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务合同范文
签订商务合同范文(精选10篇)
签订商务合同 第1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签订商务合同,若干经验
伴随经济进展, 企业之间常规特性的商务流程, 正在频繁展开。为了保障权益, 商务流程特有的初始时段, 应当签订合同。商务合同涵盖着设定好的协议条文, 双方都应遵守。商务活动之中, 这类合同凸显了长久价值, 但也潜藏着若干风险。本文辨识了管理视点之下的合同签订, 解析了签订之中的侧重点。
一、前期商谈的侧重点
1. 查验主体资质
合同签订双方, 含有法人及自然人。若为自然人, 则应慎重辨识主体表征出来的行为能力, 以便确认签订。若为企业部门, 则要查验它是否带有某一层级的事务权能。这种查验步骤, 是不可或缺的。通常情形下, 若合同架构内的某一方并不合法, 则很难拥有最优的法规保障, 伤害企业权益。
2. 选取适当形式
加盖印章时, 应筛选带有法律成效这样的印章。有些内部印章, 单纯用于常规情形下的内部活动。若要拟定合同, 则不可采纳这一印章。为受法规保护, 应能采纳专用特性的法人印章。有些商务合同, 例如外资协同合作、带有技术引进特性的这类合同, 都应慎重审核。若没能经由审核, 则缺失效力。除此以外, 若某一方潜藏着信誉层级的弊病及漏洞, 采纳违法路径来拟定合同, 则会添加接续的履约威胁, 也不可忽略。
3. 查验条文内涵
合同架构之中的多数条文, 都占有侧重位置。若没能审慎查验它们, 那么条文涵盖着的字句含糊, 潜藏多重歧义, 留下漏洞及隐患。后续纠纷时, 受损企业没能依据拟定的这类条文来维权, 反而蒙受损失。这种状态下, 采纳法律路径来寻求应有的权益, 反而耗费掉了额外的金额。由此可见, 细化的多层级条文, 都应严格查验。规避含糊字词, 采纳书面约定来替代惯用的口头方式。
二、辨识潜在风险
1. 存留必备凭证
拟定好的签收单应被慎重存留。如果引发纠纷, 签收单应能供应完备的金额数值、货品总体数目、各类货品规格、详尽名称类别。存留这类单据, 可以供应接续的查验根据。交易终结之时, 规模偏大的运送货物常常配有冗长账目, 不便后续结清。对于此, 应能耐心去存留纸质的凭证。此外, 若支票之上的笔迹潦草, 则潜藏着后续时段的纠纷隐患。
2. 主体潜藏的不一致
交易进展之中, 双方交接也潜藏着风险。例如, 支票收款主体、初始付款主体并不同一, 带来不当获利。这种情形下, 若应得款额这样的主体前来索取, 那么不当获益这类主体, 常常就会逃逸, 引起后续纠纷。为此收款时, 应慎重辨识收款方、关联的寄货方, 确保主体同一。
3. 验货时段风险
收货方常常没能审慎查验接纳的货物, 带来后续纠纷。若查验出了潜藏着的质量弊病, 收货方拟定去退还款额, 还会添加附带着的某一成本, 添加额外风险。付款中的疑难, 也包含主体辨识的难题。收款主体、寄送货品的主体, 应能保证同一。货物特有的商标标识, 也应被拟定在合同以内。例如:名牌货品掺杂了带有瑕疵的其他货品, 会带来偏大范畴的企业亏损。
三、合同拟定之后
1. 辨识凭证细节
带有效力的必备签收单, 表征着卖方履行了拟定好的购销义务, 即交付义务。这种签收凭证被划归债权范畴的必备凭证。对应欠款方, 也应出示凭证。频繁往来客户, 供应方应拟定某一时段来专门查验账目。这样做, 规避了后续时段的频繁变更, 没能查清账目。接纳支票时, 侧重查验收款主体, 字迹应能清晰。金额特有的大小写、数值精准程度, 都不可忽略。后续收款时, 还应查验主体一致, 规避不当得利。
2. 验收时的管理
标的到达之时, 需求方应能判别货品固有的质地及规格。若接纳的货品并不合格, 则在拟定好的异议时段内, 应能提供异议, 以便保障权利。不应觉得货品带有某一瑕疵, 就拒绝去接货。后续验收步骤, 是必备的保证。完备的这种异议, 应采纳正规情形下的书面途径。应被查验的关联条文, 包含拟定标的、数目及质量、价款及附带着的违约条文、争议怎么处理、保留合约权等。应能清晰描绘设定好的标的物, 若没能慎重去描述, 则会带来含混及纠纷。
3. 注重质量检定
合同拟定好的若干标的, 都应经由质检。这种质检标准, 也应被涵盖在合同中。现有检定指标, 整合了地方指标、关联行业指标、备案企业指标。应能根据货品特有的真实状态, 采纳可用指标来查验。附带通知条款, 应能拟定精准地址, 填写真实地址。质量检定还紧密关联着违约特有的条文。若查验出了不合规的产品, 则按照特有的违约条文予以追究, 慎重处理争端。
四、结语
近些年, 商业活动原有的进展速率提快, 如何规避多层级的潜在威胁, 是应被注意的。合同签订双方都应解析这一风险, 自觉采纳可行路径来完善拟定的合同。商务合同管理, 整合了初始时段的签订准备、正式予以签订、后续履约时段、履约之中的管理。企业应侧重归结这一范畴的必备经验, 提升信用等级, 有序履约并存留必备证据。
参考文献
[1]邓丽蓉.商务合同风险分析及规避技巧探讨[J].法制与社会, 2014 (04) :191-192.
[2]饶宏斌.电子商务合同及几点相关法律问题[J].网络法律评论, 2011 (03) :22-30.
[3]卢刚.浅析签订商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J].山东冶金, 2005 (04) :70-71.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签订要点 第2篇
一、项目方案文件
1.2.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
1.2.2 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
1.2.3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1.2.4 项目性能指标和安全检测认证书
1.2.5 节能目标达标认证书
1.2.6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1.2.7 项目进度阶段表和节能量确认单
1.2.8 技术标准和规范
1.2.9 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1.2.10 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清单
1.2.11 施工条件约定
1.2.12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1.2.1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1.2.14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1.2.15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附件
农民怎样签订购销合同 第3篇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计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签订经济合同须办理公证 第4篇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公民之间、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 各种经济合同迅速增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 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或者上当受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进行公证就是一个有效手段。因为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济合同经过严格审查之后, 在法律上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增强双方的法制观念, 提高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经济合同经过公证, 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 任何一方违约, 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而限制了个别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抱着试试看, 不行就毁约的思想和行为。二是增强合同双方履约的信心。有些人订立经济合同后, 总担心政策变, 领导换, 合同到期难兑现。经过公证以后, 合同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当事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投资, 从事经营, 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可以防止纠纷, 减少诉讼。经济合同在公证过程中, 公证机关协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使合同的内容合法, 条款完备, 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违约责任明确, 在履行中就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四是可以防止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违法行为, 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制止一些无效合同, 诈骗合同, 霸王合同的产生, 使一些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人无法得逞, 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存量签订本合同 第5篇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收购方: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樊城炮铺街3号,联系电话:3486000。
