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心得a范文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a范文第1篇
志存高远
观看预防职务犯罪有感
市场经济浪潮风起涌,各种利益和诱惑不断交织,人们的思想意识更趋多元化,来自各种渠道的挑战和考验让人目不暇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环境。而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的金融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更是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其内部人员利用职位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呈现出逐年增多趋势,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究其原因,造成银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法制观念淡薄,价值观念扭曲、拜金主义、极端享乐主义滋生蔓延所造成的,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等。从客观方面来讲,用人单位用人不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无序,银行系统在体制、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通过学习,我对预防职业犯罪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
一是加强学习,坚定信念。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工作,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新时期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以案为鉴,廉洁自律。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我结合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辅导讲座的开展,观看了“土地领域敲响的警钟”,思想受到极大震撼。我深刻认识到,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这些反面的案例也使我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时刻牢记一个党员干部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三是多做实事,乐于奉献。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激发自己的热情,使自己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在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做到正确的认识自己,真诚的对待他人,认真的对待工作,公平的对待管理。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a范文第2篇
【摘要】职务犯罪预防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强化预防制度建设,为预防工作效能的发挥奠定基础。创新举措,为预防工作深入开展创造条件。加大打击力度,有助于更好开展预防工作。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创新;警示
2012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关系“人亡政息”。可见,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工作,如何确实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考验。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可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于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就必须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为此,笔者现就如何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以下一些探讨: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制度效能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们已经基本形成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体系,职务犯罪预防的制度建设取得不断进步。然而,由于我们国家正处于政治、经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们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效用的发挥。为此,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建设,有助于推进预防工作纵深发展。(一)加强立法,改善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法治环境
目前,虽然现在各地都陆续出台了职务犯罪预防的地方性法规,但仍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法律,制约了制度效用的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工作一个重要制度,法治保障是发挥其效用的首要手段。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具有权威性。以法律形式确认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可促使大家提高对该制度的认识,从而重视该制度。二是法律具有指引性。以法律形式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职责及机制、措施等,可指引人们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到相互配合。三是法律具有强制性。對于破坏预防工作的行为给予相应法律制裁,可提升职务预防制度的权威性。可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立法工作具有必要性,其必将进一步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因此,出台一部职务犯罪预防法律,必将更好地规范职务犯罪预防行为,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效能。(二)加强协作,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科学性
由于职务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特点,行为人为逃避打击,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给这类犯罪的打击带来许多困难。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由多方主体参与,形成预防合力,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科学性。
1.在党委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
职务犯罪预防仅靠检察机关推进,无法达到最佳效果,加强和纪委、政府职能部门协作,将大大提升预防制度的科学性。
2.扩大预防职务犯罪的透明度,提升预防工作的开放度
通过引入感兴趣的人民群众和有关专家等社会力量参与,以更好发现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从而提升预防制度的可操作性、科学性。(三)强化队伍建设,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专业化建设
任何工作的开展、事业的推进,都离不开人的因素,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因此,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培养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队伍,是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建设的关键。
1.建立一支素质高、本领强的预防队伍
加强综合预防部门力量,培养专职预防工作人员,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奠定人才基础。
2.预防范围由点到面,不断拓宽预防范围
预防工作应当由个案预防向类案预防推进,由个别项目向某一行业、领域推进,不断拓宽预防工作的影响力。
3.稳步推进,促使预防工作纵深发展
预防工作不能只做表面文章,应当深入每一系统、行业的内部,确实有效开展预防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二、创新举措,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创新才有生命力。只有不断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才能不断向前推进,才能有效突破预防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发展瓶颈,最大限度发挥预防制度效用。(一)实行电子化决策,预防行政性职务犯罪
电子化决策是一种新型化的决策模式,其要求决策目标、决策程序、决策后果等都以电子化形式进行。这是一种更为科学、民主、智能化的决策模式,有助于改变以往行政决策一人说了算,决策过程不为人知现象。
1.加强信息化建设
这是实行电子化决策的前提,没有好的硬件设施,电子决策必然无法全面推行。信息化建设能够使电子化决策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使每一次、每一环节的决策过程都能在系统上留下痕迹,一旦决策出现问题,可很快通过系统查明原因所在。
2.积极转变观念
电子化决策过程改变了以往一人说了算的格局,这既要求领导积极转变观念,重视在决策过程中形成的不同观点,也要求每一个环节的决策人树立责任意识,根据自身职责发表决策意见,供领导参考。
3.自觉接受监督
电子化决策为对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了平台,有助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决策结果更为科学。
(二)完善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威慑机制
自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完善和推行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为行业内部预防出现职务犯罪现象提供了条件。然而,由于查询制度信息录入不全面等因素,制约了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效用的发挥。
1.完善行贿信息录入机制
虽然现有规定将行贿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但录入的信息不全面,对于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没有纳入录入范围,不利于警惕行贿犯罪。由此应当将该部分信息纳入查询范围。
