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范文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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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知道,分家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只要意思真实,双方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且不违反法律,就应有效。但是在生活中,由于双方对于法律的不了解,容易做出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分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根据《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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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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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分家协议无效,往往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引起的,无效的合同,自始合同。
相关知识:在书写分家协议时,应注意这样几点:
(一)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
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 二 ) 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内部股权转让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39473.html 因出具货款欠条产生的纠纷仍为买卖合同纠纷吗 http://s.yingle.com/y/ht/1139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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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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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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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书(企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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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的概述 http://s.yingle.com/y/ht/1139466.html 拒绝
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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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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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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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合
同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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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哪些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中途解约 http://s.yingle.com/y/ht/1139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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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格式借款单引出官司一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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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公证 http://s.yingle.com/y/ht/1139458.html 何为“
委
托
人
的
直
接
介
入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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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履行地 http://s.yingle.com/y/ht/1139456.html 什么是合同后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9455.html 企业承包经营
合同公证
程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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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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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的法律纠纷问题 http://s.yingle.com/y/ht/1139450.html
合伙协议书 http://s.yingle.com/y/ht/1139449.html 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9448.html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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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的方法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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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费 http://s.yingle.com/y/ht/1139443.html 浅谈
借
条
和
欠
条
的
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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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时,租房者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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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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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4年未兑现律师:不能因新规出台而拒绝履行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9438.html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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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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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义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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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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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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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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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http://s.yingle.com/y/ht/1139431.html 借款合同格式 http://s.yingle.com/y/ht/1139430.html 海上货物运输中合同中卖方中止运输权利的行使 http://s.yingle.com/y/ht/1139429.html
