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我国货币政策提法不同于传统经济学教科书,从1999年开始,稳健的货币政策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常态。本文整理了稳健的货币政策的提出、实施的措施,进而总结了稳健的货币政策的特点,并进一步阐释稳健中性的货幣政策是稳健货币政策内涵的进一步发展,说明2018年将延续这一货币政策。

关键词:稳健货币政策;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经济增长

从1999年开始,除去次贷危机几年,稳健的货币政策在中国已经实施了十多年了,政策总体来说是立足于国情,大体达到了预期效果的,对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货币政策的研究不仅能够为更好的理解我国的货币政策提供理论基础,而且能够为未来货币政策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稳健货币政策的提出

货币政策在经济学教科书中并不存在“稳健”的提法,这种提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稳健的货币政策首次提出于1999年,有其提出的特殊历史背景,在当时也有其特定的内涵。

(一)稳健的货币政策提出的经济背景

稳健的货币政策的提出有一个大的时代背景,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危机发生后的1998年初,我国经济总体增长放慢,主要表现在投资和消费增长趋缓,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物价连续负增长,出口急剧下降,据统计,1998年前三个季度我国对日本、韩国和东亚五国的出口增长速度分别从29%、21.4%、32.2%下降至-10%、-36%和-21%。①受出口下降的影响,1998年上半年出口影响工业生产增长减慢2.1个百分点,由此影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减慢2.1个百分点,1998年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2.5个百分点,更严重的是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从1997年10月持续出现负增长,1998年上半年为-2.1%,②我国经济同时面临经济下行和通货紧缩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矛盾突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经营困难,负债率高,实际有效贷款需求不足。金融风险高企,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的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突出,化解金融风险任务严峻。当时我国货币供应存量偏多,经济问题主要是结构失衡而不是货币供给不足,而且如果此时实行积极的货币政策会使货币供给增加,进一步扩大潜在的金融风险和通胀压力。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开始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

(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内涵

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于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他提出:我国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和管理货币增长速度,实施适时、适度的金融宏观调控,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银行不但要严格遵守商业信贷原则、保证贷款质量、规避金融风险,而且还要尽力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扩展金融服务的范围,利用银行信贷的杠杆功能达到有效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增加对外出口、进而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二、我国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内容

我国稳健的货币政策来源于我国货币政策的特殊性,为突出我国货币政策的特殊性,本文将我国的货币政策与美国货币政策进行对比。稳健的货币政策表现在货币政策的实施上,通过政策实施的举措来总结稳健货币政策的特点。

(一)我国货币政策的特殊性

与美国兼顾物价稳定与充分就业的双重目标不同,我国货币政策目标为单一目标。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将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界定为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学界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为单一复合型目标,即稳定币值与促进经济增长不是并列关系,稳定币值是基础,促进经济增长是建立在币值稳定的基础上的长期目标。

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工具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公开市场操作已经发展为日常操作工具,此外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再贴现使用频率也比较高。公开市场操作是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美国也不例外,美国目前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政策使用频率并不高,公开市场操作是主要工具。中国依然高频使用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存款准备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调控基础货币,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供应能力,调控货币供应量,再贷款/再贴现的作用体现在调控基础货币,而且有促进结构调整、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我国央行不仅常用这两个工具,而且进行了一些工具创新。我国善用这两项工具的原因与我国的银行体制密不可分,我国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这两项工具的使用效果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证。

我国以货币供应量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1996年以前,我国采用信贷规模和现金投放指标进行直接调控,1996年以后,采用货币供应量为中介指标进行间接调控。尽管我国一直采用的是数量型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但价格型中介目标也在成长之中,我国利率市场化已初步完成,利率传导渠道将逐渐畅通,基准利率正在培育,目前全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Repo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等货币市场利率越来越得到市场认可,已成为我国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参考指标。美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的选取经历了很多变化,曾经也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现在以价格型中介目标为主,即联邦基金利率。

我国货币政策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建立在我国的国情上。不管是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还是货币政策的工具选取、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的选择都是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着的,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而已成型的货币政策框架是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基础。

(二)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措施

我国的货币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直在变化,本文整理了从1999年至今货币政策的提法变化(见表一),可以看出,1999到2007年我国一直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后来由于经济有过热趋势,2008年开始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后,2009-2010年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之后稳健的货币政策一直实施至今。

1999-2007年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措施。这段时期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个是1999-2002年,另一个时期是2002年到2007年。第一个时期是后亚洲金融危机时期,主要任务是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严重影響。在存贷款基准利率方面,从1998年到2002年共降息5次,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三次下调,准备金利率平均累计下调4.11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累计下调4.13个百分点,再贴现利率平均累计下调4.06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达到了50%。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方面,调整次数少,但调整幅度较大。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央行操作规模不断扩大,1998年和1999年,央行频繁的业务操作净投放累计达到2621.2亿元,2000年之后经济出现过热情况,外汇占款急剧增加,央行适时进行回购交易,截至2002年,央行累计回笼基础货币1838.54亿元。经过这一时期货币政策的调整,不仅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而且2000年到2002年经济增速抬头,并保持良好势头。

2003-2007年主要任务是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存贷款基准利率方面,央行在2007年内共6次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存款利率累计上调1.62个百分点,贷款利率累计上调1.35个百分点,同时大幅上调1年以内定期存款的利率,以引导居民增加短期定期存款减少消费,从而缓解物价上涨的压力。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方面,为了缓解流动性过剩压力,央行连续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仅2007年一年内就有9次调整,到2007年底已达17.5%的高点。在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方面,2003年央行开始通过利用公开市场操作回收流动性,分别上调央行票据发行利率,结合央行票据和特别国债进行正回购操作,延长央行银行票据期限。这一时期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央行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浮幅度最高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不变,建立报价制的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于2007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由于上一时期经济出现过热信号2008年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后由于次贷危机的爆发,2009-2010都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我国从2011年至今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一时期世界经济不景气,我国也因为重速度轻结构的发展模式而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在存贷款基准利率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调利率的同时调整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浮动区间,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5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在存款准备金率方面,央行于2012年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各0.5个百分点 ,旨在增加商业银行可贷资金,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刺激投资需求,进而提振经济以消除外需疲弱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2002年我国经济增长率十年来首次低于8%,实体经济表现不佳,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增幅明显放缓,比上年下降19.4%,CPI、PPI增长双双回落,存在通货紧缩压力,2003年GDP增速7.7%,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且结构性调整开始显露成果,企业盈利能力增强,服务业发展逐渐加快。进入2014年货币政策效果开始显现,经济运行稳中向好。

2017年我国首次提出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入了新的内涵。

(三)稳健的货币政策的特点

稳健的货币政策有着丰富的内容,结合以上我国货币政策的一些措施,我们可以总结出稳健的货币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区间。按照传统的经济学教科书,货币政策只分为积极、从紧和中性三种,但在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周期内,有可能包含这三种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不是固定在积极或从紧的某一点上,而是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相机抉择,在经济未发生剧烈波动时,稳健的货币政策只是对经济进行微调,在经济发生剧烈波动时,货币政策会加大力度,幅度拉大到积极或从紧。

第二,稳是经济平稳增长,健是经济的增长保持中高速可持续增长。从以往对稳健的货币政策的表述中,以及我国实施的稳健的货币政策的措施中可以总结,稳健的货币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的稳健需要货币政策的稳健来达成,稳健的货币政策是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

