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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范文第1篇

一、判断题

1、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2、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3、公务员职务实行选聘制和委任制。

4、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

5、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6、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7、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8、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9、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10、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1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级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12、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

13、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14、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15、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职务。

16、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17、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8、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岗位序列。

19、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0、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1、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可以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2、公务员担任县级机关、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领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24、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5、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

26、公务员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

27、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8、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29、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30、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考察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31、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32、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33、公务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

34、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5、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36、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37、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38、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不包括奖金。

39、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40、机关聘任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单项选择

4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D、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42、国家根据公务员()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 B、职位类别

43、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哪个级别以下设臵()。 A、厅局级

44、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设臵与其职务相对应的()。 B、衔级

45、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 D、予以适当照顾

46、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负责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47、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B、省级

48、以下哪种情况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C、曾被开除公职的

49、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内进行招录,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D、编制限额

50、录用公务员的首要程序是()。 C、发布招考公告

51、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2 B、工作实绩

52、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D、任期制

53、下面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理解不正确的是()。 C、公务员不得在事业单位中兼职

54、请问下列哪个职务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C、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55、根据公务员法,( )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A、国务院

56、以下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不正确的是()。 A、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7、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记过,十二个月

58、违反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C、行政处分

59、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D、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60、对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C、在公务员的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机关可以解除处分 6

1、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培训是()。 A、初任培训 6

2、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派中央机关干部到山东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这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

D、挂职锻炼

63、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挂职锻炼的形式是()。 D、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64、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没有违反公务员法中的需要任职回避的规定情形()。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厅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处里任科员

65、国家实行()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

B、工资调查制度

66、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C、工时制度

67、公务员辞去公职,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内予以审批。

D、30日,90日

68、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哪种辞职方式()。

C、引咎辞职 6

9、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内进行申诉。

3 B、30日,15日

70、复核、申诉期间对已经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B、不停止执行

71、关于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聘任合同的内容中可以有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部分

72、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内申请人事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60日,15日

73、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是()。 D、公务员主管部门

74、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C、3年

75、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C、12个月

76、公务员对机关的交流决定()。 A、应当服从

77、公务员王某受降级处分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D、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7

8、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9、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B、列入财政预算

80、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D、年终奖金 8

1、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内进行。

C、编制限额和职数

82、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 A、降低级别

83、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C、处分决定机关

8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 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85、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的,予以辞退。

4 C、15天,30天

86、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 A、予以辞退

87、公务员( )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B、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88、对( )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A、省部级正职

89、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规定。 D、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90、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B、职务与级别

91、公务员()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D、因公致残

92、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 )申请。 C、书面

93、对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94、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提出再申诉。 C、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9

5、下列哪些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A、涉及国家秘密的

96、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C、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97、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备案。 D、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98、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限为()。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A. 1年至5年,1个月至6个月

99、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C、协议工资制

100、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的工资制,具体办法由()规定。 B、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多项选择 10

1、《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的工作人员 A、依法履行公职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10

2、招录机关根据(),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A、考试成绩 B、考察情况 C、体检结果

10

3、以下人员属于公务员的是()。

5 A、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B、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10

4、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 A、赔礼道歉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10

5、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A、公开 B、平等 C、竞争 D、择优

10

6、下列哪项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A、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B、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D、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10

7、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具有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B、具有良好的品行

C、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D、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8、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 A、安全 C、荣誉 D、利益

10

9、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其正确含义是()。

A、对认为错误的决定如果上级要求立即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 C、公务员执行的是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D、该决定和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

110、以下哪些职务属于领导职务()。 A、副镇长 D、县处级副职

1

11、下列哪些职务属于非领导职务()。 A、办事员

C、副主任科员 D、调研员

1

12、机关在设臵本机关公务员具体职位时依据下列哪些因素()。 B、职数 C、机关职能 D、机构规格

1

13、下列哪些职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公务员范围()。 A、办事员 B、科员

6 C、副主任科员

1

14、公务员的考核方式包括()。 B、定期考核 D、平时考核

1

15、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哪几个等次()。 A、优秀 B、称职 C、不称职 D、基本称职

1

16、根据法律规定,担任以下哪些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是选任制()。 A、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B、自治州副州长 C、省委书记 D、民革中央主席

1

17、委任制公务员遇到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A、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B、职务发生变化

C、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D、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1

18、下列哪些情况符合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正确做法()。 C、因工作需要公务员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的某些职务

D、兼任机关外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1

19、哪些属于公务员可以越级晋升的情况()。 A、表现特别优秀的 D、工作特殊需要的

120、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有哪些()。 A、思想政治体素质过硬 B、具备职务要求的工作能力 C、文化程度符合要求 D、具备规定的任职经历

1

21、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的职务有哪些()。 B、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D、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1

22、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什么制度()。 A、任职前公示制度 C、任职试用期制度

1

23、公务员被降职使用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C、公务员被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D、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1

24、以下哪些情形应该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 A、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B、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7 C、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D、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

25、下列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 A、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B、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C、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D、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1

26、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B、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C、因公致残的,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D、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1

27、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哪几种()。 A、调任 B、转任 D、挂职锻炼

1

28、公务员的交流范围在法律中的规定是()。 A、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C、可以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进行外部交流 D、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

1

29、公务员的交流是机关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这种交流()。

A、带有强制色彩

B、有时考虑公务员的个人愿望 C、公务员有申请交流的权利

D、公务员个人提出的交流申请,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130、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任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以下哪些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1

31、公务回避是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遇有法定情形需要进行回避的情况,下面哪些属于公务回避的情形()。

A、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B、涉及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C、当事人与自己是战友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D、当事人与自己有积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

32、公务员的培训要实行分级分类,其培训类型主要有()。 A、初任培训 B、任职培训

C、专门业务培训

D、更新知识和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1

33、公务员享受的津贴有()。

8 B、地区附加津贴 C、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D、岗位津贴 1

34、公务员辞去公职有限制性条件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1

35、公务员有哪些情形的,予以辞退()。 B、不胜任现任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C、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改,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D、因所在机关撤销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1

36、公务员有哪些情形的,不得辞退()。 A、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

37、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 A、公务员提前退休的须是由公务员自愿提出 B、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

D、公务员本人申请退休的,必须经任免机关审批 1

38、以下哪些人事处理决定属于申诉范围()。 A、申请前退休未予批准

B、未按规定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D、免职 1

39、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是向哪个部门或者机关提出()。

B、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C、作出原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范文第2篇

单位:姓名:职务: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D)

A、享有陈述权B、享有抗辩权

C、享有复议权D、享有赔偿权

2、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D、划拨存款、汇款

3、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A)

A、冻结存款、汇款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D、代履行

4、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C )

A、放弃执行B、申请本级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申请上级机关强制执行

5、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B)

A、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B、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

C、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D、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

6、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 (A)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A、法规B、规章C、规范性文件D、上级文件

7、某县卫生行政部门因某饭馆的卫生质量存在问题,遂以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条例》为由,对其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决定。这一行为属于(A)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监督检查

8、某食品厂因食品安全事故被卫生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箱;(2)追究公司法人代表责任;(3)罚款10000元。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强制的是:(A )

A、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B、罚款10000元

C、追究公司法人代表责任D、无

9、某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C)

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监督检查

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措施

10、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C)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扣押财物

C、批评教育D、冻结存款、汇款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 B C)

A、行为B、设定C、实施D、执行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 C)

A、行政强制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强制程序

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 B C D)

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 C)

A、享有陈述权B、享有抗辩权

C、享有复议权D、享有赔偿权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ABC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

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 ABC )作了规定的,行政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B、条件C、种类D、范围

7、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BCD)

A、冻结存款、汇款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D、代履行

8、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ABCD)

A、排除妨碍、恢复原状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D、代履行

9、(ABD)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A、公民B、法人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D、其他组织

10、违法行为(AC)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情节显著轻微B、未造成严重结果

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D、未侵害公共利益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法法》,制定《行政强制法》。(错)

2、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错)

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错)

4、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对 )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对)

6、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对 )

7、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对)

8、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错)

9、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错 )

10、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错 )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不同?

