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的优势探讨论文范文
网络广告的优势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笔者认为, 应用网络数字化广播电视技术的主要有以下优点:一是可以有效的实现资源的共享目的, 提升效率。通过互联网技术, 不仅对资源进行科学的利用和分配, 同时还能减少制作的时间和步骤, 从而使工作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二是能够实现更为方便、快速的远程编辑, 并且信号传输也有一定的稳定性。利用互联网技术, 工作人员只需要将相关的信息进行下载, 通过在线编辑, 就可以直接将信息传达给制作出。同时, 在整个过程中, 网络数字化广播电视技术可以有效的提升抗外界的干扰性和保真性, 把外界的影响因素降到最低, 确保信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三是可以使电视信号传输实现数据的实时处理, 从而提升电视图像的质量。
二、浅谈网络数字化广播电视技术
(一) 视频信号的数字化
模拟电视信号数字化可以通过编码、量化以及取样三个步骤来实现。根据相关的定理可以发现, 在取样信号的众多信号中, 只有回复信号的频率能够保持在宽带信号的2.5倍以上, 而对于PAL制电视信号来说, 则必须要达到3.5倍以上才能执行, 并且是要与副载波进行连锁, 采集的样品才算达标, 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信号干扰。只有采用样本提取的方式将模拟电视的信号进行转变, 将该信号变为离散脉冲信号, 而脉冲信号必须要进行不断的模拟才能得出有效的结果, 因此, 只有采用离散的处理方式对信号进行模拟, 才能使幅度值用数码来表示, 由于幅度值都有不同的级别, 所以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划分, 同时还要遵守基础的原则, 如舍零取整等。
(二) 音频信号的数字化
在电视影像中, 虽然声音与图像可以在同一时间里进行传输,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最重要的就是将声音信号转变成数字化。图像和声音在传输的过程中, 都会产生不同的频率, 同时在对宽带信号进行选择时, 也会有不同的区别。因此, 图像和声音在做选择时, 首先会对扫描行频和信号场频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分析, 在对信号进行取样时, 还要对其进行充分的转化和处理, 同时还要进行离散化处理, 才能把其变为时间的脉冲信号。
三、网络数字化广播电视技术的应用前景与发展对策
(一) 应用前景
目前, 移动数字电视的功能主要有两种, 其主要是播放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电视节目, 而经营节目中的广告业务收入则是移动数字电视的主要收入,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 这具有非常大的市场潜力。移动数字电视的发展, 会带来更大、更多的发展潜力和商机, 并且还能有效的促进电视传媒行业的发展。
(二) 发展对策
笔者认为, 网络数字化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对策主要有三点, 其主要包括解决好网络问题、信息资源问题以及机顶盒的应用推广。信息技术有着非常大的发展前景, 在宽带IP网使用不衔接的状况下, 就要进一步的完善宽带网络的IP技术, 同时改造工作的进程也要不断的加快。而广电专用的光纤作为互联网的使用核心, 可以运用较低的成本获得比较高的传输和交换速率。因此, 有线电视网和IP技术的结合就成为了网络发展最好的选择,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还能实现对有线电视网进行循环使用, 同时也能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现代的电视行业的发展过程中, 电视行业与网络的优势互补和网络技术的共同发展是必然的发展趋势。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 可以促成以网络为中心技术的集团竞争。在这发展的形势下, 把电视行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分别为增值、扩展、基础业务。传播方式的电视节目就是主要就是基础业务, 广播电视重点业务扩展部分则是扩展业务, 而双向、多向的数字以及数据等业务就是增值业务, 这样就可以使其充分的结合自身的优势, 从而实现新的发展途径和方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数字网络化在广播电视的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 数字化网络广播电视有着非常良好的作用, 不仅能够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也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广播电视行业在未来的发展。广播电视的发展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所以, 想要我国的电视行业有着飞速的发展, 就必须找准广播电视的切入点, 利用先进的技术, 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广播电视技术也在不断的提升, 并且已经具备了应用和开发新技术的能力。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 我国的网络数字化广播电视技术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需要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本文主要对网络数字化广播电视的优势和技术进行了分析, 其次阐述了该技术的应用前景和发展对策, 意指使广播电视行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数字网络化,广播电视技术,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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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优势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网络广告的出现开辟了广告传播的一个新领域,由于法律管制的权威性、普遍性,因此。用法律来规范网络广告引发的问题,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网络广告具有高技术性、广域性、虚拟性与即时性,网络广告的上述特征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本文对网络广告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既包括网络广告环境下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包括网络技术衍生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文章结合这些行为的特点。对它们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广告;法律问题;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金项目:湖北省科技厅基金项目(2010DEZ002)。
作者简介:吴光恒(1973-),男,湖北武汉人,江汉大学人文学院新闻传播系讲师。
一、网络广告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网络中不正当竞争的概述
1.界定。一般而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企业以因特网为媒介和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另一种是网络用户以及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这两种不正当竞争在表现形式上虽有区别,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又很难截然分开,具有较强的共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据此。凡是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都可视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统一的一面。又具有其独特性。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只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
2.网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通过对网络发展的历史、基本特征、运行机制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网络的基本特征,即网络具有高技术性、广域性、虚拟性与即时性。网络的上述特征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了明显的影响:(1)实施机会增加。首先,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由非身体性和非身份性交往的特点所决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大幅度降低;这产生了一种经济利益驱动,增加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会。其次,网络的开放性使网络环境成为一个个人化、自由化、社会主体意识淡漠的世界,且法律滞后,国家相对难以干预,易导致个人主义的膨胀和责任意识的削弱,这也促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增加。再次,网络的出现为不正当竞争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增添了一种新的工具或新的渠道,即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者的选择机会。(2)实施更加便捷,网络的虚拟性为违背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开便利之门。