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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管理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我国劳动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劳动社会事件,工会在多次事件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导致工会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为主要的是独立性不够,并且劳动监督力度软弱等。针对这些原因必须采取建设性的改革措施,以逐步缓和我国日益紧张的劳资矛盾纠纷。

【关键词】劳动社会事件;独立性;改革措施

一、近年来我国劳动社会事件之回顾

2010年3月份至5月份,深圳富士康集团连续发生了十三起员工跳楼的事件,这一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我国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密切关注,国外媒体甚至也争相报道。同年5月17日,广东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近百名员工因不满工资低、福利待遇差,罢工一天。公司方面承诺在一周内给予回复。到5月26日,本田零部件公司宣布了新的加薪方案,员工工资和补贴有略微上升,但工人表示对于该方案并不满意,罢工仍然继续。至27日,本田在中国的三家整车合资公司受到影响被迫停工,当地政府才不得不介入调查。[1]此次罢工持续了一周之多,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而产生更为重要的影响是引领了全国其他地方的工人采取同样的做法。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劳动社会事件除了上述两起典型的以外,全国各地已经发生了多起罢工或抗议事件。这些事件多发生于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其他外资企业,但也不排除在沿海民营企业中发生了一些。这些连续爆发的劳动社会事件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的劳资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和深化,在社会转型时期,这样的矛盾更容易被激发出来。面对这样的形势,企业工会,作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并进而承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劳动社会事件中将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其所产生的作用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二、我国企业工会作用发挥之现状

在上述的劳动社会事件中,企业工会发挥的作用实在令人失望,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工会法》,但工会在现实中的表现远远没有达到法律法规中的标准,而“法律赋予了工会代表权,法律确认工会有权或有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代表权的内容主要是依法代表和维护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权益。”[2](一)我国关于工会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我国关于工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其他的相关规定中,对工会应发挥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根据此条规定,即工会会员达到一定的数量,就应当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样的规定符合通行做法。而在我国《中国工会章程》中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比较这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工会基层委员会不批准发给会员证,工会会员达不到法定人数就可以不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存在本身又必须要达到一定的会员人数,所以这就陷入了一种逻辑怪圈。

《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这一规定有欠科学性,由用人单位来给工会发工资,必将使工会在经济上受制于人,不能独立地开展工作。所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工会能够发挥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此条规定赋予了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缓和劳资矛盾起到了较好的协调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就是,此条规定仅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而没有明确工会的具体权利,如果用人单位研究了工会的意见后,作出与先前同样的处理决定,那么此时工会又该如何呢?是否应该考虑一下赋予工会的强制约束力,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就不敢贸然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处理决定了。(二)工会发挥作用有限之原因分析

在一系列的劳动社会事件中,工会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工会为什么不能够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此进行分析。

1.企业工会没有独立的运转经费

根据我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可以看出,拨缴经费的前提是企业已经设立了工会组织,此时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同时也可以推测出,如果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组织,就没有必要计提工会经费了。这样的规定无疑促使企业不愿意设立工会,自然可以节省一笔额外支出了。这种把工会的运转经费寄托在企业本身的做法自然使工会不能独立于企业,造成的结果就是工会成了企业的附庸,不敢代表工人们的立场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2.企业工会的干部缺乏独立性

根据上述《工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会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必然导致工会在经济上受制于人,进而工会的干部也不能独立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干部包括工会主席也是企业的雇员,他们的生活来源和经济利益的实现,也要依赖于企业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经济上缺乏独立性,工会的干部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前途着想,自然不敢贸然为劳动者说话办事,更不用说为维护职工的权益与所在用人单位反目成仇。

3.企业工会的监督权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工会法》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意义,但在监督权力度方面还不够强大。根据上述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会的监督权有待于进一步强化,此条规定工会只有要求企业纠正的权利,不具有强制性。更具有消极影响的情况是,许多地方的相关规定弱化了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监督权,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引起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应将理由通知工会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履行规定的程序自然构成非法解除,上海市的这种做法无疑将弱化工会的监督权。三、我国企业工会改革之推进

我国现正处于转型时期,诸多配套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导致近几年出现了不少劳动社会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改革我国现行的工会制度,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缓和劳资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一)逐步尝试实行工会干部直选制度

工会干部直选,就是由全体工会成员选举他们信得过、能够为他们利益服务的干部,而不是由政府或企业直接决定工会干部人选。通过推行干部直选,打造新一代的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其特点是更贴近工人群众、更关心工人权利和对工人更为负责。[3]如此一来,使他们能够尽力去解决工人们的利益诉求。

