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核工业研究生部范文
北京核工业研究生部范文第1篇
乙方:签定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北京核工业研究生部范文第2篇
北京交通拥堵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作
者 孙宇 学籍批次 0703 学习中心奥鹏北京联大学习中心 层
次 专升本
专
业 行政管理 指导老师 谢志平
北京交通拥堵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摘要: 针对北京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及引起的大气污染和安全问题, 结合环境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 提出应重视汽车交通的外部性, 认为北京的交通拥堵症结在于外部性引起的市场失效。根据汽车交通的群体性特点, 采用政府方法来解决城市汽车交通的外部性。结合国际城市的交通管理措施, 建议采取管制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 从控制机动车数量、出行率及鼓励市民采取公共交通等方面加强对北京市交通的管理。
关键词:交通;外部性;政府方法
1 目录2 引言3
一、北京道路交通拥堵的现状与原因3
1、北京道路交通拥堵的现状3
2、北京交通拥堵的原因5 2.1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严重失衡5 2.2城市布局不合理 5 2.3交通结构发展失衡6 2.4交通管理水平与市民守法意识落后6
二、北京道路交通拥堵外部性的理论分析 7
1、外部性理论7
2、北京交通拥堵的外部成本7
3、外部性内在化的途径 8
4、北京道路交通拥堵外部性的解决途径9
三、解决交通拥堵可借鉴的经验及政策建议10
1、解决交通拥堵可借鉴的经验10 1.1新加坡拥车证制度10 1.2伦敦道路拥堵收费措10 1. 3日本“名古屋交通战略” 11
2、解决北京交通拥堵的政策11
2 引言:
城市交通系统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国际化的大都市,交通的顺畅程度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发展。近年来,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度增加,北京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的状况日益严重, 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造成交通拥堵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交通投入、道路系统的原因,也有交通结构、交通管理的原因,更有城市功能结构与布局上的原因。如何控制北京的交通拥堵状况成为了北京市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利用外部性理论针对北京交通拥堵的成因以及如何解决交通拥堵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建议。
一、北京道路交通拥堵的现状与原因
1、北京道路交通拥堵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后,北京的道路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1997年底,北京市公路总里程已达12306公里,公路密度0.79公里/平方公里,居全国之首①。但与此同时,飞速发展的机动车的保有量以及伴随而来的交通拥堵现象也表现出来。1990年以来,全市机动车年增长率始终保持在10%至15%。交通需求量的不断膨胀,与城市道路发展的滞后,共同促成了北京市区交通拥挤不堪。并且随着GDP的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汽车的普及率也得到了飞速的提高。这一切使得北京的交通状况日趋紧张。
进入21世纪后,北京开始朝着国际化大都市的方向迈进。而在此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副产品,交通拥堵便是其中之一。虽然北京市政府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的状况,但与人口、车辆增长的速度相比,交通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十五”期间北京市基础建设投资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累计完成投资1052亿元(其中地方投资880亿元),为同期GDP总额的5.6%,竣工建成许多新高速路、立交桥。五年来城市道路增长迅速,城八区城市道路通车里程达到4073公里,新增道路长度449公里,比“九五”末期增长12.4%,其中城市快速路通车里程达到239公里,实现规划里程80%以上。市域公路网总里程达到14696公里,新增1096公里,比“九五”末期增长8.0%;其中高速公路总 ①王蔚, 李志勇. 选择公交是解决交通拥堵的关键[J ] . 北京观察, 2004 (2)。
3 里程达到548公里,新增280公里,比“九五”末期增长一倍②。据统计,2001~2005的五年间,北京市道路长度年均增长3%左右,城市道路面积年均增长11.7%③。
北京的交通建设发展不可说不快,然而机动车的保有量却在以更快的速度增长。1949年至1997年,在漫长的47年后,北京市的机动车总量才突破100万辆。而1997年至2003年8月,仅用6年多时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就突破200万辆大关。而在两年后的2005年,这个数字又被刷新成了258万辆,截至2009年6月,北京机动车已达到371万辆,机动车驾驶员537万人。在九十年代末,北京街头还只能看到“京A”到“京C”号段。而截至2009年6月,“京P”号段发放已接近尾声。在这飞速的发展中,私家车成为了数量膨胀最大的一个群体。根据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小型汽车就会进入高速发展期,基本普及进入普通家庭,而北京自2001年人均GDP就已经突破3000美元,2008年北京人均GDP就已经突破9000美元,私家车也已经开始普遍进入北京寻常百姓家,而事实也正是如此。据北京市交通委统计,1994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67万辆,其中私家车拥有量20万辆,仅占机动车保有量的29.85%;2005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258万辆,其中私家车拥有量达130万辆,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比率上升至50.39%④。但这期间公路长度仅增长了22%,而民用机动车却猛增了208%,几乎是公路增长速度的十倍,由此可以看出供给与需求的增长是不平衡的。可以说,这几年私家车的发展带动了汽车保有量的大幅提高,车辆需求的过剩与道路供给的不足成为了北京市交通拥堵的症结所在。
在早晚高峰时间段,
二、三环路与各个进出城主要联络线统统成为了拥挤的“停车场”,拥堵大面积的出现。可以说,日复一日的堵车已经成为了北京居民生活中的一部分,而每天面对堵车所表现出的麻木也已经成为首都居民心态上的真实写照。有研究表明,二环路高峰小时流量达到12000多辆,最严重的时候甚至可达到16000辆,远高于当初设计流量9000辆;三环的最高流量已经达到14000多辆⑤。北京早晚流量高峰期间,城区内道路90%以上处于饱和或超 ②③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交通发展规划》,2006年11月23日。 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联合课题组:《借鉴国际经验治理北京城市交通拥堵对策研究(下)》,前线,2006年第12期,第36页。 ④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联合课题组:《借鉴国际经验治理北京城市交通拥堵对策研究(下)》,前线,2006年第12期,第36页。 ⑤黄序:《北京的现代城市交通与古都风貌》,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4 饱和状态,高峰小时干道平均车速为每小时20公里左右,在一些路段,车辆的通行时速有时降到10公里以下,个别路段甚至降到5公里以下⑥,真是开车还不如走着快,堵车都成堵心了!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于2006年4月公布了全市周期性拥堵较为突出的59处点段。在这些拥堵点中,分布最多的三个区就是CBD所在的朝阳区、高校等科研机构集中的海淀区以及商贸批发物流发达的丰台区。上述地段本身的交通压力就很大,一旦遇到突发的交通状况便会形成大面积的拥堵,在这些地方车辆平均排队长度达550米。如果以每辆车长5米,双方向有6条机动车道计算,则受到拥堵影响的车辆至少有660辆,这还没有包括环路上的状况。可见整个北京市受拥堵影响的车辆数目是十分惊人的,而由拥堵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的数字也是十分庞大的。
2、北京交通拥堵的原因
北京交通拥堵的现象由来已久,其成因十分复杂,既有规划、投入上的问题,也有政策、管理上的问题,另外还有诸多历史、社会因素。但归纳起来,可以总结成以下几个要点。 2.1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严重失衡
