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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一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一办法一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教育

活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市、县纪委会议部署要求,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根据市纪委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求,决定在全院开展学习《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风廉政建设和扫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使命,提出并发展形成了一系列新理论新思想新论断,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完善出台的一系列党规党纪,既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政治保障,也对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员干部必须率先学纪懂纪、自觉知纪明纪、严格守纪执纪,只有学习好,才能把握好运用好。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党章党规党纪等内容,特别是集中学习新颁布实施的“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在全院党员干部中掀起真学真懂、锤炼党性、学深悟透、砥砺作风,学用相长、提升本领,学以致用、推进工作的热潮,切实做到准确把握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重要判断,准确把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启示,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伯的重要部署,准确把握标本兼治推进管党治党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要求,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规定,力求使全院党员干部党性观念明显提高、纪律意识明显增强、思想作风明显改进、履职能力明显提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三、学习内容

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院党员干部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一个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必须经常学、持续学,持这以恒、学懂弄通、融会贯通。新颁布实施的“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是监督执纪的新守则,每条每款都有深刻的内涵和明确的指向,必须反复学习、反复思考、反复对照、全面掌握。全体党员干部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突出抓好《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等方面内容的集中学习教育,务求取得实效。

四、实施方法

此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自2017年3月中旬至5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10日-15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后,在全院掀起学习高潮。全院干部要人人参与,全员覆盖,切实增强学习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在微信公共号站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院上下努力营造深厚舆论氛围。

(二)集中学习阶段(3月15日-4月30日)。全体党员干部要将“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列入本年度重点学习内容。

1.开展专题辅导讲座。邀请市纪委有关领导为全院干部作专题辅导报告,解疑释惑。辅助学习。

2.组织“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采用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把主要精力用在学习原文上,遂字遂句、遂章遂条地学习,真正学懂、学透、学通,并深入开展学习交流,讲感受、谈体会、话收获,以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使“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3.主要领导上主题党课。院主要领导要为全院职工上一堂“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主题党课,各支部书记也要为本支部全体党员上一堂“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主题党课,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纪懂纪、知纪守纪、筑牢思想防线。

医院对组织学习、讨论交流、专题党课情况要留存文字、影像资料,并将心得体会和讨论情况分别形成书面材料备案存档。

(三)实践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26日)。要做到边

学习、边实践、边总结,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查找个人存在不足,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在学习教育实践中,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注重调查研究,把握规律,完善制度,推进工作,努力形成学习“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教育活动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由院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集中教育活动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把握学习方法。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全面准确深刻领会精神实质,防止用他人辅导代替自己学习、把专家辅导变成专家“主导”;坚持创新学习形式,多运用研讨式、调研式、案例式学习方法,在交流互动中深化认识、加深理解;坚持问题导向,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上聚焦,在完善制度、规范执纪上聚力,把集中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发展的具体措施,实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用学习推动工作落实,用工作检验学习成效。

一办法一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311、S331公路纵贯全境。全镇辖11个行政村,77个村民小组,9790人,区域总面积198平方公里。公路总里程185公里(其中国道20公里,省道40公里,村村通25公里,村组公路100公里)。

自2001年至今,我镇的农村公路建设,结合老界岭旅游开发,先后投入巨资,新修公路总里程110公里,新建大小桥梁60多座。在新建的农村水泥路中,县乡道路40公里,集镇道路10公里,村村通道路25公里,全镇10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逐步形成了以G

311、S331公路为轴心的旅游交通网络,辖区内各旅游景点相互通连,为旅游产业发展、农民致富、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的主要情况

(一)强化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在全县公路“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和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会后,太平镇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贯彻进行了部署。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宣传周活动、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固定标语、 镇有线电视台等多种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一法一条例”和《公路安全 1

保护条例》有了基本了解,提高了爱路护路意识,提高了各级、各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视程度。