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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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法 http://s.yingle.com/y/ht/1139426.html 个人借款合同格式 http://s.yingle.com/y/ht/1139425.html 后履行
抗
辩
权
如
何
违
约
反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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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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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租赁合同期限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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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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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 http://s.yingle.com/y/ht/1139420.html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提请审议4种情形可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9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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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与
执
行
中
止
的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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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建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http://s.yingle.com/y/ht/1139416.html
借款的利率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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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不签劳动合同将双倍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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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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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9412.html
合伙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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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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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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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工商手续 http://s.yingle.com/y/ht/1139408.html 委托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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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单 http://s.yingle.com/y/ht/1139406.html 转按揭业务流程 http://s.yingle.com/y/ht/1139405.html 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关键 http://s.yingle.com/y/ht/1139404.html
租赁期满租约能不能“自动续约” http://s.yingle.com/y/ht/1139403.html
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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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能否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9401.html
永川市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 http://s.yingle.com/y/ht/1139400.html
如何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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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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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间接代理中受托人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9397.html
不能小觑入住起纠纷“后合同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9396.html
由“一房二租”看合同的效力(下) http://s.yingle.com/y/ht/1139395.html
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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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9393.html 常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A)(供物业委托管理 http://s.yingle.com/y/ht/1139392.html
债务重组协议文本 http://s.yingle.com/y/ht/1139391.html 一方丧失履约能力对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9390.html
“借条官司”屡见不鲜规范书写借条很重要 http://s.yingle.com/y/ht/1139389.html
