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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法律问题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在我国, 司法拍卖模式在十四年间经历了一个轮回:从1991年法院自主拍卖和委托拍卖并行, 到1998年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再到2015年自主拍卖和委托拍卖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扣押拍卖船舶规定》) 第十一条甚至直接规定, 海事法院不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船舶。两种模式孰优孰劣一直争论不休, 一说自主拍卖, 法院自主操作缺乏监督制约, 二说委托拍卖, 更容易导致腐败。撇开争论, 其实我们更应该先理清司法拍卖中各参与方的法律关系, 先关注权力的运作和权利义务关系, 才能更深刻的发现不同司法拍卖模式的利弊并作出选择。本文从民事执行基本理论出发, 立足司法拍卖公法学说, 借鉴行政法学行政委托和行政合同的理论, 分析委托拍卖模式下, 法院与拍卖机构、拍卖机构与买受人, 法院与买受人的法律关系, 再以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为例, 探讨自主拍卖模式中法院与淘宝平台、法院与买受人的法律关系, 并对司法拍卖过程中对执行权的监督关系进行分析, 以呈现一个清晰的法律关系网。

一、委托司法拍卖中的法律关系样态

民事执行权通过债权人的申请启动, 法院运用一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欲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首先要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然后对除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变价, 包括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拍卖凭借其能够将物的价值最大化的优点, 成为法院处理涉诉资产的首选。对于司法拍卖的性质, 存在私法说和公法说。公法说早已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 并且在我国民诉法学界占据着主流地位。作为强制执行措施之一的司法拍卖, 是民事执行手段之一, 是行使执行权的方法, 以公法行为理论作为司法拍卖的理论基础并无多大争议。委托司法拍卖模式中存在三组法律关系, 即法院与拍卖机构、法院与买受人、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 法院与拍卖机构的法律关系

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从现行司法解释对司法拍卖的相关规范可以看出, 委托司法拍卖是按照公法委托关系进行相关制度安排的。根据2005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笔者整理了法院和拍卖机构的工作内容。首先执行人员现场调查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 包括查清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租赁权人等, 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并对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作出描述。然后法院主导遴选拍卖机构, 向选定的机构出具载明委托要求和工作完成期限等事项的委托书, 并由法院确定保留价。法院根据法定情形, 裁定撤回拍卖委托、暂缓执行、中止执行, 于拍卖成交后作出标的所有权转移的裁定。拍卖机构根据委托发布拍卖公告, 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 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主持拍卖活动。拍卖结束后, 买受人与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 把价款汇入法院的帐户。

司法拍卖的性质属于公法行为, 整个司法拍卖活动都应是公权力行使的过程。委托拍卖实际上是把法院的司法拍卖权中的部分职能剥离出来, 交由拍卖机构实施, 拍卖机构实施的司法拍卖活动本质上是民事执行权的延伸, 司法拍卖权始终整体掌握在法院手中, 从未被移交至拍卖机构。1从启动拍卖到调查拍品权属, 从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到裁定所有权转移, 法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拍卖机构仅按照法院的委托书所载明的要求开展拍卖活动, 并受法院的监督。2法院是委托者, 拍卖机构是执行者。

司法委托拍卖关系与另外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委托关系行政委托关系较为相似, 尽管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法律属性有别。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1]如地方政府将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委托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委托关系中受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 而法院将原本由自己行使的强制拍卖权中的部分职能委托给拍卖机构执行, 拍卖机构也必须声明自己是接受法院委托举办拍卖,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机关有权监督受托组织, 委托司法拍卖亦与之类似。只不过在这里, 委托主体从行政机关换成审判机关, 笔者姑且称作“司法委托”。

“司法委托”与行政委托又有所区别。“司法委托”具有一次性、短期性。法院通过随机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拍卖机构, 每次可能委托不同的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只能进行特定的某一次拍卖, 而行政委托的受托组织长期行使行政权力。行政委托的受托组织行使行政权同一般行政机关无多大区别, 但“司法委托”中的拍卖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行使法院委托的职权, 即发布拍卖公告、进行拍卖活动。受托机关直接行使公权力, 拍卖机构以商业活动的形式行使公法上的职责, 整体上仍是公权力行为, 但又包含着商业因素。

有学者认为, 法院与拍卖机构的关系是公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2]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关系非委托合同关系, 其内容纯粹是行政权力的委托转移, 即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权力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公法理论中确实存在行政合同, 但行政合同并不包括行政委托, 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 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3]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等。这些合同存在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 但均不存在公权力委托的关系,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行政机关出让土地使用权, 相对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法院与拍卖机构并不存在任何对价关系, 换言之, 没有任何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拍卖成交的, 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机构不能向法院索取佣金, 因此与法院也不可能形成合同关系。

还有学者认为, 拍卖机构是法院的协助执行人, [4]笔者对此亦不认同。协助执行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5]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法院执行, 而非接受法院委托履行相应的职权。法院执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如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所在的登记机关、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等。由于这些机构可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故其协助执行具有不可替代性, 接到通知后不得推脱, 拒不执行将受到法院罚款或拘留的处罚。而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怠于履行义务的, 不会受到处罚, 而是被撤销委托, 由法院另行委托。

(二) 买受人与法院、拍卖机构的法律关系

法院与买受人形成公法上的契约关系。作为执行行为的一部分,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负责开展具体的拍卖活动, 买受人与其说和拍卖公司打交道, 不如说和法院发生关系。法院依法剥夺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 强制拍卖财产, 拍卖机构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竞买前通常将保证金汇入法院的账户, 竞买成功后的价款直接打入法院账户, 法院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 法院的裁定文书决定标的物转移发生法律效力。这些都足以说明买受人是与公权力在打交道。

在司法拍卖中, 买受人直接与拍卖公司背后的法院发生公法契约关系, 具有直接性, 公法性。在一般商业拍卖中, 买受人除特殊情况外, 不与其背后的买受人发生关系, 具有间接性, 私法性。在一般的商业拍卖中, 买受人与拍卖机构缔结拍卖合同, 形成民事契约关系, 向拍卖机构支付保证金、拍卖款项以及佣金。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并不与委托人产生任何关系, 只有在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时, 才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拍卖中买受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契约关系可以比照行政合同来理解。第一, 当事人都有特定性:一方一定是国家机关, 另一方是普通民事主体。第二, 都有合同对价关系。法院交付的强制处分的标的物与拍定人交付的价款形成对价关系。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中等行政合同中, 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相对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形成对价关系, 政府的优惠政策与相对人履行按指标生育的行为形成对价关系。第三, 都是公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行使执行权, 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常用手段。第四, 都是国家机关主导整个过程, 行政机关监督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法院监督竞买人交保证金和拍定人交价款。

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与拍卖机构仍产生民法上的契约关系。拍卖机构提供发布公告、组织拍卖活动的服务, 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后为此种劳务付出报酬。拍卖机构在普通的商业拍卖中可以分别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佣金, 分别与委托人、买受人形成两个民事契约关系。但司法拍卖是公权力行为, 拍卖机构的活动是公权力运行的一部分, 因此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与其形成民事契约关系。买受人既与法院发生公法契约关系, 又与拍卖机构发生民事契约关系, 这是与商业拍卖中买受人仅与拍卖人存在拍卖合同关系的一大区别之处。

二、法院自主拍卖模式中的法律关系

要论目前最典型、最火热的法院自主拍卖模式, 网络司法拍卖 (通常被称作“淘宝模式”) 当之无愧。所谓网络司法拍卖, 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 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的方法。3而淘宝网则是“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的不二选择。浙江省高院于2012年初作出不再委托拍卖机构, 而直接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的改革举措。

法院委托拍卖的模式因各种腐败丑闻饱受诟病, 法院自主展开拍卖活动的, 则意味着要组织拍卖活动, 法院的工作人员又不具备拍卖方面的能力, 会增加本就案多人少的法院的负担, 况且雇请拍卖师又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而通过一个影响广泛的网络平台, 使用电子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 既不用开展现场拍卖会, 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又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影响力, 扩大拍卖的受众面, 提高成交率,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 网络平台的公开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腐败。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淘宝模式”由此应运而生。

此种模式存在三方主体法院、买受人、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以及两组法律关系法院与淘宝公司、法院与买受人。淘宝公司为法院在网络上进行司法拍卖提供网络平台及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 也就是说司法拍卖由法院一手主持, 淘宝公司仅提供免费的服务及技术支持, 不像拍卖机构一样参与拍卖, 与竞买人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 因此才产生了所谓的“零佣金”。淘宝公司与拍卖公司相比, 尽管承担的职责大相径庭, 本质上仍是执行权行使的具体体现, 形成的依旧是公法委托关系。有所不同的是, 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即通过提供市场化的有偿服务来行使职权, 而淘宝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是无偿的。委托模式下, 每次司法拍卖法院都会进行一次拍卖机构的遴选, 受托机构是不固定的。而“淘宝模式”则恰恰相反, 淘宝公司是法院固定长期的委托机构。没有了拍卖机构, 法院与买受人之间的公法契约关系更加清楚明了, 前文对这种法律关系已有论述, 故不再赘述。

