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告制度设计论文范文
审计公告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对于企业而言,会计审计保障对于财务状况进行一个有效的监督,也能够对于企业运行状况作出一个有依据的评估。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扩张,会计审计制度的在内部控制方面作用也随之越发明显。文章在此通过对于现代企业会计审计工作进行分析,来对于企业会计和审计工作提出一点建议,祈求对于工作的发展起到一点作用。
【关键词】企业控制 会计审计制度 制度系统建设
一、会计审计制度简介
会计制度的出现,是最初面对财务风险和控制方面出现的空白,从而进行专门化的财务管理方式。而审计的出现,则是在企业分工进一步明确、规模进一步扩大之后,针对会计制度的约束,保证财务方面的确认履行和责任确定,从而出现的。因此,会计审计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其明确的目的和内容,所发挥的作用也都源于其间。
内部控制的效应是针对当前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和所有权分离制度之下,所有权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因而审计在成本、收入、支出等方面的督察,都有针对会计活动的成分,以保证会计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财务管理能够有效的运转和执行,这些都是内部监察机制所担任的职责。
二、现代企业会计审计制度的主要问题
需要承认,会计审计制度在现代企业建设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对于企业的预期运转和规划方向都提供了足够的保障,也保证了成本的节约和效益的提升。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需要完善提高的地方,来保证企业的会计审计制度能够发挥更好的效应。
(一)会计审计工作的独立效果不好
有一部分企业还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固定的制度,往往是不加审计或者临时性的进行;而更多的情况是会计审计制度自身由管理层直接管理,亲自进行活动,固然有其执行力增强的优势。但是对于会计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则是一个不小的削弱。审计工作是对于企业财务工作的一个防护底线,因而保证不受到特别的干预是其发挥作用的一大前提。如果独立性不够,在受到管理层直接领导的同时需要对他们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正性和信服力都会受到一定的削弱。
(二)会计审计工作的系统配合环境不好
会计审计工作的本身是保障财务工作的发挥而存在的,但就现实工作情况而言,审计工作一直以来执著于会计账目,而核对账目的方式也比较的传统,对于责任风险和问责机制方面一般而言没有什么系统的合作。往往审计出现问题,然后在改动和追责方面迟迟没有动静,对于会计记录也是照样执行,更没有及时的针对相应作出的决定进行及时的修正。
会计和审计发挥作用不应该仅仅是孤立的,发现问题只是最初的一环,而与之衔接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没有相应的跟上,则会必然的导致迟缓和滞后的情況。审计工作是对于风险评估的再判断,如果没有及时的手段进行规避,只是为审计而审计,则必然的发挥不了什么作用。
(三)会计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
由于企业扩张速度比较快,往往招收人员方面也没有过多的限制,一方面刺激了企业的发展也满足了本身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不过关,也造成了不小的隐患。任何制度、规划和工作,最终都是要落实在人的身上的,人的执行方面不能过关,那么前者往往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一般而言,能够满足需要的会计审计人员都有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但是本身的实践能力则需要一定时间来进行消化。另外,做好审计工作由于需要对于会计记录进行综合评估,因此除了相应的财务知识之外,对于管理、风险评估、相关法律以及计算机统计应用等方面都应该有一定的涉猎。而大部分会计和审计从业人员在综合水准方面并没有过硬的实力,审计账目尚可以应对,面对综合分析往往力不从心。
三、对会计审计制度的改善建议
(一)维护会计审计工作的独立运行
会计审计制度是企业自我控制的重要机制之一,对于内部管理而言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因此需要发挥作用应当处于一个比较独立的地位,以避免无关因素的干扰;对于会计行为应当保证监督和独立性,避免出现会计记录用来敷衍的状况,以保证其客观性和权威性。
从机构结构方面设置,可以考虑将会计审计机构挂在董事会之下,作为其直属部门。以避免受到管理机构的无端干预,也能够进一步加强其权威性,保证相应机能的正常发挥。
(二)合理完善内部会计审计的配套机制,保证运行环境的宽松和效率
现阶段会计审计方法上面就存在一些问题,针对企业风险规避的需求,也需要改变以往仅仅针对账目的方式,建立风险基础审计方式,以保证全面综合的评估功效。从自身结构方面进行完善和进步,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同时,需要将会计和审计工作真正的和责任制度联系起来,保证及时的问责追责,将审计的结果作为调节和整顿的依据,以保证整体控制的顺利和科学性。通过及时的审查和调整,能够迅速的从发现到解决问题,做好企业的风险规避工作。
信息技术的运用也是加强会计审计工作的一个种地,计算机数据化处理相对于人工处理有更加便捷迅速的优势,而统计和评估方面新技术的运用也会进一步解放人力资源,保证能够恰如其分的应用。
(三)加强会计审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人事管理
针对人员素质上的问题,首先是在选拔方面,尽量的避免完全不懂行的员工进入,然后考察应该也不仅限于经济管理方面,尽量的从综合素质比较高的人员中进行选拔和擢升,保证会计审计工作的人员能力限制。
对于已有工作经验的员工,则是应该全面的培养和强化其素质,通过培训和交流学习,提高员工在整体上的操作水平,尽量的保证会计人员能够独立的完成任务,审计人员能够独立的进行审核。
此外,对于会计审计人员在纪律上的约束应当严明,在管理方面需要对他们保持足够的压力和监督,尽量的避免员工出现舞弊谋私的现象。
四、结语
会计和审计工作在正常发挥作用的时候,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内部管理的强化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的会计和审计工作,不可不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而加以完善和规范。只有通过在思想上、制度上、执行上和人力资源建设方面综合的入手,改造和发展会计和审计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效果,促进企业财务的正常运转,提升企业活力。
参考文献
[1]张雅琳.论现代企业会计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3,(05).
[2]蒲延峰.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10,(7).
[3]徐洋博.分析现代企业会计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03(08):238.
