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论文题目范文
税 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当前,我国环境税收立法正处于关键阶段。从环境税收立法的背景来看,环境税收立法具有诸多有利因素。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二元功能。环境税收的二元功能分别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然而,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完全一致,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要求,在环境税收立法中须充分考虑到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并在立法中进行平衡。平衡环境税收宏观调控与财政收入二元功能需要在对立统一中进行,需要在理论和现实中寻找相应的平衡点。
关键词:环境税收立法;宏观调控;财政收入;环境税收二元功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8064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环境税收的立法目的、纳税主体、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并通过附表的形式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以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等技术性指标进行了明确。这表明,我国环境税收立法已经进入了实质阶段。
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二元功能。环境税收立法需要充分考虑到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并在立法中予以具体体现。然而,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制度设计并未兼顾和充分考虑到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也未能较好处理其二元功能的平衡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的税收二元功能之平衡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现状与背景分析
本部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主要动因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到国民健康的重要社会问题。环境税收立法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此外,根据庇古的“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收不仅对环境的优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整个税制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环境税收的这种“双重红利”功效对政策的制定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环境税收立法进程也大大加快。
由此可见,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经济形势的新要求成为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的主要动力。
(二)指导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纲领性文件
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优化能源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环境税费制度”,“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这些纲领性文件为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环境税收立法指明了方向。
(三) 环境税收立法的理论研究与试点工作
目前学界对于环境税收立法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深入。从当前学界理论研究的相关成果来看,有学者对环境税收制度建构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取向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从经济分析和制度选择的角度对环境税的开征问题进行了研究;有学者对环境税开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有学者对于环境税收立法的模式选择和时机选择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有学者对环境税收立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从激励原理的角度对环境税进行了立法设计。
从地方环境税收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江西、湖南、湖北等省也相继开展环境税征收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和地方实践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我国环境税收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相关立法对环境税收立法的促进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进一步推动了环境税收立法进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环境保护法》,该法第21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43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这些相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保护与环境税收之间的相关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为环境税收立法预留了空间,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的立法进程。
(五)财税体制改革与环境税收立法
当前正在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也为环境税收立法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这表明,经历了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之后20年,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序幕正在拉开。环境税收体制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之一,也必将在今后的改革中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完善,这为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的推进提供了有利的时机。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完成和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环境税收立法已经进入到实质性构建的关键阶段。
二、环境税收立法与环境税收的二元功能定位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环境税收功能定位与环境税收立法
环境税收的目标与功能定位问题是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的重要问题。这是因为,环境税收目标与功能的准确定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开征环境税收的依据,同时也将对环境税收的征收环节产生重要的影响。唯有对环境税收立法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才有可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环境税收的功能定位问题是环境税收立法的主线和灵魂,决定着环境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及其可操作性。由此可见,环境税收的功能定位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环境税收立法中应当对环境税收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二)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二元功能