网络的开放性使行为人很容易接入,或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利用他人网站提供的空间,方便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的即时性和国际性,取消了时空的限制,也给行为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了极大便利,如行为人可以通过网络入侵远在千里之外的竞争者的计算机数据库并进行盗取或破坏,也可以在网上将诋毁他人商誉的电子邮件迅速复制并在全球范围内散发。”(3)变异出新形式。当网络仅仅被作为信息传输媒介使用时,它是实施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但目前网络的应用早已大大超出单纯信息媒介的意义,而成为人类行为的新空间。在这新的空间中,已经产生了新的权利,形成了新的行为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因此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形式,诸如域名抢注行为、网页仿冒行为、不正当链接行为以及侵犯数据库行为等等。(4)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网络的广域性或者说国际性决定了其中的侵权行为也具有无国界的特点。在互联网发展早期,就有不少境外公司利用国内企业缺乏“电子商务意识”,抢注了大量知名企业的域名,再以高价出卖给国内的企业。(5)规制难度加大。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增加了确认行为主体的难度。行为人可在任何地点上网,且多匿名或使用假名,有时即使查出所用计算机也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网络环境具有无纸化和即时性的特点,侵权行为往往瞬间即完成且不留痕迹,导致对侵权行为难以取证。网络的国际性,使人们不得不面对案件的管辖权、准据法冲突、境外执行等种种障碍和难题。何况各国目前的法律普遍滞后于网络应用的实际,在许多情况下存在已有法律无法适用的问题。
(二)网络广告中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由于网络广告中的法律问题从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范畴,因而本文在讨论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总体上是将之置于电子商务这个宏观的环境中来考察的。网络广告中之所以出现如此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其客观原因的,其主要原因如下。
1.电子商务中的买方市场是造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原因。网络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运用自由竞争的形式,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样是网络经济基本的精神。从宏观上讲,在一个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中,经营者将会缺乏进行商品促销、压价等的激励。相反,在一个买方市场中,越是供过于求,市场的竞争程度就越高,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超额利润的激励就越大。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了一般商品的买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随之日益普遍起来。
虽然电子商务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但因为其是新兴的产业且大家对其有着高回报的期望。所以网络经济就呈现急剧发展的趋势。据统计,中国的网络消费者虽然数量庞大,但其中大部分是经济尚未独立的学生,显然指望他们来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是不现实的。由此可见,网民中的实际消费力量尚未形成。真正可利用的有“经济价值”的网络消费者的资源是有限的,为了争夺这有限的服务对象,网络公司只能各出奇招,极尽所能招揽网络消费者。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多种为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因产品未出,广告先行的理念也同样在网络上盛行,所以不正当竞争性网络广告的出现也是不可避免的。
2.电子商务的技术性和隐蔽性加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经营者可能采取高技术等隐蔽的手段来进行恶意竞争,从而逃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裁,这又在客观上造成了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剧。
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以下类似的行为,例如,在引用他人网站上的信息的时候,在屏幕上采用视框技术,将他人的广告等商业信息排除在链接之外,换上自己网站的广告等商业信息。这就由此产生了因视框传输技术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在1997年的TOTALNEWS被CNN、华盛顿邮报、时代周刊、华尔街杂志等美国六家主要媒体起诉的案例中,TOTAL NEWS网站利用视框技术链接了原告这几家媒体网站的新闻内容,虽然保留了原告的杂志与广告,但它以分割视框的方式同时呈现了被告的杂志与广告。原告提出的主张包括商标淡化、商标侵害、不公平竞争、著作权侵权等。
(三)网络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很显然,网络广告的发展需要市场主体间的正当竞争,排斥不正当竞争。关于对网络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笔者将从分析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人手,来加以论述。
1.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学意义上的竞争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必须是经营者实施的竞争行为,不包括市场上处于消费地位的民事主体;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必须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否则难以在电子商务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者有两个以上,且往往行业相同或相近,在经济利益上有利害关系。
其次,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的利益。只有同业经营者才对市场存在争夺,任何一个经营者对市场的占领或扩大,就意味着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市场相应被占领或缩小。竞争的目标在于争夺市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
再次,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指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该法列举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上述市场交易所应当遵循的原则性的规定。
最后,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包括损害其他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电子商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等。
2.网络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由上述“四要件”规则,可以推断出如何认定一则网络广告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方法。(1)从行为性质来看,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从理论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由此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反了上述原则和商业道德,即可被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例上采取的是列举式,在该法第2章中明确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司法实践中超出这十一种以外的行为一般不易被认定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对于网络广告中新出现的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则应该在充分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将此类行为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之列。(2)从行为结果来看,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由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时的必然结果,尽管相对而言比较抽象,不容易量化,而且由于网络广告的特点更加使得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计算,但就结果的严重性而言,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远比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后果要严重得多;所以,笔者在下文中,尽管大多数情况下以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标准来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实际上只要在网络广告中实施了足以有损害到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或者社会总体利益的威胁时,仍应将其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是判断网络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底线问题。
