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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合作合同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OEM合作合同(精选6篇)

OEM合作合同 第1篇

OEM 合 作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客户代码: 甲方业务承办人: 签订日期:

目 录

第一条:总则和定义 第二条:商标

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检验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知识产权 第六条:模具与订货 第七条:产品交付 第八条:付款方式 第九条:合同终止 第十条: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保密 第十二条:违约

第十三条:法律与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在年月日签订:

甲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和资格完备,主营业地位于的法人公司。

乙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及有效存续和资格完备的法人公司,法定地址为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双方为共同的发展,达成如下合作合同: 第一条:总则和定义 1.1 定义:

1.1.1 合作产品: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客户要求设计研发生产的 产品(详见产品附件);

1.1.2 OEM合作方式: 甲方以OEM方式销售合作产品,乙方采用OEM方式研发生产并提供合作产品,合作产品的商标由甲方授权。甲方授权乙方在产品或产品的载体上印制甲方名称和商标;

1.1.3 订单:指甲方出具的用于向乙方订购特定产品的正式文件。

1.2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在约定的终止情况发生时可提前终止。第二条:商标

2.1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产品上使用乙方名称和商标。2.2 乙方按双方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甲方提供的名称和商标。2.3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名称和商标等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2.4 甲方应当将相应的商标、商标 LOGO设计以及其他相关的商标或设计提供给乙方。

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检验

3.1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乙方的工厂标准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标准。如果产品的质量责任是由甲方的指示造成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2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货物,并应在验货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不符约定的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此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产品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承诺,不会将所获悉的甲方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如果乙方违反其承诺,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立刻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以及承担违约金100万人民币。

4.2 乙方进一步承诺,不拆解产品或者仿冒产品。如果乙方违反其承诺,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立刻终止本合同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并承担违约金100万人民币。

4.3 甲方保证,OEM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或商业秘密。

4.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或第三方。

4.5 乙方自行负责就OEM产品向相关政府机关或认证机构申请规定的行业证书的申请和费用。第五条:知识产权

5.1 合作产品中的商标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因商标产生的侵权责任及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5.2 合作产品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或者双方事先协定各种权利归属。

5.3 甲方应保证,任何第三方不会根据工业产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就交付的产品提出任何权利或者主张。如果该等权利或者主张的产生,系由于乙方遵照甲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进行生产,则乙方对该等权利或主张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4 甲方应将其顾客或第三方提出的关于交付的货物或涉及货物的知识产权的索赔即时通知乙方。第六条:模具和订货 6.1模具

6.1.1乙方同意为甲方制作OEM产品相关模具,甲方提供模具设计所需图纸资料包括产品图并承担模具制作费用。

6.1.2乙方在模具设计图纸完成时,及时通知甲方确认,甲方须在2天内审核完毕并书面确认。

6.1.3若因甲方设计提供的模具图纸有误,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交期顺延。

6.1.4 因乙方设计或使用原因造成模具更改或损坏,乙方提供维修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1.5 因甲方需要更改结构,甲方应支付产生的改模费用。6.2订货

6.2.1 对于每一单合作产品的订货,甲方向乙方发出订单,订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价格、数量、装运方式、保险和付款方式等。对订单内容,乙方在 2个工作日内表示接受或拒绝或要求变更。6.2.2 在乙方接受订单后,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订单,若需变更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因乙方变更或取消订单产生的备料、库存等应由乙方负责。

6.2.3 OEM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价格等相关资料与信息应以双方确认之产品清单和价格表、物料清单价格表为准。

6.2.4 在双方共同确认协议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供货时间等因素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可以直接采购部分原材料或零部件并提供给乙方。

第七条:产品交付

7.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指定地址交货。追加或变更交付地点时,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决定。自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时起,产品的风险转移至甲方。

7.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具体包装方式交付产品。如甲方未提出该等具体包装方式,产品应以通常的方式进行包装。

7.3 自乙方收到全部货款之日起,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无论货物被装运和风险的移转,在甲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该货款连同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之前,乙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第八条:付款方式 8.1 模具费用支付方式:

8.2 双方以人民币结算订货货款,每月月底结算,月结30天;甲方按月结日付款给甲方。

8.3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须以未付款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两倍向乙方计付利息。第九条:合同终止

9.1 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照第14.10条(合同期限的续展)的规定续约。9.2 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可通过书面合同随时终止本合同。

9.3 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通知方”)可随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9.3.1 对方违反本合同项下某一主要义务,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且未在通知方根据12.1条(违约救济)规定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内对违约予以补救;