众所周知,当今北京汽车保有量与日俱增,其增长势头用井喷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而道路建设方面虽然也卓有成效,但在汽车数量巨大的增长下,也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北京人均道路面积占有率很低。据2003年底统计,北京人均道路不足10平方米,远远低于伦敦47平方米,纽约36平方米的水平。面对如此巨大的交通压力,一味的增加投入修建、展宽道路,增加交通设施,来满足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其结果往往反而大大刺激交通需求的迅速增长,交通情况不但不会有所好转,反而会使交通状况越来越恶劣。如此,便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而现在的北京正在这个循环的起点,北京未来的交通状况如何,完全掌握在政府的决策上。交通供给是有限的,而需求则是相对无限的,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政府需要下大功夫去解决的。这里还有一个不完全的数字,在北京还有200万人没有买车,但已经考取驾照,这潜在的200万交通需求,如果变成实际的增长,北京的交通将会更加雪上加霜。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群体 ⑥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联合课题组:《借鉴国际经验治理北京城市交通拥堵对策研究(下)》,前线,2006年第12期,第36页。
5 还会逐年增加。 2.2城市道路布局不合理
目前,北京的城市结构依然是在旧城棋盘式街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北京已经建成了五环快速环路和若干条高速公路放射线,并且打通了平安、两广两条东西大动脉。但就总体而言,目前北京城区内仍未形成综合的道路网络。众多的丁字路、卡口路直接影响了交通的顺畅程度。而在环路上,也存在着一些“先天”的不足,环路与其它城市主干线、联络线的出入口设施不够匹配, 立交间距过密,致使在立交出入口以及匝道极易出现交通拥堵。另一方面,北京的绝大多数公共设施、商业网点都集中在城区内,给已经不堪重负的城内交通更加重了负担。就拿最典型的商业区西单举例,由南向北进入西单,车道从双方向8条骤减为4条,并且这里公交线路密集,有20多条公交线路从此通过,再加上其他社会车辆、出租车、私家车及自行车、行人穿梭其间,使得这里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步行街”。我曾在这里看到过连续10多辆新型三门无轨电车排长队的壮观景象,可见这里的交通状况是多么恶劣。而在各个新城通向城区的主要联络线上,每天都在上演着潮涨潮落的周期性拥堵。 2.3交通结构发展失衡
据有关部门2000年对北京居民出行调查的结果,地铁和公交车的分担率只有29%,自行车占32%,其余的近40%为私家车、公务车和出租车。而在80年代初,公交的分担率则是70%,近些年来,公共交通的吸引力在下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其使用效率是小汽车的10~15倍,它容量大,载客多,能最大限度提高道路使用率。北京作为世界级的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的比例至少要达到60%以上,东京的公交比例超过80%,而我们目前只有30%左右,为使交通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必须采取限制私人小轿车的发展,鼓励公交发展的政策和公交优先的措施,实现最佳的综合社会效益。 2.4交通管理水平与市民守法意识落后
目前北京市的交通管理水平与世界大城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路网的通行能力还没有被完全释放出来,在环路上经常是正向行驶的车辆爆堵,反向车道则一路畅通;遇到没有交警职守的路口通行状况比较混乱,而有交警的路口情况则好得多。另外,通过对信号灯加以控制,将其从时序上进行有机的结合,也可以很大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在国外主要干道上,一辆车通过一组信号灯, 6 可以全部以绿灯通过,不用停车等待红灯,这就是所谓的“绿波效应”,而这种效应在北京市却是难得一见的。另外,市民的守法意识差也是出现交通拥堵的一大原因,经常可以在路口看到“迫不及待”的过马路的行人甚至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指示要求横过马路;而在机动车道上,也经常发生车辆强行并线、违规抢行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威胁了道路的通畅,经常引起交通的堵塞。在高峰时期,超过六成的拥堵是由于行人或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所引起的。
二、北京道路交通拥堵的理论分析
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某物品或活动施加给社会的某些成本或效益,这些成本和效益无法在该物品或活动的市场价值中得到反映。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类:正外部性,即某项活动对周围事物造成良好影响,并使周围的人获益,但行为人并未从周围取得额外的利益。负外部性,即某物品或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行为人并未为此而付出任何补偿。
无回偿性是外部性的重要特征,其具体表现为成本或收益附加于他人身上,而产生这种影响的人并没有因此而付出代价或报酬,例如环境污染者不需要为自己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付出代价,而产生正外部性的活动也不会从中得到任何报酬。因此,产生正外部性的行为将会因为得不到鼓励而逐渐消退,负外部性的产生者将会借助他人“搭便车”。
外部性是市场失效的典型表现, 如果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 则会出现负外部性, 如果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 则会出现正外部性。在现实中,外部性无处不在。在城市交通中,也存在着外部性,如乘坐公共交通就具有正外部性,而车辆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则具有负外部性,困扰北京的交通拥堵问题正是汽车消费交通时负外部性的集中体现。
2、北京交通拥堵的外部成本
北京市严重的交通拥堵,给在这里生活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交通拥堵所产生的巨大的外部性也带来了巨大的成本。首先,汽车本身就拥有着不小的外部成本,首当其冲的就是汽车排放的尾气所造成的环境成本,据亚洲开发银行公布的报告显示,北京是亚洲国家当中空气污染问题最严重的城市之一,与北京并列的还有西安、加德满都等地。 而这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就是汽车尾气 7 所造成的。虽然近些年大力治理汽车尾气,大幅提高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但汽车总量的提高还是让人对尾气的排放有些担心。毕竟北京有370万辆机动车,即使执行最新的欧洲汽车排放标准,这个数量的汽车对空气的污染也是十分严重的。另外,汽车交通还带来了很大的安全成本。北京万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于纽约等世界城市的水平,1998-2002年,北京市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直徘徊在1500左右。正是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出行量日趋增多,给本已不足的道路设施带来更大的压力,而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势必将进一步加剧了道路堵塞的发生。
与机动车自身的外部成本相比,一旦发生交通拥堵,所产生的外部成本更为惊人。根据研究表明,北京市高峰期的平均车速仅为20公里/小时,而全市汽车年延误车时更是达到了惊人的8.6×108小时⑦,仅延误时间的成本就达到了50多亿元。而在交通拥堵中所消耗的燃油的成本也十分可观,以北京市93#汽油6.25元/升计算,所产生的外部成本更是达到了80亿元。再加上交通拥堵所产生的噪音污染,拥堵所产生的道路长时间占用,北京因交通拥堵每年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将达到近150亿元,占全北京GDP的1.5%。
3、外部性内在化的途径
解决外部性主要有两种途径,分别是通过私人途径解决以及通过政府途径解决。通过私人途径方法解决外部性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交通属于公共产品,只能通过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来解决外部性,这种方法的效果并不好。因此本文主要介绍通过政府途径解决外部性的方法。
交通拥堵问题属于典型的市场失效,光靠市场手段无法解决拥堵问题,因此必须由政府出面干预。而通过政府途径解决外部性主要利用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是管制:所谓管制,就是由有关行政当局根据相关法律、规章条例和标准等,直接规定交通参与者产生负外部性的允许方式。它可以分为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前者是由行政当局直接对交通参与者做出规定,降低道路交通的外部性;后者是通过对交通工具的生产投入或消费的前端过程中进行控制与管理,设置出一定的标准与门槛,最终达到控制交通拥堵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关于道路交通的法规制度就属于直接管制,如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⑦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联合课题组:《借鉴国际经验治理北京城市交通拥堵对策研究(下)》,前线,2006年第12期,第37页。
8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而通过设置汽车制造业的标准与门槛,控制汽车制造与消费环节则属于间接管制。
第二是收费:收费是一种非市场化的经济手段,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征收一定的费用,道路使用者有义务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样也可以是道路使用者主动控制道路使用量,一定程度可以减轻道路的交通压力,缓解过剩的外部性。这种收费制度秉承“使用者负担原则”,即谁使用谁交钱。