2.规范告知内容
对于查询结果,在告知查询人时应当做到尽量详细,而不是单纯的“有”或“无”,对于查询结果需要给予相应检察建议应当积极作为,提高查询结果的使用效率。
3.加强与境外的资源共享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境内外行受贿现象越来越多,对于这类职务犯罪,往往由于合作机制不畅通,资源信息未能有效共享,导致打击效果不佳。因此有必要加强境内外这类信息的共享。(三)强化驻街检察室建设,多点预防职务犯罪
驻街检察室是密切群众联系,进行廉政教育的有效平台。检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驻街检察室的优势,依托检察室,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点、群众联系工作点、村社职务犯罪预防与联系点等,促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多点开花”。
1.主动走访,推进社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通过主动走访街道、司法所、信访办、维稳中心等部门,充分了解所在社区的职能、现状;通过走访群众,充分掌握所在社区民意,从而为有效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宣传,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影响力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们应当通过编写法制宣传手册、举行普法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群众对预防工作的认识,扩大预防工作的影响力。
3.持之以恒,确保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为此,需要我们将预防工作常态化,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三、加大打击力度,有效警示职务犯罪
打击与预防是我们反腐倡廉的两大法宝。在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形式,警示意志不坚定分子打消职务犯罪念头,可以形成很好的预防效果,提高公权力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提高检察公信力。(一)加大力度打击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
近年来,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由于民生领域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食品安全、教育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这些领域发生腐败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影响恶劣,加大对这类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有利于树立检察公信力。(二)加大力度打击重点行业职务犯罪
医疗卫生、建筑行业等重点行业,是职务犯罪高风险行业。这些行业由于涉及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验收等环节,在这过程中,容易引发权钱交易行為。一旦发生这种职务犯罪行为,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诸多案例告诉我们,悲剧发生背后往往都隐藏着某种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大对这些重点行业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杜绝权钱交易现象发生。(三)加大力度打击窝案、窜案
窝案、窜案社会危害性大,其不仅让诸多干部应声倒下,更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损害公权力的威信。此外,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案发前许多人对这种集体腐败根本没有意识到是犯罪,危害极大。因此,对这类窝案、窜案必须深挖,做到打击不手软、不放纵,以更好教育、挽救干部,树立公权力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
参考文献:
[1]刘诚民.职务犯罪预防[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梁经顺.职务犯罪预防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3]人民检察[J].总第607期.2011年10月.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a范文第3篇
十八后,总书记上台后全面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反腐败形势产生了深刻变化。一是高调反腐。2012年11月15日,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高调谈反腐,指出“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2013年1月22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大以来先后有苏荣、李春城、衣俊卿、周镇宏、刘铁男、倪发科、蒋洁敏、季建业、李东生、李崇禧等28名省部级官员被查处,充分体现了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
二是反腐败体现了抓早抓小。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工作除了查处一批腐败分子外,还体现出了抓早抓小的新局面:在各个时间节点上早抓,抓住小事,先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清退会员卡、而后是所有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禁止中秋节期间用公款购买月饼等节社,禁止用公款印制赠送贺年卡,禁止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社,反腐败工作体现了大题小做这样一种新的方法。我们说,反腐败是大事,他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其实,中央所抓的一些“小事”正是
群众最深恶痛绝的和党员干部最习以为常的“琐事”,中央转变了过去只出台政策规定,却无具体执行办法的方式,从一件件具体的小事上抓起,将重要时间节点连成线,抓完中秋、国庆,再抓元旦、春节,那么将一年的时间完全串到一起,就为党员干部立下了长期要坚持和哪些事不能做的规矩,积小成大,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将小事抓下去,必将汇小流以积江河,以“小做”赢得反腐败这篇“大文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成为反腐败斗争博弈较量的重点区域。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表现
(一)公开招投标难敌私下场外运作
应当说,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招投标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对招标过程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但由于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设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相关各方之间的私下场外交易问题还难以纳入监督视野,以致工程项目招投标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其中常见的违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瞒天过海,规避招标。如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以避开招标;或者仅对主体结构等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实行议标发包;违法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等。
二是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有的建设单位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商,但迫于招标的规定还得走走过场,其中
的“障眼法”,首先是从招标条件上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通过对既往业绩、产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将潜在竞争者拒之门外;接下来是暗中泄露标底信息,使关系人编制的标书可以“照葫芦画瓢”,与标底最为接近;然后在评标过程中暗做手脚,搞“定向评标”,确保关系人最终能够中标。
三是串标围标,非法竞争。承建商为了承揽工程,以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参与竞标的现象,已成为目前业内公认“潜规则”。有些施工企业之间甚至达成了轮流中标,并向“陪标”者支付“利润分成”的“君子协定”。还有的干脆由一家企业以数家企业的名义做几份不同的标书去围标,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挂靠多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四处竞标,中标后再转手牟利的围标“专业户”,加剧了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
四是偷梁换柱,低中高结。由于公开招标压缩了承建方的不正当“利润”空间,一些施工企业遂先压低报价中标后,再设法变更合同,追加投资。合同变更的主要方式是“设计变更",即通过贿赂甲方管理层,随意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提高工程价款。还有的事先就签订了“阴阳合同”,按中标价签订的“明”合同仅提交管理部门登记,实际履行的“暗”协议则高于中标价,甚至包括好处、回扣等内容,以致工程最后投资远远超出预算。
(二)工程设计图暗藏权钱交易
由于工程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环节直接涉及工程造价、规划审批等问题,实践中也很容易诱发权钱交易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委托设计方人员利用选择决定权受贿。如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借委托设计之机索取、收受回扣,或
者设计方为了与委托方搞好关系而定期或不定期送“节礼”、“红包”等。二是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借“介绍”项目受贿。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往往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门路出面承揽项目,一些规划、土管等部门对建设单位有制约关系的人员遂充当起了“灰色中介”,并从中索贿受贿。三是设计方相关人员借机谋取私利。如将单位设计项目私下转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受贿;与委托方人员串通勾结,截留侵吞或私分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冒用单位名义私自承揽项目,或者剽窃单位设计成果暗中出售给委托单位;通过限定材料规格、设备型号,推荐或者指定供货商,从中受贿等等。
