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营改增的税务管理论文范文
影响营改增的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长租公寓是房地产三级市场的一个新兴行业, 它主要是将业主的房屋租赁过来, 通过装修改造和家电家具配备, 以单间的形式出租给房屋周边的上班人士。
长租公寓在我国目前尚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 其在发展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突出表现在:一是融资和税收成本较高, 特别是“营改增”之后, 长租公寓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5%上升至11%;二是因重资产经营导致长租公寓的盈利周期较长;三是非规模化和专业化不能生存;四是长租公寓的经营资质不明确造成了其政策约束的瓶颈。
二、“营改增”对房屋租赁的主要影响分析
目前长租公寓的市场参与者主要是房地产商、酒店、房屋中介结构和创业公司等, 但是从长租公寓的房源模式来看, 其主要适用的是房屋租赁业务的相关税收法规。“营改增”对房屋租赁业务的主要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率变动较大, 即“营改增”之前的房屋租赁业务按照5%的营业税税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 按照税收法规规定, 其税率提高至11%, 税率的提高极大可能会增加房屋租赁业务的税负;二是对收入核算、确认的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 而增值税外价外税, 二者计算的税基有所不同, 因此营改增对租金收入和核算和确认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长租公寓主要税务筹划点分析
目前长租公寓的市场参与者主要有房地产商、房屋中介机构、酒店行业和创业公司四大类, 而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受其资源和运营能力的影响形成了长租公寓的不同运营模式, 具体参考表1。
从表1可以看到, 长租公寓的市场参与者不同, 其房源模式和运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由此给长租公寓“营改增”之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筹划点来进行税务筹划:
(一)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来减轻长租公寓的增值税税负。根据财税[2018]33号文的规定, 部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对于一些原本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却难以获取足够的进项税抵扣发票的长租公寓公司来说提供了筹划的机会和空间。
(二) 租金收入的确认核算方面的筹划
不同的租金收取方案对于长租公寓租金收入的确认、核算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进而会对当期预缴的所得税和应缴增值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若不能对租金收取方案进行合理预测和规划, 则在实务中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公寓当期预缴的所得税, 增加其资金流转压力, 另一方面则可能会增加当期的销项税额, 而进项税的抵扣额一般在当期不会有太大波动, 从而造成长租公寓当期应缴增值税增加。由此可见, 租金收取方案及租金收入的确认核算是长租公寓税务筹划的另一个关键点。
(三) 测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来进行进项税的筹划
“营改增”之后, 如果单独从税率方面看, 长租公寓的税负会有一定的增长, 但是从整体来看, 如果公寓能够取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 则税负是否增加还是一个未知数, 长租公寓也可以把它作为一个降低税负的筹划点, 通过比对“营改增”前后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来确立一个税负相等的平衡点, 并据此来规划进项税的抵扣率来实现税负的降低。
四、“营改增”后长租公寓税务筹划对策
如上文所述,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 长租公寓在运营管理过程中虽然受“营改增”的影响较大, 但同时也给其带来了税务筹划的部分空间。在实务中长租公寓可以结合这些筹划点采取一定的对策来进行税务筹划:
(一) 结合长租公寓收入水平, 进行纳税人身份明确
不同规模的长租公寓其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按照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会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区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较高, 但是却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较低, 却不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在实务中, 长租公寓应当结合自身的发展规模、收入水平和进项税可抵扣水平来对自身的纳税人身份进行明确, 特别是一些已经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 但是有改变纳税人身份以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公司来说应当充分利用财税[2018]33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纳税人身份的调整。
(二) 租金收入的方式及确认时点的筹划