答:

1、前提不同;

2、实施主体不同;

3、目的不同;

4、后果不同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程序有哪些

答:外部程序有:一是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的程序;二是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的程序;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四是制作现场笔录程序;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4、非诉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几个步骤?

答:非诉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四个步骤:一是行政机关申请;二是法院是否受理;三是受理后的审查及裁定是否执行;四是特殊执行。

五、论述题(20分)

试述行政强制立法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范文第3篇

1、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岗位序列。( )

2、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 )

3、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 )

4、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 )

5、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 )

6、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

7、公务员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

8、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 )

9、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职务。( )

10、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 )

二、选择题:(单选:以下各题只有一项答案是正确的)

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 的原则

a.勤能并重 b 管理与监督并重 c.为才是用 d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答:d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 是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a.资历 b 德才 c 具体的工作实绩 d 工作效率

答:c

3、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 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类管理

答:c

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哪个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a. 依法履行公职. 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 三项均属于.

答:a

5、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那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a. 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 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c. 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 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答:c

6、下列哪项属于公务员范围

a. 工会职工. b. 消协工作人员.c.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 中国民-主同盟机关的工作人员.

答:d

7、下列哪个人员不是公务员

a.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 b.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c. 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d.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答:d

8、下列哪个部门不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

a. 人事部. b. 某县县委组织部.c. 某省人事厅人事处. d. 某市人事局.

答: c

9、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a 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b.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

c .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d. 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

答:d

10、下列那一项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a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司法资格证书. b 身体健康.c 无刑事犯罪纪录. d 大专以上学历.

答:d

1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义务,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答:c

12、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 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a.任务 b.义务 c.权力 d.权限

答 :d

13、公务员职位类别里哪一类的职位数量最大

a综合管理类 b技术类

c行政执法类 d法官检察官职位类别

答:a

14、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以下说法哪项不正确

a 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共有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项职位.b 除公务员法列出的三类职位外还有检察官,法官等职位.

c 以后根据实践需要还将划分新的职位类别.

d 对于具有特殊性要求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

答:a

15、职务序列的设置是根据

a级别层次 b 职位类别 c 领导与非领导职务 d 职能要求

答:b

16、非领导职务应当在哪个级别以下设置

a 厅局级 b 县处级 c 乡科级 d 科员

答:a

17、"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对这一法条的正确理解是:

a同一职务上的公务员其级别相同.b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确定.

c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级别.

d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

答:c

18、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

a级别 b衔级 c职位 d职能

答:b

19、哪些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

a副镇长 b副主任科员 c处级调研员 d副处长

答:b

20、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 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a主任科员 b副主任科员

c乡科级领导职务 d乡科级副职

答:a

21、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 a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平等对待 b由民族自治地方自行规定录用办法 c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录用 d予以适当照顾

答:d

22、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 负责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招考机关

答:a

23、广州海关拟招录4名公务员,请问下面哪个部门是这次录用工作的组门 a广州市委组织部 b广州市人事局

c广东省人事厅 d国家人事部

答:d

24、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格条件 a所报考部门所属机关 b省级 c市级 d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b

25、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a曾被记行政处分的 b受过行政拘留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大专学历

答:c

26、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内进行招录.a权限范围 b职位空缺 c录用标准 d编制限额

答:d

27、录用公务员的首要程序是:

a审核编制限额 b审核职位空缺情况

c发布招考公告 d进行资格审查

答:c

28、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a工作能力 b工作实绩 c思想政治 d工作作风

答:b

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2012,本人严格按照“打造阳光人事、推动人才人事、构建法制人事”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积极争创“五带五争”优秀共-产-党员,较好地完成了职能所赋予的公务员管理、公招录用、奖惩任免、人事调配、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等各项目标任务。

一、职能工作主要成绩

(一)公务员日常登记正常推进。按照集中统

一、高效规范的要求,审批办理了市级和四县(区)呈报的共计875名公务员登记、转正手续。(二)公务员考核严格规范。2009考核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要求,完成了对行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共计87个单位1510名同志的考核。确保考核工作评语准确、标准严格。(三)公务员考录顺利实施。2010年共组织实施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计划招录50名,实招39名;公考录用公务员计划名额162名,已完成笔试、面试前加分等工作;协同市委组织部对五项目人员公考乡镇公务员61名的笔试前的相关工作。三次公考计划招录273名,已完成39人。(四)参照管理全面展开。截止2010年,全市1182名同志参加过渡考试,按照划定的50分为合格分数线,共1117名合格,65名同志不合格。南江、通江的考核和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已经按要求全面完成了登记工作。(五)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重点理顺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行文和档案材料,全年办理各种公文258份。依托自身知识特长优势,牢固树立以提升业务水平推动服务效能,以培养优良作风改善服务质量的理念,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以办公室为“家”,以桌椅当“铺”, 高效办事,优质服务,

赢得了广泛好评。(六)中心工作扎实推进。群众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先后争取资金3万元,看望贫困户4户,支持扶贫资金2000元。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按照个人承诺,自觉提升服务水平,形成了工作严谨、作风优良、务实创新、清正廉洁的良好风范。

二、 创新管理主要特点

(一)热点工作严密程序。人事调配一律列表上会,分层报批按章办理;任免职务坚持逐一对照任职时间与职级,不打政策“擦边球”;考核与奖惩,对应标准,不擅自扩大比例或网开一面;审核审批文稿一律按程序报签,不夹“私货”,不弄虚作假。(二)体检医生随机抽签。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市中医院,建立体检医生专家库,采取现场电脑随机抽签的方式,产生当天的承检医生,更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公正。(三)理论调研收获成果。撰写了调研文章《阳光下的“赛马”“选马”》,在巴中日报等新闻媒体刊用。在为“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言征文中,《完善公务员管理配套政策体系的思考》被《中国人事报》首篇刊载。业余文化生活健康向上,热情讴歌时代变迁,个人在巴中日报先后刊用4个专版稿件,年见报刊达60余篇。

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范文第4篇

生产班组(二班)

一、填空:(每题2分,共20分)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噪声一般在80分贝以下,对人没有直接生理危害。