1.现阶段在私营、外资企业中可以推广工会干部直选制度

富士康集团的连续跳楼事件和广州南海本田公司的罢工事件,工会都没有起到缓和劳资矛盾的作用。如果由直选的工会干部来处理纠纷,用人单位就不会对工人们熟视无睹了。现阶段,由于劳动力成本与原材料价格的上升,企业再不能以过去那样的低成本来使用廉价劳动力了,工会同企业谈判提高工资、改善工作条件将是可有作为的。

2.现阶段可以在国有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逐步推进工会干部直选制度

由于工会干部直选在国内一直是一个较敏感的话题,涉及到改革的制度性因素。在国有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实行工会干部直选制度,必须要有政府和政策上的支持。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敢于尝试的地方不多,对这一制度的探索也变得较为小心谨慎。(二)尝试推行工会筹备金制度

工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不独立,进而导致工会干部的独立性也随之丧失,“因此在进行企业工会改革的过程中,应明确企业工会的自主性建设”,[4]针对这一现实,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工会筹备金制度。工会筹备金制度,就是自企业设立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年),按月计提一定比例的工会经费,先支付给企业的上级工会,待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成立后,上级工会则将已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基层工会。这一制度建立后,企业就不能逃避缴纳工会经费,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其建立工会的积极性。

已经有地方试行筹备金制度了,如2006年,宁波市工会组织会同政府部门联合向所辖区域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发出《组建工会告知书》,督促其建立工会。对该告知书发出后仍不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依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按照拨缴工会经费标准(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60%返还给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在《拨缴工会筹备金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仍未组建工会,又无正当理由不拨缴工会筹备金的,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可依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5](三)强化企业工会的劳动监督职能

法律没有赋予工会的强制性监督权,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工会有权纠正用人单位的做法,但用人单位不遵从工会的意见时,工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项措施来强化企业工会的劳动监督职能。

1.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部分内容

可以将此条中“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用人单位应当会同工会协商共同处理,协商不成时提请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处理。”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作出无理的决定了,其必须经过工会的同意。用人单位没有与工会协商处理相关决定时,将直接因为程序违法而无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的维护。

2.制止地方弱化企业工会劳动监督权的做法

前述上海市的做法明显地弱化了企业工会的劳动监督权,通过事后补正的做法明显就是违反了程序规定。所以,应尽快对相关法律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统一标准,防止地方不当的做法得以蔓延。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后,用人单位通知工会处理事情就不会是走过场了,地方弱化工会劳动监督权的做法自然就会得以遏制。四、结语

通过对近年来劳动社会事件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工会在发挥作用上的局限性,导致工会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现状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关于企业工会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尤其要在立法中突出工会的独立性,为工会发挥作用提供充分的支持。在为改革工会提出的建议中,逐步实行工会干部直选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工会的作用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在改革工会的过程中,推行工会筹备金制度和强化工会的劳动监督职能也是有力的改进措施。相信随着我国工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其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劳动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国没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律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本文探讨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及法律规定,提出引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构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发生涉及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案件,但我国现行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致使这些案件没得到合理的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及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基于此,本文探讨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以期完善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制度建设。

一、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方面

由于我国民法体系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一样严格遵守着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缺陷,即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我国起草《合同法》建议稿时有学者提出了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纳入侵害合同债权类型的规定,但因很多专家、学者持否定态度,没被立法机关采纳,这是我国债权发展的一个阻碍。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没制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中第54条明确的规定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最终还是没有通过。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第5条是关于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的,很多学者认为合法权益应该包括合法的债权,所以第5条和第106条第2款可以用来制止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第106条2第款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理论上认为侵害债权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以应该受到该条款的约束。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10条和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中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情形。可见,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反洗,我国已经间接为规制第三人侵害债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方面

因为我国立法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民法界上仍处于研究阶段,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时,以我国法律不承认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为由拒绝原告的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典型的突破债权相对性原则的判例。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1995年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明确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这是我国司法解释第一次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这类行为作出的规定。

我们通过研究这些案例可以发现虽然法院最后的判决中支持了债权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但法院并不是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当作法律依据的,所以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法官只有裁量的空间较大,从而影响我国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司法的权威性。

二、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建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理論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法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我国民法体系的设计造成巨大的冲击,这个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相互矛盾的,因此在我国侵权法和合同法中均没有该制度的规定。这样看来,从我国民法理论界中找出能够支撑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引入我国侵权法和合同法的理论基础,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我国民法体系矛盾关系成了我国目前要解决的难题。