租金收取方案如何规划对于长租公寓的增值税缴纳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因此长租公寓可以考虑通过在租赁合同条款中的特殊约定来改变租金的收入方式和确认时点, 而这些特殊条款约定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税收法规中对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点和收入确认的条件, 实现既能获取租金的预收款项, 却并不一次性确认收入, 以此来实现延迟纳税, 获取税金的时间价值, 以增值税为例, 按照税法规定, 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 因此在实务中长租公寓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在租赁中优势地位与对方进行协商, 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专用发票开具的具体方式来延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三) 进项税抵扣筹划
如上文所述, 测算出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的平衡点是进行进项税抵扣筹划的主要手段。在实务中, 长租公寓可以根据这个平衡点建立如下等式 (以11%税率为例, 不考虑税金附加项)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增值率= (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 /销售额=1-抵扣率
营业税征收额=销售额*5%的征收率
可抵扣无差别平衡点即为二者相等时:
销售额*11%*增值率=销售额*5%的征收率
(1-抵扣率) *11%=5%, 计算可得抵扣率为54.55%
即在实务中长租公寓要取得至少54.55%的抵扣率才能使得其营改增前后的税负相等。因此可以考虑获取超过此比率的进项税抵扣额来实现税负的降低。
(四) 关注税务筹划的风险管控
税务筹划虽然以降低税负, 增加经济效应为目标, 但是收益往往是与风险并存的, 在税收筹划实务中应当对税务筹划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要实现对税务筹划的风险管控, 须从两方面做起:一方面是在进行长租公寓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要熟悉房屋租赁业相关的税收法规以及营改增前后的主要变化, 只有这样才能规划出风险较小的筹划方案, 从而成功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另一方面则是要依法进行筹划, 即税收筹划要符合国家的税收法规和政策, 不能简单为了节税而节税, 应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全局角度来统筹考虑。
五、结语
长租公寓作为房地产三级市场的一个新兴行业, 其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与其业务相关的很多管理方式和策略处于探索阶段。本文结合营改增政策和长租公寓的运营模式和特点, 探讨了其税务筹划的一些筹划点, 并据此提出了一些较为具体的筹划对策, 旨在帮助长租公寓合理降低税负和涉税风险, 进而实现快速稳定发展。
摘要:长租公寓因其精细化管理、品牌化运营和标准化售后服务能够更好的满足租赁者的高品质和高质量需求而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自2016年5月份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 房屋租赁业在税负和收入确认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基于此, 本文从“营改增”的视角, 探讨了“营改增”对房屋租赁的主要影响以及长租公寓在“营改增”后的主要税务筹划点, 并据此提出了“营改增”后长租公寓的税务筹划对策, 旨在为长租公寓合理降低税负和涉税风险, 提高收益率提供参考。
关键词:税务筹划,长租公寓,“营改增”,风险
参考文献
[1] 丁小飞.REITs在我国长租公寓融资中的应用研究以新派公寓为例[D].北京交通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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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让红.浅谈房地产企业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J].中外企业家, 2017 (4) .
影响营改增的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主要是指将营业税的项目改为增值税进行缴纳, 增值税针对的是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 避免重复纳税, 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财税体制的加快改革, 减轻企业的税负, 从而促进企业能够更加高效的发展。我国从2012开始“营改增”, 在2016实现全面地落实, 通过对税制的统一和规范, 实现对增值税的引入, 从而促进行业的上下游间具有良好的链条关系, 提高行业税负的均衡性, 达到完善流转税制目的, 在增值税的实施后, 由于其只对产业链中增值的部分采取收税, 来降低税负, 这种税务征收的特点对第三产业的发展比较有利, 有效地提高了国民经济内第三产业的比重, 对产业的分级也实现了深化, 但对建筑企业来说, 对其产生的影响却并不乐观。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一)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的管理中, 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拆除、扩建、新建以及改建等, 因此其供应链是十分复杂的,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 企业税率就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由于税率的提高导致建筑企业需要找寻税负的新的平衡状态, 另外,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 建筑企业使用的材料费用也对其税负造成一定的影响, 建筑材料的种类不同对税负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二) 对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后, 建筑产业造价的结构是需要发生变化的, 将之前的价内税变成了价外税, 因此, 建筑工程招标的标书内容也就更加复杂, 这对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造成很大的影响。面对这样的情况, 在建筑行业投标书中具有的增值税就可以通过增值税的方式进行合法的抵扣, 同时还能够有效的促进之前的转包和分包行为得到合法实践和实施, 直接承包者可以通过相应的进项税款的增值发票进行税务的抵扣, 而对于那些不合法分包行为, 则不能通过进项来进行抵扣。
