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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范文第1篇

1.1 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效率低下

我国农村科技中介组织一般是以政府为主体,政府利用相关政策主导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相关内容,这种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在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接轨,社会各项事业都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农业科技中介组织仍然以政府为主导则表现出了诸多的弊端。一方面,由于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从政府编制来看属于事业单位,导致农业技术中介提供服务首先考虑是完成政府的农业生产任务,很少关注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在增加政府投入与压力的同时,并没有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也没有将农民与社会的企业与事业单位的生产创新积极性调动起来,严重阻碍了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推广工作。

1.2 农业科技研发与现实需求联系不紧密

农业科技中介组织是农村经济、市场和政府三者之间连接的关键纽带,将农业技术产品作为主要对象,依据政府的政策规定与国家的发展要求,将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经济发展的关键产品与技术应用与农业生产中,从而促进农业经济与市场接轨。现阶段,农村中介服务组织出现了严重的农业科技研发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的现象,很多农业科技院所与农业科技人员只单纯注重科技成果的研发,在确定研发项目之前没有将当地农业与农村经济作为基本出发点,而主要以科研绩效作为主要攻坚对象,出现了与其原本职能严重脱轨的现象,导致很多农业科技研发不能真正为农村所用,对农村的产业经济发展更是毫无用处,农业科技中介组织的这种倾向是对农业科技资源的严重浪费,没有将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3 农业科技中介组织有效运转资金不足

发达国家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到产业化,投资比例为1∶10∶100,而我国为1∶0.7∶100,显然技术开发资金明显不足[1]。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偏低,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农业推广费用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处于非常低的水平。据研究,1986-1995年,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始终未能赶上1986年水平(0.41%),1990年达到最低点(0.35%)。以后虽有所上升,但幅度不大该投资强度不仅远低于工业化国家20世纪80年代投资强度(0.62%)的水平,而且低于世界低收人国家平均投资强度(0.44%)的水平[2]。

2 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2.1 强化教育科研单位的中介职能

强化教育科研单位的中介职能,其中最先解决的就是政府主导地位的转变,将目前一些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转而交由科研中介单位自身承担,政府只作为市场、农村中介服务与农村经济产业发展的裁判,而不是一切都亲力亲为。政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并监督农村科技中介组织自身发展;同时,加强农业院校与科研院所等教育科研单位对农村科技中介组织的直接指导作用,鼓励当地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农村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工作,可以设置相应的一对一指导站点,达到对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过程中问题的针对性解决。

2.2 扶持企业发展农业科技中介

前不久结束的全国创新会议中强调,在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中要注重科技成果带动农业产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创造有利于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的条件,通过与企业合作,使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市场对接,这将有利于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持续发展[3]。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也就决定了企业对市场的嗅觉相对较高,而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属于事业单位,其本质是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组织,正是由于这一特性,很容易导致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运行上不注重市场效率,将企业与农业中介服务组织有效结合,有利于农业中介组织的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按照科斯定理来讲,在财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只要交易成本足够低,那么无论将财产权赋予哪一方都将会达到资源的最佳分配与效率最佳。所以,农村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方面的何种形式并不是决定其效率最佳的关键因素,更应当注重市场与农村产业经济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成本,达到帕累托最优。

2.3 加大政府与社会多元资源投入

对于农业科技的推广服务,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应当给予其一定的资金保障,加大农业科技的推广资金投入,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也是强化农业的迫切要求[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与农村地区占据我国的大半壁江山,所以在农业资金投入方面只靠政府的资金扶持显然是不够的;同时,要以当地农村为基础,大力招商引资,吸引企业资金向农村流转,加强企业与农村中介服务组织的有机联系,综合运用税收、补助、担保等手段,为社会各类组织与企业参与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构建良好的外在政策环境,逐渐形成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多方参与、多方扶持的互利共赢局面。

3 结语

农村中介服务组织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与农村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农村中介服务组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产业经济科技水平与效率。在农村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方面我国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仍旧较为严重,在今后的发展中要注重政府的简政放权与企业的积极参与,将农村中介服务组织实现多元参与,积极与市场对接,打造属于中国特色的农业中介服务机构。

摘要: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由农村中介组织及其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共同构成的有机系统。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地区的科技中介组织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与壮大,为农村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农村经济水平的整体提高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农民技术求助渠道不畅、政府主导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低效率、农业科技研发与现实需求联系不紧密、信息传递不畅、农业科技中介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农业科技中介组织资金不足等问题。以农村科技中介组织作为研究对象,从现阶段农村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中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马松尧.科技中介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功能及其体系构建[J].中国软科学,2004(1):109-113.