立法上的空白致使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法律根据或司法解释,这是我国债权行为中的一个很大的缺陷。 通过解读《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可以发现,从现行《侵权责任法》中找出能够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挂钩的法律依据也只是些原则性的口袋法条。虽然在《合同法》中存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的条款,但不能解决同时存在侵权行为的复杂状况。比如《合同法》的第73条和74条分别是代位求偿和撤销制度,可以引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代位求偿制度是在债权人没有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权时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债权人还会存在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制度未能全面保护债权。首先行使代为权的前提必须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了对待给付。如果这时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实际上也得不到债务人的补偿。等同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了水漂。其次,只有债权人的损害通过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债权人才可以提倡代为求偿权。然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才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将之转让给债权人。其他情况下,债权人利益受到第三人侵害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光依靠《合同法》的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权利上有本身的不足。首先,撤销权仅适用于合同债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其次,撤销权适用的的对象只限于债务人,并不包括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最后是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为除斥期间,要求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跨越的时间比较短。最长的保护时间也只是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内,且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不利于债枚人债权的保护。只运用现有的法律条文不能应付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除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外,也没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解释,没有支撑适用还是禁止的意见。在一些口袋条款和法规才能找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间接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地域上有很强的限制,绝对规范不了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这些法律法规也只是规范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中的九牛一毛。

(二)法上制度的缺失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无统一的法律依据

对于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的民事权益包不包括债权学者意见不一致,肯定者认为债权也属于财产,是动态的,可期待的财产,是属于民事权益,所以应该被纳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对象中。持否定论者认为,虽然债权属于民事权益,但本法条里规定的民事权益的对象都是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不能当成民事权益的保护对象。从上面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纠纷可不可以用《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二条学术界意见不一致,因为我国立法上没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具体规定,所以才会导致司法活动中的分歧,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法官自由判决空间较大,出现同案不同判。可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并不根植于我国民法理论体系,而是借鉴境外立法、理论、判例基础上引进的创新性的法学理论。按上面说的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引入我国是否科学,传统谨慎派认为这制度会损伤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是法学歧途。我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好多相关的典型的案例,虽然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上支持了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但我们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法院使用的法律依据并不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理论。我国没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这样地方性法院都没有处理好关于该制度的指导性解释,弄得法官也迷茫,自由裁判,从而影响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性。这方面我国应该挑出最普遍发生的典型案例做出司法解释,为了地方法院等司法机构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三、完善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

本文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法学体系中的新的观点,自身带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法学应该灵活适应时代发展,而不应该只保守的恪守已经成了的规则。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即债权行为发展的需要,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重心从静态的物权转向于动态的债权的趋势,而是债权代位权、撤销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等三个规定发展的结果。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复杂纠纷有巨大的意义。在现行民法中债权已经取得了绝对权的一些效力,同时物权绝对权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对世的效力,比如“在登记对抗制度上,如果不进行登记就物权就不具备对抗要件,而会失去排他性和对抗的效力,似乎与债权没有实质的区别了” ,说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了,动摇了区分债权与物权的重要性。所以保护债权的问题上不能只限于违约责任,在特殊情况也要以侵权责任法来保护。第三侵害债权制度也是债权相对性的一个例外,在罗马法也是这么定的,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在逻辑上物权与债权不能债权与物权周延所有财产权的结果。

从立法角度来讲这条款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没有做出区别性的规定,将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都要保护,侵权责任法上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的保护上没有做任何的区分性的规定。权利和利益区别本身就很模糊,很难做出其清楚的区分,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的民事权益应当包含债权在内。该条款说的民事权益将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都包括在内,债权作为民事权利应当在范围内。所以本文支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引入我国。

(二)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具体构建

本文认为,应当纳入合同法为主侵权责任法为辅。

1.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主要纳入《合同法》的理由

民法学界多数支持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纳入侵权法规范体系当中,本文的观点是把该制度主要归入《合同法》,即详细的规则由《合同法》来制定。不管境外或其他领域的相关立法如何,我国立法应当与我国国情紧密联系,立法构建应该顺应自身法治特点,不能盲目跟风。因此该制度放置于《合同法》。可以将该制度作为合同责任的特别补充来调整。

首先,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列入到《合同法》中不会影响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其逻辑体系具有高度一致性。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而《合同法》建立以来用在调整债的关系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债权,显然会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本文认为将该制度归入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乎立法的逻辑一致性。

其次,将其纳入到《合同法》是考虑到我国《合同法》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的。因為不像《侵权责任法》中的那些口袋条文,《合同法》本身就存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的规定,再把这些规定作的稍微具体点,就可以适用这个制度。比如代为求偿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再如其\"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体现债权物权化的规定,是一部符合时代进步的法。合同法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市场的发展步伐是一致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完全符合合同法高度关注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自身意义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补充《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责任承担方式的缺陷。

2.建立《侵权责任法》定原则《合同法》定细致的体系安排

《合同法》是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提供法律依据的,而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才会发生合同纠纷。只有权利受到的侵害可恢复的状况下发生的是合同请求权;在权利受到的侵害不能恢复的状况下发生的是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所以《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本身就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这一观点具体化到第三人侵害制度的立法构建上,不难发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和《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均有联系。所以本文建议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纳入《合同法》为主、《侵权责任法》为辅的体系。《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救济法,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落脚点需要《侵权责任法》的。但是我们硬性由《侵权责任法》中添加新的内容来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话,未免会导致《侵权责任法》的大幅度扩张,也会违背其工具的价值。反而我国《合同法》,很多内容上可以具体容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也不用加太多新的法款。

