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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内容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问责制内容范文第1篇

政府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的不规范性使得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主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对与行政问责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条例,使得问责制度不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缺乏群众的监督和评价,官员的任免群众完全参与不了,只能通过舆论的压力,这些都导致了问责制度的无序和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政府秩序及职能。

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了实现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必须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须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负责。领导干部还负有对其管辖范围保平安、对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其次,建立自下而上、由公民到政府的真正有效的问责制度,并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去。要使问责制度常态化,并成为悬在每个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让官员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民本意识,切实依法行政,心有忌惮,减少乱作为、不作为。同时也要防止大量被问责官员风头过后移地为官的制度化安排,让问责制在构建官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有效机制中发挥作用。

最后,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缺位。真正的问责制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与责任。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才能使问责不成为“内部解决问题”的姑息行为。

问责制内容范文第2篇

计生工作

针对2012年半年计划生育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党委政府及时层层召开会议,讨论研究落实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办法。

前期召开了由计生办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业务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听取了计生办工作人员的汇报,与计生办同志一起分析了玉堂镇当前计生工作存在问题,要求计生办同志既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思路,还要不断抓业务素质的提高,积极想办法添措施把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

近期又召开了2次党委会研究讨论了:计划生育管理如何实现与拆迁、安置的有机结合,如何从经济方面、政治权利、政治待遇、组织纪律,奖惩逗硬、举报制度等方面进行加强和约束,使违法生育的恶性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在2012年3月27日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村妇女主任参加的大会上:党委政府一定要有细化的可操性强的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实现在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坚决奖惩逗硬,今年的计生工作要实行专项目标考核制度,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驻村包片领导、驻村干部、计生办主任、计生办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妇女主任、组级信息员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奖惩逗硬。 在玉堂镇形成一个层层抓落实一抓到底的良好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各班子成员3月27日上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对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违法生育问题尤为严重的村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对今年的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

了以下几方面的安排: 各班子成员3月27日上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对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违法生育问题尤为严重的村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对今年的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安排: 一是从经济方面,***牵头,***安置拆迁方面制定政策,凡计划外生育的不予分房分铺面; 二是从政治方面 ;三是加大匿名举报制度面的奖励力度;四是对当前计生工作存在问题的***社区等三个村社区,听取了支部书记的汇报,再次明确整改方案,督促完成。最后,镇长强调:今年的计生工作要实行问责制,各村(社区)书记和主任作为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凡因监管不力出现政策外生育等问题的,将对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大奎上乡创新手段 加强人口计生工作

2009年5月7日,区里召开了半年形势分析会,大奎上乡深刻认识到计生工作与区里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乡党委、政府决心对照存在的问题狠抓整改,力争改变落后面貌。实施“三新”手段:一是重力打造战斗力强的计生工作队伍。形势分析会后,乡党委、政府在稳定原来计生组人员基础上,严格推行计生村为主,把乡村干部的工作能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并学习和借鉴其他乡镇成功经验,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工作方案,加大了对村、组计生干部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对不称职的予以马上调换,确保计生队伍富有战斗力。二是营造浓厚的计生工作宣传氛围。乡党委、政府借形势分析会东风,突破以往旧有的宣传模式,推行一系列新的宣传活动,

在全乡范围掀起计生执法宣传的高潮,具体做法是:

1、为计生组人员配备统一的计生工作服装,形成计生执法的强大声势。

2、乡政府下发《关于在全乡范围开展夏季计生集中服务活动和对违法生育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张贴到每个组,通告明确提出工作对象和工作要求,明确指出将对极不配合工作的违法生育对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当事人的相关财产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3、每个村筛选一例违法生育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出动计生宣传车模拟森林防火宣传模式到每个村每个组进行喇叭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刻感受到计生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5、结合开展生殖健康普查,用优质服务感化群众,转变生育观念。三是强力推行一系列新的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2009年5月8日,乡里召开了两个会议,专门布置计生夏季集中服务工作,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硬措施:

1、每个村必须完成10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完成的按20%奖励村里,没有完成的按比例在集中服务结束时扣罚村干部和包村乡干部的工资,并且不参与年终评先评优;

2、每村必须完成4例以上结扎、3例上环对象,以完成任务情况确定该村年终考核名次;

