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范文
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范文第1篇
1. 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 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 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4. 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5. 丧葬费用: 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患者近亲属丧葬费。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丧葬习俗、生活水平上存在差异,所以这笔费用应当结合受害者死亡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与丧葬费实际支出的一般标准来决定赔偿额。我国《条例》中规定的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6. 残疾用具费:我国《条例》规定“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规定较全面合理。
7. 律师费用:在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因涉及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受害人一般要请律师介入。律师帮助诉讼不仅可使当事人得以全面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但诉讼成功后如果律师费用由受害方承担难免不公平,因为这笔费用属于本来可以不发生的费用。世界各国对律师费用支付均有自己的规定,但部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已成为潮流。只是因各自司法制度的不同,而使律师费用的赔偿额的确定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将部分律师费用由加害方承担已不少见,业内对律师费用是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无太大争议,但缺少这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
8. 误工费:患者因医疗过错不得不住院或病休,应获得因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丧失的劳
动收入的赔偿。我国《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可见我国在误工费的计算上不是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而是采用主客观兼顾的计算方法,规定了一个计算标准即上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设定一个赔偿标准上限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 倍。这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及经济收入较低有关,可能也考虑到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不强的现实。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乎过于简单,忽视了患者实际收入、受教育程度、发展前途等自身因素的不同,且该规定赔偿标准的上限过低,对众多高收入的医疗事故受害者来说有失公平。基于我国现阶段只能在保护患者权益和保护医疗行业的发展中作出调和,那么可以将目前这一赔偿标准的上限提高,如将赔偿上限提高到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倍,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日渐发展的今天,这个数额对医疗机构来讲并不算高,不会对医疗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可以尽量接近按实际损失补偿受害人。
9.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损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按限额赔偿原则,以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的形式出现的。《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赔偿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10.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患者的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侵害生命权,其实质在于将自然人的死亡提前,即为死者近亲属的消极损害。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
11.精神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对受害人因伤害导致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良后果,如肉体的疼痛、精神的痛苦以及参加特定活动的能力的丧失予以赔偿。医疗侵害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受到伤害时通常会给患者本人或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尽管难以用金钱来计量,但是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金钱赔偿可以重建受害者的自信,平息他的愤怒,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是必然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3 月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该司法解释表明,一旦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实践真知、法律智慧和法官良知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出生时受伤害 医院对孩子伤残后果承担责任?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于明翠修红红 日期:2010-05-12 我来说两句(0条)
日前,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小安康诉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院”对小安康的伤残后果承担90%的责任。
2003年12月10日,小安康在“二院”出生,由于医生对超巨大的小安康的体重估计不足,在产程观察处理中又存在不当,对可能发生的难产预计不足,小安康娩出胎头后,发生前肩难产,致使小安康的臂丛神经受到损伤。
经过多次治疗后,小安康诉讼至海阳法院,申请法院对事故等级及伤残等级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005年4月4日,烟台市医学会做出烟台医鉴20047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次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小安康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学会做出了鲁医鉴20051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小安康继续康复治疗。
2006年4月14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安康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结论是小安康的臂丛神经损伤致左肩、肘、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
在法庭上,“二院”对山东省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审判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对赔偿比例的分担产生严重分歧,法庭调解失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小安康今后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将赔偿比例提高到了90%。判决之后,二院没有上诉。
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范文第2篇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第37条规定“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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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这里是“死亡补偿费”。
1993年2月22日《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第三十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000年5月8日《产品质量法(修订)》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直接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个进步。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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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使用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
1994年公布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法》较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在于:(1)、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2)、规定了赔偿减少收入的标准。(3)、规定了赔偿生活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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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法院的实践作法发生了变化。1998-2000年期间,江苏、天津、吉林、湖南等高级法院承认死亡赔偿而舍弃“补偿、补助”,在赔偿项目认定上的同时也包括了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项目,一直延续到2003年。