二、网络广告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尽管我国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明确针对网络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但随着网络广告的迅猛发展,网络广告中暴露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有日趋多样化的态势,因而及时地对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一番梳理是必要的。
笔者特将网络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一般表现形式和特殊表现形式两大类。
(一)一般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下面所讲的这几种行为方式与传统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本质不同,只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放在网络广告这个特殊的环境中来讨论的。但其毕竟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的特性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概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同样符合这一规定,具体到网络环境下又表现为如下形式。
1.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传统广告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形式中仍然占很大比例。有些广告主在网络广告中故意使用含混晦涩的语言以迷惑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功效等不作如实的宣传,而是采用夸大、缩小、回避、隐瞒等手段进行不实宣传以牟取暴利。
2.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广告主为了达到产生轰动效应,抢占市场份额,挤压竞争对手等目的而采取恶意的低价竞争手段,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
3.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这里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广告贬低同类或其他类产品、服务或竞争对手。贬低的方式上也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很多商家利用这些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随意贬损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对自己商品或服务则言过其实,吹得天花乱坠。
4.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中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或者采取抽奖其最高奖项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即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或者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应被视为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欺诈性交易方法。由于我国有关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造成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力度远不及传统广告的现状。使得这些传统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迅速移植到网络广告中,并有了一定的发展。网络广告中’除了我们常见的模仿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等外,网络域名的侵犯则是欺诈性交易在网络广告中的新发展。域名是网络应用于IP地址的符号体现,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已成为区别各网络公司所提供的网站内容及服务的重要标志,具备了相当的经济价值,已逐渐形成一种具有类似商标的新的知识产权形式。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对域名的保护意识较低。致使一些商家甚至个人有机可乘,他们采取恶意的强注域名或者模仿域名的手段,以混淆视听,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特殊表现形式
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具有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的表现形式,这是本文将要着重介绍的,因为这是网络广告中所特有的。
1.利用超链接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一个高访问量的网站为其网络公司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可估算的,于是一些人就开始利用超级链接技术使用他人网站上的内容来为本网站获得利益。“所谓超链接技术是指此网站以分割视窗的方式将彼网站的内容呈现在此网站的网页上,故当浏览者点击此网站与彼网站之链接,他并未进入彼网站却能看到彼网站的内容。”
目前,网络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方法进行超级链接:一是利用超级链接跳过他人主页直接访问他人网站的主题内容,减少他人网站主页的访问量。二是利用超级链接将他人的页面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用户无法辨别自己选择的服务商究竟是谁,会认为浏览的内容就是当前页面提供的,这样很容易就可以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量,从而获利。某些经营者采用Frame加框技术分割网页视窗,将他人网站呈现在自己网站上,当浏览者点击超链接时,他人网站上的内容会出现在此网站某一区域。而此网站页面上的广告则始终呈现在浏览者面前,而且地址栏中网址仍是原网站的,让浏览者误以为链接的内容是网站自身的一部分。而这种做法直接降低了被链接网站广告的浏览量,这等于避开了该网站的广告直接进入相关内容,构成了广告侵权,是网络广告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众所周知,网络广告收入是维持商业性网站的持续经营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网络上“眼球经济”原则的体现。链接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可以使得被链接网站的具体内容与广告彻底剥离,产生排挤其他经营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有违诚实信用以及公平交易的原则。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2.抄袭或模仿他人网站内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不知名的网站有意模仿或抄袭知名网站的内容或主页的排版布局,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未动的照搬,但更常见的是类似于近似商标的行为一大部分相同,仅做小修小改,其宗旨是使浏览者混淆,误认此网站为某知名网站,这是一种明显的搭便车行为,除了可能侵犯网站版权之外,也是一种通过混淆视听以达到提高点击率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点击率被视为网站的第一生命,网络广告中像“千人点击成本”等特殊的计价模式的存在,也无形中刺激了经营者想方设法地增加其网站的点击率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3.利用关键字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指投机者利用一定的技术或以关键字的方式把他人的驰名商标写入自己的网页,当浏览者利用搜索引擎搜索该关键字所属网站时,该投机者的网站和该驰名商标的网站便能一同显现,投机者以此来搭便车,提高点击率。由于网络媒体特有的这种技术性使得经营者在利用关键字技术来做广告的过程中,人们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也有了一定的难度。
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是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行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它们却能在事实上起到提高网站点击率的效果,所以应将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入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范围,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
从上面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广告中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这不但给网络广告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了困境,也是将来网络广告立法中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网络广告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对策