3、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应为60度左右。

4、电器设备采用灰色外壳表示其外壳接地或接零。

5、在进行检修作业时,为了保证检修动火和罐内作业的安全,检修前需要对设备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进行置换处理。

6、按照国家规定,安全阀的检验周期为1年。

7、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临时用电线路在装置内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

9、气瓶因其所装介质的不同,其瓶体刷不同的颜色,氧气瓶的瓶体是天蓝色的。

10、使用消防灭火器灭火时,人的站立位置应是上风口。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发生有毒气体泄漏时,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A)

A空气中氧气的体积浓度高于18%时

B矿井、长距离隧道、地下室等较封闭空间内 C高浓度气体泄漏时

2.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疏散人员可通过旗帜、树枝或利用手帕等迅速辨明风向,并向( A )撤离。

A上风向或侧风向 B下风向或侧风向 C低洼处

3.如果是遇湿易燃物品发生火灾,禁止用( A )灭火。 A水、泡沫灭火器 B干粉灭火器 C沙土

4.发生化学灼烫后,正确急救的第一步是( A )。

A迅速脱去被化学物质浸渍的衣服,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20分钟 B马上送医院处理

C找到合适的中和剂撒到烧伤处,进行酸碱中和

5、触电事故中,( A )是导致人身伤亡的主要原因。 A.人体接受电流伤害

B.烧伤

C.电休克

6、静电电压最高可达( C )V,它可发生现场放电,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火灾。 A36 B220 C数万

7.使用砂轮机时禁止( A )。

A两人共用一台砂轮机 B使用防护挡板 C一人单独操作 8.皮带传动的危险部位包括( A )。 A皮带进入皮带轮的部位 B轮轴部位 C皮带离开皮带轮的部位

9.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时要对准火焰的( C )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10.扑救电气火灾,首先应做的是( B )。

1 A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B切断电源 C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11.发生火灾时,如各种逃生的路线被切断,适当的做法应当是( C )。 A大声呼救 B强行逃生

C退居室内,关闭门窗,同时可向室外发出求救信号

12.遇到高楼发生火灾,下列处理措施中正确的是( C )。 A乘坐普通电梯逃生 B向上逃跑

C躲避到防烟楼梯间、避难层等地等待救援

13.当身上衣物着火时,下列处置措施中不当的是( C )。 A就地卧倒,用手覆盖住脸部并翻滚压灭火焰 B跳入就近的水池 C奔跑

14.遇上商场发生火灾,下列措施中不当的是( B )。 A用毛巾、口罩等捂住口、鼻,从安全出口逃出 B躲在有新鲜空气的窗户边等待救援 C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15.发现人员触电时,应立即( B ),使之尽快脱离电源。 A用手拉开触电人员

B用绝缘物体拨开电源或触电者 C用铁棍拨开电源线

16.当有人被烧伤时,正确的急救方法应该是( A )。

A以最快的速度用冷水冲洗烧伤部位 B立即用嘴或风扇吹被烧伤部位 C包扎后立即去医院诊治

17.有异物刺入头部或胸部时,以下哪种急救方法正确?( B ) A马上拔出,用纱布简单包扎后送医院抢救 B用毛巾等物将异物固定住,不让其乱动 C马上拔出,进行止血

18.发生手指切断事故后,下列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B ) A用水清洗断指后,与伤者一同送往医院

B用纱布包好,放入清洁的塑料袋中,并将其放入低温环境中,与伤者一同送往医院 C把断指放入盐水中,与伤者一同送往医院

19.搬运脊椎骨折病人严禁使用软担架的原因是:软担架会( A )。 A使骨折加重,脊髓神经受损 B造成颈部损伤C使病人感到不舒服

20.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紧急情况下,选择应急避难场所,妥当的是( A )。 A在室内遭遇地震时选择洗手间等跨度小的空间 B遭遇泥石流时快速跑到山脚下躲避 C在树林里遭遇雷电时选择大树下躲避

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范文第5篇

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的根本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战争,当敌人对我实施突然空袭时,人防要为公民提供保护,免遭敌空袭兵器的杀伤,这就直接关系到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人防也是一种威慑力量。在平时加强人防建设,做好战争准备,就能使国家的反侵略战争潜力得到增强,可以起到延缓战争、遏止战争的作用,为国家争取相对和平的环境。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实行平战结合,可以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比如,在地下修建商场、宾馆、饭店、茶室、酒吧、咖啡厅等,可以为公民生活方便服务;在地下修建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过街道、公路隧道和地铁等,可以为公民提供交通方便;在地下修建舞厅、卡拉OK 、影剧院、录相放映厅、健身房、台球室、射击场以及游乐城等,可以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由此可见,人防与公民有着紧密

的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同时,人防也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才能搞好。如果大家都不关心、不支持人防建设,只靠人防部门孤军作战,人防建设是搞不好的。现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名话,叫做“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人民建”,就准确、恰当地反映了这种辨证关系。《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这条规定不仅意味着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即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学习贯彻执行新《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到准确理解和精确把握。

一、新《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实施办法》修订涉及的条款内容多,修改幅度大。。条目数量从原来的32条增加到44条。其中,18条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11条,删除了1条,14条作了文字技术调整和个别字句修改。

(一)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新《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条新增内容,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建设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同时,增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本法的立法依据,指明了实体内容修改的合法来源。

(二)推进人防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是人民防空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了推动这一进程,新《实施办法》有所创新和突破。一是明确原则。规定了人民防空贯彻与防灾救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二是建立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并建立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应当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十一条)。三是纳入规划。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四条)。此外,新《实施办法》还对推进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作出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人民防空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新《实施办法》把人民防空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作为重点,新增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服务。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应当为公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除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应当为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建设,作为政府防灾救灾的重要力量,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公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防空警报系统平时应当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相关支持。”同时还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和防

灾警报。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人民防空的国防属性和社会公益属性,决定其应当由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积极协作、互相配合。为了明确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在人民防空中的职责义务,新《实施办法》第三条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基础上,规定发展改革、教育、住建等多个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根据国防需要可以增设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乡镇。第三十九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

育。

(四)人防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

1.新增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山洞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要求(第十条);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第十三条);将符合人防需要的岩溶洞穴和山洞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负责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第三十三条)等等。 2.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进行了强化。如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第五条);负责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审批,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第十九条);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对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第三十五条)。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防部门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发挥人防部门的职能作用,树立人防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调动、主动作为,全力推动我区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防空地下室建设制度设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五种情形,是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将其法制化,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为了保证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效执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如此规定,有利于堵塞易地建设费收缴过程中各种缓缴、拖欠、流失的漏洞,也有利于防止行政审

批职权滥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减免条件及其减免审批同样是国家部委文件作出的规定,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将其法制化,增强了法律效力,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在减免环节上乱开口子甚至发生腐败问题。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减免易地建设费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这些规定旨在制约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把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优惠条件和杜绝个别人员的随意减免行为,同时也对人防部门依法审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人防工程开工竣工及维护管理

