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范文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范文第1篇
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①婚姻家庭纠纷 ②邻里纠纷 ③房屋宅基地纠纷 ④合同纠纷 ⑤损害赔偿纠纷 ⑥劳动纠纷 ⑦村务管理纠纷 ⑧山林土地纠纷 ⑨征地拆迁纠纷 ⑩环境污染纠纷 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⑫物业纠纷 ⑬医疗纠纷 ⑭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骑缝章
编号:
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调解情况: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范文第2篇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情形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
(三)驳回起诉的裁定;
(四)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
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第四条 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改正;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的,应当补充。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申请再审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四、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诉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审查接受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按照提交登记表的顺序由接谈法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法官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
申请再审人应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再审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指南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在信封上注明来信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申请再审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改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充或改正。
六、其他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可供查询民事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和诉讼文书样式,网址为。
附:
1、再审申请书参考样式
2、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附件一:再审申请书参考样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以下当事人均应按此要求写明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律师应写明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然人应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律师应写明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然人应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二审上诉人(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律师应写明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然人应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写明要求撤销或者如何改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具体的再审请求)
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写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逐项写明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范文第3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三诉杨玲、李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杨玲、李仪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王三借款款项19.5万元,款项共分十期支付;其中第一期2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 第二期2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 第三期2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 第四期2万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 第五期2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 第六期2万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
第七期2万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
第八期2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 第九期2万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 第十期1.5万元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王三接收上述款项的银行账号:62220*****************,持卡人王三,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
2、如果两被告未能按照上述任意一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的实际支付之日时止。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保全费计1795元,两项合计4357.5元,由原告负担2178.75元,被告负担2178.75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告: 被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范文第4篇
大型部属企业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生产形势一直看好。但是,船卖出了不少,
而钱却要不回来。那么多的船款要不回,包袱越背越重,生产直接受到影响,无奈之下,公司把期盼的目光投向了法院,并首先选择了淮阴某煤炭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偿还货款101.7万元。法院接到起诉后,迅即查明了案情。被告淮阴公司向原告订购了两艘2000吨驳船,总价款600万元。至交船时尚欠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以船作为抵押担保的还款协议。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98.3万元。诉讼中了解到,被告方并非经济困难无钱可还,而是把原告的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在用。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被告将在镇江港运送煤炭。法院迅即调遣精兵强将,在庭长许钧的带领下,赴镇江围堵被告货船。然而,事与愿违,办案人员赶至货运码头时,被告方已卸完货走人了。经打听,被告方离开镇江码头的时间并不很长,沿途追寻还有希望。于是一行人马沿江边公路一路寻找,当赶至扬州船闸时,被告的驳船终于出现在眼前,审判人员按法定程序准备扣押两条驳船。但就在这时,被告方船队40多人手持板斧、铁锤、扳手等工具,在船沿上站成排,谁要上去就与谁拼命。许钧果断采取措施,首先请求船闸协助执行,不能放行,随后向船队队长重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意外将首先追究其责任。从中午到晚上10点多钟,许钧他们没吃一口饭,没喝一口水,耐心做船员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直至第二天,两条驳船终于扣押成功。第二天,全部货款即被追回。
此后,船舶公司又有好几件类似的案件向法院起诉,也都很快结案,并将货款执行到位。王俊泽感慨地说:是法院帮我们卸去了沉重包袱,为我们生产带来了后劲,才有了现在的勃勃生机。
张万清是口岸镇故土村村民,他承包了长江圩堤下水面138亩,从事螃蟹养殖。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傍晚一场大风刮过,张万清给螃蟹投放饲料时,发现水面上漂浮着大量黑色油渍,顿感不妙。来到江堤上,发现一公路养护队在喷洒沥青修路,而刚才的东南风刚好将沥青刮到蟹池。与施工队交涉,施工队一口否认。从第四天起,蟹池开始出现死蟹,一个星期后,每天捞到死蟹50多公斤。经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鉴定,蟹肠无食,鳃部有黑色油污附着,造成缺氧死亡。
张万清一筹莫展,用拖拉机装了满车的死螃蟹,停放在法院门口。
法院受理了张万清的赔偿案,因证据充分,查清侵害事实并不难,但造成的损失有多少,怎么赔,却颇费周折。分管副院长祁亚峰与合议庭的同志们一起研究,委托泰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鉴定,原告138亩蟹池至8月底产量可达4155公斤,可创经济效益24.93万元,其实际损失应为产量减去存池数量。案件至此似乎快结案了,但对于存池蟹的数量确定,却让大家犯了难。只有最原始的方法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那就是抽干蟹池里的水,将池里的每一只螃蟹逐一过秤。
于是,在长江大堤上出现了别一样的风景。法官们的办公地点搬到了长江边,那没有门的茅草棚成了临时办公室。5台抽水机、2台泥浆泵24小时不间断工作。而这时的法官们可忙呢:打坝的队伍里有他们的身影,过磅的、抬蟹的、记录的,只要用得着的,他们什么都干。一天三餐,自己买菜,自己烧煮。但战斗在蟹塘边的法官们这一干就是9天8夜。陪伴他们的除了长江的风声、机器的轰鸣声,排水的哗哗声,就是那一箩筐、一箩筐的八爪会爬的螃蟹了。
最终,法院给了张万清一个说法:赔偿14.8万元。张万清笑了,笑容在张万清那张被江风吹得黝黑的脸上,显得无比的灿烂。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范文第5篇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调解的范围
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调解处理上述治安案件,除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2章 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
二、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
1.涉及个人隐私的;
2.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3.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且理由正当的;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3章 公开调解的原则
公开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第4章 公开调解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公开调解前应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后果轻微,须赔偿、补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清楚。
第5章 公开调解的程序
1.符合公开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治安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科(处)、队、所领导审批;
2.决定公开调解处理的,应在二日前将公开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3.公开调解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一至二名民警为调解主持人,并可邀请街(乡)司法干部、居(家)委会主任、有关单位领导等为协助调解人;
4、调解会开始由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调解的法律依据,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宣布调解主持人、记录人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5.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对受害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明确指出调解的原则,以促使达成调解协议;
6.主持人宣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的,可宣布对具体赔偿事项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就枝节问题争执的,可教育双方避免不必要的纠缠;
7.主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调解内容的请求和主张,并出示损失情况的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是否提供新的证据和具体赔偿范围。主持人应依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提出调解意见;
8.调解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违反治安管理调解书》或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主持人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增加调解一至二次;
9.对治安案件的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同时对损害赔偿继续调解。对损害赔偿的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第6章 承办公开调解工作的基层执法单位应设立固定的公告栏,确定相对固定的公开调解室,保证公开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7章 各单位对公开调解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自行扩大不公开调解范围或不认真执行公开调解规定造成执法不公等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市公安局治安处要加强对公开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统计。
