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系统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系统范文第1篇

1、 社会保险基金

按社会保险项目的专门用途及其功能分类: 1) 养老保险基金。2) 医疗保险基金。3) 失业保险基金。4) 工伤保险基金。5) 生育保险基金。

按筹资模式分类: 1) 现收现付模式。2) 完全积累模式。 3) 部分积累模式。 按基金所有权分类:1) 公共基金。2) 个人基金。3) 机构基金。 按基金劳动管理方式分类:1) 财政性基金。2) 市场信托管理基金。3) 公积金基金。

2、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七种形式: 1) 企业全部缴纳 2) 政府全部资助 3) 个人全部缴纳 4) 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 5) 企业缴纳与国家资助 6) 个人缴纳与国家资助 7) 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以企业缴纳,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个人、企业、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这三种方式为主。

3、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征税制与征费制两种,工业化国家采用征税方式较为普遍。社会保险税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 名称,如社会保障税、工薪税等。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研究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2)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3)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研究对象: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保管、投资营运、保值增值管理、监管等运行机制、制度规范及其规律。

5、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比率: 养老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 企业缴纳 20% 6% 2% 1% 0.5% 个人缴纳 8% 2% 1% --- ---

6、 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1)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 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国家财政资助。 4) 特别捐税补助 5) 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收入 6) 滞纳金和罚金收入。

7、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社会 保险基金稽核、监督等。

8、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目标: 1) 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2) 防止基金贬值,实现基金保值,争取基金增值; 3) 满足给付的需要,避免发生支付危机;4) 保持高效率。 其中保证基金安全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目标。 1) 人们面对越来越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产生了保障自身安全的需求。 2) 国家物质财富和人们经济收入的增长,为现代社会保障奠定了物质基础。

9、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直接诱因:20 世纪30 年代的经济大危机。

10、 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模式演变历程: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 部分积累模式

11、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来自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由四部分组成: 一是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二是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三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12、 我国保险基金的征缴范围: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2)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3)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13、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内涵:1) 支付的条件 2) 支付的方式 3) 支付的标准。 4) 支付的记录 5) 支付的效果 6) 支付的监督。

14、 国际上的社会保险支出范围,通常集中在五个方面: 1) 养老、残障、死亡 2) 疾病、生育、医疗护理 3) 失业 4) 家庭津贴 5) 工伤及其他

15、 养老金待遇给付的类型: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 (1)待遇确定型,也即给付确定型,就是指根据预先设定的养老金领取水平决定缴费率,即“以支定收”。 1)待遇确定型优点:职工退休时,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会保持与原有工资的一定比例(替代率)。 2)待遇确定型缺点:参保者领取养老金需要满足相当的条件;因未来支付数额不确定,养老金的支付方也存在一定风险。 (2)缴费确定型,就是指参保人按照一定的缴费率来缴纳保险费,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 的积累额确定。 1)缴费确定型优点: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职工不必担心其缴费得不到回报;个人账户随工作转移,有利于劳动力流动。 2)缴费确定型缺点:职工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数额是不确定的

16、“新人”:--- 建立新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从业人员。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中人”:--- 建立新制度前已经工作但不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从业人员。 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 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 “老人”:--- 建立新制度以前退休的城镇从业人员。 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17、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19 世纪末德国俾斯麦政府最早建立的,德国早期的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

18、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具有独立性原则; 2)公正性原则; 3)审慎原则; 4)科学原则。

19、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方式: 1)现场监管方式; 2)非现场监管方式。

20、国际养老金管理运作的成功经验:对风险较小的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模式,对风险较大的投资采取委托投资模式

二、解释题

1、 社会保险基金,就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失业、伤残、死亡等原因而中断劳动,或部 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建立的专项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三点: 1) 社会保险基金是依据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设立的。 2)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机构,是政府某一部门或国家特别授权成立的专门机构。 3)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2、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就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开展的基金筹集、待遇支付、基金 保值增值的行为和过程。

3、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方法,定期向劳动者所在单 位或劳动者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4、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涵义: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遵循政府对社会保险给付管理原则和制度前提下,将筹集的社会保险 基金发给履行了社会保险交纳义务个人的过程。

5、 社会保险水平,就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险的高低程度。一般把社会保险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险水平的主要指标。

6、社会保险水平适度,就是指社会保险支出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既保障公民基本经济生活又促进 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能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的良性运行。

7、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就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金融资产或实际 资产,以使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预期收益的基金运营行为。

8、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就是指由国家授权专门机构(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依据国家 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管理的各分项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 基金,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评审、认证和鉴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 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9、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 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它是在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由企业在自有资金中支付费用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家政策对其没有像基本养老保险那样的强制性,因此它的自由度较大。

10、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 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 一种补充性保险。

三、简答与论述题

1、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 1) 强制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手段在全社会强制推行。 2) 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基金所提供的经济补偿水平只能以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准,既不保证被保险人原 有生活水平不变,更不会满足其全面生活需求。 3) 特定对象性: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工薪劳动者,而不是所有社会成员。 4) 统筹互济性:社会保险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消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使社会劳动者共同承担社 会风险。个人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应。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1) 依法管理,规范运行。2) 坚持收支两条线,征收和支出适当分离。3)严格监督,杜绝漏洞。 4)实行预算管理,应根据社会保险的目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与中、长期收支预算。

3、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 1) 财政集中型基金管理模式:即以建立社会保险预算或直接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方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体现国家财政 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最后责任。 2) 多元分散型基金管理模式:即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委托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社会保险基 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托投资,并规定最低投资收益率的基金管理途径。 3) 专门机构的集中基金管理模式:即由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社会保险银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会等专门机构负 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营运。

4、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特点: 1) 社会政策目的性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政策目的性,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与管理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基本保障的社会政策目标。 2) 法律监控性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监控性,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全过程均需置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控之下,体现出 很强的依法管理的特征。 3) 综合性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管理,应当同财政、银行、证券、保险、审计等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和协调。

5、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的筹资原则: 1) 现收现付模式的筹资原则是近期横向收付平衡,这种筹资模式要求先做出当年或近几年内某项社会保障措施所需支付的费 用预算,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一般不留余额,但在实际执行时会有一定 余额。 2) 完全积累模式的筹资原则是远期纵向收付平衡,其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收入再分配制度。首先,由政府基金管理部门 对有关人口寿命、经济发展状况等作宏观预测,然后,预测劳动者退休之后所需的保险费用支出,将其平均分摊到劳动者的整个 就业期间和投保期间。 3) 部分积累模式是对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的整合,是一种兼容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筹资模式。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方式,保证当前开支需要,另一部分则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求的增 长。

6、现收现付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 1) 管理成本低,操作相对简单。 2) 根据需求变动及时调整征税比例或缴费额度,保证收支平衡。 3) 强调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体现社会共济。 4) 没有过多的资金积累,没有基金保值增值压力。 5) 可以避免长期积累基金所面临的经济和政治风险。 (2)缺点: 1) 若一国人口的年龄结构严重老化或者经济持续衰退,采用此模式则会使在职劳动者不堪重负。 2) 现在各国普遍面临着人口老龄化问题,采用此模式将会使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面临严重挑战。