[2] 朱明德.都市型现代农业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7-23.

[3] 徐培苍,李如壁.我国科技中介业的现状和发展[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4,10(2):57-60.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范文第2篇

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大大精神,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一种新生事物,迅速而广泛地渗透到各个领域,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十八大明确提出“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在新时期如何创新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其在反映利益诉求、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在理念上创新,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是联结各个社会单元的重要纽带,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的基本方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积极作用的发挥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实质上是政府依托社会组织与社会互动共进的过程。当前社会发展中,社会成员个性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特点日益凸显,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多元共生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组织引领、协调整合、示范带动和排忧解难功能,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反映利益诉求、

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扩大公众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要在政策上创新,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 要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要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实际需要,调整结构布局,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服务和社区社会组织,对现有社会组织着力进行规范,对职能相同的,整合归并一批,对能力弱、建非所用的,注销一批;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探索试行降低门槛的登记制度和减化程序的备案制度,实行“双轨管理”办法,统一纳入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的范围;利用政府资金扶持,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综合性培育和服务场所,缓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遇到的困难;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启动资金、活动经费补助、工作经费补助等专项资金扶持。

三、要在方法上创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 要按照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社会组织发展要求,指导社会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领域,划定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将政府各部

门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通过政府采购等法定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要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平台,支持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映利益诉求、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扩大公众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工作的良性互动和创新发展。

四、要在机制上创新,努力形成统筹协调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要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改变长期以来“重登记、轻定位、松管理”的状况,要从大局着眼,注重社会资源的良性融合并向规范管理方向转变,加大对社会组织遵守法规、业务活动、诚信自律、财务管理等活动的监管力度。要建立协调联动的监管体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和完善的评估体系,健全社会组织自律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范文第3篇

第108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臵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全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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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 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臵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 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第十条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三)社会组织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四)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组织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名称出现上述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必须具有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第十二条 基金会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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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登记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需经前臵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相关许可证(副本)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发起人或者举办者(以下统称发起人)应当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应当自履行完内部程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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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核销财政票据,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臵审批的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之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组织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销的社会组织,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依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社会组织章程的示范文本,明确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等。

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明确、互相制约、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董)事会、基金会的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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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或者罢免社会组织负责人;

(三)审议组织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对组织登记事项的变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修正或者撤销组织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者修改组织章程、选举办法;

(七)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组织的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由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决定,并以章程载明,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向其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管理内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决定具体工作业务等。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是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人)。监督机构(人)在决策机构的领导下,履行本组织内部监督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二)监督本组织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

(三)监督执行机构履行决策机构的决议。

(四)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本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本组织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有权向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负责本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由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并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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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行业廉洁建设,规范行业管理:

(一)建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廉洁自律;

(二)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法将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廉洁建设措施。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臵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臵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长期档案保管。

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列入民政部门的预算,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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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财政经费补助。全市各级财政应当对本级管辖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经费给予支持,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政府承担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目录中,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定。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年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的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时,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三)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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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部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和廉洁从业机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

(三)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四)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

(五)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与社会组织宗旨、章程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五)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依法变更负责人后,原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组织证书、印章或者相关资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无效。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实行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报告书。除社会组织负责人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外,报告不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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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

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等级评估达到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3A以上的,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建立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告、公示的信息。

全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撤销登记: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成立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自成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符合注销条件,但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

第五十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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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每未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或者未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有关情况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未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提交报告书的。

第五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处臵没收财物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该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利用境外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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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定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可以担任本市社会组织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属于社会团体的为担任该组织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理(董)事、监事等职务的成员;属于基金会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范文第4篇

