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个案监督范文
人大个案监督范文第1篇
与促进个案监督的联系
随着新宪法的修订和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就白河县人大近年来信访案件统计中来看,信访件数趋于平稳,但归纳起来,维权涉法问题呈上升
趋势,占了40的来信和75的来访。而且,涉法问题中70左右是不服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申诉,重复访、缠访中涉法问题更是达到了90。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信访个案如何办理才能收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只有与个案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良好的效果。个案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所办理的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错案,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是以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而开展的法治化、公开化、经常化的一种工作监督。这说明,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与个案监督工作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要把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真正同个案监督统一起来,首先,应该从思想上要有政治觉悟,把讲政治放在突出位置,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法治、求实、团结、稳定为主的方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力行“群众利益无小事”,才能与个案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双羸”。其次,改变人大信访工作固有的模式,再也不能停留在原来“收收转转、访访谈谈、不痛不痒”只靠文书往来的局面上,转变原有的处于低层次转办交办督办状况。建立信访工作新机制,引进来信来访首问制、案件责任制、结果报告和回访制,要把人大信访监督当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第三,构建人大信访工作和个案监督的互动机制。当前,我国正处在逐步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初始阶段,由于体制的原因和人员素质的关系,司法不公的现象屡见不鲜,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往往难以奏效,群众上访到权力机关是他们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救助的最后希望。这使得人大信访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艰巨,而监督职能又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采取:一是每年从信访案件中抽取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反映较为普遍和影响面较大的几个案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重大案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二是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加强联络沟通,齐抓共管,形成信访合力。在解决上访者问题的同时,“一府两院”的工作也受到了监督。三是建立信访案件分类登记制度,按照涉及相关部门信访的内容分类进行登记,作为人大搞好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和选举、任免干部等监督活动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检验相关部门是否作到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面镜子,以此增强监督力度,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和个案督办的效率。
人大个案监督范文第2篇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2.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应坚持信任可以代替监督的原则。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明确措施,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4. 任进教授指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重大职责。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5.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6.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7. 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8. 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9. 总书记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10. 中共中央是在2015年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行修订的。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1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须匿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1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13. 党内监督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干部。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1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15.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了授权规定。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16. 党的十八大以来,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是严重违法违纪的典型。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17.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18.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基层领导干部。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19. 党内监督应坚持人人平等,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20.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有多少条? 正确 √
A. 17条
B. 27条
C. 37条
D. 47条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无
2.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错误
A. 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
B.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
C.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
D.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3. 当前党面临的“四大考验”不包括下列哪项? 正确 √
A. 执政考验
B. 改革开放考验
C. 市场经济考验
D. 军事围堵考验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无
4.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在哪一年印发的? 正确 √
A. 2013年
B. 2014年
C. 2015年
D. 2016年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无
5.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正确 √
A. 1次
B. 2次
C. 3次
D. 4次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6.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自上而下()。 正确 √
A. 民主监督
B. 职能监督
C. 组织监督
D. 专责监督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无
7.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在哪一年印发的? 错误
A. 2003年
B. 2004年
C. 2005年
D. 2006年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8. 党的十八届()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错误
A. 三中
B. 四中
C. 五中
D. 六中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9.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有多少章? 正确 √
A. 5章
B. 6章
C. 7章
D. 8章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无
10. 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中央实行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责()。 正确 √
A. 专责监督
B. 全面监督
C. 职能监督
D. 民主监督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第三部分 ;多选题
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看点有哪些? 错误
A. 继承与创新有机统一
B. 确立监督原则、内容和对象,体现“四种形态”要求和强化自我约束
C.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D. 建立健全党内反腐体系
您的答案:AC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
2.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正确 √
A.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B.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C. 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D.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3.
党面临的“四种危险”包括精神懈怠的危险、()。 正确 √
A. 文化失衡的危险
B. 能力不足的危险
C. 脱离群众的危险
D. 消极腐败的危险
您的答案:BCD
正确答案:BCD
答案分析:
4.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新的举措加大管党治党力度,强化标本兼治,着力构建()的体制机制。 正确 √
A. 不敢腐
B. 不易腐
C. 不能腐
D. 不想腐
您的答案:ACD
正确答案:ACD
答案分析:
5.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 正确 √
A. 主体责任缺失
B. 审计责任缺乏
C. 监督责任缺位
D. 管党治党宽松软
您的答案:ACD
正确答案:ACD
答案分析:
6.