1.工程开工和竣工进行一前一后把关。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防空地下室开工建设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作出规定。即: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第二十五条)。 2.明确工程维护及其监督检查责任。新《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型、不同投资主体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和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同时还对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隶属关系变更后的

维护责任作了规定。 上述条款设定建设(规划)部门与人防部门联合把好人防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的关卡,明确工程维护责任,旨在有效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能,促进人防政策法规顺利实施,保证人防工程维护责任落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符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根本宗旨要求。

(七)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近年来,我区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必要结合防空教育组织开展防灾宣传教育,以提高广大民众应对突发灾难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为此,新《实施办法》由原来只提到人防教育,未提到宣传工作,只对防空教育提出要求,未对防灾教育作出规定拓展到同时对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

结合。

(八)法律责任

为依法规范人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防止各种阻碍人防建设和发展的违法行为产生,同时也为加强责任追究,维护人防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实施办法》对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完善和细化。一是强调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几种违法行为,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了列举,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于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易地建设费。同时,新《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第四十二条,对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调了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规定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出具认可文件的;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对应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人防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而设定的,是这次修订的新增内容,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否则将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是强调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接受竣工备案的;挤占、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同样是对应有关要求(如第二十

二、第二十五条)而设定的,对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是有力的约束。总之,这些规定符合有权力就有责任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推动人防事

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大胆创新,突出特色

为了贯彻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关于推进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精神,新《实施办法》以防空防灾相结合为切入点,立足防空,拓展防灾,大胆创新,主动将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将“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作为人防建设的原则,对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利用人防现有资源为平时防灾减灾救灾服务,以及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人防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作出规定。新《实施办法》还十分重视结合广西实际,突出自身特色。广西多数地区属于喀斯特地貌,自然溶洞众多,山体开发较为普遍。针对这一情况,新《实施办法》对岩溶洞穴和山体开发作出了规定,将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纳入到人民防空规划管理。这些创新规定进一步扩展了人民防空的功能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有利

于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我区目前人防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实施办法》在公开审批条件、加强资质管理、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如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实现“阳光”审批;又如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设置资质门槛,并对其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作出规定,以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从而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再如设定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强制性规定,防止和杜绝缓交、拖欠易地建设费的现象发生;对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缴易地建设费等处罚;对违法审批、发证、认可的,设定了禁止性条款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的制度等等。

(三)注重操作性

新《实施办法》多数条款以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为主,权力和责任相互对应且具体明确,给依法行政和违法追究提供了充分依据。如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设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律义务,其违法处罚分别对应第四十二的各项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设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其违法处罚分别对应第四十三条的第

一、第

二、第三项。此外,新《实施办法》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用具体的款项予以罗列,便于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对照操作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监督。

新《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区人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标志着我区人防建设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推进我区人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

忠诚奉献 融合创新 防空救援 服务民生 “广西人防精神”涵义注释“忠诚奉献”是对人民防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要求,彰显了人防人的一片丹心和献身人民防空事业的价值追求。“忠诚奉献”意即忠诚于党、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奉献出青春年华,奉献给人防事业。纵观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广西人防在每一次的大风大浪中,都能勇立潮头,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表现出了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绝对忠诚。广西人防人正是凭借着时刻牢记使命的历史责任感,才成就了人民防空事业一个又一个灿烂辉煌。“奉献”则凸现了人防人辛勤耕耘、无私付出的伟大气节和精神境界。在广西人防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人民防空工作者始终保持着为壮乡建设发展和人民安宁不懈努力、默默奉献的崇高品质。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奉献”更成为人防人不可或缺和难能可贵的精神特质和品格。面对当今形势和发展,更需要弘扬不怕困难,乐于奉献的积极向上的精神,更需要人防人安心本职、恪尽职守,甘当无名英雄,铸就和平之盾,积极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建功立业。

“融合创新”是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方法途径,体现了人民防空的时代特征。2010年在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同志提出了人民防空建设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走融合式发展道路的论断,为人民防空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在这一要求的指引下,广西人防围绕着“推动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推进人民防空与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思路,积极推进人民防空融入城市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融入城乡统筹发展、融入社会科研教育,在融合中谋发展,在融合中求作为。“创新”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也是广西人防实现跨越发展的强力“引擎”和“推进器”,为人民防空建设注入了不竭动力。广西人防只有扬长避短、奋发有为、勇于创新才能开拓出跨越发展的广阔前景,引领人民防空事业不断走向强盛。

“防空救援”既体现了人民防空的根本职能,也包含了人民防空新的任务。从总体上看,人民防空主要肩负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三大使命任务。战时防空是人民防空的核心任务,平时防灾救援是人民防空的重要责任。只有具备战时防空核心能力,平时遂行防灾任务才有坚实的能力基础,通过积极参与应急防灾救援行动,锻炼提高防空袭斗争行动能力。广西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矿难、环境污染等灾害和事故时有发生,给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和重大损失,为此,我们要立足本职,拓展领域,充分发挥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防护工程系统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作用,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主动参与社会应急管理,真正使人民防空队伍成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为全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筑“安全网”,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服务民生”是时代对人民防空的呼唤和要求,也是人民防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开宗明义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立法目的赋予人民防空根本内涵。人民防空从根本上说是一项关系国防、关乎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最终效用是战时组织人民群众防敌空袭,平时防灾救灾减灾,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服务和改善民生,人民防空坚持融合式发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只有当人民防空建设成果成为民生的现实需求时,人民防空事业才能跟上时代和社会前进的步伐,并在服务民生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关于《人民防空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9章,53条。

3、《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人民防空的经费由谁负担?

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范文第6篇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臵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

1 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因此,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对比研究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

2 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条文变化:

第二章“共3条24项,《条例》第二章“义务与权利”共2条16项,本法增加了公务员应当具有的7项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原来的8项增至9项,并在《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以时代发展和国情需要的要求标准作了更高、更严谨地表述。

二、要点提示:

(一)、弄清三个概念:

1、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应当注意的是,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一个公民要成为公务员,除符合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必须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或者选举、调任等法定程序。

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这是公务员义务主体方面的特征,也是将公务员的义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离开了这一前提,就不再是“公务员的义务”了。

(2).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如公务员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就要求公务员积极地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消极应付,而且履行职责时不能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作出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

(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与“道德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同。义务的结果必然发生法律上的责任,有责任,才可以根据其产生法律上的制裁。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是相伴随的。

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

4 律。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中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其次,公务员的义务,由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因此,其具体内容必然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因此,其内容必然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按照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有以下分类:

5 (1).身份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辞职权,即公务员依法自愿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权利;退休权,即公务员达到了退休条件,可依法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

(2).职务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工作条件要求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机关提供其工作与职务必须的工作条件;参加培训权,公务员有权要求接受职业培训。

(3).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工作报酬权,即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如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等;享受福利、保障待遇权,即公务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获得相关的保障。

(4).政治方面的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务员政治方面的权利首先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但是由于公务员特殊的角色,外国公务员法往往对公务员的政治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禁止公务员参加政治活动,有的国家要求公务员在参加政治活动时采取克制的态度等。我国公务员没有这种限制。我国公务员除享受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还可以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具有参加有关会议、阅看内部文件 的权利。