审计公告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的变革是现代审计发展的关键标志。随着经济活动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结果的依赖越来越强,对审计工作期望越来越高,要求审计人员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审计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应加剧。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作为两种现代审计方法,在解决日益增大的审计需求与相对不足的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以及在合理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审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正确指导审计实践,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理论上揭示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故本文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1 制度基础审计与风险基础审计的联系
1.1 风险基础审计来源于制度基础审计 制度基础审计产生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随着审计环境变化,审计目标从差错防弊逐步转变为验证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与此同时,被审计单位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应运而生,至此审计方法发生了质的变化。相比于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方法,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通过了解、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情况来较为科学的决定审计策略和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和重点,在合理分配审计资源的同时保证了一定的审计质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审计资源与审计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成为审计学界与业界开始不断探索的新问题。当时,被审计单位认识到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和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政策和程序是影响内部控制内容和结构的关键因素,于是内部控制概念得以扩展,控制环境被纳入内部控制框架,并被视同为内部控制的首要基本要素。同时,审计实务界也逐步意识到,在审计对象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分析环境因素对审计质量、风险的影响相当重要。这样审计方法就从制度基础审计发展成为了风险基础审计。
1.2 风险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基本程序一致 风险基础审计并没有脱离制度基础审计的基本模式,只是对制度基础审计有所发展。作为现代的审计方法,两者在基本程序上均对审计风险有所考虑,即首先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外部经营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经初步评价后如果认为内部控制不健全或者未得以有效执行,都将会计划进行大范围的实质性测试,以控制审计风险。
2 风险基础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的区别
2.1 在审计目标上的根本差异 目标上的差异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因为审计目标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审计程序、方法上的差异。对财务报表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是审计的根本目标之一。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审计界发现只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资产与会计报表出现错弊的可能性就会大为降低,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就强,因此制度基础审计从评价内部控制着手,据以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随着科学技术、政治经济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来自于企业内部人的欺诈舞弊案件不断出现,审计界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扩大,审计职责从财务报表审计鉴证扩展为还要关注、揭露企业管理人员的欺诈舞弊行为,审计人员需要主动、充分地考虑审计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于是风险基础审计就直接从审计风险入手,发展出一系列的程序和方法,防范审计风险。
2.2 在内部控制概念及运用上的区别 两种审计方法都涉及到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但由于审计目标的不同,两者对内部控制的概念及运用却存在一定差异。制度基础审计中,内部控制的构成一般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责任、人员素质、业务流程、内部审计等要素,审计人员更为关注的是内部控制中的會计控制,即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而风险基础审计中内部控制是一个框架的概念,包括内部控制环境甚至企业经营环境,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关注内部控制的一般情况,而且要更加关注内部控制所依赖的环境,从而分析和鉴别各种可能的欺诈和舞弊行为,评估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根据自身偏好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2.3 在重点审计领域确定方法上的差别 在现代审计中,运用抽样审计的方法是科学配置相对有限审计资源,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的必要手段。抽样审计的前提必须是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在制度基础设计中,重点领域由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结果确定,一般情况下将失去控制(含控制薄弱)和特定期间控制无效的业务系统纳入审计范围。而在风险基础审计中,重点审计领域是通过分析性测试,将拟审计资料与已审计资料分析比较,发现经济业务的异常变动,运用职业判断评估审计对象固有风险,从而确定重点审计领域。
2.4 在审计风险处理上的差异 制度基础审计只在抽样进行实质性测试的计划阶段考虑审计风险。而在风险基础审计中,切入点即是评估审计风险,将固有风险的评估置于首要地位,这是与制度基础审计的不同之处。而且风险基础审计强调对风险的分析、评估和控制要贯穿审计全过程,将可接受审计风险计划水平的确定作为风险基础审计的起点,并同时对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帮助审计人员确定财务报表各项目发生错弊的可能性。
某些论述审计方法的文献常常将制度基础审计所采用的抽样技术笼统地阐述为审计抽样甚至认为是统计抽样。实际上,这是不妥当的。虽然两种抽样方法都需要合理专业判断,都存在一定的抽样和非抽样风险,但统计抽样需要利用概率模型来量化控制抽样风险,非统计抽样中抽样规模和评价结果全凭主管标准和个人经验来确定。而在制度基础审计中,虽然考虑和控制审计风险,但对审计风险的态度却是消极的,风险水平并未予以量化,故无法利用概率模型来进行统计抽样。在风险基础审计中,审计风险根据被审计单位所处环境和审计人员专业经验加以确定,并在审计全过程中得到积极评估、量化与控制,审计方案、证据收集都围绕预先设定的可接受审计风险展开。
参考文献:
[1]曹晓丽.企业风险基础内部审计研究,2014-05-25.
[2]鹿娟.审计风险及风险基础审计应用研究,2003-06-01.
[3]高志英.风险基础审计研究,2006-03-31.
[4]吴寿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研究,2012-06-01.
[5]张琳琳.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研究,2012-04-10.
作者简介:梁波(1978-),男,四川眉山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公告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审计收费标准的现状,对我国审计收费体系提出了改进建议。指出面对我国各地区审计收费政策参差不齐的现状,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体系;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并不一致的情况,收费标准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员层次差价;针对我国审计行业的发展现状,我国还是应该坚持以计件制收费为主,以计时制收费为辅的收费标准体系。
【关键词】 计件制; 计时制; 地区差异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这种价格制定的独特背景使我国的审计收费与国际惯例有较大的区别。从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各地制定的审计收费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且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审计收费规范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际收费中对收费标准的运用很不统一,对审计收费规范的偏离也各有不同。此状况表明,我国的审计收费体系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之中。
审计服务的恶性价格竞争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以减少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成本,从而引起审计质量的下降,导致审计市场的无序与混乱。就此而论,我国证券市场的审计收费偏低且无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剧了事务所压价竞争的状况,其直接后果就是事务所依赖于客户,在执业过程中屈从于公司压力,独立性受到损害,造成一些审计违规现象。可以想象,如果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势必造成审计行业的混乱,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从而使社会公众对会计师的信任程度降低,最终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审计收费是关乎于审计执业体系良性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进行这种问题的探讨,首先要对我国各地区的审计收费标准制定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各种收费制度的合理性以及运用情况。为此,本文从探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各地区的审计收费现状入手,比较各地区审计收费政策的差异,并着重分析计件收费以及计时收费在运用过程中的利弊,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体系提供借鉴。
