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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61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教学中心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实际注册的学生在教学管理平台中进行学期注册。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成绩分考试成绩和在线作业成绩两部分,在线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随同下一年级进行重考,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重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七条 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成绩登记时注明“缺考”、“作弊”字样,如对错误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部批准,可参加重考。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勒令退学等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学生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缓考”申请(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备案后方为有效。缓考时间经学习中心安排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批准后在网上公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经“缓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九条 各学习中心应于考试结束后将缓考、作弊名单报学院网络教学部。重考、缓考、重修手续均由各学习中心办理并报网络教学部备案。

第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动。因某种原因确需变动,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经网络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得要求查阅试卷,若确认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申请查阅。查阅试卷需有本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统一到网络教育学院办理,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免 修、免 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对确已学过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学生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网络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应在新学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并填写“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附有关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如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还需提供原课程的教材目录或课程大纲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报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试)。未获批准者,不得免修免试,应随班学习。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以原修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

1.持有该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不含经补考及格者);

3.持有本、专科毕业证书,已修完该课程(已修课程内容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内容、学时相同或相当),成绩合格者;

4.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见附件);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调查报告等)不准免修、免试。

第十六条 本科在读生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在专科阶段已修并成绩合格,也不能免修,更不得免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是在五年内(含五年)曾修过的同一门课,如果原修课时间超过五年,则该课程不得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考课程的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部分规定中的“本、专科毕业”,系指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 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二十条 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一月份或六月份到各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学习中心批准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备案。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或其他学习中心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者不能跨科类,且只能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办理,以后不再办理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2.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3.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4.学生提出退学的; 5.根据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自动提出退学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正常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单科学习成绩证明。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所交费用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 1.在课程开通前提交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学费的10% 做为手续费;

2.在课程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已开通课程的学费(包括已开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不予退还。开课时间以学院公布的开课时间为准;

3.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4.退学学生的退款邮寄费由退学学生本人承担;

5.学生证应交回学院。如学生证遗失,扣除学生证押金 10 元; 6.退学学生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7.学生申请退学时应附上所交学费及教材费的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不全的,不予退费;

8.退学学生的退费原则上将费用直接汇给学生本人。学生需在“学生退学申请表”上注明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如需通过教学中心退款请在“学生退学申请表” 中注明。如因所提供的地址不详或变更等情况造成延误或遗失,后果自负。

奖 励 与 处 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道德败坏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参见“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毕 业、结 业

第三十条 网络教育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制两年,学习期限2—5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仍有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者,可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5年内)经过重修后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重考合格的年份。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学习期限结束时,按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或其它原因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重写,重写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重写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制定更具体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如因我院与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教学校外学习中心接管直至毕业。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班级分组管理是班主任和课任教师进行教学管理的一个基本的管理模式,在教学及班主任工作管理中引入小组竞争机制,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空前地调动起来了。

首先,对班级进行重新分组。考虑到将来要在各方面进行竞争的公平性,在各小组的男女比例、学习成绩差异,纪律表现优劣、性格的内外向,文艺体育特长、个子高矮等方面进行反复推敲,力求均衡,最终将班级划分为6个小组,以确保在今后各种况争评比的公平性。

其次,在每个小组中都由学生自愿担任相应科目的课代表,负责该组各科的学习。小组长的选拔一改过去的班主任委任制,给出长达一个星期的时间让各小组成员酝酿本小组的最高领导人,并提出各小组出任第一任组长的同学要做的事;思考小组进行量化评比细则的制定方案。一周之后的班会课上,6个组长应运而生,并由他们起草班级小组量化评比细则,在学习、纪律、卫生等方面进行了加分扣分等设置,经班主任审批,略作修改,在班级全体举手表决后实行。

小组量化评比的具体操作是作为班主任所最担心的,这当中面临几个最棘手的问题,一是评分细则过于精细则不利于操作,太泛了又起不到最好的效果。这得益于魏书生老师“凡事多征求学生意见”的观点,关于量化分值的分配,均请同学举手表决,例如迟到扣分这一项,好迟到者当然主张少扣分,不迟到者提议多扣分,于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使好迟到者心服。(班主任工作)再者除去不易量化细则,使操作者有据可依,这样避免在操作中出现数据不清现象。第二个问题是能否持久的问题,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量化评比要做到持之有恒,要选拔两个得力的工作能手,每个星期一的早自习,准时地将上周统计表交到班主任的手中,使班主任对上周评比情况一目了然。再者就是每个月的量化评比结果进行择优颁奖,尽管获奖团队的每个队员只不过赢得一支圆珠笔,可内心里的成功感却是无可比拟的,同时对未能获奖的团队也是一个鞭策。

