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 洋)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调整学校设置保障就近入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多种方式支持农村校车服务
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学生长距离乘坐校车存在安全风险,并且这种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校车服务并不能因为近来多次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城市地区的交通拥堵、农村地区学生居住分散均是校车服务得以发展的客观条件,但是现实中,某些学校以校车为拉拢生源的工具,造成校车服务的虚假繁荣,从而增加了交通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实际的校车需求,合理提供校车服务。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及其站点,为需要乘车上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7座以上载客汽车申请校车应符合四项条件,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认为,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在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加强科技投入,减少校车安全事故。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为了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使用许可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驾驶人。应当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根据《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须符合5项条件:
(1)有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载客汽车,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和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申请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材料(第15条)。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用作校车的机动车图片和说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须向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校车检验合格证明;校车注册登记证明;驾驶员校车驾驶资格证和行车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此外,按照《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资质登记证书,包括学校的法人资格证书,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合伙企业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提供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证明;(2)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法人代表或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及备案证明;(4)校车驾驶员的个人身份和健康状况证明、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证、机动车驾历安全记录证明;(5)校车使用审批机关依法和合理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以后,进行形式审查,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对于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决定予
以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全面的,要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补充,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补充材料的,决定不予受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日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自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日依据其职责权限和专门业务知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涉及校车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判断,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两个部门均已签署回复意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日提出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参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作出:或者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决定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无论何种结果,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制作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陈明同意报送的理由;不同意报送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报送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和报送决定书之日起的确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人民政府有权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的受理决定和审查意见及报送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等作出全面审查。经审查,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决定,在决定书中载明理由,连同所有申请材料退回教育行政部门。(第15条)
获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校车在运载学生上路行驶时,要将校车标牌挂在校车上。校车标牌是校车的“身份证明”,不挂校车标牌,不得享有校车权利。校车标牌应当载明该校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16条)。为了使校车“身份”更显著、更引人注意,通行更安全,《条例》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17条第1款)为了防止校车所有人、驾驶员滥用校车权利,危及学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维护安全、公平、和谐的交通秩序和正常校车运营秩序,《条例》规定“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17条第2款)“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
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19条)严厉禁止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移花接木”,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挂上校车标牌当作校车用于载运学生(第18条)。
最后,一纸校车使用许可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校车安全问题,校车是流动的交通工具,校车安全是流动中的安全,除非对校车使用进行动态监控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和堵上安全漏洞。因此,《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20条);“校车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21条第2款);校车必须配备放置位置适当、取用方便、性能良好、高效实用的安全设备,包括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第21条第1款);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状态的校车必须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第22条第1款);校车须维修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将校车送往有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方必须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第22条第2款)。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1、校车安全管理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校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严禁从事与接送幼儿无关的活动。
3、校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有 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5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好,责任意识强,身体健康;
(3)最近 3 年内无一安全事故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制定接送方案,确定校车接送路线,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切实做到一人一座,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5、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6、校车要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7、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 改,坚决杜绝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8、驾驶员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9、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制度。
10、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乘坐正规校车。实施校车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氛围。
11、每季度要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
11、要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加强和改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12、如遇风雪雾等恶劣天气,影响校车安全运行,可自行决定校车停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校车行驶秩序,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为学生上下学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生命安全为核心,以“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为原则,严厉查处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和统一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县校车管理,使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得到有效整治,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杜绝校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校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一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
良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晓林
教育局局长 滕
刚
交通局局长
曹
华
安监局局长 郑
勇
交警大队大队长 刘启军
运管所所长
黄泽忠
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交通局、安监局、交警大队、运管所、农村公路管理站、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指挥和协调。
四、专项整治内容
1、开展校车排查和登记检验,严格实行准入制度,查封无手续、手续不全的校车。
