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企业章程范文
不设董事会企业章程范文第1篇
参考须知: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章程参考样本四: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由股东自定)。任期 年,由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注:由股东自定期限)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不设董事会企业章程范文第2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澳洲美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SUITE 3 LEVEL 1, 12 RIVERVIEW TERRACE, INDOOROOPILITY QLD 4068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焦炭、钢铁、煤炭等货物的进出口。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清徐县贯中大厦,
1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30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2013年12月底前分次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3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1年 4 月 28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2011
不设董事会企业章程范文第3篇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根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共同投资外资企业 公司合同》,甲乙双方决定在广州市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
甲方:
法定地址(住所): 国别/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住所): 国别/国籍:
第二章 外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
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币 万元,注册资本为 币 万元。 其中:甲方出资 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甲、乙双方均以现汇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自行筹措。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在 年内投入完毕。
第七条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第九条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撤换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
职行为,经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三十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会费。
第十一章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决定。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条 公司因前条第
1、
2、
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以下日期签订。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 法定(授权)代表:XXX
20 年 月 日 20
乙方:
不设董事会企业章程范文第4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沈阳*******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六条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出资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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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限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货币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实缴到账。出资在实缴过程中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实缴到位、到账的,应当在承诺实缴期限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新的认缴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对以上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以及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股东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股东、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最高的行使权利人。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任命或聘任。
(二)董事会成员名单:*** 、***、***
(三)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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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议事规则: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五)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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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
(一)产生办法:监的由股东会任命或者聘任。
(二)监事会成员名单:***、***、***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议事规则
〈1〉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由股东任命)。(只选其一打印,打印时红字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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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股东、董事会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受股东或董事会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再提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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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期限:长期。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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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办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制定日期: 年
月
不设董事会企业章程范文第5篇
首个签约成立的医联体位于卢湾区,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领衔,带动、整合区域内的6个一二级医疗机构,共同为医联体内的居民服务。
卢湾区医疗联合体共由7家医疗机构组成:三级医院为瑞金医院,二级医院2家为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卢湾区中心医院)、卢湾区东南医院,一级医院4家为五里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浦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金二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不设董事会企业章程范文第6篇
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
校企合作发展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介绍
“校企合作发展联盟”为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自愿组建的开放式合作平台,旨在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沟通、业务合作、资源共享、课题研究、双证教学、政策咨询等服务等资源共享活动。相关单位不论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加入,是公益性和开放式非官方、非法人的合作组织。
联盟执行局为合作执行机构,负责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活动组织、资金筹集以及对外联络工作;执行局下设联络处,承担日常活动与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
发挥联盟与各企业、院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为企业和院校的服务能力,根据2011—2020年中国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落实教育部提出职业教育实施教产合作、校企一体的发展思路,加速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本着“合作、融入、共赢”的原则,将汇聚社会各方力量,搭建教育与产业合作平台,实施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合力推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形成高技能人才培养与输送的有效衔接,真正的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顺利开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四条、本联盟主要服务内容
(一)通过联盟网站、论坛会议等方式实现共同发展与资源共享的信息经验交流;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校企合作项目信息,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通过资源整合互通有无,共同促进校企合作促进发展联盟的健康发展;
(二)反映成员单位的要求和意愿,维护成员单位的利益;入盟成员单位通过互相开放教育培训、生产研发、设备设施、人力资源、就业(创业)岗位、社会市场等综合资源,并以优惠条件实现对方资源的共享;通过校企合作项目对接、订单式人才培养、技能大赛等方式,积极推动院校和企业的人才培养及更大领域的业务合作;
(三)入盟成员单位有权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国家级职教课题研究,提升科研教学实力,共享研究成果;
(四)入盟院校可以通过联盟获得更多更优惠的行业培训认证资源,以更好的促进双证教学的开展;
(五)共同打造合作品牌,通过联盟平台,集聚教育与产业合作的综合优势,打造教产合作、校企一体的品牌项目,宣传典型案例;
(六)“百家校企合作发展联盟”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例会。由联盟执行局依据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组织其他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并通过联盟进行适时统一协调处置。此外,根据入盟成员的提议,对大家共同关心的重大议题,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交流研讨活动;
(七)针对联盟个体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推出具体个性化服务。如:订单培养、代理招聘、顶岗实习、师资互换、人才交流等。
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联盟组织架构
(一)联盟组织整体架构: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由参与单位推选担任,并由推选单位决定任免;通过每年年会选举产生理事长。
通过“邀请”组织若干行业和社会知名认识担任“顾问委员会成员”。
(二)首届执行局负责人由发起人共同推荐产生。后期为理事长提名,当期参与选举的理事单位80%赞成票通过或当选,顾问委员享有同等投票权。
第六条、本联盟常设服务机构
常设机构为“执行局”下设若干联络处,以承担日常活动与工作任务。各联络处在执行局领导下参与各项工作,为联盟常设分支机构设立,设秘书长一名,成员若干负责日常事务。
联盟执行局及联络处职责:
1、拟定联盟章程、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并负责联盟的宣传;
2、负责联盟会员间的联络工作,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
3、审核和接纳新会员,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4、向联盟会员通报项目信息;
5、负责组织安排联盟会员的联谊活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本联盟会员管理
第七条 加入联盟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联盟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有意向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各类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局审议通过;
(三)本联盟发给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享有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具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与同业交流知识、经验并共享资源的义务;
(三)按照联盟要求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四)从联盟获得的资讯情报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权益
(一)免费或优先优惠获取联盟提供的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和代理招聘服务;
(二)可以免费参与各项联盟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三)为联盟成员单位设计制作展示主页,在联盟专业频道长年保留。平台为联盟成员单位设计制作单位宣传专栏主页,全年免费使用成员单位信息库、行业人才招聘培训库、分类信息库、企业动态库等,同时链接成员单位网站;
(四)免费或优先优惠参加联盟参与主办、协办的其它业界大型活动。
第五章、加入本联盟事宜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免费
(二)VIP会员每年交纳费用 元
第十三条 加入成员单位的程序
第一步:填写《联盟会员单位登记表》
《会员单位登记表》可以到联盟官网下载或索取。 第二步:审批程序与时间
联盟执行局收到登记表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由秘书处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自收到登记表和全部有效证明资料之日起,10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
第三步:颁发证书
被批准为加入联盟单位,颁发《联盟会员单位证书》或《联盟VIP会员单位证书》以及特制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发起人会议表决通过生效。
不设董事会企业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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