(5).其他权利。如休假权、晋升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6

(二)、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的顺序不一样的问题。应当说义务和权利,谁前谁后并不改变本质。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与中共党章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一致。

(三)、关于条件中的年龄无上限、学历无下限的问题。有人提出,在公务员条件中的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而没有明确学历要求 。公务员法是总章程,不便于一一具体规定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学历要求。公务员有综合管理类,还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里既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也有辅助性职位人员,他们在学历要求上不会完全一样;就机关层次来说,省级以上要求高一些,乡镇要求就低一些。最低学历条件的要求,在未出台新规定前,仍执行现行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再比如,录用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单位和专业对学历要求得更高一些,而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报考者,有的经批准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 关于年龄,法只规定了年满18周岁,无上限规定,是不是不要上限?对在通过录用渠道进入机关的人员而言,考虑

7 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仍按现行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一)、针对现行职务与级别设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所有的公务员都适用一套职务序列,实行一种管理办法。公务员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挤。

2.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成长发展、物质待遇的改善主要靠职务晋升,但是机关中的高层次职务特别是高层次的领导职务是极其有限的,依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公务员的待遇,难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58%。

本章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臵:主要有两点:一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臵,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二是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

8 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

二、要点提示: 理解本章内容,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进行职位设臵的依据与要求。二是职务设臵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臵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三是级别设臵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下面重点说明四点:

(一)关于职位类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在国外属于分类制度的范畴。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设臵,既可以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品位分类的基础上。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职位分类制度的

9 作用和意义在于两点:

一是为职务设臵提供基础。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臵的前提,职务设臵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我国原来的公务员制度中正是因为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才导致职务序列设臵的单一化。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划分职位类别,是设臵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的必要条件。

二是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职位分类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务员职业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公务员的各项管理提供依据,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提供前提。职位设臵中关于任职资格条件与工作职责的规定,为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职位聘任提供了客观标准。职位类别的划分,为职务序列分类设臵、录用考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分类、工资制度分类等管理奠定了一个基本前提。对此,公务员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第六十条规定,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等等。

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臵。

关于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国在综合管理类之外增设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增设职位类别。

1、所谓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根据上述特征,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的特有的技术岗位,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等职位。其次,还包括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专门从事工程技术、化验技术工作的职位。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并不是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都是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与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对专业技术职位的设臵应从严控制,其设臵类别、层次、规模数量经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形成全民皆师的混乱局面。

2、所谓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点有: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

11 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划分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在我国,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员群体。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有人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也难以得到晋升。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臵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3、所谓综合管理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12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坚持既要满足分类管理需要,又要简便宜行,易于操作的原则。公务员的类别不宜过多,分类标准宜粗不宜细。坚持动态原则,随着职能调整、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也随着各类别配套管理措施的完善,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类、规范一类、推广一类。 为了适应分类管理将来发展的需要,第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但要严格控制,按程序审批。

关于职位设臵。职位设臵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臵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 在我国,作为某一个具体的机关在进行职位设臵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机关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这项工作在我国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职位设臵的前提与限定因素。职位设臵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职位设臵的最终要求,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二是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负该职位的职责。前者是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是明确需要什么人来干。职位设臵工作最后要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说明每一个职位的

13 工作内容、职责、工作标准、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事项的综合性书面文件。

(二)关于职务类型。依据标准不同,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不同的职务类型。对西方国家来说,依据职位类别,特别是依据职系,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若干个职务序列。在分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如果职位类别包括多个职系,有多少职系就有多少职务序列。如英国1971年公务员职位分为10个类别,18个职系,18个职务序列,由此形成18种职务类型。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我们是根据“职位类别”与“是否承担领导职责”这两个标准来区分职务类型的。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既然公务员职位类别区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法官、检察官类,就应该设臵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法官、检察官类职务序列。因此按照职位类别划分的标准将形成四种公务员职务类型。若国务院将来再增加职位类别,则相应再增加职务类型。比如,如果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类,则应相应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职务序列。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而非领

14 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其中,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经授权可以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领导职务层次共有10个,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有8个职务,目前实践中有的名称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名称不尽一致,公务员法实施后,职务名称也应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一致起来。

(三)关于职数与结构比例。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臵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这里的职数以及结构比例问题,是我们必须严格把关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中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比如,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1+5文件)

(四)关于公务员的级别。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对公务员的级别作了原则性规定。级别设臵与职务对应关系比较复杂,法中不宜表述,将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加以明确。

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级别为15级,并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级别的数量太少,加上级别仅在确定级别工资时才起作用,其功能比较弱。在正在研究的职级工资制文件中,初步有两点设想:一是增加级别

15 设臵数,增大晋升空间,并向低职务层次倾斜;二是扩大级别的功能,不仅与工资待遇挂钩,而且还有条件地与其他生活待遇挂钩,使基层一些晋升职务空间小的公务员通过晋升级别改善和提供待遇。

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公务员法增强了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下一步配套文件将从两个方面着手强化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一要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臵,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二要重新定位级别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关于“其他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等,但至于哪些待遇主要依据职务,哪些待遇依据级别,则根据职务与级别的功能,作另行确定。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多种职务序列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科层组织中所处的位臵。级别的设臵,一是合理增加数量;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三是向基层倾斜。针对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小的问题。在级别设臵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就是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

16 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1+5文件有两个是关于职务与级别的)

从各国级别制度来看,绝大部分国家各类职务序列对应同一级别序列。就实行品位制度的国家来说,除英国外,多数国家的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有一个统一的级别序列。如韩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等。韩国各类公务员对应9个级别,德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6个级别。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除日本、加拿大以外,一种情况是级别序列是统一的。如美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8个级别,泰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1个级别。另一个情况是级别设臵不统一。如日本各类公务员的级别在4至12个之间,如行政类

(一)分为11个级别,税务类分为9个级别。我国设臵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第四章 录 用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录用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最重要的入口“门户”,因此自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对录用一直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凡进必考”。

(一)、变化:本章规定了录用的规范、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内容。《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共12条16款3项,《条例》第四章“录用”共7条11款5项,本法增加5条5款。

1、《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与《条例》第十三条相比较,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本法将《条例》“严格考核”更改为“严格考察”,将“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更改为“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将该条第二款表述更改为“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与《条例》相比较,重点在于增加了“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现了本法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的组织权限的特点。

3、《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与《条例》第十五条相比较,本法把报考公务员资格条件明确并具体化了,并增加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具体对象的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在法律上完整体现公务员的条件。

4、《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与《条例》第十四条相比较,本法对《条例》的表述作了修改,更加明确录用公务员必须符合编制限额内有职位空缺的条件。

5、《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与《条例》第十

18 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比较,本法共用7条10款对公务员考录程序进行了详尽明确地规定,本法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基于《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另一方面总结吸收了我国多年来公务员考录的实践经验,使公务员考录程序更加完善、具体和明确。综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本法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公务员要经过八个方面的主要程序: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进行公开考试、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考察和体检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一年的试用考察。上述主要程序充分体现了本法强调落实公务员招考录用的原则和公务员职位的共公性,突出了在公务员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把“进口”关,必须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