(三)施工阶段凸现商业贿赂四大“节点”
如果说在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环节,主要是一些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大人物”容易被不法企业所“勾兑”的话,一些“小萝卜头”则只能在工程实质建设过程中“谋点私利”。因此,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发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明显增多,有的窝串案中甚至出现了建设、施工及监理各方“集体腐败”的现象。
一是工程分包、转包层层盘剥渔利。有些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通过竞标获得工程总承包权后,通常会分为若干标段交由下属公司组织施工或者承包给资质较低的挂靠施工企业,后者又往往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更低一级的施工企业,最后由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体工程队进现场施工。层层转包的结果,必然层层加收管理费、好处费,尤其是承包方为了能拿到工程或挑选好的工程,往往会向掌握发
包权的人员行贿。上述各种费用无不转化为“工程成本”,最后到了个体包工头手里难免要偷工减料。
二是材料设备选购好处费、“回扣”盛行。在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采购过程中,由供应商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采购方一定比例的价款,或者给予高档娱乐消费、“考察”旅游等“软回扣”的商业贿赂现象,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在选购材料设备时,不是首选质优价廉的产品,而是看对方所给的“回扣”是否足够优厚,有的甚至主动抬高价格签订供货合同,以增加其个人“分成”,结果只能是以次充好或价格畸高。
三是工程甲乙双方日常行受贿已成惯例。很多承包商或者施工企业为了顺利承揽工程、通过验收或者拿到工程款,除了关键时刻要重点“打点”和“勾兑”之外,平时也十分注重与甲方上上下下“搞好关系”。特别是在中秋、春节期间,施工方的领导或老板往往会以各种名义“看望”甲方管理人员,虽然每次出手的数额不会太大,但行受贿的范围却相当广。
四是现场施工监理也有腐败隐患。工程现场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对工程进行变更。没有监理方的签字,施工方一分钱也拿不到。而且监理企业作为中介组织,相对于和业主方的一次性雇佣关系而言,与被监理的施工企业之间更易于达成较为稳定的“业内合作”关系。一旦监理人员被施工方拉拢腐蚀而放弃职责,或者双方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无论虚报工程量还是隐瞒施工质量问题都很难被发现。
(四)工程竣工验收拉拢收买质监人员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易发生施工单位贿赂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及甲方验收人员的问题。其中可能涉及的违规情形有以下几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质量问题,让不合格的设备通过验收;双方勾结串通,使施工单位擅自追加的材料或者项目得以追认;随意放宽验收标准,提高工程验收等级等。据一些涉案施工企业坦言,向质监人员行贿是业内公认的“行规”之一,“只要质监人员到现场肯定得给个红包,有问题了再另说。”因为很多地方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都是
三、两个人管理着辖区内所有的在建工程,而每一项大大小小的建筑工程都需要对基础、主体及配套等各个部分分别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有时质监人员一天要跑好几个工地。如果事先不疏通好关系,很难“请”得动他们;但只要托上关系送上钱了,很快就有人去走走过场,并且有些小的质量瑕疵也能“睁一只眼,闭一支眼”地过去了,为此施工单位大都乐于花点“小钱”以免因窝工、返工造成损失,一些质监人员因此得以很轻松地日进数千。
(五)工程款结算支付“雁过拔毛”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闸门,决定着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投资额,一些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常常借此做文章,使工程款结算及其支付成为继工程发包之后“猫腻”最多的一个环节。其主要手法是:
一是承包商贿赂、串通建设方人员,虚高造价,骗取建设单位工程款。一些承包商在工程决算书中常常采用虚设施工项目、重复计算或者夸大工程量、虚报材料用量、等级及价格等手段,想方设法提高工程造价。为防止被发包方查出,就会向建设单位的审核决算人员或者有关管理人员大肆行
贿,相关人员遂对承包商提供的工程决算书不加审核就直接拨付资金,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有的甚至与承包商勾结串通,巧立名目,通过虚列付款项目或者加大付款数额等手段,套取工程款进而私分贪污,这也是不少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大超预算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建设方相关人员借工程款结算支付之机“吃拿卡要”。某些业主单位的负责人以施工企业的衣食父母自居,颐指气使,往往从验收、结算、付款等方面做文章,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一些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决算、工程款拨付的工作人员,也往往采取故意刁难等手法,拖延结算、支付工程款,借机索取、收受贿赂。同时,一些施工企业及材料供应商为了“用小钱尽快换回大钱”,常常会主动投其所好,特别是当涉及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或者提高合同价格时,出手更加大方。
三是承建施工单位内部人员乘机“揩油水”。由于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法人承包制,公司往往只关心如何拿到项目及最终挣多少利润,对内部管理问题重视不够,加之很多工程项目属于异地施工,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工程款拨付之后的具体管理使用完全由项目经理说了算,为一些人虚报冒领、套取截留工程款留下了可乘之机。一些工程项目负责人往往会采取“倒推”成本的方式,将差额部分转入小金库或者暗中侵吞私分。
(六)公用工程配套环节的腐败也很惊人
由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市政道路、自来水、电力、煤气、电信、热力供应、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均为国家相关部门所垄断,因此,几乎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
中涉及到的市政公用工程配套部分,从工程施工到设备采购都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由此带来的腐败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公用事业部门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往往要求建设单位只能选择其所指定的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其工程和设备报价通常也远远高于市场价,而建设方由于急于工程开工、审批或投入使用,和这些部门之间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对方可能会找借口不给施工或迟迟不供水电气等,或者在工程施工、验收过程中故意找茬。而这些高出市场价一大截儿的利润最后往往以“回扣”、“分红”等方式进了私人腰包。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成因剖析
工程建设领域中之所以容易发生上述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工程建设覆盖面宽,涉及的部门、环节较多,资金周转数额及伸缩空间大,客观上为各种违规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但从体制、机制等更深层面上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制度性因素。
(一)经济转轨时期体制不健全,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期靠权力配臵资源的惯性,行政手段仍与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经济活动中因此渗透着权力的“魔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与此相对,工程建设领域中市场自主决定能力较差,各环节的透明度不高,交易秩序的规范和约束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工程建设市场无序竞争的现象仍比较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设“热度”的持续上升,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筑行业因利润空间大、准入门槛低而呈现供过于求的发展态势。由于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
竞争激烈,利润可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往往采取各种公开或隐蔽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和“公关”,特别是一些资质较低的中小型施工企业及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的个体工程队,为了挤进分包行列,更是不惜以高额回扣等重金开路,使得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不科学,给权力滥用留下了缺口。一是现行建设投资体制不健全、不科学。许多政府投资工程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投资体制缺乏制度性、规范性,责任主体和资金管理虚化,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投资款无需承担责任风险,导致投资不讲效益,不负责任,投资失误却无人追究或者不严格追究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工程管理权力配臵存在弊端。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一些部门死抱着“含金量高”的审批项目不放,以致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环节过多,一些本可用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仍沿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来处理;另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容易形成权力壁垒,也让想借此发财者趋之若鹜。三是权力运行缺乏监督制约。建设工程的重大决策权往往掌握在掌握在一个部门甚至个别领导手中,缺乏规范透明的权力运作程序和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失控,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可以随意干扰工程审批、招投标的正常程序或者决定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权的归属。从媒体的相关报道看,许多高官的落马也都与插手工程有关。