第三,稳健的货币政策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具有中国特色,也更符合中国国情。我国作为后发展起来的经济体,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经济容易发生剧烈波动从而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一部分要发挥指导作用,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利于建立政府信用,经济形势瞬息万变,若频繁转变货币政策会降低政策的可信度,而长期仅使用积极或从紧的货币政策会产生滞后性,无法根据经济的变动适时调整。

三、新时代稳健中性货币政策更突出中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内涵也在进一步丰富,2016中央经济会议提出,已实行一年的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7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167.7万亿元,同比增长8.2%,增速比上年末低3.1个百分点,全年现金净投放2342亿元,同比少投放2742亿元。银行资金运用更加规范,金融部门内部资金循环和嵌套减少,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

(一)对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的理解

2016年中央经济会议首次提出货币政策的“稳健中性”,会议提出,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定中性,适应货币供应方式新变化,调节好货币闸门,努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和机制,维护流动性基本稳定。在《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表述为:“下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更好地平衡稳增长、调结构、抑泡沫和防风险之间的关系,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部分学者认为,结合近年来其他表述,可以将“稳健货币政策”理解为“稳健偏宽松”,而“稳健中性”结合“防风险”、“金融去杠杆”等语境,可以理解为“稳健偏紧”。央行副行长对“稳健中性”的阐释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是一个中性的货币政策,我们会保持货币政策总体的稳健,他进一步指出,稳健的货币政策是一个中性的态势,而中性态势就是不紧不松。

(二)2018年我国将继续实行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

2018年2月14日,央行发布《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不仅总结了2017年的货币政策工作,而且对2018年的货币政策做了规划。总体来看,2017年稳定中性的货币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2017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7%,比年初增加13.5万亿元,同比多增8782亿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12%,12 月份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74%。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 M2 余额同比增长 8.2%,主要体现了金融体系抑制内部杠杆的成效。

2018年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有望增强,但国际上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国内经济金融领域的结构调整虽然出现积极变化,但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任务依然艰巨,下一阶段央行将“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创新金融调控思路和方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稳定,管住货币供给总阀门,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

2018年2月5日至6日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中将防范金融风险放在了更靠前的位置,去泡沫、防风险、严监管将成为政策实施的重要领域。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将是结构性的紧松,在房地产金融等领域从紧的政策暂时不会改变,但在普惠金融等领域将比较宽松,这样的结构性紧松政策不仅能够引导资金流向,而且能够提高货币成本,去杠杆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引导货币的脱虚向实,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若愚.“稳健”货币政策的基调和内涵[J].清华金融评论,2016(6).

[2]黄中文,陈雪红.对稳健货币政策的分析与评价[J].商业研究,2006 (15).

[3]张小雅.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目标协调性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16年.

[4]朱恒.浅析稳健的货币政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8).

[5]中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R].中央人民银行,2017年.

[6]中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執行报告[R].中央人民银行,2018年.

注:

① 余永定:动荡的国际金融环境下的中国经济,《国际经济评论》,1999(1)。

② 丛明:正确认识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2(4)。

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货币政策现状,并对以往的货币政策研究成果作了简短的文献综述,最后指出了我国货币政策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货币政策有效性 广义货币供给 贷款余额

一、我国货币政策的现状

2001—2002年由于我国经济中通货紧缩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中央银行主要实行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2003—2005年我国经济逐渐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实现的经济的快速增长,这段时间的货币政策的目标主要是有保有压;2005—2007年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内外发展不均衡,导致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大。从2007年开始,为了控制日益严重的流动性过剩以及由此带了的经济过热,央行开始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主要包括上调法定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利率。2007年我国共10次上调法定准备金率;共6次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和5次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但到了2008年9月,为了抑制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保持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势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008年共调整存款准备金率9次、存款基准利率两次以及贷款基准利率四次。其中对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为先升后降,对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均为下调。进入2010年,我国的货币政策适用仍然频繁,到目前为止我国年内共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五次。我国如此频繁的使用货币政策,再一次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

国内学者基于不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对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庚庆锋,黄志刚(2009)从利率对汇率的影响入手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认为我国资本的短期流动对利率变化不敏感从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较差,需要进一步完善汇率制度,实现汇率—利率联动机制;李后建,尹希果,卞小娇(2010):认为金融创新一方面消弱了货币政策利率管道的传导效应,另一方面使得货币政策信用管道的传导及其效果变得更加复杂和不确定,并通过实证证明了金融创新的存在使得我国货币政策通过信用管道传导的产出效应大于通过利率管道传导的产出效应。杨婷,夏国祥(2010)认为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具有长期性,并且货币政策可以通过影响股票交易量从而对GDP产生影响,因此在经济下行时期货币政策也是刺激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手段。黄武俊,燕安(2010):我国货币政策的信贷传导渠道是有效的,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具有一致性且共同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但由于巨额的外汇占款的存在使得信贷规模和货币供给量的可控性较差。此外作为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货币政策的时滞性也是各国学者研究的热点。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货币政策确实具有时滞性,但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环境的不同,各国货币政策的时滞性也不尽相同。我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郝雁(2004)认为就货币政策的产出效应而言,银行信用渠道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渠道,但在价格效用方面,货币供应量的贡献大于银行信用。他还对我国货币政策的时滞性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得出货币政策通过信贷渠道作用于产出和价格的时滞小于货币渠道的结论。

二、我国货币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货币政策的使用过于频繁,并且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要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充分發挥它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必须注意解决一下问题:

(一)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问题

通过对我国中央银行使用货币政策实践的观察也可以看出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种类较少,而灵活性很强且多被发达国家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操作在我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较少。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且在亚洲金融危机我国缩小了汇率的浮动区间,并最终演变成事实上的“盯住美元”的制度。根据克鲁格曼(1999)的“三难选择”定理,我国在选择了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这两个目标后不可能实现资本的完全流动。因此当本币币值稳定受到升值冲击时,中央银行就不得不在外汇公开市场上出售本币购入外币。这样做一方面使得我国形成了巨额外汇占款,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供给量的控制,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从长远来看,要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必须对当前的汇率政策继续进行改革。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三大货币政策中政策效果最猛烈的。上调法定准款准备金率会使商业银行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减少,收缩整个经济的流动性。我国2006年到2008年9月前共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8次,达到历史之最了,但从我国CPI的统计数据来看,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从2006年1月到2008年8月我国CPI的月度数据一值成上升趋势,此后才开始小幅下降,但在2009年末又显示出了上升势头。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良影响逐渐显现,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这也是2009年度CPI数值下降的重要原因。而在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密集年度中CPI月度数据并没有呈现下降趋势。2008年9月开始,为了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我国转向使用宽松的货币政策,2008年后半年共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4次。但2010年至今由于通货膨胀的压力不断加大,我国共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5次。但2010年10月CPI为104.4,仍说明我国经济存在很大的通货膨胀压力。这说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效果并不明显。导致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超额准备金率的调整使得作为政策工具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效果下降。央行可以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调整货币乘数达到控制货币信贷规模的目的。但是在央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同时,金融季候会使他们的超额准备率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使得货币乘数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化。因此,中央银行应该减少使用法定存款准备率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次数,更多的选用可控性和灵活性较强的货币货币政策工具;另一方面,央行在使用这一政策工具时要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影响。

(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问题

普尔(1970)借助IS—LM模型论证了一国货币中介目标的选择要看该国货币需求函数的稳定性。如果货币需求是稳定的,并且在短期难以预测,那么应该在允许货币总量波动的前提下通过稳定利率来实现更大的产出稳定性,即选用中长期利率作为中介目标;而如果短期的不稳定性来着于总支出方面,但货币需求函数是相对稳定,则更适合选用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通过稳定货币供应量来实现更大的产出稳定性。相关研究表明我国货币需求函数在短期是缺乏稳定性的,并且此时调整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明显要弱于利率调整的影响。这说明我国的货币供应量同实体经济的相关性远小于中长期利率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因而在我国选择中长期利率作为中介目标应比货币供应量更符合条件。但是我国的利率目前仍在管制之下,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实现由市场因素来决定存贷款利率。从而使利率正义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更好的发挥作用,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赵伟.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最新文献评述.上海金融.2010(03).

