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试题范文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试题范文第1篇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A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C.十一
B.十
D.十二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C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 ( ) 统筹规划实施, ( ) 为主管理的体制。(A)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D )批准。
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 B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
B.不低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 ( C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 )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 C )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特殊奉献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D )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A )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 B )。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 A )。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A、三年
B、三至五年
C、二年
D、四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B )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A、国务院令
B、主席令
18、国家实行( A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19、( A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20、( A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中国公民
B、世界公民
2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C)特征。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2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2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2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A)
A、目的解释
B、文法解释
C、历史解释
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D)来处罚。
A、学校
B、教育主管部门
C、家长
D、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C)
A、某教育局局长
B、某市市长
C、某市公安局
D、某乡镇党委书记
2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B)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2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3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B)承担责任。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3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A)。
A、2006 .9.1
B、2007.1.1
C、2007.9.1
3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B)的建设。
A、城市学校
B、薄弱学校
C、农村学校
3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B)。
A、收学费,不收杂费
B、不收学费、杂费
C、不收书本费、杂费
3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C)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5、凡年满(B)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周岁。
A、5 , 6
B、6 , 7
C、7 , 8
3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C)。
A、开除
B、批评教育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3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C),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3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C)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3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 B)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A、兴趣小组
B、课外活动
C、自习
4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A)。
A、引咎辞职
B、受到党纪处罚
C、追究行政责任
4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C )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A、填鸭式
B、题海式
C、启发式
4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A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A、寄宿制学校
B、全日制学校
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43、(B)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
B、普通学校
C、小学
4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B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4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 C)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
4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C )予以保障。
A、家庭
B、学校
C、人民政府
4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 B)。
A、制度保障
B、安全保障
C、经费保障
48、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C )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A、低于
B、不低于
C、高于
49、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C )的平均工资水平。