第三是税收、税收与收费一样,同样属于非市场化的经济手段,但与收费不同的是,税收是强制性的,相比收费,它具有更大的效果和法律上的保障,比起收费具有更大的效率。如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及今年改革出台的燃油附加税等都属于税收的范畴。在国外,政府经常利用高昂的税收来纠正一个城市交通的外部性,并且效果显著。
4、北京道路交通拥堵外部性的解决途径
在面对占全市GDP1.5%的如此巨大的外部成本时,如何将巨大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就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仅仅通过政府来消化如此大的外部成本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将交通拥挤的外部影响纳入市场进程中,通过市场机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让车辆或道路的使用者来为自己产生的外部成本付出经济代价。而车辆的使用者也可以衡量自己的总成本,决定自己是否继续使用外部性高的交通方式。因此,解决北京交通拥堵的主要思路就是:让外部性的产生者为自己所产生的外部成本买单。而围绕着这个主要思路,又延伸出三个解决途径,这三个途径分别是:控制机动车总量、控制机动车出行率以及倡导公共交通出行。要控制机动车总量与机动车出行率需要政府进行硬性的管理,无论是使用管制、收费或税收的方法,都是对市场的直接管理,而倡导公交出行则需要政府对政策进行宣传,并且对市民进行适当的引导,属于对市场的间接管理。通过对交通使用者的直接或间接管理,控制机动车的总量与出行率,并引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达到减少道路使用负担,缓解道路拥堵状况的效果。
无论是通过控制机动车总量或控制机动车出行率还是倡导公交出行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城区内日趋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然而交通问题并不是仅用其中某一种方法就能得以根治的,一定需要多种方法共同实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利用外部性方法解决道路交通拥堵的主旨是:通过出台政策 9 与规定增加机动车出行与购置成本,让使用者放弃外部成本高的出行方式,并且大力倡导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外部成本低的出行方式,使更多人倾向于外部成本低的出行方式,从而改善交通拥堵的现状,有效地降低城市交通的外部性。
三、解决交通拥堵可借鉴的经验及政策建议
1、解决交通拥堵可借鉴的经验 1.1新加坡拥车证制度
新加坡政府于1990年5月正式推行拥车证制度,以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购车需求和道路不足、交通拥挤、空气质量下降等因素之间的矛盾。拥车证制度的基础是拥车证定额分配制。每年发放的拥车证数量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的全国车辆总数再加上每年固定的3%的增加额,减去本估计报废的车辆数目以及前一年实际报废车辆数目,所得的差额就是本的新配额。拥车证定额分配管制了每年的新车注册数目,购买新车的人首先在陆管局注册,然后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拥车证从而合法拥有一辆车子10年。在这个制度下,新加坡成功地将车辆的增长率保持在适当的水平,解决了交通环境容量供需不足的问题。
拥车证制度从根本上是一种控制机动车总量的措施,即规定国内机动车总数,超过总数的机动车将不得上路,这个办法从根本上消除了过剩的需求,具有强大的强制性,可以有效地控制拥堵问题的发生。这个办法对仅有不足500万人口的小国来说确实很有效,对大城市的效果还未可知,但从上海市收取高额牌照费的效果来看,这个措施对抑制北京交通拥堵将会是个有效的方法。 1.2伦敦道路拥堵收费措施
2004年伦敦实行道路拥堵收费措施,该措施的覆盖范围在伦敦的中心市区,从星期一到星期五的7:00到18:30,每一辆进入市区交通网络的机动车需要付费。在该收费措施实行的第一周,每天有8700095000辆机动车因为使用中心市区的交通网络而付费。该政策实行的前几周,即有效缓解了道路拥堵状况,使用道路的机动车数量下降了大约25%。⑨
⑧
⑧ Winston Koh:The Vehicle Quota System in Singapore:An Assessment,Transportation Research:Part A-Police and Practice,1994,p31~47. ⑨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联合课题组:《借鉴国际经验治理北京城市交通拥堵对策研究(上)》,前线,2006年第11期,第61页。
10 伦敦与北京同属国际化大都市,伦敦的措施属于通过增加机动车出行成本控制机动车出行率,并且取得了很不错的成效。从长远来看,这将是北京市未来治理交通拥堵的主要方法,但以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北京还无法达到伦敦的效果。首先,市民的经济水平还无法承受如此大的经济压力。其次,市民的守法意识还有待加强,很多人不会愿意接受这种收费方式。最后,如何实现不乱收费、多收费也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 1.3日本“名古屋交通战略”
日本名古屋市市民的出行方式中公共交通与私家车的比例是3∶7,为了激励市民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在2010年达到4∶6的比例,2004年6月该市制定了“名古屋交通战略”,实施促进公共交通利用的EcoPon(Ecological Point)制度。返点(Point)制度是日本的商店和航空公司普遍采用的制度,而EcoPon制度的目标是鼓励市民采用环境负荷小的地铁进入中心市区,市民使用地铁可以获得返点(Point),积累返点可以换取奖品。该措施于2004年10月9日至12月5日实行社会实验。在近两个月期间,共有1000人参加这次社会实验,共计减排CO233.6t,名古屋市220多万市民如果都使用地铁出行的话,这段期间减排的CO2量大约相当于7725hm2森林一年间吸收的量⑩。由此可见,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有效地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放弃外部成本大的出行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城市交通的外部性。
名古屋的做法类似于现今北京所实行的公交优惠政策,两者同样是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有效地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放弃外部成本大的出行方式。这样的方式可以大大增加道路的通行效率。同时间接的起到了降低道路交通外部性的效果。
2、解决北京交通拥堵的政策建议
通过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北京要想真正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创新思维,完成一个根本性的思想转变:即从重视道路建设向重视交通政策转变。要解决北京市的交通拥堵问题,应改变单纯依靠修路架桥、大上工程的传统做法,把着力点转移到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政策上来,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控制机动车总量、控制机动车出行率以及倡导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以达到治理北京交通拥堵的目的。
⑩许光清:《北京交通拥堵的外部性及其政府解决方法初探》,地理科学进展,2006年第7期,第134页。
11 首先从控制机动车总量上来看,北京目前的车辆附加购置税为车款的10%,相对比较低,对汽车总量也没有限制,而车价的趋势也是越来越低,这样在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欲,造成交通需求量远远大于道路供给量,造成拥堵。因此建议北京市交通部门采取一定的管制措施与增加税收,提高汽车购置税,并真正把这一部分税收用于道路建设上去;借鉴新加坡和上海已实施的交通政策,对购车发放牌照数量进行限制,从而从源头限制北京汽车保有量。降低汽车报废年限,提高尾气排放准入门槛,加大公务车改革力度进而减少党政机关公车数量,将北京的汽车总量控制在一定水平上,做好治理北京交通拥堵的第一步。
其次,国际经验表明,国外许多大城市在治理交通拥堵过程中都曾经有过这样的经验教训,即“大量发展汽车造成交通拥堵→修建路桥等交通工程→汽车继续发展,交通仍然拥堵→再新建交通工程→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交通拥堵难以解决→制定政策限制小汽车使用→交通拥堵最终得到有效治理”。从控制机动车出行率上看,虽然仿效伦敦收取进城费用及拥堵费将会起到很大的效果,但全面开展并不适合本市居民的收入情况与承受能力,可以研究特殊区域拥堵收费政策。
本人推荐通过车牌号来限制汽车的出行率的制度,从去年奥运会期间实行的单双号制度以及至今采用的每周限行一天的做法来看,北京汽车出行量可以减少20%,使得交通拥堵指数大幅下降,从原来的“中度”下降为现在的“轻度”,工作日全天拥堵时间也由限行前的7小时45分钟减少为2小时30分钟。路网速度早高峰(7:00至9:00)提高15.6%,晚高峰(17:00至19:00)提高13.8%。在2009年2月底比2007年11月底净增机动车45.4万辆的情况下,交通状况得到改善。而且限行期间,每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75吨,这些数据证明了限行有效地缓解道路的压力,同时可以将这部分人引导到公共交通中去。
此外,可以通过合理的收费制度,来控制车辆的出行率,例如提高市区繁华地段停车费用、尽快出台差别化停车管理政策;加大费改税利度,使多开车的人多交税。还要深化错时上下班措施,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系统,提高交通系统运行效率。
