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规划技术条例范文
宝鸡市规划技术条例范文第1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发展, 网络已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主要渠道之一。由于大学生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许多问题, 大学生网络素养的概念随之被提出。各个教育专家对大学生网络素养的阐述不尽相同, 笔者以为以下定义比较妥当:网络素养是指大学生在利用网络过程中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即大学生在正确认识网络媒介的基础上, 理性获取、评价、利用、传播和创新网络信息, 为自身成长和发展服务的意识、能力、修养和行为观念, 主要包括网络识辨素养、网络应用素养、网络道德法律素养和网络安全素养等。
互联网世界精彩纷呈, 其游戏、聊天功能已成为大学生的主要社交方式, 便利的购物、移动支付、手机银行等生活已不可或缺, 特别是大量纷繁复杂的信息, 使分析判断能力不强的学生难辨良莠, 令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能力相对较差的高职院校大学生, 容易沉沦其中。而大学时期正是青年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往往会收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 他们能辨别是非, 但缺乏自律, 容易放任自我, 高职学生更容易受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侵袭。因此, 对高职学生网络素养进行调研和培育途径进行研究, 可以帮助高职学生有效辨别网络有害信息, 防止网络成瘾, 保证身心健康。
二、调查目的
了解学生网络使用现状, 为高职学生网络素养培养提供依据。
三、调查对象及方法
(一) 调查对象
2015-2017级学生, 以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医学类专业学生为主。
(二) 调查方法
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的方法, 全程网络匿名、学生自愿。选取2015、2016、2017三个年级护理、临床医学、检验、影像四个专业300余名学生在线问卷调查。问卷涉及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网络使用基本情况、网络信息辨别网络素养教育情况、网络道德及遵纪守法意识、网络安全意识等, 问卷共20道封闭式问题和一道开放性问答题。
四、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 结果
接受问卷调查的300名学生, 其中2017级学生占比59.7%, 2016级占比18%, 2015级学生占比22.3%, 76.3%来自农村, 17%来自城镇, 6.7%来自城市。调查结果显示有50.7%的学生每天的上网时长在4个小时以上;44.3%的学生上网目的不明确。问卷调查结果还显示, 学生上网78%没有老师辅导或干预;仅15%同学能控制上网时间, 有自我约束能力。从中可以看出, 目前学校对大学生上网行为的干涉措施不够。在上网内容上, 60%以上学生用网络进行玩游戏、看电影、听歌等娱乐消遣、网上聊天交友购物, 将网络用于学习仅48%, 说明学生大量的上网时间和学习无关;45.5%表示能辨别网络不良信息, 34.6%表示无法辨别, 19.9学生表示能谨慎对待网络信息, 说明学生网络信息辨识能力一般;46%的学生表示有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37%学生表示网络绝对安全, 17%的学生表示在网上有上当受骗的经历, 说明学生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有待加强;对于我国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 5.3%的大学生非常了解, 44%的大学生一般了解, 47.3%的大学生不太了解, 3.3%的大学生完全不了解, 说明学校亟待加强对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普及;对网络道德现状的认识, 11.1%的学生表示良好, 41.7%的认为一般, 25.7%的觉得混乱不堪, 还有21%的表示不清楚, 说明学生对网络道德乱象有一定的认识;对自己提高网络素养的途径, 一半以上学生表示多接触网络, 从实践中学习提高, 有44.7%认为应该自学和学校教育相结合。
(二) 分析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高职学生上网目的不明确;网络安全意识、网络有害信息的辨识能力较弱;对上网时间、上网内容等自我控制能力较弱, 容易对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对互联网道德及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学校对高职学生网络行为干涉和指导不够。
五、网络素养培养的有效途径
(一) 构建思想政治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融合新机制。
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进行思想、价值引领, 学习指导, 生活指导、心理辅导等是摆在辅导员和学工队伍面前的新任务。作为90后、00后的大学生, 网络已成为他们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课堂上枯燥的说教已不能完全成为思政工作的主要方式, 要善于运用网络语言、网络事件、信息手段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思想教育工作, 特别是价值引领、学习生活指导、心理辅导工作。目前运用网络进行学生日常管理已成常态, 但思想工作、价值引领、学习生活心理辅导还比较薄弱, 学工系统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研究, 把学校传统思想政治优势和现代信息教育手段有机结合起来, 创立思政教育新机制, 使网络更好的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
(二) 引导高职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 弘扬主旋律。
通过举办大学生网络文化节, 征集微电影、动漫、摄影、微博、网络主题征文、公益广告、音频、短视频、校园歌曲、其他类网络创新作品等, 鼓励大学生参与有益的网络文化作品制作, 利用网络弘扬正能量, 高校应当积极开展与“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及网络有关的技能、文化和学习比赛, 通过教师的指导、同学间的交流和自身实践不断提高学生网络利用能力。同时开展“不上不良网站、不玩通宵游戏、不抄袭他人作品、不做网络流氓、不参与网赌网贷”五“不”为主题的寝室文明上网活动, 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培养学生良好的网络道德素养。
(三) 加强网络法律法规教育, 提高网上自我约束能力。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学校应该通过《思修和法律基础》课程加强对学生网络守法意识教育, 通过互联网有关法律, 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强化学生利用互联网时守法、尊法、用法意识, 做一个守法的好网民。
(四)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 提高有害信息辨识能力。
从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看, 高职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不强, 每年都有学生被网上不良校园贷所骗, 造成大额经济损失, 甚至为了躲避追贷而终止学业。那些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不文明催收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给学生带来恶意贷款的平台, 大学生一旦使用, 将极易引发过度借贷和负债。高职院校要针对学生涉世未深、存在盲目攀比、虚荣心、贪小便宜的心理特征, 特别是新生, 加大网络安全教育, 教育学生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 避免对学生及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已成为高职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工具, 学生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 也往往受到网络有害信息的浸染, 出现网络安全意识差, 容易触碰互联网法律底线等问题, 而高职学生网络辨识、网络应用、网络安全、网络道德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 本研究主要通过高职学生网络素养调查, 从而探讨高职学生网络素养培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高职学生,网络素养,调查,培育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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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规划技术条例范文第2篇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树起立德向善的正面规范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才281个字?怎么这么短!”
