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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合同管理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精选11篇)

煤炭合同管理 第1篇

关于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管理的论文

采购合同的风险管理应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应企业法律部门的职责包括合同签约前监督、合同签订审查、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合同纠纷处理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也是企业各类合同管理的核心。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具体不规范的法律行为,而导致与企业期望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但外部风险往往不是企业自身所能控制的。因此,本文重点阐释内部风险。

一、采购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采购部门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不遵守企业内部各项采购程序与规定,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照合同履约,甚至违约、违规、违法侵权,给企业带来各类法律风险。

2.忽视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煤炭企业往往重视合同前期的准备,如严格招投标程序、重视商务谈判。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则多依靠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导致履约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风险。

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定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由于在把控合同全过程中涉及的岗位较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偏差。

二、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办法

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对风险防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必须严格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履约能力,并充分评估各项法律风险发生几率,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1.主体不适格

第一,表现形式。供应商主体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完全履行,甚至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工商登记或已经吊销、注销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无效等风险。相对人企业名称与其所持资质(各类行政许可证、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等)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工商处罚。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签约前,严格审查相对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与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比对。涉及特殊行业的,要求相对人提供经营行政许可。在审查中更要注意相对人若是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要审查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要尽量核实相对人提供资质证件的真实性。

2.合同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采购标的约定不明,包括采购合同标的采用不规范简称,未标明型号、生产厂家、品牌或与采购计划不一致,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下降、不能使用的风险;采购标的相关技术参数约定不明确,导致采购目标失当;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验收质量争议,或由此带来的对于检测机构、检测风云争议等。合同履约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带来提前或逾期交货,增加保管、仓储等费用;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方式约定不明确,则容易导致货运中转中意外导致双方责任承担的风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部分违约的情形下难以计算损失等风险;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则可能导致我方增加诉讼成本等风险。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条款审查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及品牌,核查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对于技术规格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将技术详细规格作为合同附件同时留存,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约定明确交货方式、履约地点,注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等。

3.结算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明显不利于其中一方,有预付款情形的,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迟迟不发货,延误使用时间;又或者预付款比例不合适,造成大量资金占用。支付方式约定与现场使用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已付款但合同标的使用产生问题,造成我方损失。第二,防控办法。制定预付款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现场实际,使用确定按期支付采购价款。

4.验收方式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验收时,库管未严格按照合同核对采购物资的型号、数量、规格等,未找相关机构检验某些大型设备,便视为合格入库。这些行为都是明显确认合同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对采购方不利。第二,防控办法。制定合理的验收与库房管理规定,制定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验收大型设备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些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约定在设备运行期内出现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对在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通报法律事务部门。

三、结语

在煤矿企业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企业管理人员、采购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形成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对采购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于签约方选择、合同文本拟定、到货验收及质保期等,都要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把控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的全局化管理。

作者:栗慧 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制责任公司李村煤矿建设管理处

参考文献:

[1]邓江凌.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理论学刊,(7).

[2]徐宏泉.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发展,(11).

煤炭合同管理 第2篇

合同编号:

卖方:

买方: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价格:见附件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参照ibm公司的相关产品技术标准

三、接货单位

(人)

卖方指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接货单位为:

地址:

四、联系人:

传真:

联系电话:

五、交货的时间及地点、方式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六、合同总金额:rmb: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交货当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即:rmb:

八、货物的验收;

自产品交货后三日内,买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即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在提出书面异议后三日内向卖方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卖方应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在产品交付后三日内,卖方未收到异议或虽收到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检测报告的,视为产品通过验收。

九、接收与异议:

如买方指定由接货单位

(人)接收货物,则买方同意对接货单位提出的接收、拒收、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

采用送货上门和自提方式交货的,在交付产品时,接货单位

(人)应对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对于符合合同规定的,接货单位

(人)应当签收。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方可以拒收,并书面说明拒收的理由。对于以送货上门方式交货,买方依照约定拒收的产品,需要由买方保管的,买方应负责保管。

采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买方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有异议的,应自产品运到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

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上述拒收或异议属于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补齐。

十、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在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确需变更合同,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如若双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议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十三、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若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支付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煤炭合同管理构件框架设计 第3篇