最后,从北京交通发展长远角度来说,公共交通所占的比例必须加大。交通限行是“权宜之计”,而不是长久之策。一旦公共交通系统发达,出门乘坐 12 公交车就能顺畅达到目的地,自驾车出行的人必然会大幅减少。到那时,限行也就没有必要了,城市交通自然就能比较和谐的运转了,汽车尾气排放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压力也随之减小。
自2007年开始,北京市政府开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其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公交的四折票价极大程度上改善了以往公交的低运输效率,而地铁13号线、5号线的开通也使得许多原本开车出门的人选择了公共交通。从这一系列举动中我们看到了政府打算改变现有交通结构的决心,之后政府除了需要保持现有的公交优惠政策外,还要加大投资建设力度,确保实施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政策,在建设布局合理、四通八达、密集交叉、互相联网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上下功夫。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上(高架轻轨)、中(地面交通)、下(地铁)并举的道路交通模式。保证在高峰期间公交车畅通,从而使公共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第一选择,从根本上改变北京的交通结构,解决北京的拥堵问题。
继续着力解决新建居住区出行困难、不同交通工具间的换乘不够方便、公交车辆候车时间过长等影响客流量增长的问题。目前北京地面公交线路普遍较长,线路重叠率较高,应要利用高新技术,改变传统交通管理方式,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强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
在重视新建交通设施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现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利用,提高换乘中心的环境质量和换乘条件,努力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交、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交通设施的科学有效利用。
北京核工业研究生部范文第3篇
(第六届研究生会制定执行)
第一部分部长评优办法
1 部长评优在时间上以本届任期为评定范围。
2 优秀部长总数不超过全体部长人数30%,多部长的部原则上只能评选一位。
3 评优由部长个人申报,所负责的主席团成员同意,全体部长评优大会2/3票数通过。评优大会由主席团组织,常代会代表列席。(主席团共3票,常代会代表共?票,各部长1票。)(常代会有几票?) 4 遵守学校和研会所有规章制度。在任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
5 部长例会出勤率不低于80%,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会前请假。(因故请假也计入出勤率)
6 做好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按时组织部门例会,及时有效的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并积极协
助其它部门。
7 对内与其它部长积极沟通联系、相互协调、相互支持、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8 对外团结一致,维护研会形象。
9 工作积极热情,表现出色,办实事,做贡献。
10 被评为优秀部长的成员由研究生会统一颁发盖“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章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并作出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部分部员评优办法
1 如无特殊表现,原则上任职时间必须大于半学年。不满足任期时间的,由该部部长做出书面推荐。 2 由个人申报,部长推荐,主席团2票以上同意。
3 优秀部员人数不多于所在该部全体部员人数30%。
4遵守学校和研会所有规章制度。在任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
5 工作积极热情,踏实肯干,表现出色,对开展本部门工作有主要贡献。
6 与其它部员相处融洽,团结一致。
北京核工业研究生部范文第4篇
(第六届研究生会制定执行)
第一部分部长评优办法
1 部长评优在时间上以本届任期为评定范围。
2 优秀部长总数不超过全体部长人数30%,多部长的部原则上只能评选一位。
3 评优由部长个人申报,所负责的主席团成员同意,全体部长评优大会2/3票数通过。评优大会由主席团组织,常代会代表列席。(主席团共3票,常代会代表共?票,各部长1票。)(常代会有几票?) 4 遵守学校和研会所有规章制度。在任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
5 部长例会出勤率不低于80%,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会前请假。(因故请假也计入出勤率)
6 做好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按时组织部门例会,及时有效的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并积极协
助其它部门。
7 对内与其它部长积极沟通联系、相互协调、相互支持、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8 对外团结一致,维护研会形象。
9 工作积极热情,表现出色,办实事,做贡献。
10 被评为优秀部长的成员由研究生会统一颁发盖“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章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并作出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部分部员评优办法
1 如无特殊表现,原则上任职时间必须大于半学年。不满足任期时间的,由该部部长做出书面推荐。 2 由个人申报,部长推荐,主席团2票以上同意。
3 优秀部员人数不多于所在该部全体部员人数30%。
4遵守学校和研会所有规章制度。在任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
5 工作积极热情,踏实肯干,表现出色,对开展本部门工作有主要贡献。
6 与其它部员相处融洽,团结一致。
北京核工业研究生部范文第5篇
编者的话:关于计算机图像(Icons)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世界各国都可以说是刚刚开始。为此,本刊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规划发展处谢小勇处长,从当前各国在这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对国内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建议等角度,谈谈计算机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以及计算机、通信产品、电子信息产品的迅速增加,单位与单位、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已形成相互连接的网络系统,进而形成全球化的资讯网。利用网络能够缩短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凭借计算机、手机等,利用网络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项需求。因此,将电子产品设计得更加简单、易用,计算机及电子行业人员除了丰富及整合产品的功能,更大量推行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以及具有识别功能的图像(Icons)在产品接口上,使消费者更容易使用和操作。除了计算机及信息产品外,还有PDA、手机、激光视盘机、电子游戏机产品、MP3、MPEG4播放机、数字相机等消费性电子产品,以及自动柜员机、医疗检测仪器及设备、宝石和其他专业检测仪器等,其操作菜单接口也都使用GUI及Icons。
计算机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
Icons是一种有识别功能的图像,这些图像是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UI)的核心元素。在计算机行业的相关概念中,一个Icons是一个小的图像(image),可以表达一个档案夹或是可执行的动作,或是其他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中的物体,通常可凭借鼠标动作开启或移动Icons。1867年,Charles Pierce在一篇“一个种类的新目录”的论文里说明:所谓的符号(sign),是将一个表示意义的符号(signifier)与所代表的意义(denotation)或意思(meaning)连接在一起,通常使用的有三种形式的符号(sign):图像符号(Icons)、指示(标)符号(indices)和象征符号(symbOl)。其中Icons表示的意义如下:是一个相像于所要表达物件(object)的图像,由于Icons与所表达物体间近似的功能,不需要任何的转换就可以让使用者易于理解,这种特征使之不同于指示符号、象征符号。在GUI中的计算机图像与真正的对象物(或物体)相像,Icons能传达正确的意思给使用者,就是让使用者能够依赖图像的正确性而识别其中的关系。计算机系统以各种不同且已嵌入的信号与使用者联系,提供使用者以操作指南,或是告知使用者系统情况的改变,这些关键字与用语是一些象征性符号(symbols),使了解计算机文化的使用者能了解这些象征符号。
在GUI桌面(desktop)所使用的一些Icons的例子,例如:
从这些图像本身的外形很容易解读他们想表达的意思。普遍使用者已接受(Icons)的名称,知道这是对安置于GUI桌面上所有图像的一个通用名称(generic term)。