班级分组管理对班主作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抓大放小,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本小组的学习、纪律、卫生等各方面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小具有最高领导权,班主任的工作主要抓组长,具体工作落实由组长组织实施,提高了班主作的工作效率,既减轻了班主任的事务性工作压力,又培养了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一)入学

1、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七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2、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确定。

3、向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学校盖章后方能生效。

4、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5、区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6、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仿造证件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二)转学

借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常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2、学生转学审批手续。义务教育段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非义务段取得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3、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

4、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也要积极给予办理。

5、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需借读的,可持相关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程序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借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攀枝花市服务范围的外来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攀枝花市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附读生。

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造成学生辍学,由接收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跨省、市转学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6、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7、转学情况,义务段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查,非义务段由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查。

(三)休学

复学

1、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2、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填写休学证明单,并附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医生诊断证明、化验单、药费单,九年义务段的学生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批,非义务段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批后方可休学。休学自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入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3、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可以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也可以仍读原年级。

4、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5、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出具。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四)辍学

退学

1、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上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流失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2、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处理。

3、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顾退学。对无顾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4、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且休学超过两年;年龄超过17周岁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以退学。

5、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由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

(五)升级

跳级

1、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

2、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跳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3、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六)毕业

1、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不合格者不予以结业。

2、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止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

3、送工读学校学习的毕业生,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4、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由区教育局验印,与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除学校盖章外,经市教育局验印,方为有效。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等);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 + 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挂钩高职学校和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浙教职成[2002] 45号) 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第十一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跳级,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班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年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成年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 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自愿要求退学或休体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对极少数多次受学校除开除学籍外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又不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工读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的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 智、 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 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3+2”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摘要】高校学籍档案记载着重要的历史真实性、验证性、实补性和指导性,本文就如何发挥学籍档案的重要作用,从源头上做好把关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可靠性展开讨论,为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校学籍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高校学籍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所形成的反映学生品德、智力、体质、艺术、劳动等方面发展的真实记载,是高校考察、培养和教育大学生的真实资料,同时又是国家选才、用才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是职工人事档案的基础。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种技术的快速进步,高校学籍档案也工作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探讨高校学籍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加强高校学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显得尤其重要。

一、高校学籍档案的重要性

1.高校学籍档案的历史真实性。人的一生经历就是一部历史,大学阶段是这部历史的一个重要阶段。对大学生而言,不管他以后的如何发展,他在这个阶段反映出来的理念、感情、操守、品行与他的一生都密切联系,对其以后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要考察一个人在大学阶段中的真实情况,则大学生学籍档案就是十分宝贵的材料。学籍档案中可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是非常丰富的,其历史真实性的价值功能亦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挖掘。

2.高校学籍档案的验证性。考察、评估一所高校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新型的复合型人才等方面的质量如何,在诸多的测试项目中,认真查看、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高校学籍档案无疑是一个相当可靠的佐证。完整、规范、有序的高校学籍档案,不仅能生动地记录该所高校教育教学发展的每一阶段的歷史进程,而且能相应地反映出其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优劣程度。此时,高校学籍档案当然就成为最真实、最可靠、最具说服力的信息来源。这就是历史学家所说的\"档案是没有掺杂任何水分的历史史实\"。

3.高校学籍档案的实补性[1]。缺而后补,补而后全,这是高校学籍管理过程中特有的价值功能。例如:某大学生在走向社会后因疏忽而丢失了自己的毕业证书,为急于求得用人单位的学历认可,此时唯一的补救方法就是到母校查阅有关学籍档案,开具有效的学历证明。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今社会上不法分子假造学历证书的罪行,有效的发挥\"学历打假\"作用。

4.高校学籍档案的指导性。充分利用高校学籍档案,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诚信可靠的佐证材料。根据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用人单位可准确地判断被考察的学生是否选留;如果选留,还参照学生档案资料针对其特长,决定其具体的工作岗位,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高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校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一直以来,高校学籍档案缺乏主体的管理制度,虽然国家对高校学生管理出台了不少相关文件(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而对大学生的学籍、入学注册、转学、退学、成绩考核、毕业、社会实践活动、奖励、惩罚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其中并没有涉及高校学籍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更没有一项专门的规定。高校学籍档案工作制度不完善的状况有待落实。