本文认为权利保护问题上《侵权责任法》更重要,但《合同法》原则性的规定少,条款多,更容易适用。因此《侵权责任法》的法条可以直接作为总原则来用,而《合同法》中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依据的条款更为具体,不用做更多的扩张、改变。在立法上建一个从《侵权责任法》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原则性依据,在《合同法》中制定细致规则,更快捷、能降低成本的。在《合同法》具体安排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该制度的定义,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基本内涵。这样司法实践中也能灵活的使用有关法律条款,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修改《合同法》中能够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依据的条款,将其条款用到该制度上。如将《合同法》中制定的代位权制度行使的前提条件由\"怠于行使\"改为\"不行使\",最大幅度的扩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然,就算对现行的《合同法》中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条款进行改编该制度也能在《合同法》中得到全面的规范,需要添加新的条文。主要是要在《合同法》中增添设计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种类和赔偿范围。可以专门增添一条\"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的条款,作为给予债权人的直接请求权。无论在侵权责任法还是《合同法》都应该注意保持和其他法的一致性和法系逻辑一致性。我国可以模仿下法国,司法机构应该多做关于该制度的统一解释,作为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参 考 文 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32-733.

〔2〕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44.

〔3〕.王睿哲.第三人侵害债权研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巧棋六册)〔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18.

〔5〕.娄天宇.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运行逻辑探析〔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1):8-12.

〔责任编辑:陈玉荣〕

我国劳动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20世纪70年代,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出现, 使能源价格大幅上涨, 企业和政府机构都有降低能源消耗、节约能源成本的迫切需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手段, 在企业层面逐渐得到发展, 并受到政府的逐步重视。1987年, 美国国家能源服务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成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 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培训、政策研究等服务, 成为节能服务公司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桥梁。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项目全部成本的一种节能改造融资模式。从合同类型角度划分, 一般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具体表现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对用能单位来讲, 基本是零投入、零风险, 同时可以获得专业化的服务, 是用能单位普遍欢迎的项目, 也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节能量保证型一般适用于实施周期短, 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 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不需要对实际节能率进行测定;源费用托管型一般适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服务。在实践层面, 节能效益分享型商业模式为客户的首选。

2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的发展与基本特点

1996年, 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 (GEF) 在国内共同组织实施“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拉开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实施推广的序幕。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国内的发展, 其初衷是引进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新机制, 其发展则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具体特点在于:

2.1 行业发展叫好不叫座

国内节能服务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这些公司大多受政策驱动, 成立时间短、项目经验少、实物资产少、技术力量薄弱。其业务模式基本以开拓市场为主, 通过项目整合, 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2017年度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中, 第一名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第三名国电龙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都具有强大的国电背景, 第二名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也具有上市公司背景。荣登百强榜第四名的深圳市康普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企业, 其2017年年报显示, 2017年的营业收入仅有2417.97万元。

2.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明显趋缓

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EMCA) 统计, 2017年,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产值达4148亿元, 全国从事节能服务的企业6137家, 行业从业人数68.5万人, 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形成年节能能力超过3800万吨标准煤, 年减排二氧化碳突破1亿吨, 节能服务产业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

但是, 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依然呈现政府主导的状态。2015年5月, 国家正式废止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在内的5个有关财政奖励的管理办法。近三年来, 合同能源管理的产值虽然逐年提升, 但是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规模来看则明显趋缓, 呈现寅吃卯粮的状态。

2.3 合同能源管理成为一种避税手段

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严格限定在“节能效益分享型”, 但是, 在实务操作中, “节能效益分享”缺乏明显界限。一些用能单位, 尤其是国有企业纷纷成立节能服务公司, 主要服务系统内节能项目改造,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使效益分享型成为一种形式性要求而非实质性要求, 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一种避税手段。有调查显示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 采用效益分享型模式的约占三分之二。

3 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在我国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政府性支持缺乏系统性

在政府性支持层面, 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备案机制、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技术通则三个方面。但是在政府支持层面, 财政奖励、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面, 并且设置了一些门槛。