被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第二条 甲方收购位于 的国有土地,面积平方米(合 亩),用途为 用地,其四至位置:东:;南:;西:;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条 经协商土地收购价格(含地上建筑物)确定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m2)(小写)万元/亩(元/m2)。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m2)(小写 万元)。
第四条 收购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购款。
㈠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大写)万元(小写)万元。㈡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开始甲方分 期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剩余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三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全部土地收购款即 万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购款计利息。
第五条 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㈠甲方的责任的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一款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
2、甲方在支付收购定金后,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 年 月 日验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购定金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开始清理、搬迁、拆除其宗地范围内的暂停户、工程技术设备和房产设施。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若因该宗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
㈠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期支付收购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㈡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赔偿甲方损失。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襄樊市签订,壹式陆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第九条 本合同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方: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 乙方:
(章)(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和审查合同之我见 第6篇
一、做好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商场如战场, 不能打无准备之仗, 故我们每次在谈判和签订合同之前都要慎重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准备工作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收集情报资料并进行资信调查。
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营财务情况, 过往的信用度, 其次我们应该对合同所涉及到哪些法律、政策, 如为涉外合同, 则还要收集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 做好可行性分析。
应该对合同中的经济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其中的项目是不是包括法律所不允许的东西, 在履行合同中, 资金、销售、途中的运输等有没有保障, 履行该合同能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 尽量避免出现所订合同为无用合同
3. 确定合同目标。
合同目标是由一个总目标和一系列子目标所组成的目标群体。整个目标群体实质就是签订后的合同。合同目标确定的好坏对签订合同的成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 定立目标时要从实质出发, 不能定得太高, 致对方的利益不顾, 也不能定得太低, 损失自己的利益,
4. 制定合同谈判方略。
在合同的谈判中各种情况都会发生, 订立合同的各方都首先是从自己的立场出发, 都有各自的保底线, 立足点以及力争点, 各方对于自己的利益一般来说都会有个心里最高和最低的限度, 这就需要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确定好提问策略, 应对策略, 报价方法, 压价 (或抬价) 方法等。在谈判时最好事先有个尽可能精确的估计, 并根据现有条件作出良好的应对策略。
5. 拟出合同草案。
这是为了在谈判中能够争取主动, 占据有利位置, 不打无准备的仗, 作好这个环节, 最好在谈判时能以我们拟订出的这个合同草案条款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 这样就能最大程度的保证我们所订合同对我们自己最合理, 有利。
6. 进行意向接触。
这既可了解对方的基本态度, 又可融洽双方的关系。这一步在合同的签订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二、正式签订或审查合同时要注意
订立合同的实质就是签订合同各方通过平等友好的协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的一个过程。故在正式谈判时我们不能只片面顾及自己的立场和利益, 还要换位思考, 充分考虑对方的合理要求, 全面听取对方的意见, 回应对方的关切;尤其当与某一竞争对手签订合作协议时, 更要求我们首先在思想上正确认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使公平竞争与友好协作相得益彰。当谈判中双方的立场和观点已全面摆出, 我们还应善于根据双方的差距、尤其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找出协调和解决方案。当谈判中对某一有利于我方的小目标达成一致时, 我方应及时斟酌字句将其制作成合同某一方面的条款, 并经对方同意予以确认;当各方观点基本接近时要善于抓住时机促成合同的正式签字。同时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合同手续是否完备
最普通的手续有委托代理手续、签字盖章手续等。有些合同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经过审批或登记才能成立的, 则还必须具备审批登记手续, 如二手房和二手车的买卖合同都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 正确确定合同的类别
我国合同法按合同所反映交易关系的性质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类, 每一类又可分为很多种, 合同的种类不同, 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就可能不同, 形式要求也可能不同, 有时甚至连适用的法律法规都可能不同。因些我们在跟对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所订合同是哪一类, 否则有时一点之差就会导致合同名不正言不顺, 为以后合同的执行带来产生纠纷的隐患。
3. 审查合同的有效性