网络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在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域名等侵权纠纷中,由于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对于无法明确归属于传统知识产权法调整范围的网络纠纷案件,理论界与实践部门都倾向于尽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对于网络上新出现的法律没有穷尽列举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都可以适用。
(一)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列举了若干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主要是针对现实社会而言,对于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设置具体规定。但我们还是应当感谢立法者,他们在起草这部法律时已经意识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千变万化,采用列举式不可能穷尽,因此有必要采取更灵活、开放的立法体系,于是就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条规定——“万能条款”。该条规定的内容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它高度概括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成为法院判决惩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万能条款”。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下适用的特殊性
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适用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法的规定来看,还包括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经营者的界定,在网络环境中其范围不应过窄,宜从行为角度而非主体角度进行判断,这是与网络大众化带来的利用普遍化相关联的。网上从事经营行为的主体许多并无法定经营资格,但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以及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是在网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其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都应受到法律的规制。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网站、个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都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些公益性网站或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人网站如果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界定经营者与非经营者的关键在于营利性标准,即使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但由于行为人本身并未以从损害行为中获利为目的,此时完全可以适用传统侵权法加以规范。
2.适用范围。网络经济中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相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网络服务商、经营者(包括传统经营者与网络经营者)、访问用户、消费者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因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也更为复杂,往往有扩大解释的趋向。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经济中适用的范围更为广阔。“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在一国领域内具有效力,至于互联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认为,至少在两种情况下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一是网站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登记所在地,二是实施侵权行为或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但由于网络缩小了地理距离,可能出现在国外设立网站或注册域名而向国内提供服务的现象,以逃避内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和管制,或者利用各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非同步性,在国外的网站上主要针对外国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方面都是今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与执法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3.责任承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该法第20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同样适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来确定计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赔偿额是非常困难的,例如侵权人抢注他人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后并未使用,而是待价而沽,“因此在未转让和出租前无法计算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被侵害人的经营损失同样难以确定。这就需要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不拘泥于具体规定,而应综合考虑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不正当竞争网站的访问量、行为的恶劣程度等。力求公正地确定经济赔偿数额。”
4.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若干种。总体上可分为三类:单纯提供接入服务者、单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者以及两类业务兼办者。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空间重要的信息媒介,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信。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也必须借助网络服务商的服务才能完成。在许多情况下,网络侵权的受害者难以找到侵权行为人与相关证据,就直接指控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加以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上信息的监控能力和在具体侵权行为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对单纯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因为其对网上的信息内容难以进行实质性的监控或审查,所以只有在其明知是侵权内容而提供接入服务,或者已经收到能够证明内容侵权的通知而未采取措施及时停止内容转播时,承担侵权责任。”对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其对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内容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因而在责任认定时应更为严格一些,但因此就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直接认定其对网上内容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笔者认为不妥。因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对网上内容的审查能力有限,只能审查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明显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至于网页信息是否仿冒,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很可能因不知被仿冒对象而无法做出审查,此时如让其直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有失公平。所以对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来说,只能要求其在力所能及的合理限度内,就网上信息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严格责任,对超出其审查能力范围的信息不负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合谋参与或教唆、帮助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当干预而导致不正当竞争(如对网站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实质的编辑、修改,搜索引擎服务商干预了搜索结果),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论
