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性范文
社会公益性范文第1篇
在现在的这个社会群体里面,有很多公益组织或者是爱心组织,他们一直在努力着让更多的人关爱他人了解他人,能够自觉地为社会尽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在当今中国这个高速发展的列车上,很多人都奔波于生计,因为得跟得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使得那些原本最鲜为人知的事情渐渐的被很多人给忽视了。作为新一代大学生的我们,更需要投身于社会,用自己的身心去体会、深思,只有这样你所得到的才是最真实的一面!
通过和他人的接触、交流,学会理解他人的生活习惯、个性特点、职业情况、懂得尊重人体谅人。通过体验个人与群体的互动关系,懂得他人和社会群体在个人生存发展方面的重要性,体验关怀的温暖,对他人的帮助心存感激,通过与人交往、合作]形成团体、合作的精神!经常留意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时候自觉而乐意的为他人提供帮助,即使是举手之劳!
在暑假的一次巧遇中,我看见一个组织,他们在召集大学生志愿者为第二天的一个爱心活动做准备,他们手中拿着宣传单,走上前接过来一看才知道是一个自发的爱心组织,召集大学生志愿者去看望市区里的一些养老院的老人,把他们整理房间,陪他们聊天,并要送给每位老人一个自己做的小纪念品,时间是一天。那位宣传的大学生详细的和我解说着活动的一些事宜,但我却并没有心动,或许是因为当时我并不在意只是路过,但至少我不想用那一天的时间去做我毫不感兴趣的事!当我示意准备离开的时候,那位大学生说了一句话,正是那句再简单不过的话让我留下了,他说“如果你感觉没意思的话,我可以告诉你,这不是游戏!”。
我报了,第二天在这同一个地方集合,人不多,被几辆车送到了几个不同的地方!到了目的地,我们下了车各自去帮助老人整理房间,洗洗衣物,陪他们聊聊天,这些对每个人或者说是大学生志愿者来说都是最简单不过的事情了,正是这简单不过的事情只有亲身体验之后才能明白其中的意义,这个过程才是你真正的收获!老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缺少关爱和关注,子女们总是衣物把老人放在养老院让老人衣食无忧就行了,其实不然,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固然需要衣食无忧的生活,但更需要一种精神的支柱,精神的寄托,他不想为了活着而活着,他们更希望得到子女的关心,渴望幸福的生活!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集体的爱心服务活动,是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之处。而现在由于一切向前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什么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活动”变着法子要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响应学校的号召,积极组织类似的公益活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得作用。让我们亲生体会到劳动的艰辛,抵制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作为一名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之才,是祖国的花朵,努力提高道德素质,完善人格,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使命,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建设,人生的成功,需要的何止是技术,经济在发展,一个受高等教育者,要支撑和继承的东西很多,这就需要我们去做,去行动。况且,加强道德修养也是个人素质提高的一个重要方面。尊敬他人等做人的基本准则是每个大学生都懂得,但道德意识和严于律己精神的缺乏,已经严重的破坏了大学生的社会形象。我们不能在坐而待毙,应该共同行动起来,为祖国为自己创造更美好的明天,我们的世界还等着我们共同去创造。
【篇二】
时间真的如白驹过隙,不知不觉大学学习就过了一年了,随之而来的就是暑假了,应学校和社会对我们大学生的要求,我参加了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这个锻炼自我、提升自我的平台,我学到了许多,也感悟到了许多。以下是我个人对这次暑期社会实践得出的心得与体会。
都说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步入大学就等于步入半个社会。我们不要做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风吹雨打,我们需要自立、自强;当今社会对我们的要求也不再是古代对书生“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要求那样,对我们的要求是理论要结合实践,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是“谋臣”,还要是“将才”。
我们要了解社会经济和形势的发展趋势,要不断地锻炼自我、改善自我,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让我们立足于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而处于大学时代的我们,社会实践就是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锻炼自我的方向标,只有投身于社会实践才能让我们真正的认识社会,积累社会经验;用我们的所学去服务于社会,并在实践中检验自我,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从而去弥补自身的不足,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使我们自己在实践中成长,为以后迈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进入大学之初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我加入了爱心站,开始了我的大学爱心公益之旅。由于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于是作为一个爱心站人,一年来在学校及雅安周边地区做过志愿者工作,下过社区,也去过敬老院。但是在今年五月我们公益之路却走出了雅安去到了一个偏僻的彝族村落凉山州甘洛县阿尔乡眉山村,去到那里带给我们的是心灵上无比的震撼。
故事是这样开始的,201X年的新年,我们爱心站的站长在省科协心理委年会上认识了一位何叔叔,并且和他交谈了许多,从他那里了解到凉山甘洛县有一个偏僻的村子,只要有旧的衣物、文具、书本捐给他们都可以,他们就会很满足很高兴了。于是在新学期前几个月我们爱心站就开始了在全校范围内的募捐活动,终于在五一假期的时候我们的成员带着激动与好奇的心情及全校师生的爱心踏上了去眉山村的路,去了之后他们对整个村子的情况惊呆了,眉山村距甘洛县城有两个小时的车程,多为山路。村子共有300多户人,每个家庭有3个以上的孩子,基本上都是彝族人,全靠落后的农业为经济来源,人均收入十分低下,有些村民需要同村的人救济。今年正好国家新村建设,不少原住山上的农民能搬到山腰来聚集居住,但国家资助的钱不足建房,有些农民要借钱修房,还有不少农民一家人挤在很小的房子中。
教育方面,阿尔乡眉山村有且仅有一个村小,只有一二年级共70多个学生,没有学前教育,没有老师的补习,村子里入学率仅有65%,每天约10:00上课,下午3:00下课。小学毕业人数很少,初中毕业仅有几个,全村的孩子都要在村小进行一二年级教育后到阿尔乡中心校学习,村子到中心校只有步行,需要一个半小时左右。村子现在最高学历是村小现在唯一代课老师格尔列加,也仅仅只是高中毕业,并不是专业老师。村小另一个代课老师因不能承受生活压力而外出打工。整个村子的教育现状不容乐观。
于是,他们做出了’一定还会回去”的承诺,带着一种沉重的心情离开了眉山村。回来以后,他们把那边的情况告诉了我们爱心站的所有成员,听完之后我们都对那个彝族村寨的情况表示震撼。因此201X年暑期我们准备再次起航,我们深知大山里需要太阳,当一个村子都认为知识不那么重要,当一个村子的初中毕业生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我们想他们的未来是迷茫的,所以总希望能帮助他们些什么,纵然我们知道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源很深,但是我们觉得能做多少就做多少,至少问心无愧,我们希望能联合更多的力量升起大山里的第一个太阳,只要能有个开始未来会是光明的。于是我们又开始了进一步的计划,下来讨论了许多,也征求了许多同学的意见,我们决定暑期社会实践再去眉山村,我们爱心站人要用一种单纯的方式去眉山村实施“塑梦计划”,去塑造那边的小朋友们的梦想,同时也塑造我们自己的梦想。 这次我们不仅要带去衣物、文具、书本等资源外,我们还要把“外面的世界”带给那里的小朋友,同时也要把他们的详细信息反馈给外面的社会,争取得到社会上更多人的关注,获得更多人的帮助。
这次我们的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学校及雅安市区内作宣传,号召更多的学校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来,以个人或小班的名义捐款捐物,同时争取获得更多的资源;
二、 在我们的队伍中安排成员专门收集“外面的世界”的相关资料,比如外面的小朋友们的童年生活照,下载了许多动漫作品,下载了一些国内外著名的励志电影,下载了许多关于奥运会、世博等的图片,以及照了许多我们川农大的照片带了过去,带给那边的小朋友看;
三、 在队伍内成立信息管理小组,到眉山村后把小朋友及其家庭的详细信息采集回来统一管理,建立眉山村小朋友信息库,以便反馈给关心他们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 在队伍内安排几位有家教或支教经历的成员备课,去村里给孩子们上课,包括文化课和艺体课。
这次暑期社会实践队员共十二人,经过一个多月的前期准备,终于在七月十九日举行了我们的出征仪式,于七月二十日凌晨五点半正是出发了,此次实践时间从七月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历时共十天。在那边我们的安排也很紧凑,早晨六点过起床由队员轮流做饭,吃晚饭早上八点半左右去学校,从九点正式上课,然后下午三点才下课,由于条件的局限性,那边的小朋友不会很多东西,因此在上课期间我们常常在烈日底下教小朋友们打篮球、打乒乓、打羽毛球、踢足球以及跳绳等,虽然我们的汗似小溪一样在流,衣服像淋了雨一样的湿,皮肤也在一天天变黑,但看到孩子们灿烂的笑容我们心里也感到无比舒畅,他们死那么天真、活泼,他们是眉山村的希望。
而在下课后我们同样是顶着烈日回老师家,吃完那顿来的很迟的午饭,休息一会儿,按照我们成立的三个走访小分队,大概从四点过又要开始分别在全村有适龄孩子的家庭进行走访,主要是去跟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一下他们的家庭情况,还有他们对教育与什么看法,对孩子读书持什么态度等,一般在每户人家都会呆上几十分钟,每天都是天黑后才不舍的离开村民家,然后再回到老师家。回家以后吃完饭,每个队员还要写当天的心得体会,然后上交给我们的资料整理员,每天基本上睡觉时间都是在十二点以后,虽然每天都是那么地累,但我们都觉得很充实,我们的感触也很多。
在实践当中我们队员要扮演多个角色,在私底下我们清楚我们是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我们是川农人,我们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坏了学校的形象,损坏了学校的名誉;在与村民的交流过程中,我们是他们的朋友但更是有素质的知识分子,我们要给他们讲他们不懂得东西,给他们讲生活和生产中对他们有用的,说话要有根据,要让他们信服;在学校里和小朋友们相处时我们是扮演老师的角色,我们要教他们知识,教他们学习方法,也要注重对他们思想意识的教育,还要教他们做人的准则。
我们这次实践的结果如下:
一、 在全校范围内邀请到十六个塑梦小班,一个塑梦个人参与我们的活动,共捐出各类崭新的文体用品和玩具若干(共三编织袋),旧的衣物若干(由于人手原因,带过去的只有有九个装满的编织袋和一个皮箱);
二、 教会了小朋友们各类体育活动、画画,以及分年级给他们补习了语文和数学等文化课程;
三、 走访了村里的大多数家庭,了解到大多数家长对教育的看法以及对待孩子读书的态度;
四、 确切的采集到了
四、五十个小朋友的个人及家庭的详细信息,建立了信息库,为下一步我们向社会反馈孩子们的详细情况作了充分的准备。
到此我们的计划同样还没有结束,我们会长期在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尔乡眉山村开展我们的助学计划,无论我们能争取到多少资源,我们都会怀着一颗单纯的心去帮助那些没有享受到受教育权利的孩子,让他们心中有太阳,最终才能升起山里的太阳。
社会公益性范文第2篇
此組織章程細則範本是《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2訂明供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採納的 章程細則範本,如因採納此組織章程細則範本而可能導致出現任何影響公司或其高級人員的事宜,請徵 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
1、8
3、84 及
85(1)條所規定的必備條文,已附加在章程細則範本的目錄之 前。
範本 (即附表 2)
《公司條例》(第 6 2 2 章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細則
[公司英文名稱] [公司中文名稱]
A部 章程細則必備條文 1. 公司名稱 本公司的名稱是 “ [公司英文名稱] [公司中文名稱]”
2. 成員的法律責任 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3. 成員的法律責任或分擔 成員的法律責任,是以該等成員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為限的。
4.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公司組成時) 建議發行的股份總數
公司的創辦成員認購的股本總額
(i) 將要繳付或視為已繳付的總款額
(ii) 尚未或視為尚未繳付的總款額
[20,000] [港元20,000] [港元20,000] [港元0]
股份的類別
公司建議發行這類別的股份總數
公司的創辦成員認購這類別的股本總額
(i) 將要繳付或視為已繳付的總款額
(ii) 尚未或視為尚未繳付的總款額
股份的類別
公司建議發行這類別的股份總數
公司的創辦成員認購這類別的股本總額
(i) 將要繳付或視為已繳付的總款額
(ii) 尚未或視為尚未繳付的總款額
[普通] [10,000] [港元10,000] [港元10,000] [港元0]
[優先] [10,000] [港元10,000] [港元10,000] [港元0]
本人/我們,即下述的簽署人,意欲組成一間公司及意欲採納隨附的組織章程細則,本人/我們並各自同意認 購按照我們各人名稱所對列之股本及股份數目。
創辦成員的姓名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股份數目及股本總額
[5,000] [普通]股 [港元5,000]
[5,000] [優先]股 [港元5,000]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5,000] [普通]股 [港元5,000]
[5,000] [優先]股 [港元5,000]
總數︰
[10,000] [普通]股 [港元10,000]
[10,000] [優先]股 [港元10,000]
B 部 章程細則其他條文
條次
目錄
第 1 部 釋義 1.