《党内监督条例》构建了强大的党内监督体系,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正确 √
A. 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
B. 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
C. 纪委负监督责任
D. 派出机关与纪检组关系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7.
要把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解决好,需增强党的“四种自我提高能力”,具体指的是()。 正确 √
A. 自我净化
B. 自我革新
C. 自我完善
D. 自我提高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8.
“五为一体”总体布局指的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正确 √
A. 文化建设
B. 社会建设
C. 精神文明建设
D. 生态文明建设
您的答案:ABD
正确答案:ABD
答案分析:
9.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努力做到()。 正确 √
A.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B. 有权必有责、有责勿失责
C. 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
D. 用权受监督、失职须检讨
您的答案:AC
正确答案:AC
答案分析:
10.
从巡视发现的问题来看,党内监督还存在哪些漏洞? 错误
A. 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
B. 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
C. 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
D. 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D
人大个案监督范文第3篇
、规范化和程序化”,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这对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实现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挥其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理性地审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展望未来,不得不引发我们的一些思考。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必要性
监督。“监督”一词,《辞海》解释为“监察、督促”,也就是查看、督责、催促的意思。政治学意义上的监督,是指权力主体对权力承担者的必要制约,是一种规范政治权力运行方向的行为方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人大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在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最高层次的监督”。
人大的监督。本文所指的人大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在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实施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等,它们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设定了人大的监督职权。人大监督的作用对象是很广泛的,既要对政府进行监督,又负有监督法院、检察院的责任,同时还有自身内部的监督问题。由于受分析视野的局限,本文仅仅讨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人大的监督工作,是整个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乃是积极行使人大的法定职权、提高人大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监督行为的启动,对监督对象的处置、惩戒等各层次、各阶位的规则和前后相续的法定过程、方式及其相互关系。就是说制度里要规定实现本制度要按什么程序来进行,如果程序不具体或者不具可操作性的话,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有制度的情况下,必须按制度去规范行为,而且在规范行为当中必须讲究程序。简言之,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就是要通过制度的设计、法律的机制,把人大监督的方式、程序、模式建构等形成规范、固定下来,保证人大充分行使监督权,在具体运作中,注重程序和规范,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而实现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程序性。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能力建设,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运作为基础,以健全程序为抓手,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不断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的新形势下,显得尤为必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国家机构体系中属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乎其上,也不能与之并列。正是由于这种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有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及其他权力。人大行使的监督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人民权力的体现,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宪法、法律规定政府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负什么责?正是由于政府是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将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宪法、法律付诸实施的,因而主要是负法律之责,负政治之责。即政府行为及其后果,要与国家的宪法、法律,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保持一致,与人民的利益、意志保持一致。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其目的就是为了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和保持这种一致性。这既是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体现人大地位、性质的根本要求。
(二)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地方人大的监督,既体现人民民主,又保障人民民主。各级人大围绕推进民主政治的中心点,通过推进监督这一法定手段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民主法制原则,纠正违宪违法行为,防止
滥用行政权力,增强国家机关活力,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进而保障人民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改革中不断自我完善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向着高度民主的方向发展的要求。
(三)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依靠政策过渡到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治,实行依法治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推进督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是要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并保证贯彻执行,要达到这一目标,仅靠执法主体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惟有加强人大的监督,才能切实保证实现依法行政。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就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靠方方面面的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从实施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重要性,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治,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保障权力正确有效地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也才能更加有力地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四)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加强人大监督能力建设的有力保证。对政府行为等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的监督工作也要遵循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多年的探索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应当说人大的监督能力亟待加强,监督职能的行使在很多方面还不到位,特别是在监督权威、监督职能、监督程序、监督机制和监督机能等方面还未达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因此,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来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确保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落实,进而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人民群众能实现监督的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实现。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民主监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方式,需要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使我们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探索实践,积极完善人大的一系列具体监督工作制度和运作程序,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发挥实际的效能。