(二)规范管理,加强综合整治。我镇于2003年成立了太平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加大对农村公路的管护力度,每年与各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不断健全完善管理网络,加强养护队伍建设,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以312国道、331省道等沿线为重点,加强公路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拆除违章建筑,加强交通管理,规范建房,清理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垃圾、污染物,修复受损路面,对公路沿线村的村容村貌进行综合治理,并对辖区内10公里331省道进行绿化等,使我镇的农村公路环境更加“畅、安、净、美”。

(三)强化责任,确保交通安全。不断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制定了《太平镇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明确各单位职责,加大对重点道路(国道、省道、集镇道路、农村道路、景区道路、山洞遂道),及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确保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向好。

(四)积极筹措,恢复灾后建设。去年“7.24”洪灾,造成全镇范围的公路(包括312国道、S331省道、县乡道、旅

游公路、村村通等),冲毁路基106公里、路面21.7公里,冲毁桥梁74座(其中大中型桥梁19座)、损坏5座,公路坍塌80多处、6万多立方。灾后,我镇积极努力,多方筹措,恢复重建,目前,毁坏的村村通和村组道路已经恢复80%以上、修复桥涵48座,特别是对毁坏严重的黄石庵纸房村村通垮塌路段,我们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组织,统一招标施工方式修复,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了工程高质量完工,确保群众出行安全通畅。

二、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灾害隐患突出。由于我镇特殊的山区地形,公路两边岩石裸露带比较多,进入汛期,暴雨雷电造成公路沿线经常发生塌方、垮岸现象;由于地处高寒,冬季易出现冻凌,道路结冰;阴暗路段冰雪厚积,长期不化,造成行车安全隐患。

(二)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一些村存在着管护意识差、重建轻养的问题;一些旅游公路两旁设立的弯道凸透镜遭到人为破坏,需要维修重设;鱼库村至嵩县白河的隧道口,由于道路塌方隐患,道路修建还没有全部竣工;新修的S331战备公路鱼库段还没有完全绿化。

(三) 公路建设资金缺乏。部分村级经济状况较差,加上本级财政财力又有限,使得公路养护建设管理资金得不到保障。7.24洪灾部分受损的村组公路还没有完全得到修复,

S331战备公路一些路基掏空路段还没有得到完全恢复。

三、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基本措施

(一)做好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及新闻媒体,制作固定宣传标语、宣传版面,印制宣传单等,使大多数村民了解掌握路政管理的相关知识和要求,做到懂法、守法,自觉的遵守和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加大路政监督检查。对影响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乡镇管理站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及时纠正、查处,使路政管理步入法制化、正规化轨道。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关键,为了顺利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我们将采取以下渠道筹措资金:一是争取上级部门加大对我镇农村公路建设的立项和补助资金;二是将农村公路建设管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三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通过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方面的投入。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体制,明确责任,多方协同,抓好落实,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管护的正常有序发展。要加强监督考核,把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各级的目标考核,落实养护人员,做到有路必养。

(四)加强维修整治。要按照《条例》规定,对未达使用年限的路段,要及时整修路面、加固路基、疏通排水沟涵,

一办法一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一、 教从表象入手,学在直观感知 。

一年级的小学生的思维是形象的,容易在直观的教学中激发兴趣。教材上图文并茂、色彩鲜艳,孩子们一打开课本就会兴趣盎然的议论图上画的是什么?谁在干什么?比如第一课画面上有个小女孩,坐在船上干什么呢?图上还有谁呢?(鸡、鹅、草地)我引导学生回答了问题,孩子们再上来表演小女孩唱歌的样子---- “我在河边唱 歌,aaa,公鸡啼叫 o o o,鹅在水中倒影 e e e。”孩子们争相模仿,我校正他们的发音,通过兴致盈然的图画到轻松的学习,模仿正确的发音方法,整个教学过程是主动、轻松愉快的。

用直观的办法来帮助学生记住字形,准确发音。教学声母f时,我拿一把雨伞做教具进行直观演示,教学生念“一把雨伞fff”。在区分b和p,d和t,g k和h发音是否送气,我拿一张薄纸放在嘴边,有意识地发出不同的音,让学生直观地观察送气的情况。