在计算机系统中,另一个对话方式是藉由指示符号与使用者展开对话,以显示灯的方式指示系统的开启与关闭,灯形式的指示符号是告知使用者,光驱正在读取或载入资料,条状物的长度变化可显示完成该操作所需要的时间比例。当使用者完成操作或操作错误时,计算机将提供声音或者不同图像的提示。
由于文字性的操作界面较难理解且不易于学习,20世纪80年代,个人计算机工业开始崛起,计算机从业者意图使个人计算机的使用更易操作,因此,发展出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在虚拟的环境中提供图像,让使用者熟悉这些图像,允许使用者借助鼠标或者键盘的按压动作与物体直接互动(对话)。
2O世纪70年代,美国Xerox Corporation’s Palo Alto研究中心设计了第一个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但并不普及。直到80年代,苹果计算机推出第一个为社会大众设计的个人计算机,才使得GUI变得逐渐普及。现在计算机使用者界面的趋势已向着以图像为主的使用者界面(GUI)发展。
GUI的最重要优势在于,让不会使用命令执行的使用者可直接对作业系统进行指令输入,不仅可以调整对话框的尺寸,还能改变样式与比例。此外,设计得当的图形画面得以帮助使用者快速了解与寻找功能,并透过统一的操作方式,让使用者在使用几次后,即可快速熟悉其他程序的操作。
GUI已成为一种使用者与计算机互动的标准,是目前多数主要计算机系统或者程序所采用的界面,包括微软视窗系统,unix的motif,以及linux的桌面程序gnome和苹果macintosh所使用的界面。以下是GUI基本组成部分的特色。
游标:在显示屏上出现的一个符号,可以移动它去选择物件并下指令。通常,游标是一个倾斜的小箭头“ ”。
图像(Icons):一个小的图像代表着一个指令、档案夹或是视窗。凭借移动游标到图像上,按压鼠标上的按键,执行命令或将图像转换到另一个视窗。也能在屏幕上移动图像,就像它们是计算机桌面上真正的物件。
桌面:屏幕上的区域,图像群集的地方,像桌面一般。就像图像所代表的真正物件放置于真正的桌面一般(如图6所示)。
视窗:把屏幕分成不同的区块,在每个视窗里,能操作不同的程序或者展示不同的档案夹,你能在屏幕上移动视窗,并任意的改变视窗的形状和大小。(如图7所示)
菜单:可透过菜单选择图像使用者界面,执行指令。
各国与Icons和GUI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Icons和GUI都凝聚了设计人的智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因为它们是新兴产物,因此,不论从商标权版、权等角度都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例如,Icons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完成的,形成与其相近似的图像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语言来完成,这样对该图像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就难以确定。从版权的角度,它是通过不同的计算机语言来完成;从商标角度,它又难以确定所在的类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定性为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则过于牵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将此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计算机程序开发人员为了提供一个方便使用者操作的软件接口,在可同时执行多项任务的环境中,经常使用这些图像接口。而且,很多计算机使用者宁愿透过图像与软件产生互动而不愿意输入连串的指令这些图像接口的外观使计算机程序更易了解和操作。由于使用者的认同而使得计算机使用者接口变得非常有价值及潜力,这些
图像接口将会变成计算机工业的一种标准,因此,计算机软件图像外观设计的价值非常明显,值得给予专利权保护。
在此,要强调的是,版权保护的是著作人的原创表达,但该表达必须表现在有形的媒介上,一般而言,版权能以两种模式表达使用者界面;①保护产生使用者界面的内在程序;②保护界面本身。版权保护固定形式的表达,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设计。在特殊情况下,版权可能保护的特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而且,版权有着不受新颖性等专利要件审查的优势。但是,版权也有无法防止他人独立创作的缺点。因此,对于相同的创作特征外观设计专利权比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更大。当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定资格时,创作人无需在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保护之间做出选择。目前,我国正是以此方式执行的
我国现状及问题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在此,明确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在2006年修订的审查指南中规定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上述规定“一个设计必须实施在个物品上”,对“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装饰性设计(图案)”授予专利,因此,设计必须应用于物品上,但法律并未限制设计必须应用在完整的物品(complete article)或可分离的物品(discrete article)或是可单独赈售的物品。同时也阐明这个观点:“单纯的图像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对象。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保护对象与单纯的图案或是单纯的表面装饰(亦即抽象设计)最大的区别,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可实施于工业产品上。”
对于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应用在计算机系统内,而计算机系统是一项工业产品,当计算机系统执行软件或储存软件时,由软件所形成的图像显现在计算机屏幕上,而形成计算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换言之,图像本身不仅仅是一种表面装饰或者一张展示的图画,图像是用来连接安装于计算机中的软件程序,并且是连接到计算机系统内的操作程序。所以,GUI及Icons是在计算机系统操作时个不可缺少且有用的组件的设计,因此,只要这设计被适当的揭露且适当的主张,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保护对象。
但是,在2006年新修订的审查指南中同时又规定,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审查指南在对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中提到: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因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没有阐明原由,只是在审查指南的修改说明中指出:“将通电状态的图案列为不给予保护的客体,明确了该类产品属于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至此我国专利法审查指南明确对于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不给予专利保护
然而,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实际审查过程中,却有如下的外观设计申请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如图18、图19、图20、图21、图22、图23、图24、图25)
上述几个图例,均属于GUI或Icons,若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这些均是在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设计,是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却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分析至此,笔者不禁产生很多疑问。
(1)GUI或Icons在中国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2)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对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进步阐释还是进一步的限定?
(3)审查指南明文规定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是因为审查质量的问题,还是因为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操作性?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机制是否与目前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4)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上述案例中仅仅是在产品名称中说明是属于某产品,而在专利申请图片中并没有披露所申请专利的设计依附的产品。授予专利权的上述申请是否能证明专利申请书中的产品名称也可以限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5)上述的几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已经说明GUI或Icons属于工业产品?
