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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总结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业; 专项资金; 审计; 对策

农业专项资金是一项重要的资金,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是审计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开展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意义

农业专项资金是党和政府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专项支出,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水利专项资金等。其分配管理的特点一是政策性强,每项资金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安排,有明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二是点多、面广、线长,资金通过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逐级下拨,最后到达用款单位,项目涉及千万家农户。三是实效性强,要求每笔资金都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办好事,造福于民。因此,搞好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决策,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面临的问题

(一)立项、使用及管理中的问题

1.盲目立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一些地方领导受不正确政绩观影响,在农业项目立项上,不能科学、客观地分析当地自然条件、市场实际和项目的效益情况,一味争取资金,盲目申报建设项目。项目资金到位后盲目上马,建成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

2.使用管理不规范。由于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对象大多分布在资源欠发达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基层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政策素质较低,基础工作较差,资金使用和管理普遍不规范。一是现阶段过多的管理环节,造成资金相对分散,使用管理中政出多门,致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先天不足。二是由于农业专项资金具有无偿性,个别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国家专项资金的严肃性,只考虑自身利益、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擅自制定资金管理政策和办法,随意开口子,使农业专项资金不能有效到位,项目不能得到完整有效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三是农业专项资金在投入之初,始终强调的是项目的计划管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过多的管理环节,导致互相掣肘,未按计划进行管理;而且资金在拨付过程中,各种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农业专项资金被任意截留,挤占、挪用于建房购车、弥补行政经费、出借或用于经营、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等。

(二)项目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专项资金不足,是较为普遍的问题。一些贫困和欠发达地区由于自身财力困难,对于应予配套的农业专项资金无法配置。因此,有的采取虚假配套,有的“拆东墙补西墙”进行配套等等。

(三)审计处理力度有限

审计实践说明,审计监督职能确实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当承认,在农业专项资金方面,呈现出年年审计、年年有问题的状况。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有:1.现行法规不完善,相互矛盾,以及各项制度不健全,致使查处问题不得力。2.审计手段局限性大,无法查清和处理一些突出问题。3.审计处理只对事,不对人,导致屡查屡犯现象不断发生。

三、审计对策

(一)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是搞好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基础和前提

由于国家近年来对农业部门投入的专项资金有所增加,为确保这些资金能得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必须坚持以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为重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更好地发挥审计为加强农业基础服务保驾护航的作用。经过多年审计实践,笔者认为专项审计应着重抓好四个环节:1.搞好审前调查。通过审前调查摸清各项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2.制订好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审计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出审计实施方案,做到有的放矢。3.向有关部门下达审前自查通知,了解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情况。4.进行审前培训,提高认识,统一审计方式方法。实践证明,开展审前调查和被审计单位自查及进行审前培训,是贯彻突出重点、节约成本、提高审计质量的一种好做法。

(二)结合实际、上下配合,是搞好农业专项资金的有效途径

农业资金来源渠道多,资金性质复杂,资金运作方式是层层拨付、转拨,如果仅仅停留在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上是不够的,应当顺着资金走向一查到底。这就要求我们结合实际,各级审计机关上下配合,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农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繁多,大多数项目又分布在县一级实施,很多涉及村、户,根据农业资金管理分配权集中在上面而使用和效益情况表现在下面的特点,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自己的重点。省、地两级审计机关主要审查农业资金的管理、分配和调拨情况;县级审计机关不但要检查农业资金的管理、分配和调拨情况,还必须深入到乡、村和农户,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为此各级审计机关的相互协作、配合、信息交流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近年审计实践效果看,实行审前培训,各级审计机关统一认识,明确各自审计重点、任务;熟悉法律法规和科学填报审计报表,做到全省农业审计人员分工明确、任务清晰、责任到人,是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的有效途径。

(三)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是搞好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关键和保证

农业审计工作要根据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促进解决好农业发展中重大的、战略性的、宏观和政策性的问题,要紧紧围绕巩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来确定任务。1.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三农”、支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2.各级审计人员要克服困难,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3.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始终围绕当地政府的工作重点和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审计重点。在审计实践中要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

搞好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要贯彻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查深查透”的精神,各级审计部门要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上下结合、齐心协力,发挥审计的整体作用。同时,加大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避免操作上的盲目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审计目的,确保审计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1] 齐健贻.农业专项资金审计[J].中国审计,2003(12).