二、审计收费体系现状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收费基本呈现出两种方式:一是依据被审计单位规模定价,即计件制;二是根据工时定价,即计时制。从我国审计执业实务来看,虽然审计收费的计件制和计时制标准体系并存,但其适用性却呈现出分化格局。具体来说,国际四大事务所采用作为国际惯例的计时收费体系,按照较高的标准收取审计费用;本土事务所大多采用计件收费的方式,按照客户总资产规模的一定比率收费;加之各地区之间的收费标准不统一,本土所之间低价争抢客户、恶性竞争的情况比较严重。
同时,我国各地区对计件制和计时制的使用也有很大区别。通过对比所统计到的22个省市地区的审计收费办法及标准发现,福建、江西、新疆3个省未规定具体的审计收费方式;海南、广东、上海、天津4个省市规定该地区事务所审计收费可以采用计件收费或者计时收费两种方式;贵州省规定可以采用计件收费方式,但这些省市均未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江苏、浙江两省仅对计件收费标准有所规定,对计时收费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只有安徽、北京、广西、贵州、河南、湖北、湖南、辽宁、山西、陕西、深圳及四川12省市、地区对计件收费以及计时收费规定了具体标准。由此可见,在我国各地区的审计收费标准中,计件制较为普遍,计时制仅存在于部分地区,我国现阶段的审计收费实际上是以计件制为主、计时制为辅的标准体系。
三、计件制收费体系
(一)计件制收费体系的特征
计件制是一种依据业务规模,乘以合理的系数来确定业务收费的标准体系。这种收费标准的关键是要选取特定的业务规模替代变量且确定合理的收费率,因此,其不仅要考虑替代变量的可获得性、客观性、合理性,而且要确保收费率能够合理地反映工作时间、耗费的成本、承担的风险等。
在我国各地的审计收费标准以及会计师实际审计收费中,计件制的依据有资产总额、注册资本及营业收入等因素,其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资产总额。这是因为:相对于注册资本来说,资产总额以及营业收入能更确切地反映审计的工作量,也表现为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可决定需要实质性测验的样本量的大小;然而,在客观性方面,营业收入数额的可变通性使其波动性较大,有着不够稳定的一面,因此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将资产总额作为审计收费的计算依据。
在收费率方面,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制,对资产规模的不同区段采用不同的收费率。这种方式的合理之处是能够反映审计规模扩大带来的审计成本降低效应。
(二)计件制收费体系的不足
尽管计件制具有客观依据鲜明、计算方便以及能够合理反映规模成本递减效应等优点,但是在反映收费成本、风险及正常利润等方面存有不足之处。
首先,计件制收费只是对资产规模等简单的量化。即,在计件制下,对审计成本的考量主要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规模,并未考虑到审计复杂程度对工作量的影响。
其次,计件制收费未能对审计人员所承担的风险进行量化。应当说,审计人员承担的风险从两个方面对审计收费有所影响:一是审计风险的增加直接带来重要性水平上升,从而使审计人员必须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二是会计师应对增加的审计风险要求更多的补偿,以建立“深口袋”来弥补或有的应诉风险。而这样的内容,并没有在计件制收费标准中得到体现。
最后,计件收费不能合理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的正常利润。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应当体现出审计质量、事务所的声誉差异,使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相匹配,从而促进审计收费、审计质量与事务所声誉成正比的合理市场秩序的形成。但是,类似这样的因素,也没有体现在计件制收费标准中。
四、计时制收费体系
(一)计时制收费的特征
计时收费由单位小时收费和工作时间两个要素组成,单位小时收费须反映审计人员的层级、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工作时间由工作过程中计量所得。因此,计时收费制度便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如何对人的内在能力定价以及如何科学考核必要的工作时间,这不仅增加了计时收费操作的难度,也赋予了计时制收费一定的主观性。在实际审计收费中,部分地区对不同层级人员规定了不同的单位小时收费区间,会计师事务所在此区间内确定本所不同层级人员的单位小时收费率;相对而言,工作时间则一般以审计人员自己记录、项目经理批准、客户核查的方式表现。
(二)计时制收费的实施难度
计时制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难度。
首先,计时收费标准很难确定。收费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审计小组成员专业知识层次和技能、水平、经验,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但是如何确定审计人员的专业级别,又如何体现出不同级别的审计人员有差异的专业水准,以致于使标准客观、合理是很困难的。
其次,审计业务工作总量很难预计。在承接业务时,事务所要根据工作总量确定派出人数、派出人员的等级。这就要求既避免低估工作量而使审计项目最终面临预算超支的窘境,也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合理预计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价值。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规模、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数量、财务报表复杂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审计时间,而这些综合因素在作出派出人员的人数以及等级的决策时是很难确定的。
再次,计时制下审计业务的实际工作时间很难确定。客户以及审计小组内部对审计时间的监督是计时准确性的合理保障,但实际审计业务中,由于审计小组工作的独立性,客户很难做到对审计工作时间的全面监督;而审计程序执行的复杂性,使项目经理不能够对审计成员工作时间做到精确的记录。
最后,与风险相适应的超额审计收费很难确定。即,如何在计时标准中考虑合理的审计差价,体现服务的复杂性,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计时制收费的不足之处
计时制本质带有的主观性特征,给计时制收费留下了“先天不足”的缺陷,表现为计时制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为低价揽客提供了便利。具体来说,与计件制收费不同,计时制收费并不存在客观基础,只要改变派出人员的等级及其工作小时数便可以任意制定审计收费额。这样,就给按被审计单位应允的审计收费数额定人、定时,而不顾及审计质量的情况提供了条件。这既是低价揽客的恶果之一,也进一步为低价揽客提供了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能通过降低审计收费来招揽客户,是由于其能通过减少审计时间或者降低人员等级来降低审计成本,这自然导致了审计质量的下降。
五、计件制和计时制的综合比较
两种收费标准体系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具体来说,使用计时收费体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收费的估计依据于审计工作量对审计工时以及审计人员级别的需求,这与审计规模及审计复杂度密切相关,而后两点恰恰是计件收费的立足之处。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没能形成比较成熟的审计双方的博弈市场,从而计时制这种相对高级的审计收费方式,由于其实施难度及不足,在我国审计行业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显得有些“水土不服”。计件制由于其具有客观依据、计算方便以及能够合理反映规模成本递减效应等优点,在现阶段还处于主导地位。当然,对于计件制在反映收费成本、风险及正常利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在实践中运用计时制作为适当的补充,以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审计收费方式。此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审计行业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逐渐形成,本土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张,审计收费的合理形成必然会促进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的不断提升,到那时也许计时收费会成为主要的审计收费标准。就此而论,虽然应用计时制收费标准可能是各方面条件成熟后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国现阶段最好还是采用以计件制为主的审计收费标准体系。
六、关于改进我国审计收费方法的建议
(一)应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体系,并考虑地区差异
面对我国各地区审计收费政策参差不齐的现状,应当认真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体系;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实际情况,审计收费标准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因此,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在全国范围内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
(二)建立统一体系,明确以计件制为主,充分考虑各种变化因素的新思路
在现阶段,我国还是应该坚持以计件制为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收费标准体系。在我国审计收费的多年实践中,绝大多数审计业务都是按照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的不同比率收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同时,坚持计件制的主导地位,是我国业务实践中的理性选择。从理论上分析,坚持计件制为主也符合很多实证研究已经得出的结论,即公司规模是与审计收费高度正相关的主要因素。
(三)应以计时制为补充,使其成为对计件制完善的必要措施
计件制收费作为主要标准有时并不能完全反映审计风险和服务水准;而计时制也要充分考虑公司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与审计工作时间密切相关的因素,并由此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再结合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最终确定审计收费。因此,计时制可以对计件收费以很好的补充。这样,坚持计件制的主导地位,可以确保公司规模这一主要因素仍然作为审计收费基础;以计时制作为补充,又可充分考虑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这样做的目标就是通过二者的有机结合,体现出审计服务的稳定化、差异化并且促进高质化。●
【参考文献】
[1] 白晓红.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制度若干问题[J].会计之友,2005(9).
