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群体状况调查范文
社会弱势群体状况调查范文第1篇
摘要:将要进行的 HYPERLINK "http:///Economic/" 经济学分析,采用的是经济学中定义的弱势群体。从禀赋角度出发给出一个弱势群体的定义:由于自身禀赋的缺陷而在市场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且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现状的市场主体。
关键词:弱势群体;弱势表现;改变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 HYPERLINK "http:///English/" 英文中称为socialvulnerablegroups。对于弱势群体的概念,不同学科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出发给出了很多不同的定义。
社会学中定义的弱势群体从社会保障意义出发,指的是缺乏生存和 HYPERLINK "http:///fazhan/" 发展的能力,需要社会救济和关爱的人群。它侧重关注对象的生理特点或生活状态,常常具体指老、弱、病、残以及妇女和儿童。经济学中定义的弱势群体则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指的是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市场活动主体。它侧重关注对象的机会缺失,常常具体指农民、工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 HYPERLINK "http:///company/" 企业主。
二、弱势群体的弱势表现
在不同的市场活动中,弱势群体的指向与具体表现也有所不同,这里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1)理想的市场经济中,进行市场交易的参与者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而弱势群体在进行市场交易时是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的,这里又有几种表现形式:
①市场交易双方所处市场的性质不同。交易的一方所处市场是竞争性市场,而交易的另一方所处市场是垄断性市场。因此在进行交易谈判时,处于竞争性市场的这一交易方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常常只能被动接受另一方提出的一些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此时,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处于竞争性市场的交易方就成为弱势群体。②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于共同的市场信息,一方比另一方知晓得更多,第二种是对于对方的情况一方比另一方知晓得更多。但无论哪种情况,在进行交易谈判时,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都处于强势地位,常常可以诱使另一方接受一些不平等的交易条件。这时,缺乏信息的一方处于弱势群体。
(2)市场经济是在一定的政策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运行的,而政策制度的一些倾向性甚至歧视性常常会使一些弱势群体成为政策的牺牲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常常会有一些市场主体由于各种原因在 HYPERLINK "http:///Politics/" 政治上拥有代言人,或是在政策制度制定时有着为自己代言的院外游说者,这些情况都会使得最终政策制度的出台更有利于其自身。考虑到这些政策制度所应该拥有的中立性,故它们的倾向性势必会使另一些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这里这些市场主体成为弱势群体。
(3)弱势群体难以通过自身的力量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由于弱势群体无论是在交易谈判时还是政策制度的制定上都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因此在市场上难以获得充分的发展,而由于自身不能发展,就会使自身在下一轮的交易和政策制度制定时又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样反复循坏就形成了经济学中的
马太效应,即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这样任其发展,即有可能的是弱势群体不但改变不了自身的地位,还会由于循坏反馈而加剧了自己的弱势地位。
三、弱势群体的产生
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 HYPERLINK "http:///china/" 中国家,都存在着弱势群体。它的形成与产生有着很复杂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其中既有合理合法的因素,也有着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素:既有着市场失灵的原因,也有着政府失灵的原因。这里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1)由市场机制本身产生。①在竞争性市场上,竞争的核心是优胜劣汰。被淘汰的市场参与者是由于“劣”而被淘汰的,因此急需发展提高自身的素质。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缺乏外界的帮助,这些已经被淘汰的市场参与者是难以依靠自身所拥有的资源来提高自己的。因此,他们在重新进入市场时就成为了弱势群体。同时他们的继任者也会由于同样的原因而难逃弱势群体的命运。②由于一些行业具有 HYPERLINK "http:///lixue/" 自然垄断性,使得这些行业会出现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当缺乏垄断力量的其他市场主体与其进行市场活动时,就产生了弱势群体。