私人公司
2.
董事及公司秘書
第 1 分部 董事的權力和責任
3. 4. 5. 6. 董事的一般權限 成員的備留權力 董事可轉授權力 委員會
第 2 分部 董事決策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董事共同作出決定 一致決定 召開董事會議 參與董事會議 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
在董事總數少於法定人數下進行會議 主持董事會議
主席在董事會議上的決定票 候補者在董事會議上表決 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的補充條文 董事會議的作為的有效性 備存決定的紀錄
關於唯一董事的決定的書面紀錄 董事訂立更多規則的酌情決定權
第 3 分部 董事的委任及卸任
22. 23. 董事的委任及卸任 卸任董事有資格再獲委任 本公司屬私人公司
第 3 部 釋義
第 2 部
條次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複合決議 董事停任 董事酬金 董事的開支
第 4 分部 候補董事
候補者的委任及罷免 候補董事的權利與責任 終止候補董事席位
第 5 分部 董事的彌償及保險
彌償 保險
第 6 分部 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的委任及免任
第 4 部 成員作出決定
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的通知
有權收到成員大會通知的人 意外漏發成員大會通知 出席成員大會和在會上發言 成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主持成員大會 非成員出席及發言 延期
第 1 分部 成員大會的組織
第 2 分部 於成員大會上表決
表決的一般規則 錯誤及爭議 要求投票表決 成員持有的票數 股份聯名持有人的表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員的表決 代表通知書的內容
條次 50. 51. 52. 53. 54.
55.
股份及分派
第 1 分部 發行股份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所有股份均須已繳足款 發行不同類別股份的權力
第 2 分部 股份中的權益
公司僅受絕對權益約束
第 3 分部 股份證明書
除在若干情況外須發出證明書 股份證明書的內容及簽立事宜 綜合股份證明書 作替代的股份證明書
第 4 分部 轉讓及傳轉股份
轉讓股份
董事拒絕股份轉讓的權力 傳轉股份 承傳人的權利 行使承傳人權利 承傳人受先前的通知約束
第 5 分部 股本的更改和減少、回購股份及股份的配發
股本的更改 股本的減少 回購股份 股份的配發
第 6 分部 分派
宣布分派股息的程序 代委任代表的成員,簽立代表委任文書 代表通知書的交付,及撤銷代表委任的通知 成員親身表決影響代表的權力
在委任代表的成員去世、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代表表決的效力 修訂提出的決議
第 3 分部 規則適用於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第 5 部
條次 74. 75. 76. 77. 78. 79.
雜項條文
第 1 分部 公司與外間的通訊
80.
81. 82. 83. 84. 須使用的通訊方法
第 2 分部 行政安排
公司印章
沒有查閱帳目及其他紀錄的權利 核數師的保險 清盤 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 不得就分派支付利息 分派無人申領 非現金形式的分派 放棄分派
第 7 分部 利潤的資本化
利潤的資本化
第 6 部
第 1 部
1. 釋義
(1) 在本《章程細則》中
已繳 (paid)指已繳,或入帳列為已繳;
已繳足款 (fully paid)就某股份而言,指該股份的發行價已向本公司繳足;
分派對象 (distribution recipient)在須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項的情況下,就該股份而言
(a) 指該股份的持有人; (b) (如該股份有 2 名或多於 2 名聯名持有人)指姓名或名稱較先記入成員登記冊者;或 (c) (如持有人因為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律的施行,而不再擁有該股份)指承傳
人; 代表通知書 (proxy notice) 參閱第 49(1)條; 本《章程細則》 (articles)指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 成員登記冊 (register of members)指本公司的成員登記冊; 有聯繫公司 (associated company)指
(a) 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b) 本公司的控權公司;或 (c) 上述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 委任者 (appointor) 參閱第 28(1)條;
承傳人 (transmittee)指因為某成員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律的施行)而擁有某股份的人;
釋義
持有人 (holder)就某股份而言,指姓名或名稱作為該股份的持有人而記入成員登記冊的人; 候補者 (alternate)、候補董事 (alternate director)指由某董事根據第 28(1)條委任為候補者的人; 《條例》 (Ordinance)指《公司條例》(第 622 章);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mental incapacity)具有《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第 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定義如下:如某人屬《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所指的、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該人即屬精神上無行 為能力者。 (2) 本《章程細則》中使用的其他字詞的涵義,與在本公司開始受本《章程細則》約束之日有效的
《條例》中該等字詞的涵義相同。 (3) 如某文件以《條例》第 828(5)或 829(3)條所規定的為施行《條例》而認證文件或資料的方式,
獲得認證,則就本《章程細則》而言,該文件即屬經認證。
第 2 部
2. 本公司屬私人公司
(1) 本公司屬私人公司,據此
(a) 成員轉讓股份的權利,受本條指明的方式限制; (b) 成員數目上限是 50 名;及
(c) 任何人不得邀請公眾人士認購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 (2) 董事可按其酌情決定權,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3) 在第(1)(b)款中 成員 (member)不包括
(a) 屬本公司僱員的成員;及 (b) 曾同時屬成員及本公司的僱員,但於不再屬本公司僱員後仍繼續是成員的人。 (4) 就本條而言,如 2 名或多於 2 名人士聯名持有本公司股份,他們須視為 1 名成員。
私人公司
第 3 部 董事及公司秘書
第 1 分部 董事的權力和責任
3. 董事的一般權限
(1) 在《條例》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管理,董事可行使本公
司的一切權力。 (2) 如在對本《章程細則》作出某項修改前,董事作出如無該項修改便屬有效的作為,該項修改不
會使該作為失效。 (3) 本條給予的權力,不受本《章程細則》給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權力局限。
(4) 凡董事可行使某權力,有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出席的董事會議,即可行使該權力。
4. 成員的備留權力
(1) 成員可藉特別決議,指示董事作出某指明的行動,或不得作出某指明的行動。 (2) 上述特別決議,不會使董事在該決議通過前已作出的任何作為失效。
5. 董事可轉授權力
(1)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凡本《章程細則》向董事授予任何權力,而董事認為合適,董事
即可按以下規定,轉授該權力
(a) 轉授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或委員會; (b) 可藉任何方法(包括藉授權書)轉授;
(c) 可在任何程度上轉授,而轉授可不受地域限制; (d) 可就任何事情作出轉授; (e) 可按任何條款及條件,作出轉授。
(2) 如董事有所指明,上述董事權力轉授可授權其對象,進一步轉授該權力。 (3) 董事可
(a) 完全或局部撤銷上述權力轉授;或 (b) 撤銷或修改其條款及條件。
6. 委員會
(1) 董事如已轉授其任何權力予某委員會,可制定該委員會在處理事務上的規則。 (2) 上述委員會須遵守上述規則。
第 2 分部 董事決策
7. 董事共同作出決定 (1) 董事的決定只可
(a) 由會議上董事的過半數票作出;或 (b) 按照第 8 條作出。 (2) 如
(a) 本公司只有 1 名董事;及
(b) 本《章程細則》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本公司須有多於 1 名董事, 第(1)款不適用。
(3) 如第(1)款不適用,則董事可不顧及本《章程細則》關乎董事作出決定事宜的條文,而作出決
定。
8. 一致決定
(1) 凡所有合資格的董事,均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地)向每名其他董事表明,他們在某事宜上持
有相同的意見,董事即屬按照本條作出決定。 (2) 上述決定可以用書面決議方式作出,惟該決議的文本須經每名合資格的董事簽署,或經每名合
資格的董事以書面表示同意。 (3) 在本條中,凡提述合資格的董事,即提述假使有關事宜獲建議提交予董事會議議決,便會有權
就該事宜表決的董事。 (4) 如合資格的董事的人數,不會達到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則不得按照本條作出決定。
9. 召開董事會議
(1) 任何董事均可召開董事會議,召開的方式,是向董事發出該會議的通知,或授權公司秘書發出
該通知。 (2) 董事會議的通知須顯示
(a) 該會議的建議日期及時間;及 (b) 該會議將於何處舉行。
(3) 董事會議的通知須向每名董事發出,但無需採用書面形式。
10. 參與董事會議
(1)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當有以下情況發生,董事即屬有參與董事會議或其部分
(a) 該會議按照本《章程細則》召開及舉行;及
(b) 每名董事均能夠就該會議所處理事務中的任何特定項目,向其他董事傳達自己所持的任何
資料,或表達自己所持的任何意見。 (2) 某董事身處何地,及董事如何彼此溝通,對斷定董事是否正參與董事會議,無關重要。 (3) 如所有有參與董事會議的董事,並非身處同一地點,他們可將其中任何一人的身處地點,視為
該會議的舉行地點。
11. 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
(1) 除非董事會議有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參與,否則不得在該會議上就任何建議表決,但如屬召開
另一個會議的建議,則不在此限。 (2) 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可經董事的決定不時訂定。除非另有訂定,否則上述法定人數是 2 人。
12. 在董事總數少於法定人數下進行會議
如在當其時,董事總數少於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則董事只可就以下事宜作出決定
(a) 委任更多董事;或
(b) 召開成員大會,以讓成員能夠委任更多董事。
13. 主持董事會議
(1) 董事可委任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議。 (2) 當其時獲委任的董事,稱為主席。 (3) 董事可隨時終止主席的委任。
(4) 如在董事會議的指定開始時間過後的 10 分鐘內,主席沒有參與會議,或不願意主持會議,有
參與會議的董事即可委任他們當中的其中一位,主持會議。
14. 主席在董事會議上的決定票
(1) 如贊成和反對某建議的票數相同,主席(或主持董事會議的其他董事)即有權投決定票。 (2) 如按照本《章程細則》,主席(或上述其他董事)不得在法定人數或表決程序上,獲算作有參與
作出決定的過程,第(1)款即不適用。
15. 候補者在董事會議上表決
如某董事亦兼任候補董事,該董事有權額外代表各委任者表決,前提是該委任者
(a) 沒有參與董事會議;而
(b) 假若有參與董事會議,會有權表決。