从税法理论来看,依据课税目标定位的不同,可以把税收分为财政税和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税,为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征收的税,为调控税。一般认为,税收都是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目的,很难把某一税种简单归入到财政税还是宏观税。环境税收作为我国未来税收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当然也不例外,应该兼具有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目标和功能。环境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对环境税收的征收,增加政府相应的财政收入,从而为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提供相应的资金。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体现在,通过环境税收增加相关企业的成本,从而调控企业的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理想与现实:环境税收立法中的环境税收二元功能
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二元功能,这一点在学界是没有太多争议的。但是在环境税收立法中,环境税收到底是以宏观调控目标为主,还是以财政收入目标为主,学界则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从理想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似乎应该以宏观调控为主要目标,对污染环境行为及生产使用引起污染产品进行课税,从而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标。但是从中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尤其是从环境问题的地域性和治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来看,非常有必要考虑到财政收入的目标。因此,环境税收立法在环境税收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兼顾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两大目标,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寻找相应的平衡。
为了能够在环境税税收立法的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功能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很有必要对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与财政收入功能分别进行分析。此亦为下文的主要内容。
三、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分析
宏观调控是研究环境税的重要视角。宏观调控目标或功能应当成为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重点明确的目标定位。
(一)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税的调控功能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一些国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来调控人们对环境的污染行为和对环境污染产品服务的生产与使用行为,起到了较为明显的积极效应。这些国家通过税收方式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验很有必要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借鉴。
(二)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国内理论
在国内学界,虽然法学界对于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等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从生态经济综合平衡和国民经济政策调节的角度,提出了环境税的调节机理,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税的宏观调节功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这表明,在当前国内理论界,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也是普遍受到重视的。因此,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不仅不能忽视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还有必要通过相应的具体制度予以体现。
(三)环境法学视角下的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从环境法学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通过国家公权的介入,对环境资源这一公共产品进行“国家定价”,将环境的成本纳入市场交换价格。因此,宏观调控应当是环境税的首要目标或者说至少是其重要目标之一,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也正是从这种角度来看,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进程中,有关部门把环境税收命名为“环境保护税”,并以此为依据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事实上,从《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文来看,环境保护这一宏观调控功能也确实得到了重点强调。例如,《征求意见稿》第1条开明宗义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四)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双重效应
环境税收的这种宏观调控目标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应。从经济效应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的这种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配置实现最优化状态;从社会效应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的这种宏观调控还体现在,通过环境税收政策的实施达到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社会的环境质量效果。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这种经济与社会双重效应,也使得宏观调控功能成为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五)其他相关问题分析
当然,以上分析是从国外经验和理论探讨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环境税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还受到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因而,如何通过科学的环境税收立法促进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目标的充分实现,也是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要求环境税在具体税收要素的设计方面必须遵循税收合法、税收合理和税收绩效三原则。
由此可见,环境税收宏观调控目标或功能的实现需要其他相关税收具体制度予以密切配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税的宏观调控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被异化成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应当警惕的问题,如何在环境税收的立法中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规范,同样也是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四、环境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分析
本部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环境税收立法应当兼顾地方财政收入
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财政收入也应当成为环境税收的重要目标之一。尽管长期受到诟病,环境税收实际上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财政收入功能。尽管有人认为,环境税不应当以财政收入为其目标,并列举了主要理由,认为将会导致环境税收的资源枯竭,不是增加财政税收的最佳方法,会对环境税收制度的广泛适用带来阻碍效果,而且,环境税收的资金不一定会真正用到环境改善方面,但环境税在事实上具有财政收入的功能。
(二)环境税收财政收入功能的国际经验
从环境税收入在各国总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看,2001年,OECD的20个成员国的环境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达到了约7%,而且这个比例还在逐年上升。由此可见,环境税收在事实上承担相应的财政收入功能,这是世界环境税收实践的普遍经验。考虑到环境税的征收在事实上能够增加我国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该收入在理论上是应当用来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立法中通过具体制度予以保障也就合情合理了。