1 构件框架介绍

构件技术是在面向对象技术基础之上演化而来的。构件技术与面向对象的开发方法是不同的,面向对象的技术强调对个体的抽象,构件则更推广了对象封装的内涵,侧重于复杂系统中组成部分的协调关系,强调实体在环境中的存在形式。本文利用统一建模语言(UML)作为整个构件建模的描述工具,采用UMLComponent进行系统的构件框架设计。

构件框架描述的是如何在特定背景下整合所有的构件说明。它将个别构件说明的接口构件连接在一起并且显示构件对象(Component Obje ct)间如何交互。总起来说,构件框架将所有的构件说明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满足用户需求的系统。

2 构件标识

构件标识阶段目的是产生业务与系统的接口集合及构件说明,组成初步构件框架。在这个阶段强调应该管理哪些信息及接口,构件应该提供哪些功能及构件间如何实现有效的运作。

2.1 决定核心业务类型

标识出合同类间的依赖关系(如图1)

在图中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员,煤产品,煤炭合同,合同备档,客户,合同执行人员都有扇入关系所以将它们放入核心类型候选集中。

在候选集中合同管理员,煤产品,煤炭合同,客户,合同执行人员都具有自己的标识性,合同备档则必须取决于合同,因此不保留该类型。目前候选集中存在的类型为合同管理员,煤产品,煤炭合同,客户,合同执行人员。

合同管理员,煤产品,客户,合同执行人员都属于分类类型可以标识出自己的类别且没有扇出关系,所以保留在核心类型中。合同类有三条扇出线但这三条扇出线都不是指派关系所以可以保留在核心类型集合中。

所以管理员,煤产品,客户,合同执行人员,合同是满足核心类型特性的业务类型。

2.2 由核心业务类型产生业务接口,并标识其责任归属

合同备档,合同备档状态,合同执行状态都具有扇出关系,合同备档应属于合同管理接口,合同备档状态依赖于合同备档所以也应属于合同管理接口。合同执行状态有两条扇出线,但与合同类的耦合较强,所以合同执行状态也应属于合同管理接口。

经过上述步骤,即可产生一个具有核心类型、业务接口及责任归属的业务类型模型,如图2所示:

2.3 标识系统接口及操作

以年订货合同操作为例进行说明:

1)“订货合同录入 () ”系统操作的目的是将年订货合同录入至系统。数据类型”ContractDetail”包含合同的细节,数据类型”ContractKind”标识合同类别。系统操作的表达方式为:”I年订货合同录入:订货合同录入(In ContractDetail:ContractDetail, In ContractKind:String):boole an”。2)“查询合同 () ”系统操作的目的是确保系统中不会有重复的合同存在。必须回传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合同的信息。系统操作的表达方式为:”I年订货合同录入:查询合同 (in ContractCode:String, out CanSave:boole an) :boole an”。3)“合同备档 () ”系统操作的目的是使录入系统的合同建立档案信息并允许借阅。数据类型”ContractRe cord”包含合同备档信息系统操作的表达方式为:”I年订货合同录入:合同备档 (in ContractCode:String, In ContractRecord:ContractRe cord) :boole an”。最后将所有的系统接口,系统操作整理成系统接口汇总图如图3:

3 产生构件说明框架

如图4所示,将系统构件说明与业务构件说明整合,产生系统构件说明框架。合同管理作为煤炭采掘业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与客户管理、煤品管理、管理员管理、打印管理、结算管理等系统有交互关系,如果把这些系统都包进构件中,则失去构件布署与置换的意义,因此可将这些系统作为合同管理的外部系统加以说明。根据已得到的构件说明框架和接口,程序员可以根据这些信息选择构件的取得来源及组装方式。

4 结语

在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下,各类企业需要应用信息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别是煤炭采掘业这类信息化水平较低的企业。所以煤炭采掘业应构建集企业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于一体的适用于煤炭采掘业的信息系统来将企业的各项业务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本文在研究煤炭运销特点的基础上根据煤炭企业生产运营的特殊性建立了煤炭采掘业信息系统中的合同管理构件说明框架。

参考文献

[1]冯冲, 江贺, 冯静芳.软件体系结构理论与实践[M].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4.