首先, “节能效益分享型”在实务中操作边界不清。节能服务公司取得固定收益的效益分享模式是否属于节能效益分享型, 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缺乏明确规定, 导致一些企业不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地方政府政策与中央政府政策不一致, 地方政府在非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项目在政策制定上不统一, 也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其次, 技术通则成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性而非实质性要求。由于合同模板的格式单一, 实际上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内容不断增减和完善。但税务局机关审核时, 往往只关注合同的形式是否合规, 并不关注合同能源管理经济业务的实质, 需要节能服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耗费大量时间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 甚至有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另一方面, 合同签订中, 不管合同项目的实际运行状况如何, 只要合同约定, 合同期内的资产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 合同期满的资产所有权无偿或以较低价格转让给用能单位, 同时合同条款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形式要求, 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效益分享型合同, 从而享有相应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使国家蒙受损失。

第三,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中, 设置了节能量门槛。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才可申请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人为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门槛, 不利于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拓展和持续发展。同时,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 更多的税务机关认为是项目在生产运行中的实际节能量, 从而使项目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2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 涉及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政府、金融机构、审计机构、设备厂商等多方面的利益相关方。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 项目实施过程中, 各方都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 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不合作状态, 导致用能单位会尽可能降低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公司会尽可能夸大节能效益;中介机构会夸大或减少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报;金融机构会尽可能地降低自身风险, 设备厂商会尽可能的夸大设备技术水平;政府会尽可能限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范围, 增加财政收入。

在各利益相关方中, 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 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在工业节能领域,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 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往往是依托于用能单位的主生产装置配合运行的, 具有先天的“寄生虫”的特征。这种对用能单位的依赖性, 使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运行期没有主动权, 不仅需要承担项目本身的风险, 还要承担用能单位本身的关停并转、分离改制、法律诉讼等风险。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信用机制没有建立, 市场违约成本低, 尤其是用能单位不能按时履约, 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不能保证, 产生争议的时候, 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3.3 检测手段和机制不完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间周期, 短则两三年, 长则十年以上, 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期限甚至长达十五年。因此,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与否, 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密不可分。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一旦因为节能量发生纠纷, 可能会直接导致项目的失败。同时,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 大多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 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 使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更大的风险。这就要求对能耗基准的确定、节能量的检测和确认, 要由具有公信力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节能检测机构进行审核、监督、确认。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的检测, 需要有明确的检测、计量方案, 作为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201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GB/T28750-2012) 中, 明确了节能量检测的基本依据和方法。但是, 由于不同的用能企业面临不同的节能技术环境, 实际操作中面临的生产运行环境千变万化,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 主要的技术障碍不是节能减排技术的匮乏, 而是相关检测计量技术缺乏。只有客观、公正的检测计量方法, 客观评价节能技术成果, 评估企业能效和节能潜力, 核查节能目标能否实现, 核查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 才能有效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

在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检测中, 不仅面临检测技术缺乏的问题, 同时对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公信力也存在普遍质疑。对于一些资金实力较弱的节能服务公司而言, 合同能源管理成为一个回收期长的高风险行业。

目前, 缺乏第三方检测机构、权威检测方法、项目评价体系、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等第三方服务市场是造成节能服务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

3.4 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

2010年4月, 国务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0〕25号) ,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但是, 到目前为止,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 散见于各类报纸杂志, 多为一家之言, 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口径。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增加了税务风险。

3.5 融资困难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命脉,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财政奖励机制、税收优惠机制, 更多地侧重于输血, 在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等造血机制上, 相关的配套政策较为缺乏。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 轻资产, 且在银行缺乏资信记录, 其可以用于抵押的主要是节能改造项目的未来收益权和现金流, 但是大型商业银行没有开展此项业务, 部分中小银行虽然开展此项业务, 但是条件过于苛刻。

4 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发展, 需要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的有效结合、有序并行, 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应当重点思考的议题。

4.1 探讨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新机制

增值税方面, 建议扩大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范围, 探讨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可能性, 将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从效益分享型扩大到其他类型, 或者进一步明确效益分享型的业务边界, 推进效益分享、融资租赁、PPP项目的专项研究, 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风险, 增强用能单位的积极性。

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财税〔2010〕110号文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节能改造的具体范围、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进行限定的基础上, 建议适度调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范围, 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4.2 加快推进第三方检测和信用体系建设

对《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发改环资〔2008〕704号) 和《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GB/T 28750-2012) 进行修订, 进一步细化节能量计算方法, 明确各个计算方法的适用条件。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机构、业务提供节能量的计算依据, 减少经济纠纷。另外, 应大力推进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 按照《“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要求, 尽快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 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信用体系的建立,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市场投入。

4.3 规范会计核算体系

由于我国除200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企业能源会计核算技术通则》外, 并未出台其他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和行政法规。鉴于国家不太可能就一个具体的行业出台会计核算办法, 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 从行业角度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细则, 从财务管理、税务管理角度明确效益分享型等不同合同能源管理类型的实施边界和核算方法, 明确相应的收入确认、资产确认、资产折旧或摊销、权利转移等的核算方法, 规范会计核算, 降低税务风险。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 对节能服务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辅导, 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序、健康发展。