2、开展对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3、集中整治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查扣未取得校车标牌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4、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推动学校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五、任务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综合整治组,抓好辖区内的校车整治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张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交警大队: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严把校车审批入户关,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档案;严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关;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校车超员运输和非法校车运送学生;加强校车驾驶员日常监督,确保其认真履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交通局: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负责规范校车运营行为,审核校车行驶线路,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运送师生的车辆。
县安监局:加强对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工作分组
此次校车安全管理整治工作共分为4个行动小组:
第一组:江口片区(大桥江乡、舒家村乡、江口墟镇、隆家堡乡、兰村乡)
第二组:锦和片区(郭公坪乡、锦和镇、拖冲乡、尧市乡、文昌阁乡、长潭乡)
第三组:岩门片区(谭家寨乡、岩门镇、高村镇、石羊哨乡、谷达坡乡、板栗树乡)
第四组:兰里片区(绿溪口乡、栗坪乡、兰里镇、和平溪乡、黄桑乡、吕家坪镇)
七、行动步骤
本次整治时间为
(一)排查阶段
1、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交通、公安交警、教育、安监对辖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详细摸排学生用车数量、车况、运营资质、驾驶人资格等情况,建立本辖区学生用车管理台账。
2、县教育局、交警大队对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用车和驾驶人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管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账全。
(二)集中整治阶段 严格落实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源头管理,推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完善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加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公安交警、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人员检查学校是否实行校车“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定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检查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与校车管理工作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是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检查学校是否建立防范校车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设随车接送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对校车驾驶人和师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 加强校车及驾驶人资格审查
(1)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根据全县校车的登记情况,组织人员对学校专用校车和农村客运公司的接送学生车辆,对照相关的技术标准集中进行检查,对登记备案的校车指定到安检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对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校车标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禁止上路行驶。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作为校车使用。对于没有运营资质和未办理校车登记(即无专用校车外观的标识或非专用校车标牌)、存在安全隐患的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要从严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扣车的扣车,该重罚的重罚,绝不姑息迁就。
(2)公安交警部门要集中审查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资历。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报县教育局及其服务学校、幼儿园。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及处罚,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集中整治阶段对全县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职业培训。
3.规范并强化日常监管
教育、交警、安监部门要督促学校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遵章守纪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每月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严禁校车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杜绝使用农用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行驶记录仪。要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同时,将民办幼儿园的校车管理列入年检的主要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1)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上路行驶的规律特点,科学调整警力,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采取定点检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的管控措施,对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随意改装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同时加大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和非法运营客运车接送学生。对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要立即督促相关学校进行整改,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拥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的分布和途经线路,在日常执法中,要加强对校车行驶途中的管理,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注重发现无校车证的“黑校车”,坚决杜绝存在严重隐患车辆、报废车接送学生,一旦发现,立即予以扣车、扣证,并设法转移车上的学生,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2)县交通局要强化校车行驶线路的管理,严格审查校车行驶线路,确保校车行驶路况符合安全要求,严禁校车从事非法营运。
5.完善交通设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深入排查各自辖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对排查中发现破损、缺漏和不规范的交通设施以及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或整改存在困难的,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政府,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限期予以整改,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的学校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校车停靠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和车辆减速设施等,合理规划停车泊位,科学实施停车管理,加强拥堵路段疏导,着力解决接送学生车辆停车难问题。
6.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深入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真正让交通安全常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通过科学渗透、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地方课程、专题讲座,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校园广播及班会、队会、国旗下讲话、安全演练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切实将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彻于整治工作全过程。整治活动期间,每一所学校、幼儿园都要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对师生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
(三)总结考核阶段
对照既定目标和实施方案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验收,提炼经验;对工作落实好、整治效果明显的单位要及时表彰;对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切实整改提高。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校车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开展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强化责任。强化对集中整治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行动慢、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校车交通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配合,优化交通环境。在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的基础上,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相互支持与配合,优化交通环境,着力解决学生上学放学交通难点问题。建立校车管理通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校车违规举报电话,交警部门要将查处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以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在搞好集中整治基础上加强对校车常态化的管理,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排查整治工作格局。
麻阳苗族自治县校车办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2011年11月16日上午9时15分,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民办幼儿园校车,由司机杨海军驾驶,搭载幼儿及教师63人(车辆限载9人),在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前,与向西行驶的东风牌自卸货车迎面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当场死亡5人(校车司机1人、幼儿4人)。目前,经市人民医院专家组、正宁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全力抢救,因伤势严重救治无效死亡15人(幼儿教师1人、幼儿14人),死亡累计人数达到21人。
主播: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这是在之前的新闻说事中我们所报道的甘肃校车事件,当这件事发生时,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在事故中遇难的娃娃们,为他们的不幸而感到惋惜。但是,今天,校车安全问题同样受到社会强烈关注。在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为避免校车事故频频发生,保障校车安全应从何入手?