煤炭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与内部审计 第4篇

一、煤炭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在煤炭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合同管理风险指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利益损失或损害存在的可能性。风险贯穿于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涉及到合同管理的各个方面,既存在合同自身产生的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合同标的的实现,同样也制约着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一)合同准备阶段的风险

一是合同策划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策划的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或者业务目标不一致;故意规避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高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标的金额较小的若干不重要的合同。二是确定合同对象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将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对象确定为准合同对象;将具有履约能力的对象排除在准合同对象之外。三是谈判风险,主要表现为:对合同标的、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技术标准、价款的确定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等涉及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核心部分,乃至关键细节等忽略或做出不当的让步,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对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之事项的忽略。

(二)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

一是合同文本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和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或表述不当,可能导致重大误解等问题;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等。二是审核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审核人员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未提出恰当正确的修订意见的风险;合同起草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等。三是合同正式签署风险,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不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等。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

一是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降低或丧失的风险。在煤炭经营中,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客观环境的变化与影响,与其相关的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往往会出现对方履约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可能性,从而对煤炭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二是合同变更或转让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但未采取相应的变更行为;合同变更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变更行为不当或无效;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转让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转让行为不当或无效等。三是瑕疵履行带来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等因素会发生变化,但由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责任较低,违约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违约责任的代价时,对方就可能降低履约质量或者直接违约,从而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

(四)合同履行后的风险

一是履约完毕后对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存在的风险。对合同相对方分析评价客观真实的缺失,给以后合作埋下长期的法律隐患;在合同执行评价中未进行全面与重点相结合,造成评价失真。二是合同归档保管的风险。合同保管不善或丢失,涉及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面临提供证据不充分不足、不能提供原始证据、非原件证明力不被采信等举证风险,导致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二、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责任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控制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合同管理,担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监督防范责任

内部审计通过参与合同谈判、审核合同文本以及查阅合同履行结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分析判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的风险,在准确及时识别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原则,反映问题,规避防范,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担负监督责任。

(二)总结评价责任

无论是管理审计还是经济效益审计,内部审计都会围绕着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开展工作。对于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的阶段构成、形成原因、损失程度作出分析,根据不同风险严重程度逐级排序,为下一步的风险处理提供决策基础。内部审计须加强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具备专业化系统化的评价方法,科学有效地担负起风险评价的责任。

(三)咨询服务责任

咨询服务是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创新功能,也是内部审计转型的重要方向。由于企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要对风险的相关因素采取措施,识别、化解和转移风险,规避防范,分担和降低风险损失的影响,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也同样如此。煤炭企业内部审计应抓住这一转型机遇,积极拓展企业内部咨询服务业务,关注并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在合同管理中提供帮助、健全管理,更好地履行咨询服务责任。

三、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路径

(一)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化

无论是煤炭生产企业还是煤炭贸易企业,其经济活动大都以合同的形式予以体现和实现。重大合同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发展策略以及经济效益,合同条款众多、金额巨大,稍有异动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建立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内审部门既担负起了监督的责任,也发挥了参谋的职能,能够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审查到事前预防的职能转变。

(二)合同风险预警及时化

在对煤炭企业合同进行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当发现重要的合同风险比如合同主体不具备履约资格、合同相对方财务状况不佳以及诚信缺失、合同个别条款变更后致使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等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制度及时提醒业务负责人及公司高级管理者,并在预警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对方案,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以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合同风险总结常态化

内部审计部门应通过有效及时的日常监督,分类管理并总结评价合同管理活动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以利于在以后的企业管理过程中汲取经验教训,防范企业合同风险,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煤炭买卖居间合同 第5篇

乙方(居间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采购居间合同:

1、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卖方 (以下简称丙方):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1.2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煤炭供货合同简单 第6篇

签定地点:

买受人: (乙方)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原煤质量标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

2、收到基挥发份 %

3、空气干燥基全硫 % 。根据出卖人供货能力,均衡供货多供不限。

二、交(提)货方式:

到 专用线(货场)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式:

质量按厂方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数量按厂方过磅为准。

四、煤炭单价:

以所发原煤的月度质量加权平均指标数值为结算计价依据,在结算基价基础上根据质量奖扣政策具体计算实际价格。达到质量基准原煤的结算基价为 元/吨。原煤质量奖扣政策如下:

1、发热量在5000大卡基础上每增加100大卡结算价增加 元/吨:发热量在5000大卡基础上每减少100大卡结算价扣减 元/吨

2、收到基挥发份在 %基础上每增加1%结算价增加 元/吨;收到基挥发份在 %基础上每减少1%结算价扣减 元/吨

3、空气干燥基全硫在 基础上每增加1%结算价扣减 元/吨;

五、货款(含垫付运费)结算方式结算期限:

买受人预付货款至 公司,出卖人将铁路大票交承运方后即由承运方预结货款给出卖人每车 万元。余款由买受人在次月5日前根据当月供货质量(加权平均指标)、发货数量计算最终结算金额后将月结算单传给出卖方核对无误,待出卖方开具相应发票后,及时将余款汇至 ,双方同意按两票结算,即铁路运费大票、17%煤炭增值税发票。

六、违约责任,在经营过程中:

1、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实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2、免责条款:政府行为、不可抗拒原因。

七、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交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执行期从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因政策、市场原因,价格发生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认可,传真件有效。

出卖人名称(章):

买受人名称(章):

煤炭买卖购销合同 第7篇

乙方(需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灰分:2、挥发份:3、4、5、煤种:甲方必须按照和乙方商定的煤种供给乙方发货,严谨掺假或发成其他煤种,如发生整车扣出吨位。

二、数量:每月甲方必须保证给乙方供应无烟煤数量不得少于 1000 吨,客观因素除外。

三、价格:980元/吨。

四、验收方式:以乙方化验、过磅为准,如有异议协商解决。

五、交货地点:乙方指定煤场。

六、运输方式:由甲方组织运输。

七、付款方式:预付货款,款到发货。

八、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裁定。

十、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期限xx年4月24日至xx年12月31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煤炭合同管理 第8篇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都不太重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只有当法律风险发生时才会想到用法律手段去补救, 其实法律风险是可以事先防范和避免的, 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先防范能使企业免遭不必要的损失。

备受关注“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纠纷一案在持续长达一年争夺之后, 法院终审判决广药集团胜诉, 广药集团正式收回“王老吉”商标所有权, 并对“加多宝”生产带“王老吉”字样的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更名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保留诉权;汇源果汁因对并购中反垄断风险防御不足, 导致与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意外“夭折”而元气大伤。市场经济中, 企业之间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因不注重法律风险防范而遭受同行企业竞争者排挤利用并遭受经济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些案例一般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 即合同签订存在漏洞, 究其原因, 主要是由于企业及其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忽视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企业没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最终酿成企业之“悲剧”。

二、国有煤炭运销企业面临合同风险问题及应对措施和做法

市场经济中企业产、供、销等环节的活动, 都需要一定的合同作为与其它市场经济主体联系的纽带。纽带一旦出现问题, 给企业带来的必然是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在煤炭营销企业中这个纽带最主要、最核心的体现就是煤炭运销公司与用户所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

(一) 签约主体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签约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要保证签订的合同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首先就要保证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否则, 合同将因签约主体资格缺陷而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企业内部职能机构签约能力。可以明确地讲, 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如综合管理部、市场营销部、企业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等等, 均无权对外签署合同的能力和资格。遇有签约对方 (如客户) 是企业的职能部门时, 首先应该要求对方更换为其所属的企业, 或者要求对方出具所属企业的授权委托书。遇情况紧急或者有其他情况需要即时签订的, 应当在签订后要求对方所属企业予以追认。

2.企业分支机构签约能力。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是否有签约主体资格需要分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处理。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一部分分支机构具有对外签约的主体资格, 而一部分则没有。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没有签约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签署的合同不能当然取得法律效力, 此时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那么, 怎样甄别某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二:一是看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二是是否经法人书面授权, 如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除此之外, 由于分公司、驻外办等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无论其是否具有对外签约主体资格, 民事法律责任一律由其隶属企业法人 (如集团公司) 承担。