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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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http://s.yingle.com/y/ht/1139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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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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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功能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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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出资未登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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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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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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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http://s.yingle.com/y/ht/1139381.html
酒店经营承包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9380.html 借款
合
同
的
两
大
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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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物业租赁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9378.html 股权转让法律适用 http://s.yingle.com/y/ht/1139377.html 劳动合同的中止 http://s.yingle.com/y/ht/1139376.html 合同法
对
公
平
原
则
的
具
体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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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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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范文第2篇
一、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的含义不同
首先, 我们区别一下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不同的含义。根据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发布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 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根据上述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对特定范围土地的权利归属有争议,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提出主张。土地权属争议一旦产生不能解决时, 那么就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
土地侵权纠纷, 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即土地权属明确、合法, 不享有土地权属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权属的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形成的纠纷。因土地侵权纠纷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二、主张侵权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土地证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作为证明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是物权证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管理机关填写, 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并由其保存。
所以主张侵权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土地证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也是说主张侵权一方如果有土地证, 说明涉案土地权属是明确的, 排出了土地权属争议, 此案性质就是土地侵权纠纷;否则说明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三、具体的情形审查和处理
(一) 如果主张侵权一方有土地证, 另一方没有, 那么说明此案土地权属是确定的, 法院可直接受理该争议, 当事人可以主张土地侵权之诉
在司法实践中, 一方当事人有土地证, 另一方没有土地证, 有的法院认为, 没有土地证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其权属的, 该土地也是存在权属争议的。我们认为, 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因为一方持有土地证, 该证书是行政机关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针对同一宗地, 一方有当事人土地证, 另一方没有土地证, 说明在法律上该宗地的土地权属是没有争议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此问题专门的答复, 即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明确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这种情况下, 法院仍认为是土地权属争议, 那么主张侵权一方将失去法律救济的渠道。
(二) 如果争议双方均没有土地证, 那么说明此案存在权属争议
双方均没有土地证, 一方或双方可能有证明土地权属的来源资料, 这种情况下土地没有得到确权, 根据权利的救济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所以首先应土地确权,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调解、人民政府确权和行政诉讼。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 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调查处理申请。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 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受理部门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名义, 应当及时、公正地解决权属纠纷, 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书;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在60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 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阶段发现此问题, 就应不予立案, 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阶段发现此问题就应驳回起诉, 由政府先行确权处理。
(三) 争议双方均有土地证的情况的审查
争议双方均有土地证是指争议双方就同一宗土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分别取得了土地证, 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但还是有个别的情况存在, 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这种情况法院要针对案情具体分析, 采信哪个土地证, 确定唯一土地证后, 此案就按侵权之诉继续审理;如果法院不能确定哪个土地证是代表土地权属, 那么说明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这就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 需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处理。
摘要:在土地侵权诉讼中, 被告往往提出该宗地有土地权属争议, 表面上看似乎是土地侵权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并存的, 通过分析对比我们得知:实质上不能存在这两种纠纷并存的情况, 要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要土地侵权纠纷, 关键是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土地证, 属于不同的纠纷, 审查处理的方法也是不一致的。