中阳村考察新农村建设

近日,市委组织部基层党组织书记社会管理培训示范班180余名学员到省“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娄底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中阳村参观学习。学员们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对中阳村的新农村建设举措和经验给予高度评价。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范文第5篇

摘要:有序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是当前促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应加强政府引导,准确把握社区社会组织的概念、行动逻辑和政策要义;理顺培育管理机制,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纳入社区治理整体布局;强化街道服务管理职责,以城市基层党建为引领,调动街道社区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完善公益创投等项目化运作方式,利用项目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营造良好环境,增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内生动力。同时,还要注重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主动自觉参与社区治理,使社区社会组织真正成为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受益者。

关键词:社区社会组织;城市社区;社区建设;社区治理

一、引言

近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通过实践创新积极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使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及相关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积极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表达社区需求与居民诉求、提供社区部分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构建多元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社区社会组织的行动成效直接关系社区治理的整体水平,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利于提高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培育居民的公共意识、开拓社区公共空间。针对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复杂性以及社区需求多样化、社区利益分化的现实,要推动社区治理精细化,必须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有效地参与社区治理。随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出台,未来一段时间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将逐步走上有序的发展轨道,社区社会组织在发现并解决社区问题、改善基层民生、增进社区凝聚力等方面的功效也将受到更广泛的关注。本文以天津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为例,通过观察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运行机制、实践逻辑和现实困境,探寻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思路及相关实践策略,从而进一步阐释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区、满足居民多元化社区需求、促进“三社联动”等方面的现实价值与社会意义。

二、社区社会组织的界定及相关问题

随着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及社会组织培育工作的广泛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功能和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相关研究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如何从学理层面界定社区社会组织?对此,学界的讨論比较多。康晓强认为,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多样化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实现公益性或共益性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①陈洪涛、王名认为,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社会自发组织。②夏建中等学者认为,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以社区为活动范围,以社区居民为成员或服务对象,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而成立的各种社团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③概括而言,学者们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内涵已形成基本共识,如其主要成员是社区居民、主要活动范围在社区等。从概念外延的角度看,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共识还包括社区社会组织是当前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中的重要一员,能够为激发基层社会活力、促进基层社会发展和秩序重建贡献力量等。不过,学者们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位仍存在不同观点。综合已有研究,本文认为,社区社会组织是由街道、社区内的居民或组织根据自身需求而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和亲民性,能够为满足居民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且表达社区诉求而有所行动,尤其在调动居民参加社区公共生活与公共事务、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和一定潜能的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实践方兴未艾,社会学界对此保持关注并积极跟进。从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形态及培育创新的角度看,以往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存在形态。这方面研究主要探讨社区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分类、特点、经费来源等。在分类上,一些学者从活动内容和方式上进行了概括分析,如有学者将社区社会组织分为社区福利组织、社区文体组织、社区居民权益维护组织、社区志愿活动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组织以及为社区居民生活提供低偿服务的便民利民组织。④在管理方式上,社区社会组织被划分为三类:一是正式注册的组织;二是在街道或社区备案的组织;三是未注册也未备案尚处于发育过程中的组织。⑤在特征分析上,一些学者在借鉴已有关于社会组织特征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提炼,认为社区社会组织具有非政治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等基本特征。⑥总体而言,上述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研究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指导,但作为一般性认识,这些研究侧重于描述,多停留在静态分析层面。

第二,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相关研究普遍认为,社区社会组织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建设和谐社区、凝聚社区力量等方面能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如康之国指出,社区社会组织能够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生活需求、有效提升社区服务的效率、有效整合社区资源,更好地为社区提供服务,提升社区参与程度,调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化解社区矛盾,增进社区认同。⑦康晓强认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对社区治理结构转型具有战略意义,政府应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提供充分的社会空间和资源支撑。⑧李雪萍等学者也认为,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有利于促进社区公共空间的生产。⑨王名等学者进一步指出,社区社会组织是实现居民自治的重要路径,有助于满足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精神与心理层面的需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格局,是维护社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⑩概而言之,这些研究不仅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位置,而且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存在价值及发展方向。