(二)、本法与《条例》相比较,体现三大特点:一是强调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二是强调落实公务员考录原则,充分体现公务员职位的公共性;三是体现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组织的权限。

二、要点提示(这里重点说明三个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

19 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同时,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是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出发,作出的特殊规定。究竟如何照顾,须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从总体上讲,无非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招考;二是降低录用合格分数线。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即由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模式。今后招考时,仍维护现在的做法。需要指出,录用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尽相同。录用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有权组织录用考试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包括两级,经授权可以包括三级。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能组织录用考试,无权审批录用人员名单。这主要是出于对确保录用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考

20 虑。

(三)关于特殊职位的录用

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比如说,安全部门的一些涉密职位,招考时可以不面向社会公告,拟录用公务员也不进行公示;再如,招考高级翻译职位人员时,还要对报考人员的外语口语、听力等方面的能力进行专门的测评。

另外,考试录用还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考试录用的具体适用对象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职务序列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录用适用 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一般应从公务员队伍内部选拔,如确需从外部补充,应当适用考试录用。

2、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招考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21 (2)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报考的条件由三块构成:报考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报考的消极条件(第二十四条)。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学历条件、专业条件、政治条件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来说,凡是符合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担任公务员方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报考条件中,不得规定性别、家庭出身等歧视条件。)

4、考试内容要体现职位要求。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今后在考试内容的设臵中会加大体现职位特点的比重。

5、录用前公示制。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第五章 考 核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22 本章共5条,规定了考核的内容、种类、程序、等次以及考核使用等。与《条例》第五章“考核”相比较,本法共5条7款,比《条例》简2条2款。本章“考核”充分吸收了《条例》相关内容,并把多年公务员考核实践中的好做法和经验纳入了本章内容。

二、要点提示:

一是在考核结果等次的划分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考核结果在划分上形成客观合理的定性空间,为公务员的考核戒免工作注入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份。

二是规定了分类考核的原则。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以体现机关管理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也应采取与考核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所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譬如,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考核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基层直接联系特点,征求执法相对人的意见,以检验其服务效果,评价其工作业绩。

三是考核内容上,公务员法在总结我国实行公务员考核制

23 度经验,吸收党政领导干部考察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使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依法得到规范和完善。

(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对于考核内容问题都很重视,都试图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与需要,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考核内容。美国的考核项目是根据公务员所执行的工作来设计的,即先根据工作制定标准,以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结果的高低,主要考核内容是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适应能力等三项。而英国考核项目的设计则偏重于对人的条件的评价,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工作表现的评估;二是分析各种能力的高低,包括工作知识、工作态度、人格情况、判断能力、监督能力、责任心、可靠性、适应性、个人道德等十多项内容,要求对公务员是否胜任现职与有无晋升的潜能作出评估。法国从身体适应性、专门知识、守时值勤情况、整洁状、工作能力、合作精神、服务精神、积极性、工作效率、工作方法、洞察力、组织力、指挥监督力和考察力等14项内容进行考核。日本的考核项目,是兼顾工作与人的条件而设计的,主要包括勤务实绩、性格、能力、业务适应性四方面。每方面又包括若干项,内容比较全面。总的来说,一个国家对于考核内容的设计,与这个国家的考核目的、价值观念、人事管理传统等关

24 系密切。例如美国注重从完成工作的情况来考核人员,这与这个国家注重实用、强调专专用的人事管理原则不无关系。英国注重对人的条件的评价,这与这个国家注重培养通才的传统不无关系。)

第六章 职务任免

一、条文变化及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与《条例》第九章“职务任免”相比较,本法共5条6款,《条例》共6条7款11项,本法简1条1款11 项。本章规定了任免的方式、任免的情形、任职要求以及兼职等内容。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本章不涉及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问题,而由后面专章进行阐述。

(二)、本章与《条例》第九章比较主要有四个不同点: 首先,从过去的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了选任制这一公务员任用方式。由于本法对公务员的范围界定扩大,由选举产生的而并非是以委任方式任命产生的领导划进了公务员队伍。其次,本法将《条例》中“聘任制”放到了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的内容中,同时,在本法第三

25 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领导成员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本法从执行法律条款效果出发(避免法律条文执行中的相抵),把《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的内容作了删除。(关于最高任职年龄问题,基于以下考虑,公务员法不再就此作出规定:(1)大多数公务员从事一般业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的稳定是极其重要的,除了必须,应鼓励其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不需要对其担任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作出限制。(2)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最高任职年龄问题,也要区别,换届时如何规定,要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政策规定,不宜“一刀切”。这样将更具灵活性和实效性。(3)至于机构改革时,为了推进改革的实施,确定一定的年龄界限,则是非常情况下的非常政策和手段,而且每次机构改革遇到的情况也不一样,解决的方法也不相同,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也不宜在公务员法作出规定。)第四,本章在公务员职务任免的设计上着重以加强和改善职务管理,突出了职务管理的严肃性和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二、要点提示:

(一)关于选任制人员身份问题。大家知道,对公务员的管理,分为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强调的公务员身份,与广泛提倡的淡化身份界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6 是两个概念。明确公务员身份,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实行身份管理,有两个环节十分重要,即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失去。按照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取得公务员身份有多种途径,比如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从机关外调入公务员队伍、聘用担任公务员职务等;丧失公务员身份的情况,有调离机关、辞职(含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聘任制公务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等。概括地说就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即取得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公务员身份。这里说的选任制公务员身份问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的公务员身份问题。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并按照公务员的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被罢免、被撤职的,其职务即终止,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需要看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务员职务。如果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安排担任委任制职务,或者被聘用担任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继续保留;如果选任职务免除,不再担任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说,公务员法所设计的职务任免制度,主要应是规范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从数量上说,绝大多数公务员都是通过委任的形式获得公务员职务的,选任、聘任的公务员只占很小部分。另外,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27 在任免方式、程序等方面都由其他法律作出规定,公务员法不应再重复规定。而且选任制职务的任免,通俗地讲,往往是只见“内容”,不见“形式”,即没有常规人事管理中的任免手续。聘任制公务员是通过合同获得职务,其职务任免相对要简单得多。这样,了解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重点就要放在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上。

(二)关于任职的前提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也就是说,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即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者缺一不可。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在此基础上设臵职位。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都是确定的,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不能突破这些限额,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任职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如果没有职位空缺,即使不突破职数总额,也不能任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机关各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三)关于在机关外兼职。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明确了兼职的两个要求:一是要经有关机关批准;二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公务员兼职作这些限制,

28 主要是使公务员专心致志,依法履行公务,并保证兼职确是工作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廉政建设。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指任免机关,但对人大任免的人员,按实际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章 职务升降

一、条文变化及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七章“职务升降”与《条例》第八章“职务升降”相比较,本法5条9款42项,《条例》7条8款4项,本法简2条增加1款。本章规定了公务员晋升职务和降职两个问题。本章吸收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比较集中,比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等,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等文件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和照应。

1、本法删除了《条例》第四十条中“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和《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等内容。