最主要的是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否则会导致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以避免成为可撤销合同, 所以要审查对方如为自然人就要看他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如果是法人, 就要看他有没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上所载业务范围是哪些、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等;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情形。
4. 审查合同的可行性
当事人签订合同往往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因此可行性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可行性分析主要的是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经济上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般来说可以从经济效益, 市场因素, 资金来源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二是从技术的层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比如说, 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同行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是否先进, 是否已通过了相关鉴定, 质量是否稳定可靠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三是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论证, 看合同所载条款以及合同签订主体等等是否合法, 在各因素合法的前提下, 能否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
5. 审查合同的严密性
一是所订合同格式上是否规范。只有规范的格式才可能保证所订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有利于合同内容的合理清晰、严谨规范, 并使合同的保存归档变得更加容易。合同一般来说包括下面三种形式;条文式合同、表格式合同和表格条文结合式合同, 其中条文式合同为普遍采用的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 但并不是每一个人对于合同的格式等都有所了解, 也并不是每个人在订立每个合同时都能有条件或有必要去请律师代为拟定或审查, 同时也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相关的工具书, 为了让普通群众有个大概的参照, 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签订合同的实践体会拟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参考格式:
首部:写明标题即合同的名称, 写明合同双方 (如甲方、乙方) 当事人的姓名, 地址等基本情况
序言:简要的写出订立该合同的目的以及相关依据
条款:写明合同的普遍性主要条款, 特别性主要条款和个别性主要条款, 及其他一般性条款
尾部:写明合同的份数、留存、生效方式或时间, 最后由双方签名、盖章, 并写明年、月、日。
二是条款是否完备。合同的条款可分为一般条款和主要条款, 一般条款是一般合同通常共用的条款, 如合同的份数、留存、生效等;而主要条款是写明合同各方的义务和权利的条款, 其主要内容根据合同的类别不同以及合同各方的意图不同各有差异, 一般可分为普遍性的主要条款、特别性的主要条款和个别性的主要条款三种。普遍性主要条款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各种合同都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即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姓名 (或名称) 、住所、标的、质量、数量、金额、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产生争议采取哪种方式解决等;特别性的主要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必须特别具备的条款;个别性的主要条款是各方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之外协商一致而加订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实体部分和核心内容, 是我们签订和审查合同中要留意的重点。
三是内容具体, 合同各方的义务和权利尽可能的在合同中表达全面清晰。我们在订定合同时不仅要作到合同各条款全面, 而且要各条款要写具体, 不能太过笼统, 不仅要作原则性规定, 还要订立具体操作细节, 比如:对于质量条款的订立, 要明确其采用哪种标准, 是企业标准, 还是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要写明计量的方法、单位等, 如有必要可列出具体的产品清单。
四是文字准确, 合同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性文件, 要求他的文字必须严谨、规范, 否则会因为文字不准确而产生歧义, 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不利于合同的实际操作和履行。因此, 要特别注意合同从逻辑上来说是否合理一致;合同中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否有明确的含义, 不能产生同一文字的表达方法有多种不同解释, 合同不比文学作品, 不能采用比喻、形容等手法。
签订商务合同 第7篇
如今BIM技术没有普及, 建筑工程施工产品规模大、施工周期较长、材料及工器具设备用量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变化, 自然、社会环境、物价波动等的影响, 给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较大。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 即使发包人已对项目在有关可研、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等各方面做了充分论证, 但由于图纸存在变化、参建各方之间沟通不及时, 或者设计缺陷及设计与实际施工出现偏差、不可抗力等都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变更。在订立施工合同时, 如何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根据以往工程变更、结算等出现的问题, 提前在合同的价款调整中进行约定, 是各承发包方在工程发包中必须加强管理和注意的首要事项。
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多种多样, 如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偏差、不可抗力因素等等。当产生合同价款的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 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根据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颁发修改的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范本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内容的约定, 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价格调整约定, 以便利于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签订中对价格变动内容有所了解, 使双方风险共担, 达成共识, 以防止在结算中变更项目无合同依据, 使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 因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材、机使用费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材、机的使用费予以调整。
1) 人工费单价发生变化并且符合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办法时, 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价格调整办法予以调整。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间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或计算出人工费总额再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出调整的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另行考虑。这种调整方式是合同双方在签订时常用的一种方式。