7、 完全积累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 1) 退休费用由自己在工作期间积累,未来收益和投保期的缴费高度成正相关,可激励劳动者努力工作。 2) 基金提取比例相对稳定,充分体现基金的储备功能,透明度较高。 3) 费率在整个实施过程中相对稳定,不会有很大的起伏波动,具有较强的抗人口老龄化能力。 4) 形成的储备基金短期内不会支用,可以为经济增长积累资金,促成资本形成。 (2)缺点: 1) 制度设计过于强调效率,没有再分配和互济功能,不利于缓和贫富差距,背离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 2) 个人之间的退休待遇差别大,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互助性原则。 3) 储备的基金要抵制通货膨胀的影响,确保保值增值。 4) 基金制需要建立个人账户,要求获得大量的个人信息,管理和运营的成本高。

8、 部分积累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避免了基金制的较大风险,又可缓解现收现付模式缺乏储备和负担不均的问题。 (2)缺点: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在各种比率的掌握上,很难做到恰到好处,有可能导致管理成本的大幅度提高。

9、逃费问题的概述: (1)逃费的内涵: 显性逃费,是缴费人在缴费义务发生以后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隐性逃费,是缴费人在缴费发生以前通过非法手段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或免除社会保险费,并企图规避法律惩罚的行为。 (2)逃费的因素: 1)企业逃费的动机:节省成本、企业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不够、企业的效益差,难以承担缴费压力。 2)个人逃费的动机:个人“近视”、个人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心或存在受益率更高的选择、个人出于失业的压力对于企 业的逃费行为只能只能默认,被迫形成与企业合谋的逃费现象、个人收入的不稳定性。 3)征费的容忍行为:社保机构管理能力受限,难以鉴别隐性逃费行为 (3)社会保障制度对于逃费的影响: 1)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合理规定导致企业和个人的逃费动机 ①不公平的制度会影响众的交费意愿; ②灵活就业保障制度的不合理; ③不合理的缴费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 2)制度的漏洞为企业 个人提供逃费条件 ①监管机制的缺位; ②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不对称; ③制度的强制性不够存在差异。 (4)解决逃费的对策: 1)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认识;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3)降低逃费的可能,完善体制、法制漏洞,建立工资报告制度; 4)建立健全 预算制度。

10、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一般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2)规范性原则; 3)分享经济增长成果。

11、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涵义: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遵循政府对社会保险给付管理原则和制度前提下,将筹集的社会保 险基金发给履行了社会保险交纳义务个人的过程。

12、不同给付方式下的基金管理模式:1)确定给付方式的模式 2)统一比例制 3)收入关联制 4)财富审查机制 5)缴费确定制 1

3、社会保险水平适度,就是指社会保险支出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既保障公民基本经济生活又促 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能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的良性运行。适度的社会保险水平具体表现在以下5 个方面: 1) 既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生活水平,又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2) 既保证社会稳定,又促进经济发展。 3) 既有利于社会公平,又有利于提高效率。 4) 既提高公民素质,又促进社会进步。 5) 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周期平衡,避免出现财务危机,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

14、社会保险水平“不适度”有两种情况: 1) 社会保险水平过低。 社会保险水平过低,反映社会保险程度不足,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保险应有的功能。 2) 社会保险水平超度。 社会保险水平超度,反映社会保险支出增长过快,超过了国民经济能承受的水平。

15、高比例的社会保险金支出带来的问题: 1) 社会保险支出增长过快,再加上人口老龄化的总体趋势和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往往导致社会保险的财务危机,危及社会 保险制度的生存和发展。 2) 社会保险支付危机必然带来政府的财政赤字和债务增加,影响政府的信誉,并最终转嫁给下一代人承担。 3) 社会保险水平超度引起雇主缴纳社会保险税费增加,这些增加的人工成本在不能完全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的情况下,必然 引起生产成本上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4) 社会保险水平超度不利于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过高的社会保险福利水平,会造成部分人自愿失业或提前退休,坐享社 会保险待遇,这既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也损害了社会公平。

16、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1) 公平、效率与社会保险制度密切相关。公平是社会保险的本质和核心。效率是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效率 的下降,会造成或加重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困难。 2) 过分追求公平特别是高保障水平的公平,会导致严重的负面效果。一方面,人们逐渐形成依附社会保险的惰性,宁愿领 取失业保险金,也不愿从事体力劳动。另一方面,过高的社会保险支付水平,使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政府只能通过高税收来 弥补社会保险赤字,导致资本和技术外流,抑制经济发展。 3) 如果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财富分配的极大不公则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经济发展也会面临动力不足的问题。 4) 合理确定支付水平,能使社会保险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既要坚持公平,也要体现效率,寻 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17、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 我国社会保险支出水平总体偏低。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大部分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到GDP 的1/3 左右,而我国2002 年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占GDP 的比重仅为 7.15%,这与发达国家的支出水平有较大差距。 2) 社会保险覆盖面小。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只覆盖了仅占全国人口39%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就更小了。在我国,不仅农民未被 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在城镇的覆盖范围也相当有限。 3) 社会保险水平结构性不合理。 我国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4) 资金匮乏。 现行的“统账结合”社保体系,由于统筹账户入不敷出,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造成目前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虽然近来 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收缴率不断提高,但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仍然很大 5) 我国社会保险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临时性政策。 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后,社保体系进入了改革阶段,但政府为了应对社会现实的巨变,经常出台一些物价补贴、退休费上 调、工资水平提高等临时性政策,使社会保险支出增长迅猛,总是大幅度突破预算。 6) 支付环节的行为缺乏规范。 目前,社会保险支付环节缺乏统一的规范管理,如失业保险中的隐性就业、养老保险中的冒领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加重 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危机。

18、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原则: 1) 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安全和可靠。 2) 流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要保持足够的变现能力。 3) 盈利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至少要超过当前的通货膨胀率。 4) 公益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用于对经济和社会有益的项目。

19、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必要性 1) 从基金筹集模式看,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是必要的。 完全积累模式筹集基金必须保证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而部分积累模式筹集基金也存在一定的保值增值问题。可见,社会保险基 金的投资运营是积累式基金筹集方式的客观要求。 2) 从人口老龄化看,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是必要的。 现在,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使被社会所赡养的人数在增加,也使人们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期限在延长,这些都将导致社会保险 基金的支出大大增加,而缓解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压力的主要途径就是大力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尽快增值。 3) 从通货膨胀看,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是必要的。 通货膨胀既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贬值,也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增加,因而就有可能引发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财 务危机。要抵消通货膨胀的这些不良影响,而又不增加基金来源方的负担,就必须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使其保值增值。 4) 从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增长看,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是必要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呈迅速上升态势。若不想过分增加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就必须使积存的社会保险 基金不断创造出新价值。 5) 从社会保险待遇调整原则看,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是必要的。 社会保险待遇遵循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与物价挂钩这两个基本原则而调整,结果必然是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如果通过国家增 加财政资助或提高社会保险缴费率来解决这一问题,就必然再次增加国家财政或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费用负担,更好的方法就是 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使其保值增值。