二、创设趣味情境,激发学生情感

快乐中学习,活动中表演,欢笑中教育。在学习声母jqx与ü相拼,nl和ü相拼规则中,我设计让学生戴头饰进行表演,并配上儿歌:三个好朋友j q x,一块儿出去玩,路上碰见了小ü,小ü小ü有礼貌,急忙脱下帽,问声好。通过学习儿歌,戴头饰表演,让他们懂得尊重别人,学做有礼貌的孩子,并掌握了 jqx与ü相拼,两点要去掉的规则。而在学习nl和ü相拼,两点不去掉的规则时,我也配上了儿歌:小ü小ü真淘气,整天捣乱和调皮,气了爸妈n和l。小ü 小ü知错了,泪珠汪汪有两颗。同时,戴上头饰进行表演,从中教育学生应该做个知错就改、听话的好孩子。

编说童话故事,将教学内容渗透在故事情节之中,激发学生积极探求知识的兴趣 。声调教学中,主要讲清声调符号的形状和四声的读法。我借助编说童话学习四声:有一天,兔妈妈对小兔说:“孩子,你长大了,帮妈妈去市场买菜,好吗?”小兔高兴地答应。到了市场,小兔买了许多东西,背着就往家里跑。一路上,小兔一边欣赏路边的景色,一边高兴的哼着歌“āāā”,走在平坦的大道。这时,走到了一个斜坡,小兔有点累了,可想到妈妈还在家里等着呢!就使劲走上坡,嘴里“ááá”地喊着加油。没想到,刚过了第一个斜坡,又碰到了另一个陡坡,小兔为难了,“ǎǎǎ”直挠头。这时,熊伯伯推着自行车正准备上坡,看见小兔背着大袋东西在哭着,就帮小兔推着爬上陡坡。小兔高兴得直叫:“ààà,谢谢熊伯伯。再见!熊伯伯。”就这样,在故事中学习了四声的读法。

处于幼童期的孩子,是十分活泼好动的,上课时让他们动动手、动动脑,做做知识性游戏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极为有效的,这主要体现于手口脑耳互动互助,和谐合作加强记忆。

比如, 每一个拼音字母都配上儿歌口诀,琅琅上口,易读易记,再加上拍起小手伴奏,很容易记住。象:“噼噼啪?拍起小手念儿歌。小嘴张大aaa,嘴巴圆圆ooo,嘴巴扁扁eee,牙齿站齐iii,嘴巴突出uuu,鱼儿吐泡üüü。”“好朋友,排排坐,你挨着我来我挨着你。a 在前边,i在后,挨在一起ai ai ai, 好朋友啊不分离。”这样轻松的学习,孩子们练习了发音,联系孩子们的实际生活,使韵母附予实际的含义。还有,准备好贴有pútao、táozi、 cǎoméi、lìzi和lìzhī水果名称盘子,剪贴许多写有音节字词的水果,配上儿歌“秋天到,秋天到,丰收的季节水果多。你来摘,我来摘,摘到的水果分外甜。”进行游戏,拿到水果的学生读出上面的音节放进盘子里,然后再分给大家,在游戏中识记了音节。

在学习整体认读音节yi、wu时,我领着孩子们边念“小i见大y,赶快往后退,小u见大W,边哭边后退”,边将排于Y、W前的字母卡i、u后移,组成音节 “yi、wu”,然后,再带着孩子们念“yi和wu,不能拼,直接读出它们的音”,这样一来,学生很快地将yi、wu繁难的拼写、拼读规则牢牢记住了。

猜谜是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我在教学中进行了猜一猜的游戏,调动了学生学习拼音的兴趣并巩固了拼音。我问:“左下半圆是什么?右上半圆是什么?”学生答: “左下半圆ddd,右上半圆ppp。”反之,学生问:“一个门洞是什么,两个门洞是什么?” 老师回应:“一个门洞nnn,两个门洞mmm。”