淘宝模式本质上属于自主拍卖模式, 是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自主拍卖模式, 其法律关系规制的重点在于法院与买受人的公法契约关系。尽管淘宝公司与竞买人不存在契约关系, 但如果在竞价过程中淘宝网的系统出现故障, 致使竞买人遭受损失, 淘宝公司仍须承担责任, 这个具体下文再论述。以淘宝模式为代表的自主拍卖与传统的委托拍卖并行还是归一, 最高院目前持并行的态度, 但在船舶司法拍卖领域则持统一自主拍卖的态度。之所以一直有废除委托拍卖的呼声, 是因为不仅易滋生腐败, 还需要买受人支付佣金。但现在不少委托拍卖或拍卖信息上网, 或由拍卖公司进行电子竞价,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腐败, 如重庆市采取的司法拍卖必须在统一的产权交易所进行, 上海市的司法拍卖一律在公共拍卖中心进行。前者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 后者则是电子竞价与现场竞价并存。这种改革方式给予了委托拍卖继续存在的理由。但不可否认的是, 无论何种现存模式, 法院都必须把一定的职能交由第三方处理。刨根问底, 实际是审执合一制度下法院难以承受巨大的工作量的结果。纵观其他实行自主拍卖的主要国家, 无不是建立在审执分离的基础上。审执分离在我国能否实施尚存争议, 因此委托第三方的履行一定的职能, 必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

三、司法拍卖中的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问题

(一) 法律监督问题

孟德斯鸠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执行权亦适用于该格言。司法拍卖领域曾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 如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某某在某公司破产还债案中贪污拍卖佣金, 某广场拍卖案中收受贿赂压低变卖价格。台州法院曾被曝与拍卖行四六分成佣金。4委托拍卖模式也因此饱受一些学者的诟病。委托拍卖制度的设立本意是在竞买人与法院之间设立防火墙, 通过拍卖机构制约执行权, 阻断二者之间的利益输送, 结果反倒方便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利益输送, 法院主导使拍卖机构难以起到监督作用。从微观来看, 司法拍卖在拍卖业务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拍卖机构为争得司法拍卖业务, 存在行贿的动机, 极有可能贿赂执行法官。甚至有的拍卖机构私下与法院约定, 法院长期固定委托其拍卖, 拍卖机构与法院按比例私分佣金。从宏观来看, 以拍卖公司提供市场化服务的形式行使执行权, 公权力中掺杂商业元素, 市场主体对金钱的追求一旦与权力相遇, 极易导致权力寻租, 民事执行腐败高发也就不难理解了。

按照现行的制度, 对法院在司法拍卖中违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有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法院自我监督、检察院监督等。执行异议由法院来审查, 当事人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本质上还是法院的自我监督。为加强法院自我约束, 最高法曾下文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 由该机构负责法院内部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 试图通过内部分权的方式遏制腐败。此外还要求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以阻断法院与拍卖机构的利益输送。但内部分权的效果毕竟有限, 之后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又废除了委托拍卖名册制度。5检察院监督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 检察院主动出击监督执行活动的案例比较少见。而“淘宝模式”抛开拍卖机构, 法院自主在网络平台强制拍卖, 也就没有了接受拍卖机构贿赂的机会, 铲除了腐败的来源。网络平台的公开性, 尤其像淘宝网这种普及率极高的网站, 首先容易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竞买, 使竞价更加充分, 尽可能把物的价值最大化, 也有利于防止个别竞买人事先串通拍卖公司串标。其次, 网络的公开性、便捷性方便民众查看各种拍卖公告。淘宝网上拍品的围观次数少则数百, 多则上万, 这使每一项拍卖活动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有效地减少了发生腐败的几率。鉴于网络公开性的反腐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 公示评估、拍卖结果。委托拍卖模式所带来的腐败也得到缓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几乎所有类型的财产都有上网拍卖的记录, 包括汽车、房产、股权、船舶、煤炭以及各种类型的用益物权。值得一提的是, 尽管拍卖的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依旧受到资产类型的影响, 但受众面的拓宽的确提高了成交率。

但两种模式的通病是, 依旧没有外部有效的监督机制, 即检察院监督执行权的制度尚未成熟。检察机关监督的缺位属于目前执行阶段的惯常情况, 并不会因为拍卖方式的变化而发生质的飞跃。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执行的权力, 但检察院对于这一新赋予的权力并不十分热忱。执行阶段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没有因为检察机关获得了介入其中的权力而有了显著的改观。一方面, 面对法院尚且不胜其烦的财产执行, 检察机关并不希望介入其中;另一方面, “检察建议”制度仍然处于完善阶段, 且对于法院并没有绝对的约束力。执行阶段的贪腐问题, 究其根源, 在于其不透明、缺乏牵制。因此应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如尝试允许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拓宽当事人向检察院举报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渠道等等。

(二) 法律责任问题

除了监督关系, 还存在一个责任问题, 如法院与买受人之间的公法契约关系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等。在一般的商业拍卖中, 如果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买受人可以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在司法拍卖中, 买受人实际与法院的执行权发生关系, 公法契约关系的公法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买受人与法院不是民事关系, 从理论上来讲, 买受人原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不承受原先的权利负担, 也就不存在民法上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 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 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 不因拍卖而消灭, 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 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这与《物权法》有关涤除权、地役权, 《合同法》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相契合。6尽管我国学界普遍认同强制拍卖公法说,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被强制拍卖的标的物所有权取得方面却采用了民法继受取得的规则。这一规定主要从保护承租人、用益物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但这也挫伤了参与竞买者的积极性, 也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当然这是立法者价值平衡的考量, 不可轻易否定。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 法律无明文规定。依据强制拍卖公法说, 既然是原始取得, 买受人无瑕疵担保请求权。实践中, 法院通常都会尽职尽责调查标的物的质量品质, 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 查看标的物是否存在遗漏的质量问题, 未看样的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一旦作出竞买决定, 即表明已完全了解, 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这些做法与强制拍卖公法说的原理有异曲同工之妙。7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强制拍卖的行为和结果产生异议, 应通过执行救济途径而不是普通民事诉讼来解决, 我国目前也有判例支持了这一说法。[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利益为由请求撤销拍卖的, 法院应予支持。甚至成功撤销拍卖的案例在该规定颁布前就有了。[7]如因此造成损失, 如果是法院的过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这无多大疑问。如果是拍卖机构的过错,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以为虽然司法拍卖程序是公法程序, 拍卖机构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的一部分, 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 又不尽合理。不妨将此损害赔偿请求立足于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的契约关系。当买受人拒付佣金时, 拍卖机构可以针对买受人提起民事诉讼。而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活动违反相关规定, 当事人除了申请执行救济撤销有关行为, 若因此给竞买人、买受人造成损失, 视为拍卖机构违约, 竞买人、买受人可向拍卖机构提起民事诉讼索求赔偿。而前面所提到的淘宝网的系统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出现故障, 致使竞买人遭受损失, 淘宝公司由于与竞买人没有契约关系, 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拍卖公法性质说早已在大陆法系学者中根深蒂固, 司法拍卖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象征。日本、德国及台湾地区将执行机构设于法院内部, 法国、美国于法院之外设立了独立的执行机构, 但都无一例外地采取了法院自主拍卖的模式。我国的司法拍卖制度, 无论自主拍卖还是委托拍卖, 均须借助第三方的帮助, 以分担法院的部分职权。但不管怎样, 公法行为的本质并无变化, 即便混有私法元素, 也不影响其整体的性质。基于其行为的公法属性, 应加强权力制约监督, 防止出现腐败。因法院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应走执行救济途径。而因拍卖机构或淘宝公司的过错, 则应走民事诉讼程序。