(三)环境税收财政收入功能的现实需求
环境税收能为我国环境治理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所有具有财政收入的功能。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虽然在省一级相关部门资金和财力相对雄厚,但在基层部门,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十分紧张。而环境保护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基层部门的积极作为。因此,环境税的征收,有助于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从这种意义上看,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不可小觑。当然,环境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和其他税种的财政收入功能有着明显的区别。环境税属于特定目的税,环境税收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四)环境税收财政收入的归属问题
与环境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紧密相连的环境税收资金的归属问题也应当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明确。既然环境税收具有财政收入的功能,因而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对于财政收入资金的归属问题也有必要明确。
总体上看,环境税收财政收入资金归属应定位于中央和地方共享。一方面,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往往会由地域性问题转化为跨区域性问题,环境税收应当提取一部分归中央统筹治理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大多数环境问题需要由地方政府来解决,而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治理环境财力相对薄弱,有必要赋予地方部分征税自主权和资金使用权,但必须严格管理,明确限定范围以确保资金用到环境治理上。
因此,在资金归属上,环境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的环境税财政收入集中财力治理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地方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用于治理区域性的污染。
五、环境税收二元功能在立法中的平衡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环境税收二元功能在立法中进行平衡的必要性
前文分别分析了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与财政收入功能,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由上述分析可见,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都十分重要。然而,以上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与财政税收功能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此,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对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进行协调与平衡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在对立统一中平衡环境税收的二元功能
从总体上来看,宏观调控和财政收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环境税收在通过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同时,也能够通过取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来补偿治理环境的支出、为环境保护项目筹集资金、提高环境保护计划实施的可行性。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财政收入的增加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环境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二者之间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完全可以协调统一在现有的环境税收立法之中的。
(三)在理论和现实中寻找环境税收二元功能的平衡点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环境税收的目标或功能定位十分重要,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充分权衡。从理论和现实结合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不仅应当具有宏观调控的目标,同时还应当有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由于环境税收的双重功能与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张力,这就涉及环境税收双重功能与目标之间的协调问题。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在理论和现实中寻找二者之间的契合点。这就要求环境税收立法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要在立法中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以便在具体实践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寻找恰当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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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财政部门本来要在今年正式试点开征物业税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启动。”2007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冯长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作为物业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的参与者,他告诉记者,物业税可能在2008年试点,而且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始征收。
经历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之后,如何“求生”成一些开发商面临的难题……
笔者并不反对物业税的出台,但作为一种新增税收而言,究竟是不是要征收,不应只有征收部门才有话语权,而应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大多数公民认为有必要征收,那么,出台征收物业税的政策才是合理的。
事实上,“不同意不纳税、没有代表不纳税”的思想,是现代宪政思想的基础性来源之一。而从目前的报道看,物业税一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运作,不但未提交人大,甚至连国务院也没有讨论。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立场来看,开征新税,增加财政收入是其本能的冲动。然而,在没有立法机关授权,或是全民参与讨论的语境下,物业税可能2008年试点,这种仓促背后的一个重要嫌疑就是:有关部委并未将民意看作是征收物业税的基础。
虽然,在房地产领域,物业税有增加房产保有环节成本、抑制投资和投机性需求的作用,然而,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那么,开征物业税首先应该避免重复征税。比如,现在既对房产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又要按照增值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部分就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物业税如果再开征,有可能与现存的具有物业税特征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一起构成重复征税。
进一步思考,如果物业税开征后,“逐步实现只要拥有房产都应该纳税”的局面后,虽可限制投机者炒作,但相对应的也会影响到民生利益。因为当前,住房仍是个巨大的“奢侈品”。一个工薪族为了买上一套住房,几乎可能耗尽或透支几十年的心血。在这种情况下,加征物业税,恐怕大多数居民难以承受。
一项政策的推出都应先考虑到是否立足国情,适应民意。对拥有房产等资产者征收财产税是一个国际惯例,但是我国的国情与国外相差较大不能照搬照抄。
“物业税可能2008年试点”是草率的,且不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对如何评估不动产、物业税税基和税率等问题没有一个清晰的“路线图”,单就开征物业税这个新税种来说,如果没有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审批,没有在开征前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的意见,物业税就是个不合法的税种。