A、工人
B、医生
C、公务员
5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C )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A、低于
B、不低于
C、高于
5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A)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200米
B、300米
C、400米
D、100米。
5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A )
A、可以
B、不可以。
53、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A)
A、应负刑事责任
B、不应负刑事责任 。
54、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A )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A、初级
B、一级
C、二级
D、讲师
55、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A )章六十三条。
A、八
B、七
C、六
D、九
二、简答题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 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0、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1、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义务教育法对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4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4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6、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5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么?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试题范文第2篇
交管法无过错赔偿与提升人和社会素质及秩序 破产法与法官裁量权
非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对受害人和社会以及判决的影响(伪证) 自卫过当行为造成的社会冷漠。
对于如何定义立法原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达方法,比如: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始终必须遵循的原则。
--李培传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23页。
所谓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
--张根大等:《立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85页。 立法原则就是决定于社会经济关系和执政阶级政策的,反映立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本身的规律和方式的,集中法的内容的准绳和标尺。 --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66页。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66页。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主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241页。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创制过程中的具体化、实践化。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344页
但是,从这些不同的表述当中,我们能看到他们之间的基本思想是相同的,既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实践的根本,立法实践必需要体现出立法原则的根本内涵。那么,如何才能说明立法实践体现了立法原则了呢,或者说要遵循哪些原则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考虑:第一,立法必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第二,立法要符合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第三,立法要以公平公正为前提。第四,立法要尽可能杜绝社会弊端,不能带来社会消极影响。
立法的现实意义是约束人们的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而立法的长远意义则在于,通过法律约束,来培养人们建立更符合社会价值观的个人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准,从而促进社会不断进步。如果一项法律的制定没有能够实现这些目标,或者与这些目标相反,则说明立法没有遵循立法原则,或者遵循了错误的立法原则,这项法律本身就失去了它的意义,甚至于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新出台之际,曾经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甚至可以说,在我国的法律史上,还没有哪部法律的出台曾带来如此大的争议和怀疑。而作为争议的焦点,就是第76条,更准确的说是第76条第二款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交通安全法第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的核心就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为了明确起见,可以这么理解:第一,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第二,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是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和行人进行赔偿。
我们可以从立法原则这个角度来解释为什么这项条款会引起争议的原因。 首先,这一条款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是不公正的。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时候由一方赔偿另一方首先就是不公平的;而在对方有过错时,由没有过错的一方来赔偿有过错的一方,显而易见就更不公平了。立法者可以以机动车一方是强者,而行人是弱者为由来解释这一法律条款的出发点,但是显然是很牵强,如果从人身安全角度来说,机动车一方自然是强者,但如果换个角度来看,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是个打工司机,而行人如果比较富有,那么从经济赔偿层面来说,行人就是强者,机动车就是弱者,因此,所谓强者或弱者是一个划分不清的概念。在制定法律时,要首先考虑公平公正原则出发,不能从强者弱者这些根本分辨不清的角度去考虑法律问题。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的前提下,应该由有过错的一方来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该依据过错大小来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应该由有过错的第三方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第三方,那么,这就属于社会责任,应该有国家来承担责任。 其次,立法要要坚持促进社会进步的原则。法律的最终意义并不是为了惩罚违法犯罪,而是给人们以约束,给社会以方向。