3、在夏季计生服务活动中,每个村安排一个星期的时间突击,到哪个村,哪个村的村干部和计生“三包”责任人联合计生组的一起参加,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的,每人每次扣罚50元,一轮集中突击结束后,各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计生工作。要求达到“三升”效果。一是全乡抓计生工作的浓厚氛围要迅速提升上来。通过春季计生服务活动的开展,全乡上下已经形成共识,计生工作必须紧抓不放,毫不手软,毫不动摇,广

问责制内容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打击意识,积极应对解决突发性公共事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伊春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

1、从重情节

各县(市)、区(局)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党组(党委)领导干部具有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从轻情节

全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再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乡党委针对上述干部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需经修水县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问责程序、实施及纪律要求

对领导干部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县监察局形成调查报告,向县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县监察局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形成调查报告,向上一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调查中,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问责制内容范文第4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

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问责制内容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 行政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其未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现行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带来操作上的模糊与难以界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什么事该问责。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高层公务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却很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于强调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具体表现为:

1. 行政问责通常只关注那些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对于一些影响力、大众关注度相对较小的事却不问责。出现了只要媒体进行大量报道的重大事件,相应上级部门就会督办解决,而其他一些“小事”则因为

关注度低则被忽视掉。

2. 行政问责关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中担负领导责任的过失现实中关注的相对还比较少,行政问责制应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个领域。

3. 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关注不足。由于政府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行政问责制不光要问责出现失误的行政行为,也一定要问责行政不作为行为。

4. 对道德责任的问责远远不够,对领导干部道德责任的问责是意义深远的,他们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义、诚信、健康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应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其次,问什么人的责。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乃至各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行政问责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是行政正职即“一把手”;但同时,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在行政活动当中,一般行政正职负全面责任,应对组织的行为全面负责,可是,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往往是由副职在事发后承担领导责任,正职却没有承担起于其权力对等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只处理有问题的直接当事人,而对其负有相应过失责任的上级领导却不问责。当直接当事人应当为自己所管辖的事务负主要责任时,我们往往忽略了应对该部门负责的上级部门所应承的的领导责

任。

再次,由谁来问责。重大问题出现时,往往是由政府责令相关当事人辞职,我们却忽略了官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应由人大任免的,这样一来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需要我们强调的是相应的问责权限应由相应主体实施,权力问责应向制度问责转变。

最后,怎么样问责,即按什么程序问责。从法的一般意义上说来,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制度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行政问责制要走向公开、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必需的。

针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一,转变传统行政理念。明确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动因以及政府追求的主导价值理念。这样才能从更高层次上确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所要达到的目标,继而促成建立责任政府,实现对社会良好的治理。无论是行政官员,还是社会公众都要转变理念,建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监督意识,形成问责和被问责的习惯。

第二,健全我国现有人事制度。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必须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要进一步改革政府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晋升机制,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官员淘汰机制,使不负责任的官员被淘汰,保证问责制度的真正实施。

第三,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包括:1. 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主要是由上级领导机关对责任人的追究制度;2. 行政体

系内的专门机构的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对责任者的追究;3. 行政体系外部的问责,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等;4. 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使问责制不但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强化优化问责制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立法部门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亟待强化。例如在所有的问责案例中,由人大机构或人大代表主动提出对官员问责的质询案数量极少。推进政府问责制,其核心运行渠道是由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实施的问责。

第五,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赋予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就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透明行政、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应通过立法,对哪些信息必须公开、通过何种渠道公开、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政府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的义务及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后果等做出系统完整准确的具可行性的规定,从而从法律的高度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问责决定着一个政府是否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是否负责任也成为现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从根本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只有在它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的合法的。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和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

问责制内容范文第6篇

关键词:行政问责 措施对策 公权力 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责,严格行使手中的权利,对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能够促使政府官员对群众负责。

(三)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原始社会末期,恩格斯称之为军事民主制时期,形成了部落联盟或酋邦,随着部落联盟或酋邦事物的增多,出现了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权力。②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官员应该时刻谨记,慎重行使公权力。行政问责制从制度设计上就预防官员渎职失职,从而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四)行政问责制的实行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问责制不仅问责出错出问题官员,也问责不作为官员。从而打造廉洁政府,勤政政府,有为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

(五)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干部能上不能下,这是我国干部管理制度中长期存在的问题。③官员的提拔和任用,往往是上级说了算,官员只对上级负责。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规建立正常的提拔任用制度,淘汰不合格官员。