第三,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但在实践层面,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还面临不少难题。耿云指出,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尴尬、生存处境艰难、公信力面临考验。徐家良等学者指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存在一系列短板,如其合法性缺失、公信力不足、获取资源的能力较弱等。此外,有学者还指出了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诸多外部困难,如公众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识有待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总体来看,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所面临的诸多困难,既与政策、环境支持不足等外部因素有关,也与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规模、能力不足等内在因素有关。

第四,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模式。在积极推动社会建设、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基层政府和民政部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各地有关部门创造性地构建了一些适合本地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培育模式与孵化机制,如以技能传授为主的师徒模式、以社会组织为主导的专家向导模式、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基础的同伴模式。总体而言,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工作较过去有了更多制度保障,政策环境大为改善。对此,有学者及时跟进研究,并总结提炼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和现实针对性的发展模式。但正如徐林等学者指出的,在社区内外部资源存在异质性的现实条件下,“政府主导”“社区主导”抑或“合作发展”等组织发展模式都可能只是备选策略,不存在最佳策略,更不存在唯一策略。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应因地制宜,根据社区资源、社区多元主体的状况等多种因素,通过引导、合作、博弈、自觉等多种方式逐渐推动。

整体来看,虽然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理念及宏觀制度安排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社区社会组织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应,但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及提升社区治理精细化水平的治理目标来看,要实现社区社会组织对社区治理的充分、高效参与,还需要宏观的政策性工具和微观的具体制度,不断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可持续、多元化互动机制。随着我国社会组织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建设总体进程要求的提出,以往对社区社会组织一般性的静态研究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需要适时拓展理论分析框架以适应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模式还比较单一、运行效果不够理想等实践难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功能的相关研究,特别是在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相关实践中深化认识,以期实现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整体把握和综合施策。

三、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

实践创新:以天津市为例1.天津市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3月,天津市共有社区社会组织26165个,其中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237个、基础型社区社会组织24145个(包括社区服务类6200个、社区事务类4016个、慈善救助类1405个、文化体育类11356个、社区维权类1168个)、特色型社区社会组织1783个。天津市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都是需要注册登记的,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一般只需备案。2013年4月,天津市民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对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组建模式、扶持培育等具体内容。比如:在组建模式上,实行“1+n+x”模式,其中,“1”是指每个街道、乡镇建立1个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引导、服务和管理;“n”是指每个社区建立若干个基本型社区社会组织,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社区事务、慈善救助、文化体育、社区维权等;“x”是指每个社区根据居民构成,建立具有本社区特点的特色型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上,天津市实行所有社区社会组织统一登记备案制度:街道、乡镇是备案服务与管理的主体,对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统一备案。一般来说,在组织体系架构上,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是所在街道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服务中心的成员。

从实践来看,天津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既离不开社区的内生需求,也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和政策引导。2013年《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出台后,天津市社区社会组织进入快速发展期。在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倍增计划后,天津市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有了大幅提升,2013年总数为13464个,2014年总数为15512个,2015年总数达24296个。从这几年的数据来看,天津市社区社会组织数量不断扩大,类别更加多样。

从天津市社区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过程来看,政府引导是突出特点。天津市不仅在市级层面专门出台政策以指导、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还在区级、街道层面通过政策创新与实践创新等各种具体措施,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以NK区为例,该区不仅制定、落实了2个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专门文件(《NK区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NK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还通过开展各种公益创投活动等举措,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截至2016年3月,该区共有社区社会组织3235个,其中备案的有3210个(包括社区服务类357个、社区事务类684个、慈善救助类342个、文化体育类1656个、社区维权类171个)。在该区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中,比较有特色价值的是成立于2011年的WDD街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截至笔者调研时,该促进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已发展到28个人(最初仅有6个人),并孵化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414个。

2.重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随着社区治理创新实践的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在天津市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加强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天津市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持续改善政策环境,积极营造重视和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除此之外,市政府通过出台《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平台建设,使社区社会组织有能力真正“动起来”。