(三)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不完善,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尽管国家早已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现
行法规体系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尤其是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缺乏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以致政出多门,条块分割,造成管理上的真空。按现行职能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又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由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特别是在有形建筑市场监管方面,现行招投标制度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各地区、各部门招投标操作细则不统一,地方保护色彩严重,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统
一、透明的有形建筑市场,难以有效防止工程交易中的人为因素。加之现有机制下缺少对招投标弄虚作假、非法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制裁手段,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过低,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可以有恃无恐地钻相关制度漏洞,为腐败行为创造了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的扭曲的激励机制。
(四)工程建设监管落实不到位,有些制度措施流于形式。现有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环节多,各种层次的制度规范、防范措施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未都真正落实到实处,有些环节的制度和措施形同虚设。以招投标监管为例,现行招投标中心工作机制下,政府招投标机构只是进行过程监督和备案,相关各方的场外私下交易等不法勾当很难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野;同时,由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多头管理,许多工程项目的招标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近年来为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都介入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环节
的监督,但实践中还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效果不佳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工程建设全过程,而且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些关键环节又无法直接监控,使监督很难达到全、精、深的层次。工程质检、监理、审计等其他监督制度,由于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往往也难于落实甚至流于形式。
三、从源头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对策思考
正如美国学者阿密泰所指出的:“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臵苹果的筐子。”要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种种腐败行为,必须坚持惩治、预防两手抓,既要坚决对敢于以身试法的腐败分子给予严肃查处,又要深刻反思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根治和预防上下功夫。
(一)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推进制度防腐。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和整合政府审批职能,尽量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和规范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以解决目前工程建设审批环节过多、暗箱操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深化公共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对经营性的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尽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领域,打破部门、行业垄断所致的寻租链条;对于公益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改革现行的投资管理方式,加快推行委托代建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及建设资金第三方监督等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造价审核模式,确保公共建设投资安全与收益。三是加快
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将招投标中心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使政府监管职能与有形市场操作相分离;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下属的各类咨询、设计、监测、认证、代理机构也应彻底脱钩,成为真正独立进行市场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改变目前中介组织竞争无序,甚至沦为行政干预等“腐败中介”的问题。
(二)完善市场机制,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环境。要根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这一“毒瘤”,还必须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是要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进一步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组建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同时应建立总分包的二级市场机制,规范总包与分包的二级市场秩序,从制度上解决因建筑市场分割带来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无序竞争问题。二是要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招投标各环节“阳光操作”。规范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范本,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改进招投标方式方法,通过实行“资格预审公示”、“无底价或公开底价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招投标运作中的人为因素。三是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优化招投标制度运行环境。健全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从建设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到评委,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严格落实责任;推行合同履约担保、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等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后监督和约束;深化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市场准入控制的对象、标准和评价方法,依法限制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人员进入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信用。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a范文第4篇
根据《XX省高速公路XX筹建处“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办积极落实执行,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制作了公示栏和举报箱,公示了举报电话,做到了相关工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现将第X驻地办2011年上半年“预防职务犯罪”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1、执行落实开展情况
(一)我驻地办通过组织学习教育,使监理人员的守法、诚信和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行为规范,工作廉洁高效;相关制度得到完善;
(二)认真排查在监理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易诱发不廉洁和腐败行为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制定预防措施及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努力摸索在源头上遏制监理工作腐败的长效机制,树立牢固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
(三)根据监理公司制定的监理人员“十项守则、五不准”进行对照自查,并弄清什么事违法,什么事犯罪,什么事贪污,什么事受贿,一查是否利用职权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是否按监理原则和行为准则办事,是否越权办事,是否在时限内完成。二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失职行为。三查是否存在对工作不严肃认真,不按规范和合同文件办事,是否存在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问题。四查在验收和原材料报验中是否有刁难施工单位和推诿责任的问题。五查是否有子女和亲属在工程中有分包行为。六查是否有推销材料和产品的行为。