16. 利益衝突 (1) 如
(a) 某董事在任何與本公司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以任何方式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 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公司的業務來說是重大的;而且 (b) 該董事的利害關係具相當分量, 本條即適用。
(2) 有關董事須按照《條例》第 536 條,向其他董事申報該董事的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 (3) 上述董事及其候補者
(a) 於該董事在某項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上述利害關係的情況下,不得就該項交易、安排或 合約表決;亦 (b) 不得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定人數內。
(4) 第(3)款並不排除有關候補者
(a) 在另一名委任者沒有上述利害關係的情況下,代該委任者就有關交易、安排或合約表決;
及 (b) 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定人數內。 (5) 如上述董事或其候補者違反第(3)(a)款,有關票數即不獲點算。 (6) 第(3)款不適用於
(a) 為以下目的作出的安排︰就某董事貸給本公司的款項,或就某董事為本公司的利益而承擔
的義務,給予該董事保證或彌償; (b) 本公司就其債項或義務,向第三方提供保證的安排,前提是董事已根據一項擔保或彌償,
或藉存交一項保證,承擔該債項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責任; (c) 符合以下說明的安排︰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並不向董事或前董事提供特別的利益,但
根據該項安排,本公司或該附屬公司的僱員及董事(或前僱員及董事)可得到利益;及 (d) 認購或包銷股份安排。 (7) 在本條中(第(6)(d)及(8)款除外),凡提述交易、安排或合約,即包括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 (8) 在本條中
認購或包銷股份安排
(arrangement to subscribe for or underwrite shares)指本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
券的
(a) 認購,或建議的認購; (b) 認購協議,或建議的認購協議;或 (c) 包銷協議,或建議的包銷協議。
17. 利益衝突的補充條文
(1) 任何董事除擔任董事職位外,亦可兼任本公司轄下任何其他職位或有酬崗位(核數師職位除外;
而在本公司只有 1 名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秘書職位亦除外),該兼任職位或崗位的任期及(關於 酬金或其他方面的)任用條款,由董事決定。 (2) 董事或準董事並不因為其董事職位,而喪失作出以下作為的資格
(a) 在第(1)款所述的其他職位或有酬崗位的任期方面,與本公司訂立合約;或 (b) 以售賣人、購買人或其他身分,與本公司訂立合約。
(3) 第(2)款所述的合約,或本公司(或由他人代本公司)訂立的、任何董事在其中以任何方式具有利
害關係的交易、安排或合約,均不可被致使無效。 (4) 訂立第(2)款所述的合約的董事,或在第(3)款所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具有利害關係的董事,
均無法律責任
(a) 因為擔任董事職位;或
(b) 因為該職位所建立的受信人關係,
而向本公司交出因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而得到的任何利益。
(5) 第(1)、(2)、(3)或(4)款適用的前提是,有關董事已按照《條例》第 536 條,向其他董事申報(該
款所指的)該董事的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 (6) 本公司的董事可以是下述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亦可以在其他情況下,在下述公司中具
有利益
(a) 本公司發起的公司;或 (b) 本公司作為股東或以其他身分於其中具有利益的公司。
(7) 除非《條例》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另有指示,否則上述董事無須就該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董事或
高級人員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或其他得益,或就源自該董事在其他公司中具有的利益的任何酬金 或其他得益,向本公司作出交代。
18. 董事會議的作為的有效性
董事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的作為的有效性,或任何人以董事身分作出的作為的有效性,均猶如有 關董事或人士均經妥為委任為董事並具有資格擔任董事一樣,即使事後發現有以下情況亦然
(a) 任何董事的委任,或上述以董事身分行事的人的委任,有欠妥之處;
(b) 他們當中的任何 1 人或多於 1 人在當時不具備擔任董事的資格,或已喪失該資格; (c) 他們當中的任何 1 人或多於 1 人在當時已不再擔任董事;或 (d) 他們當中的任何 1 人或多於 1 人在當時無權就有關事宜表決。 19. 備存決定的紀錄
董事須確保,本公司備存董事根據第 7(1)條作出的每項決定的書面紀錄,備存期最少 10 年,自該決 定作出的日期起計。
20. 關於唯一董事的決定的書面紀錄
(1) 如本公司只有 1 名董事,而該董事作出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決定,本條即適用
(a) 可由董事會議作出;並
(b) 具有猶如已在該會議上獲同意的效力。
(2) 董事須在作出上述決定後的 7 日內,向本公司提供一份該項決定的書面紀錄。 (3) 如上述決定是以書面決議形式作出,則董事無須遵守第(2)款。
(4) 如上述決定是以書面決議形式作出,則本公司須備存該決議,備存期最少 10 年,自該決定作
出的日期起計。 (5) 本公司亦須備存按照第(2)款向本公司提供的書面紀錄,備存期最少 10 年,自有關決定作出的
日期起計。
21. 董事訂立更多規則的酌情決定權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董事可
(a) 就他們如何作出決定,訂立他們認為合適的規則;並
(b) 就如何記錄或向董事傳達該等規則,訂立他們認為合適的規則。
22. 董事的委任及卸任
第 3 分部 董事的委任及卸任
(1) 如某人願意成為董事,而法律准許該人成為董事,該人可經
(a) 普通決議;或 (b) 董事的決定, 獲委任為董事。
(2) 除非有關委任另有指明,否則根據第(1)(a)款委任的董事的董事任期不限。 (3) 根據第(1)(b)款作出的委任,只可為以下目的作出
(a) 填補期中空缺;或 (b) 在董事總數不超過按照本《章程細則》訂定的數目的前提下,在現任董事以外,委任董
事。 (4) 根據第(1)(b)款委任的董事須
(a) 在該項委任後的首個周年成員大會上卸任;或
(b) (如本公司已免除舉行周年成員大會,或無須舉行周年成員大會)在本公司的有關會計參照
期結束後的 9 個月內卸任,有關會計參照期,即斷定該董事的委任所屬財政年度所依據的 會計參照期。
23. 24. 卸任董事有資格再獲委任
卸任的董事有資格再度獲委任為董事。 複合決議
(1) 如正獲考慮的建議關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委任或僱用 2 名或多於 2 名董事,本條即適
用。 (2) 上述建議可就每名董事而分開處理及個別考慮。
(3) 每名有關的董事均有權表決(前提是沒有其他原因使該董事不得表決),而其本人有權就每項決
議獲計入法定人數內,但如決議關乎該董事本身的委任,則屬例外。
25. 董事停任
如擔任董事的人
(a) 根據《條例》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停任董事,或被法律禁止擔任 董事; (b)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c) 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d) 按照《條例》第 464(5)條,藉書面辭職通知,辭去董事職位; (e) 在沒有董事的批准下,在超過 6 個月期間的所有董事會議中缺席;或 (f)
26. 經本公司的普通決議被罷免董事職位,
該人即停任董事。 董事酬金
(1) 董事的酬金須由本公司於成員大會上釐定。 (2) 董事的酬金可
(a) 以任何形式支付;及
(b) 包括與以下事項關連的安排:向該董事支付退休利益,或支付涉及該董事的退休利益。 (3) 董事的酬金逐日計算。
27. 董事的開支
董事就其以下行為而恰當地招致的交通、住宿及其他開支,可由本公司支付
(a) 出席
(i) 董事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 (ii) 成員大會;或
(iii) 為本公司的任何類別的股份或債權證的持有人分開舉行的會議;或 (b) 行使其關乎本公司的權力,及履行其關乎本公司的責任。
第 4 分部 候補董事
28. 候補者的委任及罷免
(1) 某董事(委任者)可委任任何其他董事為候補者,或委任董事藉決議批准的任何其他人為候補
者。 (2) 當董事在候補者的委任者缺席下作決定時,該候補者可就該決定的作出,行使該委任者的權
力,及履行該委任者的責任。 (3) 委任者委任或罷免其候補者,須按照以下方式,方屬有效
(a) 向本公司發出通知;或 (b) 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 (4) 上述通知須經委任者認證。
(5) 上述通知
(a) 須識別建議的候補者;而
(b) 如屬委任通知,須載有經建議候補者認證的陳述,表示該人願意擔任有關委任者的候補
者。 (6) 如董事藉決議罷免某候補者,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該候補者的委任者,發出該
項罷免的通知。
29. 候補董事的權利與責任
(1) 在董事根據第 7(1)條作出決定方面,候補董事享有與其委任者相同的權利。 (2) 除非本《章程細則》另有指明,否則
(a) 在任何方面,候補董事均當作董事;
(b) 候補董事為其自己的作為及不作為,負上法律責任; (c) 候補董事受其委任者所受的同樣限制;及 (d) 候補董事當作其委任者的代理人。
(3) 除第 16(3)條另有規定外,如某人是候補董事,但本身並不是董事
(a) 在斷定參與會議的董事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該人可算作有參與該會議(但前提是該人的
委任者沒有參與該會議);及 (b) 該人可簽署書面決議(但前提是該人的委任者沒有或不會簽署該決議)。 (4) 在
(a) 斷定參與會議的董事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或 (b) 斷定董事書面決議是否獲採納時,
同一名候補董事,不得算作或被視為多於 1 名董事。 (5) 候補董事無權憑藉擔任候補董事,向本公司收取酬金。
(6) 然而,候補者的委任者可藉給予本公司書面通知,指示將該委任者的酬金的任何部分,支付予
該候補者。
30. 終止候補董事席位
(1) 凡候補董事由某委任者委任,如符合以下情況,該候補董事的委任即告終止
(a) 該委任者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指明該項委任將於何時終止,藉以撤銷該項委任; (b) 如某事件就該委任者發生,便會導致該委任者的董事委任終止,而該事件就該候補者發
生; (c) 該委任者去世;或 (d) 該委任者的董事委任終止。
(2) 如在委任某人為候補者時,該人並不是董事,而
(a) 第 28(1)條所指的批准,遭撤回或撤銷;或
(b) 本公司在成員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終止該項委任, 該項委任即告終止。
第 5 分部 董事的彌償及保險
31. 彌償
(1) 如任何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的行為,是關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有聯繫公司的,而本公 司的董事或前董事在與該等行為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須對本公司或該有聯繫公司(視屬何情況 而定)以外的任何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則本公司的資產,可運用作就該法律責任彌償該董事。 (2) 第(1)款適用的前提是,有關彌償不得涵蓋
(a) 該董事繳付以下款項的法律責任