摘要:在执行领域, 我国存在法院委托拍卖和法院自主拍卖两种拍卖模式。以学界公认的司法拍卖公法说为基点进行分析, 法院拍卖法律的关系的基本构成为:法院与拍卖机构、网络平台提供商之间应当形成公法委托关系, 法院与买受人形成公法契约关系, 买受人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司法拍卖中, 各主体应承担不同的责任并赋予不同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司法拍卖,法律关系,公法行为,执行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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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姚俭.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不具可诉性湖州中院裁定长兴硅灰石矿业公司诉长兴联信估价公司等拍卖合同案[N].人民法院报 (C02版) , 2005-12-6.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网络婚姻因其具有隐蔽性、便利性等特点,使很多网民沉迷其中,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当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其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从网络婚姻的概念入手,着重探讨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及危害、网络婚姻对军婚冲击所引致的法律问题、在网络婚姻冲击下,维护军婚稳定的法律建议这三个问题,以期对减少或消除网络婚姻对军婚产生的不良影响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网络婚姻;军婚;破坏军婚罪

引言

网络婚姻作为网恋的一种极端形式,正在互联网上不断蔓延,由此而导致的夫妻矛盾甚至是离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它是在网上组建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网络婚姻已不单单是一种网络游戏,它已经对传统的婚姻观念和道德提出了挑战。军人被誉为“新中国最可爱的人”,在我国军婚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如何在网络婚姻的冲击下维持军婚的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及危害

(一)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

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由于军人的工作性质特殊,他们外出、娱乐时间较少。同时军人所驻守的地方多是条件艰苦、人烟稀少的边疆、海岛、城市郊区等地方,这样的环境也容易使他们把更多的业余时间花费在网络上。所以,网络婚姻这种虚拟的婚姻在军营中也渐渐有了立足之地。第二,军人的婚恋难问题是导致未婚军人沉迷网络婚姻的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拥军优属的政策,但军人的婚恋难问题是个不争的事实。而军人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已经到了适婚的年龄,他们在现实中面临着婚恋的困难,所以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沉溺于虚拟的网络婚姻中。第三,军人和其配偶常年两地分居,是网络婚姻冲击军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军人与其配偶都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无论是军人一方还是军人配偶一方,在工作之余,都会面对长时间一个人生活的孤独,尤其是军人配偶一方还要一个人承担起照顾一家人的压力。而网络婚姻就提供了一种排遣孤独和压力的形式。最后,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及网络婚姻的隐蔽性和便利性的特点,使这种虚拟的婚姻生活在越来越多的人群中盛行,军人及其配偶自然也不例外。

(二)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危害

第一,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婚姻乃人生大事”,“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传统的、为人们所赞美的婚恋观念。我国现在所实行的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这些都反映了社会对婚姻的要求。而在网络婚姻中,无论是恋爱、结婚甚至是离婚,都可以通过鼠标轻松地完成,对婚姻的态度是毫无慎重和责任感可言的,这与我们所奉行的“白头偕老”的传统道德观是不相符的。在网婚者的交谈当中,往往也充斥着性语言和其他挑逗性的言辞,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游戏娱乐的范畴,违背了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破坏现实中军婚夫妻双方感情,影响军人家庭的稳定,甚至导致军婚破裂。网络婚姻同婚外情、婚外恋在感情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不管网婚当事人在现实中有没有实际的接触,他们都是对传统婚姻的背叛,都会对现实的夫妻感情产生一定的影响。由网恋、网婚引发现实中的婚外恋,甚至导致婚姻破裂的例子,在生活中也并不鲜见。军婚中的当事人双方,本就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如果其中一方沉迷于网婚,就更加减少了夫妻双方的关心与交流,所以网婚对军婚夫妻双方感情和家庭的稳定的危害就更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军婚破裂。

二、网络婚姻对军婚冲击所引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网络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网络婚姻只是网民利用网络虚拟婚姻的一种网络行为,所以网络婚姻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我国法律中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所指的结婚和同居,都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和同居,虚拟的网络婚姻和网上同居并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网络婚姻不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

(二)军人或其配偶网婚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军婚的当事人双方自然也不例外。军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互相忠诚。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从狭义上讲,夫妻忠实义务是指性生活的忠实。在网络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只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结婚并共同生活,并没有性关系,仅是“精神出轨”,所以军人或其配偶网婚并不违反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从广义上讲,夫妻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军人或其配偶一方网婚,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一个虚拟的对象身上,在现实生活中势必减少对配偶一方的关心和交流,使配偶一方在心理上受到冷落,这种“冷暴力”已经构成“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的行为。因此军人或其配偶网婚违反了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

(三)网络婚姻能否成为准予解除军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项原因: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网婚显然不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中的前四项,那能否归属于第五项原因,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网婚者沉迷网络,对现实生活中的配偶冷淡,丝毫不尽家庭责任,给配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则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如果网婚者一方只是出于好奇的心理参加了网络婚姻,但并不沉迷于此,对现实中的家庭和配偶也尽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此时就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对于军婚我国法律历来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那么什么情况下可界定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相关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通过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我们就可以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果是军人一方网婚,存在重大过错,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判决解除军婚;第二,如果是军人配偶网婚,情节恶劣,达到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法院自然可以判决离婚,反之,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能以网络婚姻为由判决离婚。

三、在网络婚姻冲击下,维护军婚稳定的法律建议

(一)对经营网络婚姻的网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目前,经营网络婚姻的网站十分繁多,而对于这些网站并没有规范化的管理,所以使得这些网站中“性语言”,挑逗性、刺激性等其他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语言也屡见不鲜。同时这些网站对于参与网络婚姻的网友的身份不加任何限制,所以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和已婚者都参与其中,这对于青少年健康的发育成长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认定经营网络婚姻网站的合法经营权。网站经营者也要加强自律和诚信,合法、正当经营。比如在网站中设立“未成年人和已婚人士谢绝入内”等警示语言,同时网络婚姻参加者采取实名制注册,要求参加者提供有效证件,这样就可以对网络婚姻经营网站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减少网络婚姻对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及军婚的冲击。

(二)培养军婚双方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增强夫妻间的婚姻责任感

军婚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走入婚姻的殿堂就意味着双方要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最重要的责任之一,是维系军人家庭稳定的基础。故军婚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已婚者,如果沉迷于网络婚姻,势必会使其对现实生活中的配偶漠不关心,造成对现实婚姻的迷失、偏离甚至是背叛,这必然就会造成网婚者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婚姻责任感的弱化。所以,作为缔结军婚的双方当事人更应该强化对家庭、配偶、子女的责任感,树立良好形象,尽量杜绝网络婚姻。

(三)因网络婚姻造成军婚破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保护无过错一方

从现行的立法来看,因网络婚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进而离婚的,不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但这对于无过错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制度也没有体现出来现行法律对破坏家庭稳定的网络婚姻否定的态度,这无形中也会使一些破坏别人家庭的网婚者有恃无恐。所以,为了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思想,如果由于军婚中的一方当事人沉迷网络婚姻,由此而造成军婚破裂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此作为约束军婚一方当事人参与网婚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丰富军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解决军人配偶的就业问题,在军营中建立心理健康疏导中心

诚然,如前文分析,很多军人或其配偶之所以会陷入网络婚姻,很大的原因是由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空虚造成的。所以应在军营中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活动,使军人一方在精神上有所寄托,而不去沉迷于虚无的网络世界;对于军人家属应尽可能解决其就业问题,这样既可以在工作中有所收获,又可以使人的精神风貌积极向上,从而远离网络婚姻。此外,军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健康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要在军营中建立心理疏导中心,当军人或其家属出现心理上的困扰时,就可以得到及时的疏导和解决,而不至于酿成恶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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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雪梅.网络婚外恋状况初探[J].重庆工商学院学报,2005,(9).

[3]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刘红兵,谈建国.网络外遇对军人婚姻家庭冲击的法律分析[J].政工学刊,2010,(5).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文章主要综述了近十年来拍卖寻租问题研究的进展,集中论述了绝对特权与有限腐败,风险偏好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新进展。一般地,拍卖(招标)寻租造成的影响很大。文章着重探讨对于拍卖(招标)寻租的解决方法,基于竞争、加强监管、贿赂分类和电子信息化等四个方面给出了现在和未来拍卖腐败问题的解决方向。

关键词:拍卖寻租;解决机制;贿赂

自从Vickrey创立拍卖理论以来,拍卖理论已经占据了学术界的重要位置,关于拍卖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一般来说,拍卖寻租就是用职位的权力谋得不当利益。拍卖中的寻租主要表现为拍卖人缺乏诚信,收受贿赂,为行贿者提供投标中的内幕信息,使得这些企业在竞标中获胜。

研究拍卖寻租问题,我们可以从拍卖寻租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模型的构造、产生的影响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研究。目前,利用模型研究仍然是拍卖寻租问题的主流,当然,也开始有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出现。

本文第一部分是不同拍卖条件下的拍卖寻租问题;第二部分介绍拍卖寻租对各方的影响;第三部分着重介绍拍卖寻租的解决路径,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以往的文献都只是笼统地介绍最优解决机制,本文通过区分影响因素,根据不同的因素对解决方法进行了归类,以期供后来相关研究借鉴;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一、不同条件下的拍卖(招标)寻租问题