3.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问题。遇有代理人参与合同签订时, 为保证所签署的合同能够产生委托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作为委托人企业应准确把握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除了对于代理人的能力、品格、信用、资质等因素加以考量外, 还特别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注意和避免:首先就是越权代理, 企业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 如果本身要委托他人代理, 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一定要明确、具体, 把企业的意愿表达清楚, 切忌委托不明, 慎用“全权代理”之类的字词。而遇对方有代理时, 除了要求对方提供委托授权文件之外, 还要仔细查验、了解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内容, 判断是否与所要签订合同事项相符合。其次是无权代理, 和防止越权代理一样, 企业为防止无权代理, 就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文件, 另外, 还要注意辨别委托书的真伪以及委托说记载的委托期限。最后是表见代理问题, 所谓表见代理, 就是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如果合同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 该代理有效, 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为了预防产生表见代理, 造成不利于企业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 企业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制度:其一, 严格企业委托代理授权制度;其二, 杜绝空白文书的产生和使用;其三, 严格保管各种印章;其四, 避免轻易、草率允许他人使用企业名义;其五, 加强企业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等外联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并在该人员离职或离岗后及时收回其手里未用完的空白合同书或空白授权委托书等。

(二) 严格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 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 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 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实践中发生的合同纠纷, 大多数都与合同条款约定存在问题、有缺陷有关。在合同条款约定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签订不完整。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约定, 合同条款不完整, 轻则延误合同的履行, 重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甚至给对方留下法律空子, 使企业自身承担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完整的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 , 标的 (需注意煤种与品种的不同) , 数量, 质量 (煤质标准) ,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合同条款完整性方面容易产生失误的情形有:洽商期间谈妥的条件 (如量价挂钩或质价挂钩等优惠政策) 没有规定到合同中;自以为双方都很清楚无需再书面说明或者不说自明 (如煤炭买卖交货地点一般为出卖人矿方坑口处) ;规定违约行为但没有规定违约责任 (如只说明或规定买受人逾期拉运构成违约, 但未对逾期拉运行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未达成书面意见) 等。

2.合同条款本身不合法。合同条款违法、违规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 如果合同规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该条款无效。

(三) 重视合同履行

社会生活及商业交易中, 重视合同订立、轻视合同履行的现象很多, 在煤炭购销中也并不少见。然而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订立同样重要, 合同的履行不但可以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而且还可以及时弥补、修正合同条款本身存在的不严谨甚至失误的情形。

1.审查合同是否生效。重视合同履行首先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 没有生效的合同不但不需要企业履行, 而且企业履行后还有可能不得不终止履行并被要求恢复到履行前的状态。所以企业在合同履行方面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要看《煤炭购销合同》是否生效, 以避免履行未生效或无效合同带来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现实中煤炭企业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煤炭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 合同应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如果在一方当事人 (如煤炭销售企业) 已签字盖章而另一方当事人 (如客户) 还未签字盖章, 在这间隙过程中客户已经开始执行合同从矿方拉运或者双方出现其他纠纷的, 由于合同未生效, 不能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此时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则合同要在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此种情形一般在煤炭生产企业比较常见, 比如某煤炭生产企业要转让其采矿权, 采矿权转让合同只有在有权机关 (我国的有权批准机关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批准后才生效。

2.针对合同条款不明确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由于订立合同时考虑不周或者合同成立后出现新的情况等原因, 导致合同在某些方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发现这样的问题, 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首先是与煤炭产品买受人即客户沟通协商, 争取达成一致, 对合同作出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一般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然无法确定的, 按照《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处理。

3.注意合同的履行顺序。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复杂、履行周期长的合同, 企业要特别注意合同各方义务的履行顺序。一是避免自身违约, 二是为了制约对方, 从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合同履行顺序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同时履行顺序, 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相应的履行。其次是先后履行顺序,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相应的履行。此种履行方式在煤炭购销领域最为常见, 说的更明了一些就是煤炭客户对煤炭销售企业是先拉煤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拉煤的问题。煤炭购销当事人双方履行顺序是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煤炭市场低迷的时候, 煤炭企业一般都是合同的先履行一方, 煤炭客户为合同的后履行一方, 即先拉煤后付款, 但在煤炭市场火爆的时候却恰恰相反, 这也充分体现和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最后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导致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的, 可以中止履行。例如, 煤炭销售企业与客户约定先拉煤后付款, 当在煤炭拉运过程中, 煤炭销售企业发现作为买受人的客户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已资不抵债, 正在面临破产。此时, 作为出卖人的煤炭销售企业应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应担保并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 煤炭销售企业就可以解除合同。此种措施有效地避免了煤炭企业曾经或现在面临的货款回收难的问题, 也能够给企业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

