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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生命权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老年弗洛依德写过一篇论文,提交给一九二五年在德国汉堡召开的国际精神分析学年会,由他的女儿安娜代为宣读。弗洛依德在文中宣称自己发现了女性俄狄浦斯情结形成前的一个秘密:小女孩三至五岁时候的某一天,偶然看见了男性小伙伴凸出的生殖器官,于是大惊恐,对照自己凹陷的女性生殖器,羞惭不已,认定自己是被阉割后的男人,心理上从此感觉低男人一等。在弗洛依德看来,人只有一种性别,即男性,女人只是残缺不全的男人。女人总在梦想有朝一日能“重新”拥有阳县,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种种怪异举止,女人终其一生的追求,与所谓“生殖器妒忌”、“寻找阳具意向”密切相关。

写这篇论文时的老弗洛依德未免有些走火入魔,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老博士竟然让女儿安娜去代为宣读这样一篇论文。设想一下,若是与会者恶作剧式的要让安娜来点“现身说法”,情形将会多么难堪。有时候我会想,弗洛依德在论文中大谈被阉割的恐惧、手淫、乱伦等,与犹太文化中重视性、重视生殖器的倾向是否有关呢?老弗洛依德那么热中于分析“恋父仇母”的女性俄狄浦斯情结,反过来看,是否正因为他先有了“以女代妻”的情结?马克思在论文《关于犹太问题》中不是已早于弗洛依德涉及过俄狄浦斯对家庭和社会的作用了吗?

俄狄浦斯原来是一则古希腊神话。当代神话学者Mirrea Eliad曾经指出,神话给人们的行为定下规范,赋予生活意义和价值,在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形成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M.Eliad,Myth andReality)由此使我联想到:古希腊神话中家族乱伦、性暴力的事件屡屡发生,道行最高的神祗宙斯对欧罗巴的强暴,对后世是否起了示范效果?联邦调查局的统计材料显示,当今美国成年妇女的三分之一曾经被强暴或几乎被强暴(见Student Heal th,一九九○年三月号),这个情形,与西方文化的根源暨古希腊神话是否有某种内在联系?希伯莱圣经里有一则故事:罗德失去了妻子,两个女儿怜悯他,设计用酒把父亲灌醉,分别与父亲一起“躺下”,各自为父亲生下一个儿子。圣经用中性近乎赞赏的语气来叙述这个故事,故事在当代西方民间流传甚广,我购得的一本纽约Waldman出版公司以少儿为对象的圣经普及本也将其收入。这则女儿“孝敬”父亲的故事,“品格”比之于“不敢毁伤”、“四岁让梨”、“卧冰”、“哭竹”,显然要“高”出许多。问题是,古希腊神话传说和旧约圣经的某些逾越伦常的故事,是否表现为当代西方社会家庭和人际关系中的原始密码?弗洛依德下意识理论的建立,在揭露人性阴暗面的同时,是否助长了人性阴暗面的扩张?

至少,在当代西方的人文科学领域,常常可以见到一种“泛弗洛依德式”的研究方法。一九八九年全美现代语文学会(MLA)年会一个分组讨论的题目就叫作“手淫的缪斯”,论文题目则可以是“手淫与狄金荪诗中的阴蒂意象”,“简·奥斯汀与自慰姑娘”,“剥去男性崇高的伪装:麦尔维尔与巴惹笔下的自慰、肛门性欲与肉体狂暴”。与此相适应,当代海外汉学家也贡献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屈原的香草美人之比无非是同性恋者的寄托;孟母三迁、岳母刺字、孟郊的寸草春晖比喻,都在暗示俄狄浦斯式的家庭三角关系;毛泽东与周恩来的关系超出了同志之间的感情;中国古诗中的“木兰舟”因为凹陷的内部构造象征女性生殖器官,配上“骚人遥驻”,就构成一幅男女交媾图,所以富于诗意,令人陶醉。(某德裔美国汉学教授以性象征串讲了许多中国古典诗,引起轰动。此处姑隐其名,以存忠厚。)一九九三年八月在香港召开的世界亚非学术会上,某华裔学者的论文为在中国典籍里寻不出俄狄浦斯故事遗憾之余,认定中国传统道德中重视强调“孝”,与西方的标明禁忌以承阻吓,在效果上看是殊途同归的。(作者是笔者敬重的学者,此处提及,绝无贬义。)

二十世纪的西方,影响最大的三位思想家仍然是马克思、尼采和弗洛依德。ErichFromm写《健全的社会》曾得出结论:十九世纪的问题是上帝死了,二十世纪的问题是人死了;十九世纪的无人性指人的残酷,二十世纪的无人性指的是精神分析和人的疏离。马克思加上弗洛依德,似乎就足以解释清楚现代人类社会的错综复杂,这种认知,在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六五年那段时间的欧美知识界尤其普遍。然后是意气风发、热情激烈的五年,六十年代末欧美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知识分子起而反叛,革命的双刃剑一面指向社会的剥削,一面刺向个体遭受的心理压抑,被压迫的利比多转换成为轰轰烈烈的运动中阶级斗争的实践,本世纪六十年代初流行于欧洲的社会乌托邦理想再次出现。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在诞生一百多年以后用来解析技术统治下的当代资本主义是否仍然适用,除了马克思加弗洛依德以外,是否还有更好的阐释世界的理论组合,这是西方的理论界在学生运动的高潮以后试图回答的问题。

由哲学家GillesDeleuze和心理学家FélitGuattari合作的《反俄狄浦斯》一书于一九七二年初版,该书可以说是欧美学生反抗运动的理论结晶,出版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后结构主义的一本经典之作,许多女权主义者、文艺理论家、社会学家、哲学家都从中汲取过营养,大名鼎鼎的福柯曾为这本书作序,称该书是“非法西斯生活方式导论”,美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文论家FredricJameson则称这本书是“当代法国最优秀的理论著作。”