20、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意义 1)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投资运营可获得收益,这些收益又被充实到社会保险基金中去,当投资收益率超过通货膨胀时,便可以实现社 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2)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可以减轻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当社会保险制度面临入不敷出的财政危机时,政府可能采取增加社会保险支出或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来补充社会保险资金的 不足。不过,这样就会增加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负担。但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投资运营就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从而充分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3)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规律表明,如果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并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由此就可以带来社会总生产的增长, 从而起到加速经济发展的作用。

21、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可能性: 1) 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决定了其投资运营的可能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付在时间上的差异性,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性。 2)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决定了其投资运营的可能性。 由于更多地采用完全积累和部分积累的模式,因而经过一段时期的积累后,各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都有了一定的规模,为其投资运 营奠定了资金基础。

22、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个人帐户基金被挪用,出现“空帐”问题。 2) 仅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投资收益水平低。 3) 法制不健全,缺乏规范和完善的监管和监督体系。 4) 资本市场处于发育阶段,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问题突出。

23、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体制的思路: 1) 制定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法规。 2)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 3)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定量研究和投资预测的分析。 4) 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独立核算制度。 5) 建立安全、可靠的监督体系。

24、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体制中,应建立安全、可靠的监督体系: 1) 建立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社保基金的运作进行全面监管。 2)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保基金运营的透明度。 3) 建立社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4) 进一步强化社保基金运营机构的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中介机构监督机制。

25、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 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各类贷款、投资基金、不动产、风险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国外投资。 各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工具比较: 1) 银行存款。 (1) 银行存款特点:操作简单;几乎没有风险;流动性好。 (2) 银行存款缺点:收益率低,难以抵制通货膨胀。 2) 政府债券。 (1) 政府债券特点:流动性高;风险小。 (2) 政府债券缺点:收益率低,难以抵制通货膨胀。 3) 企业债券。 (1) 企业债券特点:较低风险;较高收益。 4) 金融债券。 (1) 金融债券特点:风险及收益介于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之间。 5) 公司股票。 (1) 公司股票特点:高收益;在一级市场中申购和配售新股,收益大。 (2) 公司股票缺点:风险较高。 6) 可转换债券。 (1) 可转换债券特点:收益较高;安全性较高。 7) 基金证券。 (1) 基金证券特点:交易风险与收益均呈中性。 8) 房地产投资。 (1) 房地产投资特点:抗通货膨胀能力强。 (2) 房地产投资缺点:变现难,流动性差;回收期长,资金占用量大。 9) 抵押贷款。 (1) 抵押贷款特点:风险小;收益稳定。 (2) 抵押贷款缺点:无二级市场,流动性差,风险高。

26、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2)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需要。 4)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27、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 1) 稳定社会的“减震器”。 对遇到劳动风险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补偿,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从而有效地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减少社会 的动荡。 2) 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有了社会保险基金,劳动者在遇到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事故时,可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3) 调节收入差距的特殊手段。 社会保险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征集保险基金,再按公平原则分配给收入较低或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社 会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4) 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 社会保险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放,调节了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从而为经 济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雄厚的社会保险基金,也有力地支撑着经济的发展。 5) 对社会文明发展起促进作用。 社会保险以社会互助共济的经济形式,体现了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思想,具有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作用

28、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监督等环节。 1)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只有将基金按时足额征集起来,才能保证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首要环节,其内容为:1) 征收范围和对象;2) 征收的比例和基数;3) 征 收机构和征收程序;4) 征收的监督和处罚。 2)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的具体体现。保险金的支付,既要使受保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切实保障,又 必须使支付水平和支付金额与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内容为:1) 支付条件;2) 支 付标准;3) 支付方式。 3)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分开,可以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 有利于开展基金的预算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内容为:1) 按照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一征 收。2) 将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3) 明确和规范了相关部门的职 责。

29、 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特征: 1) 替代率风险。替代率风险,主要就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的最终积累额在假定的寿命条件下达不到预定的替代率,从而影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风险 2) 投资风险。投资风险,就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及客观原因造成的投资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 3) 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就是指由于通货膨胀,社会保障基金经过长期积累后其实际购买力下降,造成贬值。 4) 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就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陷入财务危机而不能偿付委托人的债权的风 险。

30、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任务目标: 1)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系。 3) 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4) 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5) 维护社会稳定。 6)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反欺诈机制。

四、案例题材料

1、医疗保险费用分担方式: 1) 定额自付。被保险人每发生一次门诊或住院费用,都自付一定数量的医疗费用。 2) 扣除保险。保险人在就医时先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其余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3) 共付保险。要求参保人在第三方为其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本人也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4) 限额保险。保险机构设立最高支付限额,超出这一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病人自己负担。

2、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超过此额度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这个自付额 度标准就是“起付线”。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达到一个规定额度,就不再支付了,这个规定的最高额度就是“封顶线”。最高支付 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

4、门诊、急诊等这些小额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治疗等这些大额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5、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年的。 2)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满1 年不足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 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 年不足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 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 个月。

7、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按月发放,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8、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 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9、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0、工伤保险支付项目: 1)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 工伤职工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3)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假肢、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4)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需要的,可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某些待遇。 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某些待遇。 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某些待遇。 8)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的补助金。

11、女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1) 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2) 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12、生育保险的支付项目和标准: 1) 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 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2) 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 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 元,正常接生费300 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系统范文第2篇

[摘 要] 文章通过对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开展分析,了解其存在的问题,如整体监管水平低,基金运营效果不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促使基金监管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加强人才培养力度等提高社保基金监管效果的建议,为关注这一类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 社保基金 社保制度 监管机制 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经济水平提升,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日益成熟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不仅从根本上提高了我国的社会保障能力,也有效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但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社保基金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一、社保基金监管现状

(一)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来看,其整体监管力度远远不够,出现了很多问题。究其原因可知,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是监管水平低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虽然《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在社保基金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在具体监管执行层面还缺乏专项法律,降低了相关监管人员的执行力,不利于实现良好的监管效果。并且现阶段社会立法方面也比较欠缺,加大了社保基金监管难度,很多社保基金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1]。

(二)政府主导下的一元化监管

现阶段,政府部门是社保基金监管的重要主体,不仅法规的制定由政府掌控,而且在监管机构设置方面也是由政府主办的。虽然在设备基金管理中政府使用行政手段和强制手段能够加大管理力度,但实际上,其权利的使用与监管并没有分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并且政府主导下的一元化监管存在很多弊端,主要是因为政府的好坏对社保基金效果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旦政府出现了严重的贪污腐败情况,其监管水平会大大降低,难以实现预期的监管效果,会阻碍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并且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保基金问题,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能力的提高。

(三)社保基金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社保监管机制是进行社保基金监管的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还缺乏统一的、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其监管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也降低了社保基金运行的有效性。在实际监管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难以依据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不仅阻碍了社保基金正常运行,严重情况下会引发重大问题,给社保基金带来巨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快速发展。另外,不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很难确保各个部门统一协调,严重降低了监管力度,并且很多部门都各自为政,引发了各种纠纷与矛盾,难以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有效落实,最终的管理效果不理想。