网络广告的出现开辟了广告传播的一个新领域,由于法律管制的权威性、普遍性,因此用法律来规范网络广告引发的这些问题,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一方面,网络广告在实质上与传统的广告别无二致;另一方面,依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又很难对它加以适当的调整和规范。网络广告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在国际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对策。目前,世界上一些网络广告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美国和欧盟都在进行积极的法律实践,并被证明十分有效。许多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人们对事物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充分检讨和反复研究,而后才能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最终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网络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同时保护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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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利
网络广告的优势探讨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计算机局域网安全的描述,阐述了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在运用中存在脆弱性的一面。并就局域网安全保密措施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 计算机 局域网 安全 保密防范
随着局域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现在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都已离不开计算机网络。现今,全球网民数量已接近7亿,网络已经成为生活离不开的工具,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活动都强烈地依赖于网络。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信息系统的脆弱性、开放性和易受攻击性,决定了网络安全威胁的客观存在。尽管计算机网络为人们提供了巨大的方便,但是受技术和社会因素的各种影响,计算机网络一直存在着多种安全缺陷。
一、计算机局域网安全的脆弱性
计算机系统硬件和通信设施极易遭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以及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物理破坏;计算机系统内的软件资源和数据信息易受到非法的窃取、复制、篡改和毁坏等攻击,甚至还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的自然损耗和自然失效等同样会影响系统的正常工作,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内信息的损坏、丢失和安全事故;计算机信息的聚生性;对信息设防的困难性。
二、计算机局域网信息安全的保密
充分利用网络操作系统提供的保密措施。加强数据库的信息保密防护。网络中的数据组织形式有文件和数据库两种。采用现代密码技术,加大保密强度。采用防火墙技术,防止局域网与外部网连通后秘密信息的外泄。
三、计算机局域网实体安全的保密与保密措施
(一)计算机局域网病毒的防治措施
计算机局域网中最主要的软硬件就是服务器和工作站,所以防治计算机网络病毒应该首先考虑这两个部分,另外要加强各级人员的管理教育及各项制度的督促落实。
(1)基于工作站的防治技术。局域网中的每个工作站就像是计算机网络的大门,只有把好这道大门,才能有效防止病毒的侵入。工作站防治病毒的方法有三种:一、是软件防治,即定期不定期地用反病毒软件检测工作站的病毒感染情况。二、是在工作站上插防病毒卡,防病毒卡可以达到实时检测的目的,但防病毒卡的升级不方便,从实际应用的效果看,对工作站的运行速度有一定的影响。三、是在网络接口卡上安装防病病毒芯片它将工作站存取控制与病毒防护合二为一,可以更加实时有效地保护工作站及通向服务器的桥梁。但这种方法同样也存在芯片上的软件版本升级不便的问题,而且对网络的传输速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上述三种方法都是防病毒的有效手段,应根据网络的规模、数据传输负荷等具体情况确定使用哪一种方法。
(2)基于服务器的防治技术。服务器是网络的核心,是网络的支柱,服务器一旦被病毒感染,便无法启动,整个网络都将陷入瘫痪状态,造成的损失是灾难性的。难以挽回和无法估量的,目前市场上基于服务器的病毒防治采用NLM方法,它以NLM模块方式进行程序设计,以服务器为基础,提供实时扫描病毒的能力,从而保证服务器不被病毒感染,消除了病毒传播的路径,从根本上杜绝了病毒在网络上的蔓延。
(3)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计算机局域网病毒的防治,单纯依靠技术手段是不可能十分有效地杜绝和防止其蔓延的,只有把技术手段和管理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一、从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制定出严格的规章制度,对网络系统的管理员及用户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损人,不犯法,规范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严惩从事非法活动的集体和个人。二、加强各级网络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并能及时检查网络系统中出现病毒的症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在网络工作站上经常做好病毒检测的工作,把好网络的第一道大门。
(二)所谓计算机局域网实体是指实施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加工处理、分发和利用的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和网络部件。它的泄密渠道主要有四个:电磁泄露;非法终端;搭线窃取;介质的剩磁效应。
(三)针对局域网实体,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1)充分利用现有的操作系统所提供的保护措施
每个工作人员都配备了个人的密码、要求每一个用户在登陆局域网时都必须输入个人独有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使外来人员即便在使用我们电脑的时候也不能使用局域网资源;其次,还对服务器上及各保密部位的共享文件都设置了相应的用户权限,即使是单位人员,但如果没有这个权限,就算登陆了局域网,也不能得到那些保密资料。此外,对于密码的管理我们还提出了要求,比如不得告诉别人,不得记在笔记本上或相应的文字资料上,如果一旦出现问题,那么是用谁的密码登陆的就由谁负责,从而保证了密码的保密性。
(2)防电磁泄露措施
如选用低辐射设备。显示器是计算机保密的薄弱环节,而窃取显示的内容已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因此,选用低辐射显示器十分必要。此外,还可以采用距离防护、噪声干扰、屏蔽等措施,把电磁泄露抑制到最低限度。加强对网络记录媒体的保护和管理。
(3)定期对实体进行检查
特别是对文件服务器、光缆(或电缆)、终端及其他外设进行保密检查,防止非法侵入。对文件载体的管理,所谓文件载体,是指纸张、磁盘、光盘以及移动硬盘等可以保存资料的物理载体。对于正在使用的文件载体,要求做到需要复制储有秘密信息的磁盘、磁带或光盘等存储介质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严格审批后方可复制,复制品同样按源介质的保密要求予以管理。带有秘密信息的各类存储介质经删除而未格式化之前,应按秘密件管理,未经许不能带出机房或办公室。由计算机系统处理并打印输出的含有涉密信息的文件纸张,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四、构建计算机局域网的安全管理体系
面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脆弱性,我们除了在网络设计上增加安全服务功能,完善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外,还必须花大力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范的建立。因为诸多的不安全因素恰恰反映在组织管理和操作人员等方面,而这又是计算机网络安全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问题,所以应引起计算机网络应用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因此构建计算机局域网的安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安全的基石是社会法律、法规与手段。这部分用于建立一套安全管理标准和方法,即通过建立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非法分子慑于法律,不敢轻举妄动。先进的安全技术是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用户对自身面临的威胁进行风险评估,决定其需要的安全服务种类,选择相应的安全机制,然后集成先进的安全技术。各网络使用机构、企业和单位应建立相宜的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计和跟踪体系,提高整体信息安全意识。将安全策略、硬件及软件等方法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统一的防御系统,有效阻止非法用户进入网络,减少网络的安全风险。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审计跟踪,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入侵检测等方式实现实时安全监控,提供快速响应故障的手段,同时具备很好的安全取证措施。使网络管理者能够很快重新组织被破坏了的文件或应用。使系统重新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在工作站、服务器上安装相应的防病毒软件,由中央控制台统一控StUn管理,实现全网统一防病毒。