(三) 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对于企业的实际资产来说, 在计算的过程中需要在原价的基础上进行增值税的扣除, 这样就造成了实际的企业资产是低于企业的之前营业税的金额的, 而在建筑企业的管理中, 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材料采购困境, 建筑企业在建筑材料的采购中, 一些供应商并不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这也导致了建筑企业对这些材料费用不能实施税率的抵扣, 进而导致建筑企业财务总额的不断增加, 这也一定程度的影响到了建筑企业的净利润。在“营改增”实施后, 不仅对建筑企业财务造成了影响, 同时对企业会计工作也造成了影响, 其核算的项目增加, 导致记账的难度增加。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一) 完善企业的内控制度
在国家实施“营改增”后, 为了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需要建筑企业对现有的企业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从而来避免制度漏洞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建筑企业需要全面的掌握其承揽、采购、合同、分包以及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的情况, 进而对其进行修改, 只要涉及“营改增”内容的制度都要针对性改动, 另外, 企业在内容制度的编制中, 还需要了解和掌握市场上“营改增”的新变化, 进而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 并以准确有效的数据来作为编制规范制度的基础, 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性[3]。
(二) 加强税收项目的独立核算
在实施“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所涉及的税收项目也就具有了独立性, 因此, 对其成本和收益项目需要独立进行核算, 为了保证核算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 要对项目规模、范围以及项目的进程等进行重点的关注, 同时还要明确项目相关负责人和核算人具有的责任, 必要的时候还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来让他们对专业税务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控, 并且还要对企业资金的流动进行跟进监督, 保证企业财务的准确性。
(三) 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能力
在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中, 财务人员是进行财务管理和计算的直接实施者, 他们的综合能力直接就影响到了财务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由于实施“营改增”后, 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这就需要建筑企业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来保证财务管理的质量。建筑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培训的方法, 来将一些“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传授, 还可以采取实践操作的方式来规范他们的财务工作流程和管理内容, 促进他们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促进企业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 就需要建筑企业正视“营改增”影响的现状, 进而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解决, 这是建筑企业良好发展的必要认识。
摘要:近年来, “营改增”所涉及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广泛, 逐渐的扩展到了各个行业中, 其主要的目的是实现对行业发展的促进。在建筑企业的发展中, 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 “营改增”对其发展带来了到来了诸多的问题, 这也造成了建筑企业税负没有降低反而增加的情况, 对建筑企业税务管理也造成了很大影响, 下面, 本文就针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对策, 希望为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务管理,财务影响,处理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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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阳芳.“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管窥[J].中国化工贸易, 2018 (6) .