9.3.2 对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9.3.3 不可抗力(如下文所定义)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三(3)个月,且双方无法按照第10.2条(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达成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 定义:“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的无法预见并且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该事件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地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或者其适用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中通常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10.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0.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10.2.2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10.2.3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第十一条:保密

11.1 本合同订立前以及在本合同期间,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对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随后5年间,接受方必须: 11.1.1 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11.1.2 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11.1.3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的雇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合同,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序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

11.2 上述第11.1条的条款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1.2.1 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11.2.2 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或者 11.2.3 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11.2.4 每一方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该方(以及该方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其他雇员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1.3 本合同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受方应(1)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 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印件),并且(2)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第十二条:违约 12.1 违约救济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某项主要义务,则对方(“受损害方”)除享有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可选择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2.1.1 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予以补救;并且12.1.2 如果违约方未在该书面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内予以补救,则受损害方除可依第九条规定终止合同或诉诸法律,还可就违约引起的可以预见的直接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三条:法律与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或者违反、终止或者无效)引起或者与其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者索赔(统称“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六十(6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华南分会在甲方所在地仲裁。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14.1 合同内容保密: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保密,只有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有关证券市场规定须披露或为获得出口许可证须披露的情况下)方可向有关方披露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合同或双方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或发布宣传或新闻稿。

14.2 通知: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英文制作,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对方,同时通过及时发送或递交给相应一方的专递信函(并且有回执)予以确认收到通知或往来函件的日期,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经专递信函服务提供者确认的递交日如果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为发出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发送至以下地址,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为止。

14.3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在到期日之前一方授权代表至少提前六十(60)天发出书面通知,另一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本合同期限续展一年。14.4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认真审阅全部内容后签字、盖章生效。签字盖章后甲方主管和监管部门各存一份,乙方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协议相关附件依据本协议而生效,具体列表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OEM合作合同 第2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化妆品OEM业务合作,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业务合作内容

乙方为甲方联系中国大陆厂商为其提供化妆品OEM业务。

第三条、业务价款及结算方式

1、甲方在每个月25号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的劳务报酬。

2、甲方每月制定的劳务报酬以无底薪高提成的奖金计算方式,具体情况为:订单利润的30%,作为乙方团队的提成奖金;具体分配方式为:业务经理提成为总订单利润的10%,业务员为订单利润的20%(如果乙方团队经理个人接单,仅享受订单利润的20%)。

3、如需调整劳务报酬,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经书面通知,各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在一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一方立即停止业务合作事务。

第五条、双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双方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六条、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OEM合作合同 第3篇

初看时, 似乎前述事件与苹果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然而, 这份由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提出的报告指出, 这些公司正是贴牌生产中受苹果委托的生产方, 均是苹果公司供应链条的重要环节。

所以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贴牌生产?贴牌生产方式中的苹果公司与其生产商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一、贴牌生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贴牌生产, 也称为定牌生产, 俗称“贴牌”, 由于其英文表述为Original Equipment/Entrusted Manufacture (译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或原产地委托加工) , 因此简称为OEM。基本含义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 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 控制销售渠道, 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之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 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OEM, 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EM厂商, 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OEM产品。可见, 贴牌生产属于加工贸易中的“代工生产”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2]

根据OEM的概念, 贴牌生产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OEM的主体为OEM厂商, 即承接加工任务的原产品制造商, 和委托OEM厂商加工产品的品牌及市场的所有者。OEM厂商生产出来的产品成为OEM产品。OEM厂商和OEM品牌所有者分别为委托方与受委托方。

2.品牌及市场的所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 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OEM厂商生产、加工, 并允许在OEM产品上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在OEM模式的生产制造和贸易过程中, 品牌及市场的所有者和OEM厂商通过缔结合法合同的方式, 均可以获取所应享有的权利, 获得各自的利润和价值, 均应该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3.双方当事人都同为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同行业中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OEM产品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级别和关注度随着OEM产品的种类和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越是高新技术行业的产品越是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3]

二、贴牌生产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 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OEM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对OEM产品的买卖关系, 这种买卖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关系, 而是OEM委托方在OEM厂商完成代工生产之后, 以低价购入OEM产品所构成的法律关系。