(i)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判處的罰款;或
(ii) 須就不遵守屬規管性質的規定而以罰款形式繳付的款項;或 (b) 該董事任何以下法律責任
(i) (如該董事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定罪)該董事因在該法律程序中作抗辯而招致的法律責
任; (ii)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有聯繫公司提起民事法律程序,而在該法律程序中,該董事被
判敗訴)該董事因在該法律程序中作抗辯而招致的法律責任; (iii) (如本公司的成員或本公司的有聯繫公司的成員代本公司提起民事法律程序,而在該
法律程序中,該董事被判敗訴)該董事因在該法律程序中作抗辯而招致的法律責任; (iv) (如本公司的有聯繫公司(前者)的成員,或前者的有聯繫公司的成員,代前者提起民
事法律程序,而在該法律程序中,該董事被判敗訴)該董事因在該法律程序中作抗辯 而招致的法律責任;或 (v) (如該董事根據《條例》第 903 或 904 條申請濟助,而原訟法庭拒絕向該董事授予該
濟助)該董事在與該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法律責任。
(3) 在第(2)(b)款中,提述定罪、判決或拒絕授予濟助之處,即提述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終局決定。 (4) 為施行第(3)款,任何定罪、判決或拒絕授予濟助
(a) 如沒有遭上訴,在提出上訴的限期結束時,即屬終局決定;或 (b) 如遭上訴,在該上訴或任何進一步上訴獲了結時,即屬終局決定。 (5) 為施行第(4)(b)款,如上訴
(a) 已獲判定,而提出進一步上訴的限期已結束;或 (b) 已遭放棄,或已在其他情況下失效, 該上訴即屬獲了結。
32. 保險
董事可決定就以下法律責任,為本公司的董事或本公司的有聯繫公司的董事,投購保險,並保持該 保險有效,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a) 該董事在與關乎本公司或該有聯繫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
行為(欺詐行為除外)有關連的情況下對任何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或 (b) 該董事在針對該董事提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作抗辯而招致的法律責任,而該法律程
序是針對該董事犯的關乎本公司或該有聯繫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疏忽、失責、失職或
違反信託行為(包括欺詐行為)而提出的。
33. 公司秘書的委任及免任
(1) 董事可按其認為合適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公司秘書。 (2) 董事可免任他們委任的公司秘書。
第 6 分部 公司秘書
第 4 部 成員作出決定
第 1 分部 成員大會的組織
34. 成員大會
(1) 除《條例》第 6
11、612 及 613 條另有規定外,本公司須按照《條例》第 610 條,就本公司的 每個財政年度,舉行成員大會,作為其周年成員大會。 (2) 董事如認為合適,可召開成員大會。
(3) 如根據《條例》第 566 條,董事須召開成員大會,他們須按照《條例》第 567 條召開成員大
會。 (4) 如董事沒有按照《條例》第 567 條召開成員大會,則要求舉行成員大會的成員,或他們當中擁
有他們全體的總表決權一半以上者,可自行按照《條例》第 568 條召開成員大會。
35. 成員大會的通知
(1) 召開周年成員大會,須有為期最少 21 日的書面通知。
(2) 召開除周年成員大會以外的成員大會,須有為期最少 14 日的書面通知。 (3) 通知期
(a) 不包括送達或當作送達有關通知當日;亦 (b) 不包括發出該通知當日。 (4) 有關通知須
(a) 指明有關成員大會的日期及時間;
(b) 指明該大會的舉行地點(如該大會在 2 個或多於 2 個地方舉行,則指明該大會的主要會場 及其他會場); (c) 述明有待在該大會上處理的事務的概略性質;
(d) (如有關通知屬周年成員大會的通知)述明該大會是周年成員大會; (e) (如擬在該大會上動議某決議,不論是否特別決議)
(i) 包含該決議的通知;及
(ii) 包含或隨附一項陳述,該陳述須載有為顯示該決議的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任何資料
或解釋; (f) (如擬在該大會上動議某特別決議)指明該意向,並包含該決議的文本;及 (g) 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成員根據《條例》第 596(1)及(3)條委任代表的權利。 (5) 如決議的通知
(a) 已根據《條例》第 567(3)或 568(2)條,包含在有關成員大會的通知內;或 (b) 已根據《條例》第 615 條發出, 則第(4)(e)款並不就該決議而適用。
(6) 儘管召開成員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條所指明者,但如以下成員同意,則該大會仍視為已妥為
召開
(a) (如該大會屬周年成員大會)所有有權出席該大會並有權於會上表決的成員;或
(b) (如該大會並非周年成員大會)過半數有權出席該大會並有權於會上表決的成員,惟該等成
員須合共代表全體成員於會上的總表決權的最少 95%。
36. 有權收到成員大會通知的人
(1) 成員大會的通知,須向以下人士發出
(a) 每名成員;及 (b) 每名董事。
(2) 如本公司已獲得關於承傳人擁有股份的權利的通知,則在第(1)款中,提述成員,包括該承傳
人。 (3) 本公司如須向某成員發出本公司的成員大會的通知,或任何其他關乎該大會的文件,則在向該
成員發出該通知或文件的同時,亦須向本公司的核數師發出該通知或文件的文本,如有多於 1 名核數師,則須向每名核數師發出該文本。
37. 意外漏發成員大會通知
如成員大會的通知沒有向任何有權收到該通知的人發出,而此事出於意外,或該人沒有接獲該通 知,均不使有關成員大會的議事程序失效。
38. 出席成員大會和在會上發言
(1) 凡某人在成員大會舉行期間,能夠妥當地向所有出席該大會的人,傳達自己就大會上的事務所
持的資料,或表達自己對該事務所持的意見,該人即屬能夠於該大會上行使發言權。 (2) 凡符合以下情況,某人即屬能夠於成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a) 該人在該大會舉行期間,能夠就交由該大會表決的決議,作出表決;而且
(b) 在斷定是否通過該決議時,該人所投的票,能夠與所有其他出席該大會的人所投的票,同 時獲點算在內。 (3) 董事可作出他們認為適當的任何安排,以使出席成員大會的人,能夠於會上行使其發言權及表 決權。 (4) 任何 2 名或多於 2 名出席成員大會的成員是否身處同一地點,對斷定該大會的出席情況,無關
重要。 (5) 如 2 人或多於 2 人雖然身處不同地點,但他們若在成員大會上有發言權及表決權的話,是能夠
行使該等權利的,則他們均屬有出席該大會。
39. 成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1) 如有 2 名成員親身或由代表代為出席成員大會,2 人即構成成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2) 如成員大會的出席者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則除委任主席外,不得在該大會上處理任何事
務。
40. 主持成員大會
(1) 如董事局主席(如有的話)有出席成員大會,而且願意以主席的身分,主持該大會,則該大會由
董事局主席擔任主席。 (2) 如
(a) 沒有董事局主席; (b) 董事局主席在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 15 分鐘內,仍未出席; (c) 董事局主席不願意擔任成員大會主席;或
(d) 董事局主席已向本公司發出通知,表示無意出席成員大會, 則出席該大會的董事,須在他們當中推選 1 人,擔任大會主席。 (3) 如
(a) 沒有董事願意擔任主席;或
(b) 在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 15 分鐘內,沒有董事出席, 則出席該大會的成員,須在他們當中推選 1 人,擔任大會主席。 (4) 某代表可藉於成員大會上通過的本公司決議,獲選為大會主席。
41. 非成員出席及發言
(1) 董事不論是否本公司成員,均可出席成員大會,並可於會上發言。 (2) 即使其他人
(a) 並非本公司成員;或
(b) 雖是本公司成員,但無權就成員大會行使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的主席仍可准許該人出席成員大會,及於會上發言。
42. 延期
(1) 如在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半小時內,未有達到法定人數的人出席該大會
(a) (如該大會是應成員的請求召開的)該大會即須散會;或
(b) (如屬其他情況)該大會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和地點舉行,或延期至董事
決定的其他日期,在董事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2) 如在經延期的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半小時內,未有達到法定人數的人出席該大會,
親身出席或由代表代為出席的成員的人數,即構成法定人數。 (3) 如符合以下情況,主席可將有達到法定人數的人出席的成員大會延期
(a) 該大會同意延期;或
(b) 主席覺得,為保障任何與會人士的安全,或為確保會上事務獲有秩序地處理,有必要延
期。 (4) 如成員大會作出延期指示,主席即須將該大會延期。
(5) 主席將成員大會延期時,須指明成員大會延至何日何時,及在何地舉行。 (6) 經延期的成員大會,只可處理該大會於延期前未完成的事務。
(7) 如成員大會延期 30 日或多於 30 日,則須發出延期的成員大會的通知,如同須發出原本的成員 大會的通知一樣。 (8) 如成員大會延期少於 30 日,則無需發出延期的成員大會的通知。
第 2 分部 於成員大會上表決
43. 表決的一般規則
(1) 交由成員大會表決的決議,須以舉手方式表決,但如有按照本《章程細則》妥為要求以投票方
式表決,則屬例外。 (2) 如在成員大會上表決票數均等,則不論表決是以舉手還是投票方式作出,大會主席均有權投第
二票或決定票。 (3) 如在成員大會上,以舉手方式就某決議表決,則由主席作出的
(a) 指該決議已獲通過或未獲通過的宣布;或 (b) 指該決議是獲特定多數通過的宣布,
即為該事實的確證,而無需證明所錄得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票數的數目或比例。 (4) 在會議議事紀錄內的關乎上述宣布的記項,亦為該事實的確證,而無需加以證明。
44. 錯誤及爭議
(1) 凡某人在成員大會上作表決,則除非對該人的表決資格的異議,是在該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
會)上提出的,否則該異議不得提出。表決如未有在成員大會上遭推翻,即屬有效。 (2) 任何異議均須交由成員大會的主席處理,主席的決定屬終局決定。
45. 要求投票表決
(1) 以投票方式就某決議表決的要求,可在以下時間提出
(a) 在將表決該決議的成員大會舉行之前;或
(b) 於成員大會上,以舉手方式就該決議表決的結果宣布之時或之前。 (2) 以下人士可要求就某決議投票表決
(a) 大會主席; (b) 最少 2 名親身或由代表代為出席成員大會的成員;或
(c) 持有於成員大會上有表決權的全體成員的總表決權的最少
5%,並親身或由代表代為出席 成員大會的任何成員。 (3)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視為有授權有關代表要求或參與要求就某決議投票表決。 (4) 就某決議投票表決的要求,可以撤回。
46. 成員持有的票數
(1)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舉手表決時,每名以下人士均有 1 票
(a) 親身出席的成員;及
(b) 獲有權就該決議表決的成員妥為委任並親身出席的代表。 (2) 如某成員委任多於 1 名代表,該等代表無權就有關決議舉手表決。 (3)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投票表決時
(a) 每名親身出席的成員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股份,均有 1 票;及
(b) 獲某成員妥為委任並親身出席的代表就該委任所關乎的每一股股份,均有 1 票。
(4) 本條的效力,不得抵觸附於任何股份或股份類別的任何權利或限制。
47. 股份聯名持有人的表決
(1) 就股份聯名持有人而言,只有由有作出表決而排名最先的持有人作出的表決(及任何由該持有人