关键词: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权属争议,区别,审查,处理
参考文献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范文第3篇
本人认为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下所述:
一、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 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在朝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前进, 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具有普遍, 系统, 全面, 整体, 平等, 公正的法治社会环境, 这就需要全面, 健全完善法律漏洞, 健全法律体系。在法治社会, 对于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的, 除了有法定豁免事由外, 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 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财产救济, 也是使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得到现实的实施的要求, 而不只是纯理论的书写文字, 最重要的是使它应用于实际, 来切实保护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二、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 是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精神损害往往比物质损害更深入人心, 并且客观存在, 只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对精神损害不予以赔偿, 无法满足受害人的损失。例如“佘祥林杀妻”的这一个案例, 在这个案件当中, 公安人员使用刑讯逼供将其屈打成招, 据佘祥林本人所说, 当时他们能用的手段都用了, 他当时只想早点解脱, 公安机关使用“有罪推定”使其冤案最终形成, 在这个过程中, 佘祥林的母亲因为自己的儿子“杀妻”这件事而去申冤却被关押数月之久, 最终身心伤残, 含恨而亡, 无独有偶, 佘祥林的哥哥为其申冤也被关押, 并且, 当时他年仅14 岁的女儿为此而辍学去打工。好端端的一个家庭,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突然家破人亡, 我们难道不应该反思我们的法律制度, 不应当反思我们的执行程序嘛? 同时, 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仍能只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赔偿而不给予精神赔偿嘛? 我觉得此时造成的精神损失是更巨大的, 虽说给予补偿也不能挽回悲剧, 可是至少可以让损失缩小, 可以改善他们今后的生活, 所以, 我觉得物质损失赔偿是应当的, 精神损失赔偿是必要的事实上还应该比物质赔偿更多才符合法治要求符合人权要求符合当代宪法社会的要求。并且, 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树立了法律权威, 表明行政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的疏漏应当为此担责, 应当给予补偿。
3. 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 也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如果对于行政侵权案件放任不管, 不给予精神赔偿, 一方面, 这在无形中告诉大家立法在这方面纰漏和无形之中很容易让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依法执法, 滥用职权, 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等, 因为法律根本就没有对这方面进行保护, 这会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恃无恐。因为公民无法对此进行监督。另一方面, 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和维护, 那么公民对公务活动可能产生的不满和对立情绪, 不利于公务活动的实施。长期以往, 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行政机关会滥用职权, 失去公众信任的基础, 阻碍将政府建设成为“真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政府”的目标。因此, 对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
4. 当前对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机已成熟。首先, 我国一些立法已经有了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其次, 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 这使得人民逐渐产生民主法治观念, 人民更加追求民主, 要求法治, 更加渴求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最后, 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已被许多国家接受, 这反映了行政赔偿发展的趋势和历史前进的必然, 它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并且, 现在我国与其他各国的交流越来越多, 所以不可避免的, 法律文化的国际间交流也随着加强。
5. 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 符合民意, 有利于实现真正的民主。如果不通过立法来保护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话, 那么受害者得不到救济, 不能体现对公民人权的保障, 这样的话就没有很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与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遥相呼应, 体现现代国家对公民权利谦和的态度, 虽然我国在这一方面已有很大的进步, 但仍存在很大的不足, 依上所述,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必须且必要存在的, 所以我们必须不断完善该制度, 相信通过学者对此制度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 我国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会更加完善。
摘要:行政侵权案件在我国已不是一件两件了, 与此同时, 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很巨大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这和公民的利益切身相关, 也是根据现实情况来看, 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着重就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侵权,法治
参考文献
[1] 姜小静.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D].延边大学, 2014.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范文第4篇
一、初探“预侵责任”的内涵
一般现代法律从设计规范上讲主要是建立在救济角度上实现, 当事人往往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得到相应的补偿以及救济, 但是更多的受害当事人则无法在事后获取的应有的救济, 因此从对当事人实际权益的真正保护角度而言针对侵害行为实施提前预防就显得至关重要。正如著名研究者巴尔提出的, “一个国家未能对社会大众给与法律保护体现在未对法院进行尚未发生损害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法律保护申请’的授权。”在我国的刑法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提供给当事人在权益受损时的主动防御权利, 而在民事法律中则往往将当事人权益受损的解决措施归结到事后补偿救济方面, 对于事后救济的过分强调反而将事前预防给与了较大化的忽视[1], 因此在民事法律范畴之内建立“预侵责任”势在必行。