在我国实施该项保护的建议
2005年,全球计算机信息产品的增长速度趋缓,高科技产业的重心已逐渐从个人计算机走向消费性电子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已成为家电业、信息业的兵家必争之地,我国信息产业也积极争取进入消费性电子产品的市场。比尔·盖茨表示,“未来相关的无线通讯硬件甚至包括软件等,都将整合成为无缝式运算(Searnless Computing)”; 美国消费性电子协会(Customer Electron—ics Association)主席夏普洛(Gary Shaprio)指出,“消费性电子产品简单、易用的特性,进而会改善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方式”,由随身听,笔记本计算机移动式多媒体播放机(Portable Multime—dia Player)、具有电视接收功能的手机具有PDA功能的手表、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数码相机等可携式电子产品以及车用消费性电子产品的发展显示出,除了藉由数字化完全整合丰富产品的功能外,简单及容易使用也是未来消费性电子产品的设计趋势之一,而直接面对使用者的操作选单接口的GUI及Icon设计更不容忽视。
近年来,应用GUI及Icons的计算机、信息及消费性电子产品愈来愈多GUI及Icons的设计渐受重视主要工业国纷纷立法予以保护,我国在应用软件、硬件、Icons及GUI的开发及设计能力也渐趋成熟。一方面,为了配合国内产业的需求,鼓励相关企业自行研发及创新设计,注重使用者需求,因而强化GUI及Icons的设计;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国际工业设计保护的趋势结合我国工业设计保护制度的实际情况,建议在修改审查指南时,应将GUI及ICORS
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要计算机形成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遵守“工业产品”的要件,应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笔者建议,对审查指南的相关部分给予修正,其修正方案应符合下述原则。
由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设计不得脱离其所应用的物品而仅以表面装饰的图案单独存在,计算机图像无论是显示在整体屏幕上,还是其中个别的图像(Icons),都是具有二维空间的形象(image),也是一种表面装饰。只有这种装饰实施于工业产品(计算机屏幕终端机或其他显示面板)上才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为符合工业产品的要件,当审查计算机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件时审查人员应当详细审查所有的揭露内容,确定何者为申请人主张的设计,并确定该设计是否实施于工业产品上。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也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所以,专利申请应该提交请求书(记载产品名称)、图或者照片必要时提交简要说明(对于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必须的)。审查员在进行审查时,应审查:
(1)图或照片确定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是否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或其他显示面板上。但同时应该满足“应包含足够数的视图,足以完整揭露物品的整体外观”。另外,图面应遵守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所以,应当确定产品名称是否已明确说明申请专利的客体。下列的设计名称并未适当地描述一个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设计,例如。“计算机产生的图像”或是“图像”。反之,下列的设计名称已适当地描述一个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设计,例如,“计算机屏幕及图像”。“显示面板及计算机图像”等。
(3)简要说明。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可以是依附于产品的单个或者多个图案以及图案与色彩的组合。在申请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所提交的图或照片中应该是包含有产品图案或图案和色彩组合的设计,但产品的形状不是申请人要求保护的要素我国也没有规定以实线或虚线的形式来排除计算机形成图像所依附的计算机屏幕,终端机或其他显示面板等产品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故简要说明的描述,对于申请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必要的。简要说明可以这样描述:“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仅是图案设计当然,对于省略视图或者要求保护色彩等情况,在简要说明中还需视情况而加以说明。
各国概况
美国
1985年10月20日,美国Xerox公司开始申请关于软体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在1988年5月,Xerox公司总计有21件GUI及Icons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然而,这些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计算机图像,很快地引起专利法庭及业界的注意。在1988年8月,有2位专利律师在The Computer Lawyer的期刊中发表文章,讨论这种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方法。1989年初,这些文章出版之后不久,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以下简称USPTO)收到一些信件,有一部分意见支持GUI及Icons设计可以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另外一些反对意见认为,授予GUI及Icons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干扰到那些预留给著作权保护的领域。1989年初,Xerox公司再次提出几个关于计算机图像设计的专利申请,但审查人员认为,Xerox公司所请求的图像设计不是法定保护对象,因此,均予以驳回,Xerox公司不服,就其中几个申请案向专利及冲突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Interferences,简称BPAI)提起上诉。在BPAI回应这些质疑之前、USPTO一方面核驳Xerox公司关于图像的设计专利申请案,另一方面,对于计算机图像是否为设计专利适合的保护对象,开始进行调查。因为当外界或USPTO质疑一个新的枝术领域是否可能成为专利保护对象时,为了迫使申请人能提出上诉,USPTO通常会对大多数申请案采取初步核驳的措施,如此,才可使专利法庭或法院提供USPTO指导原则或是相关的意见。最终,冲突委员会一方面支持USPTO审查人员所做的驳回决定,另一方面,却肯定“应用于计算机系统程序所形成的图像”应该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保护对象。委员会认为,由于图像应用在计算机系统内,而计算机系统是一项工业产品,当计算机系统执行或储存软件时,由软件所形成的图像显现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计算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换言之,图像本身不仅是一种表面装饰,或者一张展示的图画,而是用来连接安装于计算机中的软件程序,以及连接到计算机系统内的操作程序。甚至还举例说明计算机系统中所使用的图像应如何揭露才能表示出该图像是被应用于工业产品上。
这是美国设计专利保护史上很有影响的Ex parte Strijland案该案为美国王法保护Icons、GUI以及计算机字型提供了依据。1996年USPTO公布计算机形成图像的审查基准,在基准中明确计算机形成图像的设计申请必须遵守工业产品要件的一般指导原则,即计算机图像应该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或其他显示面板。并规定了审查员评估设计申请案所绘制的计算机形成图像是否符合工业产品要件的程序。同时也说明在申请专利时应该提交的视图画面、设计名称和简要说明的方法。目前,美国的GUI及Icons的设计专利已较为普遍,以下举例说明GUI及Icons的设计专利的公告图(如图9、图10、图11、图12、图13所示)。