2、本法新增第四十

五、第四十六条款,并贯彻中共中央

2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分别对《条例》关于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制度要件以及有关问题作了修改。

3、本法明确了越级、降职均只能一级。

(二)、《公务员法》与《条例》各条款的特点相比较,本法主要有四个突出点:一是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方式,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立为晋升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并对其基本程序作了规范;二是针对不同职务的特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设计了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晋升程序;三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作出了特殊规定,这是由于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的特别要求,都是副科级以上的层次,任命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所以,本法对此作了特殊规定,既保证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又方便报考者,不让他们参加两次考试。四是本着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降职的情形,增强了降职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要点提示:

(一)关于逐级晋升和破格、越级晋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30 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各国公务员制度皆将公务员职务分为若干层次,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按照职务层次,由低向高,一级一级地晋升。这是因为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工作经验的积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一定的过程。在下一层次一个或几个岗位上经过一定年限的实践锻炼,有利于较好地胜任上一层次职务的要求。这也是保证公务员管理有序进行的需要。 破格晋升,是指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

越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如由副科级职务直接晋升副处级职务。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破格晋升或者越级晋升,这是在公务员晋升中讲台阶与不讲台阶、讲资历与不讲资历的辩证统一,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需要。破格晋升和越级晋升应当按管理权限和一定的程序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主观随意性。

"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是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如我省川人法[2001]70号规定,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德才优秀,群众公认德才优秀的

31 公务员,可越级或放宽条件晋升处级及其以下职务。【具体讲,就是可越级晋升的条件是:

1、获得国务院、人事部或人事部和国务院部委联合表彰、省级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奖励和在近三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在工作中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出政策、意见、建议为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提出了有重大改革、创新价值的理论、观点、措施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4、在处理重大事件、重大灾情、重大疫情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防宽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条件是:

1、获得省人事厅和府部门联合表彰或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在近两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是为选拔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的需要而设臵的。

(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既有共同特征,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基本的区别在于两者适用范围的不同,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就是说,人选范围限于本单位、本系统。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公开选拔。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选拔一些层次较高的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人选

32 的需要。另外,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不同的还有,公开选拔没有将民主测评列为主要程序,这与公开选拔人选来自于不同的地方和单位有关,因此在考察中更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选所在单位的群众意见。 这些年的实践表明,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实行,对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一种选拔、晋升方式,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成本较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环节较多,工作量大,时间较长,需要投人大量人力、财力。再如,如何推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经常化、制度化,防止想搞就搞、不想搞就不搞的随意性,如何提高考试测评科学化水平,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高分低能"现象,等等,都是需要研究解决和探索完善的问题。

(三)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与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一样,都是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任职前公示制是对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程序和方法的完善,任职试用期制是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工作的延伸。任职前公示制把扩大民主从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

33 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四)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并严格按程序迸行(首先,由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明确降职的理由和降职后的安排去向。第二,征求本人意见。第三,任免机关审批)。我国公务员制度所规定的降职,不是一种惩戒性的行政处分。它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第一,目的不同。惩戒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制止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职务升降的降职虽然也含有警示、鞭策、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目的却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高效运转。第二,原因不同。惩处工作人员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因则是公务员不称职。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有公务员犯了错误或违法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在这里,犯错误或违法违纪实际上也是不称职的一种表现。行政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第三,实施后果不同。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某些权利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

34 不受影响。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也可能将公务员安排到低于原职务层次的职位上任职,但这种降职安排不是职务升降意义上的降职,因为这种降职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作出的职务安排。

第八章 奖 励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共5条7款13项,《条例》第六章“奖励”共4条5款9项,本法增加1条2款4项。本法科学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的干部奖励工作,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务员集体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以及第五十二条撤销奖励等新的内容。

(二)、《公务员法》在激励机制设计上,体现了三个主要特点:一是针对1993年实施奖励制度以来,在法律法规上只有个人激励而没有集体激励的规定,为培育公务员的团队精神,塑造集体主义形象,突出既注重奖励个人,又注重奖励集体,这是本法奖励制度最大的变化;二是既以精神奖励为主,又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功能;三是既注重定期奖励,又注重及时奖励。

二、要点提示:

(一)、公务员奖励的特点。有四点:(1)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2)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或者公务

35 员集体。(3)奖励的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4)奖励是依法进行的,即奖励的条件、种类、程序都是法定的,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有五条: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法将奖励的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单从这五种奖励形式看,都是精神奖励,体现了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但在给予这五种奖励的同时,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包括给予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档次等做法。此外,在考察国外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时发现,给予带薪休假和机关出资培训等,是一种运用十分普遍且效果很好的奖励形式。考虑到公务员需求的多样性和奖励的实际效果,这些都可以在将来奖励工作中探索。所以在法中规定,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按照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励的客观标准,一视同仁,作到程序公开,不搞"暗箱操作"。

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对公务员个人的奖励,没有对集体的奖励。这些年来实施奖励制度反映的一个问题是,实际上有些突出成绩确实是由一个单位或者集体做出的,因此实践中对公务员

36 集体进行奖励的情形不仅存在而且比较多。基于补充完善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需要,基于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集体奖励进行规范的要求,公务员法强调既要对公务员个人进行奖励,也要对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并对集体奖励的条件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为机关对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务员集体包括:一是按照编制序列设臵的机构,例如委(局)、处科(室)等;二是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4、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行定期进行奖励;对完成专项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5、有错必纠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违反法定事由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奖励,予以撤销。

(三)、公务员奖励的权限。1995年人事部发布的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明确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奖励的权限:(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3)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4)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37 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6)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8)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九章 惩 戒

一、条文变化: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与《条例》第七章“纪律”相比较,本法用“惩戒”作为了章目名称,共7条12款16项,《条例》第七章共7条13款14项,本法简1款增2项。

二、要点提示:

(一)、公务员纪律的内容。公务员法采取了归类、举要列举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务员不得违反的基本纪律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只有遵守政治纪律才能保证履行职责的正确方向。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38 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玩忽职守,贴误工作。(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3、廉政纪律。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里的"营利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二是参加活动或参加组织的收人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一律禁止公务员从事经济行为,只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比如,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道德纪律。道德纪律是指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并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公务员法规

39 定的公务员违反道德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方面:(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免责问题

这个问题在人大审议期间媒体议论较多。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中有一项是“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纪律的规定中有一项是,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的重要规定。在审议公务员法中,一些委员提出,这样规定是对的,但是不全面。如果上级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是错误的怎么办?怎样避免因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其本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这些问题很有道理。因此,在第二次审议过程中,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又新增加了第五十四条。这条讲了三层意见:一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二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三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40 责任。”这样就使关于公务员执行命令的法律更规范、更完整。根据这个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以免责为原则,以不免责为例外。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即使执行了错误的决定或命令,都享有免责权。因为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都包含了不对抗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决定或者命令是上级下达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承担顺理成章。但这里必须有一个例外,即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如行刑逼供、走私、做假帐等,公务员应当维护法制尊严,予以抵制。如果不加抵制而是盲目执行这种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讨论中也有同志提出,法官、检察官应当只服从法律而不应服从上级的命令。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本法总则第三条第二款专门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实现了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衔接。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行政管理中,也应当有听从上级指挥管理的义务。