(2)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产生。满足教科书定义的理想的市场往往是不存在的,现实世界的市场常常是不完善的,这时一些市场主体就会通过一些非市场手段利用这些不完善的地方谋求获得市场中的有利地位。这一点在转轨经济中尤为明显。
(3)由于政府失灵产生。在市场活动中,政府应当充当的角色是“守夜人”,它的立场应是中立的,它的责任是保证市场活动的公平公正性。然而由于政府也常常因为种种原因具有某些倾向性,因此使市场丧失了公平公正性。由于这种丧失,将会导致一些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活动时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产生了弱势群体。
(4)由于个人的禀赋差异产生。个人禀赋包括个人文化技术与体能素质的差异。它的差异既与人的先天性因素有关,也与家庭后天的培养 HYPERLINK "http:///jiaoyu/" 教育关系密切。当这种差异足够大时,拥有较低禀赋的人们就成为了弱势群体。
四、弱势群体的禀赋禀赋原意是指人的体魄、智力等方面的素质,而这里我们要分析的弱势群体的禀赋主要是指:弱势群体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所具有的一些特征。针对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我们来一一分析弱势群体的禀赋。
(1)由市场机制本身所产生的弱势群体。①被淘汰的市场参与者。对于此种情况,我们主要从其主观的禀赋方面分析。既然其被淘汰,则必然是由于某些方面劣势于优胜者。这些可概括为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创新能力、识别风险能力、个人天赋等几个方面。②面对垄断主体的市场参与者。由这种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的特征是分散、孤立地生存和 HYPERLINK "http:///fazhan/" 发展,处于同样地位的分散的市场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合以增强面对垄断主体时的实力。
(2)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所产生的弱势群体。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弱势群
体常常是由于不合理不合法因素所造成的,其自身的禀赋也许并无致命的缺陷,但却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而落入弱势群体。而一旦落入这个群体,生存发展受限,从而难以形成良好的禀赋去改变现状。
(3)由于政府失灵所产生的弱势群体。这种由政策制度的倾向性所产生的弱势群体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相类似,往往自身的禀赋并无很大的缺陷,却成为政策的牺牲品。
(4)由于个人的禀赋差异产生的弱势群体。这种差异有先天、后天的因素,且大多数人的禀赋差异主要是由后天的因素所决定的。先天的因素可以认为是由于其前辈没有给予良好的禀赋遗传,对于其源头这里不做讨论。后天的因素则主要是由于 HYPERLINK "http:///jiaoyu/" 教育使然,教育的质量和数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禀赋的高低。而教育又与一个人的家境有很大关系,笼统地来看,家境与与对后代的教育质量与数量由一定的正比关系。
五、弱势群体的禀赋改变问题从第四部分的分析来看,弱势群体的禀赋缺陷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
(1)市场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创新能力、识别风险能力等;(2)弱势群体之间缺乏联系,分散、孤立的发展;(3)个人禀赋的差异,这主要又是由于教育的差别。同时十分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使其难以改变其的禀赋缺陷。针对这几个方面,下面分别讨论其禀赋的改变问题。
(1)提高弱势群体的市场能力。从外部看,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助于给予弱势群体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使其有可能提高自身的市场能力。然而,从市场 HYPERLINK "http:///Economic/" 经济的马太效应考虑,这种改变非常困难。因此,政府需要在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的同时,也应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政策倾斜。
(2)加强弱势群体之间的联系,使自身能有效地形成一种力量。这样做可以获得集聚经济效益,同时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市场能力。
社会弱势群体状况调查范文第2篇
我国首份关于女同性恋者(俗称“拉拉”)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女同性恋者半数遭受过家庭暴力。
在同性伴侣中,猜疑、妒忌、吃醋的情绪与异姓伴侣其实并无二致,拉拉之间暴力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感情忠贞度产生了怀疑。同性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为社会歧视,因此更容易彼此产生不信任感。
拉拉遭遇的家暴还有可能来自父母,这个比例甚至更高一些,这其中可能包含着对同性恋本身的绝对厌恶和歧视,但也有一部分来自于社会的舆论压力。
而在有过异性伴侣的个案中,遭受过来自异性伴侣暴力的占1/4。这是由于现行法律是以异性婚姻作为合法关系,因此,如果已组成异性婚姻关系的一方,由于同性伴侣关系的原因而试图中止婚姻关系,则很容易遭到男方的威胁和暴力。
调查报告也显示,拉拉们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大多数选择了沉默,担心求助之后没有效果,甚至还有可能会使她们身陷窘境。毕竟在这个同性恋还不被认可的社会,人言可畏。