二、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现状的解析
透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对现实中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这是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前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各级人大监督工作都有很大进展。回顾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对监督问题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地方人大刚刚建立时,很少提监督,甚至在人大报告中不敢写“监督”二字。后来讲“监督就是支持”,“寓监督与支持之中”,仍然是畏畏缩缩搞监督。二十几年后的今天,我们不仅可以理直气壮地讲人大的监督,而且各地都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性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时至今日,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人大探索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还存在着对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手段单
一、监督难以到位、监督实效不大等问题。它促使我们极有必要站在理性的角度,对人大监督问题作深入的思考、探索。透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多方面原因,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程的基本前提。
1、监督制度不完善。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在过去的政治思维和这种思维设计下的人大监督制度的某些方面已经开始不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制度的需要。如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从上述法律条文看,我国各级人大都有监督权,都可以并且应当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是非常原则的,既没有规定监督的实质内容,也没有规定监督的操作程序,更没有规定监督的权限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对政府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给人的感觉是人大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体系,有监督的责任缺乏监督的手段。加上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的监督方式大都是在会议上行使的。而我国的各级人大的会议次数有限,会期也往往比较短。以至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监督方面的议案,很难进入法律程序,达到监督的结果。
制度设计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出在我们长期以来把人大当作表决机器对待,潜意识中认为人大的审议、表决或选举都会顺利地通过一切议案,不会出现反对、更不会出现否决或通不过的情况。而且,很多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考虑否决了或通不过怎么办。因此,改变过去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单向思维”、“不设法律后果”的做法,将每一项权力程序化,并预设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是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必经之路。
2、监督体制不协调。我国正处于各项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正在逐步推进,部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致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现行体制有些不太协调,这种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一是现实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分开,实行的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模式,有的地方,对重大事项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去办;或是党委、政府共同决定,人大一监督就监督到党委头上了。再从政府行为看,由于政府直接领导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它实际上“可以”对公民大量单项设定义务而为自己创制权力,构成了公共权力的扩张随意性,这给人大监督带来不小的障碍。二是省以下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绝大多数不在同级党委内担任职务,不参与党委的决策,而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则是名副其实的党委决策核心人物之一。这种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领导在党内职务上的差别,显然加大了人大监督的难度。三是人大监督权某种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依附于行政权。除在财政上受一定限制外,人事上的受限性更大。此外,条块关系也不够顺。政府系统实际上更注重其上下级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对产生自己的人大的义务和责任则常被淡忘。
3、监督程序不规范。一是监督工作行政化。由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是从党委和政府转过来的,习惯于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熟悉人大工作需要一个过程。尽管各地做法不同,但共同特点是仿效了“行政模式”,仍然按搞行政工作的思维模式思考人大的督政工作,按搞行政工作的程序处理人大的督政工作。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从程序上看,许多法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有的部门起草法规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往往热衷于规定收费、发证、审批、罚款等有关条款,通过立法来扩权争利,使一些法规带有部门色彩和行业痕迹。二是操作缺乏规范,督政底气不足。如对重大违法案件应采取什么样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对其调查核实后应如何处置,缺少明确规定。目前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人大的有关监督权力,但对监督对象应服从监督、配合工作的义务等有关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人大监督的活动难以有效地作用于客体,从而影响了督政效力。同时,监督职权界定不清。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某些职权,其内涵在法律上界定不够清楚,如对重大事项决定后如何监督,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只规定了县级以上人大有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也没有清楚回答如何确定重大事项的标准和程序问题。三是对主客体缺乏应有的约束。法律对人大职权行使不到位、政府不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不接受人大提出来的监督意见怎么处理等,程序上无章可循,难以保证和体现人大监督的最高层次性和最高权威性。
4、监督队伍不适应。一是人大的组成不科学。人大常委会干部老中青的比例不协调,文化、专业结构不尽合理,领导年龄普遍偏大。二是机构不健全。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占组成人员总数比例大、本职工作牵制多,其他代表很少参与到常委会会议议题的调研中来。三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懂法律、懂经济的专业人员、学者少;四是人大工作经费难保障。人大用钱要向政府打报告,代表活动经费不足,有些经费得不到保障,办公设施相对落后于党政机关,福利待遇低,难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眼下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党委用钱一句话,政府花钱自己划,人大用钱靠谈话,政协要钱看人大。这种说法尽管不一定贴切,但也确实是比较形象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现象。
三、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思考与构建
在对此问题分析之前,必须确定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要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不仅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根本途径、根本方法。第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敢于监督容易失职,不善于监督容易造成越权。敢于监督是善于监督的前提;不敢于监督,哪里谈得上监督得好不好?特别是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过程中,不能不涉及许多具体问题,更有必要强调这一点。第三,要处理好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的关系。程序性监督较多、实质性监督较少,是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人大的监督实效,应该在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并重上来真的、见实的。这些都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树立人大监督权威的“三化”设计
