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月会发言稿
房地产公司月会发言稿(精选2篇)
房地产公司月会发言稿 第1篇
同志们:
根据公司领导集体研究讨论的意见,下面,我对公司四月份及“五一”节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
四月份,公司上下认真开展“解放思想、谋划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围绕落实公司“1357”工作部署和党委“1559”工作规划,克服地面翻浆等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强化经营管理和生产组织,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各项生产经营任务。公司全月实际开钻87口,交井83口,进尺157524米,交井和进尺分别完成月计划的97.65%和126.02%,井身质量合格率和固井质量合格率100%,综合取心收获率99.77%。
四月份,公司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围绕优质高效生产,认真搞好生产组织协调
四月份以来,面对降雨多、地面翻浆、生产任务繁重等诸多困难,前后线各单位团结协作,搞好现场组织和服务保障,保证了钻井生产高效运行。
一是优化生产组织,加快了钻井进度。各钻井队抓住工作量充足的有利契机,齐心协力,奋发大干,想方设法提高打表层、安装封井器等环节的工作效率,钻井生产连创佳绩。4月份,有14支钻井队月进尺达到5000米以上,其中有7支钻井队达到6000米以上。截至目前,有4支钻井队年进尺突破2万米。在采油八厂施工的钻井队,从强化搬家、组织入手,密切工序衔接,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加快生产节奏。
二是强化生产保障,提高了运行效率。钻井前线坚持靠前指挥,组织召开生产动员会、现场会,帮助钻井队及时解决各类问题,确保了钻井生产有序运行。有关部门加强与甲方和协作单位的联系,针对翻浆期特点和甲方要求,协调搞好区块调整,合理部署钻机,密切完井作业、搬迁等各环节的衔接,并顺利完成了3支钻井队从采油七厂到采油八厂的钻机调头任务。土地部门超前做好征地、查路选线等工作,妥善处理工农事务,为钻井生产赢得了主动。装备部门积极组织钻机出厂验收和配套,推进设备定置管理,搞好现场抢修,提高了设备运转效率。综合队克服人员紧张、工作量大等困难,强化车辆服务和物资油料押运,满足了钻井生产需求。
三是加强技术管理,保证了工程质量。技术管理中心和各钻井队严格执行技术措施,进一步提高了钻井工程质量。针对葡南区块地质条件复杂、易喷易漏的实际,认真制定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保证了施工顺利进行。结合区块地层倾角大的实际情况,加强井眼轨迹控制,严格执行定点测斜,确保了一次中靶率。在区块施工中,针对易出现缩径卡钻、断钻具等问题,定期更换大钻具、螺扶等井下工具,减少了复杂的发生。加强钻井液管理,调整钻井液处理方案和配套的预防措施,降低了电测遇阻率。在水平井施工中,提前准备钻井工具,修改完善施工措施,选派技术人员盯井,确保了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进一步强化井控管理,认真执行井控九项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杜绝了井喷事故的发生。
四是严密组织节日生产,确保了顺利施工。为搞好节日生产,公司提前布置节日生产计划,准备土、石粉、油料等生产物资,分6个组对各钻井队进行检查慰问和现场办公,鼓舞了员工士气,解决了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五一”节期间,广大前线员工坚守岗位,积极生产,机关和直属单位部分职工加班加点,搞好生产保障,3天时间实现进尺15077米,组织固表层、油层共19口,整拖7队次,实现了安全平稳运行。
房地产公司月会发言稿 第2篇
某集团公司拥有位于昆明市内一宗土地的使用权, 计划开发一栋综合楼, 用于酒店、集团公司办公自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商业用房, 因集团公司的资金较紧张, 而其子公司 (某房地产公司) 资金充裕, 拟采用如下方案进行开发:在集团公司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 由房地产公司出资建设该综合楼, 项目建成后由房地产公司获得一定年限的经营权, 在此期间集团公司每年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一定的款项, 在经营期结束之后将经营权移交集团公司。该方案涉及到较复杂的税收政策, 是否可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企业综合楼项目涉税分析
(一) 关于项目开发的涉税分析
1. 关于营业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 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规定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 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 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 租赁期满后, 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 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 其营业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综合楼项目开发在营业税方面应适用该政策规定, 即集团公司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公司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集团公司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地产公司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 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 关于企业所得税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没有直接针对综合楼项目此类交易的直接规定, 比较适用的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l号) 规定: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 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 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 (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 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 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 (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 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自的成本。
因此, 在移交综合楼项目时, 集团公司按该项目的市场公允价值扣除支付的现金、土地使用权成本及该环节的税费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类似支付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 , 房地产公司按市场公允价值扣除该项目的成本 (包含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视同销售的相应的视同购置的成本) 和该环节的税费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的规定表面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清楚的, 但实际上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无法操作。因为, 以综合楼项目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金额同时构成昆钢房地产公司转让该项目的计税成本, 陷入了自我循环状态, 致使综合楼项目的计税成本无法确定。
如果按照《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 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对此交易的界定思路来判定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集团公司属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公司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集团公司摊销土地使用权在税前扣除, 在合同约定的综合楼项目移交日确认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公司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 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在综合楼移交日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论如何处理, 由于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属于全资的母子公司关系, 从总体上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成本, 但存在暂时性差异, 增加会计核算的难度。
(二) 综合楼项目建成后由集团公司自用办公部分的涉税分析
如果房地产公司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集团公司收取租金, 房地产公司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如果不收取租金, 可能涉及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营业税额并对企业所得税作特别纳税调整处理。
三、结论和建议
综合楼项目按上述方式开发, 其税务成本太高、企业所得税适用政策规定的不确定并且形成企业所得税暂时性差异, 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 所以应由集团公司自行筹集资金开发。自有资金不足部分通过从房地产公司分配股利来筹集,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分得的股利属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资金仍不能满足开发需要, 尽量从金融企业融资, 避免从关联企业借款。从关联企业借款会存在以下税务问题: (1) 如果不支付利息, 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资金借出方仍然涉及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问题, 且按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额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基础上加5%计算缴纳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 (2) 如果支付利息, 借入资金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受到税法的防止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并且借出资金的关联方将承担营业税及附加, 从总体上增加企业税负。
由于该公司没有、也没有必要专门配比人员管理综合楼项目的开发建设, 需要委托房地产公司代管项目的开发。如果按代建方式处理, 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发生了交易行为, 房地产公司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取得代建收入, 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如果按代建方式处理还应注意以下形式要求: (1) 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立项验收; (2) 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集团公司; (3) 房地产公司不得垫资; (4) 并发过程中的所有发票均开具给集团公司; (5) 有代建协议。否则, 房地产公司从集团公司收到的所有与项目开发有关的款项不论是代建收入还是代收的项目开发款项均需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
房地产公司月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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