影响营改增的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 避免重复征税, 减轻单位负担
实施“营改增”之前, 一些经营单位的全部所得是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在征收营业税的过程中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实施“营改增”之后, 可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降低了许多经营单位的税负, 有利于促进了这些经营单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 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在实施“营改增”之前, 劳务涉及的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并不是很明确, 很难区分混合销售业务、兼营业务, 时常会发生劳务和商品捆绑销售的问题出现,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 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明确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界限, 对所有的劳务和商品征收增值税, 征收管理工作由同一部门来管理, 大大提高了征收管理的水平。
二、“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首先, 影响企业的税负。在实施“营改增”之前, 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这就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在实施“营改增”之后, 企业的增值链条逐渐完整, 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这就大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由于不同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 企业税负受到“营改增”的影响也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例如交通运输企业, 在实施“营改增”之前采用的税率为3%, 增值税税率为11%, 名义税率提高了8%, 其中燃料费、人工费、修理费、运输办公设备、过桥费等是该行业的主要成本, 然而目前这些成本是很少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 虽然一些办公设备、运输设备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每年都会采购这些设备, 因此会增加企业的税负。经过相关数据调查我们发现全面推开“营改增”后, 原“3+7”行业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行业) 和新纳入的四大行业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实现了全面减税, 试点行业直接减税合计4581亿元, 减负率高达22.85%。“3+7”行业平均减负率44.64%, 四大行业平均减负率15.91%, “3+7”行业平均减负程度高于四大行业。以建筑业为例, 根据统计, 建筑业在此次全面实施“营改增”的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间, 直接减税额128.8亿元, 减负率仅为3.5%, 远低于四大行业平均减负率15.91%和全部行业22.85%水平。
其次, 影响企业财务税收风险。在实施“营改增”之后, 会给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带来较大的改变以及挑战, 例如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需要面对新旧税制政策变化和衔接等问题, “营改增”既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 也给报税系统、开票系统、缴纳税款、认证抵扣等操作带来较大的变化, 如果操作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其中主要体现在取得和使用发票不当、税率适用不当、分摊进项税额不当等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税制改革之后, 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用、材料加工、水电等公共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不能在应税与非应税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就很容易引发财务风险, 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 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进行设置科目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 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例如实施“营改增”之后, 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加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在核算资产、收入、负债、成本的过程中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更加的详细, 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同时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 一些建筑企业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 当缴纳营业税的过程中也是由施工方完成代扣代缴工作, 然而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 在应纳税额中会发生一些可以抵扣的项目, 因此需要完成相关发票凭证的认证工作, 这就大大地增加了一些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最后, 影响对供应商的选择。例如在“营改增”前, 施工企业为降低成本, 往往选择个体户, 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提供材料、机械设备租赁, 因为无论该合作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只要能开出真实合法的发票即可, 至于是什么类型的发票, 或发票所含的税金是多少与施工企业都无关。但是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一部分增值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因此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 大多数企业会优先考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三、“营改增”提高税务管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从上述情况来看, 我国实施“营改增”会给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从以下对策出发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一) 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
国税部门可以针对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 通过税企QQ群、微信群、电话等方式温馨提醒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履行纳税申报, 发布办税服务厅流量高峰期提醒, 大力推广网上申报和预约办税, 减少集中申报大厅出现拥堵的可能, 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 缓解申报高峰压力。同时国税部门要对负责税务人员和除重点税源企业之外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及原国税征管纳税人培训, 包括试点政策、申报办法、增值税涉税会计核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操作等。
(二) 调整财务管理模式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 很多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 纳税依据为开具的普通发票,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依据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显然这改变了纳税的方式, 因此这些企业需要改变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 这样才能适应税制改革的变化。企业针对过去垫付项目款项的问题, 要提高控制的力度, 尽量将“预付款项”转变为“报销付款”, 这样当发生支出的时候就可以抵扣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便于及时的归集业务的成本费用, 这样可以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 及时、客观、准确地反映出企业实际的利润情况。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公共费用支出, 需要采用科学的分摊方式, 采用科学的方式将发生的公共费用在增值税项目上进行分摊, 实现节税的最终目的。
(三) 做好税收的筹划工作
营业税与增值税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因此企业要对“营改增”税务文件进行认真的学习, 定期召开相关的税务专题会议, 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 广泛的收集意见, 拓宽创新税务筹划思维, 科学合理的选择供应商, 例如选择可以提供进项税额的供应商, 这样可以扩大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采用科学的方法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争取在谈判中的主动权。同时, 企业也要时刻关注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预判和测算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 就“营改增”的相关事项, 聘请专业的税务专家, 对企业的税收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筹划, 这样可以充分地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同时企业也可以制定出相关的激励奖罚政策, 奖励一些在采购、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人员, 将奖励与工资绩效挂钩, 这样可以督促、鼓励工作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利于企业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企业的成本构成情况可根据现阶段或即将实行的增值税税率归类梳理, 在政策过渡阶段尽可能提高可抵扣的成本构成比率, 提高可抵扣税率高的成本构成项目, 比如减少劳务用工、提高机械作业水平等
(四) 提高企业防控税务风险的能力
在实施“营改增”的经济背景下, 企业需要面对较大纳税性质的转变, 这个过程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 因此企业必须提高自身防控税务风险的能力。一方面, 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需要加强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学习, 对营业收入等会计核算进行细化, 不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另一方面要做好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为了保证合理、合法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必须派遣专业的人员来管理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要严格按照增值税的开票流程开具发票, 不能随意地开具、借出、毁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及时登记和定期核查已经开具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及时地向税务机关报失, 不得瞒报和漏报。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营改增”可以起到重要性的作用, 无论是对税务部门还是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的采用科学合理的对策来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出“营改增”的重要性作用。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 在我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了“营改增”,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对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带来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 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我们应该加强对“营改增”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管理,影响,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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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郑丽霞.关于“营改增”税改对财税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 2016 (34) .