总之,网络的安全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的是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网络安全与网络管理策略,不断完善内部网络、公开服务器网络和外部网络管理模式,贯彻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搭建切实可行的长远安全策略,才能将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的关口前移,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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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优势探讨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网络婚姻因其具有隐蔽性、便利性等特点,使很多网民沉迷其中,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当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其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从网络婚姻的概念入手,着重探讨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及危害、网络婚姻对军婚冲击所引致的法律问题、在网络婚姻冲击下,维护军婚稳定的法律建议这三个问题,以期对减少或消除网络婚姻对军婚产生的不良影响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网络婚姻;军婚;破坏军婚罪
引言
网络婚姻作为网恋的一种极端形式,正在互联网上不断蔓延,由此而导致的夫妻矛盾甚至是离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它是在网上组建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网络婚姻已不单单是一种网络游戏,它已经对传统的婚姻观念和道德提出了挑战。军人被誉为“新中国最可爱的人”,在我国军婚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如何在网络婚姻的冲击下维持军婚的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及危害
(一)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
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由于军人的工作性质特殊,他们外出、娱乐时间较少。同时军人所驻守的地方多是条件艰苦、人烟稀少的边疆、海岛、城市郊区等地方,这样的环境也容易使他们把更多的业余时间花费在网络上。所以,网络婚姻这种虚拟的婚姻在军营中也渐渐有了立足之地。第二,军人的婚恋难问题是导致未婚军人沉迷网络婚姻的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拥军优属的政策,但军人的婚恋难问题是个不争的事实。而军人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已经到了适婚的年龄,他们在现实中面临着婚恋的困难,所以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沉溺于虚拟的网络婚姻中。第三,军人和其配偶常年两地分居,是网络婚姻冲击军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军人与其配偶都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无论是军人一方还是军人配偶一方,在工作之余,都会面对长时间一个人生活的孤独,尤其是军人配偶一方还要一个人承担起照顾一家人的压力。而网络婚姻就提供了一种排遣孤独和压力的形式。最后,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及网络婚姻的隐蔽性和便利性的特点,使这种虚拟的婚姻生活在越来越多的人群中盛行,军人及其配偶自然也不例外。
(二)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危害
第一,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婚姻乃人生大事”,“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传统的、为人们所赞美的婚恋观念。我国现在所实行的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这些都反映了社会对婚姻的要求。而在网络婚姻中,无论是恋爱、结婚甚至是离婚,都可以通过鼠标轻松地完成,对婚姻的态度是毫无慎重和责任感可言的,这与我们所奉行的“白头偕老”的传统道德观是不相符的。在网婚者的交谈当中,往往也充斥着性语言和其他挑逗性的言辞,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游戏娱乐的范畴,违背了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破坏现实中军婚夫妻双方感情,影响军人家庭的稳定,甚至导致军婚破裂。网络婚姻同婚外情、婚外恋在感情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不管网婚当事人在现实中有没有实际的接触,他们都是对传统婚姻的背叛,都会对现实的夫妻感情产生一定的影响。由网恋、网婚引发现实中的婚外恋,甚至导致婚姻破裂的例子,在生活中也并不鲜见。军婚中的当事人双方,本就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如果其中一方沉迷于网婚,就更加减少了夫妻双方的关心与交流,所以网婚对军婚夫妻双方感情和家庭的稳定的危害就更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军婚破裂。
二、网络婚姻对军婚冲击所引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网络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网络婚姻只是网民利用网络虚拟婚姻的一种网络行为,所以网络婚姻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我国法律中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所指的结婚和同居,都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和同居,虚拟的网络婚姻和网上同居并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网络婚姻不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
(二)军人或其配偶网婚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军婚的当事人双方自然也不例外。军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互相忠诚。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从狭义上讲,夫妻忠实义务是指性生活的忠实。在网络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只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结婚并共同生活,并没有性关系,仅是“精神出轨”,所以军人或其配偶网婚并不违反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从广义上讲,夫妻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军人或其配偶一方网婚,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一个虚拟的对象身上,在现实生活中势必减少对配偶一方的关心和交流,使配偶一方在心理上受到冷落,这种“冷暴力”已经构成“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的行为。因此军人或其配偶网婚违反了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
(三)网络婚姻能否成为准予解除军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项原因: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网婚显然不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中的前四项,那能否归属于第五项原因,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网婚者沉迷网络,对现实生活中的配偶冷淡,丝毫不尽家庭责任,给配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则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如果网婚者一方只是出于好奇的心理参加了网络婚姻,但并不沉迷于此,对现实中的家庭和配偶也尽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此时就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对于军婚我国法律历来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那么什么情况下可界定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相关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通过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我们就可以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果是军人一方网婚,存在重大过错,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判决解除军婚;第二,如果是军人配偶网婚,情节恶劣,达到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法院自然可以判决离婚,反之,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能以网络婚姻为由判决离婚。
