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范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范文第1篇
第2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管理(以下简称节能监测管理),是指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测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州,下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监测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节能监测工作。
第四条 省节能监测中心承担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节能监测机构,承担本地区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节能监测机构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编制工作机构核定的性质予以安排。
第五条 各级节能监测机构的职责,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条件,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方能承担节能监测的职责。
节能监测机构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或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第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状况;
(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三)对节能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抽查、验证;
(四)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
(五)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产品,监督用能单位进行更新改造。
第九条 节能监测机构依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规划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测时,应当提前向被监测单位发出《节能监测通知书》,告知实施监测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节能监测通知书》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测《节能监测通知书》要求检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二)主动向节能监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按照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在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用能产品能耗指标检测时,被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样品及试验条件;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监测。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在节能监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被监测单位提出《节能监测报告》,同时将《节能监测报告》抄报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测报告》,向监测不合格单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测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应当提请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复测。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对节能监测机构作出的监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节能监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节能监测机构或上级节能监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受理的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复核;省节能监测中心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在限期内整改不力的被监测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逾期不整改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违反节能监测管理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查验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第二章 运输证的办理
第五条 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一)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规费缴纳凭证(以下简称规费凭证),属原材的还须提供检尺码单。
(二)经营、加工木材的,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三)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包括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四)属于国家
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
(五)苗圃自繁自育的绿化大苗,凭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六)旧房料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七)基建剩余的木材,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八)单位或者个人搬迁自用的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凭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当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九)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十)进口木材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
(十一)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凭森林植物检疫证、规费凭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符合前条规定的,当场签发运输证;对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不予签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办理运输证计算各种木竹制成品、半成品的材积时,应当扣除非木质替代品的材积。材积折算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运输证的,货主应当在木材起运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
第十条 个人随身携带或者零担、包裹托运的,折合原木02立方米、毛竹10根以下的自用木竹制成品,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十一条 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
省内运输木材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出省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运输证在规定期限内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单向全程有效。
货主应当按照运输证所载明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运输方式、收发货单位、起止地点、期限等运输木材。
在公路和水路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目的地的,应当在运输证有效期内经途中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办新的运输证。
第十三条 运输证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随货同行:
(一)公路一车一证;
(二)水路一船(排)一证;
(三)铁路一车皮一证、零担一批一证、集装箱一箱一证。
铁路运输的运输证第二联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应当随货票由承运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运输木材途经木材检查站时,必须接受检查;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作业培训合格,并依照木材运输检查规程进行检查,不得妨碍道路、航道运输的安全、畅通。
水路和铁路运输木材的,货主应当在装运前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报检,受理报检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自接到报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承运木材的车站、码头、货场以及林区道路对木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林业执法人员对木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核发的执法证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 木材检查站检查过往木材时,应当依法查验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对货证相符的,应当在运输证上加盖木材检查站验讫章,并立即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一)无运输证的;
(二)使用伪造、涂改的运输证的;
(三)运输证未加盖经过的木材检查站验讫章的;
(四)木材数量超出运输证所核准的运输数量的;
(五)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发货单位、发货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
(八)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
第十七条 木材检查站依法暂扣木材的,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报请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暂扣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木材检查站对依法暂扣的木材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并对暂扣期间的木材的损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扣期满、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暂扣情形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出具解除暂扣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木材检查站解除暂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当事人不认领被暂扣的木材的,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经依法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该木材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后的价款必须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在履行木材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依法检查、文明检查,公开检查制度,不得刁难当事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违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收缴无效证件,没收所运木材,对货主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五)有第五项行为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六)有第六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七)有第七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对承运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的,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运输木材的决定作出后,货主认为履行确有困难,经货主提出,可以没收与该木材等值的价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区道路,是指林业部门投资兴建的供集材使用的乡村公路。