开征新税必须与纳税人充分协商,这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总之,要出台符合民意的物业税,就必须先问问老百姓。
税 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几十年来,全球的气候变化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各国均纷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节能减排。当前我国面临严峻的减排压力,开征碳税是实现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一种有效的政策手段。碳税法律制度正日益受到社会各行各业的关注。文章介绍国外关于碳稅立法的背景,论述我国碳税立法的必要性,提出几点的立法意见。
[关键词]碳税;立法;低碳;节能减排
一、碳税的涵义
由于气候的逐年恶化,各国均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来应对环境恶化所带来的压力。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措施中,采用税收的方式来抑制二氧化碳的手段相继被一些国家所采用,这种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征收碳税。
碳税(carbon tax)又被称为二氧化碳税,它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征收的一个税种。因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中的碳的含量有直接关系,所以征收时通常按照含碳量的比例进行征收。政府征收碳税并不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而是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的环境。国家希望通过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进行控制来减缓全球变暖的速度。碳税与环境税不同,环境税的范围较碳税相比更大,它包括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碳税、硫税等。由此可见,环境税中包括碳税。而我国恰好缺乏一些对环境税的相关专门立法。
二、国外碳税立法的相关问题
(一)国外开征碳税的立法背景
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部长宣言和科学技术会议声明,首次提倡制定气候公约。同年12月,第45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政府间气候变化谈判委员会。从1991年2月开始,历经15个月,总共进行了五轮谈判,最终于1992年5月9日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该公约目前已经有160多个缔约国,我国在1992年签署了该公约。随后,1997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另一项国际性公约,也就是众所周知的《京都议定书》。公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即在2008-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低5.2%。[1] 《京都议定书》较《框架公约》相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比如它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以及各国作出承诺的期限。同时,《京都议定书》也给予发展中国家很大的利益,保证了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公约的义务时的资金充足。
(二)国外开征碳税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碳税法律制度,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准备对碳税进行立法以保障碳税税收的合法性。碳税立法具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其最早来源于庇古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了庇古税理论,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商品的价格中去。[2]
作为碳税立法的先行者,芬兰于1990年最早开征碳税,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随后荷兰、挪威、瑞典等一些国家纷纷开始征收碳税。经过实践证明,开征碳税的确对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完成世界范围的节能减排目标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我国可在开征碳税的立法过程中研究并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以使我国的碳税立法较为完善。
三、我国开征碳税的利弊分析
开征碳税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一种法律手段。碳税的征收可以引导人们以自然界的一部分为起点,兼顾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从而改变发展方式,坚持可持续发展。我国之所以到现在还没有对碳税的征收进行立法,是因为各界对于是否征收碳税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一些赞成者认为,开征碳税可以有效地控制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从而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还能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然而反对者却认为开征碳税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造成失业人数增多等不利影响。下面将对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存在的弊端作出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1.开征碳税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
近几年来,“低碳经济”逐渐成为热门词汇,各行各业在发展其经济、追求利益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环境的保护。由于环境的逐年恶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无限制的污染空气只会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灾难。但在生产中,仍有一些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些,仍然将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因而,开征碳税可以增加企业减少排放废气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这样做不但能够降低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而且符合了“低碳经济”的要求。
2.开征碳税有利于完善我国节能减排机制
我国现行的节能减排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主要靠政府发动的机制,由中央政府给出约束性指标,再层层分解,并由各级政府监督实施。[3]然而,这种机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企业只能被动地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节能减排,这样必将影响到节能减排的效果。采用税收方式可以更好地激励企业积极主动进行节能减排。这种税收制度能够使原有的机制更为完善,这样就不再需要政府来进行宏观调控,而是由企业主动进行节能减排,这种机制更能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进行。
3.开征碳税可以弥补我国环境税的空缺
碳税是一种污染罚款的替代形式,但我国目前并没有独立的环境税种,仅仅存在消费税、资源税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也就是说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环境税收制度。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种,应当在消费税和资源税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立法,以此来增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加强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的意识,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此外,开征碳税还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虽然开征碳税是以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为国家创收并不是真正的目的所在。但无论在哪方面征税,都无一例外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可以利用这笔收入来创造出更先进的减排技术,以便更好地为节能减排工作服务。