5、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其确名。
直到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出台(但并未立即施行,而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确认与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两个重要赔偿项目,即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8日(3月10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解释》规定“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此外,在《解释》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2001年1月21日施行)与《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2年5月16日,1992年7月1日施行),这两个司法解释仍采用的是“死亡补偿金”,但其因适用范围较小,实际影响不大。
经历了约15年的过程,虽然死亡补助发展到了死亡赔偿,但仍停留在死亡赔偿基础上的精神抚慰,人们仍无法直接理解与认识死亡赔偿的性质。多数人仍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性质。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前面已述,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死亡,其单位支付给死者亲属的款项,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对未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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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些补助。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不就具有赔偿性质,甚至连补偿也谈不上。正所谓当时流行的“人都是国家的”,金钱就不重要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权赔偿。
从实际发放操作来看,从事人事劳资管理部门、社保机构以及他们的从业管理者,均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的发放的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他们习惯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死者的亲人都有份,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份”是多少,是均分还是有所区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据,最后多数人接受“遗产假说”的观点,即将此看作为“准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来处置分配“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这样的作法基于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抚恤是国家福利待遇,是国家给死者家属的关爱,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赔偿,即不具有民事赔偿的法律特征与属性;二是,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化减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单位领导与管理者的工作难度,“妥善处理”的工作目标成功率也较高。
2、自《民法通则》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间,虽然法律对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作出了文字条款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一般人们的认识上,还司法实践上,仍依赖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础上,或称具体民事赔偿计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标准相比较。形成这样的原因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这块上长期立法混乱,政策观点为主导所致,同时也是过去的特定历史产物与渐进过程中必须,法学界的知晓侵权行为法的专家,法院系统的专家也不能左右。
由于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基本不支持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赔偿,至今也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地直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失赔偿(除原侵犯肖像权外)。而行政法规、政策规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到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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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终于公开承认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与赔偿,同时其又作出了“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而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人为地归入了精神抚慰之列。这样的做法可能有它的合理性方面,同时也暴露做出这种做法的诸多严重问题与隐患,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当体现在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重要方面,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害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支付了精神抚慰金,这起码在逻辑上也说不通,人为地将两个赔偿重要部分归为大小包含的一个简式赔偿,问题非常突出。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原则来确定。
这点非常重要,可称之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死者不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其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的扶养丧失说;其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依据扶养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应予赔偿。因此“继承丧失说”采用表明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的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如果它属于精神抚慰,那么又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上,赔偿权利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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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获得一个财产损失赔偿,而不能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使提出,按照司法实践习惯做法,法院也给予支持,但其具体金额必然是少得可伶。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重庆、四川高级法院行文以完全突破了以往实践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四川地区精神抚慰金的上限是5万元;重庆市地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其次,既然司法解释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从死亡发生收入就没有了,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死者身前直接供养人,包括非亲属的直接供养人)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所致,理应赔偿,当然是财产赔偿,而不是补助,更不是精神安慰。
第三、简单比较,财产损失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而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精神损失赔偿直接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而与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赔偿(即法律预设),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必须是伤者或死者亲属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方可请求赔偿。很显然,死亡赔偿金的对象直接是死者,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或者伤者本人以及伤者亲属。
三、死亡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自《解释》生效以来,人们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可谓众说纷纭,主要争论的原因是死亡赔偿金对赔偿权利人的法律属性,其法律属性直接关连到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与分配,以及与死者生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本文简称:债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等诸多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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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之间、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之间,因死亡赔偿金而形成了利害关系,已有多起对薄公堂。在众多的意见中,归纳起来不外乎集中到两种观点,其一,是收入财产损失赔偿属于遗产,应当用其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其二,是精神赔偿不是遗产,死者亲属人人有份,这些亲属不承担死亡生前债务。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抚慰,这一点不容置疑。
