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业务流程范文
危险废物转移业务流程范文第1篇
为规范医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废物分类方法
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日常生活用品;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视为感染性废物。
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
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二、医疗废物分类放臵要求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臵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损伤性废物放臵利器盒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臵;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臵;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利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1.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医疗废物包装要求
1.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2.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3.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在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标出类别等。
四、医疗废物运送贮存要求
1.医疗废物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2.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
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5.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6.收集的医疗废物放在暂时贮存点内,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五、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8.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运送车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9.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六、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要求
1.医疗废物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科室)、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双方签名等项目。
2.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
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1.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臵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水靴、手套、口罩等。
2.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3.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
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八、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和意外事故紧急处理预案
1.成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紧急处理小组”由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兼职。
2.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院感染办-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3.确定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5.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6.采取适当的安全处臵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
他无害化处臵,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7.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8.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9.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10.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11.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要求
1.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4.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臵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危险废物转移业务流程范文第2篇
环发〔2009〕22号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此件业经发展改革委穆虹会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按照我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截至2008年底,已有130余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建成。为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二、我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我部审批。各级竣工验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各单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项目完成国家复核与批复的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所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单项验收已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允许投入正式经营,并视同不按期完成建设规划,对地方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在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工程验收中,应将二噁英监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验收中,应将填埋场的施工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详见附件)执行。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我部或各地方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严重超批复概算、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缴违规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存在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试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危废 规划 管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一、为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供《规划》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参考。
二、本办法所指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成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经试运行,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单项验收)、安全卫生、消防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后,投入正式使用前,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投入正式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竣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三、环境保护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四、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包括环评和可研的批复、技术复核报告、资金下达计划、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各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文本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的建设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五、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进行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六、各单位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建有焚烧设施的,试运行申请应包括试焚烧计划等内容。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接到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申请批复,批准其试运行期限、试运行期间收集范围和处置种类。申请批复应同时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法人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现场重点检查主体工程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复核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联动试车结果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有效、是否与相应环保主管部门联网,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贮存能力,以及应急管理制度、应急设施是否健全到位,涉及生产安全的安全、消防等单项验收是否已完成。
八、试运行期间,法人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对于运行性能良好的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采用环境保护单项验收监测数据。
九、自获得试运行批准之日起算,试运行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结束时确保所有专项验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十、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1个月内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等申请文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法人单位同时还应申请延长试运行期。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符合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情况正常。其中,焚烧系统应有三次以上在设计工况下连续72小时稳定运行的工艺运行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其他处理系统应有两次以上运行工艺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充分证明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满足设施运行所需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以及安全、环保要求;
(五)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
(七)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通过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查,通过审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运行管理部门和人员已落实到位;
(十一)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结果符合条件。
十三、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竣工总结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一;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意见,工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二;
(四)试运行报告(附工艺运行记录、试焚烧报告、环境监测记录);
(五)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意见;
(六)工程档案资料目录(包括各项招投标资料、监理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
(七)竣工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审查、审计报告;
(八)批准、备案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供应证明(协议)等。
十四、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四份,分别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两份。工程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自提交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十五、竣工验收部门应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具备与验收内容相应的专业背景知识和经验。与项目建设和运行相关的人员均应回避。