人大监督需要“权威”的支撑。人大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有权威的监督。法学界认为,权威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的整体,第一层次是其在法律上的权威,它是权威的表层;第二层次是其在政治上的权威,它是中间层次;第三是其在现实中的权威。那么,如何将人大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现实中的地位一致起来,法律上的权威与现实中的权威合为一体,逐步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呢?加深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理解,增强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当前的一大要务。首先,应从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关系,认识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它是一种国家体制,不是个人行为。”动摇了人大的监督,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应从人大监督的实质,认识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第三,应从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认识人大监督权的法律效力。人大监督是以人民意志为后盾、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以宪法和法律等的执行为主要监督内容的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的意识,摆正了人大监督的位置,其职能才能充分行使。为此,要运用各种形式和舆论阵地、各级各类党校干校,进一步加强对人大监督等方面内容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整个社会对人大监督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党委领导干部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意识,不断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这是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先决条件。
(二)规范人大监督职能的“三化”设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定了人大监督的多项职能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这些职能方式,有利于更好地保证人大及时了解政府等监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监督对象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纠正解决。
为了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必须在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人大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适时地把成熟的监督方式、方法逐步形成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从而为人大监督提供法律支撑。如前所述,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式,以及监督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因此,对相关的法律作必要的修改十分重要,如对地方组织法中有关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问题要予以细化,要规定人大对政府行为监督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明确人大开展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总之,人大对政府行为实施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就必须设置好各类监督形式,而且必须从监督的提起、监督行为的实施到监督终结的评价和制裁,都必须明确、具体、完整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的初步性的《监督法》已经过一次审议,但离出台还有一定时间,而一些地方人大在已制定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法规中,存在着监督内容不尽一致,监督程序、方式和制约措施不尽科学、系统的情况。为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比较系统完备的监督法律,对人大监督政府行为的内容、组织结构、权限措施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大胆借鉴西方议会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健全和完善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上的提案、调查与听证、辩论、表决、公开转播等项制度,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和公众,充分参与人大的民主决策和法治监控过程,使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这方面,不但要重视制度的构建,更要重视制度权威的确立,防止制度虚设、规范扭曲和程序走样,使制定的制度、规范、程序在具体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
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先行制定一些单项或综合性的监督政府行为的工作法规,尽量明确各类监督工作的实质内容、操作程序、保证督政职权实现的具体措施等问题。
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也可根据工作实践,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决议,确保监督职权落到实处。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各种软硬措施,力求达到监督的最佳效果。如对政府行为中的一段时间内的政府工作的监督,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从前年开始作了较大改革对政府工作报告实行“二审制”,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报告,作出审议意见后,提交政府整改,后者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从而改变了“会议审议,说说议议,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高效进行。
(三)完善人大监督程序的“三化”设计
健全违宪审查程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总书记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及时得到纠正。”根据我国的体制,违宪审查程序主要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纠正违宪违法的职务行为。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方面,需要限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在法律监督实施方面,近年来各级人大普遍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还就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了许多探索。应当将这些做法在程序上进行规范。
改进预算监督程序。经过300多年发展,当今许多国家议会都把预算案视为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案,并通过预算监督程序对政府活动实行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加强人大财政监督,当务之急是改进财政预算监督程序。还要研究怎样发挥审计机关的作用,加强对财政决算的监督。深圳市人大推出“绩效审计”,不仅管住了政府怎么分切财政蛋糕,还管住了政府花钱的效益。
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人大就国家的重大事项等特定问题的调查,西方称之为国政调查。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值得一提的是,国外在调查听证中,听证会得到了广泛地应用。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但没有规定调查听证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定问题调查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特定问题调查提出、组织和工作的程序,建立监督听证会制度,发挥国政调查的作用。
完善询问和质询程序。质询程序发端于1721年的英国议会,成文规定于1789年的法国宪法,现已被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用。仅撒切尔夫人任期内就接受过数百次质询,首相与内阁成员正襟危坐,听候与答复议员连珠炮似不饶人的质询。我国宪法和法律虽对询问和质询进行了规定。但现在法律仅允许提出书面质询,对质询案设置的限制过多。应当允许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即时提出口头质询。还可以考虑把回答质询的场合从代表团会议、常委会小组会议逐步扩大到全体会议。由于人大的会期较短,需要研究闭会期间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在质询问题基本清楚之后,人大应当进行讨论和表决,对有明显过失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健全撤职和罢免程序。弹劾程序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弹劾程序的规定较为复杂。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弹劾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工作,为建立弹劾制度积累了一些经验。地方组织法对撤职权进行了规定,但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的撤职权却没有规定,罢免、任免程序的界限也不够清楚。这就需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撤职、罢免程序,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四)健全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三化”设计