(二) 双方存在合作关系

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紧密联系、互相依赖、不可分割。对于原产品制造商来讲, 由于自己在市场力、品牌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较为有限, 不能大批量地销售自产产品, 而通过OEM方式, 按照品牌商要求生产出的产品再贴上品牌商的商标后, 就可以大量销售。对于品牌商来讲, 对开发成本高、周期长而又淘汰更新快的产品根本无需自行投入生产, 利用自己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仍可从事该类产品的商业行为, 以获得利润。这种互补性的合作关系对双方都非常有利。另外, 品牌商并非最终的消费者, 它仅是将原产品制造商的产品进行再包装后, 卖与消费者。

这样的合作关系, 使得双方还要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或售后服务等环节的合作中, 共同解决消费者在购买该类产品后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

(三) 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章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付给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据此, 可以将要求他人完成加工生产, 给付加工费的品牌商看作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相应地, 按照品牌商的要求, 交付OEM产品, 并获取加工费的制造商就是承揽人。[5]

但是承揽合同也只是OEM中承揽加工产品的表现形式, 并不能完全覆盖OEM的所有法律关系。

(四) 双方存在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

在OEM的加工过程中, 还涉及到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这属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范畴。OEM委托方是许可方, OEM厂商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委托代理人。[6]

由上文分析可知, 苹果公司与其供应商存在OEM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合作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及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

三、贴牌生产中存在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及法律分析

由于我国在技术上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 且有劳动力价格低廉这一优势, 以外方为委托人提供技术, 中方为受托人加工生产产品的贴牌生产模式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逐渐盛行。然而, 这一模式除了给合作双方带来各自巨大收益的同时, 也存在着很多严峻的问题, 这些问题长期游离于法律的规制之外, 对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有关苹果公司及其供应商的争议就是眼前最好的例证, 说明在这一领域,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日渐突出不容忽视。

但是从该报告中, 我们可以看出, 苹果公司的这条庞大供应链是保密的, 这使得旁人无法判断苹果是否实践了其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出的承诺, 仅有苹果公司自己发布的报告显然缺乏说服力。

由此引出的问题:第一, 在法律上, 苹果公司的这条供应链, 即与苹果有贴牌生产合作关系的上游供应商, 是否有权利保密?第二, 如果上游的供应商违背了环境、职工权益保护等的社会承诺, 苹果是否有责任?依据何在?

首先, 针对第一个问题, 供应链是否有权保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

能够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一是秘密性, 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实用性, 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三是保密性, 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8]

根据上述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虽然采取了保密措施, 但苹果供应链既不属于技术信息, 也不是经营信息, 因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2.在民法上, 有“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 贴牌生产的双方似乎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 签订保密协议, 以法律合同的形式维持其供应链的秘密性。但在此, 由于供应商的行为已经“涉及到污染及他人的人身损害责任”, [9]再不是单纯只由民法所调整的范围, 它已经涉及到国家、集体的利益, 他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 由于其所要保密的内容已经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 此时, 苹果公司完全没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维持其供应链的不公开。

其次, 针对第二个问题, 当上游供应商违背了环境、职工权益保护等的社会承诺, 苹果是否有责任?依据何在?

(1) 由文章开头论述的OEM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的内容, 我们已知:苹果公司与其供应商之间有OEM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合作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及商标使用许可等法律关系。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看OEM的定义及特征, 可以发现, 在苹果的整个贴牌生产中每一种关系又都与那些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标准形式有很大不同。

首先, 苹果公司不是普通的买方, 它与供应商的买卖关系只是整个OEM合作中的一环。而且在此买卖关系中, 苹果作为拥有核心技术与理念的品牌商, 有绝对的优势主导作为供应商的生产方, 这与买卖合同中强调双方具有平等地位的原则有很大区别。

其次, “苹果公司是典型的品牌输出企业, 负责创意和设计, 产品制造由供应商提供。”[10]因而一件完整的OEM产品只有在双方的紧密合作中才能完成。在此, 供应商的生产供货行为成了苹果整个生产销售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 离开供应合作关系, 苹果便不可能单独运营。就好像, 在一间传统的普通生产制造企业A中, 有专门负责销售产品的部门a和专门负责生产产品的部门b, a、b都是A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上a和b都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它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都由A来负责, 此时A是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整个市场的;而在贴牌生产中, 负责销售产品的a变成了独立的个体A, 负责生产产品的b变成了独立的个体B, 此时的A、B在法律地位上已经和原先的a、b完全不同了, 它们独立的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但是, 由于OEM的特殊性, 在面对整个市场时, 它们仍然是一体的, 因为B的生产行为并不直接指向市场, 而是指向了A。其关系如图所示:

所以, 笔者认为, 在贴牌生产 (OEM) 的合作关系中, 双方相互间的依附性要强烈的多, 关系也比普通的合作关系更复杂。这种依附性和复杂性就决定了, 当面对社会责任时, 它们不能仅以独立个体的身份推托彼此间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 在承揽合同中, 前文已述及, “只是OEM中承揽加工产品的表现形式, 并不能完全覆盖OEM的所有法律关系”。也说明了OEM不能简单地只用承揽合同的法律制度来规制, 在现实中, 它远比承揽关系复杂的多。

(2) 在苹果的《供应商守则》开头就有这样的规定:“Apple is committed to ensuring that working conditions in Apple’s supply chain are safe, that workers are treated with respect and dignity, and that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are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Apple’s suppliers (“Suppliers”) commit, in all of their activities, to op-erate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ountries in which they operate.This Supplier Code of Conduct (“Code”) goes further, drawing upon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ndards, in order to advance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11]

在此, 苹果对其供应链的安全性、职工尊严、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都做出了保证, 说明苹果并不否认在其整个OEM生产过程中, 它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只是“苹果对供应链进行极其秘密的管理, 同时又一味回避社会各界的质疑, 这使得任何试图对其供应链的环境和社会表现进行社会监督的努力变得难比登天”。[12]

综上所述, 在OEM中, 苹果对其供应商的行为并不是完全无责任的, 当供应商违背社会责任时, 由于它们所具有的密切关系, 也即是苹果违背了其所提出的社会责任的承诺;而且苹果对供应链所采取的保密管理也是于法无据的, 应将其公开, 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

但是, 苹果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怎样承担, 在我国法律中仍是空白, 而贴牌生产这一合作形式在我国生产制造业中所占的比重却不容忽视, 加大对这一领域的重视程度、加强立法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9][10]绿苹果还是黑苹果?———“苹果供应链的秘密”[N].南方周末, 2011-1-20.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 (第三版) [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 (10) :463-464.

[3]张晶.论我国贴牌生产 (OEM) 合作中的法律规制.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10) .

[4]马忠法, 龚文梅, 王春业.订立OEM协议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J].上海企业, 2001- (1) :59.

[5]施晓林.企业贴牌生产 (OEM) 过程中的法律问题[J].江苏商论, 2004, (6) :97.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 :29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第2款.

[8]杨紫煊, 徐杰.经济法学 (第五版) [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11]引自“Apple Supplier Code of Conduct”.

OEM合作中的细节问题 第4篇

正确认识委托方

买卖双方在正式成为OEM合作伙伴之前,往往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往来以了解对方的企业文化和处事方式。从OEM供应商的角度来讲,大致需关注几个方面的内容。

买家背景卖方(OEM产品供应商)不但要对买方企业类型,产品和品牌情况,销售业绩和市场范围等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也可以进一步地了解该企业为什么要寻求与中国供应商的合作,并比较双方在企业发展、企业文化、工作节奏等方面的特点,为更深入的合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产品及技术规格卖方可以结合自身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结构来定位OEM产品在其生产经营中的位置,例如,OEM生产任务会对自身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成本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

产品技术和规格上的细节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了贸易中的价格和交货期等重要因素。买家对产品细节的要求,例如材料、零部件来源(需要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指定进口材料或配件)、生产工艺规定(比如对焊接方式的要求,铸造方法的要求),以及对包装的要求都必须在确定价格前与客户沟通。另外,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产品在买方市场销售需要达到当地的某些标准或者拥有某些认证,这样生产方就要在买方协助下,充分了解产品需达到的市场标准和认证要求,注意是否会发生认证费用。

产品价格产品价格的确定固然要建立在对产品的充分了解基础上,但我们也经常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如果产品价格受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政策、汇率变化的影响比较大,就可以考虑在长期采购合同中订立相关条款,在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价格可以相应变化或另议相关条款,另外,如果为激励客户加大订货量,可以采取采购量达到一定数量给客户返点等奖励措施。

交货期及运输交货期不稳定可以算是长期贸易合作中的一个顽疾。生产方要根据工厂的生产情况,得出长期内可以和客户确定的最佳交货期,既要保证不会因为赶交货期影响产品质量,又要确保不会因为未赶上交货期而造成违约。实际贸易操作中,运输上变化比较多,例如散货运输时,船期和仓位经常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下要与客户及时沟通以得到客户的理解。