4.4 加强融资体系建设

从近几年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逐年下降的情况来看, 资金成为限制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融资方法的创新是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从金融体系层面推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增强合同能源管理的造血功能, 提高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产业的活发展力,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整体发展。建议考虑设立合同能源管理专项基金, 按照《“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要求, 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 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有效的融资担保渠道, 增强节能服务公司的造血功能。

摘要:20世纪70年代的能源危机, 促使西方发达国家探索通过节约能源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节能方式。美国率先提出依托于市场机制来促进节约能源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其发展具有明显的自下而上、靠市场驱动的经济特征。20世纪90年代,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 其发展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靠政策驱动的经济特征。这种政策导向型的发展与国外市场导向型的发展具有显著差异, 使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叫好不叫座, 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速呈现逐年递减的状态, 在实际应用中往往成为企业的一种避税手段, 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远远低于政府和市场预期。本文通过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状况的概述, 重点探讨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导向中存在的政策体系、信用体系、检测计量体系、会计核算体系、融资体系等多方面问题。并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 结合《“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行探讨, 从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为形成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行业发展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导向,企业信用

参考文献

[1] 李营, 郭婧娟.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优化研究[J].工程经济, 2017 (10) .

[2] 李大庆, 高红, 辛升.关于加快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能源, 2017 (11) .

[3] 戚仁广.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问题与建议[J].建设科技, 2015 (14) .

我国劳动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铁路作为国有资产,其管理效率的高低,一方面对铁路运营的经济效益产生很大影响,另一方面对我国国有资产的全局发展产生影响。当今,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铁路管理体制慢慢地显现出了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态势。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铁路管理体制的发展及其现状,然后提出了几点关于我国铁路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策略。

[关键词]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经济效率;国有资产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4.071

1 我国铁路行业管理体制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政企不分

如今的管理体制之下,铁道部在我国是政企合一的,它不但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且扮演着企业的角色,管理着我国的铁路网,它不仅是权利主体,又是利益主体,这种权利-利益的双重角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违反了公平竞争的要求。另外,由于铁道部和企业所要实现的目标不一致,铁道部所追求的增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1.2 缺少商业竞争

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是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主要方式之一。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是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分局、铁路局依次对上级单位负责。在这种基本不存在竞争的商业环境之下,铁路企业的工作效率以及员工服务水平都存在一些问题。

1.3 没有体现铁路企业的商品生产者地位

目前,我国铁道部下属的铁路局及其分局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但是却不具备相关的财产权。资源分配,比如:员工人数的变化、融资渠道及其用途、资金转移及其处理等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纵向计划规定的,铁路企业缺乏自主权,如此不利于铁路企业的发展。

2 深化我国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我国的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应该建立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输管理体制以及运营机制。在对我国铁路管理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查阅相关文献,笔者给出了几点有关于铁路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式的建议。

2.1 政府管制职能应该实现独立化、科学化

政府和企业之间权责不清,是对我国铁路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需要对其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明确其管理职能。铁道部对我国铁路行业政策的制定进行管理、监督,在遵守铁路法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其管理职能,但是其不能进行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经营行为。因为铁路行业存在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国家还可以对铁路行业进行合理的扶持,采用经济杠杆对其市场进行管理,但是其管理措施均需要通过科学论证,并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2 深入落实铁路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1922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说明国有企业只有经过进一步改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才能跟得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进一步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指出“促进国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如今国有企业所面临的重大困难还是集中在制度层面上,把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当作国企改革的终极目标,符合我国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2.2.1 规范铁路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必须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投资方、决策方及管理方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各行其责、有序参与、高效运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资金监管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根据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考核、监管制度,增强监管的合理性及时效性。在这方面来看,我国铁道部及其下属铁路企业的职责权限与工作范畴还应该深入细化、区分。

2.2.2 努力追求资本保值增值

健全资产经营、绩效考核制度。不仅考核运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也要考核技术创新绩效指标,并且制定与之相关的资产经营评价体系;不仅考查年度指标,也要重视中长期发展目标;不仅考查铁路企业业务经营、资本运營实绩,也要重视业务经营、资本运营能力,形成资产保值增值的长效机制。2014年6月,铁路部对其下属的,18个铁路局的考核方式及清算方式将发生本质上的变化,会更加重视市场而不是计划,更重视质量而不再仅仅是任务完成的数量,更重视企业未来发展而不是短期的数字变化。

3 结 语

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牵涉面非常广,既要充分认识到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也要认识到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在法律、政策、道义允许的前提下,解决我国铁路行业政企合一、缺乏商业竞争等问题。尽管改革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随着社会体制进一步发展,我国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必然会获得成功。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景艳,刘国良.国有资产管理必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

[2]罗仁坚.铁路体制改革的设想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03(7).