[2] 李雅红.扶贫资金效益审计的思考与探索[J].中国审计,2003(8).

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2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3 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4 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5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 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7 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

8 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总结范文第3篇

管理使用自查报告

我办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和乡财政所认真对照2011年度民政专项惠农资金如:救灾资金、城乡低保资金、优抚事业经费、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2011年以来县民政局下拨我办民政专项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到2011年11月底共收到民政局下拨我办民政专项资金壹佰陆拾壹万柒仟玖佰捌拾捌(¥1617988)元整。其中优抚事业费211900元,五保供养金82400元,农村其他社会救济1080元,医疗救助100000元,城市低保金73384元,农村低保金1041264元,孤儿生活补助(2010年)12960元,自然灾害款95000元;资金使用情况:其中优抚事业费296591元(上年结转102028元),五保供养金70200元,农村其他社会救济1080元,城市低保金73384元,农村低保金1041264元,孤儿生活补助(2010年)12960元,自然灾害款95000元。

二、主要做法

1.乡社会事务办和财政所在认真如实填写表册的基础上,还逐项对照政策规定进行了一一自查,在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不良情况和行为。

2.在资金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财经管理的有关要求,由我办对照上级审批的人数、金额拟定花名册,交由乡财政所报用款计划,返回我办后上报乡财政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再由财政所开具转移支付交小水信用社通过一卡通兑现到农户手中,确保资金安全,足额发放。

3.在拟定受益名单时,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由我办审核无异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再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对象,确保了受助对象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存在问题

1、由于人员不够,有时资金发放不及时,导致以上人员领款推迟。

2、由于所有资金都是通过信用社一卡通发放,导致农户账户上的民政资金款项上与我办表册的款项不一致,如抚恤金农户账户上为农村低保的现象极为突出,导致给对象造成误会。

3.因我乡部分农村老年人没有一折通,按信用社规定必须用身份证才能办卡,导致工作被动,不能及时发放。

4.从我乡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看,是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由信用社发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时公平、公正、公开的。

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总结范文第4篇

摘 要:通过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现存问题的分析,研究并构建起一个合理有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阐述了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步骤以及具体指标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和权重。该评价体系采用通用指标(共性指标)与专用指标(个性指标)相结合,从财政专项资金的流程阶段、资金流动过程等方面设立相关指标,并从评价目标(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指标属性(定量与定性)进行分级分类设置并赋予相关权重分值,从而构建了多维度多层次的立体式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关键词:国家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当今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已成为了现代政府审计工作发展的核心和主流趋势。由于财政专项资金涉及的领域十分宽泛且情况复杂多变,因此,绩效审计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方面的应用还不够成熟。具体体现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不明,审计不到位;绩效审计涉及层面单一,审计不健全;缺乏规范体系,审计无章可循;审计技术方法落后,未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审计评价指标不合理,缺乏科学审计评价体系。[1-7]因此,深入研究和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是我国国家审计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问题

我国现存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在框架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出现了多重标准和不同指标的评价体系,从而无法得到规范,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仍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和有待改进之处。[8-12]

(一)随意性大,评价体系设置不统一

我国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时一直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审计部门只能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指标或专项资金设立时的可行性报告,主观性地选取适当的审计评价指标来评价,主观判断性非常强,有较大的随意性,使得审计结果不正确且不可靠。

(二)偏向性强,评价指标设置不完整

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逐步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标准,但这些评价标准并不完整,带有一定的偏向性。审计评价指标中未涉及专项资金设立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未涉及决策过程合理性评价;未涉及资金分配合理性;缺失过程跟踪审计评价;未涉及政策执行方面的审计;有关效果性评价指标设置太少。

(三)适用性弱,评价指标结构不合理

指标体系结构较为单一、无层次,定量定性指标比例失调,定量评价内容相对明确且具体细化,而定性评价指标相对不足且各项指标的界定比较宽泛和笼统,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中定性评价不足,准确性差。

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研究和构建

通过对国内外现有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文献的研究,结合我国多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例的分析,总结归纳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步骤如下。