(四)社保基金监管人员缺乏

从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人员现状来看,其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综合素质与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我国社保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今天,对相关监管人员提出了新要求。但由于现阶段社保基金管理人员匮乏,给监管工作开展造成了巨大困扰,难以促使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高效进行。另外,因为缺乏专业性的社保基金监管人才,在实际管理中困难重重,出现了很多问题,给其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良影响。除此之外,社保基金监管人员的素质也不达标,不仅随意性强,而且社保基金问题日益突出,很多问题长期都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保基金监管人员素质低下,也是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新时期,有必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管理人才的培养。

二、对我國当前社保基金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社保基金监管与制度实行效果息息相关。为了有效降低社保基金问题出现的概率,需要为其监管工作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这就需要结合当前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以往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调整。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是其监管工作最基本的保障,有利于提高监管的实效性。相对而言,西方很多国家在社保制度方面起步较早,社保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因此,我国可以积极向西方国家学习,合理借鉴其社保基金监管的经验。与此同时,在社会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的今天,法律法规也应该及时调整和优化,以便满足当前社保基金监管需求,促使监管工作落到实处[2]。

(二)实现社保基金监管的市场化

在社保基金监管中,政府主导的一元化监管模式是存在缺陷的,不利于管理质量与效率的提高,与现代社会发展也不适应。为了从根本上提高监管水平,需要对以往监管方式进行突破与创新,促使其监管工作逐渐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并且从当前国外社保基金工作状况来看,欧盟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社保基金监管的市场化,取得了良好的监管效果。因此,在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模式中,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市场化的实现,可以促使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主体从政府转变为相关的金融机构。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能够有效地把控社保基金的运行状态,时刻掌握其运行情况,第一时间发现社保基金问题,对市场中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加强管理力度,提升监管水平,这对社保基金的良好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三)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

众所周知,完善的监管机制是顺利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基础和有力保障。因此,要想在整体上提升社保基金监管效果,完善监管机制是有必要的。目前,虽然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我国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制,但在具体问题解决中存在很多未跟进的部分。针对这种情况,健全监督机制的工作刻不容缓。这就需要针对以往社保基金监督机制中存在缺陷的地方,及时修补和优化。并结合当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目的性地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构,全面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另外,还需要对内部监督体系的建立加以重视,以便为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环境,切实控制好基金的收入与运营,从而减少社保基金问题,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四)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队伍建设

人是社保基金监管的重要主体,其综合素质与管理能力的高低对监管效果产生着直接影响。因此,为了实现良好的监管效果,需要加大社保基金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以便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为社保基金运营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应该适当扩大监管工作人员队伍,主要是因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充足的监管人员可以使其将充足的精力投入到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在整体上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减少不必要的问题[3],同时需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一方面,丰富社保基金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使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解决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培养其综合素质,增强其责任感,使其能够全身心投入到社保基金监管中,强化基金管理效果,提高基金运行效率与质量,将社保制度作用最大化,这对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重要制度之一,属于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促使该制度顺利实施,需要做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不仅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实现社保基金监管的市场化,还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以便大幅度提升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桂云.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现状和对策建议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9(5):58.

[2]尚浩.基于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初探[J].纳税,2019(2):242.

[3]巴曙松,谭迎庆,丁波.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当代经济科学,2007(5):75- 79,127.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系统范文第3篇

一、医保基金面临的现状

以2017年安徽省歙县新农合的统计数字来分析:

一是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保政策的推进, 释放了群众的就医需求, 特别是激发了贫困人群的医疗需求。2017年参合农民住院率14%, 同比上升1.77个百分点;贫困患者住院9194人次, 住院率达34.96%, 医疗费用共计5469.42万元, 实际补偿5122.22万元, 补偿比例达93.65%。

二是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慢性病的发病率加快。 (1) 人口老齡化方面:60岁以上参合人员所占比重在25%左右, 但这部份人所患疾病比重却在54%以上。 (2) 慢性病人数方面:歙县慢病人数达18710人, 是2014年的2.4倍, 每年慢病人员平均增幅在20%以上。 (3) 疾病谱方面:近几年前20种疾病中, 呼吸系统疾病和癌症占到56%以上。老年性疾病病种占了很大比重, 如:慢性阻塞性肺病、脑出血、糖尿病、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病种, 2017年相比2014年, 增长了2倍以上;恶性肿瘤以每年约15%的速度递增。癌症出现年轻化, 如:胃癌, 2014年-2017年, 60岁以上所占比重分别95.86%、92.7%、86.44%、67.4%, 胃癌年轻化趋势明显。

目前的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于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和财政配套, 支出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安徽省统一部署, 歙县于2017年度开展医共体试点工作, 通过一年的试运行, 新农合基金出现了严重亏损。2017年度歙县医共体新农合可用资金总额为22105.42万元, 基金支出25896.51万元, 新农合基金总亏损3791.09万元 (其中:因健康脱贫政策因素导致新农合基金支出增加2659.84万元) 。, 医保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如何充分发挥医保资金的社会效应, 确保有限的医保基金的安全, 这就对医保基金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途径

(一) 大力宣传医保政策, 提高人民群众对医保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通过连年不断的政策宣传, 人民群众逐渐增强了“天有不测风雨, 人有旦夕祸福”的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的中华美德, 安徽省连年的参保率总体稳定在95%以上, 群众对医保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不断提高。医保部门应将医保政策的培训和宣传放在重要的位置, 以利于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和参保人形成服务规范意识和自律行为。对定点机构的宣传, 要求医务人员能熟练掌握医保政策, 能够自觉为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合理的医保服务;通过对参保对象的宣传, 使参保人提高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 促进医疗服务行为由违规频发向守规成习转变, 这种宣传引导的效应比单纯查处几个案例来的更有效。

(二)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医保基金制度体系

医保监管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建立人社、卫计、物价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发挥联动机制, 实现信息共享, 工作互动, 以促进医疗服务人员的守法意识, 防范定点医疗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强化医保监管合力。建立重点环节风险管理制度, 形成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态势。不断完善考核体系和评价制度, 包括基金总体指标和医疗支出指标, 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受益指标和负担指标等指标体系, 强化医保的惠民意识, 构建医保服务长效机制, 将群众的“救命钱”用在刀刃上, 确保监管取得实效。

(三) 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一是强化医保协议管理。医保协议遵循合理有效的服务理念, 细化管理项目, 量化管理指标, 不断完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从考核指标、费用结算、支付标准等方面, 促进医疗单位提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服务理念, 提供人性化的服务环境以及规范、便捷、温馨的服务流程, 形成参保人、医疗机构及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循环共赢的局面。

二是提升监管能力。监管部门要通过调研, 搜集医保服务信息, 加强日常督查的频率和深度, 加大对骗取、套取基金的恶意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督查是否存在挂床住院、套餐式检查、小病大治、叠加使用药物, 滥用抗生素等违规行为, 对冒名住院、分解住院、过度检查、超量用药等开展专项检查, 必要时深入病房核实、调取病历、走访调查等进一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 对损害参保人利益, 又浪费医保基金的违规行为, 依法严肃处理, 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