一般来说,社区社会组织有两种比较常见的成立方式或渠道:一种是由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出于社区公共事务等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成立;另一种是居民群众缘于共同的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兴趣爱好而自发成立。从天津市的相关实践来看,随着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工作的不断深入,不仅培育渠道越来越灵活多样,如项目培育、“以社育社”等模式相继出现,而且社区社会组织所涉及领域越来越多,涵盖社区事务、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服务、公益慈善、维权以及其他特色服务活动。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不少社区社会组织不仅是居委会提供社区服务与管理的助手和伙伴,还是居委会发动居民参加社区公共生活的重要平台。笔者曾问一位居委会主任:您为什么如此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工作?她坦言,起初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很大一部分动力是为了开展社区工作、解决社区问题,在工作开展中居委会也真正“尝到了甜头”,因而越来越重视这项工作。在她所在的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推动社区公共活动的一个重要抓手。比如,在开展文明楼门创建、社区志愿服务、社区环境整治、老旧小区改造与更新等活动的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积极参与具体的社区实践,不仅帮助居委会分担了很多棘手事务,还不同程度满足了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整体而言,天津市通过体制完善、机制创新,把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纳入社区建设整体布局中,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社区公益、社区志愿、社区自治、社区调解、社区安全等社区实践,由此不仅增强了社区社会组织自我服务与自我管理的主体能力,也调动了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天津市的实践证明,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不仅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成长为能够为政府提供部分公共服务的承接者、监督者、受益者,而且有利于增进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扩大社区社会资本,弘扬社会正能量,提高社区共治、自治的整体水平。

3.积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实践

近年来,天津市在市、区两级层面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并通过在这些活动中实施的各类项目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这种做法已取得一定成效。因为公益创投项目一般要求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是已注册的社会组织,所以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大多需要依托所在街道辖区内的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也就是说,申请主体是街道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实施主体是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也有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尝试直接申请的情况。如T区的公益创投中就有专门面向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含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项目。2016年,天津市市级层面的公益创投活动中由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主要有:JXL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老服务项目,“儿童心智成长发展”项目,“阳光之家—暖心助老”项目,无忧夕阳护理技能培训项目等。在区级层面,以BHX区为例,社区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主要有:“彩虹微笑”儿童庆生会项目,“七彩阳光”关爱残疾人服务项目,“收藏开启互助锁,集报搭建连心桥”项目,“创和谐邻里,建美丽家园”邻里节项目,宜春里情系夕阳—银龄行动公益项目,“晨光—丽日—夕阳”孝亲敬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助残、和谐大沽”项目等。这些项目涉及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公益慈善、社会志愿等多个领域。除此之外,一些街道也尝试开展类似的公益项目,如BHX区DG街开展居委会公益创投项目。

整体来看,实施公益创投项目是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一种积极尝试。通过承担项目,一些社区社会组织不仅锻炼了团队、提升了能力,而且进一步激发了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活力和创造力。更重要的是,通过项目活动的引导,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程度得到明显提升,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到增强,社区舆情表达渠道进一步拓宽。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活动是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创新、促进“三社联动”的重要方式。较之一般社会组织参与的政府类公益创投项目,部分社区社会组织自发组织的公益创投项目在设计上更贴近居民日常生活與实际需求,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也比较高。但这种参与方式的运行时间不长、受限条件较多,其成效及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观察。

概而言之,天津市不仅通过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实现了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的快速提升,而且通过多种举措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初步发挥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功效。但是,与促进社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动性和主体性还有待进一步激发,其参与的持续性和深度还比较有限,组织的整体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面临一些挑战。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的运行机制还不够顺畅,尤其是街道层面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亟待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平台建设有待加强,不少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还不完善,特别是从事专职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还比较缺乏,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虽多,但质量参差不齐,主动发展能力不足,专业化程度较低;社区社会组织对社区能人、志愿服务带头人缺乏吸引力,激励机制不畅;一些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的公益创投项目缺少支持性的专业机构参与。另外,从调研情况来看,社区社会组织由备案类转向注册类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是这些组织发育还不够成熟,力量有限,影响力较小,内生动力不足;二是注册程序烦琐,注册要求比较多。一位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评析值得关注:备案管理挺好,一是有街道、居委会帮着把握方向,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压力较小;二是依靠街道、居委会也能够获得各种资源,比较省心、省力;三是少了很多烦琐程序,不必填各种表格。