2、死亡赔偿金不能简单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遗产。
假设,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具有遗产的全部法律特征,应当是遗产。如果作简单的认定就会出现的诸多相关问题。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一般情形下,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份承继,而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收入损失赔偿,死者的收入应纳入家庭整体收入,除去死者个人使用、家庭或个人积累外,对于家庭成员以及非亲属供养人的使用比例不可能是按份的,一般讲孩子、老人使用要相对多些,如果按份继承,就会出现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失衡,无法做到相对公平。按照遗产承继,死者生前供养人中的非亲属被抚养(被扶养人)或者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不可能获得救济,这样也失去了司法解释的原意,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遗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已作了处理,只是争论者没有注意到,没有从宏统一地理解与体会《解释》立意罢了。
另外,不少的人错误地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针对死者,而是因对家庭整体收入损失的赔偿,这一赔偿属于家庭全体成员,而不属于死者的财产,不能看作是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这种观点误区在于:死亡赔偿金的对象不是死者,骨子里是将死亡赔偿等同于职工福利待遇中的抚恤(工亡补助),只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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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变换一种说法而已。对于这一观点,用残疾赔偿金一比较就知道不能成立,在有死亡的人身损害中,由于死者获得赔偿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其赔偿权利人自然是其法定身份的相关人。而在造成人身残疾损害中,处于第一地位的赔偿权利人就是伤者本人。在各赔偿项目中,残疾赔偿金的主体资格是唯一的,即伤者。按照它们的观点,就会形成残疾赔偿金是家庭全体成员(这里暂不讨论“家庭全体成员”概念的周全性)的权利的错误认识与导致纷争可能。
3、死亡赔偿金应分情形进行处置。
《解释》实际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分类,即分为常规赔偿与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赔偿两大部分,对于后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四部分。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两部分赔偿都存在。在后者的赔偿项目中,《解释》仍保留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按照继承丧失说,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综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上被收入损失吸收。因此,收入损失之外不再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这样,司法解释通过技术处理,间接地解决死亡赔偿金作为按份承继、非亲属被扶养人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得到救济的问题。因此,对于有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情形下,被扶养人实际得到了相对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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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遗产进行处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没有直接供养人或扶养人的情形,问题实际不存在。
对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这应当不是个问题。对于死者生前债务,首先要解决赔偿权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必须先认定赔偿权利人是否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如果有此义务,即使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此义务依然存在,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多寡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又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来解决,但债权人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人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理由:一是,死亡赔偿金获得与偿还死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项支付,那是执行问题,而不是诉讼中审判的内容,当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损害其他非债务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和解协议方有效合法。
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范文第3篇
问卷编码: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服务能力调查问卷
您好!
为了解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居民,进行此次问卷调查。此问卷是甘肃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项目重要环节之一,采用无记名式,请您实事求是认真填写,将您认为合适的选项填入每题后括号内。感谢您的配合!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方评估专家组
2014年8月
一、基本信息
工作单位:
岗位:岗位类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职称:在岗时间:年(月)
二、问卷内容
1.单项选择题
1.组织管理
1.1.不属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是(D)
A.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
B.定期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
C.定期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
D.免费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治疗服务
1.2.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人员是(A)
A.首诊医生B.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
C.病人D县级以上卫生机构
1.3.2012年,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为(C)
A.15B.20
C.25D.30
1.4.下列哪个机构不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体单位(D)
A.乡镇卫生院B.村卫生室C.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疾控中心
2.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2.1.居民健康档案编码中最后5位编码为(D)
A.居民家庭序号编码B.乡镇(街道)编码
C.村委会或居委会编码D.居民个人序号编码
2.2.以下选项不属于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重点人群的是(B)
A.0~6岁儿童B.青年人C.孕产妇D.老年人
2.3.以下重点人群居民健康档案表单内容需要更新的是(B)
A.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B.健康体检表
C.孕产妇健康管理记录表D.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记录表
2.4.健康档案数据不一致的主要表现为(D)
A.数据表示不一致B.数据名称不一致
C.数据含义不一致D.以上均是
3.健康教育
3.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公共健康咨询活动的次数是(C)
A.4B.6C.9D.12
3.2.每个机构每年最少更换( B)次健康宣传栏的内容。
A、4B、6C、8D.12
3.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接受
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C)学时。
A、10B、8C、6D.4
4.预防接种
4.1.乡镇卫生院、服务中心要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A)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
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4.2.接种机构至少(D)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检查和整理。
A、1年B、3个月C、半年D.1季度
4.3.新生儿出生后应接种的疫苗是(B
A.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糖丸B.卡介苗、乙肝疫苗
C.脊髓灰质炎糖丸、乙肝疫苗D.肺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糖丸
4.4.乙型肝炎疫苗全程免疫的时间是(A
A.出生、
1、6个月B.
1、
2、6个月
C.
1、
2、5个月D.