三是积极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 量化考核, 超支不补, 节余留用的管理思路, 促进医院自觉形成自律行为, 开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医疗服务, 规范使用基金, 既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负担, 又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确保了参保人得到经济实惠的医疗服务, 又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 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医敬医的氛围, 增加医务工作者的获得感和使命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把职业道德贯穿于医疗服务活动中, 体现出应有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贫困人口的健康扶贫政策实施2年来, 医保基金支出明显加快, 甚至有部分地区的医保基金崩盘。要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牢记职业所赋予的使命, 坚决打击恶意蚕食医保基金的行为, 作为专业极强的医疗服务, 绝不能根据患者的医保类型或者是否贫困人口的身份, 来决定提供多大的医疗服务。这浪费的不仅仅是医保的钱, 还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 无形中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负担。作为医疗单位, 治病救人, 每一次合理的医疗服务都是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成功验证和积极推动。

(四) 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医保在医改中发挥着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包括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共体建设、健康扶贫等领域, 都离不开医保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不仅仅医保基金是“救命钱”, 医改领域的每一块资金都是“救命钱”, 医保管理部门应该鼓励社会各界和社会力量自觉自愿地来共同地对医疗服务行为监督, 对医保监管人员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职能部门应借助平民化的微信平台、网站信息等方式, 开展医保政策的解读和积极引导, 鼓励广大群众对身边的违规行为甚至欺诈现象及时举报, 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信箱, 明察暗访等方式, 拓宽监督举报的渠道, 全社会共同监督, 减少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五) 开展信息化建设, 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传统的人工审核和现场监督大多以事后监管为主, 难免有监管空档和遗漏, 其局限性日渐凸显。创新监管手段, 提升监管效能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基于医保基金监管的思维和网络信息技术的融合, 开展医保监控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医保智能化监控和费用审核平台, 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和信息资源共享, 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全程监控和精准筛查, 设定常规问题由系统自动处理, 系统提示的特殊问题, 或者监管对象提出异议的问题, 经调查和综合分析后, 视情况手动分别进行处理。有效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规范诊疗行为, 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规范医保基金合理支出。这不仅能解决监管的压力, 保证系统智能化监控绝对地公平公正, 实现了事前和事中的及时监控, 同时, 监管人员的监管操作在系统都有完整记录, 从而确保监管权力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提升监管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效应。

摘要:近年来, 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健全,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慢性病发病率的上升, 医疗费用也不断上涨, 医保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当务之急, 务必要管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确保有限的医保资金用于日益增长的医疗需要的刀刃上, 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医保基金,监管,途径

参考文献

[1]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文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保发[2018]2号) .

[3] 安徽省医疗保障办公室、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税务局文件:《省医保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办发﹝2018﹞8号) .

[4] 安徽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系统范文第4篇

摘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不仅关系到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还关系社会收入的分配调节等层面,针对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对监管进行全方位的优化势在必行。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一、引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指年满16周岁,已经离开学校且不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的养老保险,其保险基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该制度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发展为重点,承担着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在城乡居民保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基金监管作为基金管理运行的重要手段,不仅需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在公民到达一定年龄后将资金退还本人,还要在监管期限内通过市场化投资等手段获取经济效益,从而提升养老金保障水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指导下,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监管工作也在逐步完善。但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以安徽省为例,基金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一)监管标准不明确,缺乏相关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

任何工作的顺利开展,都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标准或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也不例外。但是因为该保险制度的实施尚在起步阶段,工作重心还主要放在基金的征缴和审核方面,在运营和协调分配方面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导致监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仅能凭经验行事,增加了监管的风险性。而且政府部门没有出台约束力较强的专门法律法规,监管人员很容易找到借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机会并逃避处罚,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很难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难以胜任监管任务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收缴过程中,需要对参加保险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然后对每个参与者的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基金收缴完毕后,需要进行复杂的审核工作,然后确定市场运营投资项目,同时还要对基金的支出情况做好规划和记录等等。这些工作不仅繁琐、复杂,还需要运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监管人员的职业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基金監管工作关系到公民的合法利益,相关人员必须有足够水平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养老基金监管单位的从业人员受学历水平偏低或工作经验不足等因素制约职业能力偏低,很难胜任基金管理和运行工作。部分监管人员思想觉悟不高,将个人利益置于公民利益之上。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基金监管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可能会因工作人员的失误或私心造成重大损失。

3各部门之间协调能力差,缺乏独立性和制衡性。基金监管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很难由个人或某一部门独立完成,只有各部门进行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配合,才能够顺利完成预期目标。但是受监管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低等因素影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较低。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工作重复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的状况,甚至可能因工作衔接出现疏漏,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可见,各部门缺乏独立性和制衡性,同样是基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

4监管范围和力度较小,执行力度差。(1)虽然我国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是基金管理并非面向所有参与者,只有国有企业和城镇企业等单位人员才能够真正享受到基金管理服务,获取相关的经济收益。这并非是区别对待,而是基金监管工作尚未完善,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而且因基金监管层级多,管理费用居高不下大大增加了运营成本,这一因素也阻碍了基金监管范围的扩大。(2)受专业人才较少工作效率低下以及相关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等因素影响,基金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人员对基金监管的执行力较差,很难完成预期监管目标。这种情况下基金运营收益不高,公民能够获取的收益增速较低。另外,基金监管覆盖的范围小且难以扩大,执行力度又比较差,导致这一制度很难完成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任务,甚至可能会恶化分配公平性不足的问题。

5监管模式落后,监管工作难以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低、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因素还导致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监管模式落后。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基金监管手段单一和信息化水平偏低两个方面。目前,安徽省的城乡基金监管一般通过定期提交报表和不定期抽查专项业务实现,对基金监管工作的日常业务活动监察力度较弱。而且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很难及时完成信息共享,同样对基金监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标准

针对目前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标准。这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监管工作形成强力的约束,避免从业人员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个人处益。同时,基金监管单位要制定明确的管理条例,对从业人员的职责、业务能力等进行规范,避免监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标准模糊等问题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损失。

(二)提高从业门槛,加强专业培训

1首先,针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较低思想觉悟不高等问题,相关部门可提高招聘门槛,引入一批高水平的专业从业人员,为工作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并通过合理的奖惩制度,激励原有从业者积极提高业务能力;其次,相关单位可寻求政策支持与高校进行合作,帮助高校建设和完善相关专业,然后由高校提供更深入的理论支持并输送更多专业人才。此外,基金监管单位还可以通过短期培训、定期考核等方式,提高原有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并通过开展红色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从而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2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监管单位管理混乱,不仅与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从业人员水平低下等因素有关,还与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工作难以协调有着很大的关系。针对这一问题,首先监管单位应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定位和划分,然后将监管任务细化分配到各部门,并进一步分配到个人,形成完善的责任机制,从而保障各部门的独立性。同时,还要根据工作内容的关联,对部门之间的配合和权限进行规划,保障各部门之间相互制衡。这样一来,单位内部工作和责任划分都较为明晰,可有效促进监管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3扩大监管范围,提高执行力度,尽快实现分配公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基金监管同样应该为所有参保公民服务。基金监管范围难以扩大且执行力度低,主要受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以及资金运营成本等因素影响。因此,在提高工作人员职业能力之余,相关单位还需对该工作的管理层级进行精简,从而达到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只有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才能够尽快实现分配公平,缩小城乡差距,充分发挥基金监管制度的优越性。