(二)我国开征碳税存在的弊端
1.开征碳税易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由于碳税是针对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征收的税种,许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大量的化石燃料,并排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因而对其碳的排放征税就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經济压力。这就会导致企业在生产需要耗费资金的同时还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企业如果为了减少税收负担而控制生产则会造成收入的减少。由此可见,开征碳税易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2.开征碳税会对就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正如上段所述,如果企业的利润受到影响,势必会导致企业在其他方面减少支出,那么多数企业也许会采取裁员的方式,这样就会造成一些工人失业,由此又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就业压力。同时,低碳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大量的高技术人才,而我国的大多数劳动力素质较低,这样也会产生大量的失业人员。由此可见,开征碳税会对就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尽管开征碳税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总的来说它的优势远大于弊端。开征碳税只是暂时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从长远发展来看,碳税法律制度必将促使空气质量的好转,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要我们制定出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一定会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对我国开征碳税的立法建议
(一)碳税的征收方式和征收对象
依据计算数量的单位不同,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对于碳税而言,由于其征收的目的是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以各国在对碳税的立法上均选择从量计征的方式。[4]我国可以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采用大部分国家的计税方法,也就是以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的燃料总量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这种方式不但简便,交易成本也比较低。
由于工业部门和电力部门是我国碳排放的主要生产部门之一,造成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部门在生产、经营中排放了大量的化石燃料。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可初步设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5]本文不主张对个人的碳排放进行征税。由于个人在生产、生活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相比于企业是微乎其微的,可以暂且不对个人进行征税。
(二)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开征碳税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甚至对就业造成影响,所以要给企业一些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可以对一些经济状况不太好的企业在征收碳税时提供一些补偿措施,这样企业就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和适应。同时采取补贴方式可以确保其资金运转状况不因征收碳税而受到较大影响,这样就可以缓冲因缴纳碳税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哪些企业可以得到补贴,这还需要制定一个标准。同时,我们还可以对未达到二氧化碳的应税排放量的企业减少税负甚至可以允许其免税排放。这点我们可以借鉴丹麦的做法,即要求未达到二氧化碳的应税排放量标准的企业做出承诺,承诺其采取一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进的措施,完成量化的减排任务。
碳税对实现节能减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改善全球气候和治理大气污染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许多国家在碳税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尽快对碳税的征收进行立法,利用碳税法律制度有效地改善我国的空气质量,并且从根本上转变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中的被动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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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裕淳,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
税 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中国经济的当务之急是,既要准备好短期内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也要注重培育经济长期发展的内生动力。
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细心品味会议内容,除了力求稳健的基调以外,更加突出了“稳中有变”的指导思想,这既是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
“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
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是中国必须面对的最大变数,也是中国绕不过的课题。怎么办?“要抓住主要矛盾,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加以解决”,这个“针对性强的措施”必然要求宏观政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战术姿态。
总基调没有变“稳”不是无所作为
说到不变,“下半年,要保持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些总体任务没有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没有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精准施策,扎实细致工作”,这些总体工作要求没有变。
与此同时,会议给出明确的判断:任务艰巨繁重。这说明下半年社会发展目标的难度增大。中国要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有效性。财政政策要在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上发挥更大作用。要把好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目的就是“要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
这是从宏观方面给出的具体要求,体现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并在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上发挥更大作用;货币政策操作突出稳健而不再提“中性”,关键是要“提高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有效性”,也就是说,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有效,必要时不必拘泥于“中性”。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
之所以强调“稳”,实际是为了避免“过激”,是为了符合“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总体而言,下半年宏观经济政策不变的是“稳”,而变则体现为更多的“灵活性”。尽管“稳就业”排在第一位,但毫无疑问,六个“稳”在整体经济系统中相互关联、相互依托、相辅相成。
我们不能把六个“稳”割裂开来,需要综合施策、系统把握、全面推进。尤其是外贸受到较大外部压力时,我们更需要高质量的内需供给。“稳”不是拒绝增长,而是为了高质量的增长;“稳”不是无所作为,而是花大力气培育新动能。
着力点变为“补短板”当务之急是扩大内需
会议要求“把补短板作为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力度,增强创新力、发展新动能,打通去产能的制度梗阻,降低企业成本。要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