[3][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朱少文,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4]杨斌.日本铁路改革及启示[J].铁道经济研究,2000(2).

我国劳动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对于社区而言,主要是作为地域性社会,它和整体社会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社区在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城市社区的规范化管理已经逐渐的上升到战略性问题方面,因此在对城市社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其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社区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城市社区;管理;问题;对策;分析

目前对于我国经济而言,正在快速的进行发展,传统经济发展中,根据政府作为主导的方式并不适合现如今的社会发展,在此之外随着我国社会快速的发展和社区组织结构体系的完善,使得居民对于社区服务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同时促使了社区的管理要求在逐渐进行改变,对社区的发展以及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当今在城市社区发展的同时,管理体制也是从以往的单位制向着社区制在转变,因此需要重新的建立起基层政权以及社区自治的良好关系。

1 分析社区管理中的问题

1.1 由于管理队伍自身的专业化程度比较低

在对社区进行管理的同时,涉及到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并且具体的事物也是较为烦杂的,专业化程度比较强,这样便需要社区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文化知识,但是,现如今我国的社区管理工作者缺口比较大,并且年龄都普遍较大,他们对相关的工作政策在理解方面并不深入,进而向居民群众在进行宣传和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到位的现象,同时在社区进行管理中,没有合理的去引入相关人才,人员也是缺少着相应编制,导致社区工作的开展受到直接影响。

1.2 由于社区的组织管理法律并不完善

当今针对于我国的城市社区管理工作而言,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并不是十分的完善,同时也是存在职责交叉的情况,导致社区管理十分混乱,有关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此外在政府部门主导之下成立的社区局委员,并没有自主管理的规章制度,因为其职责范围比较模糊,和物业公司以及政府、局委员之间的联动关系以及权力边界并不清晰,导致现如今所执行机构存在着权责不均衡分配等问题。

1.3 由于服务资源存在着不足

目前在我国社区发展的同时,主要是处于在一个初级的发展阶段,同时在整个社区建设中,其组织以及办公条件都是比较差的,社区的服务设施整体上比较简陋甚至缺失,多数的社区居委会以及党群服务中心等办公场所也难以达到国家的标准,社区服务所需的人、财以及物是来自于政府机关单位,然而在实际中,社区的经费并没有完全都列入到政府部门的预算之中,多数的工作因为经费不足被迫停止。

2 提高社区管理对策分析

2.1 转变社区的职能

在社区管理中,对其体制进行改革关键便是需要政府部门和街道办及社区间做好准确的职能定位,保证每一个方面的优势可以得到充分发挥,最终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进行改革的同时,也是需要做到政府和社区相互的分开,把以往属于政府管理的事物全权交付给社区进行自己管理,通过分析我国实际情况,因为城市基层社区管理是根据社区自我管理为主,目前社区则是处于在一种半政府自治的状态下,在实际上,社区也是作为各级政府的基础场所,成为了政府职能管理的“代理点”。所以在社区管理中,需要对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做到社区自治,通过在社区和政府间建立起合作的关系,促进社区自身的职能进行转变,但是需要对以下几点引起重视:一是需要对社区的职能做出准确的定位,明确社区的职能边界,通过法律等相关途径使其形成一种常态化的机制。二是需要对政府的职能进行转变,将其责任主体的职能做出限制性的规定,这样可以减少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减轻社区自身的负担。

2.2 培养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在社区管理中,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是通过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所组成的,所以对于社区的工作人员而言,自身的综合素质对社区的管理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的现实状况是,部分社區工作者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以及综合素质和社会发展对比,存在着比较多的不适应。所以为了保证社区管理日常工作顺利进行,需要打造出一支素质过硬的综合队伍。首先在社区中,需要对人才聘用机制进行完善,并对其职业资质考核制度进行规范;其次便是需要完善社区人才考核教育培训体系,做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从而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培训的长效机制进行完善,从根本上提升社区工作者的总体水平和服务能力。

2.3 对社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在社区进行管理的同时,要想保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前提便是需要提高法律法制的建设,保证社区具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社区进行管理的同时,相关法律并不是很晚完善,因此必须要循循渐进的制定出满足社区管理的法律。一是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社区居委会等法律地位进行确定。二是需要法律规定赋予社区相应的组织权利,保证其职能机制能够应用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三是需要对组织之间的职权范围进行明确,提高其权利的监督力度,保证社区组织开展活动可以有法可依。

3 总结

通过对上述内容分析后得出,在社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逐渐的解决问题,保证其社区的管理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提供健康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参考文献:

[1]李国龙.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6,88(04):6265.

[2]蔡坤华.城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探究[J].商,2015,99(24):67.

[3]卢玉琴.论转型时期城市社区服务的发展[D].南京师范大学,2014.99(08)123129.