在驻地办逐步建立起了不能贪、不想贪、不敢贪的思想认识机制。
2、具体办法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领导的重视程度,并结合我驻地办实际情况,领导干部带头,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到带头示范作用,领导亲自抓好此项工作,确保收到实效。
(二)加强学习,通过开展质量预防职务犯罪的自查自纠活动,更好地促进每位监理人员的工作,使其在工程质量上更好地把关。
3、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思想,营造反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
(二)加强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章,严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驻地办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商业贿赂职务犯罪行为。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建立跨科室、项目部甚至与其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互相结合的反职务犯罪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联防体系。
就目前交通形式来看,压力和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也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毫不放松地抓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整改工作,确保工程优质、资金安全。
XXXXXX公司 高速公路XXXX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a范文第5篇
(一)职务犯罪的含义
职务犯罪泛指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体地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它有如下四个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 总起来说,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中,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另外下列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民培审员、律师等。
2、犯罪与职务的相关性。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不一定都是职务犯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行是与其职务相关的,才属于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3、犯罪客体的复杂性。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一般刑事犯罪的客体,往往是单一的,但职务犯罪的客体则是复杂的。它不仅侵犯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也同时侵犯其他客体。如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认识职务犯罪的客体,不仅使我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本质,还有助于我们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4、犯罪主观方面的多元性。犯罪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三)职务犯罪的范围
职务犯罪从范围上看,是从犯罪学和犯罪预防学的角度上对刑法规定的一类相同犯罪的总称。它包括,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及其他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种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是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共33种罪名,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种罪名,主要是刑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犯罪,如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四是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共31个罪名(其中由军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9个罪名),包括平时可能发生的、战时可能发生的和平时、战时都可能发生的,如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虐待部属罪,逃离部队罪等。
二、常见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
(一)贪污罪
1、贪污罪的定义和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贪污罪的犯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直接非法占为已有;&;窃取&;即&;监守自盗&;,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扶贫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2、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3、贪污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4、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案
杜XX,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 1983年10月入伍,1986年5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运输处原处长,中校警衔。曾任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助理员、副处长,负责部(分)队生活费管理工作。
张X,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1985年10月入伍,1988年7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会计工作。
王X,男,1969年3月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1987年11月入伍,1989年4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出纳工作。
去年3月30日,我院在协助总部检察院对该总队原高级会计师谭某涉嫌贪污犯罪事实初查时,发现了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212077.50元的案件线索。后经侦查认定, 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杜、张、王利用各自分管部队生活费和会计、出纳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核部队生活费,现金支票提款私分,转帐支票入帐等手段,先后五次共同贪污部队生活费1,895,784.8元。其中杜XX和张X个人分得赃款各为631,925.10元;王X个人分得赃款631,934.60元。
杜、张、王三人作为武警警官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部队生活费是国家财产,利用分管生活费、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骗取手段,私分占为已有,符合贪污罪的要件。2004年月10月20日,武警部队军事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自首、全部或大部退还赃款、检举立功减轻)杜XX、张X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万、5万;判处王X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剥夺三人警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例如,挪用公款走私、贩毒、骗汇、赌博等。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牟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等。
2、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军队是8000元);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军队是2万元);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军队是2万),超过3个月未还的。
3、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8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18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4、彭X挪用公款、贪污案
彭X,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中专文化,1990年3月入伍,党员,原系某州支队后勤处财务股副连职助理员。
1997年4月、 1997年9月,彭X先后多次从支队银行帐户、库存现金中取出人民币共计316000元。其中,16000元借给他人办汽车修理厂、开饭店;300000元用于和他人合伙作汽车生意。
1997年4月,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法,将总队下拨的4000元服装运输费,提取现金,占为已有。1998年4月3日,彭的挪用公款事实败露后,将公款73000元现金和存折送给其弟;个人携15万元公款潜逃。
彭X明知自己所经管的是公款,仍将公款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性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武警济南军事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一年,决定执行十四年。
(三)受贿罪
1、受贿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然决意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二,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任何利益;其三,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是局