例医院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资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调整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36元/工日提高到44元/工日。承包方在原投标文件中报价为28元/工日, 合同采用固定价合同结算法。但承发包双方未对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约定, 又加期间甲方未对施工过程中人工费调整问题认可。工程结算无相关依据对人工费价格调整, 施工期间的甲方领导因故离开, 故在最后结算工程中此部分费用未进行调整, 造成总承包方亏损。由此案例看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 但根据以往经验可提前预案, 如其他价格波动情况无法在合同中约定, 出现情况后及时与发包方联系协商解决。如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与以往合同相比较有变化,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双方补充协议, 承包方在结算等情况下有章可循, 以防出现上述案例中事件。
2) 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以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为依据, 按如下的风险范围规定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清单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时, 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b.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c.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同时, 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d.施工机械台班、施工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 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通常情况下, 参照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比较合理也有利于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即参照施工同期政府信息价的涨落幅度来对应协商如何调整合同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一般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 现以价格变化幅度以5%为例:
对价格上涨超出5%的材料, 价差调整公式为:
例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汶川地震, 当时材料价格猛增, 钢材由2007年报价时的2 750元/t, 猛增为4 800元/t。工程并未因此而停工, 结算审核时发现, 签证单中有材料施工同期的购买价格, 甲方未予以签字认可, 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进行约定, 双方僵持, 影响结算进度。依据以上事例, 材料价格与已报价工程清单中比会有变动, 对待价格浮动问题通常会对材料超过基准价的比例进行约定5% (6%, 8%, 10%等) 以上时予以调整, 则5%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 此部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这同时也体现了双方的风险共担。上述的基准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给定的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该价格通常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价编制。
2 工程变更量价款调整原则
2.1 变更估价调整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 按相同项目单价给予认定。
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 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也无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报发包人予以认定。
上述规定为工程发生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提供了合理建议, 但仍没有具体规定各种不同的综合单价确认方法。具体详细的估价原则尚需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国内大量学者从公平性以及完整性方面对变更估价进行了研究, 经过论证, 总结出“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例某建设工程, 固定价合同, 因后期使用功能与原设计功能不相符。二次砌体及装修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 变更的综合单价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 合同约定按施工同期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消耗定额结算, 依据此结算方式对承包方较为有利。建设相关部门又对变更工程有新规定, 工程变更发生后应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同期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定额标准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变更工程项目的清单单价, 然后依据投标报价时承包人相对于同期市场价的报价浮动率的降价比率确定最终变更单价, 予以确定变更工程量结算。这种约定方法可一方面防止一些施工企业企图低中标价高签证变更价格以此来获得中标权谋取利益, 另一方面使双方风险共担, 而事例中的事件显然有低价中标高价签证赚取利润的嫌疑。
4)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 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以下规定给予调整:
其中, 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为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为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2 变更合同单价调整方法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的工程量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中, 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3 结语
如今工程规模大、结构复杂、功能要求高、综合技术强以及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是经常波动的, 引发通货膨胀及物价上涨、价格调整等问题给合同带来价格风险。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调价条款过于模糊, 其包含的因素不能完全反映物价上涨、工程量的实际变化情况, 必然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工期、成本。上述文章通过论述固定价合同条件下价格调整的方法, 为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从而有效的减少纠纷, 降低工程风险, 实现承发包双方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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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陆海源, 孙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变更估价方法[J].工程管理学报, 2011, 25 (5) :115-116.