这是很多人读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后的第一感受。从4部分、18条、3600余字到8条、281字,《准则》为何在修订后发生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修订后的《准则》将起到怎样的作用?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在内容上做“减法”,在对象上做“加法”
据介绍,目前我们党内共有两部准则:一部是1980年颁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另一部是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它是依道德之理所遵循的标准或原则。它是党内法规中仅次于党章的高位阶制度类型,其地位高于条例、规则、规定。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此次修订删繁就简,提纲挈领,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规建设走向成熟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高波认为。
分类指导、分别要求,体现“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原则
修订后《准则》的另一大特点是,不再仅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是面向全体党员,但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认为,分类指导、分别要求,表明了加强纪律建设的务实态度和科学精神,体现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自然延伸。同时,这样做还充分体现了职位越高要求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党内监督观,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高波认为,《准则》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正面清单”,坚持党章导向、立德导向,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以党章为遵循的原则:一是将现行党章“总纲”“党员”“党的干部”等部分的相关重要内容,具象化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的具体要求,同时分为普通党员和领导干部加以差异化、细分化规范;二是把党章中关于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等原则要求,实体化为普通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领导干部如何处理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问题,纲举目张、微言大义,有助于唤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彰显和维护党章权威。
树立党章党规的权威,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读完新修订的《准则》,有人提出疑问:《准则》中的内容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要求,如何保证在实践中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
高波指出,尽管准则指向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其内涵具有信念、信仰层面的内化性,但是,其行为指向还是具象化的,也就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从落实角度说,可将其与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即《条例》对应联系起来,比如“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可与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相对照,倒逼党员干部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守住了底线,才有可能去追求高标准。
谢春涛认为,近年来,党的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党的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这就容易让一些党员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漠视纪律和规矩,越过党纪甚至国法底线。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管党治党,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用党纪约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律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依据。《准则》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基础性的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要结合《条例》的执行,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负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厘清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从原条例的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到修订后的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体例、长短发生了变化,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到100%,可谓是‚脱胎换骨‛。有关专家指出,《条例》作为负面清单,在党规党纪体系中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调整,有利于其上下游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也有利于以党章为核心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
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
据介绍,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这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重复交叉、纪委成为党内‚公检法‛等问题的出现。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渎职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这虽然在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这六大纪律恰恰是‘破法’之前‘破纪’的高发点,循着问题导向加以‘精准防控’,使得《条例》的实体内容凸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质。这是构建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创新探索和经典范例。‛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说。
突出政治纪律,抓住‚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指出,从党史党建角度看,革命理想高于天,政治纪律重于山。中国共产党是有崇高革命理想和铁的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政治理想是政治纪律的精神内核,政治纪律是政治理想的外化要求。政治组织严密、政治纪律严明,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严明党纪,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严肃执纪,要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取得关键突破。因为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如果听之任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威胁党的执政安全,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可以说,政治纪律是‘纪律之王、纪律之本’,是‘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扭住这个核心就是抓住了党的建设的生命线、纪律建设的根本点。‛谢春涛认为。
高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以严肃查处政治‚破纪‛行为为龙头,强化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纲举目张、言出纪随,为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了风向标,为以零容忍态度‚清理门户,清除存量‛确立了定盘星,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拉起了全天候通电、不可碰触的高压线。这些内容丰富、成效明显的执纪监督实践,为修规整纪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强化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提供了鲜活证例。因此,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
‚修订后的《条例》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是党的纪律建设日渐成熟、更加自信的表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表现。‛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评价道。
八项规定写进《条例》,‚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
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让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有规可依‛。
多位专家指出,此次修订《条例》,将纪严于法、纪法分开作为重要原则之一,将十八大以来强化‚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是补强党纪‚短板‛、做实执纪监督的重要举措。
其中,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条款,集中表现为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新实践的‚固化条款‛,比如,增加了关于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非组织活动、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以及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方面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使得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彰显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治病救人、正风肃纪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可以说,这次修订工作表明党对纪律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必将对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这些规定,离你不远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里那些大家关心的条款——这些规定,离你不远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外公布,引发各界关注。记者梳理了几条颇受关注的规定,解读分析。这些规定,其实离你我并不远。
党员不能炒股了吗——是误读!
《条例》发布后,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经了解,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可见,‚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被废止——想多了!
另一条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是现行《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这一款。于是有人发文称,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即将被废止。
事实上,现行《条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计划生育‛的字眼,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已经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次修订明确强调要改变原先‚纪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订中将原《条例》中近半数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删除。‚计划生育‛这一条显然也是因为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条例》中出现。
老乡会、校友会还能参加吗——看情况!
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宝鸡市规划技术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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