付款不论是T/T,还是L/C,双方应该共同努力保证付款渠道的畅通。另外,为了鼓励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可以考虑给客户更优惠的付款方式,如降低首付比例或延长要求付余款的时间等。

通过对国外客户上述情况的分析,可以大致得出国外客户是否能够与供应商成为长期的合作伙伴。如果双方都明确了建立OEM合作的意向,接下来双方就可以进行下一步讨论。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对于国外客户提供图纸或样品,委托国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业务,知识产权始终是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从国外客户的角度来讲,肯定希望在中国生产的产品技术能够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不被复制——如果复制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双方正式签署OEM合作意向的时候,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在保护技术方面的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涉及法律范畴的问题,建议合作双方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但一些商务范畴内的问题还是需要自己考虑。例如。客户所提供的技术在中国和客户所在地市场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外客户提供图纸后,双方有可能会基于中外原材料差异或者其他原因更改一些设计,因此合作初期也应商定修改部分知识产权的归属。另外,如若需要在国内注册知识产权,中方企业还应考虑可能发生的管理上的费用。双方可签署《保密协议》,以规定具体的操作细节,并严格遵守。

合理划分出口市场

由于中国企业可能已经有相对稳定的海外市场,如果合作双方能够合理共享销售网络和划分海外市场,就可以有效避免双方产品在同一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扩大双方品牌市场。在出口市场问题上,需要从两类产品的角度进行分析。

委托加工产品按照OEM惯例,委托加工的产品销售应由委托方负责。因此,在海外市场销售方面,一般都是由国外客户全权负责。但是,如果生产方(受托方)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拥有非常完善的销售渠道,例如,受托方有实力可靠的独家代理商,而且委托方在该市场上基本没有业绩,或是暂时未有开发该市场的打算,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由生产方负责利用其自身的销售渠道,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

为保证委托方的利益和双方的长期合作,双方应在生产方进行OEM产品营销之前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生产方在委托方允许的市场上销售OEM产品需要付给委托方的许可费(一般委托方会根据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许可费的结算方式一般采取抵货款的形式),生产方告知委托方海外市场销售状况的频率和方式,生产方销售OEM产品的营销费用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生产方销售OEM产品的定价。同时,为避免有利用不同市场的差价倒卖产品造成价格和市场的混乱,生产方和委托方应对生产方的OEM产品海外市场价格进行限定。

自有品牌产品生产商自有品牌产品可能与OEM产品有差异但功能相同,因此极易在同一市场上引起竞争,另外也有可能是互补产品,因此可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

生产方应在合作初期,对委托方在营销生产方自有品牌产品的兴趣和能力方面进行考察,以决定其自有品牌产品在委托方市场上的发展方向。如果委托方有兴趣并有实力营销生产商的自有品牌产品,而生产商在委托方的市场上也没有固定的合作伙伴和长远的销售规划,不妨授予委托方代理权甚至独家代理权,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扩大自有品牌产品出口。

另外,为避免对国内同类市场冲击,双方可以根据生产商国内销售网络的成熟情况,以及客户自身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将OEM产品的国内销售权授予國内生产商。如果生产商取得销售权,就需要与国外客户就利润分配等方面达成共识,比如说利润计算方式,结算方式,是否有销售指标,如何分摊营销费用等等。

OEM合同 第5篇

甲方:某公司(品牌的拥有者)

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合作以OEM方式生产“ ”牌微型计算机这一项目,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授权委托甲方生产“ ”牌微型计算机,甲方应负责“ ”牌微型计算机生产、销售的合法性,即“ ”牌微型计算机可使用甲方代为申办的生产许可证号。

二、乙方授权“ ”牌微型计算机商标予甲方进行生产,详细条款参见附件《商标授权委托书》。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只允许委托甲方生产“ ”牌商标微型计算机,甲方对“ ”牌商标微型计算机只具有生产制造权,无经营销售权。

四、甲方根据乙方每次订单提出的具体规格说明书进行生产,甲方有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五、技术参数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以甲方和乙方商议和质量文件为标准,甲方对质量负责,整机保修三年,其中第一年内保换,第二、三年免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

六、保修期限由乙方提货当日开始计算。

七、甲方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乙方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甲方仅向乙方提供非人为因素损坏的配件的保换、保修服务。

八、由于自然灾害、雷电、事故等不可抗拒的,以及由于供电线路、犯罪等因素对系统造成的损害或软硬故障,甲方有义务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属甲方的免费保修范围。

九、运输及费用:

1. 1. 交(提)货地点在,由甲方代乙方进行货物运输。

2. 2. 运输方式根据具体的每次订货合同要求进行。

3. 3. 运输费用负担由双方根据具体订货合同制定。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1. 1. 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将以此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乙方向甲方下订单,由甲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2. 2. 乙方向甲方订货的同时,首先向甲方提交该次合同总额的30%以上预付款。

3. 3. 每次订单的余款在乙方提货验收完成之日,立即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4. 4. 甲方对乙方所订货物的交货期限,从乙方向甲方交付预付款到帐之日起计算,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验货的标准及方法:

1. 1. 乙方对货物的验收方法依据甲方和乙方商议认可的质量文件为依据。

2. 2. 乙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算三天内完成。

3. 3. 乙方认为货物有不良现象时,可向甲方提出异议。

4. 4. 提出异议期限为验收货物即日起算一周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一周内给予处理答复,超过期限视为保修处理。

十二、违约及解决纠纷的方式:

1. 1. 当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3. 实在协商解决不了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二份。

甲 方: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 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日 期:

日 期:

二、(2)OEM订货合同

(根据《OEM合作协议书》所下之订单)

甲方:某公司(品牌拥有者)

乙方:

关于甲方为乙方以OEM方式生产“ ”牌电脑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按乙方要求生产“ ”牌电脑 台,并在机箱、显示器、键盘、鼠标上按乙方提供的标样印制“ ”牌标。

二、生产 台电脑(规格见后附表)金额如下:

A: 台× 元/台= 元

B: 台× 元/台= 元

C: 台× 元/台= 元

合计: 元

三、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立即付给甲方预付款 元(人民币)

四、甲方收到预付款后,按乙方要求生产 台电脑。货到验收完成(三天内)乙方立即将余款一次付清,即: 元(人民币)。

五、包装要求采用乙方委托甲方加工的包装箱包装。

六、所有产品甲方有限保修三年。

七、到货期: 年 月 日前 交货,运费由 承担。

八、合同其它事宜按照《OEM合作协议书》条款执行。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年 月 日

OEM合同 第6篇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了能充分发挥双方企业资源优势,本着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双方以OEM方式合作__________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尊守。

一、双方交换企业资信材料,且真实有效。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商标受理书(注册证);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二、合作产品

编号: 名称: 规格: 材质: 单位: 数量: 备注:

三、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四、原材料的提供方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乙方原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向甲方说明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的日期计算,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对于委托的工作,应当为甲方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的信息。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六、产品价格及加工费用

产品价格及加工费用,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附产品价目表)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委托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指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八、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交(提)定做物日期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做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做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做物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4、交(提)定做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做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九、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十、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

根据合同约定数量价格的金额,在双方履行合作合同后____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_____%作为首期货款;在生产完成,货送达甲方并经过甲方检验合格签收后___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____%作为完工货款;剩余___%的货款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在交货日期起3个月后的____工作日内结清。若因部份产品质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需返回乙方的产品,退货部份产品的货款及相应的运费和其它相关费用一并在二次付款中扣除。

十二、其他约定

十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做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按照增加的工作成果据实结算,如因中途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损失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甲方应给予赔偿。

2、中途废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的违约金;不属于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不承担因此而造成交货逾期责任,交货时间顺延。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做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做物的,乙方有权将定做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做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做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做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因甲方变更交付定做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由甲方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十四、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若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若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并赔偿因此各甲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4、逾期交付定做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____ 元;或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5、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甲方有权拒收。

6、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或酬金总额的____%的违约金。

7、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8、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乙方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9、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1、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十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或产品订单的,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六、保密条款

1、“机密信息”表示乙方从甲方所得到和学到的,以及乙方为甲方所研发的相关信息、物质材料、公司信息(含下属机构)、合作信息及相关事项。乙方为甲方所研发的相关信息和物质资料,所得的完整或是不完整的内容,也属于“机密信息”,并且乙方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所有信息和物质材料。

2、乙方同意对以上“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以为了乙方公司的利益或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肢解或间接的泄露该信息,3、商标归 所独家拥有并使用。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为了乙方公司利益和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的利益使用该商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品牌损失的,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随时终止本合同和与乙方的其他合同,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保留对乙方追诉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4、乙方承诺对以上“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以为了乙方公司的利益或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直接或间接的泄露该信息。

5、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双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任何一方员工违反“机密信息”条款,由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纠纷的处理

1、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有限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电话: 时间:

OEM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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