而所谓的“预侵责任”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其权利可能出现被侵害的阶段中对潜在侵权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避免自身权益继续被损害或者是给与自身权益提前保护的一种法律责任。而“预侵责任”具有一定的适用时间条件, 即必须是在当事人权益尚未被损害或者是已经损害到损害还未停止这个时间段中。“预侵责任”的实际承担方式则主要是包含了消除危险以及停止侵害还相应的排除妨碍。首先从停止侵害上来讲, 该种法律承担方式对已经出现的权益损害但损害还未停止较为适用, 即要求义务人停止损害行为; 其次从排除妨碍上来讲, 该种法律承担方式对尚未出现权益损害较为适用, 同时对于已经出现的权益损害但损害还未停止同样适用, 即将权利人相关财产权利以及人身权利等方面的障碍给与排除, 要求相应的义务人通过一定行为进而实现; 最后从消除危险上来讲, 该种法律承担方式对尚未出现权益损害较为适用, 主要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安全以及相应的人身安全受到了行为人的严重威胁, 在该种状况下权利人则有权依据法律要求相应的行为人消除对自己的危险[2]。
二、探析“预侵责任”对传统侵权法的挑战
( 一) 挑战之正当性基础与归责依据的全新界定
“预侵责任”向传统的侵权法律发起的挑战首先是体现在其正当性以及归责依据的实际界定上。
其一从归责依据的全新化界定来讲, 一般传统的侵权法律主要是将其理论建立在对损害的实际归责基础上实现, 而“归责”要想同样在“预侵责任”中适用就需要将其概念给与有效更新。因此法律研究学者将刑法方面的归责理论实际的引入其中并将实际归责对象进行了不利结果的具体法律限定, 并分为三大类, 即侵扰后果以及损害后果和相应的危险后果。而该三种归责情形也将单纯性损害给与了实际回避[3]。据此“预侵责任”中的“归责”全新界定是将受害当事人的被损害以及危险和被侵扰归结到他人的一种过程。将归责依据限定为不利结果并给与实际转移的具体理由在于“加害人的相关行为在法律上认定是侵权行为, 该种侵权行为需要加害人实际承担具体民事责任”。此外一种较为流行且较为广泛的认知看法是“预侵责任”的实际归责原则是建立在“无过错”基础上的, 因为其实际构成要件需要将过错给与排除。现今众多法律研究学者将“预侵责任”的实际规则依据认为是建立在“危险”以及“侵扰”基础上。其理由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 在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相应的立法实践等相关的学说中消除危险以及相应的排除妨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过错并非是其中的构成要件, 因此过错并非是“预侵责任”的归责重要依据; 第二, 将高度危险与“预侵责任”归责依据中的危险给与有效区分。高度危险具备了较高的危险性, 而这种危险在法律上是体现为合法。而“预侵责任”归责依据中的危险则属于普通性质的危险, 因此两者之间是有较大差别的; 第三, “预侵责任”不仅是针对危险或者是风险而言, 而且还针对一些防害行为以及侵害行为等。因此从上述三大理由上可以将“预侵责任”的实际规则依据认定是“危险”以及“侵扰”[4]。
其二从“预侵责任”的正当性基础来讲, 可以说归责依据体现的是直接性的责任划归以及技术性的责任划归, 是表层关系的一种实际展现。正当性基础则体现的是理性责任划归以及间接责任划归, 是深层关系的一种实际展现。可以说“预侵责任”一方面是侵权法具有的预防功能的直接性以及具体性的实际表达, 是侵权法实现预防目标的价值体现。另一方面其深层依据则包含了责任伦理以及实用主义等哲学理论。而正当性基础的全新界定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预侵责任”实用主义具体指在特定场合中该种具有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是有效率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建立在金钱赔偿基础上的救济并非是万能的, 甚至在该种金钱赔偿背景下还会加深加害人的进一步侵害行为。换言之如果潜在性的损害发生则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 因此采取具有预防性质的侵权责任措施至关重要也较为实用;第二是“预侵责任”伦理哲学指的是预见性的责任伦理是对于法律长远性发展的一种保障, 更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具有展望性质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的法律观念以及道德观念形成的回溯性视角应该给展望性视角让位。据此对于已经存在或者说是发生的相关损害在给与了实际赔偿之后就需要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防害给与实际有效预防[5]。而该种哲学观念是则促使现今法律对其责任范围进行实际扩张给与重视。
( 二) 挑战之构成要件的重新划分
“预侵责任”向传统的侵权法律发起的挑战除了体现在其正当性以及归责依据的实际界定之外, 还体现在构成要件的重新划分上。具体来讲, 任何一种侵权责任中其构成要件均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而“预侵责任”更不例外。对于“预侵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必须要依据其实际规定进行有效归纳总结, 该规定为; “危及他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的相关侵权行为可由被侵权人进行法律要求提出, 而侵权人则需要承担消除危险以及排除妨碍和相应停止侵害三种法律责任”。据此“预侵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划分为妨碍或危险或侵害、行为、因果关系。
首先从妨碍或危险或侵害结果要件来讲, “妨碍”具体指的是将他人权利给与剥夺或者是占有进而阻碍他们实现自身权利。由此可知妨碍是针对物权干预而言的。而“妨碍”与“侵害”在实际干预方式上不尽相同。“妨碍”是对行为人实现自身权利产生的一种障碍但并没有对其权利给与实际染指, 而“侵害”则是直接对他人权利实施侵犯, 有染指他人权利的行为之实。而“侵害”也具体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6]。在了解“危险”的时候需要搞清楚两点, 一是该意义上的危险指的是已经实际产生的相应危险。二是现实真实存在、具有较高发生率的危险。
其次从行为要件来讲, 行为要件主要是包含了“不作为”以及相应的“行为”两种。对于管理危险源或者是持有危险源则被认定是“行为”。而对于行为要件产生的争议则集中在其是否必须拥有相应的不法性。而众多法律研究学者通常认为不法性并非是“预侵责任”的要件之一。理由集中在不法性相关要件从其本质上讲是一种反射存在。在绝对权被实际妨碍或者是被实际侵害的环境中无论是构成妨碍结果还是构成侵害结果都是违法的一种表征体现, 无需当事人证明也能够成为侵权的一个实际判断工序。
最后从因果要件来讲, 在传统的侵权法律中其因果关系主要是指法律事实和损害后果两者之间产生的相关因果关系。而两者之间还具有较为分明的时间间隔。而在“预侵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则是指行为人状态行为和损害两者之间的相关因果关系, 相较于前者而言“预侵责任”中法律事实常常和损害结果在同一时间产生。如其中的妨碍可以将其认为是具体的法律事实, 也可以将其认定是具体的损害结果[7]。因此该种要件往往被大众所忽视。但是从潜在受害人以及行为人两者角度则可以将侵害以及行为给与有效区分, 因此可以说因果关系作为“预侵责任”主要构成要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三、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 “预侵责任”将过错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 而将行为以及因果关系和相应的妨碍或危险或侵害作为三大主要构成要件是对传统的侵权法律的重大挑战。此外“预侵责任”将正当性基础与归责依据给与全新界定更是对传统的侵权法律的又一项挑战。从“预侵责任”本质上讲其是站在展望性视角对传统侵权法律给与的优化以及升级。因此具有预防性的侵权责任不仅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而且也是我国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产生必将对我国法律带来深远意义。
摘要:时代的进步以及更新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变革而且也促进了法律的发展。而在该种环境背景下具有预防性质的侵权责任得以应运而生。一般传统侵权法主要是建立在赔偿损害基础上实施的, 也就是说该法律通过事后救济作为实现的关键要点。从其本质上讲是对社会大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但是随着具有预防性质的侵权责任出现, 传统化的侵权法则显得黯淡起来。预防性侵权责任将其简称为“预侵责任”能够将相关的侵权行为给与提前预防, 进而避免当事人出现权益损害状况, 这对于传统化的侵权法是一种优化也是一种升级, 当然更是一种挑战。本文基于此就“预侵责任”的实际概念内涵进行着手分析, 然后就“预侵责任”对传统化的侵权法给与的挑战进行探讨, 以期为后续关于“预侵责任”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预防性侵权责任,传统,侵权法,挑战
参考文献
[1] 张民安.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与过错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的规则[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 04:1-17.
[2] 魏振瀛.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J].法学家, 2009, 01:1-47+158.
[4] 孙大伟.我国大规模侵权领域困境之考察基于制度功能视角的分析[J].当代法学, 2015, 02:46-55.
[5] 许明月.普遍性侵权、机会主义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控制对传统侵权法的反思[J].法商研究, 2005, 04:47-51.