Deleuze和Guattari在书中首先对俄狄浦斯作了一番“解构”工作。在他们的描述中,俄狄浦斯从原来的古希腊神话,经历了索福克勒斯的同名悲剧和弗洛依德的精心重建以后,在西方社会已经“深入人心”,演变成了当代的一个大神话,俄狄浦斯好像变成了达尔斐的神谕,可以破解人世间的所有奥秘。父亲母亲和自我的三角关系早已超越出家庭扩张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任何权威都是“父亲”的象征,都是“我”想要去谋杀和取代的对象。现代人的心灵就像是一栋荒野中破旧的百年老宅,俄狄浦斯笼罩就像一个幽灵游荡其中;在无远弗届、硕大无比的俄狄浦斯阴影笼罩下,人无法确认自己的身份,找不到自己应有的位置。举世滔滔,满眼皆是精神病人,大家都生了“俄狄浦斯病”,即使那些在社会上享有父亲般权威的人,比如警察、老板、教父、国家元首,甚至包括心理分析医生,也不过是些超级精神病人罢了。

Deleuze和Guattori认为,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仅夸大了无意识的作用,而且割裂和曲解了无意识。所谓俄狄浦斯情结,基本上只是成年人的妄想症,说它是弗洛依德的自我解剖也未尝不可。在原来神圣的家庭父、母、子三角关系中,究竟哪一个首先心理变态,乃是一个鸡与蛋孰先孰后的问题,而说到底,最有可能的则是父亲首先开始了妒忌。俄狄浦斯在神话中犯下弑父娶母的罪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自己的身世浑然无知,而父亲按照神谕将初生的婴儿弃之于荒野,却是存心地要杀儿子;希伯莱圣经中的亚伯拉罕的的确确杀死了自己的亲生儿子;犹太文化传统突出父亲的绝对权威以及对“性”的强调,可能是弗洛依德建构当代俄狄浦斯神话的主要动因,基督教长期宣传的“三位一体”的信仰观念,也为现代人俄狄浦斯式的自我角色困扰供应了养分。并不是说弗洛依德创立的精神分析理论一无是处,而是说世界的面目被这个理论越描述越昏暗模糊了,精神分析也许就像是俄国的革命,具体从哪一步开始出现差错未必说得清楚,也许要追溯到弗洛依德本人的私生活,也许要回到“情意结”被发现的那一刹那,俄狄浦斯就是精神分析学由正确走向谬误的逆转点。俄狄浦斯又像是一座迷宫,只有在其中经历了摸索和徨以后勇敢地走出来,才能踏向光明,接近真理。

Deleuze和Guattari对俄狄浦斯情意结的剖析时而冷酷严峻,时而又温情脉脉,充满了深刻的理解,他们的论析经常是妙趣横生的。二位作者对俄狄浦斯的批评,实际上是对当今世界人们内心越来越强的“自我”意识的批评,是对“俄狄浦斯化”了的精神分析学的批评,是对世人精神病式的生存状态的批评。

“反俄狄浦斯”这个概念使人想起尼采在《道德的谱系》一书中使用过的“反基督”一词。尼采攻击基督教,说普通的基督徒通过教会的秩序,通过种种的信仰,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置于绵羊的地位,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一位牧羊人。Deleuze和Guattari在对“欲望”进行分析时指出,所谓俄狄浦斯情结,不刻意去寻找,本来是不会被感觉到的,但那个情结一旦被挑明,欲望就被挑起,欲望被挑起的同时又被压抑。俄狄浦斯是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一片殖民地,那里上演着压迫与反压迫,革命与反革命的激烈斗争,而这压迫和反抗的主体,都是分裂的无意识的自我。人们普遍有一种愿望,即让他人来对自己生活的合法性提出证明。精神分析方法通过对自我欲望的压抑来达到与外部世界的和平共处,这和基督教的“牧羊”效果类似,二者都为集权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提供了温床。

欲望被反复地煽起又被久久地压制终于使全社会都得了精神病,精神分析疗法无法治愈这个疾症,因为它本身正是病根。我们的“时代病”需要新的治疗方法,新的方法叫作“精神分裂分析”(schizoanalysis),它与原来的“精神分析法”(psychoanalysis)完全不同,后者着眼于追踪被压抑的欲望,回忆被阉割的恐惧、性的伤害等,前者则力图淡化俄狄浦斯阴影,消解社会上与父亲象征相关的诸如家庭、教会、学校、党团和国家的权威,同时反对自我情结的无限膨胀。新的方法也分析“欲望”,但它所关注的,是欲望从人的内心“俄狄浦斯殖民地”脱身出来以后朝什么地方流动①,以及欲望的流向与社会生产的相互关系。

研究社会生产避免不了要涉及到马克思的《资本论》。事实上《反俄狄浦斯》一书谈得最多的仍然是马克思和弗洛依德,但这并不是老生常谈式地要将二人的理论揉合在一起以解释世界。Deleuze和Guattari认为欲望的运动轨道与资本、利润的运动轨道是一致的,社会生产的无意识随欲望的流向而变化,资本和时间的投资本质上即是欲望的投资。

《反俄狄浦斯》不企图建立一个理论体系,二位作者也不汲汲于让读者接受自己的观点,因此在展开论析时颇能挥洒自如。他们大段引证劳伦斯,卡夫卡,贝克特,普鲁斯特,福柯,金斯堡等作家,漫不经心的形式中却又紧紧地围绕着有关疯狂、欲望、感觉错乱、政治等话题。二位作者试图在这本书中就开始实践他们提出的“精神分裂分析法”,要让“欲望”在奇异多变的论述风格中“流动”起来。