在现实环境中,拍卖总会有各种各样的规则,而理论模型研究的目的就是能够抽象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条款,建立理论模型,从而预测拍卖结果,寻找限制拍卖寻租的方法。在建模过程中,以下条件分析是必不可少的:绝对特权还是有限腐败,参与者是风险中立还是风险规避型,应用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等。

(一)绝对特权与有限腐败

根据拍卖主持人的权力和其对拍卖结果的影响力不同,可以将拍卖寻租分为绝对特权和有限腐败。

多数文章都假设拍卖主持人有决定拍卖结果的能力。通过这种能力,主持人可以向竞标者索取贿赂,赋予他们匹配竞争对手标价的机会,从而赢得竞标。

Koc研究了过渡贿赂模型,即拍卖人通过收受贿赂,允许特定竞标者在知道其他竞争对手的竞标价格之后,在最终开标之前,修改自己的标价赢得竞标。在这种情况下,贿赂者享受了绝对特权。

Burgeut研究了在拍卖人有意愿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主动向某些特定竞标者索贿,并且为他们赢得竞标提供便利。模型显示,腐败发生之后,物品所有者和其他竞标者的期望收益都减少了。因此,为保证效率,引入了计分制度。

随着拍卖(招投标)寻租研究的逐渐深入,相关的限制措施也越来越多,拍卖寻租方式也在向有限腐败方向发展,即允许某一竞标者获得多次报价的权利,这样就增加了其获胜的几率。

田国强研究了密封价格拍卖中的有限腐败问题,并且提出随着腐败的逐渐加深,行贿者期望收益上升,期望支付下降,其他竞争者期望收益和期望支付不变;但是随着行贿者期望收益的上升,其他竞标者的相对收益下降,所有者的收益下降。

刘春晖构建了一个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的混合密封拍卖机制,在有限腐败的情况下,物品配置的有效性得到了保证,竞标者的期望剩余保持不变,所有者的期望收益不变,强化了均衡的稳定性。

在研究拍卖寻租问题的过程中,除了拍卖人的决定能力之外,拍卖参与者对于风险的偏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二)风险中立与风险规避

传统意义的研究中,大多数参与者都是风险中性的,如Menezes、田国强、刘春晖等的研究。这样做的优势在于方便建模。

但现实中的拍卖参与者可能不是风险中性的,甚至一部分是风险规避的。基于此假设,构建风险规避型的拍卖模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Tina研究了商业活动中不确定性、腐败与风险态度的关系,得到了与一般逻辑不同的结论:风险规避态度并不会妨碍竞标者参与腐败活动,反而促使竞标者更倾向于腐败活动。

李建标考虑风险规避情形,发展了一级价格拍卖的风险规避模型,证明了包含寻租者风险规避特征的模型有更强的预测力。

迄今为止,理论建模研究拍卖寻租问题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实证研究。因为理论只有与实证相结合才能得到验证,得到发展。

(三)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

上面提到的大部分文章都是理论研究,如Compte、Burgeut、田国强等都对理论做出了突破性的贡献。

另外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同样取得了丰硕成果。Ernesto研究了寻租问题存在的情况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文章应用拉丁美洲八十多家电力公司的数据,通过模型预测指出,低效率的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腐败行为,相对于比较公正的国家,在寻租盛行的国家中,企业的效率更低,而公共企业的效率又低于私有企业。

Ase的实证研究发现,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寻租现象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消亡而有所减少,相反,这些国家的寻租现象仍然居高不下。经研究,非正式惯例是造成寻租的主要原因。因此,解决这些国家的寻租问题,最终需要通过合同和法律等形式对非正式惯例进行规范。

对于拍卖问题的研究,还需要研究拍卖寻租问题对于拍卖结果的影响。

(四)拍卖寻租对于拍卖结果的影响

大多数研究都不同程度地说明拍卖寻租会影响效率,降低竞争,从而给高效率企业和拍卖方造成损失,社会总福利也会下降。Compte、Yvan等的研究指出,拍卖寻租的存在,影响了资源的正常配置,会造成卖方的损失,难以达到最优效果。

Auriol则研究了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的情况。他指出,主动行贿(capture)会引起无谓损失;而被动行贿(拍卖人索贿),虽然也会造成效率损失,但是并不会造成无谓损失。

Ernesto通过实证证明:寻租盛行的国家的公司效率低,同时,公有企业的效率要比私有企业低。

综合来看,拍卖寻租会影响卖方的收益,影响拍卖人和竞标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腐败现象的存在,会影响能够提供最优效果的公司,使之不能中标。通过对腐败内在化和改变拍卖规则等方法,可以实现降低腐败对拍卖效率的负面影响。

但是对于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造成的效率损失,仍然需要更多地研究解决方案。

二、解决拍卖寻租问题的研究模型分类

通过研究拍卖寻租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可将解决方法集中于加强竞争、加强行贿行为监管、重视非正式管理和引进新技术等方面。

(一)促进竞争

拍卖寻租问题的实质在于,寻租问题使得原本有效的拍卖机制变得无效——即使竞标公司之间仍然存在竞争,但是由于通过行贿,行贿公司取得了在拍卖(投标)中的绝对优势,使得最高效的企业反而不能中标,造成对效率的巨大损失。因此,如何激励竞争、限制腐败成为一个必须解决且可以解决的实际问题。

Menezes研究了一级密封拍卖中,拍卖人收取贿赂,允许中标者修改价格,即可以以次高价格或者略高的价格成交,而卖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二级密封拍卖的效果将更明显。

Burgeut通过将拍卖腐败内生化,在竞标之外,引入腐败竞争,二者同时进行,高效企业赢得腐败竞争,赢得竞标。这样可以保证效率,但会引起拍卖成本的上升。

Yvan提出密封价格拍卖难以监督,需要引入公开竞标。若无法实现,则需要减少拍卖人的操纵能力,重新回归竞标者直接公平竞争的轨道。

(二)监管对象

若要防止拍卖寻租,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对相关各方的直接监管。如何监管拍卖人、竞价公司,亦或者对二者同时进行监管,这一点需要科学方法的考量。

Compte研究了拍卖人具有有限决定能力的情形,对于拍卖人的单方面监管会使得行贿的成本大大降低,原本有行贿动机的竞标公司更有动力行贿,因此,文章提出,在拍卖人具有有限决定能力时,增强对于竞标公司的监督有助于促进竞争,优化拍卖结果。

Compte在另一篇文献中提出在有保留价格存在的情况下引入贿赂竞争。其与Burgeut和文章的不同之处在于,Burgeut提供的是可以多次报价的权利,而Compte提供的是调整价格的机会。基于本文的主要解决方法就是监督企业,促使他们进行价格竞争。

同理,应对贿赂现象,考虑贿赂金额、行贿动机等因素对于解决问题也有很大帮助。

(三)贿赂的类型

贿赂是拍卖腐败的主要形式,但是笼统的监管很难取得效果,因此区分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设计贿赂金额、研究腐败门槛等对于解决拍卖(招标)腐败问题的作用将非常明显。

Auriol区分了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的影响,即主动行贿会带来无谓损失,而被动行贿则不会。因此,抑制拍卖腐败现象的重点应当是抑制主动行贿,尽量避免被动行贿。

Ase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了非正式惯例在寻租现象发生中的重要影响:对于竞标者和拍卖人来说,他们只会遵守他们认为对的法律,贿赂行为则是由非正式惯例来约束的。因此,通过非正式惯例的规范来抑制贿赂行为也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

Bose提出了腐败的门槛效应(Threshold effects),即腐败的成本并不是单调递增的,而腐败成本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时,腐败的作用才会明显。这是我们限制腐败行为的一个新思路,即通过限制腐败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上保证竞争的目的。

在限制腐败金额、引入腐败竞争、区分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等方面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限制拍卖腐败行为。

另外,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关于引入电子拍卖系统的研究逐渐流行,这也为限制拍卖腐败行为引入了新的思路。

(四)电子技术的引入

Thomas研究了电子化管理使得拍卖规则更透明、更简单,从而实现个人和公司对拍卖过程的监督。

Parkes研究了时间印花和加密技术,为防止招标操纵提供了新的技术模型。

谢媛媛等提出,政府采购电子化可以作为解决拍寻租败的途径之一,通过公开采购信息和采购过程,引入公众的监督,对寻租行为进行充分披露。

虽然电子拍卖制度方面的研究尚不成熟,且很多时候与政府扶持政策等存在一定冲突,但是电子技术的引入仍然不失为一个解决拍卖腐败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结论与展望

