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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流程资料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应收帐款流程资料范文第1篇

应收帐款周转率 =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 主营业务收入 - 销售折扣与折让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账款余额年初数 + 应收账款余额年末数)/ 2

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越好。应收周转率越高,表明收账迅速,账龄较短;产流动性强,短期偿债能力强;可以减少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

应收帐款流程资料范文第2篇

在接触过的企业当中,除了少部分上规模的企业,很少有企业会制定内部催收流程,基本都是通过定期的会议或者其他比较传统的方式操作,了解不定制度的原因无非几种:

1、制度执行不下去,水土不服。2企业小,不需要催收制度。

3、没考虑过,可以尝试。

4、一直想规范,但是没有人来落实

事实上,催收的流程化并没有企业想象的那样复杂。每个企业的交易模式不同,经营理念不一,市场竞争地位各异、客户层次参差不齐,所以照搬照抄一些看似“完美”的制度并不一定适合自己的企业,甚至会因为水土不服而导致员工消极应对,打击企业的催收动力。

今天,我们通过一组数据及一个案例,来说明制定催收制度的重要性。

一、时间是欠款者的保护伞,时间越长,追收成功率越低。%%%% 图片是根据国际收账组织协会的统计制作而成的,按拖欠时间,1个月内的回款的成功率为93%,三个月内的为73%,一年后的成功率为25%,两年内的仅为13%。虽然以多年的催收经验,数据的比例不一定适用国内,但是这个回款的成功率确实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难度直线增加。一般在三个月到半年内的款项催收是最容易的。时间一长,各种不付款的理由如万花筒般涌来,破解这些问题,必然增加了催收的成本。

二、部门之间有效衔接,及时处理逾期账款,增加企业现金流。

我们有一家纺织企业,因需要处理常年累积的账款与我们建立顾问关系,在合作之初,有两百多万的金额(不包括正常流动的未到期款项及在三个月账期内的款项)。熟悉我们团队的都知道,一般我们是以单位的名义对外催收,了解款项不支付的“真正”原因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来安排第二轮的催收计划,不贸然以律师的名义,除非已和单位确认催收客户是不会再合作的或者已无必要多走流程。

经整理,要求提供或者补充材料时,发现大部分的款项资料是不齐全甚至是没有资料的,业务人员认为没多大关系,能联系到负责人,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交易一直以来都这样,但是事实上这个负责人只是销售或者采购而且还是离职的!问为什么对方不付款,没钱?!还有一些企业已经倒闭,或者客户反映有“质量问题”,找不到客户负责人等等,常见的理由全部有。最后经过三个月的催收,陆续催回七十余万元款项,其他因为法律及事实上的原因无法回收(见下图)。

应收帐款流程资料范文第3篇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在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施工单位公审)由施工单位填写A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单位。

3.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时,须重新报审。

4. 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应报送A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料。

其中包括:

①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② 分包单位的业绩。

③ 分包单位的内容和范围。

④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 测量放线成果要报审,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要报审。 6. 工程开工条件具备后,总包填写A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报监理审签。 7. 工程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由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认定,并报审。

① 原材料、构配件的生产许可、准用、备案证明。 ② 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③ 在使用前需要进行抽检式试验。

④ 对主要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必要时应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 8.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填写A4 《报验申请表》,提前一天报监理,未经验收,并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上签字认可后不可进行隐蔽施工。

9. 施工过程中不论谁提出工程变更、必须按要求填写C2 《工程变更单》,并经会签后方予施工。 10. 施工单位应报送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以及相关的物资、装备需求计划并填写A1《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11. 监理资料均采用统一表式。

工程准备阶段安全工作:

1. 审查总承包单位资质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并确认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3. 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4. 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两年复审一次,不得超期使用。

5. 施工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6. 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 施工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① 土方开挖工程 ② 摸板工程 ③ 起重吊装工程 ④ 脚手架工程

8. 施工承包单位应作为逐级安全交底工作,包括: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对作业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交底,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9. 开始前安全要验收。

① 验收条件:a.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审完毕。

b.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已建立完善并运行。 c.生活区,现场安全设计等已建立完善并进行。

② 验收内容:a.按照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实际到位及运行记录。

b.安全生产协议书,班组成员安全教育,交底记录。

c.组织设计审批手续齐全,有关开工前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d.生活临时设施、用电安全等检查,现场基本布置,进场施工机械合格证明或相关资料检查。