[2]杨婷,夏国祥.我国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有效性的实证分析.宏观经济.2010(02).

[3]庚庆峰,黄志刚.我国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计量检验.河南金融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01).

[4]邓磊.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浅析.金融.2010(08).

[5]黄敏.我国近年来货币政策有效性分析.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6]黄武俊,燕安.我国货币政策信贷渠道有效性和可控性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10(03).

[7]许林超,王华龙.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20).

[8]杨坚白,陈东琪.宏观经济调控与政策——中国的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06).

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关系型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技术,在国内外已有丰富的理论和研究成果。本文在总结世界上三大类关系型贷款模式地基础上,讨论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中,关系型贷款模式的应用现状,存在的相关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使关系型贷款在我国金融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其信息不对称的作用。

关键词:关系型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 中小企业融资

关系型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技术,天生是为应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由市场内部自发透致的一种制度安排。本文先大致总结世界上三大类关系型贷款模式,再分析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中,关系型贷款的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使关系型贷款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关系型贷款的界定

在综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关系型贷款定义为:它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通过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密切监督而形成的隐形合约;它以银企关系的长期性、银行获得信息的专有性以及银行注重获得长期回报等为基本特征;关系型贷款不同于交易性贷款,关系贷款或人情贷款,它的决策主要依靠的是不易公开获得的难以量化、传递的“软信息”,如企业所有者品质和能力等。

二、关系型贷款在我国的应用

在我国这样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经济里,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地存在于各种金融活动中,关系型借贷因而具备了其独特的价,它有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一)世界上三大类关系型贷款比较

美国是较小的社区银行,由市场形成的职能银行;日本是较大的地方银行,存在行政干预的主办银行;德国式较大的全国银行,是按市场完成的主办银行。

从整体上看,美国由民间、政府、银行共同努力,构建了多层次的关系型贷款模式。该模式是由于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内部诱发的一种解决途径,更适我

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该模式是真正为中小企业融资而开展的,是一种市场化运行方式,符合我国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关系型贷款在我国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国内关系型贷款——主办银行制度

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自1996年实行以来,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①高度集中的银行市场限制了关系型借贷的实施。我国银行市场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绝对优势份额,其余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实力相对有限。

②银企关系的范围与强度受到多因素限制。我国银企关系首先受到业务种类的限制,银行为企业办理贷款、结算等少数几种业务。业务种类少特别不利于银行充分获取企业信息,尤其是意会信息。

③过度的政府干预不利于市场化的关系型借贷的形成。我国的主辦银行制度,由政府干预建立银企关系,与日本类似。首先在制度上由于银行和企业双方皆为国有,产权虚置,传统的国有产权缺陷仍旧存在;其次银行和国有企业并未形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强行建立关系不能改进效率;第三,政府偏向于国有企业,无益于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④缺乏法律保证使非正规金融活动处于高风险状态,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冲突导致了另一种成本。

(三)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利用关系型贷款

通过前面对美、日、德关系型贷款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现有的关系型贷款的介绍,我们得出,关系型贷款在我国还没有找到一套合适的制度化运行方式,因而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为关系型贷款在我国金融体制转轨时期铺平道路,从而更好地解决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体地,我们从中小企业自身、关系型银行以及政府各方分别针对性得提出相关的建议。

1)中小企业自身素质提升:关系型贷款制度的基础

中小企业自身信用条件和素质的提高是在中小企业中推行关系型贷款制度的基础。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提供经营管理水平、熟悉金融政策、学习金融知识,运用现代金融知识、遵循诚信原则提高自身素质,从而争取与银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关系银行业务创新:关系型贷款制度的主体

关于业务的创新,银行可也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①大力发展业务品种,拓宽业务范围。银行应积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如:支付结算、信息咨询、理财咨询等新型业务品种的开展有助于银行了解企业日常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而透支、授信额度等信贷便利,不但可以帮助银行缓解信息不对称,而且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不必每次放贷时都进行审核手续,符合中小企业贷款“急、少、频、短”的要求。

②推行客户经理制。实施客户经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分工和特长,把原来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负责的客户集中分类和重新分配。

3)政府:外生性制度供给

就我国政府在制度设计中所担当的角色而言,政府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关系型贷款制度加以完善:

①扶植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大力发展民营中小商业银行,扭转现有城市商业银行的战略定位。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现有基础条件,建议充分利用民营经济的发展成果,引进民营资本,通过直接设立和间接设立两种方式组建民营中小商业银行。

②继续推行市场利率化改革。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仍不彻底,部分利率市场化的状况不利于各金融机构间公平竞争,甚至产生套利机会。因此,政府应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为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性贷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③构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互补共存的金融体系。目前民间金融由于其在资产规模、经营能力方面的局限导致了其内部也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同时也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因此,要求对其加以规范、整顿,促使其向正规金融转变。此外,还可以允许建立一些社区自治机构或非政府组织,负责组织和引导互助基金、个人创业基金等民间金融的发展,克服民间金融的分散和无序状况,使其逐步走上组织化的发展道路。

总之,我国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关系型贷款制度应从中小企业、银行、政府三方面共同努力: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推进银行业务创新和政府外生性制度供给的支持。

参考文献:

[1]青木昌彦 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2]张捷 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与银行组织结构[J] 经济研究,2002(6)

[3]王剑 关系型借贷、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D].中国人民大学,2006

作者简介:彭洁(1988—)四川人,工作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历:研究生 研究方向:金融学;瞿香(1987—) 重庆人,工作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

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初春乍暖还寒。势头迅猛的互联网金融,突遭中国金融当局的监管“逆袭”。

在3月中旬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有关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议尚未消散,3月17日,《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横空出台。这份由支付清算协会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的《意见稿》中,对支付公司的业务发展作出了严苛的规范。而就在此前三天,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下发通知,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的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

事发突然,业界惊动。暂停业务的监管通知,令支付宝和财付通措手不及,与之合作的中信银行股价随即大幅下挫。但一位支付公司的负责人却感到“既意外又不意外”。因为在此之前,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已不绝于耳,具体监管方式众说纷纭,业界对于监管加强已有一定心理准备。

不同观点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纠葛。就像“余额宝”,在为储户提供高收益理财产品、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商业银行负债成本的提升。此间,用户、支付宝、天弘基金、商业银行的利益格局被重组。而金融监管机构也面临着如何监管、怎样协调安全与创新的难题。

《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由央行牵头起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已经完成了两轮意见征询,若接下来的程序顺利,或有望在上半年出台。

依照该文件起草阶段的基本精神,监管层根据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等五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文件草案提出将秉持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

这还只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起点。在国务院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出台前后,相关部门会就自己监管的领域出台相应细则。

2月底,证监会曾召集所有基金公司高管开会,强调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并计划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出台相关草案。有关文件本计划3月中旬推出,但一再延后。而像网络支付《意见稿》这样针对特定领域的监管文件,也会在各方协商中产生。银监会亦将针对P2P行业出台规范细则。

这意味着,在经历了近两年的快速生长后,互联网金融正开始被纳入中国金融业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框架。