拍卖寻租问题在现今的拍卖活动中非常常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对于卖方和高效率企业也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限制和预防拍卖寻租行为,不仅可以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更能使得拍卖机制回归最合理分配资源、追求经济效率的位置。

当今拍卖寻租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拍卖寻租的程度问题、风险偏好问题和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问题。在对于绝对特权的限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研究有限腐败的学者逐渐增多。通过风险中立、风险规避等多角度研究拍卖参与者行为,使理论更加贴合实际,更能够有效预测和防止拍卖腐败问题。随着理论研究成果日渐丰硕,强调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不仅可以验证理论研究的成果,而且可以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现实中更加需要的改进方法。

拍卖寻租问题会影响到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对社会福利和参与各方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研究寻租原因、引入多种方法解决拍卖寻租问题非常必要。重新引入竞争可以重获效率;通过对竞标公司和拍卖主持人的监管,能够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竞标环境;区分贿赂类型、研究贿赂金额大小和寻租门槛的作用,将更加有助于解决贿赂问题,限制寻租行为。

另外,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拍卖过程中引入电子系统将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关于网上拍卖的文章已有很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魧se G.Fighting Corruption in Public Procurement [J].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 2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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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ompte O.Corruption and Competition in Procurement[J].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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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田国强,刘春晖.密封价格拍卖或招标中的有限腐败[J].经济研究,2008(5).

20.谢媛媛,杨兰蓉.政府采购电子化对寻租行为的遏制浅谈[J].经济前沿,2005(5).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08JA630015)。

(作者单位:刘修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马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陈晨,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网络审计是网络经济时代的产物。它作为新兴的审计形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使传统审计发生了重大变革。网络审计是具有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智能化服务和实时审计服务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着网络审计软件不完善、网络安全性、审计动态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因此,应建立安全控制、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准则规范,以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应。

【关键词】 网络审计;信息共享;无纸化审计

网络审计作为新兴的审计形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使传统审计发生了重大变革。网络审计在便利工作、准确高效和节约精力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风险。网络审计的全面推行和实施将是时代的必然。

一、网络审计的优势

随着网络技术在会计和审计信息管理中应用的不断深入,审计信息将提供更加专业化、准确化和智能化的服务,可以解决审计信息的海量存储、智能检索、高度共享等问题,对审计信息管理将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它与传统审计相比,除了具有便捷、隐秘、准确高效和多单位联合作业的协调等优势以外,还具有以下方面的优势:

(一)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计算机网络通过数据传输和数据交换网,利用通讯技术将不同地区的计算机连接在一起组成一个有机信息系统,其最大的特点是信息共享性。随着整个世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企业与世界上不同国家与地区间的贸易来往愈来愈频繁,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往往分布在世界不同国家与地区。因此,审计信息和审计报告是他们进行理性决策的必要信息资源。在网络环境下,审计信息可以充分共享,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计信息的使用效率。

(二)提供智能化服务

网络环境下,审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所特有的先进电子服务技术,查找跟踪各网络网站的审计数据资料,充分利用Web共享这些数据信息资源。网络审计所提供的智能化服务,是面向客户的智能化服务。同时在遇到难以解决、难以形成定论的问题时,也可以邀请国内外审计专家进行网上会议,共同寻找克服难点的途径,以保证给客户提供最完美、最优质的审计服务。

(三)大幅度降低费用

在网络环境下,审计领域节约的有关交易费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节约了有关搜寻审计信息、审计证据的长话、电传以及审计资料传递的邮递费,所有的一切工作都在网上进行;减轻了审计人员对审计信息的搜寻、整理、等待成本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的联络费用;节约了有关审计人员的人力,减轻了劳动强度,节约了发生在审计工作中的能源、资源包括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人员流的消耗。

(四)提供实时审计服务

在网络环境下,审计部门随时对企业进行审查,及时收集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最新会计信息和有关经济业务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发布,审计的时效性大大提高。审计从事后审计转变为实时审计,并从静态走向动态。

二、网络审计所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审计理论研究不足

在我国,网络在企业管理中的推广应用才刚刚开始,较大型的系统还不多。人们对网络财务及其网络审计的认识还较模糊,网络审计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从发表在各种专业杂志上的有关网络审计方面的论文看,涉及网络审计理论研究的文章并不多,而市场上相关的各种审计软件不断出现,网络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出现了不平衡的局面,网络审计软件将会因为缺乏理论的指导,重复会计软件开发初期时的老路,误入歧途,多走弯路。

(二)网络审计的相关法律和审计准则不完善

在网络时代,社会的信息化加大了社会的不确定性,而法律对规范社会经济的运作、控制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网络经济环境下,法律的重要性更为突出。网络审计作为一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服务于经济领域的中介活动,迫切需要一套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律来规范,建立起一套能规范网络审计的审计准则,作为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屏障。

美、日、英等国都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审计的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中,对此也有专门计算机审计的范围、目标、程序、技术及方法。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也有涉及到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内容,但针对网络经济时代下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系统及随之而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问题,旧有的审计标准准则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指导和规范网络经济时代的审计实践。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实时性、广泛性要求比传统审计更加切实可行、更加完备的标准准则和法律法规的保证。

(三)网络审计软件不完善

目前,我国通用的高水平的审计软件还很缺乏,主要原因是财务软件在设计时大多没有考虑专用的审计软件接口,使得在财务软件中嵌入适时跟踪监控的审计程序难以实现,使审计人员采集数据出现一定困难。我国现有的审计软件大多处于仅满足穿过计算机进行审计的阶段,现场审计和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期报告的制作几乎还在依赖于手工操作,规模较大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利用VB,VC开发更为自动化的审计系统软件。

(四)网络审计面临新的审计风险

1. 网络安全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带来的风险不仅表现在被审计企业在审计后发出的报表可能受到恶意攻击,而且还表现在网络本身对外界的高度依赖性,比如,突然断电对电脑的影响和电脑数据的保存、计算机病毒的破坏、人为的毁损等异常情况等,会导致网络审计系统的数据与信息丢失。

2. 审计动态取证的风险。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几乎所有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都通过网络传输,业务活动的数据处理都是实时的,审计人员要完成审计取证工作的同时又不能妨碍和终止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的运作。而在系统运作过程当中,进行取证,本身就难度很大,同时这部分无纸化审计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也难以保证,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3.传统审计线索消失的风险。在传统审计中,审计证据都以纸介质的形式保存,审计线索十分清楚。而在网络审计中,所有的审计证据都存储在磁介质上,这些在磁介质上的信息是机器可读的,肉眼不能识别。存储在磁性介质上的无纸化审计线索存在容易被修改、删改、隐匿、转移,又无明显痕迹。这些都将使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这势必会加大审计风险。

(五)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的缺乏

目前,我国审计人员中,能从事网络审计的人员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较大差距,审计人员由于不懂网络经营与网络会计的特点,不能识别审查和评价企业的风险与内部控制,难以对复杂的网络会计系统进行正确有效的评价,越来越多的审计工作依赖于不懂审计的计算机专家。这样,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将会受到威胁。同时,在审计软件的开发上,要求开发人员既有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能力又有熟练的审计流程知识。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培养一批既懂网络技术又懂审计、会计的复合型人才,各高校应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网络审计理论体系

网络审计理论的建立不仅是传统审计理论的一大飞跃,而且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当然,理论的形成并不是实践的简单堆砌,而是需要一种理性的思维去引导实践。因此,建立较完善的、全新的网络审计理论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审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应该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

(二)加强网络审计相关的立法和审计准则

网络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对传统审计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旧有的审计标准准则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指导和规范网络审计的实践。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实时性、广泛性要求比传统审计更加切实可行、更加完备的标准准则和法律法规的保证。如对网络审计人员的一般要求,网络系统安全可靠性评价标准等。

美国的信息产业部在构建互联网络法律框架时指出,网络立法应涉及9方面:1.身份认证与安全;2.消费者中心;3.内容与商业通信;4.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可互操作性和互联网管理);5.知识产权保护;6.司法管辖权;7.责任;8.保护个人数据;9.税赋。总之,我国要建立起适应网络审计发展的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得网上交易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框架基本保持一致。

(三)加快通用的审计软件的开发

为适应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应组织力量加快开发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软件,包括通用性好、实用性强、涵盖项目管理、审计计划、数据转换、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合并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制作、会计报告的生成等全程一体化的审计软件。从实际情况和科学性来说,最好选择财务软件公司,它在财务软件制作方面的经验有利于网络审计测试软件的开发。软件开发时应考虑重新生成审计线索,如:财务软件里增加“有痕迹”的修改操作功能,就可重建审计线索,可为审计人员提供可信的证据。