4构建信息化平台,创新基金监管模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革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也不应例外。因此,相关单位要构建信息化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保障信息及时流通,以便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通过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制衡,使监管工作全程透明化,加强监管力度,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合法利益,还关系到社会进步和转型,因此基金监管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全国各地的监管单位都应针对当地基金监管现状探寻现存问题的诱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推动基金监管工作的完善,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齐鹏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監管分析与对策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05):90-95

[2]闫霞河南省DC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改进研究[D]西安理工大学,2017

[3]赵雪梅甘肃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支持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4]章泽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层监管问题探析[J]管理观察,2018(13):100-101

[5]刘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7

(黄卫星,山东省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系统范文第5篇

摘 要:2004 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执行,这意味着我国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也让市场的发展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现代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都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其市场地位也越来越突出。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我国监管方面不断的出现问题。笔者通过对宝盈基金公司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得出:完善相关法律、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管和加强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宝盈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问题

1868年,英国就有了世界上第一支基金。1924年,美国有世界上第一支开放式基金。而中国基金行业发展得也不算晚。从20世界70年代到现在,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至今已经是快速发展阶段。所以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和数目都在不断的扩大和增长。就目前这个形式,若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制完善起来,那么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将会成熟起来。宝盈基金正是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不完善下的产物,它各方面的失败都体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缺乏。因此,本文想通过对宝盈基金案例现状的分析,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完善给出一些建议。

1.宝盈基金案例的现状分析

1.1宝盈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

通过宝盈基金官方消息,有三家股东在宝盈基金下,都是中铁信托、成都工业投资集团和对外经贸信托。他们三家分别拥有的股份是49%、26%和25%。

他们三家看似相互之间毫无关联。中铁信托原为衡平信托,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在2009年11月,由银监会批复中铁信托可以从事股权投资的资格。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是成都市的国有投资公司。对外经贸信托隶属中石化。经过基本的了解后,三家公司都是国企,但是表面上三家是没有任何的亲属关系。但是《关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反馈意见函》中所提到,那属于成都工业投资集团的26%是属于中铁信托的。

1.2宝盈基金案例的基本情况

事件起因:由于BY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在市场中业绩欠佳,某些产品甚至排名垫底,在2005年10月,中国铁路公司对其进行收购,由于中国铁路公司总共购买72.39%的股权,从而成为BY公司大股东。自此,公司更名为中铁信托。公司股权模式由于中铁信托一股独大使得之前的大股东被迫转变为向东。在2009年,BY鸿利基金和BY泛沿海基金均出现业绩垫底的情况,其中 BY 鸿利基金凭借着 9.37%的业绩增长率在市场相同型基金产品中倒数第一,而 BY 泛沿海基金同样也在同类产品中名列倒数。

由于业绩不佳,在2010年初总经理被迫请辞的谣言开始快速传播,其所分管的基金产品在分红中出现问题,使得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态势,BY基金管理公司也因此陷入多重危机,成为整个基金行业甚至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同年一月,深圳证监局对BY基金管理公司展开了有关的审查,最终查到了该公司的确存在若干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9年9月9日,公司已经对总经理在BY泛沿海基金的工作做了暂停处理,并且将其写入内部文件《关于因申购“光大证券”失败事件对 BY 泛沿海基金经理陆的内部处理决定》中,但是并没有明确写出总经理岗位的替代者。在2009年12月另一位总经理上任,担任BY泛沿海基金经理一职,但是前任总经理不断接受现任总经理的指示对基金进行管理与操作,内容包含仓位买卖与价格确定。并且据调查在公司尚未进行书面授权之前,多位基金经理已经开始进行相关基金操作职责。例如,杨某在2009年7月已经开始实际控制BY核心优势基金,并已经开始对其进行交易的操作。但是其正式授权书则在2009年8月方才下发。

另外,在BY公司的内部制度中规定买入备选股票时,该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5%与五千万元两者熟低。然而在2009年2月20日,该公司内部决定把北京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以及南京银行等五个股票放入到备选的库之中,而且不再有五千万元的阀值约束,而是保留在了5%的基金净值的阀值限制。

公司投委会要求在1月19日各基金根据相应比例进行相应股票仓位提升,并且要求在三天内实现。但是在2月5日时又再一次进行调整,要求股票仓位下降,在3月25日公司又一次要求在两到四个交易日内实现减仓处理,在七天后,也就是4月2日,公司再一次突然发布消息,要求在两到四个交易日内实现加仓处理。

也就是说公司在一年内从1月9日到2月11日期间一共进行调整三次,让操作经理进行买卖部分的股票。1 月 9 日和 21日这两天当中,公司又根据规定比例买入了 21 只股票,在 2 月 11 日的时候又将其卖出,而且还规定了仓位和价格,然而这些方面的操作都没有看到内部有关的决策依据。

2.宝盈基金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2.1宝盈基金停止发行新产品

真正的在2010年的100期募集后,宝盈基金就没有发行过新产品了,这个时期居然长达34个月。对于宝盈基金一直未发行新产品,基金公司一直未给出解释。业内对宝盈基金未发新产品的原因进行了猜测。原因一,可能是基金公司内部的种种问题,导致基金公司的管理层对宝盈基金进行的限制。原因二,因为宝盈基金的问题,基金公司对成本问题有所顾虑,因此一直止步不前。

尽管宝盈基金一直希望靠销售量来取胜,可是效果并不好。2010年后,宝盈基金的资产规模排名只能维持在50多名。

2.2违反相关规定

基金公司有两个违反行为。第一,持有宝盈基金的股东中,一个持有49%的股份,另一个帮大股东持有股份。但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到,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还有本公司的权益不能被其他公司所持有。第二,很多次的基金操作并不是由基金经理来操作的,而是由未授权的第三者。

2.3基金公司投资十分混乱

原则上基金经理根据投委会要求制定投资计划,并且充分研究相关报告,同时结合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以及投资实际具体分析,以详细分析为依据确定所属基金具体需要采用何种方式执行计划。在这个过程中,投委会是做出要求的那方,而基金经理是结合市场和要求做决策的那方。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投委会若不断的干扰基金经理的判断,并为其做出决策,那么投资活动将变得混乱。单方面的按照投委会的做,可能会出现对投委会有利的投资,但是对宝盈基金的整体来看是不利的。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3.1解决宝盈基金案例问题的对策

3.1.1消除股东之间的矛盾,把宝盈基金的发展推上正轨

想要让宝盈基金发展起来,首先基金公司的管理层得对宝盈基金有所重视。而想要管理层对宝盈基金的重视,股东得重视宝盈基金。股东之间的私人恩怨和争斗一直是宝盈基金止步不前的障碍。股东之间的争斗会影响到宝盈基金,主要因为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利的内部竞争。为此,基金公司需要作出两个变化。第一,完善好宝盈基金的决策制度,明确好各自的决策权。第二,股东之间的争斗不得影响到股东对宝盈基金的发展。在每次进行决策时,基金经理应为其介绍宝盈基金的市场和发展状况,应说服管理层把宝盈基金往好的方向推。