(一)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针对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完善现有评价指标并将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科学、统一、有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需要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公正性与效率性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具有公平性,对于各个领域的不同项目需要综合考虑其重要程度、社会影响程度以及社会效益,在公平公正情况下进行设立和分配,确保各领域项目能可持续开展。

2.“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三合一原则

绩效审计的核心是对项目的3E(Economic-经济性,Efficient-效率性,Effective-效果性)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进行评价时,要始终贯彻这三个目标,不能顾此失彼,需要针对这三个目标分别设置合适的指标,使评价体系全面、有效、科学。

3. 通用性和针对性相结合原则

由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涉及众多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具有多样性,每一类支出都有其特殊性和需要重点关注的效益。因此,在设置评价指标时要考虑评价指标的通用性和兼容性,扩大指标使用的范围,同时,还要关注个别个性指标的针对性设置。

4.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

定性指标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各方面效益作出定性分析,而定量指标一般为财务性指标,作为客观依据判断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因此,仅有细化的定量指标是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定性指标,将非财务数据与财务数据放在一起作出定性分析。

5.评价指标实际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指标的设定标准越细化,评价结果也会更加准确,但要注意这些评价指标的实际可操作性。有些数据和结果操作性不强,获取存在难度,或是获取成本高,很难在实际应用中有效发挥作用。

(二)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构建步骤

1.充分分析和理解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三大根本性目标

对于经济性审计的评价在于确定是否已经将审计项目的成本控制在了最低水平,这主要由投入要素的成本来确定。对于效率性审计的评价在于对各种类型资源的使用效率的评价,审计是否已经将人力资源、财力和其他资源的使用效率考虑在内,并对此作出评价,这需要关注投入产出之间的关系。效果性审计的评价则在于关注被审计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所取得的成绩是否达到了一开始所预期的目标,评价指标设置时应该充分将项目的产出、中期结果和终期影响与设立项目之初预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效果性审计还可以分出两个标准:环境性(Environment)和公平性(Equitable),即关注并评价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在生态环境效益和合理分配方面做得如何。因此,也就是绩效评价目标由3E(Economic-經济性,Efficient-效率性,Effective-效果性)可拓展为5E(Economic-经济性,Efficient-效率性,Effective-效果性,Environment-环境性,Equitable-公平性)

2.充分考虑财政专项资金的运转流程和各个环节

在财政项目的设立过程、立项过程、运作过程以及完成过程四个阶段分别设置评价指标,与此同时,对每一个阶段都有重点地从上述五个绩效目标5E角度来设置评价指标。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运动过程构建思路设置评价指标过程中,将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充分考虑进去,充分综合利用财务数据和一些非财务数据作为评价依据。

3.充分遵循兼容性和针对性相结合原则

在设置评价指标时需要针对“专项”这一重点,分别设置适用性较强、使用范围较广的通用指标和具有强烈针对性和更细化的个性指标。设置共性通用指标也需要按照整个财政专项资金流动过程来划分。在项目之初,即专项资金的设立阶段和立项阶段,应该主要侧重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在专项资金项目运作过程中,侧重于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效率的审计,与此同时,也需要注意不断跟进来自被审项目相关人员的反馈,及时更新审计结果并作出评价;在专项资金项目的完成阶段注重对项目运行效果(包括环境性在内)进行审计评价。而对于自始至终贯穿的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活动,在经济性目标上进行评价指标设置。

4.全方位地考虑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层次性

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从概括到细化,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提供不同的评价依据,反映在整个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过程不同层面的具体问题。

(三)评价指标设置与评价体系构建

根据上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和步骤并参考现有审计绩效评价指标,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作出如下具体设置示范。

1.通用评价指标体系

按财政专项资金流动过程,围绕五大绩效目标设置绩效审计的通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见表1。

2.基本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流动过程,结合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设置含有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具体见表2。

3.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框架

充分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的“专项”特点,为不同项目设置通用指标和分类指标并且针对性地设置指标权重,形成具有针对性和兼顾性的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绩效审计评价体系。详细见表3。

在构建好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列出所有绩效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去除不可操作性指标,进一步增设个性指标,需要注意环境性的审计和公平性的审计以及它们各自的评价权重;要特别关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立项过程审计中评价指标的设置充分性、合理性以及跟踪审计过程的评价指标的设置充分性;需要随时随地关注时代变化下新的理论、新的方法以及新的技术,以便及时而有效地运用到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设置中去。

三、结语

通过以上研究,提出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解决了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准确、实用,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审计力度更大,审计结果更加有力,审计效果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 王志刚. 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研究[J]. 北京社会科学,2013(2):103-107.