同性恋是一个少数社会群体,女同性恋更是边缘中的边缘,但是,平等才有和谐,暴力没有特区。任何群体中的亲密关系暴力都是反家暴工作需要关注的,边缘弱势群体更需要关注。
社会弱势群体状况调查范文第3篇
近年来,弱势儿童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在农村,他们大部分人生活都比较贫困,根据实际调查摸底,我乡弱势儿童形成及生活贫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我乡属于农业乡镇,大部分家庭以种地为生,没有其他辅助性收入,所以收入很低,家庭生活困难。
二、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农民家庭,医疗费用太多是负担不起的,比如家中任意成员患大病的治疗费用对于他们来说都是沉重的,这样势必造成更困难的局面。这也是患病儿童还有残疾儿童不能及时治疗的主要原因。
三、受传统思想影响,教育观念薄弱,形成几代人都是农民的现象,走不出致富之路。另外,教育费用不断增长也是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之一。
以一家三口为例:人均收入每年4000元,家庭总收入为1元,其中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为6000元(包括吃、穿、行及其他);另外医疗费用也占很大一部分,一年的开支为1000元;在教育方面,虽然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和书本费全部免费,但由于中小学校合并,需要住校,每年的住校开支为1000元;这样总支出为8000元,结余4000元。这4000元对于现在社会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今年9月份开始施行3500元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这个数字相比,一个家庭一年的结余刚比一个人一个月的收入多一点,实在是少得可怜。
四、政府对儿童福利的重视不足,也是弱势儿童贫困的原因之一。
五、收入低下,让很多家庭面临在外打工的生活状态,使很多小孩无法正常的童年生活。这是造成留守儿童存在并且不断扩大的原因。
对“弱势儿童”的关注,其实首要的还应该是教育的问题,毕竟教育是改变一个人命运的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有效途径。如果教育做好了,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这些“弱势儿童”的处境会有所改善的!
社会弱势群体状况调查范文第4篇
摘 要:弱势群体不仅自身获取社会资源和改变现状的能力较低,而且其组织能力弱,难以自发结成组织来维护自身权利。应建立弱势群体的社区支持网络,发展第三部门力量,完善和落实社会服务政策,最终实现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目标。
关 键 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社会网络
由于弱势群体自身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较低,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根据社会网络理论来探索如何为弱势群体提供更为有效的社会保障。
一、社会网络理论
社会网络学是社会学一个重要的分支, 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社会网络学者认为,人们往往是通过一种网络式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以及形成人际关系。一个小的网络通过与另一个网络或者单独的网络结点相联系,从而形成更大的网络。整个社会就是由一个个相互交错或平行的网络所构成的大系统,每个人都置身于这个大系统之中。因此,有学者把社会网络理解为:在一定范围的个体之间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个人的社会网络则是指个人能借以获得各种社会资本或社会支持的社会关系体系。
社会网络分析是从“关系”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结构。格兰诺维特将“关系”定义为“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由于交流和接触而实际存在的一种纽带”, 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关系力量概念。在他看来,关系可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两种。如果耗费在关系上的时间越多、情感越紧密、相互间的信任和服务越多,这种关系就越强,反之则越弱。
美籍华裔社会学家林南在格兰诺维特的“弱关系强度假设”的基础上进行了推广,提出了社会资源理论。此理论认为,资源不仅可通过占有获得,还可通过网络关系来间接获取, 即社会资源存在于社会网络之中,个人可以通过社会网络获取。在此基础上, 他提出了著名的社会网络理论三大假设:(1)地位强度假设:个体的社会地位越高,摄取社会资源的机会越多;(2)弱关系强度假设:个体的社会网络的异质性越高, 通过弱关系摄取社会资源的几率越高;(3)社会资源效应假设:个体的社会资源越丰富,工具性行动的结果越理想。
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认为, 社会网络的实质是一种社会资本。他认为,所谓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 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 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社会本以关系网络的形式存在,是一种通过“制度化的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资源的集合体,这种制度化的网络是在特定的工作关系、 群体关系和组织关系中存在的,它要通过某种制度性的关系来加强。这种“制度化的关系网络”是与某个团体的会员制相联系的, 获得这种会员身份就有权利调动和利用这种资源。