两位作者鼓励人们努力抹去神话、悲剧、存在主义、人本主义等烙在他们内心的“自我”印记,从而去把握人身上的“非人因素”,感受人的意志和力量,体察人性怎样“逆转”(mutation)和“变形”(trans-formation)。传统的人文科学告诉人们说每一个微小的社会事件背后都有一个大写的“人”,这和基督教说的万物之上都有一双天父垂注的眼睛也没有什么两样,类似的知识形式描摹出来的关于“实在性”的图案,本身就以实在性作为代价,传统人文科学大谈人物、图像、符号等,却闭口不谈“力量”和“流动”,传统人文科学过份强调人的实在,却对其它的实在视而不见,尤其是忽视了对人至关重要的“冲创实在”(realityofpower,power译为“冲创”参考了陈鼓应的见解),结果使传统社会科学建构的主体变成了唯唯诺诺、驯服被动的主体。

所以《反俄狄浦斯》就是反自我,也是反对抽象划一的人。俄狄浦斯进入人们的无意识中,使人们产生了自我意识,但正是这个自我意识破坏了作为生命本质的原动冲创,俄狄浦斯教会了人们压抑自身欲望,俄狄浦斯造成了人们内心的苦难,俄狄浦斯使人们精神萎靡,俄狄浦斯让全社会染上了精神病。

既然全社会都染上了精神病,人们若希望他们的疾病得以治愈,还得靠他们自己。只要人们忘掉自我,从俄狄浦斯的禁锢中挣脱出来,他们就成了可以给自己疗病的医生。在一种忘掉自我的状态中,个体和集体就不再是格格不入的对立面,个人的欲望也就可以等同于集体的欲望。“精神分裂分析”主张用集体的方式去解决个体的问题,倡导一种新型的集体主义。新的集体主义与旧的极权主义不同,旧制度用集体规范和行政手段来限制个体,新方法则力主以集体的力量来反抗权势,让个体消解于集体的抗争之中,并通过多种集体斗争的方式来改变原有的人际关系。从前的人文科学中所突出的个体性主体要转变为集体性的主体。新的集体主体性中已经将俄狄浦斯连根铲除,精神病式的个人主义倾向已经被彻底消灭,即使其中仍然有利比多的活动,也很容易被疏导进入社会生产的领域,因此,新的集体主体性与法西斯主义绝缘。

Deleuze和Guattari的《反俄狄浦斯》一书出版以来,西方学术界对弗洛依德的批评一直是紧锣密鼓。FrankSul1oway的《弗洛依德,心灵生物学家》(一九七九)试图证明弗洛依德是在用达尔文式的纯生物学的方法来研究人的内心活动,所以精神分析法还称不上真正的心理学;JeffereyMasson可能是弗洛依德最激烈的批评者,他的《谋杀真实:弗洛依德在其诱惑理论中怎样隐瞒真相》(一九八四)指责弗洛依德分析少儿性虐待病案时颠倒黑白,弗洛依德竟认为病人的精神分裂状态源于孩提时代的性想象,与父亲的恶行关系不大。Masson把自己的论点加以发挥在一九八八年写出了《反治疗》,该书声称所有“心理治疗”都是改头换面的性虐待;AddfGriinbaum则从现代哲学真理论的角度来检查精神分析疗法,他在《精神分析的基础:一个哲学的批评》(一九八四)中指出精神分析结果与病症吻合,有时行之有效能治愈疾病,但这并不能证明精神分析法掌握了科学真理,精神分析法跳跃性的思路过于玄妙,过于离谱,缺乏科学所要求的历史的、经验的、物质的基础。

也许弗洛依德已经预料到了他的学说可能遭到反弹,他在《精神分析学五讲》里强调指出:正如病人普遍持有讳疾忌病式的对医生的抗拒心理,病入膏肓的学术界也必将对他的济世良方加以攻击低毁。如此一来即形成一个怪圈:任何理性的争论已经不再可能,因为对精神分析的分析也就随之成为精神分析分析的对象,弗洛依德早已把未来的批评者当成病人对待了。

在讨论性别的研究班上听到过一首流行曲子,歌词从女权的角度对此文开篇时提到的弗洛依德的“阳具中心主义”表示嘲讽:“女性不要凸出的生殖器,她们有丰满高耸的乳房——平胸的男人你为何不自卑?女人的经血荡涤着污浊,月月更新自己的生命——男人啊——为了你生命力的萎靡——你应该羞愧!”

我怀疑这首歌曲连同自己这篇小文章也都落入了弗洛依德精神分析的圈套。

一九九三年九月于斯坦福

(Gi11esDeleuze,FélixGuattari,L’Anti—Oedipe,leEditionsdeMinuit,1972.EnglishTranslation:Anti—Oedipus,Minnesota,SixthPrinting,1992.PaulRobinson,Freud andhisCritics,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3.)

生命权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高作龙

案例:沉迷于游戏世界,迷失在现实生活,分不清虚幻和现实,任意践踏生命。一个孩子到网吧里玩游戏,《魔兽世界》,回去后发现自己的账号的密码被盗了,然后我直接怀疑网吧的网管盗了他的号,于是拿起一把刀,冲到网吧,二话不说,一刀刺死了网管,更为震惊的是在审判他的时候,他居然没有一点后悔的。说到网吧就是要杀一个人而已,在游戏世界中杀成百上千的人是很正常的,是可以晋级的,而且认为人可以像游戏中一样,自己可以有几条命去死。

分析:这类现象很多, 珍惜生命、呵护生命教育的缺失,生命教育已成当前教育的盲点。导致学生对生命的漠视,对生命不珍惜,不敬畏,孩子对生命缺乏最起码的了解和思考,不清楚“死”的真正含义,也不知道“生”的宝贵,自然不懂得珍爱自己的生命,更不知道尊重他人的生命。