[2] 房巧玲,唐书虎.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的关联性研究[J].财会月刊(理论),2006(9).
[3] 耿建新,杨鸿.审计收费探析[J].中国审计,2000(5).
[4] 胡波.浅论审计质量,审计定价与法律责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4).
[5] 廖洪,白华.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8).
[6] 李现宗,等.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成本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2).
[7] 赵保卿,姚长存.基于经济因素的审计收费标准的确立[J]. 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3).
审计公告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为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效率,可以推广经济责任审计联合审计制度。即审计机关与组织、监督、纪检、人事等部门合作,将主体、对象、内容、手段等方面相结合,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关键字:经济责任审计 联合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政治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模式,特指旨在明确党政领导人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责任而开展的一项审计制度。对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对权力的制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至今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实务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大、审计检查难、审计评价难、审计独立性缺失、审计力量不足、任期审计难以执行等。对此很多学者也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但大部分是寄希望于体制改革。在激励争论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却忽略对眼前问题解决的决策研究。因此,本文将在维持现行体制的情况下,对经济责任审计联合审计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对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联合审计制度概述
经济责任审计联合审计制度是审计機关与组织、监督、纪检、人事等部门合作,协力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为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效率,审计机关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强化各部门工作的紧密配合,坚持“协调作战”原则。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干部监督管理的一个环节,所以要强化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党政领导人的廉政建设,就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我国于2011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联席会议中我国审计长更是强调,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履行好各项职责,在联席会议中切实发挥好牵头单位的作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尽量将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手段等方面相结合,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2、经济责任审计联合审计制度的结合内容
(1)监督主体结合。监督主体结合是指审计、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相互合作,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工作的开展,强化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是已被实践证明的,监督主体结合的有效形式。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机关可以与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相互沟通,探讨商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审计内容及实践中的难题,不仅可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也大大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更好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监督管理作用。
(2)监督内容相结合。监督内容的结合更有利于全面的评价、监督领导干部。因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没有一个事物是孤立存在的,尤其对于腐败行为。在强化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中,反腐反贪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而贪污腐败行为,其本质是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利做交易,侵吞国家及人民的财富,而往往是获取个人的经济利益。所以,权利腐败和经济腐败是相伴相随的。党政领导人的经济犯罪背后离不开权利腐败,权利腐败为经济腐败提供机会。因此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应是全面的,结合经济活动的审计及公共权利的使用,只有全面结合的审查,才有利于案件的深入了解。所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内容上的结合,不仅能全面、科学的展开监督审查,从源头上发现问题,更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党政领导人的倾向性问题,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可见监督内容的结合有其科学的理论基础。
(3)监督对象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监督对象是党政领导人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具体的人。而纪检监察监督的对象也是具体的人,虽然范围上比经济责任审计的要大,但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纪检监察监督的重点对象。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所以可以在对一些重点审计对象开展审计工作时,与纪检监察相结合。从而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科学合理的效果,还充实了审计力量,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4)监督手段的结合。手段的监督,实质是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合力去完成任务。各部门的工作职能不同,工作手段自然有所差异。纪检监察部门侧重被监督者的政治表现、工作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在道德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经济责任审计则侧重被审计人员的经济活动责任履行情况,提供经济方面的量化指标。通过监督手段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丰富了纪检部门的监督手段,而纪检部门增强了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各部门各司其职,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推广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在监督主体、手段、内容及对象等方面的结合有其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并且是互利双赢的,各部门各有所得,相互协作配合,发挥合力优势。正如有人所说,经济责任审计实际上是集中并发挥了组织人事部门的“权”、纪检监察部门的“威”、审计部门的特长而形成的力。在我国的审计体制下,经济责任审计有其中国特色,自产生就带有执政监督色彩,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而这不是审计机关的职责,通常是我国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的职责。所以为更好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干部监督管理,不能仅仅依靠审计机关单打独斗,更应实现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的高度结合,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利”问题,从而也可以充实审计力量,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化发展。
参考文献:
[1]于保和.经济责任审计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李凤鸣.经济责任审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冯茜.浅谈基层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J].大庆社会科学,2011(2)
[4]武阳.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丘职业技术学校学报,2008(4)
审计公告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自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衍生金融工具发展迅猛,但也因此而引发了许多交易风险事件和世界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以重创,这些事件的发生因会计监管制度安排不当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监管实质是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一项制度安排,具体由正式规则、实施机制、非正式约束三者组成,共同决定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整体效率和效果。因此,笔者基于制度安排的视角,提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要控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必须建立和谐均衡的会计监管制度,通过创新正式规则、完善实施机制和培植非正式约束等措施,使欲违规者不能为、不敢为和不愿为,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和减少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事件的目的。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制度安排
衍生金融工具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金融业注入无穷活力的同时,也显现了巨大的杀伤力[1]。从巴林银行倒闭到次贷危机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客观地说,会计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危机之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会计监管成为人们反思的焦点。按照新制度经济学观点,会计监管实际上是对会计活动(指广义的会计,包含会计信息的加工、鉴证和披露等活动)进行的监管,而这些监管手段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对会计活动进行干预、调节和控制。
一、会计监管——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一种制度安排
作为一门主要研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组织制度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效率的学科——新制度经济学始创于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2],20世纪60年代后经威廉姆斯、德姆塞茨、诺斯和张五常等的不断开拓发展,这一学说日益发展为经济学体系中最具活力的分支之一。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组成的规范体系,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3]。诺斯认为,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在会计监管中具有三项功能:一是传递信息的功能;二是对个体和组织行为一致的激励功能;三是约束有悖于组织行为的个人自利行为,而这种功能的实现主要借助于两种形式: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前者主要依靠他律,利用外部权力机构制定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等正式制度来约束人们行为关系的有意识的契约安排,使超越活动边界的行为得以矫正;后者是利用价值信念和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使人们放弃超越边界的冲动,实现自律[4]。在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制度安排中,四个较现实的前提假设经常被人们忽视:(1)有限理性,即人们只有有限地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2)效用最大化,即个人可支配资源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3)交易费用大于零,即由于人们都是经济人,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费用,无费用的交易是不存在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4)机会主义,即人们具有一种潜在的、狡诈的自利行为倾向[5]。为了保持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有效性,保证衍生品公司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会计监管的必然选择。因此,本文从正式规则、实施机制和非正式约束三个方面对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会计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最新发展趋势提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创新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会计监管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会计监管现状
(一)正式规则