社会网络是一定范围的个体之间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个体的社会支持网就是个体能藉以获得各种资源支持的社会网络。 通过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危机,并维持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 良好的社会支持网络被认为有益于缓解生活压力,有益于身心健康和个人幸福。社会支持网络的匮乏,则会导致个人的身心疾病,使个人日常生活的维持出现困难。
近几十年来, 管理学界逐渐认识到社会网络的重要性,社会网络也迅速被应用到管理学的各个领域中,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研究领域,相关的研究分布在企业经营、劳动就业、流动人口的生活适应和灾后恢复等诸多领域。 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虽未被正式引入到社会保障领域,但已经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逐渐关注社会网络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意义。 中国素有强调人际关系和网络的文化传统,因此人们高度依赖于从社会网络等非正式制度得到的社会支持。社会网络是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社会援助体系,对受助群体的权益保障起着保护作用。
二、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分析
社会弱势群体, 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 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学界一般把社会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后者则是社会原因造成,如下岗、失业等人群。弱势群体在各个国家、各种社会、各个时期都普遍存在着,是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的主要对象。
弱势群体的“弱势”之处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精神慰藉、合法权益、服务缺失都是较为普遍的问题。另一方面,受到政治、经济地位的限制,弱势群体在社会交往方面有很多障碍的。其社会交往圈小,出现最多的是亲戚或邻居,这显然是受到中国传统观念的浓重影响,是家庭关系扩大的表现。但是在友情方面,很少有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来自朋友的支持,不仅是世道人情所致,弱势群体本身的心理障碍也是原因之一。
总结近年来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的研究,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具有以下特征:
1. 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规模较小。 社会网络规模是指构成社会网络的成员数量,它是衡量个体拥有社会资源及社会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韦尔曼认为:网络规模越大,能够提供情感、物质、信息及社交陪伴等社会支持的网络成员数量就越多, 个人所获得的社会资源就越丰富。 刘传江和周玲对农民工、下岗职工和城市居民的网络规模进行比较发现:湖北省4县市农民工社会网络规模平均值为21,大大低于4个城市社会网络规模平均值35 [1] 。
2. 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密度较大。 社会网络的密度也可称为关系强度, 是衡量社会网络结构松紧程度或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程度。 刘传江和周玲的研究结果是: 湖北省4个县市农民工网络密度为75.19, 武汉市下岗职工网络规模密度为50.15,都大大高于4城市网络密度平均值28.36 [1] 。社会网络密度大, 表明个体属于相同社会圈子的可能性较大。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密度较大, 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弱势群体本身社会群体交往能力的不足。
3. 弱势群体社会网络的关系构成种类较少, 异质性低。 社会网络关系指的是社会网络成员间的具体关系。关系越强,越可能共享和交换资源;关系越弱,自我在工具性行动中越可能获取好的社会成本。异质性反映网络成员在社会特征或人口特征方面的相似性或差异性。 张文宏通过对2000年北京城市居民社会网络调查资料的定量分析, 发现同行政管理阶层和白领阶层相比, 工人阶层网络中的关系种类更单一 [2] 。
弱势群体不仅自身获取社会资源和改变现状的能力较低,而且其组织能力弱,难以自发结成组织维护自身权利, 其所长期生活和接触到的社会群体也多为社会底层, 经济实力和自身素质的限制都令他们难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支持。
因此,应该提高对社会弱势群体需求的关注,合理定位社会保障水平和方向。 如何解决好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问题,使他们在生活、教育、就业和福利等方面得到有效的保障, 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社会网络对于社会保障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一个有着社会互助功能的制度,实质上体现了互惠互助以及在互惠互助中的他助与自助。“他助” 的主体来自于社会网络中的其他个体,个体之间通过连结形成社会网络,各种信息、名誉、声望等社会资源嵌于社会关系网络中。 社会网络向存在于其中的个体提供更宽和更及时的信息获取渠道、 更多的物质资源获取渠道以及更多的关注等。