教育措施:

我们面对的学生生命教育缺失的现象非常普遍,也是这个社会大环境造成的,我们作为中学教师,虽然无力去改变社会环境,但是我们的班级管理和教学是教育的主渠道,在生命教育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我们应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考虑,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一方面要注重加强班级文化建设,积极营造生命教育环境。另一方面,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通过班会、体验、观看展览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并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让学生感受到生命的可贵、生活的美好,从而理解生命、欣赏生命,善待自己与他人。

(一)、在学科教学挖掘显性或隐形的教育内容。我们认为:“生命教育离不开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生命教育内容涉及各个学科,要在各学科的教学中增强生命教育意识,挖掘显性和隐含的生命教育内容,适时、适量、适度地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生命教育。”教师要善于结合教学内容,引导学生认识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同时,运用与学生密切

相关的事例作为教学资源,利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开展生命教育活动。

(二)、体验教育让学生感知生命来之不易。我们学校老师曾经对孩子进行过体验教育,就是让孩子体验一下妈妈怀孕的艰辛,让学生包一个枕头在肚子上,不要他们带一个月,一天,而是20分钟,这20分钟你无论走到哪里都,做什么都要一直带着,这一天下来,学生纷纷找老师诉苦:老师,我妈妈太辛苦了,走路时候扶着腰,上厕所时候要小心,太不容易了,老师又继续跟进教育,这只是让你体验了妈妈怀你时候的一会时间,实际上你妈妈怀你要经历10个月,来自身体的艰苦,等你出生时候又是一场生与死的考验,人们都说妈妈生孩子其实是在过鬼门关,出生后,你不会说话,只会用哭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你妈妈还要解读你的哭声,在你记事以后,你一定会记得妈妈为你抚养你所付出的艰辛过程。兰老师的方法让学生真真切切的感受生命成长的艰辛与不易,倍加珍惜自己的生命。

生命权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众所周知, 生命是人类进行一切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我们要珍爱生命, 以一种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去热爱生活。我们新时期的大学生更亦如此, 作为祖国的新生一代, 我们有义务去建设我们的祖国, 敬老爱幼。但是, 近几年来, 一些大学生暴力恶性、流血事件频频见诸于报纸、网络。通过各大高校统计的心理咨询, 健康状况筛查结果来看, 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并不是一个个个案, 归结起来是由于部分大学生生命价值观的缺失导致的。那么, 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些现象的发生呢?首先, 是部分大学生家庭责任感, 社会责任感不强。遇到一丁点问题就寻死觅活, 不愿意通过正常的渠道去解决, 而是简单的以自杀的方式来了结自己的痛苦。这部分人群, 大都自私、冷漠, 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不但没有认识到生命的难能可贵, 更是对家庭, 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他们不去考虑父母含辛茹苦把他们养大是多么的不易, 没有考虑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其次, 就是对于他们生命的漠视。一方面, 我们处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之下, 足不出户就可以浏览到天下大事。在享受网络信息化便捷、高效的同时, 不可避免的也会接触到一些内容粗俗、低下、暴力的不健康信息。由于大学生自制力和明辨信息的能力尚不成熟, 所以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 所以, 不自觉地就会沾染一些恶习或者是负能量的东西, 这些就会影响到大学生的辨识。那么, 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 难免就会以个人的私欲为重, 发生打架、斗殴的暴力行为。

二、大学生生命价值观缺失的原因分析

任何行为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 都有着其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教育体制的禁锢, 家庭环境的因素, 负能量的传播, 个人意识, 责任感的缺失都是造成大学生生命价值观缺失的原因。下面我就结合多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 深入的阐述一下大学生生命价值观缺失问题产生的四种根源。

(一) 传统教育体制的禁锢

从传统教育教学模式来讲, 一直是一个封闭式的教育环境体制。无论是社会、学校还是学生家长都会给学生施加一种升学压力。就好像学生的生活当中除了“学习”就空无一物了。初高中的教育重点都是学生的成绩, 之所谓“分, 分, 学生的命根”, 而忽视了学生心理的疏导。高中正处于一个天性活泼、好动、崇尚自由的年代, 这种过度的压力无形当中会禁锢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性思维, 为未来学生人格的塑造, 健康心理的塑造就埋下了一个伏笔。而一进入大学, 各种事情都需要亲力亲为, 身边的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可能你从小城的天之骄子一下子“沦”为普通的中等生, 这些落差部分学生根本无法调适, 在产生巨大的落差之后, 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宣泄、解压、疏导方式, 学生难免就会钻牛角尖, 会想不开, 更有甚至就会发生伤害自己或者是伤害他人的恶性事件。

(二) 负能量也会给大学生造成一定的导向作用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 网络已经不可避免的进入到我们的生活与学习当中。网络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高效, 便捷, 我们可以第一时间浏览到新鲜的资讯, 可以足不出户了解到海量的信息, 资源、但是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 我们也要认识到一个事实。那就是,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用好他。网络信息包罗万象, 又不能做到及时筛查, 实时监控。所以网络信息是真假难辨, 我们需要擦亮双眼, 引导学生去加以辨识, 正确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可信性。有些大学生就会被一些武侠小说, 网游世界的英雄情结所误导, 拉帮结伙, 搞“小团伙”, “小帮派”, 扰乱学校的正常校园秩序, 打架斗殴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