[2] 姜海波. 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与难点分析[J]. 审计广角,2015(4):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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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会金. 国外政府绩效审计评析与我国绩效审计战略 [J]. 会计研究,2010(5):75-82

[6] 刘爱松. 系统导向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逻辑解析 [J]. 审计与鉴证业务,2011(7):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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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周亚荣,廖洪. 政府部门绩效审计评价_基于预算的视角[J]. 经济管理,2007(22):69-73.

[12] 房伟. 论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J]. 财经纵览,2015(4):137.

Key words: government audit; special fiscal funds; performance audit; evaluation system

責任编辑 晓 潭

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胁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

第三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 ,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 的基础上, 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 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

第四条扶贫项目实行 “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 镇)审 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坚持谁审批 、谁负责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 、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扶贫移 民、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林 、残联部门等负责项目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 。

第二章

资金支出方向、范围与项目前期准备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 、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固有贫困林场扶贫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 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 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项目。

教育(“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预 算渠道安排,不得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七条扶贫资金按照上级关于《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 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将 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 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和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 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 制定计划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扶贫移民局。

第十条县扶贫移民局依据本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各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 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 审批。

第十二条县扶贫移民局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 达到县的 30 日内,根据资金规模 ,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扶贫 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脱贫攻 坚政策;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脱 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十四条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的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应士报省、市扶贫移民、财政部门备

案。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 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 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三)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 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县、乡、村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一)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 60 日内,对资金安排等 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 20 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 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期内,若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

要求或有异议的反映,县扶贫移民局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 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或脱 贫攻坚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移民部门。

同时,须将县级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扶贫移民和财政 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 人民 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 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 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 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除有 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 60 日以上不开工

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民族 宗教等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产业、新村、能力、生态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使用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 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 大户实施。县扶贫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和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 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 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扶贫移民局统一聘请。

第二十七条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 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 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护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 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 验合格后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扶贫移民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后应 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 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 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 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 “谁受益、谁管护” 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 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县扶贫移民部门在同 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 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 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

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 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 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 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三十四条扶贫移民部门要对扶贫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 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

第三十五条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县扶贫移 民部门每季度末向市扶贫移民局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 15 日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市扶贫移民局上报本地 上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则 第三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 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 、归档。县扶贫移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总结范文第6篇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案例: 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项目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臵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项目单位与其

2 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挪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六)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

(七)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项目管理单位计提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照一定分摊方法,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能简单地按比例直接提取。审计发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的情况。计提的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计提比例一般为5%,个别单位甚至达到20%以上。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级预算单位对于其所属的预算单位还具有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职能,对其所属单位有拨款关系。上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应按照预算和具体拨款计划及时下拨,切实保障所

3 属单位各项事业和工作的正常运行。所谓的及时下拨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属于滞留财政资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要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 常见的问题是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对于专项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和具体情况及时拨款,滞留财政资金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在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结账,编报决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清理、核对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开支对象和开支事项两方面;开支标准是对支出事项资金数目的限制,也是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管理

4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

(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财政项目资金转入所属单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应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五、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者提前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一条:行政

5 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六、在往来中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七、将项目资金转至非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算(体外循环)

1、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账户支付专项资金,造成项目资金体外循环。

2、项目实施单位向非项目实施、协作单位支付专项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第9号)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八、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办理定期储蓄

部分项目单位为了便于随意支配资金,逃避有效监管,进行公款私存活动。

定性依据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定性依据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7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九、执行财政专项后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有关规定管理 1.购臵固定资产未实现政府采购; 2.固定资产未入账;

2.固定资产转拨未办理拨付手续。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未设立专账管理。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始凭证等附件不齐全不规范。用以前票据、往来票据、白条等不合规票据报账。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支付大额现金。部分项目单位违规使用大额现金拨付项目资金或进行结算,项目资金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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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总结范文第1篇【关键词】 农业; 专项资金; 审计; 对策农业专项资金是一项重要的资金,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发挥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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