2、
3、6个月
5.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5.1.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医疗废物必须做到(A
A.无害化处理B.集中存放 C.市场流通D.有偿处臵
5.2.《传染病报告卡》应至少保留(C)
A、1年B、2年C、3年D.4年
5.3.以下不属于乙类传染病的是(C
A.艾滋病B.鼠疫C.狂犬病D.麻疹
5.4.丙类传染病不包括(D
A.急性出血性结膜炎B.流行性腮腺炎C.风疹D.梅毒
5.5.甲肝的传播途径主要为(A
A.粪-口传播B.血液传播C.母婴传播D.空气飞沫传播
5.6.传染病人留观的隔离原则是(D
A.传染病人可多人同室
B.传染病人和非传染病人可同住一室
C.传染病人必须单间隔离
D.疑似患者和临床诊断患者收住在单独房间,确诊病例可同室安臵
5.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时,非必须报告的信息是(B
A.波及人群B.原因
C.发生地点D.潜在的威胁和影响
6. 0~6岁儿童健康管理
6.1.0~6岁儿童总共进行的随访次数是(D
A.4次B.6次C.8次D.13次
6.2.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于(C)相结合。
A、随访B、就诊C、预防接种程序时间D.诊断疾病
7.孕产妇健康管理
7.1.母亲是HIV感染患者时应(C) ) ) )))))))
A.提倡人工喂养B.提倡母乳喂养
C.避免母乳喂养D.避免人工喂养
8.老年人健康管理
8.1老年人健康管理的服务对象是(B)
A.辖区内60岁以上的常住居民B.辖区内6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
C.辖区内5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D.户籍区内60岁以上的常住居民
8.2.对老年人健康管理管理服务要求描述错误的是(B)
A.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居民愿意接受服务
B.预约55岁及以上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受健康管理
C.对行动不便、卧床居民可提供预约上门健康检查
D.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
9.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9.1.对辖区内(B)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A、30岁B、35岁C、60岁D.65岁
9.2.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年要提供(D)
A.至少1次面对面的随访B.至少2次面对面的随访
C.至少3次面对面的随访D.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9.3.对于原发性高血压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
在(B)
A.1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B.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C.4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D.6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10.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10.1.糖尿病典型症状不包括(D)
A.多饮B.多尿C.多食D.眩晕
10.2.属于糖尿病患者独特且必须进行的检查是(D)
A.血糖B.血脂C.肝肾功能D.足背动脉搏动
10.3.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D)
A.建议其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
B.建议其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餐后2小时血糖
C.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和1次餐后2小时血糖
D.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
10.4.对于紧急转诊的慢性病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
(B)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A、1B、2C、3D、4
10.5.社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进行(A)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
访结合。
A、1 次B、2次C、3次D.4次
1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11.1.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服务对象是(C)
A.户籍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B.户籍区内诊断明确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C.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D.辖区内诊断明确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11.2.以下关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描述正确的是(A)
A.所有登记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辖区内15岁以上人口数患病率)100%
B.规范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辖区总人口数患病率)100%
C.所有登记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辖区内15岁以上人口数100%
D.规范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辖区总人口数100%
11.3.重性精神疾病危险性评估分级1级为(A)
A.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B.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C.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D.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11.4.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描述,错误的是(C)
A.精神症状基本消失B.自知力基本恢复
C.社会功能处于较差状态D.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12. 卫生监督协管
12.1.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的机构是(A)
A.卫生监督机构 B.卫生行政部门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D.上级医疗机构
2.多项选择题
1.201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较2009年版增加了哪些专项规范(BD)
A.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规范B.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规范