社会网络对于社会保障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 社会网络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大量研究发现,个体的社会关系无论对于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美籍华裔社会学家林南在研究社会网络与心理健康的关系时认为,强关系多、密度高、同质性高和分散性低的网络将更有利于人们保持精神健康。群体通过广泛地参与社会组织、自愿性社团等民间团体,并融入到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社会个体进行情感和信息上的交流,原本狭窄的视野得到了拓宽,提高了弱势群体社会网络的关系结点和密度,在不断选择群体的过程中也促使了高同质性和低分散性社会网络的形成。
第二,社会网络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职业发展。格兰诺维特在研究就业的过程中发现,提供工作信息的人往往是弱关系。赵延东通过对武汉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的调查表明,70%的下岗职工在再就业过程中使用了社会网络途径 [3] 。社会网络不但有助于个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与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保持个体的身心健康,还能在求职、就业、职业升迁以及个人成就方面提供指导与支持。而这方面的保障功能对于低收入者,或是贫困家庭而言尤为重要。
第三,社会网络有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和物质生活。中国是社会关系网络发达的社会,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强关系在社会资源的获得方面具有绝对优势。费孝通在探讨中国社会关系的特点时曾经用“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来解释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 [4] 。唐钧和朱耀垠的研究表明,由亲属、邻里等社会关系形成的社会网络对弱势群体普遍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
第四,社会网络有利于稳定社会,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从社会层面上看,社会网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助于减轻人们对社会的不满,缓冲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阻力, 来自公民的理解则是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的强大力量。 社会网络将一个个孤立的个体连结在一起,个体通过社会网络传播社会保障信息,增强了彼此对于社会保障的信心。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四、对策建议
从以上对弱势群体社会网络的分析可以看出,弱势群体由于其先天不足, 难以形成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社会网络。 社会网络却对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有重要影响。社会保障具有互济功能,帮助弱势群体建立更加有利的社会网络, 是社会保障的内涵所要求的。 以社会网络的视角来看待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思考, 试图在为受助群体提供经济援助之外以精神和服务的角度来关怀他们。 这是一个社会学问题, 同时也涉及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问题。在这里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和完善社区支持网络。 弱势群体普遍组织能力弱,处于被组织状态,更多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外在力量帮助其整合。 通过建立社区支持网络, 弱势群体不仅能够从各种社会组织中获得所需资源,还能够通过内部整合,拓宽维权渠道,保护自身权益,增强彼此的感情交流,维护身心健康。
2. 发展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力量。 第三部门主要指从事志愿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办养老机构的某些服务空白, 更有效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问题, 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参与。 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 要大力发展第三部门的力量, 鼓励创建各种民间服务团体,发展慈善机构,设立基金会等。
3. 健全社会保障服务制度,拓宽服务渠道。政府应通过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形式,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和精神服务等。 作为引导者的政府应建立相关服务机构, 引导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网络, 为其提供参与社会网络的平台。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应出台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 激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社会组织介入公共就业服务,既能够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 又能够促使各种类型的社会网络的形成,增加整个社会网络的规模。
参考文献:
[1]刘传江,周玲. 社会资本与农民工的城市融合[J]. 人口研究,2004(5):12-18.
[2]张文宏,李沛良,阮丹青. 城市居民社会网络的阶层构成[J]. 社会学研究,2004(6):1-9.
[3]赵延东. 再就业中的社会资本:效用与局限[J]. 社会学研究,2002(4):31-37.