历史上,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来都是利益主体相互冲突,最后达成妥协的过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如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来说,也许不存在最优解或最理想的制度结构,唯有可能达到的是某种博弈均衡。

目前各方博弈正在进行,结局尚有变数,但监管和规范已无可避免。
监管体系初构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意见由央行条法司牵头起草,目前,前两轮意见反馈已经结束,央行正在据此进行修改。正式文件有可能会在上半年推出

业界普遍的看法是,互联网金融是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一种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大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服务的人群。

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热始自2012年,随后的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引来公众追捧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层的注意。

随着相关业务的不断创新,国内互联网金融确实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监管和法律真空。201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调研,从去年就已经开始。《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司局从2013年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调研,并在2013年12月向国务院提交了长达90页的调查报告,同时上报的还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的草案。

据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意见由央行条法司牵头起草,参加讨论和会签的部门包括:工信部信息化司、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创新部、证监会机构基金部、保监会发展改革部等部门。按照惯有的文件出台程序,牵涉多部委共同起草的文件,在牵头部门完成草稿后,会递交给其他部门进行会签,并进行意见反馈。目前,前两轮意见反馈已经结束,央行正在据此进行修改。正式文件有可能会在上半年推出。

根据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指导意见拟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并就相应领域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这些领域的具体规则,则由对应的监管部门出台细则。比如,证监会近期将针对网络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出台相应的规范。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述指导意见明确将秉持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上述支付公司负责人认为,适度监管体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包容。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2014年2月曾在《清华金融评论》撰文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他用“试玉要烧三日满”来描述“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的监管原则。

分类监管原则寄希望于各个监管部门能够发挥自身专业性。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已经基本确定P2P由银监会监管、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在此之前,第三方支付已经归口人民银行监管。

以证监会为例,为了更好协调互联网金融监管,证监会从机构部、基金部和期货部各抽调一人,成立“信息中心小组”专司互联网金融相关事宜。

当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下的上述划分,也会产生问题: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往往是跨多个监管领域,比如对于“余额宝”的监管就涉及央行和证监会,这时候就需要进行监管协调。

3月18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长蔡洪波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倡议,要实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在市场准入、风险准备金拨备、跨界和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据他透露,监管部门对此已达成共识。

尽管没有被明文列入,但功能监管也被业界所呼吁。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3月8日的记者会上指出,金融有四项基本的功能:分别是信用创造、连接投融资双方、第三方理财、用大数法则对受损害的人进行经济补偿。这些基本功能不会因为互联网的介入而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互联网是实现金融功能的手段。以支付宝为例,如果做支付业务的话,就归人民银行监管,但是如果将支付账户与货币市场基金理财账户相连,做成“余额宝”,就要受证监会的监管。

创新监管原则意指在传统的监管方式以外,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做出适应性调整。比如在此次网络支付《意见稿》事件中,有业界人士认为,监管机构仍沿用传统线下监管思维去考虑线上支付的监管,忽略了移动互联网大发展背景下线上和线下的融合趋势。

创新监管也意味着应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上述支付公司负责人指出,支付清算协会是监管机构和支付公司之间的一个很好的缓冲,一些非紧急的、市场化能处理的问题,可以交给协会在市场主导下通过协商自律解决。在他看来,只有监管机构深刻意识到这一点才会让协会做实。

除了支付清算协会以外,央行条法司正在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这将成为一个全国性的独立协会,央行希望借此发挥一定的行业自律功效。
第三方支付:监管趋紧

暂停并非叫停,业界普遍预计,上述业务将在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重新放开,但具体重启时间目前无法确定

3月14日上午,一份《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迅速传播开来。其中有两条核心内容:一是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二是暂停虚拟信用卡。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确认央行确实发出过这则通知。

暂停的通知令支付宝和财付通措手不及。在虚拟信用卡项目与二者合作的中信银行,其股价也经历了大幅波动。

暂停这两项业务的原因,央行高层人士在3月19日举行的小范围媒体交流会上表示,暂停二维码业务主要是从支付安全的角度考虑,而暂停虚拟信用卡主要是违反了“三亲见”原则。所谓“三亲见”原则是指,在用户申请信用卡时,业务员亲访申请人工作单位、看到申请人亲自签名、业务员亲自核实申请资料,又称“亲访、亲签、亲核”。

暂停并非叫停,业界普遍预计,上述业务将在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重新放开,但具体重启时间目前无法确定。

3月18日,支付清算协会会长蔡洪波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如果不能防范较大风险的话,是带有缺陷的创新。蔡认为,二维码支付在安全性、交易不可抵赖性等方面还有待探讨,在相关标准体系等建立、达标后还可以做。

从技术应用上说,二维码支付究竟有没有风险呢?

一位银联风险专家表示,支付宝条码支付的本质是借助二维码等条码技术将线下刷卡支付转换为线上交易,将低风险交易转为高风险交易。条码支付设备与POS专用设备相比,缺乏起码的交易信息技术保障,也未经过任何专业的安全认证。支付过程中无法保障交易账户和订单的安全性,无法体现真实交易场景的基本要求。

上述央行高层人士表示,二维码确有风险漏洞,有可能被人为植入病毒、木马,而央行近期已经收到一些二维码风险案件的反馈。

来自支付公司的人士则指出,二维码作为一种远程支付的模式已经在国际上很多国家使用,如果其是由单一支付机构布置,并形成一个闭环的话,点对点的交易,风险其实是很小的。

针对虚拟信用卡的问题,蔡洪波认为银行卡面签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也是最安全的。因此,在网上账户还没有完全实名的情况下,从合规性和风险要求上,虚拟信用卡存在一些问题。

“现在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做虚拟信用卡了,银行做没事,但第三方支付要做的话,监管会比较审慎。”一位国有大行银行卡中心人士说。

没有绝对的安全,也没有绝对的风险,天平的倾斜度其实取决于各自的立场。更多的人将事态的发展理解为产业背后的利益博弈。二维码支付的发展可能颠覆线下收单的既有格局,而虚拟信用卡则会冲击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进一步的利益分析有助理解问题。线下收单和以“二维码”为代表的线上支付在利益上有很大不同。二者遵循不同的模式和费率,线下支付主要走银联通道,适用的主要是7∶2∶1的利润分成模式。但在网上支付,没有了银联这个环节,这使得费率降低。同时,支付宝等支付公司在与银行合作的时候,采取“合纵连横”的方法,获得了很低的费率。如果二维码支付大量铺开,逐渐将线下支付转换成线上支付的话,会对既有的收单模式和利益格局形成较大的冲击。

央行对于收单方式和机具创新一直保持谨慎态度。央行认为,传统的POS收单体系在安全性上仍然具有优势,曾多次要求支付机构在进行收单创新时,与央行事先保持沟通,并在一定程度上区隔线上与线下的监管。一位支付机构负责人称,对于支付公司的监管,实际上是在安全性与便利性上寻找平衡。

另一位支付机构负责人说,移动互联网大背景下线上和线下开始一体化了。监管机构应用开放包容的互联网思维来理解融合后的新业态,以底线思维防止系统性风险。而不能简单化地局限于以往线下的方式来硬套新业态,这既不符合发展趋势,也不能真正管好风险。

而央行暂时叫停两项业务,只是对于支付公司监管趋紧的冰山一角。

3月14日晚间,《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突然曝光,《意见稿》中严苛的规范再次搅动了市场脆弱的神经。