会计监管正式规则主要是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法律规范等。目前,相关法律主要有《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准则、制度规范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就正式规则本身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使长期以来我国在其发展上采取谨小慎微的态度,反映在规则制订上缺乏长期规划和前瞻性,很多规则的出台往往是应一时之急,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且以禁止、限制性的规范居多。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从事了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但至今没有一个统一且具权威性的会计规范,造成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处理不完善,处于表外和各自为政的状态,会计信息质量无法保证。其次,我国现有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法规层次不高,效力较低,缺乏权威性。迄今为止,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法规层面的关注仅限于2005年10月通过的新修订的证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交易形式,没有专门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法》或类似法规,而且《证券法》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新增规定也是只言片语地概括。最后,各规则之间的层次关系模糊不清,规则散乱,不系统,内容条文较概括,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如银监会于2004年2月4日正式出台的《金融机构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较全面的一个规则,但其条文较概括,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立法规则将我国市场参与主体限定在狭小的范围内,不符合当前衍生交易的全面性和创新性的要求。
(二)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直接影响着制度的有效性。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会计监管制度建设中不但要关注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则,而且也要关注实施机制的有效性。现阶段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监管基本以政府监管(如财政部门)为主的“一行二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会计监管机制模式。但这些部门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会计监管的重点、方式、途径和目标等有许多交叉,特别是有的监管部门从自身监管需要制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表面看我国会计监管制度实施机制具有分权明确的特点,似乎形成了多头共管的良好局面,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却并不理想。会计监管主体角色定位不明确,政出多门,相互扯皮,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同时并存,也缺乏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并且我国企业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导致高层中个人权限失去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高层中个人权力凌驾于部门职权之上,一旦这种企业内部的“独裁者”成为金融衍生品投机交易的主导者,所有的风险管理机制也许都将失效。
(三)非正式约束
非正式约束包括价值观念、道德习俗等意识形态因素。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会计监管中,不同的价值思想观念将影响从事会计工作的组织结构或个人的会计行为,也影响人们对会计职业的看法、态度、社会地位以及会计工作结果的可信度。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工作者的品行、素质、技能、行为也受到道德习俗的约束和影响,从而也会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和会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及其发展。对于双刃性的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其有利的一面是能调动企业或个人的积极性,为企业或个人创造价值。其不利的一面是,给了人类贪婪心一个施展作用的大舞台,在贪欲的引诱下,人们会罔顾风险,铤而走险。正像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所讲的那样,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目前,我国不少衍生品公司的管理层、相关业务人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人员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者存在价值思想观念陈旧,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和职业道德低下等问题。
三、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会计监管的制度安排
(一)创新正式规则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制度核心在于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会计、审计及惩戒制度等规则安排是否“合适”和“必要”,以及这些制度的执行力和规范性对会计监管行为的控制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因此本文从上述会计监管的制度核心方面来讨论如何创新正式规则。
1.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制度的安排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制度是与传统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制度在安排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拓展会计要素概念。传统财务会计中会计要素及概念不能涵盖衍生金融工具,因为它将“资产”限定为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将“负债”限定为过去经济业务产生的现在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鉴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和未来性,新的概念应扩展原有的资产和负债的内涵,绕开“过去的交易和事项”的约束,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利益和损失”,将新概念下的资产和负债分为“现实资产”与“或有资产”和“现实负债”与“或有负债”。
(2)修正会计确认标准。传统会计确认遵循实现制原则,将未来发生的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等业务活动排除在报表之外,只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活动进行确认,这已不适宜当前的发展,因此非常必要对未来“不确定性”进行会计确认。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相关风险与报酬及其转移的程度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决定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标准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 的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该方法强调“可控制性”对资产确认所提出的要求,即以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权的获得或丧失为初始确认、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标准,将确认时点明确化,不再从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全部转移的视角去进行判断,而只要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就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例如金融期权,其在订约时,不受合同是否履行的影响,因为期权买方的权利与卖方的义务已很明确,可认为期权在订约时投资者已成为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金融合成分析法模式下的确认标准,侧重从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权利、义务出发,方便了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所有权的判断,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重塑会计计量属性。目前会计实务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属性主要有两种选择: 一是单一的历史成本;二是混合计量属性(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笔者认为这两种选择都不适合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它是以交易中发生的实际现金流量作为入账依据,要求会计主体保持历史成本直到相应资产已耗用或负债已经清偿为止,但衍生金融工具是对未来利率、汇率等相关经济因素的主观预期为基础的,与金融市场紧密相连,其价值往往随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所以历史成本并不能对其进行正确的计量。而混合计量属性是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报表核算后,表内核算项目既有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数据,又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数据,导致计量口径不一致,经济意义不一样,影响了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财务报表使用者也无法比较和了解各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无法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IASC和FASB对采用单一公允价值来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给予充分肯定,并在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针对衍生金融工具这一特殊金融产品,公允价值是其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也是最佳的计量方法。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反映着市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认可发生变化,它动态的会计属性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和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6]。这种计量模式计量不仅能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和预测性,还能将整个市场的情况反映在企业的报表中,能够充分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价值,便于管理者及时了解整个市场的信息,为管理层业绩比较和决策提供良好的依据。另外公允的价值体现了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从而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或进行合理的风险组合降低非系统风险。因此,公允价值在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中有着其他计量属性不可替代的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应该全面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便更好地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服务。当然,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公允价值取值难,实际操作难度大,估价模型过于复杂等方面的不足。但我们应扬长避短,制定专门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和具体操作指南,以解决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不足。
(4)改良会计信息披露。由于传统的会计报表无法适应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的情况下报表使用者的信息要求,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一直困扰着会计界。如何完整准确地披露与决策相关的全部信息,笔者认为,具体的信息披露可按如下模式进行改良:①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便于报表使用者直接读取信息,例如,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类项目按“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分类,权益类项目增设“衍生金融工具影响权益”项目,在编制利润表时加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损益”项目,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增加有关由衍生金融工具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化的信息。②在原有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编制一张按金融、非金融分类的第二资产负债表。③在报表附注中增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表中详细列明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类别、到期日、持有日、特征和风险系数等内容,以方便投资者做出判断决策。④增加一张综合收益表,将衍生金融工具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与已实现的损益合并。⑤报表披露内容引入VaR(Value at Risk)价值风险,通过VaR值的参考,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可以看到他们所面临最大潜在损失额,以增强经营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意识。
(5)创设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只依靠一部制度来规范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显然是不现实的。我国在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之后,应借鉴IASC的经验设立专门的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 委员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高校、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等专家组成,专门负责制定准则的解释意见,发布解释公告。