让人们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养成更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水准,从而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交通安全法上述条款之所以被批判的第二个原因就是,对于无责赔偿不仅不会对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从某些方面还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不管他是否遵循了交通法规,在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他都可以保证获得赔偿,而不用考虑自己会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去赔偿对方,这样,从心理上给了他违法交通规则这种行为的支持,从而从客观上鼓励了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我国目前这种道路状况下,如果法律法规一方面约束一小部分人去遵守秩序,而鼓励多数人不遵守秩序,显而易见这样的后果只能是交通秩序越来越难以维持,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难以控制,从而会提高交通事故率。这样不仅不能保护所谓弱者的利益,而且,非机动车和行人由于心存被保护的意识,会不自觉得增加违反交通的行为,最终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危害。这是与交通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违背的。这也是我国多数地方的交通秩序一直得不到改善的原因之一。
再次,作为立法原则,要符合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法律的一般意义在于制定一个约束所有人的行为规则,并对那些遵守规则的人和行为加以保护,对违反规则的人和行为进行惩罚。因此,法律所制定的行为规范要符合主流的社会价值观。法律要提倡和保护那些正确的,代表社会先进性的行为,打击和惩治那些错误的,落后的,影响社会前进的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的和谐和进步。而不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歪曲事实,对错不分。很显然,《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就带有这种明显的倾向。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在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便是本身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一个毫无过错的机动车驾驶员来说,赔偿就直接可以理解为法律惩罚,不管有多少托词可以进行掩饰。那么他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难道法律就是为了惩罚守法者吗?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即便是他有过错,他也能或多或少的得到赔偿。难道这不能理解为对非法者的鼓励吗?在这样一个法律环境下,如何才能够让人们认识哪些是我们提倡的社会价值观?如何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如何才能让人们遵纪守法?在人们心里失衡的情况下,又如何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与现实社会相结合,符合主流的社会价值观为前提。不要随便从国外拿些东西就认为是先进的东西,来运用于我国的法律建设。
第四,立法要尽可能的去杜绝社会弊端,不能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去人为创造滋生腐败和黑暗的环境,而给社会带来危害的隐患。很显然,无责赔偿这种条款就存在这这些方面的弊端。其一,无责赔偿这种条款很现实的降低了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间接地鼓励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比如,通常所说的“碰磁”。虽然说从名义上来说有对这些行为进行约束的条款,比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实际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认为只是表面文章。因为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认定是非机动车和行人是故意行为?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判定他的主管意愿?这样的证据有多大的可能性取得?在这种境况下,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说不是很无助的吗?怎么能体现出机动车驾驶员相对于非机动车或行人而言的强者身份?因此,这种法律条款从客观上来说不是鼓励违法犯罪又是什么?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在立法过程中,遵循正确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原则是非常重要的。立法原则一定要满足我们所分析的这些要求才能使我们所制定的法律起到它应该起的作用。向发达国家学习是我们应该做的,但一定要结合本国国情,否则会适得其反。
立法机制本身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而,其规范不能直接成为人们可操作的行为规范,不可能是对每一社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预设。立法权垄断于立法机关,体现了对单独和个别行为做出评价的武断。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完全排除了其他国家机构的创法权。 在我国,反对采用判例法的主要的理由在于恐怕法官恣意擅断。特别在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正像立法在形成权利的时候要受到立法程序的约束一样,司法在形成权利的时候也受到一定的约束。首先是司法人员自身的约束。这是一种身份的约束,资格的约束,可以通过严格的选择程序来使司法人员受到一种角色保全机制的约束,任何从事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的人都应该被排除在司法人员的范围之外。法官的荣誉感是约束其恣意行为的最有效的力量。其次,程序的约束,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由于程序法对当事人提供了相当充裕的救济或弥补手段,这也将使得法官只能在程序的舞池内跳舞。第三是判例的约束。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同一法院受自己以往判例的约束。因此,判例在更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决策的一种约束,而不像有人想象的是构成了对立法权的侵蚀。第四,判例法还受制定法的约束。在层级上,制定法的阶位高,其效力高于其他类型的法源,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如果制定法已经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则法院不得突破制定法的规定,即使该规定显得多么的不合理。法院只能创造性地突破判例法所确定的与社会政治经济情势不符的原则。而且,制定法经常把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立法化,这在事实上起到了约束法院的作用。
不赋予法院的判例以约束力的一个根本性的理由是:不承认法院的造法功能,确立不同形态法的层级结构,从而保持立法机构在创法方面的垄断和权威地位,以防止法出多门,从而维护法治的纯洁性。但是在实际上,由于没有权威的判例作为参照和约束,全国各地的法院,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在不同时期会就基本相同的法律事实做出截然不同的裁决,这恰恰无原则地扩大了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权,这在侵蚀着立法的权威。