《财经》记者了解到,该规范首次是在支付清算协会的一次内部研讨会上拿出来与支付机构进行讨论,在3月14日(周五)晚间,相关机构上报了意见。

其中,最令支付机构不堪的一条规定是,支付公司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央行高层人士在上述沟通会上表示,《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还需要讨论、修改和完善,短时间内不会发布实施。至于1000元的单笔转账金额,他解释说,这是由2013年支付公司单笔平均500元的支付金额得出,未来有可能修改或取消。

这种限额体现了监管机构监管指向,即希望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限制在小额支付领域内。

一位参与央行相关文件讨论的专家表示:监管层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出台监管政策,动机是好的,毕竟资金安全永远是金融业的首要底线,但具体的监管方式不可武断。他认为,限定交易金额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而应通过设定一些交易条件来强化监管,以保证安全。

目前已起草的《意见稿》并不代表最终意见。各方仍将就此协商。但将这些看似孤立的事件叠加在一起的话,也许并不都是偶然。

3月18日,支付宝回应称,征求意见稿属于草案,也未正式颁布,更没有实施。其已经将相关的意见反馈给央行,并正积极与央行进行沟通。支付宝指出,基于其对政策的理解和跟监管部门的沟通,支付宝快捷支付用户申购和赎回余额宝,现在和未来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问题是,快捷支付背后是客户的银行账号,如果客户直接用银行账户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话,支付宝账号的用处何在?
P2P:不能破的红线

P2P平台不能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不能为放贷人提供担保,不能用“秒标”、“净值标”等与真实需求无关扩大借贷杠杆率的交易模式、不能做期限错配

在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模式中,最具有草根性、也最令监管机构头疼的莫过于P2P和众筹模式了,尤其是在金融体系不甚健全的中国。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尽管P2P和众筹机构只是信用中介,但是其服务的人群太多,一旦出险,会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所以,类似的融资信息平台也需要适度的监管。国内P2P借贷平台最早出现于2006年。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

高额的利润促使众多逐利资金蜂拥而至。然而在资本狂欢的同时,对信用风险和贷后管理的忽视,使得为数不少的P2P平台最终出现了跑路。人们期待的是,这个迅速生长的行业能够在规范和监管下有序发展。

在美国,P2P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美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P2P的性质,在P2P网络借贷的放贷环节,P2P平台合作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通过平台将债权以收益权凭证的形式出售给贷款人。因此,美国证监会以《证券法》为依据,认定P2P平台向贷款人发行、出售收益权凭证的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要求P2P平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以证券形式发行收益权凭证。

国内P2P平台发展的争议主要有几个方面:运作模式的合法性、非法集资的边界、创新模式的定性、借贷的高利率等问题,一些P2P企业借着网络的外衣将线下的集资行为转移到线上。

《财经》记者获悉,目前,P2P已经基本确定由银监会监管。监管机构认为,P2P应该是一个民间融资的信息平台,监管的重点在于防止其从信息平台转变为借贷平台。确切地说,银监会管的是“异化的P2P”。随后将厘定P2P监管方面的细则,以便使借贷双方和公众明确规则。

“P2P公司风险可能出现在两方面,一是部分皮包公司打着P2P名义募集资金,实际上做P2C;二是P2P投向‘两高一剩’行业。”一位国内主流P2P企业高管说,“真正做P2P的企业,背后是个人或小微债权,风险不是很大,就怕忍不住诱惑,去做债权的期限错配。”

吴晓灵在3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事P2P和众筹的公司,是沟通投融资信息的平台,应该遵守两条底线:不动客户资金,不对客户融资行为作出安全性的承诺。如果越过了这两条线,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所要做的事情,应该获得金融牌照。

央行从2013年初就展开了对于主要P2P企业的调研工作。央行希望先从P2P企业获得包括贷款余额、贷款主体、违约率、资产主体、逾期率等运营数据和监管数据。

从去年开始,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曾在多个场合表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P2P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然而,这两个概念的界定相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重申了对P2P平台监管的两条基本要求。同时还规定P2P平台不能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不能为放贷人提供担保,不能用“秒标”、“净值标”等与真实需求无关扩大借贷杠杆率的交易模式、不能做期限错配。

相关规范已在市场预期之中。但对P2P的监管还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一位熟悉情况的资深互联网金融专家称,监管机构首先要做的就是识别P2P平台,这就需要借助工信部的力量,涉及监管协调。此外,在行政许可、准入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目前,P2P行业各方就接入征信系统、引入权威第三方托管等问题已达成共识。但对资金池定义、资金托管场所和行业信息披露程度等还存在争议。

《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与市场预期不同的是,监管机构并不打算给P2P企业发牌照。他们认为,单管牌照无法对P2P公司实行有效监管。未来的监管重点在于将合法金融和非法金融区别开来,而非法金融就是非法集资。

银监会在地方均有非法处置办,如果处置办定性为非法集资的话,就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余额宝”:跨界监管

证监会正计划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提示基金公司,如果银行对货币市场协议存款有动作的话,要提前防范。同时,证监会倡导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多元化,而不是单纯依赖在银行的协议存款上

余额宝的本质是网络直销的货币市场基金。支付宝为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提供前端入口和网络服务,将支付宝的支付账户与基金公司的理财账户联通,服务后端客户数据和交易数据则完全归增利宝所有。实际上现在市场各种“宝”,本质都是支付系统和基金销售的结合。

吴晓灵表示,从事这类活动在合规上应该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获得证监会的基金销售许可。第二,要向客户说明基金不保本、不保收益、风险自担。

在上线的半年多时间里,余额宝可谓生逢其时。由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初,资金市场利率中枢不断提升。2013年6月和12月,货币市场经历了两次“钱荒”。甚至在2014年春节前,资金面依然紧张。

余额宝80%的资产组合投资于26家主要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收益率稳定在5%左右,与银行活期存款0.35%的利息相比,对居民有很大吸引力。在资金紧张的时候,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甚至可以超过银行理财,这使得其规模在近期呈现脉冲式的增长。

3月16日,支付宝在给《财经》记者的书面回复中透露,截至2月26日,余额宝的用户数超过了8100万。天弘基金人士则向《财经》记者透露,目前余额宝的资金规模已超过4000亿元。

由于余额宝实现了银行活期存款与货币市场基金的便利转换,打通了管制利率和非管制利率的壁垒,因此,其影响也是跨界式的,银行、证券,不同金融领域的机构和监管者都无法对其视而不见。

传统银行界人士质疑的是,余额宝们通过团购协议存款的方式,将储户的钱集中起来在银行体系转了一圈后,翻过来再向银行要更高的价格。他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不是“宝宝们”推高了资金市场的价格?二,余额宝有这么多用户,如果遇到集中赎回的话,会不会有流动性风险?三,余额宝是否向消费者充分进行了风险提示?