四、从引导到自觉:有序推动社区社会组织

参与社区治理通过对天津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及其参与社区治理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要有序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一要从改善综合制度环境出发,加强政府宏观引导,深化街道体制改革及社区治理机制改革,根据社区发展实际及社区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积极拓宽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提高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切实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工作纳入社区治理的整体布局以及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之中;二要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自觉性,进一步发挥其主体能动性和自组织功能,使其自觉参与各种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真正成为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1.加大政府引导力度,理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机制

审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与难题,有必要加大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倡导分类治理,走精细化发展之路,既要重视顶层设计,又要因地制宜,还要注重基层实践创新。积极践行治理理念,深化对社区社会组织内涵与功能的认识。让渡社区服务与管理的部分空间,积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社区活力、社区秩序、社区减负增效、社区治理多部门联动等具体实践进行有机结合,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成长发展的政策环境。要基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双向增能的角度,搭建平台、汇聚资源、适度激励、科学管理,破解政社不分的难题,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制度化与法治化建设。要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激励与管理模式,为社区发展及社区自治夯实组织基础。针对当前社区治理难题、社区热点问题,要积极组建和培育相关社区社会组织,优先扶持和鼓励养老、公益慈善、为民服务等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要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与注册管理制度,着重理顺基层运行机制,尤其要强化条块结合,调动街道的能动性,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平台与保障机制建设,使社区社会组织孵化、运行及作用的发挥规范化、常态化。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建立预警制度,对长期不活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正面引导和规范。

2.开发社区公益创投项目,探索多种方式,向具备一定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加大社区公益创投项目开发力度,通过独立、联合等方式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相关服务,发挥项目的引擎作用。当前,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发布、申请、立项、验收、评估等制度设计,在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上更加体现社区社会组织的特点,增强项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加强项目培训,尤其要针对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开展活动策划、申请书撰写、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建立健全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让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参与中真正“动起来”“活起来”。通过购买相关服务,让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或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带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实践,尤其要发挥街道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或专业性较强的支持性社会机构在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训等方面的作用。适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建立常态化资金保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率。与此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拓展资金支持的渠道,防止出现过度依赖财政资金的现象。

3.完善城市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能力

厘清党委、政府与社区的权责边界,以城市基层党建引领社区社会组织主动融入社区治理实践,在调整和优化社区治理结构中认识和把握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位置与地位,有序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拓展其生存与发展空间。围绕能力建设,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不同需要,逐步完善组织架构、活动规范等方面制度,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水平,使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的优势,凸显其志愿性和自治性,以动态的视角深化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一般性认识,提升社区自我调节及居民自治的能力和水平。做实做强街道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引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推动街道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走向专业化,使其工作人员逐步专职化。通过深化街道体制改革,调动社区居委会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性。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工作开展得好的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也较为顺畅、频繁,居委会较为认可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此外,还要注重发挥居委会的监督、调解功能。居委会要及时了解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态,当社区社会组织存在内部矛盾或发生外部纠纷时,要适时恰当地介入进行指导。

4.强化“三社联动”,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实践证明,以高昂的行政成本来强化社区治理是难以为继的。鉴于此,整合社区内外资源,调动各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显得尤为迫切。要以“三社联动”为依托,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构建具有自治与共治、协商与协作特征的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可持续互动的机制。当前,要把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实践纳入“三社联动”之中,使社区治理各相关主体之间增进了解、增强互信,确保“三社联动”的各种项目顺利实施,凸显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真正实现社区治理各方共建共治共享。通过“三社联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承担项目,鼓励专业社会工作组织“陪伴”社区社会组织成长,形成“以社育社”的良性发展机制。鼓励社区探索、创新“三社联动”的可持续互动方式,开发社区服务创新项目,在项目实施中发现、培养社区社会组织的带头人、骨干、积极分子,发掘社区内生力量。培育居民自愿组建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识,引导居民参加社区社会组织,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建设符合新时代需要的社区文化,培育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五、结语