从体制上加以理顺。要分清党政职责。人大要依法开展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要积极争取和依靠党委对其监督工作的支持,经常向党委汇报人大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请示党委帮助解决;要解决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兼职的问题。建议设立专职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同级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审计、监察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监督政府工作从理论上说不合理,从工作体制上说不顺,建议效法欧美、日本等国审计机关隶属议会的做法,将审计、监察部门划归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在权力机关的常委会内部,增设审计工作委员会和监察工作委员会,并在法律上明确其应有的地位和相应的权力。这样做能够解决监督主体多而散又弱的问题。要将一些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垂直管理部门,如金融、电力、电信、工商、技监等真正纳入人大监督范围,从体制上解决人大监督的盲区。
建立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由于法律对审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等的程序缺乏规定,对报告是否认可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处置措施,人大审议政府工作常常流于形式,政府对人大的审议意见,符合其意图的就采纳,不符合其意图的可以置之不理。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向人大负责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民主评议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人大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或对某项工作评议后,应当对其报告或某项工作进行投票测评。如果投票测评不合格,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这方面,以议会为重点的英国模式值得借鉴,在这些国家,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议会对政府有相当大的支配权。至于各地人大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则可以落实一些硬指标进行考核检查,如规定每年或每届必须开展执法检查、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的次数和要求,改变人大监督工作好坏一个样的现状。
实现监督机制系统化。要把人大监督与社会各方面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使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成一个强大的监督网络,使监督机制趋于系统化。尤其是具有专业性的定性量化监督的审计监督和开放性、参与性、时效性较强的新闻舆论监督,要相互融合,发挥实际功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正确把握、协调和理顺各种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使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从而极大地发挥监督的系统功能。
(五)增强地方人大监督机能的“三化”设计
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研究并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引进竞选机制,切实落实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真正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是从根本上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治本之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一位官员指出,让人大硬起来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包括给那些有政治热情并乐于维护公众利益的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渠道,并给他们创造行使代表权利的体制条件。与此相配套,代表述职、选民评议、代表公示等,也是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一种新方法。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改进候选人协商确定过程的透明、公正化,为候选人介绍提供平台和途径,落实代表在间接选举中提名权等方面的权利。
配备好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发挥常委会集体领导作用和它的整体功能。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大量的日常性监督工作都由它来承担。因此,要改变常委会领导班子“一线工作,二线安排”的状态,逐步实现老中青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要优化专业知识结构,增加委员专职化比例,同时借鉴美国议会的做法,聘请社会上的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作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助理,协助开展专业性较强的监督工作,其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加强各级人大之间的联系和指导,加强人大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人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就更加需要加强联系和指导。现有体制和条件下,上级人大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影响和作用,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的空间,切实帮助下级人大解决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形成合力,发挥“人大系统”的整体效应。
人大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宪法赋予的职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当人民把权力托付给你的时候,同时也托付给你一个机关你去帮我监督。一是监督权,二是监督钱,三是监督行为。西方把议会的监督叫做“看家狗”(watchdog),为什么要这个“看家狗”,因为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有人谋取私利,所以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人大与政府这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是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所要求的。另一方面人大在实施监督职权时,要注意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工作者不能以为人大的权力很大就不注意法律的依据和程序。因此,要彻底改变人大工作中的行政观念和作风,养成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监督权的习惯。
进一步加强思想、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完善并大力推行干部教育、培养、管理和成长进步的激励机制及“双向交流”制度,使人大干部进得来、出得去。健全机构,落实经费等办公条件,逐步实现人大机构、人员、经费使用从政府中脱离出来,改变受制于政的局面,从制度上保障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中心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也要从主要侧重于思想、组织、作风等建设,到以推进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为重点。这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
人大个案监督范文第4篇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旗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
第二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在人代会闭会后,人大常委会要及时选择 “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决议中的重点工作任务,作为旗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及时召开交办会议,将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监督内容,向“一府两院”交办。“一府两院”有关领导应参加交办会议。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向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的有关领导当场交办,会后及时以书面文件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一并印发“一府两院”。
第五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应在年内办理完毕,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旗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推动监督意见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进行对口跟踪监督,受委托的部门要按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做好跟踪监督,随时向常委会汇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
第八条 旗人大常委会应扩大监督渠道,重视代表监督、舆论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监督效果。