2.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制度的安排
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虚拟性和复杂性为审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面对此挑战,笔者认为应在如下几方面对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制度进行安排:第一,确立现代风险导向型审计模式,准确把握风险等级、确定审计重点、 优化审计计划。第二,及时修订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创新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使新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建立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基础之上,突破传统审计风险模式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成本,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引导,促进衍生金融工具审计质量的提高。第三,革新审计技术、方法与程序。由于传统的审计方法对衍生金融工具往往无能为力,我们应当对审计技术进行改革,运用新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如EDP审计、风险模拟测试模式、VaR分析模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等来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第四,作出有利于审计发挥监管作用的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如建立对衍生金融工具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指导监督制度、金融监管部门与国家审计部门交流通报制度以及对衍生金融工具审计结果的信息披露制度。若对上述安排在审计制度中加以规定,则能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工作,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鉴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质量。
3.衍生金融工具惩戒制度的安排
这种安排主要在于创新法律监督制度,只有建立了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制度,才能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企业会计主体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用于盈余管理的实际行为取向,才能让那些不遵守会计监管制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的违法总成本低于净收益的现状,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安排:第一,加强对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中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违规惩戒立法工作,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相关法律关系在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规范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便于责任追究。第二,尽快制定专门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法》,以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行为,做到有法可依。第三,完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离不开与之相配套的救济制度的构建,首当其冲就是要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产生的纠纷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之中。唯有如此,才能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监督制度,重塑法律威慑力,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二)完善会计监管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是制度构成中的关键一环,要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实施机制,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管模式。目前世界有行业自律监管型、政府监管型和独立监管型三种会计监管模式[7]。独立监管型是前两种会计监管模式的综合。该模式是本世纪初才出现的一种新型会计监管模式,其核心在于使建立的独立会计监管机构能够真正地把投资者与公众利益置于第一位。独立监管型相对于行业自律监管型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全部领域实施管制;独立监管能有效克服官僚化,解决政府监管不当问题,从而具有高于政府监管的管制效率和更强的专业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完全集中监管下的政府监管“失灵”。
美国SOX法案颁布后的会计监管模式属典型独立监管型,成立了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和代表性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该机构在美国的会计监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可借鉴这种思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独立监管模式并明确各部门的监管权责,成立美国式的独立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在建立这种模式时应该确保监管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代表性。就权威性而言,可考虑将监管机构纳入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监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和经费审批;就独立性而言,要求监管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由专职、高薪的专业人士组成,经费单列,独立进行决策;就代表性而言,可以通过吸收政府部门、信息使用者、信息提供者和信息鉴定者等代表组成会计监管委员会。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会计、审计等规范制定权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对监管部门之间的扯皮问题做出裁决;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这样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可以形成会计监管的合力,避免了会计行业的本位主义、多头监管及权力之争。
(三)培植非正式约束
非正式约束尽管不是被人有意识地设计的,但它是人们价值信念、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以及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素质的表现,它的作用显而易见,在正式规则没有“规范”之处起着约束人们行为关系的作用。要培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会计监管的非正式约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主要是培训会计、金融以及法律等相关知识,使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业务人员有更强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理性化建设。一是通过建立健全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和中立的评级机制,来有效抑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的发生。二是通过建立可行的市场职业道德规范、创建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环境以及树立榜样示范教育,来增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从业人员的价值思想观念和道德观念,使得参与交易的各方均能从内心感到违规的可耻,认为没有必要为违规而去冒险。第三,加强社会公众舆论监督制度化建设,主要发挥市场参与者和公共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第四,加强会计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建立国际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水平,真正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维护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稳定发展。总之,通过上述各项的制度安排,最终使我国形成和谐均衡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局面。
参考文献:
[1] 熊明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博弈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0,(8) :75—80.
[2] 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的性质[A].路易斯·普特罗,兰德尔·克罗茨纳.企业的经济性质(中译本)[C].孙经纬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 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 马颖.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体系与制度变迁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5] 刘明辉,张宜霞.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制度及其改进[J].会计研究,2002,(12):16—21.
[6] 黄世忠.后危机时代公允价值会计的改革与重塑[J].会计研究,2010,(6):13—19.
[7] 谭遥.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11,(8):114—118.
(责任编辑:于振荣)
审计公告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在英美等国的上市公司中,审计委员会制度已经成为保护股东利益的有效制度安排。自21世纪以来,以安然事件为开端,一系列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案使得审计委员会被公众推上了风口浪尖。审计委员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理论和实践还很不成熟。本文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我国公司的审委员会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治理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 内部审计
一、引言
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经验来看,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是保证外部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最终目的则是提高财务报告的整体质量。源于1938年美国著名的Mckesson﹠Robbins公司财务舞弊案,导致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出现。为此,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EC的前身)在发布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关于Mckesson﹠Robbins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报告》中首次建议“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这样的制度安排便成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初起源。自2001年以来,国际上由财务舞弊导致的企业失败案例频繁发生。安然、世通等公司破产和施乐、思科等财务舞弊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置疑。为此,美国于2002年7月23日颁布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强调了审计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并从立法方面建构了美国公司审计委员会基本制度框架。为了巩固审计委员会的重要地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3年颁布了《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相关准则》。审计委员会制度已普遍存在于西方企业之中,成为很多专家和学者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从国际范围来看,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审计委员会已经成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在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体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国学者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设立目的。Marrian(1988)调查了审计委员会在英国的发展,发现一般情况下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不是出于公司绩效的考虑,更多是受到了其他公司或者某种特定事件的影响。Pomeranz(1997)发现很多人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没有想象的那么成功,但是它为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所做的努力还是值得的。Adams(1997)认为,公司是否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受到其规模、财务杠杆、监督成本三方面的影响;(2)职责。Mautz和Neumann(1970)指出审计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能是监管,而阅历和专业性是审计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因素。1987年瑞德威委员会(Treadway Committee)报告指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务报告。Zabihollah Rezaee(1997)认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内控结构和财务报告过程、确保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监督舞弊行为的发生、协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等。(3)有效性。Linsell (1992)指出,审计委员会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日益增加,但是并没有增强公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信心,也没有给企业的责任观带来重大的改善。McMullen(1996)认为,成立审计委员会与较少的违规发现、不可靠财务报告的标识有关,但没有在这方面进行系统的比较性研究。Klein (2002)指出,审计委员会中外部董事比例与可操纵性应计呈现负相关:审计委员会独立性降低,企业的可操纵性应计增加。审计委员会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国内学者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形成具有重大影响研究成果,更多的是关于国外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介绍和对审计委员会动机、有效性、盈余质量等方面的实证研究。