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既是创新基层社會治理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激发基层社会活力、提高社区自治程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很多情况下,社区社会组织对于优化社区治理结构、提高社区参与程度、调动社区内外资源、维护社区秩序等具有重要社会价值,而且在具体实践中能够发挥“桥梁纽带”“润滑剂”“减压阀”的功效。但是,当前一些社区社会组织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能动性并不高,有很多是被引导或者因社区工作需要而被邀请的。在一段时间内,这种被引导、被邀请是现实的也是必要的,但长期来看,这种缺乏自主性的参与是不可持续的,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使社区社会组织建设规范化、常态化。当前,要因地制宜,以需求为导向,根据社区实际及社区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有层次、有步骤地分类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要由“重引导”向“引导与自觉并重”转变,而且要更加凸显社区社会组织的自觉性。在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上,要由“重数量”向“数量与质量并重”转变,而且要更加重视培育的质量,让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社区治理中成长起来、活跃起来。

从实践来看,政府引导是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路径。为此,要加强政府民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沟通与互动,整合政府内部资源,把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减负增效、“三社联动”实践进行有机结合,立足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尊重基层群众首创精神,挖掘更多社区社会组织的生存样态,通过多种灵活的间接手段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质量,特别要注重提升培育工作的精细化、专业化水平,使社区社会组织逐渐走向自觉。也就是说,在政府引导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自觉性,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凸显其与社区保持亲密联系的特性,增强社区自组织的能力及创造力。总之,培育、发展、壮大社区社会组织,要将其“嵌入”社区治理的各种实践之中,进行动态培育、动态引导、动态养成,使其真正融入社区治理结构。

之所以要关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通过社区社会组织来组织社区、动员社区,能够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方式转变;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建构良好社区秩序、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的现实需求。从实践来看,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探索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治理实践层面都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素。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发育及作用的发挥。从社区治理结构与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之间持续互动的视角看,如何看待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结構中的位置与地位,如何形成持续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机制与保障机制,以及如何评估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成效等方面,都还需要进行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探索和创新。

注释

①康晓强:《社区社会组织研究:回眸与展望》,《社团管理研究》2009年第10期。②陈洪涛、王名:《社会组织在建设城市社区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基于居民参与型社区社会组织的视角》,《行政论坛》2009年第1期。③夏建中、[美]特里·N.克拉克等:《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模式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第8页。④杨贵华:《对当前我国社区民间组织建设的思考》,《科学社会主义》2005年第2期。⑤夏建中、张菊枝:《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城市观察》2012年第2期。⑥李雪萍、曹朝龙:《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公共空间的生产》,《城市问题》2013年第6期。⑦康之国:《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机制研究——以天津市H区为例》,《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⑧康晓强:《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结构转型》,《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⑨李雪萍、曹朝龙:《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公共空间的生产》,《城市问题》2013年第6期。⑩王名等:《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57—159页。耿云:《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及其对策》,《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徐家良、武静:《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思路》,《上海城市管理》2015年第3期。周宇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难题》,《中国社会报》2015年1月26日。赵罗英、夏建中:《社会资本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以北京市D区为例》,《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3期。徐林、许鹿、薛圣凡:《殊途同归:异质资源禀赋下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路径》,《公共管理学报》2015年第4期。此处的数据是2016年3月笔者参加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现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的调研中所得,文中其他数据,若无特别说明,均来自此次调研。

Guidance and Consciousness: A Path Analysis of Urban Community Social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ng in Community Governance

Li Peizhi

Key words:community social organization; urban community; community construction; community governance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范文第6篇

教育社会学认为,班级是一种拟态社会,是社会生活的缩影。作为社会领域中的特殊单元,唯物辩证法的普遍原理在其管理实践中同样适用。美国教育家泰勒说过:“那些不用哲学去思考问题的教育工作者,必然是肤浅的。一个肤浅的教育工作者,可能是好的教育工作者,也可能是坏的教育工作者。但是,好也好得有限,而坏则每况愈下。”(泰勒《教育哲学导论》)因此,在日常教育工作中,为避免千篇一律或顾此失彼,班主任应善于分析学情和班情,准确把握和处理班级管理中诸要素的辩证关系。

一、身心并重

当前,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许多少年儿童滋生了挑食、娇气、懒惰等不良习惯,致使他们体质下降,严重影响学习效果和可持续发展。没有很好的生理机能作保障,就难以支撑复杂的脑力劳动,此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班主任在引导学生形成高尚道德水准和良好心理品质(情感、意志、性格等)的同时,应更加关心孩子们,特别是留守儿童强健体魄的形成,注重对学生进行加强营养、热爱劳动、合理运动的教育,要认真落实教育部“每天锻炼一小时”“阳光体育”的号召,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宽严相济