十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及主要设备供货单位、水文地质勘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等应参加并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参加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十七、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根据上报的申请文件明确竣工验收程序、日程安排、人员分工,确定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重点和方法。
十八、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度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重点对技术复核和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的执行情况,工程施工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招投标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行业工程技术规范执行的符合性,工程建设质量和功能的有效性,国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法人单位、施工、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核查。对试运行和单项验收中发现的影响项目运行的严重设计问题,也可以作为重点验收内容。
十九、焚烧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试焚烧过程记录和评估情况;工艺操作参数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运行规定,自动控制系统是否稳定、有效,尾气处理系统能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能否有效运行,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是否安全贮存;应急处理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等。
安全填埋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废物稳定化/固化是否已建立有效的配比测试工作制度;工程建设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水文地质勘察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实;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有效;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是否齐全、完整和规范;防渗系统材料是否有质检合格证明材料,工程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渗层铺设完整性等。
二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竣工验收不能通过:
(一)各建设内容与国债批准文件、技术复核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内容较大出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不符,项目有较严重的缺陷或问题,致使主体工程和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无法保证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实现;
(三)不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设备和材料供货质量差,不能满足工程运行需要;
(四)未按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施工;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的工作记录遗漏较多,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六)运营管理保障措施和应急设施不健全,直接影响设施安全运行;
(七)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未完成,安全防护距离内仍有居民或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八)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有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排放不达标等情况发生且尚未解决。
二十一、竣工验收应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组成;听取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核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分组讨论和进一步审查资料;汇总分组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宣布竣工验收意见。
二十二、竣工验收意见分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两种情况。竣工验收委员会中的专家对其专家意见负责。竣工验收部门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决定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三、对建议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将会议材料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推荐通过但仍然留存的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竣工验收部门收到法人单位的整改报告并审查通过后,对建议通过的项目作出批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二十四、对建议不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向法人单位充分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报竣工验收部门。法人单位应落实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报告。整改工作直至满足要求后,按程序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二十五、根据整改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报告,竣工验收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现场验收。重新组织现场验收、审查整改报告时,应邀请原竣工验收委员会中持否定意见的主要专家参加。
二十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二十七、竣工验收完成后,法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八、法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附:1.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业务流程范文第3篇
一、整治内容
(一)排查汽车维修企业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企业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规范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汽修所)
(二)核实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的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以及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规定,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责任单位:运管处、海事处)
(三)对危险废物运输船舶和车辆开展常态化检查,在跨市界的重点航道、重点收费站设立综合检查站,对其他码头和收费站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运。
(责任单位:运管处、海事处)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
重点整治企业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责任单位:运管处、航道处)
二、时序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范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或计划,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9月)
1.排查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汽车维修行业的排查和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核实工作。
2.整治阶段。督促经排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限期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12月)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督查,督促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
各单位要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排查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要狠抓方案落实,倒排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建立销号制度,督促问题企业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做到整治彻底,不留隐患。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短期不能整治到位的,要尽快制定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构建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推进形成长效机制,争取运行经费保障检查站点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开展,有效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
(三)及时上报信息。
各单位要于6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计划)的贯彻部署安排;整治期间(6月至9月)每月2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危险废物转移业务流程范文第4篇
一、整治内容
(一)排查汽车维修企业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企业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规范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汽修所)
(二)核实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的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以及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规定,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责任单位:运管处、海事处)
(三)对危险废物运输船舶和车辆开展常态化检查,在跨市界的重点航道、重点收费站设立综合检查站,对其他码头和收费站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运。
(责任单位:运管处、海事处)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
重点整治企业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责任单位:运管处、航道处)
二、时序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范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或计划,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9月)
1.排查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汽车维修行业的排查和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核实工作。
2.整治阶段。督促经排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限期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12月)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督查,督促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
各单位要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排查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要狠抓方案落实,倒排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建立销号制度,督促问题企业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做到整治彻底,不留隐患。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短期不能整治到位的,要尽快制定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构建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推进形成长效机制,争取运行经费保障检查站点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开展,有效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
(三)及时上报信息。
各单位要于6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计划)的贯彻部署安排;整治期间(6月至9月)每月2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危险废物转移业务流程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五)《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
(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八)《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