二、公司治理中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 一 )公司治理含义 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南开大学公司治理中心主任李维安教授的观点比较全面。李教授(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员工、政府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治理”本质上指的是以公司股东为主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间互相制衡的关系,而且还能帮助公司和公司以外的组织科学有效地进行管理,合理配置经济资源。
( 二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1)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委托代理理论是经济学家威廉.梅克林和迈克尔.詹森在1976年提出的。当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时,就会出现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缔约双方在签订契约时信息是对称的。虽然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但双方缔约以后代理人单独行动,信息不对称便开始产生:代理人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从而引发“道德风险”。打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将公司的收益比作一块蛋糕的话,那么分蛋糕的刀子却掌握在仆人手中而不是主人的手里,更糟糕的情况是,主人都不知道蛋糕究竟有多大。在现代企业中,股东为了了解管理层的代理效率,通常会通过聘请外部审计师来保证财务报告的整体质量。但实际情况是外部审计师经常与公司管理者进行合谋,损害股东的利益。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要对外部审计师、管理层、内部审计师进行有效监督,保证股东权益最大化。(2)理性经济人假设(Rational economic man assumptions theory)。“理性经济人”的思想最早出现在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斯密将“经济人”和“利己心”看作是一切经济现象的本源。后来,新古典经济学家帕累托运用边际分析,将“理性经济人”定义为效用极大化原则。由于个体差异,不同的个体追求的利益不同,在制度允许的有限范围内,每个个体都会最大化自身的效用。在股份制企业中,经营者较投资者、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一方面,经营者只会披露对自身最有利的信息,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应该披露,却较少的披露甚至没有披露;另一方面,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报表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各方利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作为董事会喜爱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协调委托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矛盾,企业才能按照既定的经营目标平稳发展。(3)信号传递理论(Signalling Theory)。信号传递理论是Spence在其发表的论文《劳动力市场的信号》中首先提出来的。该理论最经典的实例就是教育的信号传递作用。一个人受过教育,那么别人就会认为他能力很强,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总是和他被劳动力市场的认可程度成正比例关系。信号传递理论在财务领域的应用始于罗斯的研究,他发现如果经理们拥有大量的高质量的投资机会信息,他们便能够通过资本结构或者股利政策的选择向潜在投资者传递信息。一般认为,公司在认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内部能有效发挥监督和管理职能从而提高财务报告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才会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因此,当公司存在审计委员会时,就会无形中向市场传递一个好的信号:公司很愿意提高财务报告整体质量,并且具有很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审计委员会相关研究述评
( 一 )审计委员会相关关系 (1)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目前,我国对于审计委员会问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并不多。2002年1月4日证监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的主要职责分别进行了相关规定。二者职责对比,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在职责设置上确实存在部分交叉或重叠的内容。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功能上的交叉会导致两个部门责任不分、成本提高、资源浪费等现象的出现。以上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多人监督可能最终导致无人监督的结果。国外立法在设计公司监督体系时,总是力求达成一种多元化的监督局面,多方力量分工协作,尽可能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实践也表明该种制度卓有成效。监事会主要针对财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监督董事会,侧重于事后监督。审计委员会成员大多都是董事会的成员,享有经济事项的决策权。在一项决策中,从前期策划、中期控制、后期执行他们均参与其中,因而能达到全程监督的目的。两者有机结合,弥补了监事会治理机制的缺失。(2)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美国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信轰然倒塌,揭开黑幕的人却是曾经被高管称之为“多管闲事、自不量力”的内审人员。辛西亚·库珀(Cynthia Cooper)作为世界通信内部审计部门的副总经理,在揭开内幕过程中受到其顶头上司即财务丑闻的主谋、首席财务官兼执行副总裁斯科特·D.沙利文( Scott D. Sullivan )的层层压制,工作难度很大。在辛西亚与沙利文的殊死较量中,审计委员会主席马克斯·波比特自始至终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解释,内部审计是一个组织内部一项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并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估,目的就是协助管理层有效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审计委员会则主要是对董事会的监督,但都致力于内部控制的独立评估。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内审部门隶属于管理部门,从这个层面上说,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构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计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并不是都能经常参与公司的审计和会计等经济活动,无法亲自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大多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活动有较为详细地了解,相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讲是一种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只有经常保持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信息畅通无阻,审计委员会才能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责。(3)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2003年曝光的意大利帕玛拉特财务造假案件就是一起董事长兼总裁卡利斯托·坦齐(Calisto Tanzi)、CFO托纳与均富会计师事务所合谋损害股东权益的财务舞弊案件,当时被称为欧洲的“安然事件”。丑闻发生之后,由德勤替代均富负责帕玛拉特的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的发展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注册会计师丧失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社会地位也就荡然无存。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公司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一个矛盾缓冲器,减少管理当局对外部审计的干扰,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确保注册会计师充分发挥审计的独立鉴证职能,减少甚至杜绝合谋的发生。
( 二 )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 我国上市公司2011年内部控制白皮书对我国上市公司近三年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披露情况进行了对比。对比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2008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披露设立审计委员会比例情况:2008年上市公司披露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比例为69.9%;2009年披露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比例为84.5%,较2008年上升了14.6%;2010年披露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比例为96.1%,较2009年提升了11.6%,较2008年上升了26.2%。近几年,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当务之急并不是简单地扩大审计委员会的数量,盲目地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结构,反而适得其反。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设置和运行是否有效,我国学者在规范和实证方面都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杨忠莲、杨振慧(2006)通过对沪深两市72家自2002年至2004年发生报表重述的上市公司进行配对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发生报表重述的可能性较小,说明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与否与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杨忠莲、殷姿(2006)指出,非舞弊公司比较倾向成立审计委员会,表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在财务报告监管方面初见成效,审计委员会有助于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夏文贤、陈汉文(2006)经过实证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与外部审计师变更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变更时审计收费之间成负相关,即审计委员会制度可以降低外部审计师的控制风险。张阳、张立民(2007)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情况对审计委员会制约独立性威胁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比未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要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但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没有使得公司因审计结果的不满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能。潘秀丽(2009)从可以观察审计委员会活动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入手对审计委员会进行规范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不充分,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活动的说明甚是缺乏。蔡卫星、高明华(2009)通过对深交所上市公司的研究指出,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比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更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四、基于公司治理的审计委员会机制的构建
( 一 )公司内部监管体系框架 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并不只是审计委员会的责任,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实质上都是公司的“内部净化器”,只有三者相互协调、相互合作,才能清除企业内部的“垃圾”,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公司内部监管体系设计如下图(1)所示。图(1)中,采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垂直领导的内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强化监管效果。不仅如此,监事会比董事会高半级,审计委员会高经理层半级,内部审计部门比其他职能部门高半级。在这样的设置安排下,董事会不仅对股东大会负责,还要通过监事会的审核才能进行决策,经理层也会积极配合审计工作,防止各职能部门人员在日常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经理层的职责是全面履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垂直领导关系并不意味着内审部门只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内审部门还应受到经理层的领导。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反馈信息的时候要向经理层报告,审计委员会向监事会反馈信息的时候也要向董事会报告,以使决策层及时掌握公司的内部审查信息。