另外一种反对判例法的引入的理由是与我们的历史认同有关的。因为历史的原因,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自我认同为大陆法系。
判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十分的奇特。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公报中对在全国范围内的经典案例进行刊登,以示垂范。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处于对下级法院业务上的指导地位和事实上的影响力,这些范例的实际约束力还是有的。另一方面,我们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判例不能作为法的渊源体现在:在司法裁决中不能引用以往的裁决;法学理论界也众口一词,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渊源的地位。实际上,与其羞羞答答地、半遮半掩地希望或承认判例的约束力,不如干脆揭破这层纸,在建立判例制度上多下些工夫,看看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判例制度要受哪些条件的约束,需要哪些制度的建设与其相配合,这样才是比较务实的态度。老是惯性地、用一些套话去怀疑一个制度的正当性,这是我们裹足不前的原因。
不管我们的宪政理论如何论证我们权力设置的合理性,立法的优先和垄断地位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离学说的基础上的。在理论上论证立法的优越性的逻辑是这样的:由于立法机构是代表民意的,其所“立”之法,也就在最大的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因而是公平的。立法机构的立法权的优越性还没有受到强有力的挑战,但是,好像没有谁还在固守立法权是唯一法源的立场。严格地按三权分立原则对法的渊源的评价是法律上的形而上学。法坚持的是形式理性,对法官造法功能的承认并不会否认法的权威和稳定,并不会否认法在构建秩序方面的显著作用。
如果采用一种广义的立法权的概念的话,我们可以把立法权定义为一种社会事务决策权。那么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决策过程。在选择由谁来决策的时候要考虑两个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立法决策的失败风险和权利(权利内容和权利形成程序)的合法化。非民主的决策机制把决策权授予了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代表少数人利益的人,虽然如此,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由于这种决策机制适应了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在漫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它并不是不效率的,因而其正当性也没有受到更为有力的挑战。其合理性受到挑战也只是晚近的事。所谓非民主的决策机制败落的历史,就是西方民主革命的历史。西方的各种宪政理论在其产生也是基于为某一种国家治理模式提供合理化论证的需要而产生的。他们在强调立法合理性的时候,是为了论证立法机构是民意机构,它体现了人民的授权,所以有更大的合理性,借以与“朕就是法”的君权神授观念相对抗,对抗的结果,是民主的立法决策理论顺应了历史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正当性在任何的时间和空间都是永恒正确的。在某种意义上,正当性并不能天然地取得,它有时候需要被锻造。法学理论需要的就是去锻造这种合理性。
民法的授权性,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视为国家立法权的下放。这种授权是普遍存在的。根据教科书的经典描述,民法承认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的约束力,这相当于承认当事人具有立法的能力。而其他的授权机制被忽视了。法院事实上拥有的造法功能同样可以被视为经过国家的授权。由于行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突然事件和情势处理上对效率的追求,行政机关被授权在有关事务上有一定限度的立法权。公司管理结构中,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的股东授权董事会,甚至董事会有进一步授权经理人员以决策权。这些决策权的下放一方面有利于风险的分担,避免不胜任的人进行决策,这构成了对立法权的稀释,或者干脆就是立法权本身的下放或分担。
整天要保护所谓的弱势群体,不管行人和自行车做什么,有了问题都是你开车的错~~ 看看街上,红灯对那些人有用吗,从10岁的到60岁的,哪个不闯红灯,按理说,我们的国家没有这么多色盲和盲人呢~~ 现在的一些助力车,比我开的还快,明明是一样用汽油的,它就算非机动车,还可以上机动车道,屁股后面还挂个狗P的"极速""集结""速",号码还要带"8"~~ 看看现在碰瓷,居然成了一种职业,稀奇~~~ 所以我说,与其说是保护弱势群体,不如说是保护弱智群体~~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设定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即是对专制的认可。 弗兰克•福特
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法律是指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是白纸黑字的东西,法官是执法者,这是毫无疑问的。人们常常喜欢设想法官是位于法律之下的,是被统治者而不是统治者,[1]然而,很多时候,我们却发现,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可以改变规则。比如下面的例子。
案例(1):1903年,美国法院审理一起劳资纠纷:达维斯诉莫尔根。一个公司雇主和雇员莫尔根签订一份雇佣契约。莫尔根的工资为每月40美元。契约签订不久,另一家公司说,只要莫尔根肯来,每月的工资就多25美元。于是莫尔根要求原来公司加工资,否则就走人。原公司只好答应每月增加20美元,但是要求在年底付清。莫尔根就留下来了,但是每月依然领取40美元。年底的时候,原公司拒不付给那120美元。于是,莫尔根告到法院,法官认为莫尔根一直领取每月40美元,实际上就接受了这个工资条件,既然这样,再判给他120美元是不应当的。
案例(2):1921年,美国法院又审理了一个类似案例(1)的案件:施瓦兹雷池诉鲍曼•巴池公司。服装设计师施瓦兹雷池与鲍曼•巴池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契约。服装公司答应每星期90美元的报酬。不久,另一公司以每星期100美元的报酬聘请他。施瓦兹雷池要求原公司提高工资,原公司也要求一样年底付清。施瓦兹雷池每月依然得到90美元的报酬。年底,原公司一样说话不算数。施瓦兹雷池告到法院,法官判决原公司支付应补的工资。
于是,疑问便在我们脑中形成:为什么相似的案件会是截然相反的判决,法官不是都依照法律来断案的吗?在规则与具体判决之间,我们发现了一样东西,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是裁量权的存在,才导致了判决的截然不同。于是,我们就在想,法官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所得到的判决,都会是公平,正义的吗?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应该存在
西方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说:“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然弊害无穷。”[2]社会契约论最核心的观点就是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形式主义论者认为,法律条文是神圣的,一切都必须按照法律条文来办,法官只不过是机器,是“法律的喉舌”。如此看来,法官并没有自由裁量权,只是机械的运用法律的法匠。但是往深层方面去想,这似乎出现了问题。我们发现,无论立法机关多么伟大,制定的法律多么包罗万象,事实上,我们都知道,这只能是幻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总是有限的,又是滞后的,而案件是千变万化的,无论怎样总会出现一个案件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总会出现一个真空状态,这个真空状态又如何解决呢?