欧盟
欧盟委员会在设计法第三条,对“design”的定义为:设计,是指产品(product)的整体或一部分的外观,其中包含由线条、外形、色彩、形状或材质(产品本身的材料)或是产品的装饰等所构成的特征。其中,也将product的定义清楚写明:其所称产品,是指工业产品或是手工艺产品的项目,包括复合产品的零件、包装、产品外装(get up)、图像表征(graphic symbols)及印刷字体(Typographic typefaces),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在设计法中明定“图像表征、符号及印刷字体”的设
计,亦为共同设计保护的对象,只要能符合设计的保护要件,即应授予设计保护。
欧盟共同设计的保护范围较广,可在申请案中指定设计可实施的多个不同物品,例如,000041645-0002号案的装饰性图案所指定实施于:①家庭用品;②浴室用品,⑤园艺用品;④装饰用品等。设计权利的范围解读也较广,包含任何不会让具有相当认知的使用者(the Informed uesr)产生明显不同整体意象的设计,亦即任何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设计,甚至连不同产品种类的设计也包含在内。
欧盟共同设计对于申请注册的设计的图面及样品的规定相当简单对于GUI及Icons的设计申请案的图面也没有特别规定,另在欧盟设计法第36条及补充规定的第4条中规定,由于是以图面的方式界定请求设计保护的设计特征,所以,图面必须完整且清晰,与设计无关部分不应留在图面上。图面、照片(除幻灯片外)、电子打印的图面或者任何其他图示,只要是能重制的,都可被接受。
在实务上,由欧盟共同设计公报上所公告图面可得知,欧盟对于申请注册的设计所附图面的审查相当宽松,只要申请案所揭示的图面可重制,且可清楚揭露及辨识所申请的部分设计,由其所公告的GUI及Icons的设计申请案得知,欧盟共同设计允许申请人可以仅仅揭露GUI或Icons的设计(如图14、图15所示),并不强制申请人必须在图中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表示GUI及Icons的设计所实施的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也无需在图面说明中清楚说明“图面中以点线或断线所表示的部分,不是设计专利权利所主张的部分”。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2003年修订的新设计法(Australia Designs Act 2003),2004年6月17日开始正式生效。第一章前言中第二部分对设计的定义为:设计,关于产品的设计,由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及手工艺品)的外观而产生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视觉特征。对于申请注册的设计图面及样品的规定相当简单,对于GUI及Icons的设计申请案的图面也没有特别规定。由于设计的权利范围是以图面来界定,因此,中请注册的设计所附的图片品质很重要,好的品质才能让大众清楚地知道所中请的设计要保护的范围。但是,申请人必须在权利主张中说明,例如,“主张如图所示应用于计算机显示器的装饰性图像设计的专有权,该图像是由储存于计算机操作系统在所谓的显示器上所形成的,当要确认专有的权利范围时,图面上以断线及点线所表示的部分,并非权利主张的范围,必须被排除。”
设计申请指南中规定,图面必须是①要精确地绘制(accurately drawn),而不是徒手粗略地画出来的(not rough hand sketches);②用A4纸来绘制,且品质要良好;⑤应以黑色线条绘制,且要清晰和明确。另外,规定所有的视图中,至少应包含一个3D立体的视图,图面中不必揭露设计中内部隐藏的部分或细部。如果是照片或印制的数字影像,则①必须印制在A4的纸上,且是原版印制的照片(clear originals),不可以是影印的;②其中的背景必须是与产品相对比的平面,且不构成所申请产品的任何一部分,由于阴影可能会混淆或隐藏所设计的细部,因此,必须小心,不能在图面中显现阴影;③图面必须完整且清晰,与设计无关的部分不应留在图面上。
韩国
2003年韩国修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基准,并于2005年7月1日开始进入试行。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开放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显像设计。根据韩国特许斤的说明,“显像设计”(韩国将“计算机形成图像设计”称为“显像设计”,2003年7月1日开始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修改外观设计审查基准,明确显像设计所包含的内容及所保护的范围)是指“显现于物品的液晶化表面等显示器的图形设计”,显像设计包括:“图形化使用者接口(GUI)”、“图像(Icons)”、字型及“Character的图像或符号”、屏幕保护画面及指示标记(indices)等设计。韩国特许厅对有关显像设计的基本内容包括①显像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②显像设计的形式要件:显像设计必须要能实施于实际物品上,多数个显像设计间形态一致性的关系以及显像设计具有动态变化的申请如何处理,对于此类设计专利申请名称的规定等。
日本
日本特许厅于平成12年修订“有关液晶显示部等的指南”,2094年2月16日公布的“意匠注册申请的申请书及图面记载相关的审查基准”,以“画面设计”(Image Design)的名称涵盖GUI及Icons的设计,明确规定可以整体意匠的形式或部分意匠的形式来保护呈现在液晶显示部上的画面设计。换言之,在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物品及画面设计,以整体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16所示),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画面设计,以虚线或点线的方式表现所实施的物品,以部分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17所示)。
日本意匠法第2条:本法称“意匠”者,系对物品(包含物品的部分)的形状、花纹或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可引起美感者。液晶显示等相关规范中明确规定:①为了符合物品性之规定,画面设计必须直接显现于物品的显示部上,而该显示部必须是该物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to be indispensable);②必须是由于物品本身具有的显示机能所呈现出来的画面(例如,行动电话、PDA、数字照相机、汽车导航显示器、股票买卖下单机等),如果是操作物品外部而传来的讯号所显示的画面,则不受意匠保护(例如,计算机显示器、笔记型计算机显示器等);③画面变化的样态必须是特定者(例如,最初的选单画面),而其他的变化画面则须另案申请。如果画面设计能符合前述的三项要件,就可构成意匠所保护的法定标的。
日本意匠所保护的画面设计,只限于特定物品之显示部的最初选单画面或开机画面设计,如果是经由操作计算机传递讯号而显现于显示器上的画面设计,或是经由因特网传递的画面设计,则不给予意匠的保护。2006年3月,特许厅向国会提出新的意匠法修正草案。新草案修正的重点在于,强化意匠权的保护,主要议题为:①延长意匠专利权期间为20年;②扩大意匠权的效力范围;③延长关联意匠的申请期间,④扩大Icons及GUI的意匠保护范围等。
北京核工业研究生部范文第6篇
关键词:蚕蛹蛋白纤维;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纱线;透气性分析;抗起毛起球性分析
XU Yingqi1, KOU Yongqi2, LI Qizheng1, DING Yuanyuan2,
ZHANG Hongxia1, ZHU Chengyan1
(1.National Engineering Lab for Textile Fiber Materials and Processing Technology
(Zhejiang),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2.High Fashion Silk (Zhejiang) Co.Ltd, Xinchang 312500, China)
Key words:pupaprotein fiber; pupaprotein blended yarns; permeability analysis; pilling resistance analysis