三、 色彩记忆,发展视觉空间智慧。

低年级儿童对记忆材料是以视觉加工为主,即主要是以看来进行记忆。所有的孩子都喜欢生动直观的图画和鲜明的色彩,强烈的视觉刺激除了能够引起视神经中枢的兴奋外,还能在他们的“心灵黑板”上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教学中,我坚持以学生为主,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我常设计这样的环节,让学生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颜色给声母和整体认读音节涂色,给前鼻韵母和后鼻韵母涂色,给字母和音节涂色等等,使抽象的拼音符号变成一个个美丽的彩色记号,让学生在填色过程中不仅受到美的熏陶,记住了这些抽象符号在形状上的细微区别,而且发展了视觉空间智慧。有个孩子就曾拿着自制的拼音卡片对我说:“我以前者分不清声母z、c、s和整体认读音节zi、ci、si,可现在我一看见卡片上的颜色,我就知道它叫什么了,因为我把声母全部涂成了红色,把整体认读音节涂成了蓝色。”受到这个孩子一番话的启发,我黑板上的“拼音角”也利用了不同颜色的粉笔来书写;红色代表声母,黄色代表整体认读音节,白色代表韵母。这种符合儿童认知特点的教学方法比老师直接把知识灌输给他们效果好要得多。

一办法一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1-17 14:23:52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阅读提示:土地复垦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施行新《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土地复垦的各项制度规范。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条例规定,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了配套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本期“行政与法”版面将邀请参与起草《实施办法》的业内人士和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相关专家,结合具体案例对该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土地复垦计划如何编制、实施?

举例:某采矿企业欲开发一大型矿产资源项目,该项目跨越某市三个县级行政区。2012年12月,该企业编制了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土地复垦报告书,按照法律规定,该方案应报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发现,土地复垦计划编制部分不符合《实施办法》及有关技术规程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补正,并于计划实施当年报告土地复垦年度情况。那么,土地复垦计划到底该如何编制?年度报告应如何执行?

土地复垦计划管理是土地复垦的一项重要制度,土地复垦计划与进度安排是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一个必要内容,制定土地复垦计划旨在实现“边开发、边复垦”,避免“实施无步骤、监管无抓手”。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土地复垦计划制度,如美国要求各州制定回填复原规划,企业在开采前应递交内容翔实的土地复垦计划,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吊销或撤销开采许可证;南非等国家也要求有关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的持有人应在勘查或采矿时恢复有关地表,恢复应根据批准的地表设计图和恢复计划进行。

《条例》规定了土地复垦计划制度,《实施办法》对该制度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一是土地复垦计划应当结合生产建设与土地损毁时序安排。对于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而言,根据土地损毁预测情况,结合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明确每一阶段(从管理的要求出发,原则上以5年为一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并详细制定第一个5年阶段土地计划,分年度细化5年内的土地复垦任务及费用安排;对于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应分年度细化土地复垦任务及费用安排,并制定第1个年度土地复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土地复垦目标、任务、位置、各种措施的主要结构形式、技术参数和分项工程量、投资预算及组成。二是跨县项目应当附具土地复垦实施方案。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三是土地复垦计划是项目验收的依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要注意的是,生产建设周期5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土地复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是监督土地复垦计划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我国的一项创新举措,《条例》确立了该制度,《实施办法》对其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一是细化了土地复垦年度报告的主体。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复垦情况,不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三是强调了土地复垦年度报告情况的信息公开与汇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核实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同时,通过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土地复垦方案如何编报?

举例:某县矿产资源丰富,国内一大型采矿企业两家分公司甲和乙均在该县进行开采。2012年4月,甲公司单独通过招拍挂新取得了该县一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拟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而甲、乙两企业联合取得的采矿权尚未编报土地复垦方案,且都在继续从事采矿活动并造成土地损毁,上述甲乙两企业损毁土地复垦方案如何编报?