2.高校学籍档案管理缺乏专业人员。高校招生办负责招生工作,教务处负责高校学生日常教学教务,学籍管理,学生在校学习全过程形成的学籍档案,最终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整理归档到学校档案室进行永久保存。那么,学籍档案有哪些部分组成,应该从哪些部门收集才能完整,就要求我们学校档案室的管理人员必须有档案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只有专业的档案人员来管理,才能将学生学籍档案收集完整,管理有序。但目前高校学籍档案管理体制的状况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学籍档案放在综合档案室,有的放在人事处,有的放在学生处,有的放在各个教学单位。这样混乱管理的结果是学生学籍档案无专人负责,成为隶属于各行政管理机构的附属品,或者是收集学籍档案不完整,遗漏部分学籍档案。尽管有的高校设置了专门的学籍档案室,却没有选派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

3.学籍档案材料不规范、不全面。高校学籍档案管理没有明确的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与要求,使得能够充分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材料得不到及时归档,不利于高校对大学生全面考察了解。如例《大学毕业生登记表》中对大学生在校几年表现的鉴定,已是众所周知的、雷同的、空洞的、程式化的语言,基本反映不出一个在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与个性特征。

4.学籍档案材料质量差、不规范。高校学籍档案材料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例如有的大学生毕业时填写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生受处分的处分决定书上缺少本人的签字;归档材料纸张大小不一、质量差;更有甚者,成绩单上有严重涂改的痕迹;入党材料缺少个人的入党申请书,转正后缺少个人入党转正申请报告等等。这些学籍档案材料到录用单位后,给干部人事档案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也给录用部门考察任用毕业生带来种种疑虑。

5.目前,高校学籍管理已普遍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软件,但是学籍档案管理还没有配套的、完整的规范管理应用软件。高校学籍档案归档时基本上是传统的、原始的、纸质版的档案材料,需要查询和利用学籍档案时,要倒库房进行查询,复印,没有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可以让人快捷地查询学籍电子档案,给学籍档案的开发利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高校学籍管理体制、管理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必然产生学籍档案的管理落后于形势发展需要的这种状况,并制约了高校学籍档案工作的标准化和现代化的进程[2]。

三、解决高校学籍管理问题的对策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国家教育部尚未正式出台高校学籍管理条例的情况下,各高校档案室应首先根据高校学籍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形成学籍档案材料多的部门,共同制定出相应的学籍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联系制度,以确保规范现有的学籍档案的质量与数量。

2、设置档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专职档案专业人才,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一是要保证学籍档案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档案员不宜过多地兼任其他工作,最好设置专职档案员,使其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到学籍管理工作中。二是要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素质,使其有更多的机会和时间参加档案的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3.准确鉴别粼选,加大档案归集的内容和范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的变革,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和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今天,高校学籍档案工作如何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如何反映高校学生接受素质教育的成果,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各项教育改革,服务于学生的管理工作和就业、深造工作,是一个新课题。对大学生的基本素质教育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生理心理素质教育。学生在各种各样的课堂上和课外活动中,以不同的方式接受了各种素质教育。学籍档案就应该反映这一素质教育成果,突出大学教育的特色,突出大学生本人的特点。

4.加强高校学籍管理,提高高校学籍档案的质量。第一要向高校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宣传学籍归档材料的各种要求和规范归档学籍材料的实际意义。增强高校领导、师生的学籍档案意识,形成人人都来关心高校学籍管理的良好局面。第二要建立专门的高校学籍档案室,对平时学生的各种材料(如各种奖惩材料、学籍变更材料、入党入团材料等),要进行整理、登记、鉴别和归档;发现问题,及时补救。第三要根据高校学籍档案材料形成的规律,从材料形成的源头做起,经常与形成学籍档案材料的各部门联系、协商和配合,主动向他们提出提高归档学籍材料质量的建议和要求。

5.做好高校学籍档案材料的传递工作。毕业生档案传递工作时间集中、周期短,流量大、涉及面广、参与人多,需要设置合理的传递方式和周密的传递环节。在传递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传递及时。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各高校要及时将学生档案转到学生工作的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或毕业学生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二是传递准确。传递之前,要认真核对大学毕业生的毕业去向,逐一对照后再转到工作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严格交接手续;对错转的学籍档案,要认真查找,及时转出。三是传递安全。学籍档案从产生-管理-传递-到位,要经过多方面的运转,可谓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对学籍档案的传递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个系统、各个环节之间要互相配合,增强机密性,提高安全度,保证档案材料准确无误地传出。

参考文献

[1]王燕.要实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兰台世界.2005,12(4):21-22.