蠶蛹是抽茧剥丝工业的下脚料,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1],因一直被用于饲料而使其优良性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蚕蛹蛋白纤维是生物质纤维,含有18种氨基酸,有护肤保健功能[2],蚕蛹蛋白纤维是综合利用生物工程技术、高分子技术、化纤纺丝技术将从蚕蛹中提取的蛋白同天然纤维素按比例共混纺丝,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具备稳定皮芯结构的全新生物质蛋白纤维,原料可再生、产品可降解。其外层是蛹蛋白、内层为纤维素[3],目前已经纺制出的蚕蛹蛋白粘胶长丝由70%的粘胶和30%的蚕蛹蛋白纤维混纺而成[4],符合环保、低碳理念。该纤维及其产品的开发应用,满足了人们追求健康、舒适、环保的消费需求,有很大的市场潜力[5]。刘慧娟等[6]研究表明:利用蚕蛹蛋白纤维开发导湿性、透湿性、透气性、折皱回复性、耐磨性和强力等综合性能优良的织物,可用作高档衬衣、女装裙装和床上用品。目前,已有蚕蛹蛋白纤维与其他纤维混纺的报道,但关于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织物的服用性能研究还较少。作为服用材料,透气性和抗起毛起球性对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织物的性能影响尤为重要。本研究采用蚕蛹蛋白纤维与50%腈纶、50%天丝、50%莫代尔、50%长绒棉4种纤维进行混纺,且每种原料的织物又采用平纹、2/2斜纹、4/1斜纹、8枚经缎和5枚经缎共5种组织进行配置,对试制的织物进行透气性和抗起毛起球性比较分析。
1实验
1.1材料选取
蚕蛹蛋白纤维柔软细腻,纤度约为1.0~1.8 dtex,对100%纯蚕蛹蛋白纤维进行电镜实验,观察其横纵截面的特点。如图1、图2所示,蚕蛹蛋白纤维纵向截面表面不光滑,有无数微细凹槽;横向截面为不规则的椭圆形、腰圆形,内有空腔,横截面上有大大小小的空隙,且边缘有裂纹。这些空隙、凹槽与裂纹,可形成良好的毛细管效应,将肌肤表层的湿气和汗水经由芯吸、扩散、传输作用,迅速吸收散至织物表层,是最佳的导湿、透气纤维。
1.2混纺纱线及织物规格设计
采用(1/22.2/24.4 dtex 8捻/cmZ×2)7捻/cm S桑蚕丝为经纱原料,经密1 130根/10 cm,纬纱原料规格详见表1。试制了4个系列织物,编号1#,2#,3#,4#。由于组织的不同会给各项织物性能造成影响,故每个系列的织物织制了5种不同组织:平纹、2/2斜纹、4/1斜纹、5枚经缎、8枚经缎,编号A、B、C、D、E,所有织物中同种组织的纬密均相同。
表1混纺纱线及织物规格设计
纬纱原料编号纬纱原料纬密/(根·(10 cm-1))ABCDE纬纱纤度/dtex1#50%蚕蛹蛋白纤维/50%莫代尔3403803804104101462#50%蚕蛹蛋白纤维/50%天丝3403803804104101463#50%蚕蛹蛋白纤维/50%腈纶3403803804104101464#50%蚕蛹蛋白纤维/50%长绒棉340380380410410146注:文中各原料代号均与表1中原料编号一致。
1.3测试方法
1.3.1混纺纱线断裂强力测试
参考GB/T 3923.1—1997《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条样法》[7],采用YG(B)026E电子织物强力仪(温州大荣纺织标准仪器有限公司)测试混纺纱线的断裂强力。
1.3.2织物透气性能测试
参照GB/T5435—1997《纺织品织物透气性的测试》[8],在恒温恒湿(20 ℃、65%)条件下调湿24 h,采用YG461D型织物透气量仪(温州方圆仪器有限公司)测试织物的透气性。
1.3.3织物抗起毛起球性测试
参照GB/T4802.1—1997《纺织品织物起球试验圆轨迹法》[9]。使用YG502型起毛起球仪(莱州市电子仪器有限公司)、YG982型标准光源箱(宁波纺织仪器厂)、裁样器、磨料织物、泡沫塑料垫片、标准样照等实验仪器。将试样在试验用大气下调湿24 h以上;在距织物布边10 cm以上部位随机剪取直径为113 mm的圆形试样5块,在调湿环境下测试。
2结果与分析
2.1混纺纱线断裂强力
2.2织物透气性
在原料相同的情况下,织物的透气率与不同织物组织的关系见图3。
蚕蛹蛋白纤维表面不光滑,有无数微细凹槽且横向截面为不规则的椭圆形、腰圆形,内有空腔,横截面上有很多的空隙,且边缘有裂纹。这些因素形成良好的毛细管效应,将肌肤表层的湿气和汗水经由芯吸、扩散、传输作用,迅速吸收扩散至织物表层,其混纺纱线透气性能得以提升。结合图3的数据分析对比得到:平纹组织下不同混纺织物的透气性,其透气量远远小于其他组织下的透气性,这是由于随着织物紧度的增大,织物透气量减小[10]。因此,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开发透气性好的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织物最好采用斜纹组织,或者是缎纹组织,尽量不选择平纹组织;开发平纹组织织造透气性相对较好的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纱线时,可优先选用蚕蛹蛋白纤维与莫代尔、天丝的混纺纱线。
5种组织下,斜纹与缎纹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织物透气性较好,斜纹优于缎纹。在斜纹中,B(2/2斜纹)比C(4/1斜纹)的纬浮长线短、透气性差,开发透气性优良的斜纹组织混纺织物时尽可能使用纬浮长短的组织,缎纹组织同理。因此在织物纬密相同的条件下,随织物组织浮长的增加,织物的紧度变小,空隙变大,透气性增强,开发斜纹、缎纹组织织造透气性相对较好的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纱线时,可优先选用组织浮长长的组织。
5种组织下蚕蛹蛋白纤维与莫代尔、天丝混纺织物的透气性优于蚕蛹蛋白纤维和腈纶、长绒棉的混纺织物,这是因为其混纺纤维结构相对松散,有较多的空隙,相对来说平纹、斜纹、缎纹组织下开发透气性好的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纱线首选莫代尔、天丝;在所有数据中,透气性较好的组织、纤维中属4/1斜纹、8枚缎纹的1#(莫代尔)和2#(天丝),可多采用此类组织进行透气性织物的研究与开发。
2.3织物抗起毛起球性
由表3的数据分析对比得到:在5种组织中,所有的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织物抗起毛起球性等级较高,均达到3级及以上,这是因为混纺纱线中蚕蛹蛋白纤维横截面粗糙为异形,不易弯曲缠绕,摩擦过程中不易抽拔和纠缠,其中3#腈纶纤维是一种常见的仿毛纤维,容易起毛起球,和蚕蛹蛋白纤维混纺之后织物的抗起毛起球性等级有所提高,因此蚕蛹蛋白纤维和莫代尔、天丝、腈纶、长绒棉的混纺纱线开发抗起毛起球性织物都很有优势,即便用缎纹组织织造,所有的混纺织物的抗起毛起球等级都可以达到3级及以上,很适合用于开发抗起毛起球织物。
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开发抗起毛起球性达到4级及以上的织物,混纺织物最好采用平纹组织或斜纹组织,尽量不选择缎纹组织。所有组织中平纹组织(A)和斜纹组织(B、C)相比缎纹组织(D、E),结构相对紧密,结构松区域少。斜纹组织中的B组织(2/2斜纹)相比C组织(4/1斜纹),缎纹组织中E组织(8枚经缎)相比D组织(5枚经缎),组织中的浮长短结构相对紧密,因此开发效果较佳的抗起毛起球性混纺织物时,尽可能选择组织浮长短,结构紧密的组织进行织造;在所有的混纺织物、各种织物组织中,1#(莫代尔)、2#(天丝)混纺织物抗起毛起球性较佳,可多采用此类纤维进行抗起毛起球性织物的研究与开发。
3结论
a)在混纺比一样的情况下,长绒棉纤维和其他3种人造纤维相比较,蚕蛹蛋白纤维/长绒棉混纺纱线拥有良好的断裂强力和韧性,断裂强力大的混纺比例1∶1的蚕蛹蛋白纤维/长绒棉混纺纱线在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纱线的开发上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b)5种组织下蚕蛹蛋白纤维与莫代尔、天丝混纺织物的透气性优于蚕蛹蛋白纤维和腈纶、长绒棉的混纺织物,开发平纹组织织造透气性相对较好的蚕蛹蛋白纤维混纺织物时,可优先选用蚕蛹蛋白纤维与莫代尔、天丝的混纺纱线,更优组织可选4/1斜纹、8枚缎纹。
c)蚕蛹蛋白纤维与莫代尔、天丝、腈纶和长绒棉混纺织物的抗起毛起球性能都十分良好,5种组织下抗起毛起球等级均可达到3级及以上,很适合用于开发抗起毛起球织物,其中平纹、斜纹的莫代尔、天丝的混纺织物抗起毛起球性最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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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纺织总会.纺织品织物透气性的测定:GB/T 5453-1997,[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
[9] 中国纺织总会.纺织品织物起球试验圆轨迹法:GB/T4802.1—1997[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8.
[10] 刘剑宇,吴坚.机织物紧密度与纱线线密度对织物透气性的影响[J].大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1(3):218-220.
(责任编辑:张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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