[5]仲伟君.基本建设中如何规避施工合同风险的体会[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2010 (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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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方俊.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变更行为博弈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信息与管理工程版) , 2006, 28 (4) :67-69.
农民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第8篇
第一,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 比如劳动报酬, 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 签订劳动合同前, 要仔细阅读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 当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 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 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农民工应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 农民工在签字时一定要慎重, 对文本仔细推敲, 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 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在签订劳动合同前, 也可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咨询, 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特别注意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 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浅谈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9篇
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可以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更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 为了实现建设目标, 必须抓住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核心即合同管理。
1 合同签订的原则
1.1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在市场经济中, 交易双方具有平等的契约关系, 因此, 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自愿, 不是在任何强迫和压力下做出的非自愿意思表示。
1.2 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 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的决策权, 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可以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利, 也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1.3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 合同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兼顾他人利益, 使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均衡。在双务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要承担相应义务, 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1.4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 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 (订立和履行合同) 中讲究信用, 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
1.5 合法性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符合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要求,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 合同的管理
2.1 加强合同签定前管理, 把好合同签定关
合同签定前管理主要指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和合同签定时的造价控制。一个完整、科学以及合理的施工合同均应当体现工程造价的相关内容, 在签订合同签, 应当全部、合理以及科学地将这些内容予以明确, 以便各个招标单位有针对性的报价以及接受相应的条款, 尽量使得中标造价接近竣工后的实际造价。因此, 必须在招标开始就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在发放招标文件时, 在其中纳入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 虽然在招标前, 建设单位的工作量十分大,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的收益也是非常大的。没有列入招标文件的信息越多就越难以控制工程造价, 从而为项目建设带来的麻烦也就越大。主要包括:第一, 合同文件的组成以及解释顺序, 明确工程的实际施工范围;第二, 工程预付款比例、计算技术以及起扣点的规定, 此外, 还要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第三, 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以及计价方法;第四, 设计图纸或清单外工程的计费方式以及如何调整费率;第五, 竣工时间提前或延迟、质量优劣的奖惩条款以及工程索赔;第六,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在内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的损失处理方式;第七, 甲供材料和设备清单等。
合同管理必须注重合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在合同制订的过程中, 除了力求做到合同内容完整准确外, 还应当尽量详细。尽量选用国家颁布的通用性合同文本, 然后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 从而体现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具体内容, 做到条款不漏项且文字表达严谨, 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避免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和误解, 造成合同双方的责任划分不清, 进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引发争议。
2.2 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加强合同变更、材料价格管理