妥為授權的代表作出的表決),方可獲計算在內。 (2) 就本條而言,股份持有人排名的先後,取決於有關聯名持有人在成員登記冊上的排名次序。
48.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員的表決
(1) 如某成員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則不論是舉手或投票表決,該成員均可由其受託監管人、接
管人、監護人,或由原訟法庭所指定屬受託監管人、接管人或監護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 決。 (2) 上述受託監管人、接管人、監護人或其他人,均可在舉手或投票表決中,由代表代為表決。
49. 代表通知書的內容
(1) 代表的委任須藉符合以下說明的書面通知(代表通知書)作出,方屬有效
(a) 該通知述明委任該代表的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該通知識別獲委任為該成員的代表的人,及該項委任所關乎的成員大會; (c) 該通知經認證,或經他人代該成員簽署;及
(d) 該通知按照本《章程細則》,及按照該大會的通知所載的指示,交付本公司。 (2) 本公司可規定代表通知書以某特定形式交付,並可為不同目的,指明不同的形式。
(3) 本公司如規定或容許以電子形式,交付代表通知書予本公司,則可規定代表通知書的交付須按
本公司指明的保安安排,妥為保護。 (4) 委任某代表的代表通知書可指明,該代表將如何就關乎成員大會上處理事務的 1 項或多於 1 項
決議表決(或指明該代表不得就該等決議表決)。 (5) 除非委任某代表的代表通知書另作說明,否則該通知書須視為
(a) 容許該代表有酌情決定權,決定如何就任何交由有關成員大會表決的附帶或程序事宜的決
議表決;及 (b) 不但就某成員大會本身委任該人為代表,亦在該大會延期的情況下,就該經延期的大會,
委任該人為代表。
50. 代委任代表的成員,簽立代表委任文書
如代表通知書未經認證,它須隨附書面證據,證明簽立有關代表委任文書的人,有權代作出有關委 任的成員,簽立該文書。
51. 代表通知書的交付,及撤銷代表委任的通知
(1) 除非在以下時間之前,代表通知書已送抵本公司,否則該通知書屬無效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 48 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 48 小時後進行)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
24 小時。 (2) 根據代表通知書作出的委任,可被撤銷。撤銷的方法,是向本公司交付書面通知,該通知須由
發出(或由他人代為發出)該代表通知書的人發出,或由他人代該人發出。 (3) 除非在以下時間之前,撤銷上述委任的通知已送抵本公司,否則該通知屬無效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 48 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 48 小時後進行)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
24 小時。
52. 成員親身表決影響代表的權力
(1) 如就股份委任代表的成員作出以下作為,則該代表就有關決議具有的權力,須視為已被撤銷
(a) 親身出席決定該決議的成員大會;及 (b) 就該決議而行使該等股份所附的表決權。
(2) 即使有效的代表通知書,已由有權出席成員大會或在成員大會上發言或(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表
決的成員向本公司交付,或已代表成員如此交付,該成員仍然就該大會或經延期的該大會享有 出席、發言或表決的權利。
53. 在委任代表的成員去世、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代表表決的效力 (1) 儘管
(a) 委任代表的成員在表決前去世,或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b) 代表的委任被撤銷,或簽立代表委任文書所依據的權力被撤銷;或 (c) 代表委任所關乎的股份被轉讓,
按照有關代表通知書的條款作出的表決,仍屬有效。
(2) 如述明上述去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撤銷或轉讓情況的通知,在以下時間之前送抵本公司,
則第(1)款不適用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 48 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 48 小時後進行)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
24 小時。
54. 修訂提出的決議
(1) 在以下情況下,將會在某成員大會上提出的普通決議,可經由普通決議修訂
(a) 建議的修訂的書面通知,已向公司秘書發出;及
(b) 大會主席合理地認為,建議的修訂並沒有對有關決議的涵蓋範圍,造成重大改變。 (2) 如有關普通決議,將會在某成員大會上提出,上述通知須在舉行該大會的時間的 48 小時前(或
大會主席決定的較遲時間),由有權於大會上投票的人發出。 (3) 在以下情況下,將會在某成員大會上提出的特別決議,可經由普通決議修訂
(a) 在該大會上,大會主席建議作出修訂;及
(b) 該項修訂僅修正該決議中的文法錯誤,或其他無關宏旨的錯誤。
(4) 如成員大會的主席雖然真誠地行事,但錯誤地判定任何對決議的修訂屬不妥善,則除非原訟法
庭另有命令,否則該決議的表決仍屬有效。
第 3 分部 規則適用於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55. 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本《章程細則》中關乎成員大會的條文經所需變通後,適用於任何類別股份的持有人的會議。
第 5 部 股份及分派
第 1 分部 發行股份
56. 57. 所有股份均須已繳足款
除非股份屬已繳足款,否則不得發行。 發行不同類別股份的權力 (1) 本公司發行的股份可附有
(a) 優先、遞延或其他特別的權利;或
(b) 在股息、表決、資本退還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該限制可由本公司不時藉普通決議決定,
而之前授予任何原有的股份或原有類別的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不受影響。
(2) 在符合《條例》第 5 部第 4 分部的規定下,本公司可按以下條款發行股份︰該股份須按或可按
本公司或股份持有人的選擇而被贖回。 (3) 董事可決定贖回股份的條款、條件及方式。
第 2 分部 股份中的權益
58. 公司僅受絕對權益約束
(1) 除非法律規定,否則本公司不承認任何人為以信託形式持有股份。
(2) 除非法律或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否則除持有人在某股份中的絕對擁有權及隨附的一切權
利以外,本公司完全不受該股份中的任何權益約束,亦完全不承認該股份中的任何權益。 (3) 即使本公司知悉上述權益,第(2)款仍適用。
第 3 分部 股份證明書
59. 除在若干情況外須發出證明書 (1) 本公司須
(a) 在配發股份或提交妥當的股份轉讓文書後的 2 個月內;或 (b) 在股份的發行條件所規定的其他限期內,
就每一名成員所持的股份,免費向該成員發出 1 份或多於 1 份證明書。 (2) 如某股份屬多於 1 個類別,則不得就該股份發出證明書。 (3) 如某股份由多於 1 人持有,則只可就該股份發出 1 份證明書。
60. 股份證明書的內容及簽立事宜 (1) 股份證明書須指明
(a) 它是就多少股份及甚麼類別的股份發出的; (b) 該等股份屬已繳足款;及 (c) 編配予該等股份的任何識別號碼。 (2) 股份證明書須
(a) 蓋有本公司的法團印章,或本公司的(《條例》第 126 條所指的)正式印章;或 (b) 以其他方式按照《條例》簽立。
61. 綜合股份證明書
(1) 成員可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要求,要求
(a) 以一份綜合證明書,取代該成員的分開的證明書;或
(b) 以分開的 2 份或多於 2 份代表該成員所指明的股份比例的證明書,取代該成員的綜合證明
書。 (2) 除非擬由綜合證明書取代的任何證明書,已事先歸還予本公司作註消,否則不得發出該綜合證
明書。 (3) 除非擬由分開的證明書取代的綜合證明書,已事先歸還予本公司作註消,否則不得發出該等分
開的證明書。
62. 作替代的股份證明書
(1) 如有就某成員所持的股份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遭塗污、破損、遺失或毀掉,該成員有權就
相同的股份獲發證明書作替代。 (2) 某成員如有權獲發作替代的證明書,並行使此權利,則
(a) 可同時行使獲發單一證明書、分開的證明書或綜合證明書的權利; (b) 須將遭塗污或破損的須予替代的證明書,歸還予本公司;及
(c) 須遵從董事所決定的、在證據、彌償及支付合理款項方面的條件。
第 4 分部 轉讓及傳轉股份
63. 轉讓股份
(1) 股份可藉普通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亦可藉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上述文書須
由出讓人及受讓人簽立,或由他人代出讓人及受讓人簽立。 (2) 本公司不得就登記任何轉讓文書或其他關乎或影響股份的所有權的文件,收取費用。 (3) 本公司可保留任何經登記的轉讓文書。
(4) 在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作為某股份的持有人而記入成員登記冊前,出讓人仍是該股份的持有
人。
64. 董事拒絕股份轉讓的權力
(1) 在不局限第 2(2)條的前提下,在以下情況下,董事可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a) 有關轉讓文書沒有遞交至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亦沒有遞交至董事指定的其他地點; (b) 有關轉讓文書並沒有隨附其所關乎的股份的證明書,亦沒有隨附董事合理要求的其他證
據,以證明出讓人作出有關轉讓的權利,或證明其他人代出讓人作出該項轉讓的權利;或 (c) 有關轉讓涉及多於 1 類別的股份。 (2) 如董事根據第(1)款或第 2(2)條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a) 出讓人或受讓人可要求得到一份述明拒絕理由的陳述書;及
(b) 有關轉讓文書須歸還提交它的出讓人或受讓人,但如董事懷疑建議的轉讓可能具欺詐成
份,則不在此限。 (3) 凡轉讓文書於某日遞交予本公司,則在該日期後的 2 個月內,它須連同拒絕登記轉讓的通知, 按照第(2)(b)款歸還。 (4) 如出讓人或受讓人根據第(2)(a)款提出要求,董事須在接獲要求後的 28 日內
(a) 將一份述明拒絕理由的陳述書,送交該人;或 (b) 登記有關轉讓。 65. 傳轉股份 如某成員去世
(a) 而該成員是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本公司只可承認該等聯名持有人中的尚在世者有該股份的
所有權;及 (b) 而該成員是股份的單獨持有人,本公司只可承認該成員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有該股份的所有
權。
66. 承傳人的權利
(1) 如某承傳人按董事的恰當要求,出示被要求出示的證據,證明本身擁有有關股份的權利,該承
傳人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可選擇成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該股份轉讓予另一 人。 (2) 董事有權拒絕或暫停辦理有關登記,一如假使在有關傳轉前有關持有人已轉讓有關股份的話,
董事本會有權拒絕或暫停辦理登記股份轉讓一樣。 (3) 某承傳人有權享有的股息或其他利益,等同於該承傳人假使是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的話便會享有
者,惟該承傳人在尚未就該股份登記為成員前,無權就該股份行使任何憑藉成員資格而獲賦予 的、關乎本公司會議的權利。 (4) 董事可隨時發出通知,要求承傳人選擇成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該股份轉讓予另一
人。 (5) 如承傳人在自上述通知發出起計的 90 日內,沒有遵從該通知,董事可在該通知的要求獲遵從
之前,暫緩支付須就該股份支付的所有股息、紅利或其他款項。
67. 行使承傳人權利
(1) 承傳人如選擇成為某股份的持有人,須以書面將此事通知本公司。 (2) 在接獲上述通知後的 2 個月內,董事須
(a) 將有關承傳人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 (b) 將拒絕登記的通知,送交有關承傳人。