我国劳动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中学后勤管理包括物产管理、财务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安全管理等。可见,学校后勤工作是复杂的,在各种纷繁复杂的事务中,只有充分发挥人的力量,才能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以人为本”理念下的中学后勤管理正是要求采用人本化的管理方式,实现中学后勤管理改革创新。

关键词:以人为本;理念;后勤管理

中学后勤管理是运用一定的管理方法和手段,采取一系列特定的管理行为和措施,最大程度地发挥中学人、财、物的功能,以实现后勤工作目标的过程。当前,我国中小学后勤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校园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学校基建和维修、学校食堂和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师生的医疗保障服务、财务管理和后勤人员综合素质教育等等。由此可见,中学后勤工作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进行的,具有教育和经济两重性。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中学后勤工作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已逐步成为一种趋势。中学后勤管理必须与时俱进,增强创新能力,才能适应中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中学发展进行服务。

一、“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或人本管理的“本”是“本位”、“根本”、“目的”的意思,是指以人为本体,以人为根本的管理思想。人本管理就是以人为本体,以人为根本,尊重人的价值,开发人的资源,谋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最终目的的管理。

人本管理的时代涵义包括两个层次:人本管理的第一层次涵义是通过强调人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以及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核心思想,而将资源中的人回归到自然人;第二层次涵义是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活动,追求组织的高效运转而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以此来锻炼人的意志、脑力、智力和体力,通过竞争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达到完善人的意志和品格、提高人的智力、增强人的体力的目的,使人获得超越于生存需要的、更为全面的自由发展,这才是人本管理应有的哲学涵义和理想境界。

二、中学后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后勤管理人性化缺失

中学后勤管理还是沿用改革开放中期的管理模式,后勤管理人性化缺失。后勤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管理人员不足,管理知识弱化,综合素质不高,部分工作职能由教学人员兼职,或由老、弱、病、残职工担任,存在文化素质、生活素养、外表形象欠佳等问题。因而在学校管理层面上不同程度存在着轻后勤管理工作的现象,不重视培训和提高后勤管理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素质。

2.服务理念不强

要树立后勤管理社会化观念,使职工认识到中学后勤社会化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是生产力发展必然引起的结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教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教育事业的不断扩大,过去统包统分式的管理制度显得过于僵化,已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师生的需求。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中学后勤工作就是要满足师生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可见后勤工作之重要。而中学后勤要跟上教育事业的发展,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束缚后勤事业发展的、过于僵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只有加大后勤改革力度,制定出与基础教育事业适应的后勤管理模式,才能促进教育事业这一上层建筑的发展。

3.团队合作能力弱

随着学校后勤管理社会化进程的深入,部分后勤工作由合同工来完成,而这些合同工把养家糊口放在第一位,干任何工作首先考虑的是既得利益,对学生的教育思考得较少,与师生的关系处理上考虑得不多,工作上缺乏主人意识,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三、“以人为本”理念在中学后勤管理改革中的实施

1.柔性的后勤人性化管理

中学后勤要始终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教育人贯穿在管理服务的全过程,体现在管理服务的点点滴滴。当然,要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共建一个优质、文明、温馨、和谐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氛围,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后勤自身队伍建设,推进规范化、标准化、人文化服务,还要将后勤“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体系与学校各育人体系进行有效结合。

2.奉行“服务至上”的理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服务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消费者第一”的思想,把满足师生的需要作为服务工作的中心,以师生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服务工作好坏的标准。第二,鼓励教职工、学生参与后勤服务管理,建设开放性的文化。只有开放的环境,才能有助于建设创造性的文化,才能吸引更多人参加。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搭建职工发展平台,为职工提供发展机会,开发人力资源,挖掘职工潜能,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团队精神,达到职工价值体现与企业蓬勃发展的有机统一。中学后勤企业要组织、引领职工积极投身到校园文化建设之中,充分借助和发挥校园文化的优势以陶冶职工的情操,使职工在中学浓郁的文化氛围中体会到人文关怀,从而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

3.创建和谐的内部人际关系

根据新改革方向,除对现有后勤人员加强力量和教育之外,更要加大对水电暖、校园网络、校园音响等管理的力度,配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新课改明确了要加强学生的实验技能、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的培训。

四、结束语

后勤工作是确保中学基础教育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中学后勤工作是艰辛的;同时,后勤工作也是需要广大师生理解和支持的一项工作。因此,在中学后勤工作中,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树立“友善、和谐、敬业、服从”工作理念,创建和谐的中学后勤,才能达到切实提高后勤保障能力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岩.《论学校后勤管理的基本要素》[J].经营管理者.2009,(4).[2]曹韩.《滇西城乡普通中学创新型后勤管理探讨》[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9).

[3]闫红.《以人为本 提高后勤服务质量》[J].经济师.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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