影响营改增的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后营改增”阶段高校税务管理的特点
高校涉税业务主要为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租赁等, 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高校的公益性质和享受财政拨款及非税收入为主等特征, 原本的税务管理工作比较粗糙。但进入“后营改增”阶段后, 随着税务金税三期系统的全面升级, 大数据、信息共享、智能稽核等强大功能的上线, 规范了税务票据领取和使用, 助推了高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后营改增”时代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
(一) 对征收管理主体的影响
鉴于高校应税收入的业务性质, 在“营改增”之前一般只涉及地税管理税种。“营改增”开始之后大部分高校需要在国税机关增开户头, 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税款申报解缴需要同时面对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 涉及两种机关的票据领用等。再者由于千禧年后, 大部分高校都进行了新校区建设, 新老校区加起来至少两至三个, 大部分都在同城不同区内。由于税款属地化管理加强, 不同校区纳税申报解缴需要接受不同行政区域的税务主管机关管理, 同一个行政区域还需要面对国地税两个不同主管机关, 这样的后果是一个高校至少要接受四个不同税务机关的管理, 检查、申报、文书等工作使得各高校税务会计疲于奔命。进入“后营改增”时代, 税务机关的合并, 管理上的去繁化简, 让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大大减轻。
(二) 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进行的初期, 对高校这一非企业性质单位的身份认定一般采取自愿选择的原则。高校主要收入来源于财政拨款, 成本分担核算机制也不够健全, 特别是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科研业务的主要成本人力成本核算不精细, 进项抵扣项也较少, 一般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但进入“后营改增”阶段后, 大部分税收征管机关严格执行了通过年应税销售额是否在500万以上来甄别纳税人身份的政策。上线金税三期后,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年应税消费额达到500万以上, 税务机关会通过大数据获取信息, 强制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并且500万这一临界触发点不是由税务人员通过人工检查或者专项审计实现, 而是通过强大的信息技术手段自动触发, 触发后强制要求转换纳税人身份程序, 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推送提示信息, 如若不理会这项要求, 则各项业务都会受到限制。对高校影响最显著的提醒措施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通过税务机关代开, 如果税务机关启动身份认定转换强制程序后, 所有开具专票的申请将不会受理和通过, 直接影响高校业务的开展, 特别是科研业务和租赁业务等。
(三) 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时期, 大部分高校会计核算并没有执行彻底的权责发生制, 部分高校在应税业务发生时未计提相应的税款, 而是等待申报解缴时再行计算, 再者部分高校依据款项实际到账时间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完全转移原则确认收入, 实务中税务机关主要以发票开具时间来界定收入实现时间, 要求的是权责发生制, 如此就存在高校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存在到款时间差问题。这个棘手问题在“后营改增”时代得到了彻底解决。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 高校应实施双基础、双分类、双报告的新会计制度, 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执行收付实现制,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执行权责发生制, 从根本上解决了“营改增”之后对收入确认的时间差、不含税收入的计量, 对应交税款的明细核算, 对税款的预提等长期困扰高校财务的问题, 这是“后营改增”时代对高校财务非常重要的影响, 也是极为有益的影响。
三、“后营改增”时代高校税务管理应对策略
(一) 会计科目设置的应对
进入“后营改增”阶段后高校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再盲目, 不再需要自行研究明细科目的设置, 只需要遵循新《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进行即可。如果高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应交增值税”这个一级科目下设置“应交税金、未交税金、预交税金、待抵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1) 等二级科目, 在二级科目下还应该继续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如在“应交税金”这个二级科目下应当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 (1) 三级科目。如果高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则只需要在“应交增值税”这个一级科目下设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税金”、“代扣代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当然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只设置其中某几项明细。
(二) 会计核算的应对
在“后营改增”阶段, 高校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存在到款时间差这一问题通过实施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会计得到解决。以取得科研收入为例, 如果高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动时编制财务会计分录:
同时编制预算会计分录:
在购入资产或接受劳务时编制财务会计分录
同时编制预算会计分录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动时编制财务会计分录:
同时编制预算会计分录:
(三) 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应对