我们注意到,自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工作是“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而过去一段时间主要针对的是“去”——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尤其是去年以来,在“三大攻坚战”之首——防风险的推动下,去杠杆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着力点。
现在着力点变为“补短板”,而且是“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力度”,这实际体现了在强大外部经济压力之下,中国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提振内需这一战略选择,同时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着力点。未来,基础设施方向的补短板或将与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
把补短板确定为重点任务,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其他方面。如果说以基础设施补短板拉动内需还显得有些被动的话,那么,“增强创新力、发展新动能,打通去产能的制度梗阻,降低企业成本”,这些策略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言,则显得更加主动。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不变,但着力点在变。
中国经济的当务之急是,既要准备好短期内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也要注重培育经濟长期发展的内生动力。
金融服务能力不能弱化明确提出“坚决遏制房价上涨”
会议要求“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坚定做好去杠杆工作,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协调好各项政策出台时机。要通过机制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这是会议的重要看点。这要求中国金融人不能总是专注于金融风险的化解与防范,必须抬头看看。
必须高度关注金融风险化解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而发挥好各项政策的协同效应,从而把握去杠杆的力度和节奏。更重要的是,不能因为金融的“防风险”,弱化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
本次会议对房地产市场也提出明确要求,“下决心解决好房地产市场问题,坚持因城施策,促进供求平衡,合理引导预期,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今年上半年,中国大多数城市房价上涨,有些三四线城市上涨较快,这引起老百姓议论,也引起中央重视。“房住不炒”是既定国策。针对当前房价上涨趋势,地方政府需要增强大局意识。更重要的是,“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我们认为,这个长效机制是在有条件的地区“因城施策”,推广物业税改革试点。
中国经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中央强调“稳”并非拒绝“进”,而是以适度的“进”确保真实的“稳”,并以真实的“稳”确保更加的“好”。我们必须头脑清楚,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中国人的每一次进步都必须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从来都不存在恩赐和施舍。
正因如此,中国经济从来没有退路,我们必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各项战略部署,尽心尽责把各项工作做好,这是完成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不二选择。
税 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认为居民收入比重过低、劳动报酬占比过少、收入差距过大、再分配不够完善等是影响收入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从而导致居民消费总量不足、不同社会收入群体的消费质量不高,制约了消费结构的优化。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应对措施,以调整收入分配方式,促进消费结构优化。
关键词:居民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差距;再分配;消费结构
收入是消费的基础,收入分配是有效消费的血液。随着收入的不断增长,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收入分配方式对消费结构的影响越来越大。只有在保证居民收入增长的同时,调整收入分配方式,缩小收入差距,才能切实促进消费结构优化,拓宽消费领域。
一、收入分配方式对消费结构优化的影响作用
收入分配方式对居民消费结构的影响作用,主要在于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影响居民收入总量、不同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收入差距等,进而影响居民消费能力、消费意愿、消费方式。调整收入分配方式,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总量、提高消费倾向、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数量,改善消费预期。
第一,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消费是收入的函数,消费增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收入的增长状况;但收入也以消费为依托,消费为新一期收入获得提供基础条件。
收入的增加,不仅提升居民消费能力,也会提高居民的收入预期,提升消费意愿。国内生产总值分配中,政府和企业所占部分主要用于投资,而居民收入的大部分都会直接用于生活消费,形成对商品的最终需求。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6.9%、农村居民纯收入的74.5%直接用于生活消费支出。因此,改变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比例,增加居民收入比重,会直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促进居民消费结构转换升级。
第二,有利于提高居民总体消费倾向,加快消费结构转换升级速度。
我国居民的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少。以2013年数据为例,按七级分我国城镇居民不同收入等级平均消费倾向依次为0.933、0.826、0.777、0.734、0.712、0.679、0.619。从我国当前情况看来,高收入家庭消费倾向增长余地不大,低收入户家庭由于还处于入不敷出阶段,消费倾向不会有太大下降,而中等收入户消费倾向上升空间很大。
另外,从边际消费倾向来看,我国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与收入大致呈倒“U”型关系。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而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改变收入分配方式,能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数量,有效提高我国居民的总体边际消费倾向1。
第三,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数量。
各不同收入等级居民具有不同的消费结构。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生活消费支出中,生存型消费品占比68%,发展型消费占比17.4%;耐用消费品以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等生存型商品为主。最高收入户中,生存型消费品占比只有47.5%,发展型消费品占比为34.2%;耐用消费品中,家用电脑、照相机、空调器等成为消费支出的主体。
因此,通过各种合理手段,改变收入分配方式,对于优化消费结构、拓宽消费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四,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阶层消费心理,促进低收入阶层增加精神性产品消费量。
改变收入分配方式,能改善中低收入居民收支预期。增加转移支付比重,加大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和保障力度,不仅能直接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教育、技能培训型社会保障支付还有助于低收入阶层获得收入能力的提高,因而有利于收入预期的改善;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能为居民未来的突发性事故提供支出保障,有利于减少预期支出。因而,增加转移支付比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结构升级欲望,拓宽消费领域。
