来,他们主要目的是想掌握更多的情况。如果在汇报工作时总是讲开展某项工作或实行某项政策的重大意义、理论依据,大段阐述道理,就像在给领导人上课。这种角色上出现的错位,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但是,如果上级领导下来主要是了解某项政策实施后基层的反应,或是为制定新的政策而进行调查研究,汇报时就得有必要的理论思考。不过,这种情况下最好用探讨问题的口气,将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加以提炼概括。••••第二,不宜面面俱到。但凡上级领导到一个地方、一个系统去,多是检查某项工作或了解某方面情况的,而且往往与他自己的工作分工密切相关,所以,应当根据领导人的身份、主管或分管的工作来确定汇报的主要内容。起草时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筹划汇报稿件的结构,既考虑整个汇报的主线和逻辑关系,又要将一个时期或某方面的工作重点凸现出来。如果是上级领导机关核心层的主要领导,那就应当全面汇报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如果是主管或分管领导,那就应当在简要介绍面上情况后,集中汇报与领导分工密切相关的工作。这样考虑详略得当,便于控制字数,有利于节约时间,让领导人在基本掌握一个地方、系统或部门总体工作情况的同时,对自己关心的事情有更为详尽的了解。尤其是领导人曾经多次来过的地方,千万注意不能每次都把基本情况、优劣势分析照搬上去,这样容易让人产生反感情绪。
••••第三,不必齐头并进。一个地方、一个系统、一个单位,无论是工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还是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涉及的事情尽管谈不上千头万绪,但总有若干个方面。一项工作,哪怕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任务,在不同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工作重点也不相同,比如暴雨洪灾之后,遭灾的上游地区可能是灾后恢复重建,但中下游地区可能是防决坝决堤甚至其他预料不到的事情,有时差别相当大。何况所有工作各地肯定不是在同一时间、运用同一种方式部署下去的,具体抓法也不完全相同,其开始、进展和结果肯定不会一模一样。起草汇报稿时,怎样才能将几项不同工作或者同一工作在不同地方的进展情况,如实、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来?关键是要选择好侧重点。可分别介绍成绩、做法、体会、思路甚至下一步的打算,而不必把每一项工作都从开始部署罗列到最后取得成绩。这就是说,汇报工作要坚持有什么说什么,不要用相同的时间去交代每一件事情,也不要用相同的标准去衡量同一项工作。总之,不必时时、事事、处处齐头并进,这也是汇报工作的要害所在。一般地讲,对实施时间比较长、取得成绩比较突出的工作,重点讲取得的成效;对各地都下力抓并且都取得明显成绩的事情,就重点说说自己抓这项工作的具体做法和特点;对上级特别关心、本地也的确抓出了成绩的工作,则以体会的形式将深层次思考谈出来;对刚刚安排的一些工作,主要汇报工作思路;对有些在本地还没有完全铺开或没有做好的工作,主要交代清楚原因就行了,尤其要交代工作未能开展起来的主观因素。
••••第四,不能沿用讲话口气。无论是向上级汇报工作的领导同志,还是在机关从事文稿起草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大量运用的是对下的讲话,比较起来,对上的汇报要少一些。由于这个原因,汇报稿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受习惯的影响,容易把讲话中对某项工作进展情况的分析、取得成绩的概括甚至对下级的指示和要求等自觉不自觉地带到汇报稿中去,让人感到汇报者骄傲自满、目中无人。这是长期起草讲话稿的人在起草汇报稿时必须首先克服的问题,实际操作起来也是最难的事情。我觉得一个有效办法就是起草者多作换位思考,假如是自己去听汇报,看这方面应该汇报什么,自己最想听的话是什么。把这些搞清楚了,就把准了起草时应当突出的重点和可以采用的语言的脉。在具体起草中,要注意语言的运用,既要生动,又要准确;既要大量运用规范的通用语言,又要适当照顾地方方言,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听汇报者的处事风格、思维特点、语言习惯,等等。但不管怎么说,在起草汇报稿时,应当追求朴实平和、生动鲜明的语言风格。
起草离婚协议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7篇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后财产、子女纠纷的法律依据。在起草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和日后的隐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公文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8篇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讲求实效, 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要按照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的要求, 精简文件, 提高质量,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要尽可能地利用有效信息形式, 加强沟通协调,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行文目的是否明确
确需行文的事项要加强事前沟通协调和统筹策划, 以确保实现行文目的。同时, 避免就同一事项反复行文或同一信息多头重复报送。
三、是否符合行文程序和规则
公文具有规范体式、特定程序的特点。因此, 要确保行文程序的合法性, 保证行文手续符合规定要求。如所议事项涉及不同职权范围时, 发文前, 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会签。
四、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保密规定
公文承载的任何决策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符合, 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 与企业的规章制度相统一。同时,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小化原则限定涉密文件的知悉范围, 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文种使用是否规范
企事业单位常用的公文种类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行文时要遵照各类文种的行文规范, 确保文种的基本要素齐全。
六、内容是否客观准确
公文是政策的载体, 事实数据是决策的依据。因此, 行文要力求客观准确, 所涉及内容观念要鲜明, 事实要清楚, 提出的要求和措施要具体、可行。文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时间、数据要准确、无误, 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要规范。
七、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到目前为止, 基层机关单位在公文格式的运用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疏漏, 因此, 公文格式的审核仍是当前公文审核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公文主要由份号、密级和保密的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和特殊情况说明等要素组成。要保证每份公文的体例格式符合新条例的各项要求, 就要对公文中每个要素的格式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在公文审核中一丝不苟, 严格把关。
公文的生命力、权威性在于公文的质量, 形成长期良好的公文质量不可能一劳永逸, 完全解决公文质量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坚持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执行、严的作风是高质量公文的保证。在公文文稿的审核过程中, 对公文质量做到经常抓、认真抓、务实抓、严格抓, 力争“零差错”“零缺陷”, 才能最终把好公文审核关。
参考文献
[1]张利.谈谈公文文稿的审核, 应用写作, 2009 (7) .