编报土地复垦方案是落实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土地复垦行为计划管理的重要抓手。具体而言,要回答上述案例问题,需要明白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案编报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哪些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需要编报复垦方案;二是由谁编报;三是什么时候编报;四是依据什么编报;五是编报形式和内容是什么。

一是哪些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需要编报复垦方案。对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有四类生产建设活动需要编报土地复垦方案: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实施办法》第六条也予以重申。

二是由谁编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编制,即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编制;《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明确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需要指出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不是意味着一定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亲自编制。实践中,由于土地复垦方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以自行编制。

三是什么时候编报。从实践看,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存在两种情形:第一是新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是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这两种情形的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时间要求并不一致。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实施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补报的时限,要求1年内完成。

四是依据什么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保障土地复垦方案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对此,《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包括通则、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建设项目、铀矿等共7个部分,规定了方案编制内容和格式的一般性要求,并按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和不同活动类型土地复垦工作特点,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7项行业标准,是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依据,为保障土地复垦方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是编报形式和内容。《条例》第十

一、第十二条依法明确了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要编报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8方面的内容,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具体形式未作要求。对此,《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的两种形式及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综上,前述案例中,甲刚取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应当及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采矿权登记申请手续时,随报批材料一同报送土地复垦方案。甲和乙已经领取的采矿许可证,还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甲和乙应当在2013年3月1日前(《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

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有哪些? 举例:某市计划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与复垦工作,个别区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损毁土地应当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造成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复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当地土地损毁和复垦情况进行监管,而不是承担具体的土地复垦任务。应如何界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义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

按照土地复垦“尽量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复垦损毁土地,并从监管措施、信息系统、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

按照土地复垦“尽量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复垦损毁土地,并从监管措施、信息系统、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进行备案,并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复垦规划、计划、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复垦工程验收等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和复垦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土地复垦档案管理等。

土地复垦方案由谁审查?

举例:某企业拟申请采矿权,依据国家关于采矿权许可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采矿权申请,并在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应由哪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国家对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有何规定?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申请后,首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进行最终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对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复垦义务人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采矿审批相关手续。土地复垦方案满足如下条件的方能通过审查:一是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二是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是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是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五是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是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为保证土地复垦方案的现势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为保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论证专家的条件,并要求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费用如何预存和使用?

举例:甲煤矿企业向当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煤矿采矿权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报批材料时,认为甲企业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中有关土地复垦费用的预存与使用计划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审查,并书面告知甲煤矿企业进行补正。土地复垦费用应如何预存和使用?

土地复垦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责任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关键。1989年我国《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后,由于土地复垦的资金渠道不畅,同时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管措施,大量损毁土地没有及时得到复垦,造成大量历史欠账。基于此,《条例》加大了对复垦资金的监管力度,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将复垦资金列入生产建设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对损毁土地及时进行复垦。

《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土地复垦资金保障机制,细化和落实了《条例》规定,规范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管理,这是《实施办法》的重大突破和主要创新点。按照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从复垦账户和资金使用协议监管两个方面予以落实。一是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在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是企业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目的在于保证复垦资金到位,区别于企业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规定缴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土地复垦费。二是要求复垦义务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统筹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部门监管的有效性。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可以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其中,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规定作了衔接,规定了不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情况:对于《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对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的使用方式,《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在本案中,甲煤矿企业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土地复垦费用的预存和使用管理。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如何界定和复垦?

举例:某市拟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与复垦,在调查工作中,对某老矿山企业采矿权范围内的一处采矿废弃地是否应列入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产生争议。那么,哪些土地可以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如何实施?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界定必须把握三个关键环节:一是由谁认定;二是认定的条件;三是认定的程序。

首先,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其次,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灭失的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二是1989年1月1日《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义务人灭失主要是指生产建设活动已经结束、且造成土地损毁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将这部分土地界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明确政府是土地复垦的主体,有利于促进复垦和利用;将《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界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主要是基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及土地复垦政策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产权关系及其经济关系等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如果将尚在从事生产活动的主体在《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损毁的土地的复垦义务仍确定为上述主体的话,有违公平原则,故《实施办法》将这部分土地界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再次,认定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述条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进行认定;二是必须对认定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三是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救济。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根据《条例》,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的内容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二是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三是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据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七部分内容:一是土地复垦潜力分析;二是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三是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四是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五是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六是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七是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要求,《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老矿山企业采矿权范围内采矿废弃地是否应列入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 土地复垦验收有何具体要求?