虽然在“后营改增”时代,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身份认证是严格按照年应税销售额是否在500万以上来甄别纳税人身份, 但实际依然有纳税人主动选择身份的空间。比如年销售收入500万的界定, 不是按照自然年度来衡量, 而是滚动按12个月份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来判断, 高校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收入实现时间, 适度调节来应对。又比如即使成了一般纳税人, 也可以申请将出租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国有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按5%的征收率简易征收等。如高校抵扣项较多, 希望将身份界定为一般纳税人, 则可以积极组织收入, 适当集中收入时间, 在应税收入达到峰值的月份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若高校抵扣项较少, 希望将身份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可通过如将部分租赁业务交由后勤公司、资产公司来管理, 适当均衡收入实现时间来处理。
但是到底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有利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 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充分考虑。可以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效果纳税人的无差别税负平衡点进行定量分析。
仍然以高校科研收入为例进行计算, 针对科研收入, 一般税务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同时增值税附加税种一般有城建税, 税率7%;教育费附加, 税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 税率2%。设高校增值税含税收入为A, 可抵扣进行税额为B, 则
当X=Y时, 可知。也就是说当可抵扣进项税额与含税收入的比值高于2.75%的时候, 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更低;当可抵扣进项税额与含税收入的比值低于2.75%的时候,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更低。
(四) 充分利用税收新政的应对
“后营改增”时代, 国家针对增值税出台了许多高校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需要高校税务工作者熟知政策, 提高专业水平, 为学校降低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政策的关键是所有项目的价款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而执行这项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是须书面合同, 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税务人员需要充分告知科研人员相关信息, 整理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 做好相关合同的报送审核工作。
相关优惠政策还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 (不含下属单位) ,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纳入预算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妥善确定收入性质, 加强与财政和税务的沟通, 争取享受免税政策, 也是“后营改增”时代重要的应对举措。
目前税务机关正在开始实施电子票据新政, 高校作为科教育科研排头兵, 上下游合作单位素质均较高, 对信息化接受程度较好, 可以积极申请电子税务票据试点, 开具电子税务票据, 减轻票据开具、保管和申领工作量, 借助电子化票据配合无现金收支系统, 全面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五) 完善成本计量的应对
在“后营改增”阶段, 为了充分享受进项税抵扣, 进一步提高涉税业务财务核算的准确定, 应加大对成本核算的管理, 特别是科研活动的成本核算, 完善抵扣链。仍以科研经费的成本计量为例, 可单独设置账务反映科研项目的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明确分解各实验室水电气费, 合理补偿人力成本, 做好间接成本的分摊, 将可归属的成本项目相关进项税款发票全面收集, 及时进行认证, 避免过期情况出现。
(六) 内部管理的应对
“后营改增”阶段高校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内控管理, 严格税务票据的开具、领用、保管、登记、核销, 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 堵住各项漏洞, 加强与校内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于不能在非税、免税项目中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要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加大对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相关税务知识的培训, 普及增值税相关知识, 取得师生理解支持, 促使其了解增值税票知识, 分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学会辨别票据真伪, 减小学校税收管理风险。加强与财务、税务主管单位的沟通, 争取政策倾斜。多管齐下, 充分减轻税务负担, 不断提高办学、科研效益, 更好地服务社会。
摘要:随着全国“营改增”工作的胜利完成,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开启, 新《政府会计制度》全面实施等诸多新情况的出现, 高校税务管理正式进入了“后营改增”阶段。国地税合并后税收主管机关发生变动, 税收属地化管理加强, 实施新会计制度后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成为高校应税收入核算基础, 这些变化对高校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文章根据高校实际税务管理工作情况, 全面分析“后营改增”时代影响, 从纳税人身份选择到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成本计量、内部管理等方面提出可行的应对措施, 降低高校税负, 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关键词:税务,高校,“营改增”
参考文献
[1] 郭红星.“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商, 2016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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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饶宝红.“后营改增”时代对高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研究以浙江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 2015 (16)