(三) 家庭环境的影响

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那就是大学生生命价值观缺失, 不珍爱生命的学生往往是一些家庭环境较为优渥, 父母给予层层保护的“小公主”、“小王子”。由于父母的过度保护, 这部分大学生往往娇生惯养, 没有集体意识, 个人利益至上。觉得一切事情都应该如我所愿, 当遇到现实与理想发生巨大反差的时候, 他们往往是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的, 会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 往往就会轻生, 寻短见, 觉得不能见人了。中国的父母, 往往是把希望都寄托在了孩子身上, 所以对于孩子只要是你学习好, 其他事件都不用你管, 这也造就了学生不独立, 过度依赖父母, 抗挫能力差等不良的“心理疾病”。当遇到现实问题时, 很容易产生放弃生命的念头。

三、开展大学生生命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 促进社会化进步的重要标志

随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开放, 国内外交往逐渐加剧, 各种意识形态互相影响, 所以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生命价值观极其重要。只有大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导向, 才能以一个积极向上的心态去珍爱生命, 对待生活、看待工作, 保持正确的三观。大学生作为祖国未来发展的栋梁, 一定要掌握一个正确的风向标, 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促进社会秩序朝着一个健康有序的方向去发展。

(二) 学校教育普及化的趋势所向

在实际的学生教育工作中, 我们要根据新时期大学生的特点, 因地制宜, 结合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 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生命价值观的教育讲座或者心理辅导工作。就当前的情况来看, 生命价值观缺失所导致的案件层出不穷, 我们必须从源头上根治, 争取将犯罪的苗头给掐死在萌芽之中。我们要积极有效的开展生命价值观的普及教育, 而不是单单针对在心里筛查中存在重大心理隐患的学生, 要扩大教育的普及面, 争取做到教育全员化。另一方面, 在开展生命价值观普及教育的同时, 要理论联系实际, 不要只做抽象的理论教育。要结合当前热点的案例, 给学生以更深的触动, 教育学生要远离伤害, 珍爱生命。我们要鼓励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导向, 鼓励学生在有限的生命当中创造更多的人生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要懂得孝敬父母, 回报社会, 要有一种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不应该只是自私的想到个人的得失, 要懂得知恩图报, 实现生命价值的最大化。

四、培养大学生生命价值观的对策思考

(一) 有针对性的开设生命价值观教育专题课程

我们应该从高校的角度加大对于学生生命价值观教育的重视程度。我们应该将生命价值观教育作为一个专项课题, 分批次, 分年级, 分学院进行普及讲座, 争取全员受用。而不仅仅是在心理咨询月形式化的搞那么一场讲座, 或者只是在心理咨询室对目标人群进行“个性化定制”。

我们要把这种珍爱生命, 创造生命价值最大化的教育理念植入每一名大学生的脑海中, 让学生真正的意识到生命的来之不易, 生命只有一次, 不会再重新来过, 所以, 我们不应该虚度青春年华, 更不应该辜负家长以及老师的殷殷希望, 要重视生命的重要价值。

(二) 家庭、学校和社会三管齐下, 做好生命价值观的教育工作

通过对于生命价值观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 那就是生命价值观教育不是学校, 甚至是心理教师一个人的事情, 应该是家庭、学校和社会三管齐下, 群策群力, 齐心协力, 共同作用的一个结果。

只有家庭、学校和社会都重视生命教育的正确导向与熏陶, 学生必然会走向一个积极向上的道路。首先, 家庭是原生教育, 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所以, 家长从小就要给孩子树立一个自由、平等、互帮互助的家庭氛围, 给学生做一个好的榜样。其次, 学校是一个“再教育”的过程, 我们教师应该加大对于学生生命价值观的教育, 引导高校学生树立一种珍爱生命, 尊重生命的价值导向。社会也应该做好舆论导向的正确宣传工作, 发挥其社会价值, 三管齐下, 保证生命价值观的教育工作稳步发展。

五、结论

综上所述, 对于大学生生命价值观教育工作势在必行, 我们必须与时俱进, 与时代接轨, 加强对于大学生生命价值观的教育工作, 促进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促进促进社会秩序朝着一个健康有序的方向去发展。

摘要:本文我就大学生生命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出发, 继而对其产生的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 最后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 希望能给其他教育工作者提供一点借鉴意义。

关键词:生命价值观,家庭环境,教育体制,负能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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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1968年在教育过程中出现生命教育思想, 主要是在教育中保护生命,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我国教育学家对现阶段国内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如高校教育过程中压抑生命, 难以科学有效的对学生开展生命教育进行反思。逐渐开始对生命教育展开深层次的研究探讨。目前在生命教育理解方面, 发生一定改变。传统生命教育理念为珍惜身体, 当前生命教育理念为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的同时, 不断加强对学生社会生命的关心, 全面提升学生生命价值, 对学生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生命教育内涵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域的文化传统不同, 社会需求也不同, 对生命教育的内涵产生不同理解。大部分学者认为生命教育主要包括三个内涵。第一, 在教育过程中, 应关注学生生命的整体性和主体性。第二, 教育过程中, 应尊重学生生命成长规律。第三, 教育过程中, 应指导学生珍爱生命, 健全生命品格。同时,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 生命教育应根据生命的基本特征, 遵循学生生命发展原则, 引导学生朝向生命完整性发展。因此, 在教育过程中, 对学生开展生命教育, 有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对学生的未来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三、高校体育教学中生命教育缺失现象

(一) 忽视生命差异性

现阶段, 我国大部分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师更加注重对学生进行体育技能训练, 充分发挥体育教学的价值。同时, 体育教师能满足新课程改革要求, 在体育课程中,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选择竞技化的教育模式, 提升学生体育学习能力。但此种教育方式实际应用中, 高校体育教师忽略关注学生的家庭、文化、人格、性格、体育基础等背景, 忽视学生生命之间的差异性, 导致学生在选择体育学习内容时,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 难以在高校体育教学中,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并且, 学生长期处于此种体育教学环境中, 不断降低学习积极性, 使学生压抑自身情感, 对体育学习产生厌倦心理。