三、在网络婚姻冲击下,维护军婚稳定的法律建议
(一)对经营网络婚姻的网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目前,经营网络婚姻的网站十分繁多,而对于这些网站并没有规范化的管理,所以使得这些网站中“性语言”,挑逗性、刺激性等其他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语言也屡见不鲜。同时这些网站对于参与网络婚姻的网友的身份不加任何限制,所以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和已婚者都参与其中,这对于青少年健康的发育成长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认定经营网络婚姻网站的合法经营权。网站经营者也要加强自律和诚信,合法、正当经营。比如在网站中设立“未成年人和已婚人士谢绝入内”等警示语言,同时网络婚姻参加者采取实名制注册,要求参加者提供有效证件,这样就可以对网络婚姻经营网站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减少网络婚姻对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及军婚的冲击。
(二)培养军婚双方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增强夫妻间的婚姻责任感
军婚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走入婚姻的殿堂就意味着双方要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最重要的责任之一,是维系军人家庭稳定的基础。故军婚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已婚者,如果沉迷于网络婚姻,势必会使其对现实生活中的配偶漠不关心,造成对现实婚姻的迷失、偏离甚至是背叛,这必然就会造成网婚者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婚姻责任感的弱化。所以,作为缔结军婚的双方当事人更应该强化对家庭、配偶、子女的责任感,树立良好形象,尽量杜绝网络婚姻。
(三)因网络婚姻造成军婚破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保护无过错一方
从现行的立法来看,因网络婚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进而离婚的,不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但这对于无过错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制度也没有体现出来现行法律对破坏家庭稳定的网络婚姻否定的态度,这无形中也会使一些破坏别人家庭的网婚者有恃无恐。所以,为了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思想,如果由于军婚中的一方当事人沉迷网络婚姻,由此而造成军婚破裂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此作为约束军婚一方当事人参与网婚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丰富军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解决军人配偶的就业问题,在军营中建立心理健康疏导中心
诚然,如前文分析,很多军人或其配偶之所以会陷入网络婚姻,很大的原因是由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空虚造成的。所以应在军营中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活动,使军人一方在精神上有所寄托,而不去沉迷于虚无的网络世界;对于军人家属应尽可能解决其就业问题,这样既可以在工作中有所收获,又可以使人的精神风貌积极向上,从而远离网络婚姻。此外,军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健康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要在军营中建立心理疏导中心,当军人或其家属出现心理上的困扰时,就可以得到及时的疏导和解决,而不至于酿成恶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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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优势探讨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当下社会是互联网信息时代,网络让世界成为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任何信息只要在网络上出现几分钟之内就会被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人知道。网络传播现在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当然网络传播的不仅有信息,网络更多的时候也会传播文化、思想。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理论,中国在马克思理论的指导下完成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设,所以更多的人开始信仰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被人们称为马克思主义信仰。本文将把网络传播和马克思主义信仰联系起来,一起探究网络传播视域下马克思主义信仰实现途径。
【关键词】网络传播视域 马克思主义信仰 路径
一、前言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诞生是人类思想史的一大奇迹,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更多人的思想得到了升华,更多的国家开始走上了科学的发展道路,马克思主义理论甚至影响到全世界的发展方向。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伟大性,更多的人们开始信仰和膜拜马克思主义理论,希望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带给自己更大的跨越。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习惯性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称之为马克思主义信仰,但是无论什么样的叫法,都是被马克思主义表达的思想境界所吸引。
现在是和平年代,虽然没有之前那么动乱,但是为了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应该学习马克思主义信仰。而且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马克思主义信仰仅仅靠书籍传播的途径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网络传播成为一种新的方式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网络传播快速、信息量大和全面的特点让马克思主义信仰再一次袭击着人们的思想和大脑。本文将浅析网络传播视域下马克思主义信仰实现路径,让更多的人通过更多的网络途径了解马克思主义信仰,学习马克思主义,自我升华。
二、网络传播视域下马克思主义信仰实现路径
1.网站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是主义途径
网站是当下网络传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网站比其他网络传播途径更加正规化,更加具有权威性。网站的建设者现在比较多元化,无论是个人、集体还是政府都可以建立网站。马克思主义信仰是科学的指导,国家倡导人们多学马克思主义信仰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单位或者集体也希望成员学习马克思主义,为集体和单位的正确发展做贡献。网站传播马克思主义的途径有三种:
(1)政府建设正规、权威性的网站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人们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了解和学习马克思主义信仰。这种网站是面向全社会的,只要进入网站就能阅读和学习更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
(2)集体或者单位建设内部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网站。集体或者单位建设的网站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集体或者单位的内部人员可以通过登陆自己的网站阅读和学习马克思主义信仰,当然如果网站希望让更多的人看到,也可以把网站开放化,这样会让更多的人学习。
(3)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建立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个人网站。有人喜欢《红楼梦》把它创建成红学,就有人可以因为喜欢马克思主义信仰建立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网站。个人建立的网站比较随意化,可以让更多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学习和探讨马克思主义信仰,大家一起学习马克思主义信仰。
2.社交工具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互动性更加强烈
网路传播思想的时代,不仅仅有各种网站的传播,社交工具同样可以用自己的特点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由于社交工具具有简单操作、互动性强的特点,社交工具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成为一种新形势。现在网络上的社交工具比较多,本文针对几款比较常用的社交工具为例进行简单的阐述。