影响营改增的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8月1日起,“营改增”即将在全国推行。此次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个新的名词进行了定义。四川省国税局日前下发了培训资料,就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问题作了明确。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概念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支付增值税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增值税税款(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计算公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3年9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所使用的税率。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需把握的要点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之前征收营业税时,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必须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掌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缴纳的分配。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例如:兼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017%+2006%-150=32(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170+12)=6.59%,
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6.59%=2.11(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2-2.11=29.89(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概念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影响营改增的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一些纳税人对“营改增”有一个错误的理解, 就是认为“营改增”政策主要是针对营业纳税人, 并不是针对原有的增值税纳税人的, 因此一些原增值税纳税人仍然按照原来的方式处理其业务, 不需要做出很大的改变。但是, 事实上这样的想法不够全面, 如果企业财务部门依然按照原来的方式处理业务, 很有可能会为这个期待带来不必要税收负担。
“营改增”对我国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政策实施之前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经营和生产中的问题向政府交纳税款。在政策实施之后税务主管部门只需要对企业服务和产品销售的增值部分进行征收增值税即可。“营改增”政策既可以减轻企业产品和服务在市场流通中的赋税, 还可以防止企业主营项目被重复征税的现象。随着国家不断深化“营改增”政策, 给企业会计核算的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 研究“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对税务处理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可以保障企业合理纳税, 帮助企业处理好会计审核的工作。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对计税依据改变的影响
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 原来的混合销售行为需要适应新的规定, 应当缴纳增值税, 按照不同的税率以及不同的项目类别进行区分, 分别设账、分别核算, 如果不能进行分别核算, 或者是不能进行准确地核算, 应税的税率从高。
“营改增”政策实施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和方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尤其是对企业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改变、征管主体改变、征收税率改变和计税方法改变的影响[2]。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 税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按照产品税收入的总额进行征税的。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 税务主管部门在征收增值税时, 只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避免出现重复征税或者合并征税的现象。实施“营改增”政策是为了约束企业进行税收处理出现的偷税行为。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的条例进行税务处理。比如在进行征税之前, 企业是按照营业税的征收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 依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税额抵扣。在实施“营改增”之后, 新条例中要求企业的成本认账价值与进项抵扣额产生直接的关系, 否则会导致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出现的计税依据改变。实施“营改增”政策对税务处理计税依据改变的影响如下:
在企业固定效应可控、企业规模一定的情况下,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 企业的核算免税的销售额为0.3245 (0.2545) ;利润率为2.3434 (0.8765) ;常数项为7.8976 (0.8976) ;货物销售额合计为-0.2454 (0.4546) ;利润率为0.4675 (0.6757) ;常数项为3.6758 (0.5678) ;投资收入为-0.3423 (0.2343) ;利润率为3.5647 (0.7865) ;常数项为5.6755 (0.6766) ;出口货物的计税额为0.2324 (0.1234) ;利润率为0.6754 (0.7868) ;常数项为1.4544 (0.5545) 。 (单位均为万元) 。从控制变量的角度来看, 核算免税的销售额、货物销售额合计、投资收入和出口货物的计税额都会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当企业规模越大投资也会越大, 对核算免税的销售额、货物销售额合计、投资收入和出口货物计税额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通过上述数据表明, 企业规模、利润率、常数项和企业固定效应对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中会影响企业未来一年的投资水平。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对征管主体改变的影响