③ 验收结果:a.符合要求,准许工程开工

应收帐款流程资料范文第4篇

其次就是:消防安装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这部分属于内审资料,主要是应付监理和甲方的检查,不过内容也很重要,毕竟一个好的施工方案对整个工程是很有益处的。

其他的文件主要有:消防安装单位工程管件、管材质量证明文件;消防安装单位工程设备、阀门质量证明文件;消防安装单位工程消防水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施工记录;消防安装单位工程气体消防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施工记录及调试报告;消防安装单位工程消防电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施工记录及调试报告;消防安装单位工程常规消防管道、阀门安装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施工记录;消防安装单位工程常规消防消火栓安装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施工记录。这些文件主要是表格形式,填好表格(一般都比较简单),关键就是需要相关单位的签字盖章了。(当然不能保证所有的文件都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这时重要的工作就是怎样顺利签字盖章,这里你们平常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就很重要了)文件尽量在第一时间完成,并且提交相关部门,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你们的项目经理呦!相应的协调就要跟得上了。

工程完工时的资料:消防工程验收的请示,这里要提前到消防局进行有关工作,进行施工、产品备案,记住消防施工永远是消防局第一位,有时甲方也没脾气!要对消防局提出的问题尽一切可能满足,因为你们工程做的再好,人家消防局一句话,你们就全白做了!(新人最需要注意这点)

最后就是消防局出具的消防验收报告了!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工作就在这一刻体现出来!这个报告是对你们所有工作的一句话总结,你们所有的工作就是围绕着这张纸来的(这就是消防工程的特别之处)。这也是你们工程质保期的开始,工程尾款收付之日。这时值得庆祝一下了,一定要你们经理请客:-)

总的来说资料员要求工作认真细致,对人际关系的处理要得当,不温不火。在关键部位(以上讲到的)要给工程经理提供支持,因为施工中资料就是质量的保证。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经理沟通,这很重要。关键时刻还要顶替经理与甲方、监理等进行交涉,不要怕,只要坚持原则肯定没问题。

应收帐款流程资料范文第5篇

银行招聘考试综合知识备考资料 重点法律知识800条

(一)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http:///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3)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4)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

http:/// 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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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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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

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http:///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

http:/// 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

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并且要数额较大)。

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9

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8、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http:/// 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9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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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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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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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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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0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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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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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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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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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10、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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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虚假、毛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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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

1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1

14、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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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枪支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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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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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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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1

19、使用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12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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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1

2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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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

24、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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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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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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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种情况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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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和传授犯罪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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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集会、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此罪。

13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导致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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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斜坡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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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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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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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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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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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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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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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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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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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1)前罪主体仅限于过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后罪则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2)前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后罪则可以是国家、集体、个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为标准。(3)前罪仅限于向国内的非过于单位或者个人;后罪则向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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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以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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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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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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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1

46、医疗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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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不惜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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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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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应收帐款流程资料范文第6篇

备注: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起始日期和预产期

二、我方开具头胎证明(携带双方结婚证、身份证)

三、医保证、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携带上述材料去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准生证(若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怀孕10周内,到定点联网医院做妊娠登记:

1)、医保证、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A4纸)

2)、生育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定点医院计划生育专用章,诊断证明章)

3)、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原件、复印件1份(A4纸)

若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入院第一天需办理住院登记,所需携带材料如下:

1)、住院证

2)、医保证、医保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A4纸)

3)、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A4纸)

4)、妊娠登记表(社保中心提供)

5)、身份证复印件

6)、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备注:如无法办理住院登记,需在住院第二天携带以上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住院

登记手续

七、生育报销所需材料:

1)、医保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蓝联(加盖财务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3)、费用清单(生育保险专用章)

4)、诊断证明(加盖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5)、身份证复印件

6)、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7)、出生证复印件

8)、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9)、出院记录(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10)、剖腹产的提供剖宫产手术记录(加盖生育章、病案章)

尚未和医院结算生育住院费用或者在异地生育的,需要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1)、住院登记表(社保中心办理)

12)、医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1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讫章、生育专用章)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生育专用章)

八、计划生育流产、引产的需要办理妊娠登记方可报销

顺产报销最高限额3000元

应收帐款流程资料范文

应收帐款流程资料范文第1篇应收帐款周转率 =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 主营业务收入 - 销售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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