(3) 如董事拒絕辦理登記,承傳人可要求得到一份述明拒絕理由的陳述書。 (4) 如承傳人根據第(3)款提出要求,董事須在接獲要求後的 28 日內
(a) 將一份述明拒絕理由的陳述書,送交該承傳人;或 (b) 將該承傳人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
(5) 承傳人如選擇將有關股份轉讓予另一人,即須就該股份簽立轉讓文書。
(6) 本《章程細則》中關於股份轉讓權利及股份轉讓登記的一切限制及其他條文,均適用於第(1)款
所指的通知,亦適用於第(5)款所指的轉讓,猶如有關傳轉並未發生,以及有關轉讓是有關股份 的持有人在該項傳轉之前作出的轉讓一樣。
68. 承傳人受先前的通知約束
如某通知就某些股份向某成員發出,而某承傳人有權擁有該等股份,且該通知是在該承傳人的姓名 或名稱記入成員登記冊前向該成員發出的,則該承傳人受該通知約束。
69. 股本的更改
本公司可藉普通決議更改其股本,更改方式須是《條例》第 170(2)(a)、(b)、(c)、(d)、(e)及(f)(i)條 所列的 1 種或多於 1 種方式,而《條例》第 170(3)、(4)、(5)、(6)、(7)及(8)條據此適用。
70. 71. 72. 股本的減少
本公司可藉特別決議,按照《條例》第 5 部第 3 分部,減少其股本。 回購股份
本公司可按照《條例》第 5 部第 4 分部,回購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股份)。 股份的配發
如董事須按照《條例》第 140 條的規定,事前取得本公司藉決議給予的批准,方可行使其獲賦予 的、配發本公司股份的權力,則董事不得在取得該項批准前,行使該權力。 第 5 分部 股本的更改和減少、回購股份及股份的配發
第 6 分部 分派
73. 宣布分派股息的程序
(1) 本公司可於成員大會上,宣布分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建議的款額。
(2) 董事可不時向成員支付中期股息,前提是董事覺得以本公司的利潤而論,該中期股息屬有理可
據。 (3) 除按照《條例》第 6 部從利潤中支付股息外,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股息。
(4) 除非宣布分派股息的成員決議、董事的支付股息決定或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指明,否則股息的
支付,須以每名成員於宣布分派或支付該股息的決議或決定的日期所持的股份,作為依據。 (5) 董事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前,可從本公司的利潤中撥出其認為合適的款項,作為儲備。 (6) 董事可按以下規定運用上述儲備
(a) 凡本公司的利潤可恰當地運用於某目的上,董事即可將該等儲備,運用於該目的上;及 (b) 在如上述般運用該等儲備前,董事可將該等儲備,運用於本公司的業務上,或運用於董事
認為合適的投資上,該等投資不得包括本公司的股份。 (7) 董事如認為不分派某筆利潤,屬穩健做法,即可予以結轉,而不將該筆利潤撥入儲備內。
74. 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
(1) 如須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款項,則須藉以下 1 種或多於 1 種方法支付
(a) 轉帳入分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銀行帳户;
(b) (如分派對象是股份持有人)按分派對象的登記地址,或(如分派對象不是股份持有人)按分
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交抬頭為分派對象的支票 予分派對象; (c) 按分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交抬頭為指明人士的支
票予指明人士; (d) 董事與分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議定的任何其他支付方法。 (2) 在本條中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分派對象以書面(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人。
75. 不得就分派支付利息 除非
(a) 某股份的發行條款;或 (b) 某股份的持有人與本公司之間的另一項協議的條文,
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不得就任何須就該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支付利息。
76. 分派無人申領
(1) 如須就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在已宣布分派或成為須支付的款項後,無人申領,則在有
人申領前,董事可運用該股息或款項作投資用途,或惠及本公司的用途。 (2) 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項入另外的帳户,並不使本公司成為該股息或款項的受託人。 (3) 如
(a) 自股息或其他款項到期須付的日期起計,已滿 12 年;及 (b) 某分派對象尚未申領該股息或款項,
則該分派對象不再有權收取該股息或款項,而本公司不再欠下該股息或款項。
77. 非現金形式的分派
(1) 除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可按董事的建議,藉普通決議決定,以轉讓同等價值的
非現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須就該股份支 付的股息,或作出全部或部分須就該股份作出的其他分派。 (2) 董事可為作出非現金形式的分派,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包括在就該項分派遭遇困難
的情況下
(a) 釐定任何資產的價值; (b) 以該價值為基礎,向某分派對象支付現金,以調整分派對象的權利;及 (c) 將任何資產歸屬受託人。 78. 放棄分派
(1) 分派對象可放棄收取須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的權利,或放棄收取須就某股份作出的其他分派的
權利,放棄的方法,是向本公司簽立一份表明此意的契據。 (2) 然而,如有關股份有多於 1 名持有人,或多於 1 人有權擁有該股份(不論是因為 1 名或多於 1 名聯名持有人去世或破產,或其他原因),則除非上述契據明文訂明,它是由所有持有人或有權 擁有該股份的其他人簽立的,否則該契據屬無效。
第 7 分部 利潤的資本化
79. 利潤的資本化
(1) 本公司可按董事的建議,藉普通決議將利潤資本化。
(2) 如資本化須隨附股份或債權證的發行,則董事可運用經資本化的款項,而可運用的款項的比
例,須是假使該款項是以股息的形式分派,有關成員便會有權收取的款項的比例。 (3) 董事可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包括發出不足一股股份的證明書、作現金付款,或採取
調整至整數政策,以在可發行不足一股股份或不足一個單位的債權證的情況下,調整成員之間 的權利,惟該等安排須是作出該項調整所必需的。
第 6 部 雜項條文
第 1 分部 公司與外間的通訊
80. 須使用的通訊方法
(1)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根據本《章程細則》由本公司(或向本公司)送交或提供的任何
東西,可按《條例》第 18 部中就《條例》規定由本公司(或向本公司)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資料的 任何方式,送交或提供。 (2)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就董事作出決定一事而向該董事送交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亦
可按該董事已要求的、在當其時向該董事送交或提供上述通知或文件的方式,送交或提供。 (3) 某董事可與本公司協定,以某特定方式向該董事送交的通知或文件,須當作已在它們送交後的
一段指明的時間內接獲,指明的時間須少於 48 小時。
第 2 分部 行政安排
81. 公司印章
(1) 使用法團印章,僅可按董事授予的權限進行。
(2) 法團印章須屬一個金屬印章,印章上以可閱字樣,刻有本公司名稱。
(3)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董事可決定如何使用法團印章或正式印章,及使用法團印章或正式印
章的形式(不論正式印章是供在香港以外地區使用,還是供在證券上蓋印)。 (4) 除非董事另有規定,否則如本公司有法團印章,而該印章經用作在某文件上蓋印,該文件亦須
經最少 1 名董事及 1 名獲授權人士簽署。 (5) 就本條而言,獲授權人士是
(a)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 (b) 公司秘書;或 (c) 獲董事授權簽署經法團印章蓋印的文書的人。
(6) 如本公司有供在香港以外地區使用的正式印章,則董事須有決定授權在某文件(或某文件所屬類
別的文件)上使用該印章,方可在該文件上蓋上該印章。 (7) 如本公司有供在證券上蓋印的正式印章,則只有公司秘書或獲公司秘書授權在證券上蓋上該印
章的人,方可在證券上蓋上該印章。
82. 沒有查閱帳目及其他紀錄的權利
任何人均無權僅憑成員的身分,查閱本公司的任何帳目或其他紀錄或文件,但如獲
(a) 成文法則; (b) 根據《條例》第 740 條作出的命令; (c) 董事;或 (d) 本公司的普通決議, 賦予查閱權限,則屬例外。 83. 核數師的保險
(1) 董事可決定就以下法律責任,為本公司的核數師或本公司的有聯繫公司的核數師,投購保險,
並保持該保險有效,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a) 該核數師因在履行核數師職責的過程中,在與關乎本公司或該有聯繫公司(視屬何情況而
定)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欺詐行為除外)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對任何人承擔的 法律責任;或 (b) 該核數師就針對該核數師提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進行抗辯而招致的法律責任,而該
法律程序是針對該核數師在履行核數師職責的過程中所犯的、關乎本公司或該有聯繫公司
(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包括欺詐行為)而提出的。 (2) 在本條中,凡提述履行核數師職責,即包括履行《條例》第 415(6)(a)及(b)條指明的職責。
84. 清盤
(1) 如本公司清盤,而在償付在清盤中經證明的債項後,留有餘數,清盤人
(a) 可在獲得規定認許下,將本公司的資產(不論該等資產是否包含同一類財產)的全部或任何
部分,按其原樣或原物,在成員之間作出分配,並可為此目的,為將會如此分配的財產,
訂出該清盤人認為公平的價值;及 (b) 可決定如何在成員或在不同類別的成員之間,進行該分配。
(2) 清盤人可在獲得規定認許下,為了分擔人的利益,將上述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按清盤人(在 獲得規定認許下)認為適當的信託安排,歸屬予受託人,但任何成員不得被強迫接受任何帶有法 律責任的股份或其他證券。 (3) 在本條中
規定認許
(required sanction)指本公司以特別決議所作的認許,及《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認
社会公益性范文第3篇
(一) 英国
行政公益诉讼在英国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且也可以依职权,为公共利益而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实践中,检察总长却是只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动。而且,检察总长一旦赋予请求人必要的起诉资格后,对公共利益就不再表现进一步的关注,实际上也就是退出了诉讼,而让案件像其他普通私人诉讼一样进行下去。在此过程中,检察总长只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给请求人而已。
但英国这一诉讼制度的不足是:检察总长是否出借它的名字完全由他自己自由判断。上议院的判例已经设定,如果检察总长拒绝同意请求人,法院便不能对他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质疑,也不能容许私人单纯以公众的一员的身份,既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检察总长判断时到底遵循什么规则却不得而知。
(二) 美国