(四)加强网络审计风险控制

为了有效地降低网络审计风险,就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具体表现为:

1. 对相关网络系统进行实时跟踪。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网络系统进行评价,并利用专用的对比软件,将存放于数据库不同地址的同一种数据进行自动比较,以形成相应的记录文件,并对有差异的文件数据进行详细审查;其次,对被审计单位的自动检测数据库软件和恢复软件进行审查和评价;最后,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异常贸易,通过网络进行预警提示,以降低审计风险。

2. 加强对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网络审计系统中,一方面要满足系统开放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必须保证系统的安全保密性。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网络审计信息系统设计成败的关键。由于网络审计系统是建立在Internet环境下的信息系统,其开放性无疑会得到满足,现在困难的是如何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目前,从技术上讲有这么一些措施:

(1)物理保护:物理保护主要是针对网络系统的结构与硬件设备所实施的保护措施。(2)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控制技术是指在审计网络与外部环境之间建立一种隔离“屏障”,它一方面能够保证在CPA审计网络与外部环境(Internet)之间进行通畅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授权的用户可登录进入CPA网络审计系统,从而保证审计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3)反病毒:审计软件可以挂接反病毒软件,如对电子邮件、文件传输FTP、网络面程序,甚至对文档中存在的病毒进行防范和查杀。(4)网络端口保护:通常对CPA审计系统的网络端口的保护可分为单端保护和双端保护,包括主机端保护和用户端保护,包括用户验证和终端验证。

3. 审计人员参与网络财务软件的评审。为了有效地防范审计检查风险和审计控制风险,审计人员应参与网络财务软件的评审。只有对网络财务软件在进入销售市场之前进行事前审计,才能从整体上减轻审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打下良好基础。

4. 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软件进行辅助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根据网络“即时互动”的特点,充分利用通用的或专用的计算机审计软件,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1)利用审计法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2)利用审计专家咨询软件对特定审计事项进行重点会诊,以减少审计误差;(3)利用审计接口软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减少审计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五)大力培养网络审计人才

拥有大批精通网络、计算机及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队伍是网络审计能否得以实施的关键。网络审计已远远超出了计算机和局域网操作的范畴,计算机与网络专家、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专家对网络审计参与将是必然趋势。

针对网络审计对人才的挑战,一般可以尝试以下解决方法:1.系统学习审计风险方面的理论知识,掌握新的审计方法。重视从审计立项到审计结论的每一个步骤,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使每一个环节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2.更新审计监督观念。入世后,审计监督的重点应从有形资产审计转移到无形资产审计,重视管理方面和社会效益的审计,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的审计,并促使其快速成长。3.树立竞争观念,培养创新意识。知识经济条件下,科学信息化技术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应提高审计人员对信息经济的认识,树立面向经济的竞争观念。改革教育和培训模式,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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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一)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概念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简称“土地招拍挂”, 是一种公开交易的方式, 除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外, 其他土地权利的转移, 也可采取这种交易方式。这三种出让方式, 在成交方式、竞买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 其中招标出让, 中标者是条件较优、中等价格的投标人, 不是最高出价者, 政府意图和社会公共目标起重要的作用;拍卖出让, 竞买人可现场根据竞争方的报价, 拍卖底价完全由土地预期收益所决定;挂牌出让可多次报价, 依挂牌截至时的出价或现场竞价结果, 确定成交人。

(二) 乌鲁木齐市土地招拍挂出让现状

1. 土地招拍挂配置程度稳步提高。

从编制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入手, 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关系, 探索一级市场开发新机制和规范存量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的新途径。科学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储备土地出库计划》, 积极协调规划、建设等部门, 合理确定出让宗地规模, 解决好宗地内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问题。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住宅用地配套5%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和解危解困房的土地供应, 确保住房土地供应和住房结构双“70%”政策的落实。停止别墅类项目的土地供应, 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管理。土地招拍挂配置程度呈逐年增长, 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性作用。

2. 加强土地市场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

实行土地市场运行快速反应机制, 建立并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将地价、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交易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全面实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全程动态跟踪监管。严格执行地价评估集体会审制度, 强化土地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监督引导和行业自律, 使土地公开出让市场更趋公开、公平和公正。

3. 政府调控土地公开出让市场力度加强。

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储备机制, 于2001年成立了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经营和管理, 分散、多头供地的局面得到扭转, 政府成为平衡土地市场供需的主导力量。近年来, 不断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由各区 (县) 征收办负责具体实施, 提升储备用地的自身价值, 一定程度上在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存在问题

(一) 土地供应计划及用地结构不合理

土地供应计划因规划调整、拆迁补偿未到位、供地方案不合理等不确定因素, 计划实施的时序性较差。据统计, 目前乌鲁木齐市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36亩, 已远远低于警戒线, 这意味着城市发展要尽快完成粗放发展向集约发展转变, 尽量提高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集约化程度,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近年来, 乌鲁木齐市商业、工业、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 虽然逐年提升, 但整体水平较低, 分析2011-2016年乌鲁木齐市土地公开成交结果, 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一般在2.0-3.5, 工业用地容积率0.7-1.0。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看, 建成区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极为有限, 城市发展必须走内涵挖潜的路子, 适当提高城市综合容积率。

(二) 基准地价制定滞后影响了成交价格

2001年, 乌鲁木齐市完成了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第一次全面更新工作, 将城区内315.21平方公里的土地, 按照综合和分类定级方式, 划定了七个级别, 并确定了各级别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2003年3月, 该成果经过局部调整后经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至2012年。此后, 乌鲁木齐市社会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的逐步提高, 建城区面积不断扩大, 市区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存在部分新兴区域处于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空白区, 部分区域基准地价水平不能与现实地价水平相衔接等现象。根据国家“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基准地价每3年调整1次”, 10年未更新基准地价, 城市基准地价更新落后于土地市场发展, 同时也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三) 土地“招拍挂”未实行网上挂牌交易

采用信息化的手段, 通过网上挂牌交易, 把传统的人工现场交易模式彻底交给了计算机, 由计算机统一操作接收指令, 接收报价、缴纳竞买保证金、确认成交结果等, 一定程度上会为用地单位提供高效率、公平化的快捷服务, 避免了各种人为因素。对土地交易市场及制度建设、网上交易工作规则、流程、交易系统开发, 包括出让宗地底价确定、供地管理模式、工业用地出让流程等方面。截至目前, 乌鲁木齐市土地招拍挂出入仍采取现场申请和竞价的模式。

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策建议

(一) 加强土地供应合理调整用地的结构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和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 把握供需双向调节力度, 从整体上控制供地规模、结构、节奏和时序, 并根据土地征收工作进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等实际情况, 按季度定期研判供需变化, 评估计划实施效果和预期完成率。同时, 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 使土地供应逐步呈现结构合理、空间优化、稳定增长、节约集约的良好局面。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有计划、时势地将土地投入市场, 确保土地供应的合法性。

(二) 健全完善土地市场制度规范市场行为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市场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体系。针对土地公开出让和批后监管不力问题, 应制定《土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的工作制度》, 定期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 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对于违约、欠缴等出让金的情况, 可通过发催缴通知、约谈、司法程序等, 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流失。此外, 政府应公开出让方式的使用范围, 公开交易结果, 及时公布土地市场出让信息, 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土地市场的有关政策、法规, 接收社会的监督。

(三) 完善土地公开出让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土地公开市场交易因受物价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发展因素、社会稳定因素等多种原因的影响, 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同时基准地价代表城市级别地价, 基准地价可以起到宏观调控和指导市场的作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调整后乌鲁木齐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 (乌政通[2013]31号) , 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关于使用乌鲁木齐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乌政通[2003]4号)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基准地价从更新前后对比数据可以看出, 主城区 (含原东山区) 与2003年公布使用的成果相比, 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均有一定幅度提高, 尤其是工业用地增幅非常显著。具体到各类用途上, 商业一至七级和住宅一至六级地价呈现较为均衡的上涨趋势, 商业一至七级的基准地价涨幅平均约51.39%, 住宅基准地价涨幅平均约51.42%, 住宅七级地价大幅度上涨主要是受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影响。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实施以来, 乌鲁木齐市土地市场平稳过渡, 2014年后招拍挂用地地价明显增加, 政府纯收益大幅增加。