3.1.2遵守法律法规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未完善的大环境下,基金公司应遵守当前的法律法规。不应该投机取巧和钻空子。并且基金公司应该建立自己的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股东该有多少股份,股东只能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不应让未任命的基金经理来经手基金的发行,投资等事宜。规定好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后,应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由专业的人员来监督公司。监督部门来建立惩罚机制,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检查,若违反规定应该怎么办。在遵守大环境下的法律法规下,建立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惩罚体制,从而促进公司有条不紊的发展。

3.2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研究对策

3.2.1完善相关的法律

我国证券投资的基本法是《信托法》、《公司法》,核心法律是《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这几部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部分提到很少,并不想国家上的对细节上的东西规定的比较明确,中国的法律大都是原则性的。因此,我国应该就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提出一部比较完善,能保障投资人的权利的法律。从而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外部環境。

3.2.2建立外部监管机制

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有法可依,当法律健全后,相应的执法部门也应提高有效性。比如证监会。建立好证监会的制度系统,不能让该部门的存在如同虚设。对该部门应该建立好良好的赏罚机制。若该部门监管不到位,发现有违规的情节,应给予严格的处罚。

4.总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证券投资基金更是迅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促进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完善,给中小型投资爱好者提供便利。但是我国对证券投基金的监管并不完善,投资市场中仍存在许多漏洞,使得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健康有序发展。而宝盈基金案例就是在这个环境中生存的基金,由于外部监管的不完善和自身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本文通过分析宝盈基金的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解决问题,希望宝盈基金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未来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元月. 宝盈基金打新专户产品巨亏[N]. 北京商报,2015-08-17(007).

[2]侯小溪. 同门基金抱团重仓股降至4只  宝盈基金连续抱团“吃药”超5季[N]. 证券日报,2016-09-05(B01).

[3]苏长春. 宝盈基金“打新”专户爆仓悬疑[N]. 北京商报,2016-01-22(C03).

[4]程丹. 宝盈基金等机构被罚  暂停3个月业务资格[N]. 证券时报,2016-04-16(A02).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系统范文第6篇

时间:2017/1/18 14:01:24作者:廖睿 彭严 代家杰 张吉宁来源:PPP操作实务 大 中 小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PPP操作实务通过对该《办法》制订背景、目的意义、内容特点的梳理,使大家全面、深入地了解到该《办法》在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的领域和产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起草背景和内容介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提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2014年《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并明确要求发展改革委制定“政府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重点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出资行为,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总结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已有的运作实践基础上,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组织召开部门和行业座谈会,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地方政府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办法》发布后,还将指导各级政府规范设立和有效运用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好政府对社会投资的带动和引导作用。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 当前,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广泛使用的投融资工具,近年来呈加速增长之势,并已形成以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为聚集区域,并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全面扩散的分布特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市场格局呈现国家级、地方级发展规模化、市场化的特点。从国家层面看,如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吸引了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投向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和行业。从地方层面看,如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山东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采用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省市级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办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动把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总体趋势。作为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之外的重要金融媒介和投融资工具,产业投资基金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一个关键着力点。十八大以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创新政府投融资资金运用方式、提高政府出资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选择,为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进一步做好促投资、稳增长实践中,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还会有更快和更大规模增长。如何在宏观层面上把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总体运行动态和发展趋势,完善政府资金运用绩效评价制度,分析评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效果和总体政策效果,不断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化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融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市场化配置的杠杆作用,需要在国家层面有更全面和更完善的政策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办法》的出台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要求。

二是健全和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管理和监督评价政策体系。目前,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5年39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2014年105号令),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这些文件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募集、基金投向、基金监管等基金运作环节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本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然而,现有监管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之后,还需要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属性和政府性资金属性出发,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总体运行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和风险监测,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融资活动的总体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政策评估、信用评估和趋势把控。本《办法》的出台,正是从这些方面进一步健全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评价制度,补充、完善了我国基金业管理的政策体系。 三是创新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的具体措施之一。《办法》的出台是根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针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后的投融资行为,对以投资基金方式进行的政府投融资活动进行宏观监测和管理,是对进一步创新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的具体落实。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心在于,通过财政性资金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国民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经过前期扶持培育后可成长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领域。《办法》提出由负责宏观经济管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主动地符合性评价,保证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走偏”,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针对基金的募资、投资、管理、退出等环节,以信息登记、绩效评价和信用评价的方式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运行进行宏观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组织形式、管理架构及运行管理等进行界定和原则性规定,明确《办法》加强事中事后信用信息监管的原则,确定具体信用信息监管方式和监管责任主体。

第二章从基金资金募集开始,具体明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的登记管理体制,包括登记程序、登记方法,登记内容等。

第三章明确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向的产业领域,具体包括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先进制造业领域、创业创新领域等。并强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投资对象应是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的股份。 第四章确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方法。评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运行绩效的评价,二是对基金管理人绩效的评价。评价采取系统性评分办法,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

第五章确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区域内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网互通。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确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针对基金的信用信息进行具体监管。监管采取现场和非现场“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七章是附则,对《办法》具体施行进行了说明。

四、《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部门间协作。《办法》充分考虑不同监管部门的分工职责,充分考虑现有基金业监管政策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监管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避免出现重复、交叉和多头监管,恪尽职守,突出强调了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政府投融资行为特征,重点监管产业政策方向,积极完善基金业发展整体监管政策体系建设。 二是坚持并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办法》重点强调针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后的运行监测、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价,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效果和投融资绩效进行宏观总体评估。

三是坚持贯彻“放管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办法》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将基金设立前审批改为设立后登记信用信息,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坚持贯彻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基金运行环境建设和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四是突出信用约束理念,创新政府宏观管理方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政府投融资行为中的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等行政管理工具,《办法》创新政府宏观监管方式,提出了“登记+信用约束”的行政管理模式,将信用监管运用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上,通过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互联互通,有助于政府在宏观调控中更好地把握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五是着重宏观监管避免行政干预。《办法》对基金的具体经营管理和投融资行为没有增加行政审批和行政干预,既对政府资金使用方式的转变效果和投融资行为有明确的方向把握、信息分析和绩效评价,又保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依法独立运作。 六是为地方政府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寻找出资方、遴选基金管理人提供重要参考。《办法》提出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根据特定的评价指标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为社会投资方和地方政府选择合适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提供参考,也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提出指导性要求。

四、《办法》全文及重点条文解读

部分条文解读来源:PE实务(刘乃进)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分析】

1、该办法明示,其上位法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此点保持了与发改委等10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同的法律逻辑。

2006年3月1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其第一条规定“依据《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注:当时含有有限合伙内容的《合伙企业法》尚未修订)”;其第六条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该法第二条将证券投资基金(含私募证券)的上位法界定为《信托法》、《证券法》。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该办法第一条将私募基金(含私募股权)的上位法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法》。

3、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其依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制定。

4、简要分析

不同上位法的界定,会导致对基金的性质、基金份额的性质、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基金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不同认识。