营业税的收取是企业出现赋税重复的现象, 并且这种现象严重,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决策。在1954年, 法国政府调整了原有的营业税, 开始征收增值税, 将每次流转额作为计税的依据, 开始征收增值税。在实施的过程中, 其税源更加的广泛, 税基更加的稳定;采用凭票抵扣的模式, 这样的方式能够高效的环节赋税重复的问题, 它只是对企业经营中增值的那一部分进行征税;在征管方式上, 更加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监察, 因为增值税的抵扣, 是只需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就可以进行的。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营业税征管主体是税务机构的有机整体, 而增值税的主体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 将原本的缴纳地税改为缴纳国税。国家提出“营改增”政策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和合并征税的现象,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既可以降低企业赋税的压力, 还可以提高企业税务处理的水平。
三、“营改增”政策实施对征收税率改变的影响
营业税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的适用税率为4%,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适用的税率分为四个标准, 即为5%、10%、12%、16%。而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率为2%。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征收税率改变的影响如下:
在企业固定效应可控、企业规模一定的情况下,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0.3245 (0.1245) 时, 利润率为1.3564 (0.4565) 、常数项为6.8444 (0.5676) ;增值税征收率为-0.8768 (0.4567) 时, 利润率为-0.4655 (0.5557) 、常数项为-0.3358 (0.5668) ;增值税扣除率为-0.4533 (0.2343) 时, 利润率为-0.555 (0.7877) 、常数项为-0.4555 (0.6766) ;减按征收为0.2114 (0.1134) 时, 利润率为0.5554 (0.7558) 、常数项为1.4765 (0.2345) 。 (单位均为万元) 。增值税征收率和增值税扣除率的系数为负, 而且系数接近于0, 说明征收税率改变不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对企业其他税务处理产生的政策效应是保持一致的。从其他变量的角度来看, 发现企业规模对征收税率改变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当规模越大时, 征收税率改变越低。当规模越小时, 征收税率改变越高。
四、“营改增”政策实施对计税方法改变的影响
增值税是源于法国, 在1954年开始实施, 并且被广泛地应用到各个国家。当前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已经将服务业的征税纳入增值税中。这项政策改革后, 更加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体制。
营业税应纳税额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的当前营业额乘以4%,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 营业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而小规模企业的纳税人只需要将当期营业收入乘以2%。实施“营改增”政策对计税方法改变的影响如下:
在企业规模一定、企业固定效益一定的情况下,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 一般计税方法为0.3245 (0.1245) 时, 利润率为0.5643 (0.2544) 、常数项为1.3564 (0.4565) ;简易计税方法为0.8768 (0.4567) 时, 利润率0.555 (0.7877) 、常数项为0.5554 (0.7558) 。 (单位均为万元) 。实施“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具有促进作用, 通过以上的数据显示计税方法改变的系数为正, 表明“营改增”政策产生的收入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方式。从解释变量的角度上来看, 可以发现“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较大。
五、结语
在“营改增”政策环境的影响下, 企业需要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培训, 在明确“营改增”政策环境影响下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负面影响后, 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 保证企业有效应对“营改增”政策中每一项工作。从企业经营发展的角度来说, 合理的纳税人身份和增强发票管理等机制是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企业需要不断地强化税收的管理政策, 根据政策条例合理处理涉税的事项,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赋税的压力。
摘要: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 企业会面临重复纳税和合并纳税等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此现象, 研究“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对税务处理的影响。实施“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改变、征管主体改变、征收税率改变和计税方法改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过数据说明;当企业规模越大投资也会越大, 对企业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改变、征管主体改变、征收税率改变和计税方法改变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计税依据改变,征管主体改变,征收税率改变,计税方法改变
参考文献
[1] 李勇, 李鹏.不动产“营改增”后财税处理及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7 (12) .
影响营改增的税务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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