也许有人会说,当发生这种事情的时候,法官就先别判决,等立法机关立法后再判。但是常识告诉我们,这是不现实的,试想一下,当事人双方焦急万分等待法官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哪知道法官大手一挥:“对不起,此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本院暂不受理。”你想想,假如所有有疑问的案件法官都这么处理的话,纠纷又如何解决?人民又如何信赖国家?社会是否还进行得下去?早在几千年前中国的庄子就说,用有限去制约无限,殆矣。于是,我们发觉,强求立法机关制定所有法律是不现实的,法官的自由裁量似乎有它存在的必要。
但是,现实当中还有一种情况,假如说法官面对的是一个毫无争议的案件,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判决,那么,法官闭上双眼,大笔一挥,就可以了,还要什么自由裁量啊?问题是,根据实际情况我们知道,社会上的疑难案件远远多于非疑难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机会远远多于完全依据条文的机会,基于此,我们可以说,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法官是在造法吗
我们承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否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出来的判决是法律,法官是否在造法? 我们知道,立法的规定是抽象的,法律文字难免要由法律执行者来解释,谁解释,谁就可以说了算。法律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司法机关的解释,而这就给法官提供了一个天地。西方法学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派别,叫现实主义法学派,在他们的眼里,法律或者是:(1)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况已作出的判决;(2)大概的法律,即关于未来判决的预测。[3]正如约翰•格雷所说:“归根结底,立法机关所说的只是语言,而这些语言的真实意义是由法官来说的。人们有时说法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另一部分是法官制定的法。而实际上;所有的法律都是由法官制定的,只有法官才能给法规这些死文字以生命。在一个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立的社会中,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有发言权的只能是司法机关。[4]现实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弗兰克认为:“普遍的命题不能决定具体的案件,因此,从法官处理具体案件的角度讲,法律规则是不确定的。事实上,一个具体案件可能适用多种不同的法律,很难说哪一个规则是必须执行的。[5]照这样说的话,我们会觉得法律是没有确定性的,我们无法去把握,而决定权在法官的手里,我们会对权力的制约产生疑问,法官僭越了立法权,法治的基础岂非受到挑战?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6]再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会受到自身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如此,又如何能够保证法官的公正?正如格雷列举了大量案例说明一些“法外的因素”也必须作为法律渊源去考虑。例如:历史因素、社会政治、经济思潮的影响以至法官个人的思想信绪、性格爱好等等。[7]由此延伸,我们会觉得我们受控于法官,受控与具体的判决,而不是规则。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说法也许太过于偏激,甚至将自由裁量引向了极端,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他们看到了现实当中的实际问题,看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乃至最终影响力。这也让我们反思,我们的制度本身的不可避免的缺陷。
三、法治?人治?法官之治?
西方法治的假设前提是人性恶,正因为人是趋利避害的,所以需要一个制度来制约人的恶性,在经过漫长的比较之后,人们舍弃了人治,选择了法治。因为人治让我们的生命和自由陷入危险,我们知道,法治是为了排除人治的专断,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8]在法治的状态下,司法权是绝对独立的,不受任何的制约,法治本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专断,但我们发现,事情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让法官有足够大的权力去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这个时候我们发现,我们其实制造出了一个新的权力,正如霍不司所言:“如果你相信法治,那你不过是在权力之上又设置了一个权力,这就是法官的权力。”[9]而这个权力是我们难以控制的。杰佛逊说:“信任是专制之母”,沉痛地指明了在权力的运转过程范畴中,对权力的拥有者必须有所制衡,否则必然形成专断。[10]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如何去判定法官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是公正平等的?