二、影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优化的收入分配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到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695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895.9元。同时,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国内生产总值中,居民收入占比过低。近几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国民收入增长很快,但居民收入的比重却大幅下降,政府收入占比快速攀升。从1999年到2008年,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0.95%升至20.57%,若加上预算外收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国企每年的未分配利润,政府的预算收入几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30%。2012年,我国居民消费率仅为35.1%,比1978年的48.9%有较大程度下降,也远低于国际惯例50%以上的水平。相比之下,政府开支占GDP的比重,却从1978年的16%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约30%。
收入增加,居民消费结构会随之变化,恩格尔系数会不断下降。居民收入占比下降,造成我国居民消费能力增长缓慢,文化性需求、服务性消费增长缓慢,对发展型消费品的需求受到抑制,制约了消费结构的转换升级。
第二、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过少,中低、低收入者收入不足,高档耐用品、休闲、旅游消费欲望受到抑制。近些年来,我国初次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比不断下降。全国总工会2010年4月发布的一个调研显示,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而资本所有者和政府占比却大幅提高。从1997年到2009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 .4%下降到39 .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5%以上。
目前,劳动报酬收入还是我国中低、低收入者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看,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劳动报酬收入(工薪收入和经营净收入)占总收入比为73.8%。中低收入者中,劳动报酬收入占比约在80%左右。收入更低的农村居民,劳动报酬收入占比高达89%。劳动报酬占比过少,工薪收入较低,造成我国低收入人群数量大,中低、低收入人群收入层次较低,收入量不足,收入预期不高,消费能力下降,对高档耐用品、旅游消费的消费欲望和实际消费行动都受到抑制,限制了消费领域的拓展。
第三、不同群体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减少了中等收入群体人数,消费结构转换空间受到限制。我国居民内部,收入分配格局在向着极端的贫富悬殊发展,不同收入等级居民收入差距,正呈加速扩大之势。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据已公开的居民收入调查数据,从1988年至2007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从7.3倍上升到23倍。再从《中国统计年鉴(2013)》看,2012年,城镇居民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63824.15元,是5%贫困户的9.8倍。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测算,如果算上那些无法统计的不规范收入,2010年全国最高和最低收入各10%的城镇居民,实际收入差距要达到55倍左右。
此外,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部分企业高管与广大职工的收入差距等都有持续扩大之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4年超过了0.465;中国社科院一份报告称,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96;2010年,新华社两位研究员判断我国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了0.5。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较低,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欧洲与日本的基尼系数大都在0.24-0.36之间。
收入差距扩大,不仅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而降低了居民总需求,而且由于减少了中等收入群体数量、减少了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而影响了居民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四、再分配手段不完善,对低收入人群、农村居民转移支付不足,低收入人群消费结构优化受限制。
我国再分配手段还存在很多不足,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国家财政对农村、贫困地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支持力度不足。2002~2006年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徘徊在5.41%~5.60%之间,相比处于相同人均GDP水平时的美国、德国、法国的10.3%、20.5%、13.4%,还有不小差距。1990年到2003年,我国城市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3%的水平上,而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每年都保持在0.1%左右6。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6368.12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8.5%,而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686.7元,只占人均纯收入的8.7%,城乡差距明显。
转移支付方式不完善,社会保障水平低,制度实施不完善,不仅减少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也增加了他们的不确定性心理,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意愿,阻碍了低收入人群消费结构升级。
三、改变收入分配方式,促进消费结构优化的政策建议
第一,合理确定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比例,增加居民收入在GDP中的比重。
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的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很低。
减少企业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企业员工工资收入;切实发挥企业工会为企业员工争取工资福利的作用,增强企业员工的博弈能力等。
减少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提高个税起征点,减少中低收入阶层纳税额;建立个税起征点与人均收入增长联动机制,减少税收的收入功能,增加其调节收入差距功能;提高劳务税起征点,减少个体劳动者、短期工从事者、集中时间段劳动者的纳税额;减少社会保障税个人缴纳比例,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
第二,推动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增长,改变劳动与资本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减少资金报酬收入。
(1)改善劳动供给结构、引导劳动供给和产业发展形成匹配关系,增加产业结构链条中劳动对资本的话语权。(2)增加对农产品市场的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技术支持;(3)征收超额得利税、暴利税,提高对资本累进征税税率,增加对资本超额得利的税收征缴。(4)加强对资本创新的监管,防止虚拟资本收益过高,金融机构对其追捧过热;尽力避免虚拟资本过度膨胀。
第三,发挥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主导作用,综合利用财政、税收、行政、法律、市场手段,缩小收入差距。
(1)提高劳务税的起征点,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开征遗产税、奢侈税、房地产增值税、财产赠与税等税种,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2)增加对中低收入者的财政转移支付。(3)加强对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行政监管,减少垄断收入;合理量化国企高管薪酬。(4)健全法律制度,增强对灰色收入的法律调控,严厉打击黑色收入,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5)加强对农民工、城市下岗工人的职业培训,构建更有力的就业信息平台。