部利益,行为人意图达到的利益尚未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受贿罪的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4、**受贿案
**,**担任副部长期间,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办事用钱、买电脑、购车、买房为借口,多次向其部属及与其在经济利益上有制约关系的人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非法收受人民币**万元。2004年7月9日,**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追缴受贿所得**万元;剥夺**警衔。
(四)玩忽职守罪
1、玩忽职守罪定义及犯罪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
公职中时刻抱以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马虎草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另外,玩忽职守罪的成立必须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
2、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谭XX玩忽职守案
谭XX,原系某市支队后勤处军械运输股正连职助理员,负责军械管理工作。谭不履行职责,让他人代锁保险柜密码;不按规定存放武器库门、枪柜、弹药柜钥匙,致使犯罪分子袁启发盗走上述钥匙。袁于2001年11月17日、18日,用其所盗钥匙打开武器库,盗窃各种枪9支,子弹4103发。谭作为武警警官,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在主观上他麻痹大意,出现过失;在客观方面,他违反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谭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播放三名职务犯罪罪犯的忏悔
(点评:这真是&;身后有余忘伸手,眼前无路想回头!&;他们在犯下严重罪行、身陷囹圄的时候,才有了刻骨铭心的认识,来得太迟了!但对于旁观者、对于其他人却是有着深刻的教育和警醒意义。)
四、对党员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两点认识
(一)充分认清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清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形势的严峻性,认清预防职务犯罪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密切关系,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1、认清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严重侵蚀着国家肌体。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比一般犯罪、一般的腐败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了包括军队在内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它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削弱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其危害最终导致危及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概括地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亵渎了人民的意志,违背了职务活动的宗旨,甚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破坏。(2)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3)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是国家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4)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或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据我国经济学家的保守估计,&;国家因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 美国研究机构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研究员、中国问题专家熊美英博士估算:&;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贪污腐败活动使中国政府损失的税收、关税和公款的总数占国内生产总值15%左右。&;(5)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严重损害了部队建设,也严重影响了干部战士的成长进步和家庭幸福。武警部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执勤是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处突&;和&;反恐&;是重要使命。广大官兵在执勤、&;处突&;、&;反恐&;中处在对敌斗争第一线。发生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到中心任务的完成,直接影响到部队的形象和声誉,直接影响到内部关系的稳定。对个人来讲,以杜XX、张X、王X贪污案件为例,在法律上,他们从一名警官沦为罪犯,受到了刑法的制裁,丧失了人身自由;政治上,他们被开除党籍,剥夺警衔,完全丧失了原有的政治地位和荣誉;
经济上,犯罪给他们带来的不是财富而是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年龄最大1965年6月出生(犯罪时34岁),年龄最小1969年3月出生(犯罪时30岁)。按他们2万元/年收入、中国人平均寿命75岁推算,他们在今后生活的40多年每人收入还有八十多万元,虽然不是很高,但足够维持他们的正常生活。但由于他们贪污犯罪,不但贪污所得被依法全部没收,还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从被逮捕那天起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部取消。在家庭方面,他们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难,让老人、妻子、孩子为他们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有的甚至要面临家庭破裂,妻离子散。
职务犯罪危害如此严重,但我们有少数党员干部,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却缺乏充分的认识。如有不少人对职务犯罪缺乏了解,有的根本不知道预防重大职务犯罪是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有的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到应有的位臵。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认识,首先就要澄清和纠正这些错误认识,认清职务犯罪的危害。
2、认清预防职务犯罪形势的严峻性。我们说预防职务犯罪形势严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们面临空前复杂的社会形势,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众多;二是职务犯罪本身呈现出比较严重的的态势;三是一些同志对预防职务犯罪所存在的麻痹思想。从我们武警部队职务犯罪发案的情况看,呈现出一多二高三广四深的特点。多案件多:1996年7月至2004年12月,全武警部队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XXX件XXX人,其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经济犯罪案XXX件XXX人,玩忽职守等渎职、法纪案件25件XX人。在军队各大单位中
是职务犯罪案件比较多的(1996年7月至12月,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XX件XX人,均是经济犯罪案件;1997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玩忽职守、侵权等法纪案件XX件XX人;1998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1999年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2000年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2001年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2002年X件X人,均是经济犯罪案件;2003年X件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件X人,法纪案件X件X人;2004年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高职务高、犯罪金额高。全武警部队被查获的职务犯罪分子中,师职干部X人,团职干部XX人。贪污贿赂犯罪个案案值最高达到XXX余万元,总案值约X亿元,百万元以上的大案XX余件。广领导、普通干部、战士,机关、基层都有,司政后管钱管物管人的各部门都有,其中团以上机关、人员的XXX件,占案件总数的XX%。窝案串案较多,共XX件。这种纵向、横向,四面八方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是最另人担忧的。深腐败、职务犯罪不仅是犯罪分子,而且成为很多普通国家工作人员的潜意识、认同感、游戏规则、人的行为的一部分。回想杜张王的犯罪,总结教训,对照我们共产党人的性质、使命,看个人、看他人,看家庭、看社会,这些意识、这些规则、这些行为在我们身上就有若即若离、若有若无的影子!在社会上、部队里有不小的市场可怕的价值观念的变化!不仅使人倒吸一口冷气,大出一身冷汗。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预防在先,多么重要啊!有
的同志对此却麻痹大意、麻木不仁。有的对复杂的形势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认为,我们总队机关乃至全总队多年没有发生过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和我们没关系,个人发生职务犯罪更没可能。这种观点是不客观的。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大多数案件往往是在犯罪发生后的若干年才被揭露出来的,有的甚至是在退休、转业后才被发现的。所以说,没有发现,不等于没有犯罪发生。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环境,存在多种诱惑,职务犯罪原来没有,不等于现在或者将来没有。何况,无论在部队还是在我们机关,职务犯罪的苗头也是存在的!所以,职务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就在身边!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我们绝不能麻木不仁,麻痹大意!