2月26日,银行业协会在一份新闻吹风稿中指出,在协会内部的一次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应将余额宝这类网销货币市场基金按照一般性存款管理,缴纳存款准备金。虽然银行业协会并非行业监管部门,但这个消息还是引发震动,市场将其解读为银行业协会代表银行发声。

3月18日晚,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也撰文指出,对余额宝的监管应涉及存款准备金管理。他认为,不受存款准备金管理是余额宝获取高收益的重要原因。经过计算后,盛松成得出,若按照6%的该基金协议存款利率和我国统一的1.6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拥有5000亿元资金规模的余额宝,一年成本将增加约42亿元(5000×95%×20%×(6%-1.62%)≈42),收益率下降约1个百分点。

盛松成认为,对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准备金管理可以其存放银行的款项为标的,这样做的效应在于,可以应对大规模集中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货币创造,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并使基金资产更多投向直接融资工具。

即使不缴纳存款准备金,货币市场基金也不可能永远保持目前的高收益率。受益于利率市场化所导致的资金利率抬升,余额宝赶上了一波货币市场基金的“牛市”,但随着未来资金供给的增多和监管政策的趋紧,余额宝的收益率将逐步下降,可能会稳定在3%-4%,但即便如此,其也是活期存款利率的10倍。

不过,余额宝推高资金市场价格的看法并不成立,更多的时候,它只是资金市场价格的跟随者。在余额宝2013年6月中旬诞生前的端午节前后,货币市场就已经出现了“钱荒”。吴晓灵说,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抑制“宝宝们”,而是要解决银行同业市场所存在的制度性问题。

余额宝的高收益,部分依赖于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的安排。过去,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银行的协议存款是有罚息的,但在同业市场竞争激烈后,银行同意货币基金的同业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

吴晓灵指出,是否罚息应是市场一对一去解决的问题,不宜作出统一规定。在她看来,协议存款就是协议双方约定的存款,既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约定规则,提前支取是否罚息,应该是交易双方协商的结果。

对于基金市场来说,余额宝无疑改变了市场格局。“余额宝的规模占国内货币市场基金的一半,它基本上就代表了全行业。”一位基金公司的高层人士对《财经》记者说,“它不能出一点事,出事就是全行业的事,影响面真的太大了。”

他表示,如果出现极端“黑天鹅事件”,比如货币市场基金一天净赎回100多亿元,就有可能当天同时需要多家银行变现协议存款,只要有一家银行的流动性出现问题,这个货币市场基金的变现能力就可能出现问题。

余额宝的投资操盘手、天弘增利宝基金经理王登峰对《财经》记者表示,天弘基金从诞生起,就在仔细考量“黑天鹅事件”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余额宝对协议存款的对手银行有严格的筛选。事前的筛选包括白名单制度,要求银行恪守承诺,到账时间准确到点等,一次违约即加入黑名单。同时,对手银行要满足规模足够大、风险可控、没有违约事件和不良的报道等要求。

王登峰说,增利宝在“6·20”钱荒时,仍处在净申购的状态。因为增利宝完全是一个纯散户形态的基金,多数客户的账户金额在1万元以下,这与其他的货币基金有着显著的不同。机构资金紧张时,散户的资金并不紧张,二者资金的供求状态完全不同。散户的资金面相对独立而且比较平稳,根据大数据分析,散户在月初、特别是每月5日左右申购明显增多,这可能是因为工资到账的原因,而每月20日以后赎回多,这是为了还信用卡,这些都与生活密切相关。

支付宝总裁助理、支付研究院院长陈达伟也认为,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是可控的。他解释道,首先,余额宝的净申购一直大于净赎回;其次,如果赎回的资金不是直接转到卡上,而是用于消费的话,一般均有消费场景,在资金付给商家的过程中,会有一个七天的担保支付的到账期,资金在用户确认收贷后才能打给商家。而如果赎回到卡上的话,5万元以上的,要第二天24点之前到账,是T+1而非T+0。因此,只有5万元以下的,而且用手机进行的基金赎回操作,才是两小时之内、T+0到账。

陈达伟透露,为了防范特殊时点的流动性需求,支付宝还跟好几家银行签订了协议,以保证关键时刻的流动性支持。

《财经》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证监会正计划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提示基金公司,如果银行对货币市场协议存款有动作的话,要提前防范。同时,证监会倡导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多元化,而不是单纯依赖在银行的协议存款上。

天弘基金内部人士称,证监会在3月初要求基金公司进行流动性管理方面的压力测试,但是经过测试之后,发现一切正常。证监会曾与天弘基金多次进行过沟通。据支付宝统计,今年1月以来,央行、证监会等部门来支付宝调研、而听取汇报的次数就接近20次。

监管层对于余额宝的流动性担忧并非没有根源。根据现行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的算法,风险准备金是以“基金管理费收入”为基数计算,而余额宝这种货币基金的管理收入与其规模相比,覆盖率低。

针对银行提出的协议存款提前支取的罚息要求,证监会计划采取新的风险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即增加“利差损占比”的规定,也就是未支付利息的风险暴露除以风险准备金的比率。

因为,余额宝类的货币市场基金采取每天分红,这意味着,协议存款的利息有可能尚未到账,货币基金已经把利息收入分给了投资人。而一旦银行规定罚息,那么罚息部分的损失将由货币基金自身承担。

由于上述新规定针对性太强,且需要根据事态发展来推进,因此迟迟没有正式推出。
有效监管挑战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细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不难发现,其发展依然离不开传统金融。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戴险锋指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主要源于中国金融体系中“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宏观背景,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的监管空白。所谓“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迅速发展,实际上是进行了比传统银行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

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思维对于金融业的发展有促进和推动。

吴晓灵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介入,使得金融服务的客户下沉,过去不在传统金融服务范畴的人群,也能够享受到金融的服务。互联网平台,更便于直接交流,使直接融资更加方便。亦使得金融进入了“自金融时代”,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从监管者角度来说,一方面要遵循市场规律,尽量减少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干预;一方面,又要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这是监管者的底线。

此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主要有两派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制度套利。互联网金融不仅有和传统金融领域一样的风险种类,还存在着技术风险、法律制度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因此,应将互联网金融“马上管起来”。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管跟不上创新,可以先把底线确定,其他的靠自律来解决,也就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在“细致观察和认真思考”后,央行副行长刘士余2014年2月撰文指出,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在他看来,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但他同时坦承,当前,世界范围内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出现,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仍然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

对于如何有效监管,刘士余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二是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 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四是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速的冲击,监管的革新不可能快速线性地适应,在现实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往往是“进两步、退一步”。这在近期的种种事件中就已经得到了体现。尽管央行宣称市场对其存在误解,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金融领域、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适应都需要时间。

“监管要有一定的容忍性,创新总要有阵痛,只有经历阵痛才能蜕变。”一位支付公司研究部门负责人说,“我们不想谋一时之利,要稳健合规经营,力争成为业内标杆。”

另一位支付公司负责人表示:移动互联网大背景下线上线下融合,现有利益格局被打破并重塑,是市场力量决定下的大势所趋,在层出不穷的跨界融合式创新中,监管要拥抱互联网思维,用底线思维防止系统性风险,用包容心态容纳创新,并发挥好协会的自律和缓冲作用。

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深加工”最头疼南京金腾橡塑有限公司张益林

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调整后的加工贸易制度有两个很重要的变化,一是银行台账保证金制度;一是企业今后必须面对深加工的贸易环境,其中,银行保证金制度会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影响,让企业的扩大生产存在制约,但这并不是最主要的影响。

最为困难的是,企业今后必须面对深加工的贸易格局,这样的环境会带来两点变化,一是价格成本的提升,要想深加工,就必然要投入更新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这对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成本的上升也在所难免;另外,深加工要求企业所生产出的产品技术含量更高,但大部分加贸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更多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技术上往往达不到要求,这也就是专家们说的,新政对内资企业的影响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由来。新政虽然对双方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但是外资企业有技术上的优势,它们能够更快地适应新贸易政策的影响。

“内资”受损更重

国家发改委宏观院外经所所长、北京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 张燕生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对内资企业的影响远远大于外资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此次受限制的“两高一资”产品,大部分来自劳动密集型的内资企业,因为跨国公司控制着加工贸易的高端链条,产品分工地位高于内资企业,其产品主要集中在鼓励出口的高新技术行业。