施工中的造价控制是履行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且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后, 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施工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就成了影响造价最主要的因素。因此, 为了促使管理正规化和规范化, 必须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个条款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2.2.1 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和签证不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更是难以控制的关键点。要想控制履行合同中的造价, 主要应当对出现的变更进行控制,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 由于造价控制直接受到个人素质和学识水平的影响, 因此, 现场使用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第二, 如果处理不好设计阶段的问题, 就相当于在源头埋下了隐患, 因此, 重点做好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其中又包括以下几个问题:①由于设计初期, 建设单位工作不到位从而到施工时才发现, 从而造成设计变更而大幅调整造价;②由于设计图纸质量问题造成的变更;③健全变更相关的审批制度, 对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2.2 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的合同管理
承发包双方在面对材料价格的异常市场波动时, 就会存在巨大的风险。而承包人确定已经造成了损失后, 就有可能会以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来尽量挽回损失。正常的材料价格波动在工程建设中是正常的, 但是异常波动也十分少见, 因此,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 对于工程量小、工期短以及完成施工图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除了对工程变革实行严格控制外, 还要实行风险自担的方式;第二, 对于工程量较大且工期紧迫, 初设刚完成就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单价合同, 由于此时对合同管理和造价的控制难度都会加大, 因此, 可以增加以下措施:首先, 招标时就明确主要材料的单价和规定;其次, 在招标文件的暂估价中列入还不确定的装修等分项工程, 如后根据此项造价进行设计和施工;最后, 对于没有计价的设备和材料及时进行询价和定价。
3 重视合同后评估
在合同管理总结阶段, 评估合同的好坏以及管理的得失即合同后评价, 后评价能够为下一个工程造价控制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总结推广管理方面好的经验, 而对于过时的、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以及不严谨的容易索赔的条款加以改正。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分为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因素, 可预见的应作为普遍性问题, 不可预见的作为可追溯时间加以标识, 通过合同后评价加以鉴别, 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4 普及合同法制教育, 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
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除了是优秀的技术人员外, 还应当熟练的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 此外, 还要精通合同业务以及熟悉合同履行、工程索赔管理等。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知识面宽广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
总之, 合同管理无论是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还是竣工验收阶段, 都是控制造价的重要手段, 因此, 为了使得建设项目达到良好的投资效益, 必须从管理方法和手段上采取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永红.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学, 2013 (11) .
[2]丰有军.浅谈施工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 (32) .
经济合同签订的相关纳税筹划 第10篇
现金折扣在税法上又叫做销售折扣, 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 为了鼓励购货方尽早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上的折扣优惠。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 所以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而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
现金折扣虽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是企业可通过修改合同条款, 变“现金折扣”为“商业折扣”, 便可达到节税效果。
例1:某企业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不含税) ,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若对方在10天内付款, 则给予对方不含税金额5%的现金折扣;若对方在30天内付款, 则不给予折扣。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取现金折扣方式。
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企业应按照100万元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 (万元)
方案二: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变“现金折扣”为“商业折扣”, 即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 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5万元, 相当于给予对方5%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购货方超过10天付款加收5.85万元 (含税) 的滞纳金, 或者是将售价提高至100万元 (不含税)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
如果对方在10天之内付款,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517%=16.15 (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增值税0.85万元 (17-16.15) 。
如果对方没有在10天之内付款, 企业可向对方收取5.85万元滞纳金 (或者是将不含税售价提高至100万元) , 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增值税销项税额=[95+5.85÷ (1+17%) ]17%=10017%=17 (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的税负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了税或晚缴了税,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增加合同个数 (分签合同) 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的计征对象为房产, 但不包括与房屋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对于房屋租赁, 一般情况下不仅涉及房屋本身, 而且包括房屋中的附属设施, 例如沙发、办公桌等。如果把房屋内的设施单独计价、出租, 则这部分与房屋可分离的附属设施的租金收入就不计缴房产税, 只计缴营业税。
例2:某企业将其闲置的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 租金共400万元 (其中厂房分摊300万元, 设备分摊100万元) 。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用整体出租的方式, 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则设备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 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房产税= (300+100) 12%=48 (万元)
应纳营业税= (300+100) 5%=20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48+20=68 (万元)