举例:按照土地复垦有关政策规定,某县矿山企业依法完成了一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工作,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了某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还有一社会投资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现三个土地复垦项目拟申请验收,应当向谁提出申请?验收有何要求?

土地复垦的验收工作至关重要,是保障土地复垦目标落实的重要关口。土地复垦义务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包括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三类复垦项目的验收要求也有不同,根据《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社会投资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再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从实践看,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监管、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已经有一套明确的操作规范。因此,《实施办法》区分上述三类情况,重点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从申请材料、验收主体、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和验收合格确认书等方面作全面规定,对生产建设周期长的土地复垦项目规定可以分阶段验收,对《条例》关于土地复垦验收的规定予以细化和落实。具体而言: 一是关于验收申请材料。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必须进行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提供验收材料: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等其他报告。 二是关于验收主体。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复垦验收的主体,在具体组织实施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施土地复垦验收。对于生产周期5年以上的分阶段验收的项目,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三是关于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等措施。

四是关于验收的程序。包括现场踏勘、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或书面整改意见等环节。现场踏勘主要目的是为了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最后形成验收合格确认书或书面整改意见。其中,验收过程中有三项时限要求: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五是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验收结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明确了土地复垦验收工作抓手。而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外,还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综上,上述案例中矿山企业、社会投资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应当向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复垦验收;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应当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同时还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土地复垦中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举例:某采矿企业由于生产需要进行矿区扩建,该企业利用原土地复垦方案获某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于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导致启动资金困难。该企业未进行表土剥离即开始生产,并将未处理过的某重金属残渣作为土源对损毁土地进行回填复垦,造成其临时使用的某村集体土地污染,无法耕种。村民与该企业协商损失补偿,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调解。那么,土地复垦中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国土资源局应该如何处理?

土地复垦主体主要涉及土地复垦义务人、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为保证土地复垦义务的有效履行和土地复垦监管的有效实施,保障各项土地复垦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表土剥离、报告年度有关情况、缴纳土地复垦费,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七种情形,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中对他人土地造成损害的,应当补偿损失。针对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复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五种情形,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对土地复垦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补充了未按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规划设计、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等三种情形,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法律责任。对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解释,补充了违规出具或者未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出具或者未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等两种情况。 本案中,多项土地复垦行为违背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采矿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批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部门审查。不修改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否则,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采矿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采矿企业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进行表土剥离,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四是采矿企业将重金属污染物用作回填材料进行复垦,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是采矿企业应对村民遭受的损失支付损失补偿费。国土资源局可按照土地损毁时至复垦后达到原土地生产力水平期间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补偿费,本着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则主持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告知村民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有哪些?

举例:某县房地产公司投资一土地复垦项目,经依法验收合格,复垦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历史遗留损毁非耕土地30亩为耕地,该指标能否作为补充耕地指标? 为了调动全社会参与土地复垦的积极性,《实施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做了进步一细化和完善规定。 一是明确了退还耕地占用税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了操作衔接办法。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二是明确规定社会投资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为占补平衡指标进行交易,激励社会投资土地复垦项目。规定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三是对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为落实《条例》规定,对使用符合规定渠道资金的,也可以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

综上,上述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复垦的30亩耕地指标,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土地复垦监管职责如何划分?

举例: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的某县级市面临产业转型,大量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需要复垦,因损毁时间长,地域跨度大,土地复垦主体既有企业也有政府,应如何进行监管?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因此,土地复垦监管既包括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也包括国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情况的监管。 为了全面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单独设立监督管理一章,以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职责。

一是在监管措施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二是有关信息系统方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情况。三是有关政务公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四是有关绩效评价方面。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五是档案管理方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

一办法一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2017年 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2017 年 6 月 21 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

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办法一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6篇