[6] 李友根.论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兼论预防性法律责任的生成[J].法商研究, 2011, 06:33-43.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概念分析
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合同纠纷与医疗侵权纠纷。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关系时,如果医务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的人身伤害,则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方面由于一方没有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行为;另一方面因为过失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从而造成了患者履行意义以外的损失,又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可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在我国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请求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医疗侵权法律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有自己的特殊性②,这也是本文研究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基础之所在。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一词,日本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立正责任”、“证明责任”等,英美法上称之为“Burden of proof”。关于举证责任的涵义,曾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分别是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和危险负担说。③当遇到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时,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将不利的诉讼结果归于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使该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负有证明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断的危险④。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由何人负责举证责任,则关系到当事人胜诉、败诉。只有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举证责任分配追求的最高理念是公平正义,必须符合诉讼公平的要求,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⑤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之分配,既要体现保护弱者的人文精神,又不能强加给一方过重的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医疗机构采用防御性治疗手段,最终既不利于患者,也不利于人类医学之进步。因而在研究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时,应当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⑥。
若要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具备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四个要件。⑦在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对于证明这些要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如何证明这四个要件,是需要特别研究的问题。
二、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沿革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
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医疗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断增多,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建设也愈发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并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规定被称之为“过错推定原则”或“举证责任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双重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原本由受害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转换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医疗过失实行完全推定,意味着受害患者需要首先举出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和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并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然后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具有过错,需要举证说明,提供能够证明不具有过错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则不构成侵权责任,否则,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该项规定完全是一种建构性的,因为其没有依赖过去的任何规定,包括任何扩展性解释。⑧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关于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最容易发生真伪不明情形的。按照规范说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关于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成立的法律要件应当由权利主张者加以证明,但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患者是诉讼的原告,因此要使权利成立就必须努力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这对于权利人来讲是非常困难的。然而,相对于患者,医疗机构在这方面的证明要容易许多。医疗机构拥有专业的疾病知识和医疗知识,从了解证据、收集证据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大众普遍要求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应当考量患者的利益。《证据规定》大胆地反映了这种需求,对这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两项法律要件的证明责任进行了倒置。⑨
虽然《证据规定》从立法上保障了受害患者的利益,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不加区别统一实行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损害了受害患者甚至全体患者的利益。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在医疗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失衡,使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不得不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对患者普遍实行过度检查,以便取得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的充分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过高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和严重的过度检查,最终将会由全体患者负担,也使得医务人员面对应当进行探索的医学研究缩手缩脚,不敢进行探索和实践,甚至推诿和拒绝治疗,最终的后果必然将阻碍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乃至损害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⑩。
(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为了弥补《证据规定》的不足,2010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把医疗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结束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使用○11,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该法针对不同医疗过失情形,将医疗损害责任具体分为三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并且每类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规定也不尽相同:
一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证据规定》将“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倒置给被告来证明,使医疗机构负担过重的证明责任,没有合理权衡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证明责任。针对此项不足,《侵权责任法》作了修正。该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即由原告受害患者一方负担证明“存在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四要件。○12
由于医疗行为极具专业性,再加上医疗活动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普通患者若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为了合理减轻患者明医疗过错的难度,《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过错推定”,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只要患者能够证明上述任一情形,即可推定医疗机构具有医疗过错。
二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伦理过错”成为医疗侵权构成要件之一,但根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告患者应当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关于医疗过错如何证明,原告患者只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上述法定医疗伦理义务,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伦理过错。○13
三是医疗产品责任。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0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具有产品责任性质,其责任的承担及证明责任的分配,与产品责任的承担及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致的,即由权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立法中的不足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章节修正了《证据规定》的不合理之处,但存在矫枉过正的嫌疑。这主要表现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证明责任分配方面。
基于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证据规定》将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从而达到迎合社会大众需求,保障患者利益。殊不知,当我们在为这一开历史先河之规定拍案叫好时,其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地位发生了极大变化,甚至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维护医疗机构自身的利益,医疗防御措施越演越烈,医患关系也越发紧张,近年来,医患冲突事件不断发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相继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对此作了修订,完善了医疗侵权纠纷立法。该法意义重大,此处不再做阐述。但是,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仍然存在不足。首先,在医疗领域,举证最为困难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涉及医疗技术证明的案件,由于患者医疗专业知识匮乏,而医疗机构却占据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即由原告受害患者一方负担证明“存在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四要件。这一规定使得完全由原告患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彻底加重了受害患者的举证负担。其次,为了减轻普通患者的证明责任,第58条列举了三种法定情形,即“(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只要出现其中一种情形,即可适用“过错推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法定情形对于患者来说,若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行为难度并不较大,因此,将上述三种情形纳入“过错推定”范畴意义不大。