[4]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龙会芳;校对:刘文敏)
社会弱势群体状况调查范文第5篇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其参照物是社会强势群体。也就是说, 个人由于在先天的条件 ( 包括先天生理条件和环境条件) 和后天的努力程度及个人机遇的不同而形成的最终对社会资源获取的不平衡的结果。所谓社会弱势群体, 其实是相对于社会的强势群体或者普通人来说的, 主要是指在生理上或者在社会地位和生存发展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个群体。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 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二、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意义
( 一)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任何情况下, 社会的稳定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条件。在社会管理中, 政府尤其重视社会的稳定性, 其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更加需要社会的稳定。弱势群体在社会上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 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比较匮乏, 但他们往往对生活的要求不会太高, 很容易得到满足, 而现实却带给他们更多的是贫穷、疾病、歧视、不公平等, 长此以往, 弱势群体的内心会逐渐堆积对社会的不满, 形成对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当这些不满堆积到一定程度, 又得不到诉求的渠道或者社会相关部门的协调帮助, 则很可能会演变成一场暴乱、自残等过激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 导致社会不稳定。当前我国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 作为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的安定牵扯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 二)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
世上没有绝对的公正, 每个人从出生就注定了个体的差异, 具体表现为天赋、体态、生活条件、获取资源的渠道等方面的差异, 又或许是后天命运带给他们的“不公”, 弱势群体便是上述方面的欠缺者, 所以他们往往会面临更多、更大的困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经典表述, 但社会公正不仅仅局限于形式公正, 更应该追求实质公正, 应当保证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也是社会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 更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 弱势群体自身条件的不足直接导致其在获取社会财富、维护自身权益时遭遇很多“不公平”,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向实质正义靠近, 弥补形式正义的不足, 为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法律服务, 使每个人都能平等的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 扶助弱势群体帮助他们实现生存和发展的愿望, 是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 也是法律应有之义。
( 三)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则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保障他们的人权得以实现。强势群体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较多社会资源, 如果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 他们完全有能力凭借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 由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偏低, 很多问题都是他们自己无法解决的, 更多的只有依靠国家政府部门的援助, 通过国家的法律来实现自身权利的保护。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宪法和其他一般法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 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立法上的欠缺。我国主要的法律都是人大制定的, 虽然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局限性, 人大代表往往反应不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在立法层面上也没有专门为弱势群体设立利益诉求渠道, 最终的立法只能是立法阶层的利益反映, 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考虑较少。
二是执法中的不足。虽然我国法律有对弱势群体保护相关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 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中有严重的滞后性, 往往不能有效及时地处理矛盾纠纷, 从而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另一方面, 对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 导致许多执法部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重视。比如近年比较热门的农民工讨薪问题, 大多都是被曝光在网络媒体下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后, 行政机关才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救济。
三是司法中的缺陷。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但是一般老百姓由于思想的限制, 大多不愿意打官司,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缺乏灵活性、程序繁琐、诉讼成本高, 社会一般大众不会选择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和矛盾。更何况, 我国的司法没有完全独立, 尚不能与公权力进行强硬的抗衡, 使得百姓的诉求得不到满意的解决。
四、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针对上述提到的我国对弱势群体现行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司法实务中的感悟, 浅谈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 一) 立法层面的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程序, 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立法是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 完善立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代表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 也是他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维护者。当前人大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表现为人大代表反应不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弱势群体广泛存在社会的各个方面, 其利益诉求很难得到集中反映, 虽然他们大部分能行使选举权, 但他们自身素质较低, 对选举的情况知之甚少, 不知道选举的意义, 对选举的代表认识较少, 甚至不清楚选举的代表代表了哪个群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 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情况, 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在弱势群体范围内加大对选举权利的宣传, 帮助他们了解权利的行使方式; 此外, 各级政府可以建立专门面向弱势群体的部门, 为弱势群体提供咨询并听取他们的建议与意见。