3、认清预防职务犯罪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密切关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一项根本建设和历史性战略任务突出强调。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说都来自于人民。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坚持自觉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之一。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只有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们党才能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才能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党的执政能力除了体现在党的大政方针和各级组织上,还落实到每位普通党员的身上。党员尤其是党员干
部思想作风建设的好坏,先进性如何,直接影响党的执政能力的强弱。另一方面,群众也是通过每个普通党员的作为来认识党的。在新形势下,一些意志薄弱、极端利已和法制观念不强的党员干部,经不起考验,利用职权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有的淡忘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有的理想信念动摇,革命意志衰退,不择手段聚敛钱财,挥霍浪费,贪图安逸,追求享乐;有的甚至政治变节、道德沦丧、腐化堕落。这些问题,有的是职务犯罪的基础或前奏,有的本身就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如不引起高度警觉,切实加以解决,就会直接损害党的执政能力,损害党员的先进性。因此,预防党员干部职务犯罪是加强我们武警部队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党员先进性的需要,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
(二)牢记胡总书记的告诫,努力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增强法制观念,牢牢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永保共产党人和人民公朴的革命本色。
2004年1月21日,胡锦涛同志在张家口视查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永保共产党人和人民公朴的革命本色。&;胡总书记要求做到&;三常&;,不仅是从世界观、信念的高度,对共产党员和党员干部加强修炼、禁制贪欲的经典表述和精辟总结,更是筑牢思想防线、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途径和有效措施。
1、党员干部要预防职务犯罪,就一定要常修为政之德。要搞清楚权力是人民给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要始终牢记权力就是服务的观念,坚持执政为民;牢记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坚持勤政为民;牢记权力就是奉献的观念,坚持廉政为民。要锻造以人为本、以实为本、以公为本的人格,行使好人民赋于的权力。有专家指出,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上,没有任何事物象&;权力&;这般具有复杂的双重性。权力,就像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令人敬仰的天使,统领整个社会如精密仪器一样运转;也可能坠落成令人恐惧的魔鬼,酿成坑国害民的恶果。人一旦迷上权力,信念就容易动摇,腐败也就开始了。去年1月,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领导来我们总队进行执法检查,他向我讲述了解放军某单位干部部门的一名领导,利用手中管理干部的权力,大肆受贿卖官,从一名党的干部,沦落为受贿的犯罪分子。还有武警某部干部董XX,不仅雇凶杀害妻子,平时还利用手中分管调配招生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连自己的亲戚也不放过,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某总队后勤部高级会计师谭某,在任处长期间,利用手中权力,把财务处当成了自家的银行,想给谁就给谁,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先后X次贪污公款共计XXX万余元。所以,我们党员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一个直接面对的问题,就是要常修为政之德,正确认识、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
2、党员干部要预防职务犯罪,就一定要常思贪欲之害。要做到警钟长鸣,看到贪欲误国、害民,最终害家庭、害儿女、害自己。犯罪分子李真曾发出这样的哀鸣:&;那威力无比的权力是一把闪着
寒光的双刃剑,令人心旌摇曳的金钱是一沓沓送你上西天的纸钱,令人垂涎欲滴的美色是一把把杀人不见血的利刃&;从近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大多具有相同的犯罪思想基础,这就是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成为贪欲的俘虏。人之初,性本贪。贪欲一旦放纵,地狱随之为你开门。英国历史学家泰勒说:&;文明史就是人的欲望和人用来控制它的禁制之间长期斗争的历史。&; 正是欲望关乎人的生死存亡,进而也关系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东西方文明史上留下了无数劝导世人控制&;欲望&;的经典的诗篇。(圣经,论语,三国演义,西游记)。克制欲望,有精神追求原本是人高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但人的欲望极其难以驯服。就是最虔信上帝的人,在战胜自己的欲望时也必须经过无比痛苦的努力。但无论多么痛苦,我们必须要控制好自己的欲望。做到淡权欲、轻钱欲、寡色欲,在金钱、权利、地位、美色面前,挡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回顾杜XX、张X、王X贪污犯罪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贪欲从产生到剧烈膨胀的过程。他们贪污念头的产生是对本处处长谭某经常以虚核生活费的方法 &;搞钱&;(贪污公款),而感到心理不平衡,于是三人合谋第一次作案共同贪污,以后又有了第
二、第三第五次;从第一次共同贪污104,721元,到第二次共同贪污439,032元,第三次共同贪污1,000,000元..,可看出他们的贪欲一次比一次强烈,胆子一次比一次大。特别是王X从被杜张二人以一部手机拉拢上了贼船,到后期主动提出贪污公款,反映了他的思想的巨大变化。从他们贪污所得的去向上看,杜洪建就是一个为了金钱而金钱的现代&;葛朗台&;;张X、王X则是贪图享
受,肆意挥霍的花花公子。所以党员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常思贪欲之害,把禁止贪欲作为管住自己的第一要事。
3、党员干部要预防职务犯罪,就一定要要常怀律已之心。最基本的就是加强学习,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守住做人的底线。不学法不懂法,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案例:某总队医院医务处财务助理员刘XX,利用工作之便,先后贪污公款697万余元,全部用于赌博;还挪用公款110万元,犯下了死罪。但他交待完了犯罪事实后,竟说,我都交待完了,该回家接孩子去了。还无知的要求办案人员让他再去澳门赌一把,把公款还上。虽在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把自己划在法律的圈外边,认为法律都是用来管别人的。案例:杜XX贪污案。法律意识淡薄。侥性心理,下不为例的心理等。&;门槛效应&;的道理。常怀律已之心的另一个方面,是要在遵守落实制度上下功夫。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是制度的问题。规章制度落实了,就从客观上形成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就能堵塞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当前在落实制度上比较普遍地存在一是制度意识薄弱。实用主义观点、重实体不重程序的习惯、本位主义思想以及责任心的缺失,导致的变通、人情、侥性等现象的普遍存在;二是形式主义,墙上、嘴上、纸上,不是为了落实,而是给上级看,摆样子,走过场,就象江湖上卖狗皮膏药的一样,糊弄人;三是监督不力甚至缺失。机制不健全,权利责任不到位等。还有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要使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首先要牢固树立依法从严治警的思想,其次要大兴事实求是抓落实的作风,三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必须要有依法从严治警的观念和意识,要有
全面有效的监督和明确的责任制等等。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才能提高预防的效力。凡是管理严格,制度落实,监督有力的单位,就不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凡是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都在管理上有漏洞,在制度上不落实,在监督上有失误。通过办理杜XX、张X、王X贪污的案件,我们发现,制度上的缺失,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一是该单位在生活费核销制度上有漏洞,埋下了贪污隐患。数十万、几百万的生活费,由财务处长签字就可以到上级业务部门核销。二是内外监督不力,为贪污分子开了绿灯。由于种种原因,党委领导对生活费的核销情况了解不够,审计部门也未能对其实行有效的审计监督,财务内部监督更是完全失效,就是多次对举报情况的调查也都被瞒过、骗过。所以,张X说:&;上级业务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司法监督太晚&;。 三是财务人员轮换制度不落实,增加了贪污的机会。三名犯罪分子中,杜某从1988至2003年,从事财务工作15年;张某从1992年至2004年从事财务工作12年;王某从1997年至2004年,从事财务工作7年。他们固然有熟悉本职业务的长处,但也增加了贪污犯罪的机会。财务处掌握着总队各方面的财务支出和使用,这些人对财务上的弊端和漏洞十分清楚。时间长了,难免会发生问题。正如他们在交待自己罪行时说的那样,对犯罪的手段&;都是轻车熟路了&;。犯罪嫌疑人张某说,如果领导早一天实行换岗,减少财务人员&;在河边走的机会&;,也不至于发展到今天&;湿了鞋&;,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从某种意义上说,一条制度落实了,一个关口把住了,犯罪就不易发生。比如财会人员的职务经济犯罪,如果人选得准,如果领导管得严,如果会计、出纳互相监督,如果
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审计、业务监督跟上了,有其中一条,贪污和挪用就不会发生了。关键是一条规章制度也落实不了,使犯罪分子能够轻易得手,连续作案,国家财产受到损失,我们的干部也栽进去了,部队建设受到直接影响。犯罪分子李真在总结自己职务犯罪的教训时曾说:&;制度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它约束的是你的私欲,保护的是你的生存权力。&;我们应该记取这血的教训。