解说:
中国政府网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主播:
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2011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3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校车通行优先;4月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高中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解说:
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五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播: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我们来了解一段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于条例问题的采访。(问句由主播播,回答由解说者播)
问: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答: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家长和全社会的心。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
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必须迅速启动。 问:条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应明确规定农村学校撤并的基本程序。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问: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请问条例为什么要对这些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作出规定?
答: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问: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问:条例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时,还作了例外的规定,请问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答: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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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
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校车法,在义务教育法中也没有关于校车的规定,造成监管中无法可依,另外,一些统筹的工作也需要政府各部门互相协调来做,校车安全问题难以得到保障。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推出意味着中国校车开始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校车享有的“优先权”是否真正有效,“优先权”是否会被滥用又值得我们深思。
解说:
日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优先权”:校车在停靠时,其他社会车辆要停车避让,或者是缓慢通过;遇到交通拥堵时,校车优先通行。但是,校车“特权”写在了法条上,变为现实却不易。在海口,校车停靠、邻近车辆却不停驶的乱象时有发生,在一些较拥堵的路段,社会车辆频频抢在校车前强行通过。校车不仅享受不到优先通行权,反而还要被迫让其他社会车辆优先通行。同样,在上海市某小学,10多辆校车在路口等待通行,交通协管员指挥5辆校车优先通行后,迫于路况压力,又中断了剩余校车的通行,放行社会车辆。学生下车时,邻近机动车也不停车等待,照样疾驰而过。
主播: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刚刚实施,就遇到这样尴尬的局面,无疑是一个警讯。它提醒我们,徒法不足以自行,保障校车的“特权”,立法之后,执法须尽快跟上,而执法保障校车的“特权”,没有什么捷径,无非需要交通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对侵犯校车“特权”的行为,严惩不贷。这方面,酒驾的治理就是个成功的先例。
解说:
酒驾从一开始的泛滥,到如今被有力的遏制,固然有“醉驾入刑”的震慑作用,但更关键的,则是交通执法部门空前的执法力度经常见到各个重要路段的不定期盘查,执法力度长期不懈,执法过程媒体曝光这些举措人们有目共睹。所以,只有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社会车辆随意侵犯校车“特权”,通过雷厉风行的执法保障,校车才能确立起不可侵犯的地位,从而保证学生安全。对此,期待交通执法部门快行动,如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出现法律的空当期,这将是一种失职。还值得注意的是,校车的“特权”也理应在合法前提下,对于校车交通违法问题,同样应当严查。校车的特殊性,加之法律的额外赋权,一些校车管理和运营者可能因此将学生当作筹码,有恃无恐,藐视交通法律。对此违法行为,同样不可容忍,校车绝不存在什么“法外特权”,通过严格执法,保障校车守法运营,才是对学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主播:
目前,广大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已经从单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逐步发展为牵涉到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校车的出现,为孩子们的上学、放学,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行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从全国来看,与校车有关的交通安全事故却不断增多,这暴露出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给我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规范校车的安全管理,迫在眉睫;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控,刻不容缓。
解说: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
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对于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政府还应推动相关立法,一方面让校车在行驶中享有一定“特权”,尽可能保证学生的安全,另一方面为监管校车运营提供依据。
主播: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校师生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校车安全的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督导、有总结。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有关责任人监督执行。
三、主持召开校车安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管理。深入调查了解校车安全形势,及时解决防范涉及校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五、明确责任,组织校车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教育部门的工作,实行联动管理。对交警部门及上级机关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上报。
六、组织领导校车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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