高一(3)班 刘鑫雨

军训对于每一个新高一的学生都是一次新的人生挑战,更何况是初中入学就没有军训过的我。这次的6天军训生活现已成为令我难忘的回忆。

08.17 晴

在父母的万般叮嘱中我们踏上了军训的旅程。拖着沉重的行李,我怀着紧张而又有些期待的心情走进了十中。进入十中,给我的第一感觉是严肃(?)。我也不知道迎接我的会是怎样的训练?心里在不停地问自己是否做了充分的准备,尤其是吃苦的准备。然而,当我看见教官的时候,我放松了很多。那是两个很优秀的教官,虽然大多时间总是板着脸但看起来貌似很好说话。不经意间,我的第一天军训生活就过去了,虽然只是分了宿舍整理了内务,但还是觉得很充实。我已经开始期待新的一天了。

08.18 晴

今天大家起的都很早。今天的训练内容是稍息、立正、四面转体、站军姿和齐步走。因为是第一天正式的训练,所以教官也没有为难我们,只站了十分钟的军姿。阳光晒在身上火辣辣的,防晒霜和着汗水从我的脸上滑下。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随着教官的一声“停!”,我全身都放松了下来,瞬间身上各处的酸痛向我袭来,各种怨念从心中涌出。下午,教官教我们学格斗术,看教官示范的时候各种简单各种帅,自己做起来却怎么也不像那么回事,好失望。但这样的军训生活我并不觉得苦,认识了新的同学,结交了新的朋友,不正是快乐么。

08.19 晴

新的一天又开始了,今天的训练相比昨天严格了很多。早操时的俯卧撑让我吃了不少苦头,上午的队列训练因为手臂总是举不到位而被教官纠正了很多遍,下午的训练还因为口号声不整齐的问题而被留下加练。在教官的悉心指导下,我们的动作一次比一次的整齐、规范,每次都努力达到最好。这样的军训生活我并不觉得苦,因为我通过了努力取得了进步,不正是快乐么。

08.20 多云 阵雨

又是新的一天,早就知道今天要下雨什么的好开心。上午的训练强度及内容和昨天的差不多,把第一套格斗术学完了,感觉自己各种帅气。上午训练间的休息的时段大家团结起来一起拉歌好欢脱。中午临时接到下午有一个小阅兵的通知,于是大家便各种抓紧练习。小阅兵的时候各种紧张生怕出了什么差错,最后我们还是以最好的状态完成了这次小阅兵,并且受到了总教官的表扬,各种小兴奋。这样的军训生活我并不觉得苦,休息时那在校园里回荡着的拉歌的声音,不

正是快乐么。

08.21 阴 阵雨

今天的训练内容改成了正步的训练,这代表着我们以后的训练会更加辛苦。正步练习的时候真的很累,每当双臂定格在某个动作时,绷紧的腿随着教官的口令不断抬高时,感官便只能感受到酸痛的感觉。只是白天被累的身上各处酸痛还不止,晚上还要继续加练。一遍一遍不带一丝懈怠的踢着正步,听到我们的脚步声越来越整齐化一,我相信,只要肯付出,就一定可以拿到满意的结果。但是每天只有训练的日子实在太无趣了,所以学校特意组织了我们观看电影《蘭亭》。它以战争为背景,主要写了当日军侵华过程中,绍兴当地的一些小人物的生活。它十分真实,片中几位主人公在国仇家恨和亲情、友情以及爱情之中徘徊,使我感同身受。它与一般的商业电影不同,商业电影只顾吸引观影的人而并不注重电影本身的一些东西。总之这是一部值得推广的好电影。

08.22 多云 阵雨

还有一天就是正式的阅兵了,大家都训练的分外认真。晚上加练的差不多了但是还剩下一些时间,教官说我们可以坐下跟他们聊聊天,就把他们当哥哥一样。在不长的时间里,听着教官讲着他们上学时候的一些事还有一些道理,听得真是津津有味,使我受益匪浅。但是离别是常见的,我虽教官相处时间不长,但是还是有一些感情的。他们为我们付出了很多,嗓子也变得沙哑了。说实话我还真的有些留恋。

08.23 晴

今天是军训的最后一天。在阅兵之后我们就要与教官们分别了,各种舍不得。我们在阅兵仪式上的表现还是令人满意的,我们行进的过程中动作整齐划一,我们的口号还得响亮,我们的格斗术完成的干净漂亮,为我的军训生活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办法一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一办法一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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