“行政公益诉讼”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美国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并不将该类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相区别。也即,在美国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一样受相同的法律调整,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资格经历了一个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最后到现在的“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卢南所说“如果原告证明他请求审查的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对他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资格。” 可见在美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诉的利益。
(三) 法国
法国的行政诉讼可分为完全管辖之诉、越权之诉、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其中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 .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 该诉讼的基础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民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必须与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种,只要申诉人认为
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与申诉个人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利益是集体的,或是公共利益时,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该利益的团体、组织也可提起。在实践中各种团体的作用尤为广泛和活跃,当他们的集体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直接影响时,一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越权之诉。另外,在法国越权之诉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无需缴纳诉讼费用。
(四)德国
设置公益代表人制度并由其参加诉讼,是德国行政公诉的一大特点。德国十分注意在行政诉讼中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德国学者认为,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能用同一标准进行衡量。因此,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德国1960年颁布的《德国法院法》专门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即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们以参加人的身份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 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并享有上诉权和变更权。 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官,而且只受政府命令的约束。
(五) 日本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所谓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的诉讼。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只有在“法律上有规定时,限于法律规定者,才能够提起”,可以准用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的程序。作为民众诉讼的典型事例,有根据《公职选举法》进行的选举诉讼和《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等。日本行政法学者认为,民众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国民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客观上的法律秩序,使国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适用。因此,它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日本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民众诉讼形式有:选举无效诉讼、当选无效诉讼以及居民诉讼等。
误区之一: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外通例,在当下有关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理由的论述中,一种十分流行的叙事格式是:域外各法治发达国家均已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先进经验证明了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其实,深入考察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行政诉讼客观化过程中所建立的相关诉讼制度,不难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外通例”是一个典型的伪命题,其间反映了我国学者对西方国家有关制度的误解甚至曲解。
第一,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与所谓的行政公益诉讼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德国的公益代表人无论是设在联邦行政法院的检察官还是设在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法院的公益代表人只能参与诉讼,却不能提起诉讼。他们的任务在于维护“公益”,且所代表的只能是州或州的行政机关这一层级以上的公共利益。到目前为止,德国仅有巴登符腾堡州、拜恩州等七个州运用授权设立了公益代表人。至于乡镇及其他实体利益的代表,则尚未引起重视。可见,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仅具有形式意义,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制度。根据我国台湾学者蔡志方先生的考证,德国公益代表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四项:协助法院适用法律,确定与具体化法律、提供学术情报、协助斟酌法律之精神、辅助法官、弥补法院经验之
不足、担保法院办案之不疏忽;在诉讼程序中代表大众,即代表沉默之多数,从法律秩序之维护,以保护大众之法律利益;减轻法院负担,协助法院迅速审理案件,避免因思虑不周致浪费程序;对机关提供各项法律情报与咨询意见。从实际担负的职责上看,这一制度与国内学者所言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所谓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大相径庭。
第二法国的越权之诉并不是简单地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尽管“越权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保障,是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但是,越权之诉在当代越来越具有主观因素,因为申诉人必须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才能提起越权之诉,越权之诉同样具有保护申诉人利益的作用。而且,从申诉人提起越权之诉要求撤销行政决定的利益来看,既包括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就后者而言,实际上是一个纯粹的个人为了私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就前者而言,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集团诉讼”及“机关诉讼”的诉讼形态。
社会公益性范文第4篇
我们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一是向同学们介绍志愿者活动常识。
志愿者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而是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志愿者以自愿且不图报酬的方式参加社会活动,促进社会进步,推动人类社会事业发展。在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救灾、大型运动会艺术节等场合均有志愿者的身影。。广大中小学生服务社会、体验生活的志愿者活动主要是在其父母允许和学校批准的前提下,在学校班主任的有序组织引导下,以预备期志愿者的身份进行的。
讲完之后为了加深印象,我向同学们提出了几个问题:做志愿者光荣吗?我们能不能做志愿者?中小学生做志愿者应当注意的问题?同学们都作出了正确的回答,气氛热烈。
二是发出“敬老爱老”活动倡议书。
全体少先队员:“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学校二十二年来一直的追求,为了让这一传统美德在我们少先队员中发扬光大,请全体少先队员迅速行动起来。为此,我们特提出如下倡议:礼遇身边老人,给一张笑脸;孝敬家中长辈,做一件实事;关爱孤寡老人,参与一次志愿活动。以真心敬老,以热心爱老,以实际行动助老。让我们的社会充满温馨,让老人们的生活充满阳光。
三是分组进行具体的准备。
礼物筹划小组,负责搜集和准备小礼物,以学生自制的小玩艺,手工艺品为主,根据“班级财务”状况购买一些礼品。文艺表演小组,负责节目筹划,组织与协调班级同学的节目。服务小组,主要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动,谈心聊天。
刚确定了分组名单,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也许是对分组有意见,也许是受我介绍的志愿者活动知识的启发,有一位同学站起来提议,“为什么我们班志愿者活动总是那样单一,没有一点创意,年年慰问敬老院?当奥运志愿者多光荣,虽然说我们没有机会成为北京奥运志愿者,但我们可在火车站,汽车站在地方宣传宣传奥运知识,为北京加油,为奥运加油。能不能多设计一些志愿者活动,谁愿意参加哪个小组活动,由同学们自由报名。”
还有一个同学说“志愿者活动前提是志愿,那天有刚好有点事,我可请假吗?”
对这两位同学的发言我虽略感不快,却也挑不出大的毛病。
我耐心地向学生解释:“志愿者活动的要义是志愿,参与活动发自内心。从理想的角度来说,应同时开展多种多样志愿者活动,让同学们自主选择。社会上志愿者活动就是这样, 1 / 2
这正是志愿者活动的魅力所在。但是,班级志愿者活动是一种集体活动,因为安全上考虑每一项活动都需要教师的指导,一个班同时举行多种志愿者活动确实存在困难。慰问敬老院是我们学校的一项传统,这类活动贵在坚持。为奥运加油志愿者活动是一个好提议,我将认真考虑。至于有的同学下星期六有事,不能参加活动,可向我请假,报学校批准。”
同学们没有再说什么。各项准备活动进展很顺利。
活动如期举行,也没有同学缺席。活动的效果应当说不错,有一位同学在题为“队旗飘飘”的作文这样来描述这次活动:
今天是九九重阳节,也是温馨的老人节。一大早,我们便依旧举起少先队队旗,来到“汉丰敬老院”,看望常年生活在那里的爷爷奶奶。
来到敬老院门口,老态龙钟的老人们凝望着我们,似乎好久才回过神来。从他们的眼神里,我们看到了什么是孤独,什么是无奈,什么是渴求。此时,我想到了我的奶奶,她也常在我将要回家时,倚靠着门边的窗户,向我回家的方向不停地张望。而这些没儿没女的孤寡老人,她们生活在敬老院里,只有无限期的等待。我们的到来,显然是他们最开心的时候。此刻,我们的心中一阵阵绞痛!