(二) 割裂生命完整性

生命教育中, 提倡教师关注学生的生命完整性。生命完整性主要包括体能、技能、情绪、态度等方面。要求现代教学过程中, 不仅对学生进行身体素质锻炼, 还应培养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 提升学生社会协作能力,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目前, 我国大部分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师割裂生命的完整性。在体育教学设计过程中, 教师仅是结合《纲要》中的相关内容, 锻炼学生的身体素质。忽略从身体、心理及社会等方向对学生开展体育教学, 难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此种高校体育教育方式, 导致学生迷失学习方向, 割裂学生生命完整性, 无法促进生命教育回归。

(三) 教学法学间失衡

随着教育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 人们越来越重视高校体育教学, 为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 高校体育教师不断改革教学模式, 取得一定教学成效。大部分高校体育教师充分认识到教与学之间的整体性, 能在教学过程中, 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并且, 通过开展教学活动, 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但在教学过程中, 仍旧存在较多问题。高校体育教师忽略将教育方法与学习方法结合, 未曾对体育学法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导致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学与法学之间失衡, 不利于学生接受体育知识。

(四) 强化管理性价值

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学评价是一种特殊的教育管理手段。能对体育教学进行甄别、选拔、控制和管理, 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在高校实际评价过程中, 体育教师无限放大教学评价的工具性。导致高校体育教学评价中, 工具性成为主流价值取向。从而难以发挥教育性价值, 无法对学生进行科学的评价。长期以来, 我国大部分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师过于重视评价环节中的甄别与选拔功能, 忽略评价环节中的教育性, 强调对学生进行体能评价, 未曾考察学生综合素质。此种评价方式, 使教师难以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性, 导致学生远离真实教学情境, 对学生未来发展具有不良影响。

四、高校体育教学中生命教育回归策略

(一) 运动技术联系学生生活

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师应以运动技术为教学重心, 规范运动技术学习, 有效反应体育科学基础, 展现体育学科的科学属性, 提升高校体育课程教学质量。教师在规范运动技术学习时, 应遵循学生运动技能形成规律, 简化运动流程。同时, 教师应充分考虑学生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 将运动技术与学生生活建立联系。并且, 根据现阶段社会发展对生命教育的需求, 遵循学生生命发展规律, 体现学生主体地位。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 对学生开展体育教学, 合理设计运动技能培训计划。另外, 高校体育教师能设计教学情境, 激发学生求知欲望, 培养学生产生终身参与体育运动的意识。通过此种教育方式, 全面促进生命教育回归, 提升高校体育教学质量。

(二) 表达学生生命多样性

现代社会快速发展, 在人才培养过程中, 要求培养人才技术能力, 还应提升人才综合素质,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因此, 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师在促进学生身体健康发展时, 应对学生进行情感教育,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高校体育教师应将教学内容落实在生活实际中, 有效为高校体育教学指明方向。如在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师强化学生社会规范性、提升学生团队合作意识、优化教学流程等, 为学生生命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 教与法学并重

教学方法主要是指教学过程中, 将教法与学法进行统一, 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合作, 提升整体教学效率。在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师应与学生之间进行合理的交流,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同时, 有效尊重学生生命发展。另外, 高校体育教师能采用对话性教学方式, 使教师与学生之间不再是单纯的教与学关系, 而是平等的互动关系。通过此种教育方式, 有效实现学生自主学习, 而教师能发挥引导作用, 师生双方能互相尊重, 充分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此种教育背景下, 学生既能掌握体育运动技巧, 又能感受到运动中的乐趣, 满足生命教育要求。

(四) 创新体育评价体系

通过文化的发展与创新, 不断提升人的生存价值, 从而使人成为具有崇高境界的自由主体。因此, 在高校教育过程中, 教师应创新体育评价体系, 以体育知识为本位, 人格为核心, 建立全新的体育评价观念。以此作为基础, 重新建立高校体育评价体系, 有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实际评价过程中, 高校体育教师应丰富评价内容。并且, 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式, 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在此种创新背景下, 高校体育教学评价体系逐渐由传统的促进个体发展, 转变为促进学生全面自由发展, 降低管理性价值, 提升教育性价值。

五、结语

综上所述, 现阶段, 我国大部分高校体育教学中存在缺失生命教育的问题, 在实际教育过程中, 体育教师忽视生命差异性, 割裂学生生命完整性。并且, 教学与法学之间失去平衡, 在教学评价过程中, 强化管理性价值, 对学生未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我国推行生命教育背景下, 高校体育教学应全面进行改革, 促进生命教育回归。

摘要:现阶段, 我国大部分高校体育教学中, 存在缺失生命教育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在体育教学过程中, 忽视学生的生命独特性, 对生命生成性持有漠视的态度。从而导致高校体育教学水平下降, 对学生未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针对此种教育现状, 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 高校体育教学中, 教师应重新理解生命教育, 提出促进高校体育生命教育回归的途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教师应以培养全面发展型人才为标准, 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 凸显学生生命的体验性, 有效提升高校体育教学水平。本文基于高校体育教学中生命教育缺失现象进行分析, 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 对我国高校体育教育事业起到助推作用。

关键词:高校,体育教学,生命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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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宋述雄.生命教育视角下高校体育教学的改革途径探讨[J].赤峰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8, 34 (4) :148-150.