法官的判决具有强制力,无论对错,人们都一定要遵守,不然就强制执行。如果法官由于误解而出差错,由于误解而导致某人被捕,那么,法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官个人的情绪在影响着判决,我们是否还能认为法官永远是公正的?如果不能,法治是否成了法官之治,又走回了人治?
有学者认为:“现代的自由是法治秩序下的自由。”[11]但是,我们无法去制约法官,一切由法官说了算,在这样的法治之下,我们的自由又如何保障呢?
四、简短结语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试题范文第3篇
(1)知情权和建议权(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挋绝权(3)遇险停、撤权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2、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服从管理遵章守纪
(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
(3)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4)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3、《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基本要求:入井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4、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1)及时报告(2)积极抢救(3)安全撤离(4)妥善避灾
5、常用的人工呼吸法有三种:(1)口对口呼吸法(2)俯卧压背法(3)仰卧压胸法
6、常用止血方法有:指压止血法、加垫屈肢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
7、自救器的作用: 自救器主要用途就是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或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供井下人员佩戴脱险,免于中毒或窒息死亡。
8、矿工互救必须遵守的“三先三后”的原则:
(1)对窒息(呼吸道完全堵塞)或心跳、呼吸刚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9、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矿职工(合同工、农协工、轮换工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上岗。
10、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对全矿职工进行不少于20学时脱产培训。
12、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1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4、“三不”伤害是指哪“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15、“三违”是指哪“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6、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
17、煤矿应该依法取得哪些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否则属非法煤矿?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8、煤矿井下“三条生命线”是指什么?
通讯线路、压风管路、防尘水管。
19、煤矿井下六大安全保障系统是: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影响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有哪些?
自我表现心理、“经验”心理、侥幸心理、随众心理。
22、事故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试题范文第4篇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 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第
16、
17、
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试题范文第5篇
5. 孤独的人都要吃饱饭(光棍节) 6. 没人生来就是好厨师 7. 我坚信食物的力量
8. 每时每刻,都有一道唤醒回忆的菜 9. 把美食与爱装进口袋(手机版) 10. 亲爱的,听我聊聊厨房与爱 11.说说你记忆中的年夜饭(春节) 12.对美食与爱的一再坚持(手机版) 13. 新年老味道(春节) 14. 饥饿是最好的厨师 15. 治愈心灵的私房红烧肉 16. 味道因回忆更美丽
17. 我们对食物能表达的最高敬意 18. 好好吃饭用心生活,比什么都幸福 19. 做饭是件快乐的事 20. 食材有性格,食物总动员 21. 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 22. 美味调剂生活
23. 你的吃相是最美的模样 24. 厨房是幸福的最后堡垒 25. 那些寂寞又快活的厨子 26. 爱的火把在厨房点燃
27. Jamie的英国菜:好的食物包含着温情与良心 28. 厨房遇见苏格拉底 29. 那件疯狂的小事叫爱情 30. 笔耕不辍,厨房不冷 31. 先知后行,饮食尤甚 32. So Much Spring 33.下厨房的366天(生日快乐,一岁了) 34.况是清明好天气 35.味至浓时是故乡 36.厨房里的生活家
37.行动是唯一能提高你厨艺的方式(via 晚来) 38.南来或北往,愿为一人下厨房(via 小小H)
39.美食,是可以吃下去的幸福记忆(via 红豆馅儿桃馒头) 40.在厨房里找到难得的安稳(via 李妙生) 41.厨房有女初长成( via Laurinda媛) 42.料理是一场原地的旅行 43.带着烤箱践行梦想
44.妈妈的味道,天涯海角一生相随 45.心中有爱,饭菜好吃 46.谁不眷恋一茶一饭的光辉 47.人生自是有情吃
48.味道可以延续,记忆就会一直都在 49.那些无需付出的岁月 并不是真正的生活 50.爱自己,从一个人下厨房开始
51.美食是媒介,爱情是开往春暖花开的地铁 52.那件幸福的小事叫早餐
53.带着美食和宠物给我们的正能量出发
54.你们去征服世界,我只想征服一个人的胃和心 55.美食带来的快乐,有很香很香的味道
56.谁的心底都有一碗面,让你暗自揣摸它的滋味 57.让胃感到充实,心也觉得满满的 58.下厨是开心快乐的事,天赋不重要 59.美食从来不说谎 60.月饼模里的乡愁 61.桂花飘香板栗黄
62.既然生活,就要有滋有味 63.假如我有一间咖啡馆 64.恋上厨房恋上家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试题范文第6篇
第 1 题.有机磷在人体内排泄很快,一般数日内可排完,所以一般不发生慢性中毒。 A. √
B.