第九条 在办理期限内,“一府两院”要每3个月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情况书面向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1次,办公室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旗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向所联系的人大代表通报,由办公室负责通过人大刊物、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办结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可以再审议和表决。“一府两院” 办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公布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不满意的或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提出意见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再审议并进行表决,办理结果未获得半数通过的,经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后,在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直至通过。
第十一条 旗人大常委会要严格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的责任追究。对执行不得力或严重违反监督法有关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加强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三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被质询机关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还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可以按照《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人大个案监督范文第5篇
坚持党的领导,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了新生的国家政权,以后又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宪法,并规定党也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其他任何政治组织所无法替代的。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循的一条政治原则。所以,在讲人大工作、讲民主与法制建设、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都离不开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是核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保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下发挥重要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就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党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履行职责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严格监督,是对实现党的领导的又一重要保证。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做到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使每次监督活动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找准监督的切入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的前沿,任务重、压力大,人大应给予体谅、理解和支持,把政府工作中的酸甜苦辣当作人大自己的事情来对待,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此,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这种法定关系并不涉及到谁的权力大与小的问题,而是表明二者职能上的不同是法定的,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一府两院”不作为是失职行为,人大监督不到位同样是失职行为。。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政府依然是负无限责任的权力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种不可忽视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监督,不考虑支持;另一种倾向是只强调支持,不严格监督。这两种倾向显然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人大监督,就是要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
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二者是辨证的统一,并不矛盾。三是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是指手划脚,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防止和克服监督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的专项审议等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众所周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必要的形式要与一定的内容相适应。但如果单纯追求形式,就必然会变成形式主义。当前,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表现。如执法检查中,主要是注重形式,忽视效果。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的做法。首先要防止和克服人太多的现象。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的关键是合理地组织执法检查队伍,改变执法检查队伍过于庞大的现状。执法检查队伍的大小,应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决定。不仅考虑扩大所要了解的面,又要便于深入基层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疾苦。一般应编成若干个执法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以七至九人为宜。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先分组到各检查点进行实地检查,然后再集中听取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进行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这样既可以避免先入为主,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其次是防止和克服陪同人员过多的现象。必要的陪同人员是必需的,陪同人员多并不表明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恰恰相反,可能是领导工作作风不实的一种表现。陪同检查也应贯彻谁分管、谁陪同的原则。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压缩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减轻对基层工作的压力,这也是转变作风的重要体现。第三是防止和克服执法检查中的片面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管理人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不仅当成了一般工作汇报,而且是只讲成绩和经验,不讲问题和不足,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执法检查人员听到的全是好的,在实地检查中所看到的又都是经过精心“包装”过的,所以也就很难了解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执法检查不光要听,更要注重看。不仅要听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更要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仅要察看领导层的情况,更要深入实际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不仅要到好的和比较好的单位去听、去看,更要到中间和较差的单位去听、去看,以便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必须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巩固检查成果,防止检查之后出现回潮、面貌依旧的情况。必须做到既对事先已选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又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未事先通知过的单位去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客观真实情况,防止检查上的片面性。必须开展暗访活动,暗访是获得真实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坚持明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暗访活动,防止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的现