(1)QQ群可以实现上千人一起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QQ是现在运用最广泛的社交工具,其中群聊功能是大家比较常用的,也是聚在一起讨论同一话题的工具。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传播同样可以利用QQ群聊功能,由建群人创建马克思主义信仰学习交流群,大家可以把自己对于马克思主义信仰的认识和见解跟大家分享,当然大家在一起同样可以把关于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新发现一起分享。QQ群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让互动变得更加简单,让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深层意义更加容易被挖掘。
(2)微信公共平台引领马克思主义信仰传播新途径。微信公共平台是当下最流行的一种传播信息的途径,马克思主义信仰可以借用微信公共平台的途径传播其思想和精髓。使用微信公共平台的人群较年轻人和时尚达人比较多,通过微信公共平台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可以让大家一起互动,而且也会让更多的年轻人和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信仰,这样在侧面上有助于中国社会主义新建设。
三、网络传播视域下马克思主义信仰实现路径的重要意义
借用网络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是一种新的学习马克思主义的途径,也是马克思主义信仰传播的趋势。网络传播视域下马克思主义信仰传播更加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广泛性和互动性。网络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的途径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一种途径,希望更多的有力政策让网络传播视域下马克思主义信仰传播途径更为广泛,让马克思主义信仰更好地帮助人们得到思想的升华。
结语
科技时代的到来,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传播途径也发生着变化,已经不再拘泥于课本或者书籍的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传播已经开始漫延到互联网,通过不同形式的网络途径传播其伟大思想和深邃的精华。研究网络传播视域下马克思主义信仰实现路径非常之多,都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大家面前,希望更多的人通过网路传播视域下的不同途径了解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1]葛恒云.论新时期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经验[J].河北学刊,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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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优势探讨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在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健康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逐渐成为社会各领域创新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所提出的诉求,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互联网+”是互联网在创新发展与创新应用中所形成的新理念,可以为户外广告创意思维的培养与提升提供条件,奠定基础。使户外广告充分发挥促进商业建设与商品信息传播的作用,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率。对此本文结合“互联网+”的基本内涵,深入探究“互联网+”对户外广告创作带来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创意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户外广告;创意思维
引言
户外广告是在广场、街道及建筑外表所设置的商业信息传播形式。相较于其他广告媒介,户外广告创作拥有较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可以结合选用材料、发布媒体,丰富表达形式,提升广告信息的吸引力。在“互联网+”背景下,户外广告应结合时代发展的特征和特点,形成全新的创意思维,使户外广告拥有信息化、网络化及数据化的新特征和特点,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商品信息的传播与传递,提高社会市场经济的建设质量。
一、“互联网+”理念的基本内涵
“互联网+”主要指由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业态、新形态,通常表现为“互联网+行业”,能够为我国传统产业、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变革方向。在现代科技健康发展的背景下,借助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使传统行业与互联网有机地融合起来,凭借互联网所拥有的发展优势,获得新的发展动力。然而“互联网+”并非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简单叠加或应用,而是以互联网为抓手,解离并重构传统行业的组织形式、运行模式、机制体系、运转方式,使现代企业在深度融入互联网的过程中,得到资源优化与功能重组,能够通过生产力与创新力的提升,充分提高自身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收益。其基本特征主要有“连接一切”、“开放生态”、“尊重人性”、“重塑结构”、“创新驱动”、“跨界融合”。其中创新驱动是我国市场经济适应经济新常态的抓手。只有通过创新发展,才能让现代企业更好、更有效、更充分地应对全球化、网络化及信息革命所带来的挑战。与此同时,也能通过媒介影响、理念影响及方式影响等方式,为我国户外广告创意指明新的发展渠道,让户外广告业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和支持,能够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需求,提升商业信息传播的实效性与有效性。
二、“互联网+”对户外广告的影响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户外广告的受众、传播媒介、传播方式、传播时地发生了深刻地转变。首先是受众。在“互联网+”背景下,移动互联及新媒体的自由化、开放化平台的发展,使广告受众从被动接收者逐渐转变为广播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及娱乐者,所以在“互联网+”的视域下,户外广告创作应注重内容信息的新引力及粘性,应让消费者积极地参与到广告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并使户外广告拥有“感染”、“辐射”的传播的特点。其次是传播媒介发生了变化。跨界融合能够使“互联网+”更好地影響并渗透到广告领域,使广告媒介在新技术的影响和支持下,呈现出传播理念多维化、传播手段多样化的发展特征和特点,使传播渠道逐渐从线下传播发展为线上传播,让户外广告能够融合的传播手段和媒介愈加丰富和多样起来。因此在户外广告创意与创作中,需要我们结合不同传媒媒介的特征和特点,使广告呈现方式更加多元化和多样化。再次是传播方式发生了改变。“互联网+”背景下的户外广告能够将传统的单向灌输传播转变为互动体验传播。即在满足用户互动体验的前提下,提升广告传播的效率和质量。其中的互动并非简单的“注意”与“点击”,而是受众积极关注、参与广告信息传播的过程。最后是传播时地发生的变化。移动互联的兴起与普及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形态,使地点和时间不再成为影响人们信息交流的屏障。简而言之就是户外时地选择的范围不再局限在广告所在地,能够打破时空壁垒,给用户更“灵活”、更“多元”、更“自由”的选择。
三、“互联网+”下户外广告创意思路
首先是互动体验。在“互联网+”背景下优质的户外广告能够激发并调动用户参与互动的积极性,提高广告传播中用户的体验感。因此将提高体验作为广告创作思路,是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提高广告传播效率的重点。可以切实降低受众的心理防线,使其通过体验与互动的方式,获得精神与心理层面上的满足,增强受众的粘性。譬如在户外广告创意中,可通过情景设置与媒介技术,调动用户或信息受众的触觉、听觉及视觉,以引导受众参与到广告信息传播的互动环节中,使用户得到更好地情感体验。譬如构建“3D”LED屏幕,通过呈现立体化的广告信息,给观众带来视觉冲击。其次是跨界融合。在“互联网+”背景下,新媒体逐渐成为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媒介及信息传递的载体,户外广告创意者必须时时关注和注重技术的革新,积极利用新技术,将户外广告与新媒体融合起来,从而打破传统的信息传播格局,提升广告的覆盖范围和传播质量。譬如通过电子广告屏幕上的二维码,用户能够在新媒体平台中获得详细的产品信息,延伸用户参与广告传播的维度,使户外广告逐渐转变为网络广告。进而在互动传播中,扩大广告的影响力,让户外广告业得到更为广阔的发展。
结语
在“互联网+”背景下户外广告的传播形态、表现方式及媒介选择发生了深刻地转变,能够使户外广告拥有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的基本特征和特点,而借助新技术、新理念的引入,让网络广告实现跨界融合与创新发展,可以极大地提升了户外广告创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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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广告设计的图形语言研究,项目编号:S202010379048;
教师应用能力发展工作站2019XJYY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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