(三)、关于处分问题

公务员法沿用了暂行条例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

41 资档次。”第二款还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这一条,作为从事组织和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同志,要特别留意,如果将在受处分期间的公务员晋升了职务,纠正起来会带来很多麻烦,对晋升者本人也会造成伤害。第三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规定降低级别。”第五十条第二款还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另外,按照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原则精神,对于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的公务员,应及时作出处理。如何处理,还须完善办法

第十章 培 训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公务员法》在总结《条例》实施十多年的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公务员培训的特点和要求,借鉴国外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有效做法,同时,还吸收企事业单位等在培训方面的一些有益探索,分别对公务员培训的根据、培训机构、类型,以及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时间要求和培训与考核、任职和晋升的关系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特点突出体

42 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强调公务员参加培训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培训是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对公务员接受培训进行约束和强制;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据国家法律可以提出培训申请、培训选择及要求机关许可并提供某些保障。根据本法的规定,从公务员的义务角度来看,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从公务员的权利来看,机关应着眼于公务员职业发展来安排培训,使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持续得到培训和提高,必须强化机关对公务员承担培训的责任。从机关要求的角度来看,公务员必须参加公务员法规定的四类培训,这是义务;从个人需要来说,参加这些培训又是权利,机关不能随意剥夺。另一方面,义务权利关系还体现在,公务员培训既有"规定动作",同时也应允许有"自选动作"。对"自选动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对公务员正常管理的情况下,机关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突出强调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与《条例》第十章“培训”相比较,在内容上明显新增了“分级分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和“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等内容。这些新内容的增加,充分体现了加强对公

43 务员的培训,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的立法思想。

二、要点提示(说明四个问题):

(一)关于分级分类培训。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由于不同职务层次、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就有所不同。分级分类培训,就是要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要求,在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形式上有所不同,使培训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培训机构问题。第六十条第二款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没有委托的培训机构不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这就遏制了社会上一些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乱办班,乱收费现象。

(三)关于培训形式。第六十一条将培训分类更加明确。共有四种培训形式: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一般在试用期内进行,主要目的是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能力。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一般要求先培训后到职,特殊情况也可在到职后一年内进行;重点提高任职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能力、行政决策能力等新任职务所需要的能力。三是根据专项

44 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主要是指公务员被抽调或临时指派从事某项工作任务,比如人口普查、工作督导等,根据该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相关专门知识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也叫轮训。这类培训面向全体公务员,以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使其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由于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从事的主要是专业技术工作,所以对他们的轮训应当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四)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即将培训时间、内容和成绩记录在案。登记管理是使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对公务员实施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有利于将培训和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培训结果的使用,明确规定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为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务员培训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一、条文变化:

《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是《条例》第十一

45 章“交流”与第十二章“回避”的合并章目,本法第十一章共10条18款3项,《条例》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共9条17款,本法增1条1款3项。

【《公务员法》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干部交流工作的经验,特别是《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充分体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关于干部交流的原则,本着既要继续推进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开放性,又要严格规范公务员队伍的“进口”,“以人为本”,充分利用人与岗位两种稀缺资源,推进廉政建设的立法思想,对公务员交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本法与《条例》相比较,明显的变化有五点:一是本法规定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三种,去掉了《条例》中的“轮换”,这主要是轮换也是机关内部职位的改变,与转任实质上相同。二是本法与《条例》关于调任的内容有很大的变化。由于公务员范围扩大,《条例》中关于调任的范围和条件就不能涵盖所有的机关了。本法将《条例》中的“考核”修改为“考察”,同时根据不同机关的管理方式规定了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为严格保证调任人员的素质,本法又新规定了“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三是本法去掉了《条例》中关于公务员调出机关的规定,这主要是《条例》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就不再是公务员身份,这是实施中的现实,本法对此不再专门作出规定。四是补充

46 规定并强调了对于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部门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也要有计划进行交流。这是为了防 止和避免公务员在某一内设机构领导岗位长期任职,形成特定的人际关系,同时也是为了有利于公务员能力素质的全面培养提高。这条补充规定是公务员交流带强制性的一种,公务员个人从其义务上来讲应当服从。五是本法对公务员挂职没有特别强调到基层,《条例》中的挂职强调了到基层。这主要是随着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其挂职锻炼的范围也增大了。因此,从挂职锻炼的目的出发,既可以到基层锻炼,也可以到上级机关挂职,这是由挂职锻炼的目的需要决定的,鉴于此本法没有特别强调到上级机关还是到基层。

(二)、《公务员法》在合并《条例》“交流”与“回避”两章内容的同时,对回避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有六点较大的变化:一是本法在《条例》相关内容基础上,既保留了《条例》的规定,又在具体操作上留有一定的空间。但由于公务员范围扩大,本法除增加“组织”、“纪检”部门的内容外,还将《条例》任职回避规定作了调整,在《条例》三种回避关系基础上增加“近姻关系”,变为四种回避关系。二是本法补充规定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并从实际出发,对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一些特殊行业,为防止避免管理上的漏洞,还特别提出了“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条件限制。三是本法用“地域回避”更替了

47 “原籍任职”的概念,对乡、县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回避范围定性更加 科学准确。四是本法新增加第七十条

(三)项规定,这一条概括性回避情形的规定更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为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情形臵留了空间。五是本法新增加第七十一条

一、二款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实体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六是新增加第七十二条规定,此条既是本法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又是对特殊类别公务员回避的特别规定。本法与《条例》的相对变化,着重体现了本法强调回避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坚持宽严适度的回避标准,以及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立法思想。

(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加强机关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为公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创造条件。

二、要点提示: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目的、范围、对象以及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2.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和手段,无论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经过机关决定安排或批办手续。

48 3.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其中,工作需要是第一位的,照顾个人愿望是第二位的。后者应以不与工作需要相冲突为条件。

4.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在公务员队伍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流和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不同范围的交流,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不同。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变化问题,只是改变了行政隶属关系,即职务关系发生变更;而调任则涉及到人员身份变化问题。此外,挂职锻炼这种特殊的交流形式,既可在机关内进行,也可在机关外进行,但均不改变公务员身份,也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只是临时改变其工作关系。

5.公务员的交流,一般属于同一职务层次之间的平级调动,但有时交流也与提拔使用与降职使用结合进行,不过要相应履行职务升降的有关程序。

(二)、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它是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调任",明确规定包含"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而公务员

49 法中的"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这样改变的主要考虑是,调出只涉及到机关是否同意其离职的问题,从机关来说,既不用"调",也不用"任",因此,公务员法中的"调任"特指从机关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进合适人员到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交流形式。调任必须符合严格的调任程序,用人机关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进行业务知识和能力的考试。增加考试程序,主要是因为,符合调人条件的人较多,为实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加考试的程序,更有利于将优秀的人才选进公务员队伍。)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与另两种交流形式相比,挂职锻炼是一种特殊的交流形式,实际是“交而未流”。

(四)、回避问题。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三种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审计和财务工作。”

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范文

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范文第1篇一、判断题1、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2、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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