C.预防接种服务规范D.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2.以下属于非重点人群健康体检常规检查项目的是(AD)
A.身高B.体质指数(BMI)C.眼底D.皮肤
3.以下哪些是老年人健康体检的免费辅助检查项目(ABCD)
A.血常规 B.心电图C.空腹血糖D.肝功
4.哪些机构需要提供健康知识讲座(ABCD)
A.乡镇卫生院B.村卫生室C.社区卫生服务中心D.社区卫生服务站
5.健康教育的考核指标有哪些(ABCD)
A.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B.音像资料的种类、次数和时间
C.宣传栏设臵和更新情况D.举办健康教育讨论和咨询活动的次数和参加人数
6.以下属于乙类传染病的有(AD)
A.麻疹B.手足口C.流感D.乙肝
7.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有哪些?( ACD )
A、新生儿访视服务2次
B、1岁以内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2次
C、获得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
D、开展心理行为发肓,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8.以下属于孕产妇健康管理考核指标的有( BCD )
A.高危妊娠管理率B.早孕建册率C.孕妇健康管理率D.产后访视率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内容包括( ABC )
A.组织管理B.资金管理C.项目实施情况D.社会效益和综合情况
10.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除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还有( ABCD )
A.食品安全信息报告B.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C.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D.学校卫生服务
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范文第4篇
为加强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最大程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XX县卫生局重措施,强监管,促进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卫生局副局长任组长,卫生局医政股、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为成员的监管督导组,负责对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技术操作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是深入督导检查。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监管督导组采取重点抽查与普遍排查、日常监督检查与突击检查、明察与暗访、主动发现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的方法,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监督检查、督导总结”四个阶段对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实地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导组现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是严格自查整改。各医疗卫生单位采取自查形式,对本单位行为规范问题、医疗文书书写、医疗废弃物处理、医改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并严格按照卫生部相关法规进行整改和提升,进一
步提高自身监督管理能力。
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范文第5篇
具体改进措施:
①提高护士对医院感染工作的认识, 重视护理工作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抓好护理工作是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环节。要充分发挥护士长和监控护士的监督作用, 认真观察病情并及时反馈至医师, 督促医师的无菌操作, 提出消毒隔离灭菌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把感染控制在萌芽状态。 ②加强对监控护士培训
感染监控护士重点进行消毒、灭菌、隔离知识与进展以及环境卫生学监测方法, 加强对抗感染药物的合理应用、合理给药及不良反应的学习。感染科采取集中上课及下科室指导的形式, 学习各种标本的采集方法以及各种消毒液配置与使用方法。 ③护士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方面作用
护士是健康教育的主要力量,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患者健康行为的宣传和住院期间的自我保健意识, 使患者了解、掌握医院感染的基本知识, 主动积极配合治疗护理, 改正不良的卫生行为习惯, 预防感染。 ④护士掌握正确洗手的重要性
护士每人都要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 每项无菌操作和处置前后都必须洗手或消毒手, 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减少医源性感染。加强护士自我防护, 提高护士职业防护意识, 制定护理人员职业防护措施, 防止职业性、接触性感染的发生。 ⑤对我院ICU 的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1) 布局、流程合理, 分办公区、治疗区和监护区, 监护区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9. 5m*2, 配有初步处理医疗器具/器械的处置室和清洗消毒拖把便器的污洗间。
(2) 感染患者与非感染患者能有效地分开安置, 特殊感染患者能独立安置。(除传染患者外, 医院感染耐药菌感染者如MRSA、VRE、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等)。 (3) 进入ICU 必须穿专用工作服、换鞋、戴帽子。
(4) 空气消毒:《消毒技术规范》: ê 类环境空气消毒可使用紫外循环风空气消毒机或静电空气消毒机, 患者在场时不得使用紫外线灯管照射消毒。 (5) 治疗台面、治疗台车等每天治疗前后用1∶100消佳净液擦拭消毒。定期刷洗治疗车。监护桌?仪、门把手等每天用1∶100 消佳净液擦拭消毒。地面湿式清扫, 受污染时用1∶100 消佳净液拖擦。
(6) 使用中的呼吸机管路每周更换两次, 将更换下来的螺纹管内外冲洗干净、晾干, 送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处理。
(7) 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通气管、湿化液每天更换。将更换下来的氧气湿化瓶、通气管清洗后, 用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 min, 然后用无菌水冲洗、晾干, 用已消毒的治疗巾或布口袋包裹保存, 保存期限7 d。
(8) 调节呼吸机各项参数前后, 操作者必须清洁双手。 (9) 墙式氧气嘴未使用时须套保护帽(新式)、用PE 手套包裹扎好氧气嘴及湿化瓶连接口, PE 手套每半个月更换一次, 使用前用高效碘消毒液擦拭消毒后, 接上氧气连接管及湿化瓶即可使用。
(10) 使用中的吸痰瓶每天将内容物倾倒后, 将瓶子冲洗干净, 每周消毒一次, 用毕需进行终末消毒。消毒后的吸痰瓶不使用前可用保护帽套好备用, 需要使用时接上连接管即可使用。