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证券或金融产品的属性更浓。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领域,按《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基金的企业性质更浓。

产业基金的法律属性如何定位,在实务层面,对各参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权责利的划分有重要影响,例如政府持有产业投资基金之权益的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是否需要履行评估、审计程序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分析】

1、第二条、第三条,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界定为有政府出资、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其中的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此规定与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2、基金中有政府出资,无论出资比例大小,均被认定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3、政府出资与国有企业出资不同,此处政府出资强调是列入财政预算或具有扶持性质的专项建设基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普通国有企业的出资不属于政府出资。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分析】

此处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之基金资产必须托管。

关于托管问题,基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私募基金领域一直未建立起强制托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财政部、发改委从政府资金监管角度,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之基金资产建立强制托管制度,这对保证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基金规范运营具有积极意义。

第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分析】

该条强调市场化运作,要求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但对政府出资人是否参与投资决策的问题,未做明确说明。对此,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分析】

本条赋予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部门对基金业务活动事中事后管理的权利。至此,有观点认为,我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需要满足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的三重监管,三重监管体制建立。

对此,发改委的解释是:“目前,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5年39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2014年105号令),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这些文件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募集、基金投向、基金监管等基金运作环节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本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然而,现有监管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之后,还需要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属性和政府性资金属性出发,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总体运行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和风险监测,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融资活动的总体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政策评估、信用评估和趋势把控。本《办法》的出台,正是从这些方面进一步健全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评价制度,补充、完善了我国基金业管理的政策体系。”

第二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登记管理

第九条 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分析】

依据该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1、可以全部由政府资金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设立;

2、可以新设,也可以向已有基金投资;

3、对已有基金投资,笔者认为增资是当然被允许的方式,受让原有投资人的基金份额也应当被允许。

第十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分析】

第十条强调募集方式的私募性质,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界定为“私募基金”;第十一条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并强调只能向机构投资者募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分析】

发改委管理时期,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采取的是“基金备案+管理人附带备案”的模式,即基金募集设立后要到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完成备案,在基金备案时,对管理人附带性备案;基金未募集设立,管理人无需备案,也没有办法申请备案。

该条沿袭了原有的思路,即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需要继续关注的是,此处并未对基金募集完毕进行界定,是首期出资到位的时点,还是全部资金均到位的时点,亦或是作为基金载体的公司、合伙企业注册成立之日?

第十三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登记信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基金投向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予以公开。对于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相关政府或部门。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以下情况除外:

(一)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二)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一)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三)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四)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八)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新发起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

(四)拟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

(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六)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政府向已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前期运行情况;

(三)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四)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等;

(五)其他资料。

【分析】

1、第十二条到第十八条,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发改委体系内登记,登记系统是“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具体要求是: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

2)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

2、明确规定了发改委体系登记的材料及内容要求。

3、简要分析

此项规定,是否意味着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完成“双重备案/登记”,即证监会体系下中基协对私募产品的备案和发改委体系的“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值得继续关注。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施行,本次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4月1日施行,届时如无新的监管要求出现,则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进行双重备案/登记。

截止2016年12月底,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实缴规模约4.32万亿。截止2016年9月,我国引导基金总规模约3.3万亿,占我国股权基金的大多数。如避免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双重备案,则需发改委或证监会有一方放弃备案要求(或互相承认对方备案效果并等同于在本系统备案)。但目前看,发改委和证监会(中基协)要求备案的内容并不一致,各自备案的目的与侧重点也有差异,其中一方放弃备案要求的可能不大。

第十九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并对所投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

(三)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分析】

对基金管理人设置了准入条件,对管理团队、制度建设提出了基本要求。按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实收资本1000万、高管团队“3+3”等要求。

此前,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私募管理人设置准入条件。

笔者认为,对私募管理人及管理团队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是必要的,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十一条 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分析】

1、要求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列明托管人的五项职责。

从对托管人和托管职责的要求看,托管人只能是商业银行,托管职责倾向于形式和程序性内容,具体权责利有赖于托管协议的约定。这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基金托管不同,后者所称“基金托管人”应是持牌托管机构(可以是经核准的商业银行,也可以是经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法定职责较多。

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此规定出台后,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委托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证监会、中基协是否认可?是否视同基金已经托管?在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中,该基金应选择已托管,还是选择未托管?

如证监会、中基协不视为已托管,则此种行为可否视为已经有了“监管”,以此解释基金具有了安全保障机制?

3、个人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更适合于证券投资基金(含私募),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匹配度略差;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而言,发改委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法律关系更顺畅一些。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并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按规定取得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已登记并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资本规模,增强投资能力。

【分析】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在发改委体系登记后可获得的支持:一是可以获得母基金支持,二是社会股东或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

(一)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着力解决非基本公共服务结构性供需不匹配,因缺乏竞争激励机制而制约质量效率,体制机制创新不足等问题,切实提高非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基础设施领域。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结构性供需不匹配等问题,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推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服务均等化。

(三)住房保障领域。着力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市民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供应方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切实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可持续提供能力。

(四)生态环境领域。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环境污染严重,山水林田湖缺乏保护,生态损害大,生态环境脆弱、风险高等问题,切实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五)区域发展领域。着力解决区域发展差距特别是东西差距拉大,城镇化仍滞后于工业化,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化等问题,落实区域合作的资金保障机制,切实推进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六)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着力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产业政策环境不完善,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偏低,供给和需求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切实推进看得准、有机遇的重点技术和产业领域实现突破。

(七)创业创新领域。着力解决创业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市场环境亟待改善,创投市场资金供给不足,企业创新动能较弱等问题,切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并不定期发布基金投资领域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分析】

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相结合,明确了实务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对政府产业基金而言,以下问题是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做规定,本办法予以明确的内容:

1、明确了投资方向:限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2、明确了闲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3、提出了分散度要求

即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该要求与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笔者认为:

1)对创投类基金而言,投资风险较大,失败率较高,应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均衡单个项目的风险,提出分散度要求十分必要。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办法》中未提出此项要求,现实中存在单只基金全部投向某一单一创投项目的情形,此时失败率较高,投资者风险很大。

2)对并购基金而言,因投资的目标企业较为成熟,颠覆性失败风险相对较低,投资分散度的要求可以放宽,甚至可以允许投向单一项目的并购基金存在。

4、明确禁止“名股实债”、“证券期货类投资”、“对外担保(目标企业除外)”、“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的分配方式、业绩报酬、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章程应当加强被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第四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有关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基金管理人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有关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

【分析】

建立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评价。从评价指标看,并不复杂,评价结果可能影响到基金的信贷政策和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的竞争优势。

第五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通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报送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区域内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专栏,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及时更新名单目录及惩戒处罚等信息,并开展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

第六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建立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第四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双随机”抽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基金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规性审查,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及其他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拒绝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记等措施,并适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办法要求按时登记,按时报送业务报告、财务报告、托管报告及重大事项,对未按办法规范运作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记等措施,并适当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境外企业,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系统范文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系统范文第1篇1、 社会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项目的专门用途及其功能分类: 1) 养老保险基金。2) 医疗保险基金。3) 失业...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