生命权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中的合适成年人具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援助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应明确规定这种地位,并确定其独立于司法机关的性质。而实践中则应完善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关键行为的法律效力。同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选择权及各项程序性权利等。

关键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

引言

当前,少年司法制度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是许多国际人权条约及相应的人权条约机构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证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又称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以此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制度[1]。英国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最先进行了较为完成的规定[2]。该项制度是法治发达国家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认为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伟大创造。中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初步规定。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其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其次,帮助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沟通;最后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中国作为一项新生的制度,现有的规定还是显得较为笼统和模糊。本文试图从完善具体制度的角度展开一些论述。

一、合适成年人法律地位确定及如何通过实践实现

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辨析

1.从法律条文来看,合适成年人具有法定代理人的某些性质。根据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合适成年人首先指的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当出现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从本条规定的本意来看,参与司法程序的最合适的成年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只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参与时,其他的合适成年人可以参与。其他的合适成年人的作用是法定代理人的延伸。而接下来的规定,又把其他合适成年人的地位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加以区别,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享有的一些权利,如代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进行补充陈述的权利等,其他合适成年人无法享有。以此看来,其他合适成年人是法定代理人的补充,但是这种补充又受到限制,其地位只能是具有法定代理人的某些性质的人员。

2.从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来看,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就是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援助人员的地位。从国际人权条约来看,参与未成年司法程序的人员必须包括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类是法律或者其他援助人员。如《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 款(b)项第(3)目规定:司法机构应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做出审查或判决。《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规定:“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也应当到场参加诉讼;缔约国依法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让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参加对相关儿童的诉讼。”该一般性意见还规定:“缔约国对从作出犯罪行为到警方完成调查、公诉人(或其他主管机构)决定对相关儿童提出指控以及法院或其他主管司法机构进行最终裁决这段时间规定和适用期限。在不拖延的情况下进行的决策程序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或其他恰当援助人员必须在场。”从该规定来看,儿童权利公约并没有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念,而是明确了未成年人或法定监护人以及法律或其他援助人员必须在场。而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合适成年人的地位恰恰与《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这两类人员的作用有极大相似之处。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性的法律援助人员制度,即律师必须参与制度,但是律师在侦查时并不是必须到场。中国没有规定其他援助人员制度,而是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而其他合适成年人与这些国际人权法文件规定的其他援助人员地位非常相似。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从分析国际法文件和中国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个立法目的来看,合适成年人的地位应当和国际人权法文件中规定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的地位或其他援助人员的地位相当;其二,只有在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不出席的情况下才是其他援助人员的法律地位;其三,从国际人权法文件来看,合适成年人参与是必须的。也既是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其他援助人员也必须到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的到场不符合未成年利益时才可以不让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中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则是二者的结合。

3.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适成年人法律地位的认识。从以上分析来看,中国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即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则在程序中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行使法定代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其他合适成年人,则应当属于其他援助人员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无论是哪种合适成年人,其地位都必须是独立的。是独立于司法机关的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二)保障合适成年人法律地位需采取的措施

1.对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规定。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较为明确的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一些权利,但是对其他合适成年人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则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如果是其他合适成年人则履行其他援助人员则职责。其次,应当像规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辩护人的法律地位那样,明确规定其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2.应当在下位法中规定合适参与的权利。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保护未成年诉讼权益、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及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各项功能,应当在下位法中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其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义务。从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出台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来看,规定并不完整。

3.保持合适成年人独立地位。从立法本意来看,规定该制度的最核心目的是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其身心健康免受伤害。因此,合适成年人首先应是独立于司法机关。该类人员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不能受命于司法机关,不能为司法机关的工作而工作;其次,他们的地位也不是完全中立的,而是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参与司法程序。虽然他们不能像律师那样与司法人员激烈对抗,但是他们要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对司法人权提醒或告诫。因此,为保障合适成年人的独立于司法机关的地位,需要他们从资格认定、到管理以及报酬的支付等都必须与公检法机关相独立。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应明确具体

(一)参与阶段应为全程参与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参与,我们应当理解为全程参与。有两层含义:其一,每一个阶段都应有合适成年人参与。这些阶段包括司法的整个过程,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因为在执行阶段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作用也无法替代。其二,每一个阶段的合适成年人应最大可能的是同一人。因为参加前一阶段的合适成年人由于已经熟悉了该案件和未成年,可能更有利于在下一阶段开展工作。而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实践中可能形成不同阶段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各不相同,不利于该项制度的发挥。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完成:其一是明确立法。其二是建立独立的其他合适成年人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具体选择某一个成年人担任;其三是把选择权交给未成人本人。

(二)每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安排应充分体现合适成年人的地位

结合实践中试点地区的经验,应当如下安排具体每个阶段的程序

1.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人应按照以下方式安排程序:(1)通知。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拘留或逮捕需讯问之时,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相关情况,并通知其到场。(2)讯问前的程序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后,侦查人员应先向其告知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其介绍基本案情。如果合适成年人提出请求或者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求,应允许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单独接触。(3)讯问过程中,合适成年人都应在场,并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4)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查阅讯问笔录,并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提出意见,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2.审判阶段。审判阶段与前两个阶段大体类似。只是有两点需要明确:其一是不当庭宣判的应的通知合适成年人出席宣判。其二是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应当延迟开庭直至合适成年人能够到庭时开始。

(三)程序中需要明确凡讯问或审理都应参与的规定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次数问题。侦查阶段应明确合适成年人只参加第一次讯问,还是每次讯问都参见。适合成年人的参加其目的是减少司法过程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而每一次讯问过程都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因而必须是每一次讯问都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参加。

三、合适成年人资格的确定及及其管理应有独立于司法机关的机构完成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合适的成年人资格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是公检法机关各自确定合适成年人的资格。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资格确定及其管理应有独立与司法机关的机构完成。有些学者认为,一些公益机构或社会团体可以完成这些工作,笔者认为这个机构建立在司法行政机构内最为合适。