提高“附加值”是关键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

根据目前公布的最新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看,企业如果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把自己的产品附加值提高上去,或者自己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品,可以用更高的价值来获取自己的利润。今后的加贸贸易政策还将出现调整,但这样的调整是考虑到优化产品结构和地域结构两个方面,而做出的适度的、循序渐进的一种调整办法。

双管齐下,企业为难

广州市台资企业协会会长吴振昌

出口退税率政策调整和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双管齐下,政策一下子急剧转弯,这令已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调整过来。相较于从前,退税率下调及交纳保证金大幅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企业一般是通过向客户提价来消化,但具备采购尚有议价能力的加工企业大约只有20%,不少企业有倒闭或转产的风险。

调整是为了更好地发展

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

调整政策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管理,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有利于缓解当前能源紧张、环境问题突出和资源相对短缺等矛盾。总的来看,转型升级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而言,既是压力,也是机遇。必须抓住机遇,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和自主品牌发展,在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

“一刀切”不可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关管理系主任徐伟

本次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力度可谓不小,但是相对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而言,仍是远不足够的。我国仍然处于全球生产价值链的低端,外资企业仍然是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导力量,加工贸易发展还存在严重的地区不平衡,加工贸易准入制度尚未完备等等,这些情况决定了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近期加工贸易政策的继续调整是不可避免的。

但就政策运用的技巧层面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是否设立政策运行的缓冲期的问题,在珠三角地区这一要求尤为强烈。还有能否避免“一刀切”处理问题的做法,本次调整避免了对东、西部发展问题的“一刀切”,但是就行业而言、就企业规模而言,还是存在“一刀切”的情况。这种做法是否真正能够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负面效果的大小,还得通过实践来验证。

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我国的基金业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基金税制;与基金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着明显的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基金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税制设计应简化对基金交易环节的课税,以避免对基金市场造成扭曲;通过税收政策的差异化设计,增加基金市场的产品创新能力,以增强税收对基金市场的调控功能。

关键词:基金业;税收制度;税制改革

证券投资基金在促进金融结构调整,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众多因素中,税收政策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力。国际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合理的基金税收政策,就不可能有基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我国基金业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基金税制于1997年慨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渤颁布实施后逐步建立起来。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先后制定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部门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两个文件,国家对基金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小税种。

我国现行的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着很多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基金业迅速发展的步伐。

(一)基金业税收负担过重

1.基金行业的所得税税率偏高,且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首先,发行债券的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将大大加大企业投资者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若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企业在向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势必造成重复征税,加大企业投资者的负担。此时,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总体上企业投资者需缴纳的税率达50%以上,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积极性,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当然,上述分析仅来自于理论上的推理,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其中多数条款还属于“暂免征”状态,因而目前实践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并不严重,但是问题只是被暂时回避了,“暂免征”并不等于“不征”,在理论上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澄清。

其次,混淆了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的区别。投资者取得的利息,它已经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减少了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股息收入则是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收入的分配。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如果派发股息的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投资者的税率,那么企业投资者不必对该项收入再缴纳任何所得税款,企业投资者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种免税收入。因此,对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及利息时不区分收入性质而一并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的做法,与税法的其他条款是冲突的,尽管便利了征管,但加大了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造成了税制的混乱。

再次,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派息、分红收入就承担了双重税负。因为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不同,其价格等于单位净资产值,当开放式基金获得者派息和分红时,基金单位净值提高,若投资者在此时赎回基金单位,按规定企业投资者需为赎回和申购的差价交纳企业所得税,而这一差价中已经包含了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的20%税收的派息分红额,这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在赎回时可能承担双重税负的现象。

此外,就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来说,税法规定只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应被当作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来课征个人所得税,因为一方面基金是以基金本身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另一方面基金存款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机构投资者,因而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中也有一部分是属于机构投资者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基金存款是作为机构存款来对待的,基金存款的实际利息也是按照银行同业存款利息给付的,因此,对这一部分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理论上说不通,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2.基金行业的营业税相对为高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基于各自的服务分别收取管理费收入和托管费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作为法人实体,在对这些收入进行必要的扣除后,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同时,由于该两项收入都是劳务收入,从理论上讲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的这两项收益,大多数国家征收公司所得税,而豁免营业税或增值税。而我国税法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取得的管理费或托管费收入,应征收5%的营业税。这样,与国际惯例相比,我国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税负较重,不利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3.基金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也较高

我们可以将基金投资和股票投资作一对比。如果投资者用购买股票的同样一笔资金购买基金,假定要按同样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那么当这笔资金再由基金用来购买股票时,又要按交易额交纳一笔印花税,假定这笔资金在流动过程中没有发生漏损(实际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当初的申购费可能会吃掉一部分资金),那么这笔资金就要承担两次数额相等的印花税,加大了基金资产的税收负担,且有重复征税之嫌。这样与投资股票相比,基金投资会面对不同的税收待遇,削弱了基金的优势,这将不利于基金市场的长期发展。

(二)基金税制设计不甚严谨,且缺乏合理性

现行关于基金税收的政策规定中,对纳税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纳税主体等。此外,对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当如何征税,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1.我国基金税收政策规定,基金本身应对其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只是目前“暂不征收”。然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吗?笔者认为,基金本身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我国基金不应该属于企业类,也不可归于“其他组织”,显然也不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此外,目前我国所有的基金,不论开放式或封闭式,都属于契约型基金。从理论上讲,只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一种投资工具而已,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畴,不应该被课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税总局下发的俭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

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即“单位”纳税人或“个人”纳税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认定为“单位”,属于契约型的基金却没有任何理由被认定为“单位”或“个人”。因此,此项规定应予以废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3.现行基金税制中关于基金投资者获得基金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考虑到获取投资者纳税身份变动信息的技术困难,被投资企业无法根据投资者的身份确定代扣代缴的适用税率,为了便于征管,无论是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没有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意味着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所得错征了个人所得税,而在我国税法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不等的,因此这种做法明显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缺陷

从现行的基金税收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1)所得税方面,对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对个人投资者买卖(或申购与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均不征收所得税。(2)营业税方面,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或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均免征营业税。(3)印花税方面,投资者买卖(或申购与赎回)基金单位免征印花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推动了大量的合格资金进入基金市场,增强了基金市场的吸引力,但也带来了不同纳税主体的税负不公现象。从长远看,现行的优惠政策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笼统与宽泛,特别是没有着眼于建立基金市场发展的稳定资金渠道这个大方向,因而对特定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明显。具体来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和企业年金等社会资金进入基金市场还缺乏明确的免税优惠,从而限制了我国基金市场的产品创新,无法形成类似于西方成熟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一方面具有丰富的基金品种,另一方面又有充足的资金来源。

其次,我国基金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上还很不规范。对于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优惠,基本上是每年出台一个临时性的补充规定,一年一减免,缺少法律上的固定性。而随着我国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整个行业逐渐走向成熟,税收将会成为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成本,基金市场对税收优惠也将更加敏感,因而,一套规范可预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基金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影响深远。

(四)基金税收的所得税扣缴制度不合理

现行扣缴制度有利于税款在来源处征缴,确保了税款及时入库,但是有损于税收公平原则。

首先,损害了个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绝大多数的基金合同对基金分配制定了三项限制条件:(1)若基金投资当期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现行的扣缴制度在来源处扣缴投资者的股息、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必然导致以税后收入来弥补基金前期和当期可能拥有的投资损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税,致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面值,进而不能满足分配的条件。