4.保留合同履行的证据。合同履行其实就是合同双方围绕着合同标的物而展开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不论是权利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方法、途径、手段进行, 也都会有一定的载体将过程中的信息保留下来。在煤炭购销过程中尤为重要, 企业应将拉运过程中的提煤单、装车记录单、计量票、运输票据、验货记录、增值税发票、承兑汇票、采制样记录、煤质化验原始数据等信息妥善保管, 尽可能永久性保留。这些都是主体合同活动的凭据, 发生纠纷时就是证明自己履约、对方违约的证据。因此, 煤炭销售企业应当格外注意加以保留、搜集, 企业忽视、忽略合同履行证据就有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

结束语

总而言之,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是企业风险管理中最为基础的管理, 也是所有风险管理中的“底线管理”, 更是一项长久而广阔的事业。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煤炭运销企业如果能够充分重视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逐步建立健全合同风险防范机制, 则一定能够避免企业遭受损失并获得丰硕的收获。

参考文献

[1]王淑焕, 许军利.《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应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7

[2]胡占国.《常见合同范例全书》.中国纺织出版社, 2011.4.

[3]吴爱英主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读本》.法律出版社, 2011.6.

煤炭合同管理 第9篇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发展历程及其在煤炭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

关键词:煤炭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分为效益分享型、节能保证型、合作承包运营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1997年,我国首次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原国家经贸委其它国际组织成立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三地成立了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2003年,项目二期启动。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世行项目部,解决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行业蓬勃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1472家,行业从业人员达到37.8万人。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由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逐渐地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地走向完善和合理,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趋于成熟。

三、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

(一)煤炭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规模不大,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煤炭企业已开始获得收益

在国内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兖矿集团,在2007年就开始尝试这种节能机制。兖矿集团物业公司泵房和华聚能源公司济二电厂的输煤皮带改造,每年节电10万千瓦时,且仍在运行;科澳铝业公司的济三电厂、南屯电厂、电解铝厂的变频改造等项目也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济三电厂,单台一次风机变频改造,节电率达36%,全年节电收益为121万元。近年来,兖矿集团一直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2009年,兖矿集团原煤生产综合能耗达到每吨3.90千克标准煤,低于山东省能耗限额标准23.52%,位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2009年,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在东庞矿运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该矿矸石热电厂1号炉二次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年节电量达48万千瓦时,年节约电费30余万元。这标志着合同能源管理首次进入河北省。

(二)相当煤炭企业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积极,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

首先,在财务政策上,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公司,客户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设备才能成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样,财务支出就遇到了难题。例如兖矿的合同能源管理经费最终以设备维检费来实现。其次,大多数的大型国有企业不缺少节能技改的资金,且并不相信节能公司是否拥有先进的技术,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例如,神华集团组建节能环保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第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提前垫付资金,但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融资难。而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难等困难,他们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这造成了拥有先进节能技术的大型节能公司不希望与信誉差的小型煤炭企业合作,而资金充裕、信誉良好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倾向于用自有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式。

四、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前景

(一)国内外节能减排潮流不可逆转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上,来自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共同致力于全球的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讲话中提出,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决定。

(二)国家规范政策法规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就规定在税收上给予能源合同管理产业发展的支持,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节能减排指标促使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合作

在2011年召开的两会上,国家“十二五”的节能目标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和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煤炭行业作为高能耗行业首当其冲,节能减排压力很大,而在近年来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先行者,例如兖矿集团、焦煤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收益体现,将吸引更多的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加强紧密合作,以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五、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以其节能效率高、客户零风险、节能有保证、投资回收短、并有助于客户改善现金流、提高竞争力等诸多优势在世界范围已得到了认可和推崇,但如何将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引进并运用在我国的煤炭行业,是一个长期的课题,虽然现阶段有着很多困难,但从长远看,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行业的应用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有着光明的前景的。

参考文献:

①孙友霞. 煤炭企业过程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D]. 山东科技大学,2004

②陈静. 河南省大型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D]. 天津大学,2003

煤炭买卖购销合同 第10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本合同。

合同明细表 货币单位:元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签名及合同专用章 日期 签名及合同专用章 日期

合同条款及规则

第一条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收到基):