二、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重官言,轻民意

现在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官员问责官员,政府官员掌握了大部分信息资源,公民了解甚少,无法参与问责以及监督。

其次是公民问责渠道不畅通,公民表达民意的渠道受到了一定限制。另一方面是重行政问责,轻民主问责。民主问责相对于行政问责来说,是一种更有效、更全面、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旨的问责制度。④但目前启动的大多数是行政问责,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问责,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的问责,政府对官员的问责,鲜有民主问责主体的介入。从而导致行政人员只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唯上是从,而不是唯人民利益、公众利益是从。在行政问责方式下,如果上下级承担问责后果时,就难以保证问责结果是公正的。如果领导偏袒下属,问责制就会形同虚设。

(二)重副职处罚,轻正职问责

我国宪法规定,政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但现实操作中,受到问责的官员大多是副职,成了正职的替罪羊。一些政府部门权力集中在“一把手”,重要的决策安排都是由他拍板或授意决定,副职一般都是言听计从,一旦出问题,责任大都在于副职人员干部,而真正的决策者却可以置身事外,难以让官员信服。

(三)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

有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存在“乱作为”和“不作

为”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无为”现象比较严重。问责对象从追究有错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的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工作效率,有利于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转变,是领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领导者的权力与所负有的领导责任是辩证统一的,他拥有权力也就必须承担责任,领导的无为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当前的行政问责制只局限于有错问责,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领域内的有错问责,对“不作为”尚未纳入问责范围。使得问责制形成狭隘的惩戒过错的制度,对官员形成不好的导向。

(四)多惩罚的事后问责,少事前事中督促问责

从近些年的问责实践来看,对官员的处理多集中于两种情况,一种是重大责任事故,一种是产生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不能否认重大事件发生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整肃吏治的重要性,但是必须注意到,公众利益的实际损害往往已经发生,大部分情况下还不能挽回。因此,以事前事中督促为目的的问责则可以防微杜渐,以更低的成本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利益。如果问责总是停留在“只管起火,不管冒烟”的阶段,那么这个问责制度就不够完善,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一套好的政治制度一定是而且必须是从全方位考虑的制度。

三、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存在偏差,问责心理欠佳

认识偏差主要变现在:一是行政问责工作是“走过场”“作秀”,是“马后炮”“事后诸葛亮”。平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更谈不上有具体的措施和行动,只有遇到问责风暴时才糊弄一下。二是有的认为启动问责制会影响政府形象。出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就不了了之,并不真正实行行政问责处理,以便给外界一个两好的形象。三是把行政问责制简单等同于有错问责。某些行政人员以为只有自己作为当事人出问题,直接有重大错误或者过失才会承担责任,而对不作为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法规缺位,难以完全问责

近几年,各地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度,但从总体来说,这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还没有统一的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法律,行政问责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关于行政问责的程序法、诉讼法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还比较欠缺。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实施行政问责制所依赖的基础性制度问题。现行的规章制度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对行政问责制度规定不完善,有很多的界定属于模糊的,笼统的规定,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问责制缺失的基础性制度问题。

(三)体制权责不分,造成问责困难

实行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对于每个行政人员的权责有明确的界定。由于历史等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权限不够明细,在追究责任时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实行科学,有效的问责还必须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科学合理界定和划分党政之间的责任。我国目前的党政关系还没有调试到最佳状态,具体表现在党政之间承担的责任界定和划分不够清晰。同时,行政官员的多重身份必然会出现在在责任划分中的混乱和不清晰,从而也造成行政问责出现异化状况。

(四)信息公开不够,影响公众知情

信息公开是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履行公职行为方面的公开和透明是行政问责有效实施的重要信息保障。加大行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的力度,依靠人大,大众,司法,媒体等各方面实行全方位监督。但是目前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实施效果并不好,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上都与问责主体知情权的真正全面享有的存在一定的差距。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在政府手里,公众只能被动的等待和接受,某些人想通过信息屏蔽和信息不对称来实行暗箱操作’,信息公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约。

(五)制度机制不全,影响科学问责

从行政问责的外部制度来看,目前还缺乏实行行政问责制所需要的完整配套制度。从行政问责制的本身情况来看,一是行政问责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监督,尤其是人大的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党与政府、党与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级官员的权责作明确的划分。此外,各种相关的配套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舆论监督机制、民众参与机制等也存在不健全的情形,也是导致行政问责异化,影响科学有效问责的因素。