其次,提前了未分配收入的纳税时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若在来源处预先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意味着基金未分配的那部分收入提前承担了税收负担。

最后,违背了“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基金投资者不是在基金获得收益时,而是在基金分配时才被确认获得基金收益,从而产生纳税义务,也就是所谓的“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我国现行的扣缴制度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

二、基金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

下面,我们主要对不同国家基金行业的所得税和交易环节税收(印花税等)进行比较。

(一)所得税的比较

所得税对基金行业的影响相当大,纳税主体以及税率、应税所得额的计算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基金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1.对基金本身课征的公司所得税

对基金本身的课税问题,一般讨论的是关于对基金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契约型基金不在基金层次征税,而对公司型基金则在基金层次征收公司所得税;二是无论契约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都要在基金层次征收公司所得税;三是契约型和公司型基金均不在基金层次征收公司所得税。理论上看,这三种税收处理方式体现了两种课税理论,即“虚拟法人理论”和“实体法人理论”。第一种税收处理方式明显是将契约型基金视为虚拟法人,而将公司型基金视为实在法人;第二种则将两者都视为实在法人;第三种将两者都视为虚拟法人。综合英、美、日、德、澳等国的实践来看(见表1),不论采取哪种税收处理方式,都体现了对基金本身的轻税或免税的政策倾向。

以美国为例,受传统的“实在法人理论”影响,美国联邦税法对共同基金,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均视为纳税主体,征收公司所得税,然而在实践中,对符合“受控投资公司”条件的共同基金,仅对占总收益2%的未分配部分征税,占总收益98%的已分配部分在基金层次所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投资者取得分配时予以抵扣,实际基金本身的税负很少。而对日本、德国等新兴资本国家来说,受“虚拟法人理论”的影响,对基金本身的课税更轻,甚至在法律上并不赋予基金的实体法人地位,如德国公募基金和日本的契约型基金,从而无须承担纳税义务,较好地避免了双重课税的问题。

2.对基金投资者课征的所得税

对基金投资者的课税主要针对其获得的收益分配,一般分别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征收。在收益课税的计税依据方面,各国普遍都将现金收入和股票再投资合并计人应税收入。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课征了不同的税率,且有些国家实行累进税率,有些国家实行单一税率;有些国家中央政府征收所得税外,地方政府也会对其征收。

如,英国对居民投资者(个人和机构)分别红利收入和利息收入,实行不同的税率。对居民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红利收入,要缴纳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2.5%,但允许有不超过10%的纳税扣除,实际最高税率为29.25%;而对获取的利息收入,则以代扣代缴的方式课以20%的所得税。对居民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收入不须缴纳所得税,而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则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

美国的基金税收法律规定,对公司型海外基金来源于美国的收入,须按公司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5%)申报纳税。此外,美国的国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缴纳联邦所得税,而多数州政府也规定对市政债券或货币基金中获得收益的投资要征税。

在税收征管方面,各国根据各自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扣缴制度,一方面避免双重课税,另一方面体现税收政策的差别待遇,发挥税收对基金

市场的调控功能。此外,由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在各国基金市场上存在大量外国投资基金和外国投资者,因而,各国的基金税收政策上都包含有针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一方面筹集收入,另一方面加强对流人国内市场的国外资金的监管,这对于WTO框架下我国的资本市场很有借鉴意义。

(二)交易环节税收的比较

基金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除了英国和澳大利亚,很少有国家对源于基金的资本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而在澳大利亚,对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根据持有基金的时间长短,课征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对长期资本收益的税收优惠。

就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情况来看,一般适用税率都比较低,而且都在出售和赎回环节征收,很少在募集资金阶段征收,尤其在美国,对基金的交易和赎回根本不存在证券交易税。此外,日本政府对投资者申购基金要根据金额征收一定的证券收益印花税,但限定最大金额为2万日元;对买卖基金及基金买卖证券,取消征收证券交易税。德国税法也规定,公募基金在公开募集资金时,不征经营税。

三、明确基金市场税制设计的总体思路,改革我国基金业税收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基金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税制设计的总体思路是:简化对基金交易环节的课税,以避免对基金市场造成扭曲;通过税收政策的差异化设计,增加基金市场的产品创新能力,以增强税收对基金市场的调控功能。

为了维护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基金市场对社会资金的集聚功能,提高税收对资本市场、进而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功能,根据以上思路,我国的基金业税制应当进行适当的改革与调整。主要的改革途径有以下几点:

1.在所得税上,可以考虑在基金层次免税,而对于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在税收征管上选择更为合理的方法。此外,适时将基金资产列入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范围。

关于是否对基金就投资收益课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虚拟法人理论”,在基金层次免征税。既对基金取得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收入予以免税,对基金实现的资本收益也应免税。只有当基金对其所取得的综合收入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时,或持有人对其在基金中所持的股份或基金单位进行处置时,才征收相应的税收,于是课税环节顺延到下一个层次。

而对基金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的环节课税,既是基金对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进行分配也是受益人实现收益的环节,选择这个环节进行课税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在征管方法上,为了避免可能的重复征税,应改变现行由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建议在基金收益分配环节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缴有两个优点:一是扣缴义务人的减少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现行做法的扣缴义务人既有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代缴红利和利息的所得税,又有基金管理公司代缴个人投资者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所得税,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因为基金管理公司在认定投资收益上可以做到更明确,只对基金收益中用于分配的部分征税,不会对未分配部分征税,从而更合理。

在国外,基金份额以遗产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赠与他人,要缴纳遗产赠与税。建议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应把基金资产列入征收范围。

2.营业税上,主要涉及基金设立环节与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征税的改革。

基金设立环节的课税问题,一般是以基金的设立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登记税或营业税,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这一环节征税,且多是定额征收,征税动机往往只是出于税收收入的考虑,如日本。对于我国现行的契约型基金来说,本质上是一种资金信托行为,它是根据基金契约的约定,通过发行的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来完成基金的设立,在这一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资金的转移,即从投资人手中转移到基金账户,但是这里的资金转移只是形式的转移,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且作为一种信托行为,将来此笔信托资金所产生的收益,也归于委托人(即投资人),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受益人是一致的,对于这种情况,参照国际上信托税制的惯例,均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现阶段我国对基金的设立行为是暂免税的,但是考虑到我国基金业的现状以及国际惯例,为促进我国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对基金的设立行为实行永久性免税政策,改“暂免征”为“不征”。

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和托管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是很少有国家对这一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种。基于此,从提高我国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竞争力考虑,建议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在印花税方面,建议对投资者买卖(或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不征印花税,且基金投资股票债券,依持有期限实行差别税率、以卖方为义务人实行单向课征。

我国现行基金税制征收的印花税,体现出一笔资金在基金运作的整个过程中缴纳了两次印花税,相比较直接投资股票、债券市场而言,承担了更多的税负,从而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建议对现行政策就这一问题的税收规定由“暂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现行政策是将投资于股票、债券市场的基金与其他市场投资主体同等待遇,这是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但是这一政策阻碍了税收对基金市场的调节功能。笔者建议:(1)依投资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限的长短设计差别税率,鼓励长期投资,从而有利于抑制市场的投机行为,发挥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的作用。(2)改变现行双向征收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尤其是买方成本的被动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本流动。实行以卖方为纳税义务人单向征收,可以鼓励长期投资,同时便于征管,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由于对这一环节印花税政策的调整势必涉及带动整个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因此,这个问题需要放到整个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框架下解决。

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论文范文

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摘 要:我国货币政策提法不同于传统经济学教科书,从1999年开始,稳健的货币政策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常...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