二是完善立法内容, 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我国目前涉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大多位阶低、效力等级不高, 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面对这一情况, 需要加强高位阶的立法, 具体来说, 可以以《宪法》为核心, 结合其他的一般法, 设立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制度进行规定; 或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照、整合当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加强对弱势群体专门法律的制定。但不管采取何种立法方式, 立法内容都要尽可能做到周全、完善、具有可执行性, 避免政策性的口号充斥法律条文的内容, 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
( 二) 执法层面的完善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是法治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加强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政府在执法中就要做到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同时, 执法机关要注重公正执法。在执法活动中, 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弱势群体与某些强势群体的冲突时, 往往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 偏向于维护强势群体, 导致法律沦为摆设。
在执法方面要发挥行政权力运行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活动中, 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 主动执法。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原因或客观原因, 很多时候很难甚至不能主动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需要执法机关主动执法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 从本质来来说, 既是一种权利, 也是一种义务, 执法机关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要承担法律的义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 切忌不公执法、暴力执法。
( 三) 司法层面的完善
司法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对于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更是必不可少。司法的完善, 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降低诉讼成本, 简化诉讼程序。在司法保护方面, 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 诉讼成本过高。大部分弱势群体物质条件较差、文化水平不高, 即使想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也无从下手, 更是无力负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对于他们来说, 通过司法寻求权利救济的想法不切实际, 法律和司法部门无疑就成为一种摆设。司法程序的完善也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国司法僵化、司法程序繁冗, 各种复杂的程序使一般人都头疼不已, 更何况对于很多知识水平不高的弱势群体。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应该着手于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 使法律消费不是昂贵的奢侈品。国家可以适当地对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进行干预, 让律师的收费标准摆在明面上, 形成竞争机制。2015 年5 月1起我国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度便是简化程序的一项新举措, 很好的解决了困难群众立案难的问题, 为群众进入司法程序拓宽了渠道。基于立案登记制度, 今后还可以探索其他便于群众立案的机制, 例如进行网上立案等。此外, 应该完善我国的简易诉讼程序, 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我国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关于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较为严格, 比如强制辩护的对象,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辩护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的被告人等。要真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必须拓宽法律援助层面, 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五、结语
弱势群体是社会不可忽视的群体, 他们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正因如此, 国家和社会都应该关注弱势群体, 关注弱势群体是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是关注社会矛盾、关注弱势群体是关注社会发展。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但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也是一条很长的路, 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心理准备, 这个问题不可能通过一时的努力而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持续关注、不停探索, 从各方面入手, 多角度、多层面的考虑, 对弱势群体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为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助力。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 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越来越成为了个人、社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弱势群体进行研究分析, 提出一些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构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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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毛晓华.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湛江海洋大学学报, 2005 (2) :20-23.
[3] 王晓星.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J].法制与社会, 2011 (3) :280
社会弱势群体状况调查范文第6篇
“社会实践”这个词我早有耳闻,无疑就是学生体验生活的一种方式,可是当我真正经历过一次时,我才发现之前那种想法很幼稚、可笑,因为它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么容易。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在无形之中增强了努力学习的信心和毅力。
社会实践活动给生活在象牙塔的学生们提供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也使我们真实的理解了“从群众中来,从群众中去”的真正涵义。同样,只有在实践中把个人的命运同社会、同国家的命运联系起来,才是青年成长成才的正确之路。这次短暂而充实的实践将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重要作用,将是我人生的一段难忘的经历,一个重要的步骤。
我们应该珍惜现在的学习机会,珍惜生命的分分秒秒,学习、运用好知识,时刻牢记,虚度年华就是作践自己。与此同时,也要多多与社会接触。如果我们想接受时代的挑战受到社会的欢迎,就抓紧时间好好地充实自我。不仅要学好各门学科,还要广泛地吸收各领域的知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一路的艰辛与微笑,虽有所收获,然而所学仅仅只是开始,新的考验和抉择要奋斗不息,请不要让我们年轻的时光留下太多遗憾!在这短短的寒假社会实践使我受过累,流过汗,但是我却成长了,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社会弱势群体状况调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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