- 2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是指手划脚,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防止和克服监督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的专项审议等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众所周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必要的形式要与一定的内容相适应。但如果单纯追求形式,就必然会变成形式主义。当前,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表现。如执法检查中,主要是注重形式,忽视效果。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的做法。首先要防止和克服人太多的现象。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的关键是合理地组织执法检查队伍,改变执法检查队伍过于庞大的现状。执法检查队伍的大小,应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决定。不仅考虑扩大所要了解的面,又要便于深入基层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疾苦。一般应编成若干个执法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以七至九人为宜。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先分组到各检查点进行实地检查,然后再集中听取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进行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这样既可以避免先入为主,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其次是防止和克服陪同人员过多的现象。必要的陪同人员是必需的,陪同人员多并不表明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恰恰相反,可能是领导工作作风不实的一种表现。陪同检查也应贯彻谁分管、谁陪同的原则。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压缩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减轻对基层工作的压力,这也是转变作风的重要体现。第三是防止和克服执法检查中的片面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管理人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不仅当成了一般工作汇报,而且是只讲成绩和经验,不讲问题和不足,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执法检查人员听到的全是好的,在实地检查中所看到的又都是经过精心“包装”过的,所以也就很难了解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执法检查不光要听,更要注重看。不仅要听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更要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仅要察看领导层的情况,更要深入实际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不仅要到好的和比较好的单位去听、去看,更要到中间和较差的单位去听、去看,以便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必须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巩固检查成果,防止检查之后出现回潮、面貌依旧的情况。必须做到既对事先已选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又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未事先通知过的单位去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客观真实情况,防止检查上的片面性。必须开展暗访活动,暗访是获得真实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坚持明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暗访活动,防止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的现象滋生蔓延。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工作才会卓有成效。
人大个案监督范文第6篇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监督法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更好地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乡镇人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但从乡镇人大工作的发展情况看,监督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体制不顺,开展监督有顾忌
一是乡镇党政不分家状况比较突出。现在很多地方乡镇党政不分家的状况比较突出,党委政府合署办公,联合行文,统一行动。这使得人大监督政府也带来了监督党委的嫌疑,与党领导人大工作产生了原则性冲突,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十分尴尬。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工作现象较为普遍。人大的本职工作是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列入了党政班子成员,由乡镇党委根据中心工作要求作出统一分工,人大主席、副主席被安排分管政府工作,从事具体的行政工作。这样易于把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捆在一起,使“裁判员”兼任“运动员”,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同时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了分管的政府工作忙得团团转,无暇顾及本职工作,常常是“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三是人代会闭会期间缺乏常设机构。由于目前乡镇人大的机构设置只有主席、副主席是常设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开展监督工作,很容易被误解为是人大主席的个人行为,造成个人对组织的局面,使监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基础不强,依法监督有难度
一是有“权”无“位”,难以监督。目前乡镇人大主席的党内职务普遍低于政府主要领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二是业务不熟,不会监督。乡镇人大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的组织细胞,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组织建设和监督工作的开展。乡镇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差异很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足,对依法监督的业务不熟,导致既没有监督意识也缺乏监督能力。
三、保障不足,实施监督有障碍
一是时间保障不足。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数是从单位和行政村选举产生的,本职工作比较繁忙,时间和精力有限。代表若想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必须以主席团的安排为前提,时间难以保障。二是经费保障不足。人大活动开展要依靠乡镇财政,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还是“吃饭财政”,乡镇财政普遍比较紧张,保运转保稳定已是捉襟见肘,人大的开支预算被一减再减,一压再压,没有有效机制确保人大活动经费到位,制约了乡镇人大正常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开展,严重影响了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
针对上述难点,结合乡镇人大工作新特点、新要求,就如何加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提升监督实效,笔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以供参考。
一、理顺关系、树立人大权威
一是正确处理好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乡镇党委是领导机关,乡镇人大是权力机关,乡镇政府是行政机关。乡镇人大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监督乡镇政府工作。乡镇党委要增强人大意识,树立依法执政的观念,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乡镇人大应当主动争取和接受党委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乡镇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保证党委的合法意志能通过人大程序得以实现,并善于在党委的领导
下大胆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政府要摆正位置,认识到乡镇政府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乡镇人大负责并主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支持乡镇人大开展工作。通过理顺关系,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上要做到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与党委合拍,积极支持政府工作,与政府合力,倾情聆听群众呼声,与群众合心,切实做到“有为、有位、有威”。二是明确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从人大角度来讲,“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既是互相联系的统一体,同时也是不能互为代替的两个方面。在现阶段,乡镇人大要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做好闭会期间的人大工作。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经常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宪法、法律在本区域贯彻实施,真正把乡镇人大建设成有权威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二、加强建设,提高代表素质
一方面要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完善乡镇人大监督工作机制。要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大力宣传贯彻《监督法》,充分认识其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办法,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乡镇人大监督工作规程》、《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制度》等,使乡镇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强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打铁先得本身硬。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及人大业务知识培训,使代表深刻认识到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代表们认识到位,有“法”为据,熟知业务,才能够底气十足的依法实行监督,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三、创新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人大个案监督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