方案二:采取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 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份合同, 设备不作为房屋的一部分, 因此设备租金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则:
应纳房产税=30012%=36 (万元)
应纳营业税= (300+100) 5%=20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36+20=56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12万元 (68-56)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减少合同参与人数的纳税筹划
对于同一合同, 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 各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合同的各自金额贴花。这里的当事人, 是指对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我们可以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前提下, 尽量减少书立合同的参与人数, 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 以便使当事人的总体税负下降。
例3:甲、乙、丙、丁4人签订合同, 其中乙、丙、丁3人的基本利益一致, 合同总金额为2 000万元, 适用印花税税率为0.3‰。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乙、丙、丁4人签订合同。
各方共需贴花=2 0000.3‰4=2.4 (万元)
方案二:由于乙、丙、丁3人的基本利益一致, 可以选派乙作为代表, 让其和甲签订合同。
各方共需贴花=2 0000.3‰2=1.2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共少贴花1.2万元 (2.4-1.2)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签订分期收款合同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企业销售业务量大, 全款无法一次性收回的情况, 若签订了普通销售合同而非分期收款合同, 则在第一年度应当全部确认收入, 全额纳税;若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了收款的具体日期, 则分期纳税, 由此可延缓纳税时间, 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4:某商业企业有一笔不含税售价为1 000万元的销售业务, 款项无法一次性收回, 第一年可收回400万元, 第二年可收回300万元, 第三年可收回300万元。与此业务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金额为40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签订普通销售合同, 即1 000万元在第一年全部确认为收入。
应交增值税= (1 000-400) 17%=102 (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2 (7%+3%) =10.2 (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1 000-400-10.2) 25%=147.45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102+10.2+147.45=259.65 (万元)
方案二: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则只有400万元在第一年确认收入。
应交增值税= (400-400) 17%=0 (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 (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400-400400÷1 000-0) 25%=24025%=60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0+0+60=60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199.65万元 (259.65-60)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虽然第二年、第三年还是要将第一年少交的税199.65万元补交, 但却延缓了纳税时间, 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修改直销合同的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金额17% (13%) -不含税购进货物金额17% (13%) =不含税增值额17% (1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金额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只要其采购时取得专用发票, 便可按增值额来缴纳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与增值额无关, 仅与销售额有关。因此, 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货物。当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 要从企业 (一般纳税人) 取得直销业务时, 企业应当尽量不先将产品卖给个人, 以免增加销售环节而多纳税。
例5:某保健品公司采用直销方式推销产品, 其业务员并非企业雇用的员工, 而是一些兼职人员, 所签合同并非一定是劳务合同, 而是业务或劳务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业务员从公司的提货价必须与卖给客户的零售价一致, 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本年度该保健品公司直销收入总额为10 000万元, 进项税额为50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按照原合同规定的纳税情况。
可分为两步销售, 第一步是公司按提货价给业务员, 应纳增值税=10 00017%-500=1 200 (万元) ;第二步是业务员按照零售价卖给客户, 应纳增值税=10 0003%=300 (万元) 。
方案二:修改合同条款为:“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去销售, 按照公司统一定价卖给客户, 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这样就只有一步销售, 即公司销售给客户, 应纳增值税=10 00017%-500=1 200 (万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300万元 (1 200+300-1 200)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六、分解营业额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就要求企业改变签订合同的方式, 把含有代收性质款项的营业额进行分解, 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改变重复收取款项的业务模式, 把本应属于其他公司的收入从本公司的总收入中分离出来。
例6: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一期产品展览会, 获得营业收入共2 000万元。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展览馆场地租赁费用1 00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展览公司向参展企业收取参展费2 000万元, 然后再支付给展览馆1 000万元租金。具体来说, 签订两份合同:一是展览公司与参展企业签订2 000万元的合同;二是展览公司与展览馆签订1 000万元的合同。则:
展览公司应交营业税=2 0005%=100 (万元)
展览馆应交营业税=1 0005%=50 (万元)
方案二:展览公司收取参展企业参展费1 000万元, 另外租金1 000万元由参展企业直接交付给展览馆。这样, 展览公司与参展企业只需签订1 000万元合同;再由参展企业与展览馆直接签订1 000万元合同。则:
展览公司应交营业税=1 0005%=50 (万元)
展览馆应交营业税=1 0005%=50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营业税50万元 (100-50) , 因此应当采用方案二。
参考文献
[1].梁文涛.纳税筹划.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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