(11) 吸痰管每次更换。使用中的吸痰瓶连接管每周更换两次, 建议一次性使用。每次吸痰时需用灭菌水将连接管内的痰液冲掉, 否则需立即更换, 每班清洁交班。
综上所述, 无论是侵入性操作还是非侵入性操作, 护士都必须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任何环节的疏忽都会给医院感染留下隐患, 任何时候不管有人或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每项操作均须按规范标准进行。护理管理必须从护士长的管理工作入手, 强化护理人员的医院感染管理意识和感染知识的培训, 做到主动参与、自觉执行, 从源头切断医院感染的发生。 2:缩短挂号挂号等待时间 具体改进措施
①以信息化为平台的门诊挂号改进
门诊管理的核心是建立以信息化、网络化为支撑,以病员为中心的现代化门诊管理模式,实现门诊信息化、网络化。为了方便病员就诊,简化就诊环节,减少病员排队等候的时间,同时实行个人资料信息化管理,实行实名制挂号就诊。其实质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资源的优化和整合,将病员资料储存。只要病员挂号后看诊,医生在工作站开出电子化验、检查、处方等,所有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至相关部门,如划价、收费、取药、检查等窗口都能直接共享患者的信息,简化了就诊流程,减少病员排队次数。这样,既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方便了病员,节省了病员在医院的无效停留时间。
就诊卡的推行:在全院实现信息系统上线工作。病员到医院看病必须先办理实名制注册就诊卡或临时就诊卡,才能进行挂号看病、缴费、检查、治疗、取药等,并且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不能更改卡上信息。为此,我部设立了专门的注册办卡处,病员可持有效证件在注册办卡处办理注册就诊卡,该卡是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身份识别卡,可帮助患者更快捷地获得相关服务,并对患者在门诊诊疗过程中的诊疗信息进行有效的归集管理,注册就诊卡还具备预约挂号的功能。如果病员没带有效证件,可办理临时就诊卡。临时卡不具备信息归集管理和预约挂号的功能,只限当日看病时使用,病员办理注册就诊卡后可以退还临时卡。
③挂号形式多样化:为减少来医院现场挂号拥挤的现象,同时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欲来我院就诊的病员可在省内任何地方,根据各自的时间和病情需要,随意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预约挂号,按照自已预定的时间段就诊,免除排队挂号及长时间候诊之苦。
(1)就诊当日现场挂号:病员在就诊当日持卡到医院挂号窗口进行挂号。这种方式主要适合初诊病员和医院附近的病员。 (2)预约挂号:病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就诊时间,通过预约的方式提前预约好相应的专科或专家号,然后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医院取号、就诊,减少了病员当日挂号排长队的现象。 (3)现场预约挂号:病员持卡到医院指定的预约挂号窗口进行挂号。适合病员在当日挂号窗口未能挂上号或者需要等待相关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复诊的病员。现场预约挂号作为当日挂号窗口的一种补充挂号形式。 (4)电话预约挂号:适合所有病员,这在一方面避免了到现场排长队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分流和方便了病员。
(5)网上预约:是病员通过登录华西协同医疗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输入华西健康龙卡或注册就诊卡的卡号进行预约挂号。挂号成功以后,平台会提示病员具体的取号时间和地点,病员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取号即可就诊。
(6)诊间预约:是病员在看诊以后,医生可根椐病员情况对需要复诊的病员,在诊间医生工作站直接为病员办理复诊的预约号。 ④管理理念的改变
随着病员需求的不断增加,在窗口服务中需改变管理理念。根据工作需要,对整个挂号窗口人员工作进行了调整,弹性安排工作时间、窗口数量和岗位调配,根据病员数量随时调整窗口工作人员,保证在挂号高峰时段不排长队,缩短病员挂号等候的时间。 ⑤加强挂号人员和工作人员分诊技能和服务意识培训及考核 定期对挂号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接待礼仪、挂号业务、分诊技能、电脑操作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与考试。同时,将病员满意度调查、投诉、挂号质量、劳动纪律等作为每月绩效考核的指标。定期安排培训,由门诊科护士长和各楼层护士长结合各楼层、科室医生的特点和专科医生特长进行分诊知识培训,讲解怎样合理分配普通号源,发挥现有号源的最大效能,有效缓解供需矛盾。另外,还选派有经验的挂号人员和护理人员,定期对分诊人员进行分诊知识的培训指导和考核,要求台席工作人员熟悉医院的布局和相关检查项目等,有疑问及时与我部工作人员沟通,从而有效提高了挂号分科的准确率,减少了病员因挂错号而反复转科、往返耽误时间。
⑥开设便民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在窗口服务中,新增了便民服务,如:病员在注册或挂号的同时,给病员发放门诊预约挂号服务指南,该指南提示病员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挂号形式进行挂号;发放小的温馨提示纸条,告知病员按时段准时候诊;告知挂眼科号的病员先测试力后就诊等等。使病员能进一步了解我院的就诊挂号流程及门诊就诊的注意事项,减少了病员对挂号员的不满,也提高了服务质量。
⑦信息系统上线中的不足
由于我院信息系统上线时间不长,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有时系统不稳定,导致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医生坐诊信息不准确而挂错号,给病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有些地方相关配套设施不全,如:在现场预约挂号窗口上方,没有滚动显示屏,无法实时显示医生预约挂号的坐诊信息号源情况,等病员排队到窗口后,通过查询才能知道是否有号,造成病员不必要的等候。
3:降低医疗控诉率 医疗投诉的原因
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医务人员法律观念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病人的法律意识、经济意识以及自我保护观念增强。 防范医疗投诉的措施
①增强医务人员的服务技巧,改善服务态度:现代医学就是以人为中心的医学模式,改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就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掌握良好的服务技巧,包括语言和形体技能,改善服务态度,处处为病人着想。工作中对病人态度和蔼,微笑服务,语言要和蔼可亲,多与病人交流沟通,对病人的提问应通俗易懂,做到不厌其烦。在临床医疗工作中要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尽量减轻病人的痛苦;多巡视病房,帮助病人及时解决困难,做到“口勤、手勤、腿勤”,以优质的服务增加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信赖,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投诉。