(1)低位热值≥ 大卡/千克; (2)灰份 %; (3)全水份 %; (4)挥发份≥ %; (5)含 硫 %;

第二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按 执行。 (1)交付后 个月保质期;(2)正常运行 个月;(3)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4)其他 。

2.如果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所需包装由乙方合理包装并符合技术附件的要求(如有),适合水运和/或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符合甲方使用要求。

2.包装物由乙方提供,不计费、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煤炭采购合同 第11篇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为甲方供应2009部分供暖用煤,经双方协商,合同内容如下:

一、采购形式

基于2009年油价不断上调,煤炭短缺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供应煤炭采取“期间异地存储、供暖开始前运输到甲方现场”的方式。

二、煤炭质量要求:

(1)低硫、低灰优质粉煤:

(2)外水分≤8%;

(3)空干基灰分≤10%;

(4)空干基挥发分25%—35%;

(5)空干基固定碳≥55%;

(6)空干基低位发热量≥6000kcal/㎏;

(7)硫≤0.5%;

(8)煤炭粒度要求:最大颗粒直径≤5㎝;Φ1.5—5㎝的块煤≥40%;

三、采购数量及价格

1、数量:乙方为甲方供应煤炭40000吨,肆万吨;

2、卸煤地点:甲方的锅炉房及指定地点;

3、煤炭进昌平价格:680元/吨,大写:陆佰捌拾元(与供应到昌平供暖公司的煤炭质量相同、价格相同),运到甲方指定场地另加壹拾伍元(15元)运费。

四、结算方式

根据异地存煤进度,甲方向乙方支付50%煤款,余款在煤炭进入甲方货场后支付。总煤款的10%为质量保证金,煤炭烧完后结算;

五、甲方对煤炭指标的控制

1、硫、灰:

乙方对煤炭的含硫量、灰份全权负责,接受各管理单位对含硫量、灰份 的定期检测与抽查。检测煤炭含硫量、灰份及因其超标为甲方和相关单 位、部门、人员带来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尤其是由于煤炭含硫量超标导致甲方锅炉排烟超标。

2、发热量

(1)批量检验

发热量以甲方化验为准,甲方对每批到场的煤炭进行化验,乙方有异议时,经甲方同意后,到国家煤检中心化验,化验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当发热量低于6000 kcal/㎏时按下式计算付款吨数:

有效煤炭数量即结算付款吨数=(实际低位发热量6000)×本抽样批次吨数

(2)抽样检查

煤炭运至过磅地点后,甲方原煤部初检,合格后运至卸煤点,原煤部和用煤方(供热厂)进行现场检验,共同检查煤质,及时发现煤质和数量问题,抽样检测,确保合格。

3、其他指标:原煤部按标准检验。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送煤过磅提供时间方便(上午6点—11点、下午1点30分—7点),对台下储煤场的送煤时间可视情况提早或延迟。

2、对乙方送到的煤进行过磅,向乙方签发过磅单。送往供热厂的煤,乙方负责收回经供热厂厂长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的过磅单交甲方。

3、对乙方所送的煤进行批量检验和随机抽检。甲方检验时应通知乙方共同取样。在乙方对甲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可要求外检。外检时组织三方(甲方、乙方、供热厂或者台下煤场人员)代表到场取样并记录。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煤,甲方有权拒收或者现令乙方运走,并有权在下次结账时从乙方煤款中扣除相应损失。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2009年11月1日前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2、所送煤炭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堆放,负责攒垛和整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在供热厂卸煤后,及时将经过该厂长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的过磅单交回过磅员。如未及时交回,视为未收到此批煤炭,不予计数、结账,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运煤车辆途经居民区和进入甲方场地时禁鸣喇叭。在甲方场地内必须服从甲方有关人员指挥,按规定排队,不得穿插抢行阻碍交通。重车应有防遗洒措施。空车应将大厢和车轮清扫干净,在卸煤场地内即关闭槽帮,并应尽快离开卸煤场地。

5、负责处理本单位运煤车辆因交通和环保、环卫、城管、沿途居民区、水库管理等引起的问题并承担费用。

6、承担因技监局质检发生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严格遵守执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本合同总款20%的违约责任。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双方均有权起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解决。

3、乙方的各种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或授权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法定(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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