我们迅速来到老人们身边,为他们献上我们精心准备的礼物,给他们捶背,为他们捏肩,送上我们久违的问候。尽管我们的节目并不一定精彩,可他们总会报以最热烈的掌声和开心的微笑,这不是老人们对我们的安慰,而是他们在经历太长时间的冷清后偶遇亲情时的一种激动。所以,我们的队员也更加努力,他们一会儿为老人折被子,一会儿为老人打扫房间。看到有老人被病痛折磨得惨不忍睹,我们不少同学都流下了同情的眼泪。
在活动后的总结会上,同学们念了自己的作文,交流了活动后的感想。老人最怕的不是物质生活的好坏,他们最需要的是亲情,是关怀,是温暖!老人们对我们到来是多少欢迎。我们的活动是有价值的,我们的付出有意义。有的同学问,一年只慰问一次,是不是太少,我们班能不能每学期慰问一次,或者采用分组慰问的方式,一年多去几次。几个感情丰富的女生还止不住哭泣。
班级活动,特别是志愿者活动,只有发自学生的内心,触及心灵,才有意义。同学们对敬老活动有这样深刻的感悟,我只静静地听,心中高兴着,刻意的引导是多余的。
在总结会快要结束时,我宣布了一个消息,学校原则上批准我们班在校外开展一次奥运宣传活动,同学们听后欢呼雀跃。我还说,这种活动完全由同学们策划,老师只作参谋,主要是安全参谋。同学们跃跃欲试,甚至商议扮着福娃模样进行宣传的可行性。
师生们对下次志愿者活动都充满着期待。
社会公益性范文第5篇
核心提示经过两个小时的实地考察调研,实践队的队员们对于当地葡萄园产业有了初步的了解。下午稍作休整后,负责“精准扶贫”调研的队员们便围坐一起,共同开始调研报告的撰写。
6月27日,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赴恩施社会实践队前往恩施自治区沐抚镇木贡村闲来乐葡萄庄园参观调研。木贡村利用政府的资金支持、技术支持、本地的环境优势发展起葡萄园产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扶贫政策。葡萄庄园园主佘运雄向大家讲解了葡萄园产业的发展、意义与前景规划,为精准扶贫的调研提供了材料支撑。
早上九点,实践队从居住地出发前往葡萄园。从队员们居住地徒步到葡萄园来回需三个小时的时间,即使出发前辅导员已经给队员们打好预防针,可高低起伏的山路依旧让队员们叫苦不迭。我当时满脑子都在想,怎么还不到呢,快到了吧,3级的刘宜静说道。一路上,队员们都互相鼓着劲儿马上就到了,快点儿走,别掉队了。互相扶持着,实践队于上午十点半到达葡萄庄园。 第 1 页
佘运雄是恩施市沐抚办事处木贡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负
责葡萄园产业的种植、经营与销售。在从事葡萄园产业前,他曾在双河镇种植娃娃菜,在农业生产方面有一定的经验。20**年,他受到沐抚镇政府的邀请,来到木贡村管理起葡萄园产业。
我们的葡萄有两个优势,一是香味独特,二是富硒,这是别的品种的葡萄都比不上的。佘运雄说道。葡萄品种的优势使得销售也十分顺畅,一天摘下来一百多车葡萄,两天就全卖光了。葡萄的热销使得政府对发展葡萄园产业更加有信心,给予的支持力度也逐渐增大。
您认为葡萄园产业发展的未来规划怎么样呢,队员杨莉发问。佘运雄表示,葡萄园产业未来会与大型生态圈相融合,比如与餐饮业、旅游业等当地特色产业相关联,能够推动各项产业共同发展。比如在葡萄成熟时,我们就会去恩施大峡谷售票的地方免费发放品尝,做推广。佘运雄说道。未来,这样的合作会越来越密切。
提到扶贫,佘运雄表示,有些果农在参与合作社之前的经济水平一直较低,而参加了葡萄园合作社后,
三、四年时间就可以回本,发展稳定的话,肯定就越赚越多了。种植葡萄的利润还是很高的,第二年进入丰产期,每亩净利润大概有
6、7000元。佘运雄说道。他表示合作社未来肯定要扩大规模,利用当地环境的优势大力发展葡萄园产业 第 2 页
,带动更多人脱贫致富。他描绘的葡萄园产业前景特别好,搞得我都 想去种葡萄了。14级的谷清秋调侃道。
经过两个小时的实地考察调研,实践队的队员们对于当地葡萄园产业有了初步的了解。下午稍作休整后,负责精准扶贫调研的队员们便围坐一起,共同开始调研报告的撰写。
社会公益性范文第6篇
【摘 要】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带来了传播观念和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建构着新的传播环境和传播格局,同时也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新媒体为主流媒体的公益广告传播提供了新途径、新平台,主流媒体公益广告传播与新媒体融合,能够让受众在互动中接受公益广告的人文观念,能够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带来优秀创意的不断突破。
【关键词】新媒体 公益广告 互动 创意
新媒体持续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改变了人与世界的关联方式,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大数据、微博、微信、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已渗透到各领域,成为中国新媒体发展的主要热点,并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影响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公益广告能够引领社会风尚,凸显社会主流价值观,反映百姓心声,公益广告传播不仅是媒体的重要职能,更成为媒体公益为先的社会责任。运用新媒体传播信息成为社会趋势,各类新媒体、新渠道的不断扩展和延伸,建构着公益广告新的景观。
一、新媒体环境与《合肥日报》公益广告微点评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达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41%,手机网民数达4.64亿。网络、新媒体使得公益广告的传播与受众的深度沟通成为可能。在现今碎片化、多元化的新媒体环境下,大众传播已经转向小众、分众,由大宣传转到微传播、小传播,传统的宣传方式被蓬勃发展的新媒体解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公益广告的传播内容、传播形式、传播渠道也应顺势而变,寻求新的创意和诉求,进而发挥传递正能量、保护民族文化、弘扬爱国精神、引导舆论导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3年“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成为各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合肥日报》按照中央文明办和安徽省、合肥市文明办关于“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的刊登要求,抓住当下新媒体浪潮发展的契机,高密度刊登公益广告,整版连续推出网友点评,推出公益广告微点评的创新尝试,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合肥日报》在广告量剧增,而版面容纳量又很有限的情况下,坚持做到每天至少刊登1/4版的公益广告,从而保证每个月刊登数量不少于8个整版。在重大节假日等广告高峰时段,版面紧张时,不惜将商业广告拒之门外,保证公益广告优先刊登;而在版面相对充裕时,还会将公益广告安排在3版或8版等重要版面刊登,真正做到在兼顾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充分体现党报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合肥日报》公益广告微点评是主流媒体面临新时期传播环境新变化、受众形态多样化,变革宣传理念的创新尝试,丰富了宣传形式,强化了传播效果,在全国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获得了中央文明办和安徽省委宣传部领导的高度肯定。
二、《合肥日报》公益广告微点评的传播亮点
《合肥日报》公益广告微点评用接地气、具有普遍感召力并直抵人心的创意感动受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主流媒体的责任和担当,将公益广告所倡导的时代价值与社会个体的体验、解读有机结合,体现出最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
1、互动性是《合肥日报》公益广告微点评的新面孔
微博作为当今热门的互联网应用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成为公众进行舆论监督、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2012年,中国微博用户总覆盖人数在上半年即突破3亿户,达到3.031亿户,2012年下半年则达到3.096亿户。《合肥日报》公益广告的刊登特别是微点评的刊登就是多种传播方式共同作用的有益尝试,通过刊登微点评集中反映网友观点,通过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可以激发广大网民的热情,引导更多的网民关注公益广告,参与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当中,加强公益广告的宣传效果。同时微点评可以实现主流媒体舆论场与互联网民间舆论场的互动,打通两个舆论场,构建良好的沟通平台,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表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更好地引导舆论。
公益广告维系着人们与历史以及社会语境的关系,《合肥日报》公益广告微点评内容联系当下社会现实,体现出与社会实践、社会语境的互动,现实意义凸显,能让受众深层次地从身边感触中理解公益广告的内涵。比如《合肥日报》10月3日A03版公益广告:“中华儿女,手足亲情”,“助人为乐,人小德高”,“我们中国人,拧成一股劲”;10月4日A03版公益广告“美丽中国,青春无悔”、“传承节俭、传承福报”、“吃饭穿衣、辛苦得来”都是生动诠释“中国梦”等时代主题,与当下建设美丽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提倡节俭的社会语境的有效互动,能够融入受众的日常生活,潜移默化地影响百姓的言行举止,体现引领社会风尚、弘扬正风正气、激扬民族精神的积极作用。
2、新闻报道联动公益广告微点评,进一步发挥了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
《合肥日报》作为合肥市委机关报,在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报道政府的重大决策、采访重大事件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条件。而报纸相对于其他媒体,最大优势在于权威性的解读,具有深度和公信力。《合肥日报》将公益广告传播与新闻报道联动起来,相辅相成,相互配合,使新闻内容资源得到了极大的开发,为公益广告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而《合肥日报》也借此机会发挥了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
为了使公益广告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合肥日报》不断创新载体,组织策划了与公益广告相匹配的一系列新闻报道,常年开设7个“讲文明树新风”精神文明建设宣传专栏,以形成宣传合力,为全市文明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据统计,截至2013年9月底,专栏共刊登涉及“讲文明树新风”等内容的各类新闻报道500余篇,为提高市民文明道德素质,为合肥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3、注重策划和原创,寻求公益广告的创意元素
讲究独特创意,是公益广告的一直追求。《合肥日报》公益广告微点评在版式和设计上注重策划和原创,寻求创意元素,独具特色。在排版时,《合肥日报》注意公益广告与版面其他稿件有明显的区分,从而使公益广告能够突出、醒目。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2月至10月底,《合肥日报》已刊登公益广告90多个整版,平均每个月有10个整版。《合肥日报》将长时间的微点评系列呈现变为整版集纳式报道,并对文章进行分类分版块设计,图文并茂,版式新颖,方便阅读。如2013年10月2日至10月4日,《合肥日报》连续推出3个整版“网友热议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引发受众的关注和热议,具有集聚效应。
广告部门积极配合设计部门,每天安排专人制定选题、写文案,交由设计人员设计、制作,增加原创公益广告,力争主题鲜明、内涵丰富、通俗易懂,突出地方特色和元素。根据统计,《合肥日报》制作一批主题鲜明、思想深刻、风格独特、创意新颖的原创公益广告共50余篇,分别涉及交通安全、廉政、节能环保、食品安全、志愿服务等主题,形式新颖又有地方特色。
三、新媒体环境下公益广告的传播诉求
1、诉诸互动
数字技术、互联网web2.0等各种层出不穷的新事物为受众角色的转变提供了技术支持。当下的受众不仅接收公益广告信息,也制造公益广告,传播公益主张。他们从受者变成传者,由被动变为主动,以往的单向传播转变为高效的双向传播。网络传播互动通过技术与工具创造一种传播中介的能力,达成个体、群体传播参与者之间同步或异步的信息交流与交换,实现交流感知对于人际传播、临场拟真感的提升。因此,公益广告要不断拓展传播渠道,在新媒体环境下要利用社交网站、微博、微信等途径与受众进行互动,直达受众的心理;采用形式多样、网上、网下联动的传播方式,不断探索发展新路径,以推动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
2、诉诸情感
在传统媒介的世界,人们对于世界的体验更多的是单向度的,其中理性在其社会判断和社会决策中起着主导作用。而新媒体以全通道传播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加真切地感受到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其感性判断得到了极大调动和激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认知和社会决策之中。如何作用于人们的情感和情绪,让人们的感官得到调动,成为传播营销革命的又一关键。而公益广告多以社会问题为创作主题,主题的严肃性会容易让公益公告类型单一,缺少多元化,也不易于为大众所接受。因此公益广告要有亲和力和接近性,要在社会转型背景下改变话语风格,通过诉诸情感增强表现力和感染力,引发受众的共鸣。
3、诉诸创意
公益广告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它的使命是说服受众、传播观念。在新媒介不断涌现的现实环境中,科技的进步带来创意表现的不断突破。新媒体环境下,公益广告创作依然要坚持优秀的创意原则,寻求创意内容的创新和表现形式的创新,找到信息内容和表现形式的最佳结合点。公益广告要借鉴商业广告的创意、表现策略,以受众为导向,用独树一帜、灵活多样的手法传播信息、传播观念,最大程度的发挥公益广告的传播价值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①唐绪军主编:《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②彭虹:《涌现与互动》[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③喻国明:《传媒新视界》[M].新华出版社,2011
④王勇编译,《美国公益公告寻求新媒体环境下的出路》[J].《中国广告》,2008(2)
⑤汤劲,《我国新媒体公益广告及其发展对策》[J].《新闻知识》,2012(10)
(作者单位:巫业林、黄显军,合肥日报社;张媛媛,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责编:刘冰石
社会公益性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