4、要做到胡总书记告诫的&;三常&;,前提和基础还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这方面,要解决一个真学习和假学习、真用和假用的问题。学习是武装和改造思想的武器,而不是掩盖灵魂的假面具。学的和做的不一样,说的和想的不一样,对自己和对别人不一样,象王翔等三人一样,一边搞三讲,一别大肆贪污公款,这哪里是什么学习,哪能学习什么东西、起到什么作用。
5、要做到胡总书记告诫的&;三常&;,关键是一个&;常&;字。这就是时时、处处、事事,这就是以一贯之。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从那些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历程来看,他们也不是时时、处处、事事都贪,而洽洽是没有做到时时、处处、事事都不贪。它告诉我们,对于职务犯罪的问题上,不仅不能在时间、在空间、在过程中有&;一&;的突破,还要警惕&;量&;的积累。今天、今月、今年不贪,那明天、明月、明年呢?千儿八百不要,那万儿八千,或更多钱呢?钱不要,东西呢?不熟悉的人送不要,老熟人、关系重要的人呢?有没有眼发直、心发跳、脸发热的时候?所以,在我们为官从政、为官从军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a范文第6篇
摘 要:职务犯罪案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较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尤甚,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意義重大。并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借用网络的形式,并赋予了其新的内涵,目前,全国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以各种网络的形式存在和发展。但是,毫不避讳地说,由于网络预防形式只是在法律对预防工作无明确授权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具有行政权利突出、法律权利弱化等过渡性特点,因此,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网络的形式必将被法律授权的专业组织形式所取代,该专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授予的权利组织监督社会各单位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这将是网络预防形式的高级形态。
关键词:职务犯罪;网络预防
一、职务犯罪网络预防形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网络预防形式的产生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预防职务犯罪又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同时,网络预防形式的自身性质和特点又具有过渡性,使得网络预防工作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显得后劲不足,缺乏有效的持续支持。
(1)法律依据的欠缺与松散型的组织结构导致工作的主观性强,稳定性差,工作效率低目前,职务犯罪预防缺乏相关的统一的法律依据,基本是依据党的政策来进行。党的政策只是一个宏观的战略性指导,各部门具体的权利与责任、实施步骤等都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和各单位的认识差别也很大。这样,虽然网络的组织结构已经搭建,但进一步的深入工作却因不同地域、不同人员不同时期的不同认识,难以稳定有效地进行。一般来说,网络预防形式的组织结构属于松散型,由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兼任,基本贯彻“党委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职”的原则。而实践中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日常工作非常多,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各种硬性考核的工作任务也要完成,预防职务犯罪这种缺乏考核依据、考核措施的软性工作自然就要大打折扣。同时,这种松散型的组织结构运作周期长,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造成工作虚而不实,大而不细,欲“一网打尽”而不能,主观性、随意性强。
(2)网络预防的专业性不明显,法律定位不清,导致工作机制不协调首先,在各级网络预防组织当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唯一的专门性组织,该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尽到部门职责,但究竟具体什么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部门职责,党委并无组织委托,法律也无明确授权,只能依据“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这一宪法性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最后成了单纯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角色,或者在有的地方成了法律审批角色等等,诸如此类,有悖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其次,实践中各级党委只是对预防工作进行领导,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纪委负责。也就是说,网络预防工作的步骤关键要靠各级纪委来推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只是发挥密切配合的作用,进一步地说,在检察机关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其为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有依靠各级纪委来调动社会资源。事实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纵向业务考核,只能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问题,而不能解决其本质问题。相比较而言,各级纪委担负党风廉政等方面大量的专业本职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不是绝对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刑事犯罪领域研究的问题,后者是党建工作研究的问题,虽然从大的方面讲又都属于反腐败这个大的格局问题,但又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纪委内部纵向考核是没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一项内容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分离,其直接后果是专业预防措施制订被动,工作机制不协调。
二、专业机构预防与网络预防的比较
(1)组织形式的比较预防专业机构组织形式严密,直接受法律约束,预防目标明确,更能直接地针对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和规律做出准确快速的反应,提高工作效率。网络预防形式结构松散,无法律授权,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初级形态。
(2)工作性质的比较预防专业机构的专业性突出,法律特点明显,符合社会化分工和法律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确保了打击与预防的同步进行。网络预防形式的行政色彩浓重,是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存在的一种方式,集中反映了它的过渡性。
(3)制度责任的比较预防专业机构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其制度不因领导的认识不同而迥异。网络预防形式责任分散,尤其是核心责任不明确,责任与权利相分离,集中反映在工作机制的不协调性和制度的不连续性上。
三、完成网络预防形式的过渡,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专业条件和社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作为专业的组织机构,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当然这个工作目标应当涵盖长远目标和现实目标两个部分,并且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是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的,进一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欠缺,将直接导致这项工作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使得主观判断与决策取代科学的客观分析、人为的因素取代法律的制度。目前,有关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制定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
(2)有可操作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评估机制一个专业的机构必定要有专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否则,不可能对其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地评估。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机构,是以社会一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发生率,还是以职务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同期比较,或者其他综合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衡量其工作成绩的标准,需要准确界定。同时,预防效果评估机制和预防工作量化考核机制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归宿。目前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中,只有量化考核机制而没有效果评估机制。
(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发展,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以及职务犯罪的发生对现有网络预防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4)作为“打击与预防并举”的一个方面,打击职务犯罪的手段不断发展,通过有力地查办案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手段和预防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黄恺文.构建立体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加强医疗行风建设[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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