[2]陈玲.如何改进和加强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咸宁学院学报.2007,18(5):28-30.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摘要:高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的建设为维护高校稳定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本文详细的介绍了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工作流程,并结合本院的学籍学历管理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电子注册;学籍管理;建设研究

一、电子注册制度的建立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和完善高校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的管理,已是迫在眉睫,按照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的要建立“全国大学生招生远程录取、计算机学籍学历管理、毕业生远程就业服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的要求,教育部从2001年开始正式对全国高校学生实行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网络化管理。

二、电子注册制度的内容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学籍电子注册的进一步规范和延伸,最后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接轨,实现高校学籍学历全程网络化动态管理,从入学、在籍到毕业等关键部位进行严格控制,从而保证了毕业证的真实性,保护了毕业生的利益。

(一)學籍电子注册制度。2007年3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施。这就要求我们学籍管理人员及时的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网”的“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下载教育部提供的新生录取数据,数据中包含考生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专业名称、学制等信息,考生号贯穿学籍、学历管理始终,是学籍学历管理的内部关键字,是严格唯一的。学籍注册时以考生号作为关键依据来判定入学资格,这一点非常重要。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每一位新生都要认真核实,由本人签字确认;如有错误则与我们的学籍管理部门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年电子注册制度。2008年10月,按照教育部要求,全国各高校相继开展了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学年电子注册有4种状态:(1)待注册:每年年初,所有原本“注册学籍”的在校生状态都会变成“待注册”,表示需要重新进行学年注册。对于所有待注册的学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年注册,把注册状态变成其它几种情况;(2)暂缓注册:由于欠缴学费等原因,暂时不予以学年注册。这个状态不会自动变成“待注册”,只要高校不做改变,就会一直保持,学生的学籍也不会被清理掉。学生补缴学费后,高校可以随时将其学籍状态由暂缓注册变成注册学籍。(3)保留学籍:由于参军,疾病等原因,标记为保留学籍。这个状态不会自动变成“待注册”,如果高校不做改变,就会一直保持,学生的学籍也不会被清理掉。参军复员或疾病康复回校继续学习时应即时注册学籍,同时应予以降级。(4)注册学籍:完成学年注册后,学生的学籍状态就变成注册学籍,表示该生在新的学年已经获得了学籍资格。当我们看到待注册人数为0,表明学年注册工作完成。

(三)学历电子注册制度。2001年开始,对全国高校学生实行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上网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上报毕业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籍管理人员同样需要进行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一样的毕业生信息核对工作,并根据核对结果整理毕业生数据。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库包含考生号、姓名、性别、专业、学历证书编号、毕结业结论等字段。学历注册时以考生号作为关键依据来审核学籍资格。学校根据编号规则为毕业生编制学历注册编号,根据毕业审核结果给予毕结业结论。学籍管理人员借助平台上的学历图像信息校对系统,整理以学生身份证号命名的毕业生学历图像信息并上报市教委进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市教委将各校所报的数据及图像信息汇总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并由教育部将此数据上传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供社会查询。

三、建设与完善我校成人学籍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招生就业处、成教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要对电子注册制度进行大力宣传。为加强学历证书的管理,教育部在2001年连续下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特别是《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告知》的颁布,要让每一位学生都了解,“经过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入学复查合格、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才能获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获得毕业证书”。实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具有深远意义,能够有效地遏制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贩卖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学校的声誉,保护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

(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学籍学历管理人员不仅需要有高度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还要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关学籍管理软件和数据库的知识。学院要针对电子注册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要求高、任务重、责任大等特点,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安排工作量。

(四)建立、健全我院学籍管理相关办法。依法完善我院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相关文件内容。根据天津市教委文件要求,我院制定了《天津滨海职业学院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管理办法(暂行)》,2010年我院进一步修订学籍管理规定,从而使我院的学籍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达到文件规范化,工作合法化。

电子注册制度是利用现代技术对学籍学历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随着高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的不断完善及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不断改进。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将会更加顺畅和规范。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2月).

[2]《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2004年7月).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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