(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1.管理部 组长: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①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②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③审查、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④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部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危险废物管理部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领导各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①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② 全面了解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③ 审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⑥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3.管理成员职责:
具体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整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与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联络转移工作。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危险废物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和综合利用具体情况,建立建全档案、台帐。组织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定期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参与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计划、应急演练方案、操作规程等文件。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现场专职人员职责:
①负责将外来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利用场所,并登记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档案。
②落实危险废物接收、利用、贮存的种类、数量,协助运输单位装卸事宜。 ④ 危险废物储存点的日常检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识。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⑤ 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及处理台账的记录。 ⑥ 落实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 1、后勤部 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负责按各责任单位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核实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合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2、保安部
负责运输危险废弃物车辆进出入管理与登记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通过全厂监控系统实时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保护、车辆管理和人员的疏散工作。
三、标识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危险废物的标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要求。
四、管理计划制度 1.每年1月之前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根据危险废物收集、产生、贮存、转移台账汇总的公司的危险废物情况,总结上危险管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的整改措施。按照省固废中心的要求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公司危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交区环保局备案。
五、申报登记制度
1. 公司接收、库存,以及危废利用过程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
2.每年年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计整年接收量,如实填写固废申报登记表并交至区环保局。
六、分类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分类,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一)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
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
(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流程
(一)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二)安全环保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对危险废物回收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包括审查“四证”,即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其处置工艺进行审查后,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三)财务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定危险废物回收处置费用,核定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外销价格。
(四)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五)无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六)安全环保部在地方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七)产生(回收)单位核对危险废物出厂数量,及时统计、汇总,按月报送安全环保部。
(八)固体废弃物处置(理)后,由产生单位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置台帐》。
第八条
公司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按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第九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和处置。
第十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乱存乱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倒放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地。
第十一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二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括该类废钢铁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公司相关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制订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酌情扣责任单位2000-10000元/次。
(一)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无台帐,现场收集和贮存无标识,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处理危险废物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处置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处置的。
(五)擅自停运或者闲置危险废物处理装置、设备的。
(六)在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责任者,扣责任单位5000-20000元/次,扣直接责任者500-1000元/次,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业务流程范文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为探索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台账模式,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特制订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指引。
二、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一)原则
1、既要掌控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废物不非法流失,同时,又经济可行,不过度增加企业和操作人员的负担。
2、与生产记录相结合。本指引所附各项表格均供参考,各产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精简。
(二)产生单位工作内容
1、前期准备工作
1)对危险废物产生源进行分析。如生产工艺过程产生;事故(如泄漏)产生(包括溢出的污染物及清洁被污染设备过程产生的废物);设备检修、清库等过程产生;等。 2)确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在企业内部给每类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根据《固体法》第八十八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当自行鉴别或委托专业机构(如环境监测站、科研院所等)做危险特性鉴别。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和规范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此项工作是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基础。有关表格样式见附一。相关表格一般应分别留存于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
3)为防范事故风险并计量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应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及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场所予以规范。如选用合适的贮存容器,并张贴有关危险废物的标识等。
2、分析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流程 危险废物管理流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1个环节
①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内部自行利用或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废物利用处置部门)。
②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委托或提供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2)2个环节
③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废物贮存库/场(废物贮存部门)内部自行利用或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废物利用处置部门)。
④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废物贮存库/场(废物贮存部门)委托或提供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3)3个及以上环节
⑤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第1临时收集点第n临时收集点废物贮存库/场(废物贮存部门)内部自行利用或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废物利用处置部门)。
⑥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第1临时收集点第n临时收集点废物贮存库/场(废物贮存部门)委托或提供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4)其他情形
比如:产生后采用管道运输至贮存场所或直接外运;等。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步骤如下:
1)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机制(有关上述第③、④危险废物管理流程的记录表样式见附二)。
一般情况下,产生单位可采用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的方式,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对需要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管理。
对于危险废物产生频繁,每批均予进行记录负担过重的情形,如果从废物产生部门到贮存库/场的过程可以控制,有效防止废物非法流失,则在产生环节可简化或不予以记录。
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可以按重量、体积、袋或桶的方式记录危险废物数量。危险废物转移出产生单位时或在产生单位内部利用处置时,原则上要求称重。
2)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形成报表。
报表(样式见附三)应当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反映其产生情况以及库存情况。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反映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与提供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
相应记录表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
3)汇总危险废物台账报表,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利用处置合同等,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台账。
(三)实施与保障
危险废物台账制度的实施涉及产生单位内部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
产生单位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建立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账管理员)汇总。
危险废物转移业务流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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