在司法行政机构建立合适成年人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合适成年人的独立性。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活动,主要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独立于司法机关对于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其任职资格、培训和管理有公检法机关完成,则其与这些机构的关系就会非常紧密,可能其行为往往受到这些机构的影响,从而不能独立的或者站在未成年人的立场开展工作。因而并不能从实质意义上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就中国广义的司法机构的设置,司法行政机关相对超脱,该机构并不行使侦查、审查或审判的权力。即使是可能与合适成年人制度相关的刑事执行阶段,司法行政机构也相对超脱,因为刑事执行的权力主要由监狱或者社区矫正中心来行使,司法行政机构最多是管理监狱管理局或社区矫正管理局而已。因此,由司法行政机构来管理适合成年队伍相对于公检法机关更有独立性的。

在司法行政机构建立合适成年人管理部门有利于合适成年人队伍的稳定和长期发展。当然,我们不可否认,由社会组织来负责管理是最能体现独立性的。但是中国社会组织的力量相对比较弱小,现阶段还无法完成合适成年人的资格认定、培训、管理以及报酬支付等任务。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管理机构更有利于合适成年人队伍的稳定和长期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经验。中国司法行政机关历来承担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的管理,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有其实施管理则具有先天的经验,更有利于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在司法行政机构建立合适成年人管理部门能够体现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因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其地位不能与公检法机关完全抗衡,其参与诉讼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得不到保障。因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能够维护他们的一些权利,对其他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形成某种程度的制约。

四、明确规定违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而法律的权威的发挥则更多依靠的违反法律后,违法者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如果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作用,产生法的效力,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而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各方主体违反该制度时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显然这是不够的,也违反法的本意。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办案方、合适成年人等人违反程序的责任问题。

(一)明确规定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违反通知义务的责任。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该程序中的通知义务,而义务本身则代表必须为之,所以如果司法人员未通知法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即进行讯问与审判,显然违反程序,则为程序不正当。而非经正当程序获得的证据或审判则是无效的。然而这种推理出的法律责任是否具有法律的效力,显然是未知的。事实上,此前公安部对于通知成年人参与讯问规定的也是“应当”,但由于缺少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后果,实践中很多在未通知成年人参与情形下所取得的口供仍然作为了定案的依据[3]。有鉴于此,下位法应明确规定,对于没有适当成年人参与的讯问应当无效。

(二)合适成年人提出的意见的法律效力应在实践中予以确认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然而没有规定提出意见后应当如何处理。公安部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2条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但是,这种规定非常不明确,而其他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根本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如果适合成年人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提出意见的,办案机关应当给出及时的处理。如果办案人员认为没有侵犯未成年人你的合法权益,则必须给出正当的理由;如果办案人员确实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但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且认定此次讯问或审理属程序违法。

(三)合适成年人违反程序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合适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违反其职责,比如不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甚至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干扰司法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做如下处理:如果办案人员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干扰司法,应当对质进行提醒和教育,如果严重干扰司法,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未成年人认为合适成人的参与无法维护其权益,则可以提出更换合适的成年人。

五、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及其相关问题

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其最大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当前的相关法律并没有突出这个目的,因此要明确赋予未成年人的一些权利,以实现设立改制的目的。

(一)基于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赋予未成年人的选择权

1.只有赋予儿童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才可以体现权利的本质属性。上文已经论述,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过程是儿童拥有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都明确规定了儿童有“要求父或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只有赋予儿童有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才可以体现儿童作为为权利主体的性质。

2.赋予儿童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权利能够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有相似的规定。只有赋予儿童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才能切实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及其感受,才能够好保护其权利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3.未成年人选择合适成年人权利的实现。当赋予儿童选择权之后,如何实现最为关键。首先是关于未成年人选择法定代理人问题。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机关强制通知法定代理人,但是这不一定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这时,可以通过先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办案人员经过考虑后再行通知。其次,关于其他合适成年人的选择问题,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权,原则上应由未成年人来选择,只有在其放弃选择时,才能由办案机关来选择。

(二)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对合适成年人的通知都是“应当”的

在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中,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采用的“应当”一词,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则用的是“也可以”一词。据此,有些学者认为,法定代理的参与是强制性的,而其他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不是强制性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通知法定代理人,还是其他的合适成年人在场都是强制性的。这是因为:其一,从本条规定的上下文来看,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是在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即是说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是必须的,而在法定代理无法在场时,不得已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这个“也可以通知是”指两类人之间的可以,意思是前者不能在场,后者可以通知到场。而不是说前者不能到场时,后者既可以通知在场,也可以不通知在场。其二,从立法目的来看,这一条的规定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如果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场的情况下,而又不通知其他的合适成年人在场,那么,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和制度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因此,无论从法律的上下文来看,还是从立法目的来看,无论是通知法定代理人或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都是强制性的。但是,这一点,下位法的实施规则或司法解释都没有进一步明确,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合适成年人参与过程中不应妨害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法定代理人代为陈述意见,代为质证等。这样未成年人就有可能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因此办案人员不能只让法定代理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在讯问、审判中充分体现未成年人诉讼参与权利,必须给予未成年人陈述意见、进行质证、询问证人、与法律援助人员接触、对判决发表意见的机会,使之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四)在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活动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有权要求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得到充分尊重。《儿童权利公约》第16 条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到保护的权利,《北京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要求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任何可能会使人知道少年犯罪者身份的信息都不得透露,因为此种信息会使相关少年受到歧视,并且还可能对其入学、就业、获得住房的前景或其人身安全造成影响。至于如何保护未成年的隐私权,应当规定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结论

中国在诉讼阶段引入未成年人诉讼特别程序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是一大进步。但是,其中的一些制度规定得并不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是如此。我们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基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参与诉讼程序,而是在讯问、审判时应当在场等。依据此而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因此,无论是法律的完善,法律的解释,还是制度的实际运行,都必须以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为目的,充分发挥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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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the litigation rights protection of minors;partic-ipation of appropriate adults;refining and improving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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