②加强医务人员的素质修养,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人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人的形象。加强医务人员的语言、形体、仪表、内涵素质的修养,可改变医务人员的形象。医务人员应仪表端庄,姿态优雅,着装整洁,情绪稳定,语言态度和蔼,说话的语言要有艺术性和技巧性;医务人员要不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技术,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强化操作培训,做到能够熟练进行各种医疗技术操作,能正确规范地书写各种医疗文件,全面提高自己的修养及综合素质,提高医疗质量,使病人对医务人员有安全感和信任感,可减少医疗投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 培养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医疗过程中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语言,注意说话的技巧性,不说与工作不相干和易引起病人猜疑的话题,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医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医院是一个整体,如发生纠纷,涉及到多个科室、部门,则医务人员与其他科室部门应相互配合和弥补,切不可互相指责和推卸责任。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所以,加强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养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病人及家属的投诉。
③做到换位思考,充分理解病人及家属:医务人员要充分理解患者和家属的心情,对病人的抱怨,医务人员要有宽容的胸怀。当发现病人有抱怨的情绪时,医务人员要与病人多交流、沟通和疏导,特别是对一些比较蛮横的病人,我们要做好各项工作,态度要不卑不亢,处理问题时要有理、有节,以心换心,用我们的语言和行动去感化病人,使病人及家属对医疗工作有一定认识、理解,从而听从医务人员的治疗和安排,改变对医院的看法和观念。
④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完善和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完善和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能够在工作中规范自己的言行。各级医疗管理人员要加强管理,使医院每个员工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爱伤观念和工作责任心,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不流于形式而要落到实处。对医务人员要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人性化管理,如身体情况、业务工作能力等多方面考虑,合理安排工作;医院要增强收费的透明度,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计算机系统,使患者对自己每日的费用、开支等做到心中有数,以减少病员对医疗费用方面的投诉。
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范文第6篇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进一步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下列人员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必须着装:
(一)全市工商登记窗口岗位所有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二)工商所所有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着装:
(一)直接从事市场监管、公平交易执法、经济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检查、执法办案、政策宣讲、走访时;
(二)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第五条
召开有关会议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由各级工商局另行通知。
第六条
因办案需要、督察暗访等工作需要或其他场合不便着装的,可以不着装。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况。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配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配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二)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三)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五)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七)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八)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十)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皮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十条
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在不同季节应按规定着相应制服,具体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县(市)工商局统一规定换装时间、发布换装通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督察、纪检监察等机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
(一)、
(二)、
(三)、
(四)、
(六)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督察人员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现场予以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
(一)、
(二)、
(三)、
(四)、
(六)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着装,或者不按督察人员要求予以改正的,由督察机构按照督察程序发出《督察整改通知书》并予通报;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擅自拆改制服或将制服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由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因出借工商行政管理制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整改通知书》或被通报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相应处理;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发出《督察整改通知书》的督察机构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后,此前市工商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年7月 日
附件:着装样式图 1.夏装着装图
2.春秋装、冬装着装图
日照市医疗收费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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