答案:B 第 2 题.有机磷农药可透过血脑屏障导致神经损伤。 A. √
B.
答案:A 第 3 题.氧化和水解是有机磷在人体内的主要代谢方式,一般氧化解毒水解增毒。 A. √
B.
答案:B 第 4 题.有机磷农药中毒以急性为多见。 A. √
B.
答案:A 第 5 题.有机磷中毒抢救给托品的用药机制是:阻断M受体,解除毒蕈碱样作用。 A. √
B.
答案:A 第 6 题.有机磷中毒肟类复能剂解毒,原则上要及早应用,中毒后48小时磷酰化胆碱酯酶会“老化”。 A. √
B.
答案:A 第 7 题.有机磷作业职业健康检查时实验室必做项目是神经传导速度。 A. √
B.
答案:B 第 8 题.有机磷农药可导致瞳孔括约肌舒张,瞳孔缩小。 A. √
B.
答案:B 第 9 题.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时,胆碱酯酶活性低于90%有意义。 A. √
B.
答案:B 第 10 题.有机磷的理化特性之一是遇碱则易分解失效。 A. √
B.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 1 题.有机磷可使支气管、胃肠道平滑肌兴奋,属于( )。 A. 毒蕈碱样作用
B. 烟碱样作用
C. 迟发作用
D. 阿托品化作用
答案:A 第 2 题.有机磷作业职业健康体检的实验室必做项目是( )。 A. 胆碱酯酶活性
B. 血清BLT C. 尿酸
D. 点彩红细胞
答案:A 第 3 题.有机磷农药不引起( )。 A. 心肌损害
B. 肺纤维化
C. 支气管哮喘
D. 过敏性皮炎
答案:B 第 4 题.有机磷农药理化特性不包括( )。 A. 遇碱失效
B. 大蒜臭味
C. 难溶于水
D. 比重小于1 答案:D 第 5 题.抢救有机磷中毒解毒药物是( )。 A. 解磷定
B. 二巯基丁二酸钠
C. 硫代硫酸钠
D. 丙二胺
答案:A 第 6 题.迟发性神经病(OPIDN)一般发生在( )。 A. 慢性中毒恢复后
B. 急性中毒恢复后
C. 慢性中毒期
D. 急性中毒期
答案:B 第 7 题.人体对有机磷的主要排泄途径是( )。 A. 粪便
B. 汗液
C. 呼出气
D. 尿液
答案:D 第 8 题.有机磷农药侵入体内的途径不包括( )。 A. 完整皮肤
B. 呼吸道
C. 消化道
D. 呼出气
答案:D 第 9 题.有机磷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是( )。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答案:B 第 10 题.有机磷杀虫剂作业的职业禁忌证是( )。 A. 贫血
B. 腹膜炎
C. 严重的皮肤病
D. 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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