( 二 )审计委员会运转体系 在没有探索出最适合我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模式之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设置审计委员会时,适当参照国外审计委员会的形式,未必不是一种很好的尝试。(1)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遴选。一是审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设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为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1/2以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即召集人)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由于独立董事不在所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司任职,无法及时掌握公司日常经济活动和最新动态,其中至少一名成员应该是公司的董事。二是审计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为了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总体质量,候选人不能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推举,还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招聘、社会推荐甚至个人推荐等方式。由提名委员会筛选出审计委员会候选人并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为了保证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投票应该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应该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公示审计委员会最终名单,并征求社会各界对成员的意见,股东大会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后若认为其中某些成员不适合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那么这些成员就不能任职,选聘过程将重新进行。三是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要想保证高质量地完成公司赋予的职责,首先要确保其独立性。只有审计委员会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从实质上保证成员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基本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至少有一名会计方面的专家。为避免知识体系单一,另有人懂得管理、商务或者法律等其他方面的知识,以便审计委员会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从不同角度全面透彻地进行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决定。同时,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勤勉、正直、敬业,才能履行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是独立于管理层的一个监督机构,权威性是审计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保证。当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有聘请外部审计师、专门的法律机构和其他顾问为其提供专门服务的权力。审计委员会在和其他部门有争议时,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使事情有条不紊地进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应该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2)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职能定位不宜过宽,自然也不应该注重在那些具体的细节上。近年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在一些公司中已经被放大了很多。由于审计委员会的人数、能力和精力都有限,如果职能定位过于宽泛,各成员的工作量就会大大增加,不仅扩展的职能完成不好,而且本应履行的主要职能都无法完成。(3)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其他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必须参加,由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并及时将会议总结向监事会和董事会汇报工作。至少有一次会议包括审计委员会成员、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外部审计师共同参加的会议。通过各方对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环境。在公司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必须保证每年至少一次和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单独沟通的机会,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以便做出工作的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实行退出机制。对于不称职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仅勒令其离开审计委员会,还应该向全社会通报。或者当某位成员因经济状况、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符合任职资格,也应该退出审计委员会。(4)审计委员会的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一是审计委员会的激励机制。多种激励方式组合是西方通常采用的做法,股票期权是被实践证明的很好的激励方式。张维迎认为,独立董事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使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协调起来,“独立”是指董事没有与控制权相关的利益,并不是说董事不能持有公司的股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大多数是独立董事,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很好的尝试在很多公司正在实行。如2012年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对三位独立董事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了长远利益考虑,审计委员会应该建立“声誉”。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只有当物质上的需求满足后才会考虑精神上的需求。只有成员获得相对满意的薪酬后,声誉机制才会发挥作用。当审计委员会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时候,良好的社会声誉就会为其树立社会威望,这往往被认为是社会价值的体现。二是审计委员会的绩效评价体系。南京审计学院的乔春华教授认为我国审计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还未有明确的绩效评价内容与方法。审计委员会运作的基本要求是有效性。审计委员会每1至2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价,包括章程中规定的工作执行、责任落实情况和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等。审计委员会主席要对每个成员进行总体评价。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该对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业绩进行总体评价,包括知识体系、独立性、内部控制有效性、沟通能力等方面。审计委员会应该定期(1至2年)进行一次沟通交流会,讨论一下其他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是怎样工作的,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得出一致结论,适当改变策略,以提高运作效率。(5)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保险制度。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副总裁斯蒂芬·布拉塞纳曾指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险种,董事为了降低因工作的疏忽而面临的巨大经济赔偿,都会很积极地购买责任保险。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关于审计委员会责任保险的专门规定。审计委员会责任保险是指当审计委员会在运作时,由于成员非恶意的工作疏忽致使其他人经受损失,需要依法承担个人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其所需承担经济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随着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审计委员会责任险将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险种,不但可以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能提升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6)完善审计委员会的保障体系。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占据大多数,要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作为其后备力量的独立董事的来源及质量就极其重要。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资源稀缺,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培训机制,为企业审计委员会输送高水平的人才。应该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才定期进行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审计委员会运作流程、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独立董事的整体素质,为审计委员会做好准备工作。为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来源充足,有学者建议在我国成立独立董事协会,这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尝试。由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发起,像其他民间组织一样,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对其成员的全面评价机制,以完善独立董事机制。
( 三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发展缓慢,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性缺陷。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先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法律和具体层面落实,严防国有股“一股独大”,分散股权结构。完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平等对待公司所有股东,特别要保护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的权益。建立股东诉讼制度,优化公司监督和管理层的结构。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很不成熟,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的科学方法,与国外的研究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审计委员会在理论和实证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应在充分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公司治理情况,建立起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体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维安:《公司治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杨忠莲、杨振慧:《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执行效果研究——来自报表重述的证据》,《审计研究》2006年第2期。
[3]黄溶冰、王跃堂:《公司治理视角的内部控制——基于审计委员会的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4]潘秀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财务会计》2009年第3期。
[5]蔡卫星、高明华:《审计委员会与信息披露质量:—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南开管理评论》2009年第12期。
[6]周兰、朱翠华等:《审计委员会职责与治理效率研究综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7]乔春华、蒋苏娅:《审计委员会的理论与运作》,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8]弗兰克·伯克(Frank M. Burke),丹·M. 盖伊(Dan M. Guy):《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管理层以及咨询人员指引》,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9]Porter,B.A., P.J.Gendall.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e Development and Role of Audit committees in the Private Corporate Sector. Paper presented at European Accouting Association Conference, Tyrku, Finland. 1998.
[10]Marrian. Edinburgh: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Scotland. Audit Committee.1998.
[11]Collier.P, Gregoty. A.Audit Committee Effectiveness and the Audit Fee. European Accounting Journal.1996.
[12]Zabihollah Rezae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ccountanbility.1997.
[13]Menon. k, Williams. J. The Use if Audit Committees for Monitor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1994.
( 编辑 聂慧丽 )
审计公告制度设计论文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