第四、建立现代慈善机构,大力倡导慈善捐赠,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引导高收入群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1)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动员民间资源,通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行为,建立现代化的慈善机构。(2)要加快慈善事业建设的法制化道路。(3)要加强慈善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强化对慈善组织、慈善基金的监督管理。(4)要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鼓励个人和团体以慈善服务、慈善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慈善事业,并对慈善捐赠者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政策支持。
第五,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支持力度,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历史的进步。但在目前城乡二元现状下,要想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达到完全融合还比较困难。因此,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需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支持力度,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仍然是任重而道远。(作者单位:中共邵阳市委党校)
基金项目:湖南省情决策与咨询课题:湖南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机制研究(2014BZZ27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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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一、我国房产税历史背景与现状
(一) 我国房产税的历史背景
我国房产税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50年, 在当年6月, 中央政府就决定把房产税和地产税进行合并, 并综合称为房产税。后来在1973年, 在税制改革中, 房产税被归入了工商税。之后一直到了1986年, 出台政策明确保留房产税, 但是对境外人员仍按照1951年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进行征收。2003年, 房地产市场又迎来了一轮新的税制方面的改革。国务院在2009年5月把加快房产税改革提上了日程。在2011年1月26日的时候, 经过国务院的同意, 上海、重庆两地将作为房产税改革的试点, 在1月28日的时候正式启动。
(二) 我国房产税征收现状
我国房产税征收现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 我国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按年计征房产税。税收的主要对象是营业场所的房产, 而对非营业的房产来说, 是免税的。纳税人分为业主, 承包商, 财产保管人或实际使用人。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我国目前房产税相关税制的基础, 也决定了现状, 涵盖了房地产相关业务方方面面, 目前中国房地产税制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重交易, 轻保有”。另一方面, 从地方税收设置方面, 房产税其实在地方的税收体系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 也不是地方税收体系的重要来源。
二、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
(一) 计税依据考虑不全, 房屋出租未缴纳相应税赋
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 目前的房产税是基于房产的折旧价值的, 而房产的折旧价值是无法反映房产的真实价值, 也不能干预房产背后的增值收益。第二, 不同时间的房产造价是不同的, 估价也是不同的, 旧房产所承担的税收成本是一定比新房高的。第三, 我国目前存在着非常大范围的房屋出租情况, 虽然规定上房屋出租需要缴纳相应的税, 但是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确保, 并且未按规定缴纳的, 也较少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 税率设计存在歧视, 全国统一未考虑地方差异
线性房产税的税率设计也存在比较大的问题:一方面, 目前房产税对于自用房产的税率为1.2%, 但是对于出租房产的税率确高达12%, 如此高的差距也不适应现在提倡租房的环境, 存在非常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 现行的房地产税率在全国是统一制定, 统一实施的, 并未考虑到地方的差异化需求, 也没有考虑到各地不同的房产状况, 也不利于地方政府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控。
(三) 对房屋保有环节零税收, 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现行房产税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税收优惠, 房改售房之后, 房屋的商品属性越来越重要, 其福利性质则慢慢弱化, 同时房屋也渐渐成为个人家庭的重要财产, 也是家庭中最大最主要的支出。但是现行房产税对非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是实施免税的, 居民对房屋的保有环节是零成本的, 这在某种层面上刺激了炒房, 将房屋作为首要投资选择, 静等价格上涨再转手卖出。
三、房产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计税依据, 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
在计税依据方面,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经验和沪、渝两地的改革经验, 应该使用房产的估价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为估价是正确科学反映房产真实价值而非交易价值。房产税的依据变化之后, 税收就会同步变化, 在整体经济发展之后, 房产的估价价值也会随之上升。房地产评估制度在这个背景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 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基础是房地产登记体系, 应该对其进行完善, 确保每处房产都有明确的记录和编号, 并保持更新, 以此来掌握全国的房产信息;其次, 房地产评估制度也应该结合我国的现状, 科学的建立和完善, 才能尽可能准确的评估房产真实的价值;最后, 我国目前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是比较稀缺, 评估机构需要第三方来承担, 应该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同时大力培养相关人才。
(二) 科学设置房产税率, 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在房产税率方面, 应该针对1.2%和12%做出大的改变, 相对一刀切的原有税率, 新税率应该实施差异化的税率体系, 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 不同城市不同区域, 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肯定是不一致的, 甚至差别是很大的, 此时应该采用不同的税率来应对这种发展水平的差异;另一方面, 房产是具有不同类型的, 不同类型的房产应该采用不同的税率, 例如一般住宅, 商业, 工业, 公共服务类等等。
(三) 合理确定优惠政策, 保障居民生活
税收优惠方面, 应该保证政策的延续性, 科学的保留原有正确的优惠措施, 在这个基础上, 增添新的优惠措施。第一, 应该保留原有政策中对于公共服务设施的减免政策;第二, 应该特别针对低收入群体制定对应的减免措施。第三, 应该对非经营性房产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及时取消掉这部分的免税规定, 终止在保有环节零税收的情况。
摘要:房产税改革在近些年来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自从上海、重庆在2011年1月27日公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 该方案已于1月28日实施, 中国房产税改革便开始了。本文从我国房产税的历史背景开始分析, 梳理了房产税的征收现状, 对当前房产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 最后在计税依据, 房产税率和优惠政策三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为我国房产税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税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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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论文题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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