(四) 健全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管理服务体系

加快土地公开出让市场信息化建设力度, 实行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采用订单号管理制度, 即每个地块网上交易前, 对应每个竞买人自动生产一个随机不重复的子账户, 在竞买过程中系统只显示随机生成的子账户, 做到竞买人身份的相互保密;先竞买, 后进行资格审查, 即在每个地块网上交易完成后, 该地块竞得人需到交易场所进行现场的资格审查;同时引入安全评测机构, 通过网路监控、定期检测等形式, 减少系统被攻击风险。建设土地公开出让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公开披露土地成交信息, 也可在土地有形市场布置包括电子触摸屏等设备, 方便查询地块的公告信息、位置坐落等资料。

结论

乌鲁木齐市经济快速发展, 供需矛盾突显, 公开出让市场程度明显加快, 但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在国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发现了乌鲁木齐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存在用地结构不合理、基准地价更新严重滞后、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盘活存量土地、优化资源配置、合理供应土地的公开出让市场, 促进乌鲁木齐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摘要: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土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市场运行过程中, 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交易行为, 严格执行经营性及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 乌鲁木齐市土地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以乌鲁木齐市土地招拍挂为研究对象, 经过分析土地供应现状, 提出调整用地结构、优化配置资源、健全市场管理服务体系等方面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及建议

参考文献

[1] 岳晓武, 雷爱先主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汇编[Z].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15.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经济新常态下,构建完善的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是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大学生创业就业状况调查,深入了解大学生创业就业的现状,探讨分析目前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中存在问题,并在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政府政策资金支持,校企拓展合作空间和学生个人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完善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 创业 就业 指导服务 体系 对策建议

大学生创业就业难是社会问题,也是现实问题。构建完善的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是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举措,是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重要措施。当前,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指导服务工作已经成为高校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目前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存在问题,如何构建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新体系,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大学生创业与就业形势分析

经济新常态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下的客观存在的状态。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运行发生一系列新变化,基本特征是经济增长速度发生变化,经济结构优化发生变化,第三产业主体发生变化。2016年,受到国内经济影响,大学生创业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作为高校毕业生这一就业群体,这将对大学生就业产生很大压力,大学生创业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我们通过组织对广州地区有关高校和招聘单位的专题调查,了解到大学生创业就业难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学生创业困难主要体现在:创业意识较低,调查结果显示,39%学生认为高校创业教育宣传工作开展不够广泛,大学生创业意识缺乏,而且,创业实践基地少,没有机会参与创业活动;创业激情较高,有24%大学生有创业欲望,而且表现比较强烈,大学生创业激情逐年增多,创业人数不断增加,但实际参与创业的比例还是很低,统计创业人数不到2%;创业环境欠佳,目前,大学生创业还没有得到社会、家庭和學校完全认可和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还没有得到高校、地方政府和家长的大力鼓励和足够的资金资助;创业资金短缺,调查数据显示,38%的学生认为自己想创业,但没有资金支持。处于创业期或准备创业的毕业生,资金短缺是创业重大问题。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资金资助政策,帮助大学生创业融资,但整个资助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落实。二是在就业方面就业困难主要体现在:工作经验缺乏,调查显示,有51.2%学生认为工作经验欠缺是求职过程中最大的困扰,没有得到企业的认可,平时也没有机会参与实践活动,动手能力较差;专业能力不足,有31.4%学生认为个人专业能力不足是求职过程中主要障碍;缺少求职技巧,数据显示,有25.1%学生认为求职技巧的欠缺对就业面试时很不利;冷门专业困难。调查结果有25.4%学生认为社会需求量饱和,对一些专业相当不容易就业;毕业学校歧视,专访中发现,36.7%学生认为非重点院校毕业生就业更难,很多大型企业在招聘时,一定要985、211工程院校毕业生,这些要求对大学生就业创业影响较大。

二、当前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学科专业调整力度不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水平较低

1.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存在不合理现象。有的高校在教育教学中存在很多比较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学科专业设置方面改革力度不够,未能做到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去设置学科和专业。

2.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未能得到全面开展。主要体现在高校的创业指导课程设置不明确,对创业指导课程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还没有形成一种科学理论体系,有些高校未开设相关课程。创业指导服务观念落后。有些高校还是被动,他们认为创新创业教育是第二课堂活动,缺乏对学生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创业就业指导服务难以满足学生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创业指导内容单一。面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问题,学生最需要的,就是学校给予指导服务工作是多样化、全程化的指导服务,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创业就业政策与形势、创业就业技巧、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业就业需求信息、职业适应能力、就业创业心态调整等等内容。但从目前有的高校的情况看,指导服务内容比较少,这显然很难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二是创业就业指导队伍较弱。高校创业就业课程指导老师,有的是学生辅导员、有的是行政管理干部,或者兼职教师,这些老师缺乏专业知识、缺乏实践经验,综合能力不强,比如很多老师都没有懂得最基本的教育学、法律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而且又没有了解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所具备的创业就业知识,很难保证创业就业指导课程教学效果。三是创业就业服务形式落后。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服务老师,受到工作要求和专业知识局限,在全程化的创业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上,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和问题,造成指导工作和服务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

4.高校创业就业实践基地未能满足学生需求。目前,高校都能通过各種方式和形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就业实习基地,比如:大学生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但有的高校仅仅是形式上的做法,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基地数量也不多,仅能供一部分学生实习或实践,未能满足大学生的各种专业学生的需求。

(二)创业政策落实程度较低,创业就业环境未能得到较大的改观

1.产业转型升级不合理。从经济社会角度分析,通过发展经济特别是地方经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是解决大学生就业创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大学生创业就业难与经济转型升级速度缓慢有着密切关系,地方经济产业层次偏低是导致对大学生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

2.国家创业政策不够完善。国家为解决大学生创业就业问题,制定了一些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措施,比如税收减免、小额贷款、奖励政策、扶持补贴等,但从整体上看很多地方的很多政策浮于表面,没有得到落实。

3.创业服务机构不健全。政府在大学生创业服务机构设置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创业服务机构不健全,规模上并不大,数量上较少,对创业者的服务都不能满足开展工作的要求。创业程序存在比较复杂繁琐,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特别多,没有形成“一站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在创业就业辅导方面,各级政府虽然建立了各种创业辅导服务机构,但由于创新创业培育辅导工作总是走过场的形式,而且,机构缺少持续性和广泛性工作,往往导致毕业生创业成功率不高。

4.创业扶持手段仍比较单一。目前地方政府在融资方面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不大,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其他方面的扶持如税费减免、创业补贴、项目信息等没有明确,因此,造成毕业生缺少创业投资融资渠道,毕业生在选择创业项目时,更多倾向于启动资金少、风险较低的行业,对于一些较大的项目,资金局限,根本不能开展创业。

(三)企业选人机制不够健全,承担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1.用人单位选人偏见。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实习经历和实践能力比较重视,影响大学生公平竞争,影响了毕业生的创业就业。

2.承担社会责任意识浅薄。有些企业对促进创业就业政策缺乏了解,很多优惠政策分散在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等多个部门,且大多还停留在政策层面,使得许多优惠政策尚难以落实到位,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

(四)学生创业经验欠缺,创业就业能力较低

1.缺乏创业政策了解。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为了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施了一系列的创业就业政策,但毕业生对各项政策了解不全面,在调查中发现,37%的学生对政策的了解和理解不不正确,当然,也存在着不会利用现有的政策条件去创业就业,影响了学生自主创业的意愿。

2.创业就业信息缺乏。很多毕业生常常面临这样的困惑,自己有创业激情和热情,也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就是不知从何入手,不知道该做什么项目。学生对创业项目选择比较困难,获得商业信息的能力有限,同时,也缺乏产品开发能力和相关技术能力的获得。大学生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业的优惠政策了解不够、信息不畅,影响了大学生创业热情。

3.创业就业观念落后。调查发现,有相当部分学生还存创业就业观念问题,就业区域选择还是较多选择广州、深圳、珠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选择的单位侧重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待遇高福利好、环境优的单位就业,认为只有在这些单位才能有更高的起点,更有利于实现自己人生目标。而对于到基层单位、中小微企业工作没有出息,缺乏对现实挑战的作为,影响了大学生创业就业价值观的实现。

4.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缺少实际操作的经验,对毕业生创业就业影响最大。创业是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创业需要面对诸如创业资金、专业技能和社会关系等困难问题,尤其是难以找到合适的创业项目问题,作为一个刚出校门的毕业生经验不足,是承担不起创业的风险。

5.创业资金来源有限。在创业过程中,大学生进行创业的启动资金,拥有量非常有限,调查中,有39%的学生认为学生创业面临的最困难问题还是资金问题,资金筹集困难问题。虽然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激情,但缺少启动资金,也没方法,没有经济基础,无法走创业之路。