起草、审核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9篇
【关键词】合同;问题;探索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已在行业内相关人士中形成共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家都能认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良好建筑市场中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过程步履艰难。本文想与各位同仁探寻一些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施工合同的作用
施工合同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主要有如下三个作用:
1.1施工合同是工程管理的依据
因为,工程管理的过程就是在执行合同的过程,就是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的过程。
1.2施工合同是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这一点大家很好理解。
1.3施工合同是工程纠纷处理的依据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其权利来自于法律和合同。前者是法定权利,后者是约定权利。这充分说明了施工合同重要性。当然,对于合同约定的这部分权利,首先是体现在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权利,其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修改所确定的权利,最后是双方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由专业人员结合各方面的情况所挖掘出的相应权利。
谈合同签订,则需要先分析一下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因为,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地位。总体而言,施工企业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市场地位,但目前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已经在自身的细分市场或专业领域,赢得了相对有利的地位,整个市场也正在向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2.合同签订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2.1签约主体的审查
合同双方是否项目主体,是否具备与合同相适应的施工资质;项目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注册资金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2合同内容的审查
施工合同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大要素:价款、工期、质量、承包范围、变更与索赔、竣工与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下面简单说明一些:
2.2.1价款
合同约定的价款,主要明确两大问题,一是计价方式,二是付款方式。计价方式,通常采取固定价(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这三种方式。
实践中采用的最多的是固定总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的,会约定“风险范围”,根据总承包合同的有关工程工作内容——工程量、质量标准要求完成施工图内容,再追加施工期间变更、签证以及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人工单价、机械价格浮动的风险部分。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目前采用最多的是清单计价办法,也就是综合单价法,这种方法特点在于将风险分担,建设单位承担量得风险,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建施双方容易接受。
2.2.2工期
工期,通常可按不同的标准分为“绝对工期与相对工期”、“总体工期与局部工期”、“约定工期与工期调整”。
相对工期的约定,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按建筑法规定,应予拒绝,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情形下,可以就此问题特别约定,责任承担主体。
2.2.3质量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一般以一般标准为门槛,不以超高标准要求承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2.2.4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可以通过综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分部划分”四个层面进行约定。“分部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2.2.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并要求建施双方权利对等。
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合同未见因素也就不可避免,合同纠纷也会随之产生,如何应对这一客观问题,是我们工作中躲避不了的实际问题,也就需要一些解决办法。
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3.1 合同效力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比如:合同主体问题、没有资质、应当招投标而没有经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违法“挂靠”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应坚决避免签订此类合同。
3.2施工工期
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会遇到工期索赔问题。也是我们应着重研究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工期应否顺延、竣工日期如何认定。纠纷产生于: (1)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没有哪个企业不重视回收工程款的。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款,有可能直接成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被告。(2)施工进度。施工单位特别要注意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环节、以及进度、验收报批程序,保证工期在施工主要路线中的完成期限。(3)施工质量。质量保障是合同的主要基础,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弥补,并征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谅解,否则后患无穷。
3.3法律责任
传统的“连拖带压,软磨硬缠”的方式能否继续奏效,应当打上一个问号。坚持合同纠纷走诉讼程序。双方你拖我磨,一个想多要工程款,一个想少付或拖延付的时代已经过去,一个法治的、规范的工程管理模式正在建立。如果不充分注意到法律环境的变化,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有可能吃亏。应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和约定条款执行,必须面对施工企业相对弱势的现实,寻求相对有利的解决方案。如果脱离这个实际,纯粹的法律意义上的有利,却在实践中无法实施、交易不能完成,那就失去了意义。但这也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履约行为保证。
我想与大家共同探讨对施工合同签订在理念上的一点认识,对于我们施工企业一定要能够站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去审视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其利弊;而对于我们企业经营管理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来说,一定要能够跳出传统的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的定势思维,逐渐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工程管理及合同签订。只要大家都能够换位思考,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可以把所涉及的问题处理得更加客观、更加全面,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营造更加规范的市场环境。
起草、审核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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