四、德国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德国法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
1.“表见证明”原则
德国法上的“表见证明”原则是指法院利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事件或现象(定型事象),从已存在的某种事实,推断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的证明过程。○14
根据这一原则,在医疗侵权诉讼过错要件事实的证明中,原告只需证明推定的前提事实,由法官适用“表见证明”原则,运用经验法则,从已存在的前提事实或者反复出现的事实推定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主要事实存在,以推断医方有过错,如果医方要推翻这种推断,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特别事实的存在或者提出反证使推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以排除经验法则的适用、动摇法官的心证,由此,就大大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责任,因而该原则比较符合保护患者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目标,自其出现之后在德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实务界得到了广泛的推崇和使用。
对表见证明的性质,德国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表见证明不过是法官在自由心证范围内适用经验法则的问题,因而是证据评价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表见证明是用来解决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判决的,所以具有转移举证责任的功能。其中证据评价说为通说,也是为法院判例所采纳的学说。○15
这说明德国法中的“表见证明”原则只是为减轻患者举证责任而出现的,它并不能使举证责任由患者转移至医疗机构。于是,随着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增多,又出现了新的理论以更好地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这一新的理论就是下文所要介绍的重大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
2.重大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
“表见证明”原则的适用虽然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但是,在一些重大医疗过失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并不能够充分保护患者的权益,因而,逐渐出现了新的保护患者权益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重大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对于经患者举证医方有重大医疗过失的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方承担,由医方承担实质举证责任,理由在于医方有重大医疗过失,理应被克以较重的责任,由其对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依德国实务见解,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转换举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重大医疗过失。此项重大诊疗过失的存在,应由请求损害的原告(患者一方)负担证明责任。第二,医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生损害的性质。该项要件只是要求医疗过失具有成为患者所受伤害原因的可能性即为已足,并不以两者之间具有必然性为必要。○16
如果患者证明了以上两点,就应适用举证责任转换理论,由被告医方承担患者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过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五、德国医疗侵权纠纷举证制度的启示
如前文所述,德国在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德国通过实施“表见证明”责任和重大医疗过失举证责任转换制度,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较好地实现了保护患者利益的初衷,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非常值得各国借鉴。笔者认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规定存在不足,针对此项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德国重大医疗过失举证责任转换理论的规定。针对有重大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损害案件,可以有的放矢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其他医疗技术损害案件,则按照现行法规定,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由患者承担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则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其范畴。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受害患者关于《侵权责任法》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还可以实现实质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
注释:
①朱伯松,詹森林等合著.《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61-62.
②石悦著.《医疗侵权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
③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09-210.
④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44.
⑤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概念分析》.载《现代法学》,1997(2):第34页.
⑥张新宝、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第112页.
⑦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4-64.
⑧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81.
⑨参见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82.
⑩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14.
○11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9(3):第75页.
○12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87-188页.
○13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88页.
○14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623-624.
○15李浩.《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载《人大书报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10):第93页.
○16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18页.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范文第6篇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功能】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责任的并存与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除外规定】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产品侵权、劳动损害等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主观过错涵摄过错客观化】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或曰结果过错的复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归责体系)侵害与损害只因归责基础的二致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连带主义)共同过错说(主观说)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归责)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直接结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司法解释扩大,共同行为说(客观共同说)
第十二条【间接结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按份责任,原因力可以分割的,一个打脚一个打手
第十三条【外部效力】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效力】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取消修理重做更换
以下为责任的承担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权】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正式被法律纳进物质赔偿范畴
第十七条【一次事故中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草案原文: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侵害生命权】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生命权权利人不可救济。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人身权中的财产损害】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十一条【防御型侵权】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不赔,比草案多了一个“益”字,把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涵括进去。那法人赔不赔,死亡伤残赔不赔精神??
第二十三条【正当防卫】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支付方式的协商】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外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侵权】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通则是承担适当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原因上自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四条【劳动法上的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工损害赔偿采社会连带,由工伤保险赔付。第三人侵权双重赔付无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
★ 第三十五条【合同法上的雇主替代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归责。取消对外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连带,取消第三人侵权的选择赔付。
★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上新增内容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告诉之后不作为归责,网络服务该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明知规则,网络服务该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公车上适用这一条
★ 第三十八条【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进一步区分未成年人,增加过错推定责任这一档。更重要的是取消了未成年人对外致人损害的替代赔偿责任,只赔受害一方,不赔致害一方,避免从左口袋到右口袋。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归责,明确了第三人所涉的范围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无过错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选择赔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七条【高空抛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过错推定责任,一楼住户可否免责??邻居连坐,共同危险行为?这一条第三稿草案中并没有,是正式稿新增加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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