第8章 各单位在执行中,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开调解程序细则,报市公安局治安处备案,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比如有些行为,80年代的时候没有规定。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现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二百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法律里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范文第6篇
一、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向责任重、技能高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的原则;
(四)坚持质量、效率、服务水平决定收入水平的原则;
(五)坚持岗位职责与业绩考评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二、发放范围
场属机关各部门、局委和场供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与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现在岗发放工资的人员,均属发放补贴范围。
三、发放办法
(一)场部机关各部门、局委、场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勤、勤杂人员,均以现岗位确定套入附表
(一)标准;场部机关、局委及场供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套入附表
(二)标准;双重职务者就高套入。
(二)岗位补贴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以场任职文件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场重新核定的职数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依据,岗位变动时,从到岗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补贴。其它职工岗位变动后,由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岗位补贴的变动手续,由场劳动保障办负责审核。
(三)本项补贴随工资逐月发放。月最低工作时间为21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岗位补贴
(一)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借用的人员,无岗人员;
(二)自动离职、自谋职业及挂靠的人员;
(三)受刑事拘留、行政审查未做结论的人员;
(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者;
(六)因其它过失,经场研究决定取消补贴的人员。
五、下列情况应减发、停发补贴
(一)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除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补贴。
(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凡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应在当月扣减1天的岗位补贴;旷工者按实际旷工天数的3倍扣减补贴,连续旷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拒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安排的,从正式通知到本人的次日起停发补贴。
(四)长期(6个月以上)带职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岗位补贴。
六、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教育系统按在岗在职公办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人数人均补贴80元/月。
(二)小车班司机的定额工资增加20%;计量工资另行制定。
(三)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场批准的内退人员,可按原岗位比照《场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人员加发综合补贴的通知》(场字〔2004〕号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暂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视总场经济效益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而定。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支付。
(五)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劳动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公共安全保卫; (三)公共卫生保洁; (四)公共环境绿化; (五)停车场管理; (六)公用设施维护;
(七)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八)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助标准为 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各级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负担。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省再就业资金负担。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县再就业资金负担。
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提供岗位单位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
请数额。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归口管理,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由相应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并接受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于安置次月5日前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第一次申报时提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工资发放表)。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于当月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分类,其中属于市县、街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填写《市县、街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属于省级开发的岗位,填写《省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连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资金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帐。
七、监督与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用。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资料的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各级财政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及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季度,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年度审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在此期间,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对无明确收入来源的公益性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原工资补贴标准,对区县转移支付。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06年6月30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并从认定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2006年7月1日起,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按照实际支付协管员岗位工资补贴的50%,给予转移支付;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的,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对待,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关政策,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二、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06
年6月30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从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7月1日以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再对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三、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四、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06年7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为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 2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补贴范围
由政府和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社会治安、交通协勤、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二、岗位补贴对象
岗位补贴对象必须是经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一)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
三、岗位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后的岗位工资除个人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折算: l.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最低日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xs小时; 3.最低周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X4O小时;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根据从事的岗位不同,从市级再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每月240元至35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从事社区治安联防、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的,每人每月岗位补贴350元;从事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的,每人每月补贴260元;从事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补贴24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有经营收人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补足;用人单位没有经营收入的从区(县)再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足。
四、岗位补贴要求
(一)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用人单位或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必须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再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二)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必须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扣,要以书面形式记录所支付的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领取者姓名,领取工资要由本人签字。
五、岗位补贴拨付程序
(一)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向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花名册、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资料,并填写(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核。
(二)每月5日前,由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将审批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核拨后,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按月拨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月将岗位补贴拨至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应在收到岗位补贴后以货币形式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手中,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
六、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
市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查,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其岗位补贴继续由再就业经费按规定支付,不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要及时清理。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产生空缺的岗位由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及时会同用人单位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及时录取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补充到公益性岗位。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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