三、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指导服务体系途径探索

(一)不斷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创业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1.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高等教育学科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本质上讲就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高校人才培养,进行高等教育深层次改革,建立科学的教育体制机制。高校要结合地方社会需求,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减少或撤销冷门专业,适时增设新兴专业,重视发展交叉学科专业,发展优势学科和专业,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毕业生的创业就业的结构性矛盾问题。

2.加强创业就业机构建设。高校要建立健全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二级学院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小组,加强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工作。重视创业就业指导教师配备,严格选择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经济学、教育学、心理学及人力资源管理学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与之相关的工作经验与社会实践能力。保证高校创业就业指导教师的质量。建立校外就业创业指导员的制度,邀请社会创业成功人士、知名校友、国内外企业家等优秀人员担任校外就业创业指导员。加大创业基金投入力度,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保障创业就业活动经费落实到位。

3.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高校应该不断强化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创业就业能力。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全体大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科学设计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重点内容包括创业就业理论,创业案例教学,如职业生涯与职业发展理论和规划指导,根据学校开设的不同专业的就业方向来对毕业生进行指导服务,开展创业实训,如进行各种就业的技能和技巧实际拓展训练,还有进行创新思维和创业教育。广泛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计划大赛等,为大学生提供模拟演练机会,通过各类比赛,培养大学生创业激情,提升大学生创业思维能力。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利用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创业工作交流,邀请各方面的创业成功人士来校举办创业讲座,创业交流座谈会,营造全社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高校要加强创新班建设,制订创新创业学分转换措施,鼓励准备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为创新创业学生提供学习机会。

4.全面開展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和就业能力的基础条件,是增强学生对社会认知度,丰富学生社会经验,提升职业素质,增强就业创业思维和提高创业就业能力的重要载体。高校要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理念,确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和方式。内容方面,比如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组织大学生进基层农村、街道社区,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深入了解国情民情;又如开展服务公益活动,采用不同服务活动方式,开展服务社区、参与志愿活动、参与农村生产劳动等各种社会公益服务性活动。此外,组织参与老师的科研项目也是一种提升学生能力的一项重要活动,通过参与老师课题项目研究工作,有利于提高学生科研工作能力,培养学生增强加强项目管理能力。

5.提升创业就业指导服务质量。高校创业就业指导老师必须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发挥指导和服务作用。因此,一要提升指导老师专业水平。加强指导老师的专业培养和培训,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培训研讨会,更新知识结构。二要做好兼职教师聘请工作。邀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创业理论专家、创业企业家担任学校兼职教师,进校指导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三要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方式。高校要建立校园创新创业QQ群、微信群,搭建创业信息网络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加强创业信息交流,建立创业项目指南库,提高学生创业工作服务与指导的有效性。四要加强个性化创业就业指导。加强大学生创业就业个性化指导和服务,是做好毕业生创业与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高校要深入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生源学生、以及少数民族学生、边远地区学生等创业就业困难群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做好他们的个性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全力帮助他们充分就业,实现创业愿望。五要做好学生就业心理调适工作,为大学生自觉树立良好的创业就业观,自觉调适在创业就业选择中的不正确的心态,树立务实的创业就业理念,顺利实现创业就业。

6.开拓学生创业就业渠道。高校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挖掘发现各个领域的创业就业岗位的就业机会。高校要落实好“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项目岗位,切实做好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基層就业、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工作。同时,要发挥农业院校的优势,引导大学生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和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等领域创业就业,真正实现学有所用。

7.扩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高校要建设和利用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加强产学联基地建设,加强与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产学研教学基地建设,为学生提供实习见习实践活动场所,为大学生做好创业就业准备和实训提供发展平台。高校加强创新创业基地培育指导工作,大力促进产、学、研等多方面紧密结合,采用多样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实习实训活动,不断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以提高毕业生创业就业质量。

(二)完善学生创业就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良好创业就业环境

1.加强创业就业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我国大学生创业就业法律建设落后问题,国家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法律保障。构建比较系统完善的大学生创业就业法律体系。针对我国大学生创业就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问题,加强创业就业法律法规建设,比如创业就业市场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对暂时失业大学生给予提供失业保险救济、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相关指导与服务问题,都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法律法规保障构建完善的创业就业体制机制,加强宏观调控责任,逐步扩大创业就业需求,创造更多的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机会和平台。运用政策倾斜、鼓励投资兴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以达到扩大地方创业就业需求。进一步完善企业补贴制度。大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为调动大学生见习单位的积极性,政府要提高给予企业适当补助资金,并根据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实习人数及实践基地设施建设、职业培训指导的情况在财政与税收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资金资助,保障大学生实习顺利进行。

2.加大创业就业政策宣传力度。政府部门要大力宣传大学生自主创业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通过网络或电视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帮助大学生或企业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地方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引导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创业信心,更好地开展自主创业,实现创业梦想。同时,通过创业就业政策的宣传,让社会和家长都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形成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大力宣传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典型经验以及大学生创业就业典型,树立典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3.解决创业就业困难学生实际问题。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目前大学生创业就业困难的根本情况,出台一些符合地方实际的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着力解决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到达精准扶助创业就业困难大学生,增强他们创业就业信心。提高创业资金资助标准,增加优惠政策补贴和低息贷款,扶持大学生进行创业就业。对于一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生,要扩大对他们的经济资助力度,提供未就业大学生社保补贴,增加财政资助资金。在大学生就业落户方面,各级政府要消除毕业生流动限制政策,比如取消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跨省跨市区域创业就业限制和取消户口指标限制,以及一些不合理行政管理收费,让高校毕业生扩大创业就业选择的发展空间。

4.加快企业产业结构升级。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和充分就业提供基础条件。经济新常态下,地方政府要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引导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调掉落后产业,发展新兴产业。通过企业产业行业的供给侧改革,能增加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大学生创业就业。

(三)著力拓展学校企业合作空间,强化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意识

1.加强校企协同创新工作。加强企业与高校创新协作,是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促进企业发展,为企业培养人才提供人力资源。校企双方给学生提供到企业实习的机会,让大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提升能力与见识,同时,能够增长大学生的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协同机制可以促进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也可以为企业产出一批标志性的创新成果。

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目前,在大学生实习见习环节,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为他们提供实习见习机会,大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过多的实习生会影响他们正常的工作秩序,或者担心商业机密泄漏,或者认为学生理论水平虽然较高,但实际经验确实缺乏,帮不上什么忙,在实习见习中会增加工作成本,不肯接收实习生。在这一点上,用人单位应把向在校大学生提供一些实习岗位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地为社会培养储备人才,以增强大学生实践经验和提升实际工作能力。

3.消除单位选人偏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公开招聘信息,规范招聘程序,杜绝灰色招聘、公示录用结果等程序,为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价值取向营造公平、公正、安全与和谐的创业就业环境,构建大学生创业就业保障机制。

(四)学生个人做好职业规划准备,不断提升创新创业就业能力

1.做好职业生涯规划。高校大学生要提早做好职业生涯规划,通过对影响个人职业目标的因素和能力需求进行分析,初步明确个人将来发展目标,并在大学学习期间根据个人的发展和兴趣情况对规划进行不断比较、修改个人的目标要求,重新审视自己,结合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给自己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符合实际的创业就业定位。这有利于今后的创业就业目标的实现。

2.转变创业就业观念。毕业生要明确高等教育已不再是过去的精英教育,要面对现实,以正确的态度去对待现实,在创业就业过程中遇到困难和挫折,不要退缩,要正确认识理想和現实的问题,做到客观公正地认识社会,适时适度调整创业就业目标,对就业期望值要有一个准确的估算,做到心里有底,积极主动寻找机会,实现创业就业意愿。在创业就业领域方面,不要将创业就业范围局限于少数行业领域里,要拓宽创业就业范围视野,坚持多元化创业就业理念,积极主动地去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

3.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在当前毕业生创业就业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招聘大学生的条件要求越来越高。毕业生也要相应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培养和塑造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参加专业实习和技能实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开拓创新创业思维,培养自身的创业就业竞争力。

4.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从进入大学读书起就要有意识进行创业就业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将来的创业就业做好必要准备。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和校外的社会活动,比如社会企业兼职活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参与老师课题研究活动,通过加强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熟悉各项事务和项目工作流程,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提升个人创业就业能力有很大推动作用。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4GXJK100)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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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宏波等.新常态下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研究[J].经济师,2016(10)

(作者单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广东广州 510225)

(作者简介:刘宏波,副教授,研究方向:高教研究,农业经济;柯锦泉,副教授,研究方向:大学生创业就业;吴小玲,副教授,研究方向:大学生创业就业;袁永平,讲师,研究方向:大学生创业就业;通讯作者:刘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大学生就业,农业信息。)

(責编:贾伟)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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