四、解决中国行政问责制某些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完善人大及其常委、社会公众对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体制

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追究的实现机制包括自我追究、党政追究、权力机关追究、社会追究等实现方式,在这几种追究中,权力机关追究是最重要的。⑤完善人大及其常委对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制度,必须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和罢免方式;完善人大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制度;完善人大及其成为会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评议制度、对专项事务的评议、审查制度。

就当下而言,首要问题是加强人大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问责机制建设,这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激活质询权。激活质询权主要从改进质询流程和完善质询方式开始。改进质询流程的核心在于完善法律对于质询案的形式和内容方面的规定,比如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球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询机关再次做出答

复。完善质询方式包括两个方面,即质询的提出方式和表达方式,都应该进行规范统一的程序。其二,增强罢免案的可操作性。人大代表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从罢免案的实际运行来看,通常把违法犯罪作为罢免的理由,而忽略了其它可能的因素,应该加强罢免案的可操作性,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对其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工作不满意,就可以提出罢免。其三,进一步优化人大发表的构成结构。比如减少官员代表的比例,提高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这对提升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无疑是好消息。在现行制度下,人大代表几乎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当代表很大程度上是“业余活动”。⑥

(二)政府责任划分进一步明确

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行政人员之间有明确且严格的职责分工,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即所谓的职、权、责法定。针对职权责如何划分的问题,要明确以下三点:首先,合理划分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权力和责任,只有把党的角色从行政部门中区分出来,才能真正避免问责过程中以党代政,以党纪代替法律的现象。其次,应该科学的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法制化。再次,科学划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⑦

(三)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

要健全官员问责制度,不能依据领导人的意志,也不能依据简单的行政文件或者临时性的行政决策来实施问责,必须有明确的、充分的法律依据来确定官员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行政问责客体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即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当然,倡导责任政府的关键不仅仅在于作出这些原则规定,还要健全科学的操作程序,通过科学规范的程序,规定何人以何种程序来判定官员失责也是十分重要的。

(四)建立责任评估体系

责任评估体系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过程。在责任评估体系中,评估主体排在首位。依据权为民所授和权为民所用的行政目标,公民是责任评估的第一主体。公民可以以主人的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提出要求。当然由全体公民来评估在实践操作层面不太现实,可考虑采用和推行“人大主导模式”。另一评估主体是制定者与执行者。民间性和独立性的评估组织活机构也是一支比较公正的评估主体,可以扶持和培育。

评估标准的建立应该以公众是否满意为根本标准。特别是在重大决策时要进行评估,执行过程中要进行全程监督评估,确保不给民众和社会利益带来损害。

(五)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众投诉体系

政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建设责任政府,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信息屏障。政府信息不是政府专利品,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公民有知情权。当务之急是要指定和颁布一系列法规法律,将政府向公众公开政务信息制度化,而不是听政府操控。

信息公开可以借助于媒体。强调并保障媒体的报道权,是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一个前提条件。要从法律层面赋予新闻媒体以独立人格,保障媒体自由、公正的报道权,增加公共信息的透明度,使公共舆论媒体真正成为公众投诉的一个重要窗口。

(六)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立体监督体系

全方位立体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力度。人大是最高权利机关,人大常委会是长设机构,它具有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权、不信任投票权、罢免权、撤销权、弹劾权等。要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最终是这种监督走上制度化,常态化。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作为公众舆论的载体的新闻媒体,是成为继司法、立法、行政之后的第四大社会权力主体,具有很强的监督功能。

三、重视和维护公众在监督方面的话语权。保障公众言论自由,维护公众在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行监督方面的话语权。

四、强化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

五、重视互联网监督。

(七)加强行政文化建设,提高政府官员素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加强政府官员的文化建设包括道德伦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行政伦理教育。理性,良知,履行义乌等公共道德对实现法治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从而提升公民对官员的信任感,政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也会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① .张创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制度化进程》; ② .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

③ . 罗一斌、梁贵红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乏力的成因及对策探析》

④ .陈国权、李院林:《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

⑤ .蒋劲松:《代议问责制初论》;

⑥ .杨文军:《质询案现状管窥》;

问责制内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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