严格要求学生与给学生宽松自由是对立统一的,“严”不是冷面铁心,“宽”也不是迁就纵容。“宽”指的是班主任要有宽广的胸怀和开阔的视野,允许学生犯错并给学生认错改错的机会,从多角度多层面看待分析事物和灵活多样地处理事务。“严”字当头,是班主任工作的基本要求,指的是班主任在学生行为养成、班级组织管理方面要严格按照制度规约指导班级工作,讲究原则,以“法”治班,体现公平正义。只有做到严而有情,严而有方,才能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三、赏罚分明

赏罚是激发、调动学生内在动机的一种有效手段。对班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要适时利用典型案例表扬鼓励,侧重精神奖励,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相应的,发现违纪违规、扰乱秩序的行为,也应及时采取惩戒措施,不能姑息迁就,例如,通过学生行为量化评估的实施,用硬性指标或写检讨书刺激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当然,赏罚还要适度,有针对性,不能程式化,要以点带面。总之,无论是“精彩极了”还是“糟糕透了”,赏罚的前提是爱心教育,切忌浮夸或过激,避免学生自负和自卑心理的产生。

四、动静结合

一套切实可行的班级计划、制度和规约,是学生言行的“指南针”,它使班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够稳定持久地规范和约束学生的行为,使全体学生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由于学生自控能力较弱,意志不坚定,可能会受到周围事物的误导,言行偏离轨道在所难免,所以,班主任应不定期地对班级制度落实、规约履行、计划实施等情况进行督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五、培扶互补

学困生和留守儿童的转化教育始终是班级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这些个体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班级的发展,为避免“拖后腿”,班主任在他们的帮扶上费尽心机,无形中却忽视了榜样的力量。打造班级精神,塑造集体形象,需要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的感染和带动,因此,班主任应当积极培养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特长之星、优秀少先队员和班干部,鼓励全班学楷模、当标兵,开展“比学赶超”,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培优与扶困的互补。

六、统放有度

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主导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对班级全局工作的统揽。全面关心并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是班主任的使命和职责。所以,班级管理涉及面广,如,学生的言谈举止、思想动态、班级制度的落实、计划的实施等,都需要班主任的指导。但是,统管并不等于包办。班主任事必躬亲,就会陷于事务主义,容易造成学生依赖性增强,缺乏自我教育与管理的能力,也抑制了班主任抓班级发展大事的精力。只有管大放小,管主放次,授权负责,分层管理,才有利于班级班风的建设、学生个性的完善和能力的提高,才能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使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如,制定班级发展计划和规章制度、建立班委会、协调科任教师与家长、学生思想工作等应当由班主任亲自参与,而诸如组建兴趣小组、安排值日等可放手让班干部或小组长尝试锻炼,班主任只做督导即可。

七、发展眼光

事物在不断运动变化,新旧更替,班级中的人和事也不例外。晕轮效应和投射效应启示我们,不能用老眼光和主观性看人,尤其要善待有缺点和犯过错误的学生。培养学生不能模式化,搞“一刀切”,要摸清学生身心特征,因材施教,防止以偏概全。班主任要用发展的眼光审视班级管理中的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现象,着眼于学生和班集体的长远发展,高瞻远瞩,仔细分析新情况存在的合理性和产生的根源,因势利导,使班级管理趋于科学化。

八、齐抓共管

班级管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就教育者来讲,必须厘清千丝万缕的联系,建构全方位、多渠道的班级管理模式,积极协调科任教师,密切沟通学生家长,有效调动学生参与管理的热情,努力形成自我约束、互相监督、齐抓共管的班级管理网络,合力打造一流团队。

管理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新课程实施中随着教育目标的调整和教学方式的转变,学校教育教学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给班级管理带来了挑战。这就需要班主任正确把握诸种矛盾情况的特殊性,运用辩证法进行班级管理,为课改的深入发展增加动力。

(作者单位:浙江丽水市青田县城东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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