(二)原材,是指原木、原条、原竹。
(三)货主,是指木材的所有者。运输的木材已交付的,收货方为货主;未交付的,发货方为货主。
(四)木材起运地,是指木材经检尺装载完毕后离开的发货单位或者发货地点。
第三十条 木材价款的标准,按市场同类木材的平均价格执行;木材运费的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省经过本省行政区域的木材运输,按起运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范文第3篇
通过对工程的检查,及时发现工程管理过程的薄弱环节,并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稳定、良好的状态;同时有效促进同类项目之间的经验交流,共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产品营造品质。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属各个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情况。
三、职责
(一)、集团工程管理部为工程检查总负责部门,全面负责工程检查工作的计划、组织、执行和总结工作,并负责向集团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书面汇报检查结果。
(二)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的负责人,根据总体检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并参加集团工程管理部的检查工作。跟踪落实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三)集团监事会负责全程监督检查评比过程,确保评比“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四、工作程序
(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检查评比的项目和评分标准,以《工程检查记录表》的内容作为评分依据。
(二)、工程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在该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星期内完成检查工作。
(三)、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根据工程类型、进度等情况确定每季度参加工程检查的项目公司。在检查实施前五天集团工程管理部明确通知检查的项目公司。
(四)、检查内容应包括: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质量通病的检查及预防、工程资料管理等方面,具体检查项目见附件《工程检查记录表》;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每季度实际情况确定具有针对性的检查内容。
(五)、河南省以内,开展同类项目公司之间的检查。河南省以外,同一区域有多个项目的,由项目公司开展项目之间的检查;同一区域只有一个项目的,由项目公司组织不同标段施工单位之间的检查。
(六)、工程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集团工程管理部人员、各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及各专业工程师组成,每个项目公司成员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需全程完成对各项目的检查并书面提交对各项目的检查记录和评分。
(七)、 工程检查实行打分制,每位工程检查小组成员应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对策认真填写在《工程检查记录表》上,并对相应检查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按检查标准进行打分。
(八)工程检查小组现场检查时应本着基于事实的态度去客观地记录描述各项目存在的问题,检查小组全体成员应对扣分项的客观有效性负责,其他人均有权监督和提出建议。对各项目的最终评分需经集团工程管理部经理确认。
(九)、被检查项目中值得学习、借鉴的管理经验,值得推广的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方法以及值得吸取的教训等,由工程检查小组 成员填写在《工程检查记录表》上,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收集整理,向全集团各项目公司进行推广使用。
(十)、工程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五天内,集团工程管理部将《工程检查记录表》中所反映的检查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并报集团汇总、分析、存档。
(十一)、 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集团工程管理部进行备案,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证。
(十二)、 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根据各检查小组的《工程检查记录表》,整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收集值得推广的经验,在检查工作结束两周内,编写完成《工程检查报告》,以书面文本提交集团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并以《工程管理月报》的形式在集团工程系统进行发布。
(十三)、按照集团工程管理部制定的《工程奖罚管理办法》,在对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打分后,对其中工程管理优秀、得分比较高的项目,按照奖罚标准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在评比中多次排名第一的项目将获得集团工程管理先进单位,并在集团年会上进行表彰。
五、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并拥由最终解释权。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检查记录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范文第4篇
本人针对”四风问题”的十种表现形式,结合党组织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通过认真剖析,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1、在写材料、写心得、制方案等文书材料中有比葫芦画瓢的现象,多数时间都是依靠百度网上下载稍做修改形成,没有自己的特点和新意。
2、缺乏热爱学习的良好习惯,没有坚持每天看书、读报的耐心,对国家时事、大事关心不够。
3、发挥余热不足,在年轻同志面前帮带不够。
4、对工会相关政策掌握不够,对如何应用好工会福利待遇还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之所以会产生这些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学习不够,包括政策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和自然科学文化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自我发展、要求、约束不够所致。
三、今后努力方向
针对自己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我将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改进。
1、加强学习,养成爱学习的习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觉悟,使思想上不落伍,跟上时代,与时俱进,不断改造思想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严格要求,开拓进取,提高工作质量标准,保证工作做得认真细致,耐心周到,不出批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厅(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厅(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察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网上承办督办事项的,各承办单位应转贴“反馈办理结果”。
(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九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办公厅(室)负责确定,会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1.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查办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3.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办理。
1.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决定的时间、方式、具体责任人等报送督查部门。
2.对列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同级机关部门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办理。 1.同级有关部门主办,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尽快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情况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四)本级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1.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需要调研后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3.需要本级以下单位报送有关情况的,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报送时限,并督促报送单位按时报送。
(五)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厅(室)征求承办单位意见,提出时限要求,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后,填写“督办通知单”,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完成。
(六)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需要答复的事项,应按来文时限要求给予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及时回函作出解释,同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七)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的办理。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批复,如不予批复,应在10日内电话或回函说明情况,同时向办公厅(室)说明情况。
(八)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信访部门在接到重要信访件后2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办公厅(室)督查部门立项分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
(九)对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督办立项审批单”上确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十)其他督办件的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部门的要求和时限及时办理,对办理时限有异议的,应尽快提出督办时限的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督查人员,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制。
(一)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督查部门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二)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督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三)下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报送督查专报,按季或半年报送督查小结,年末报送督查总结。
第十四条 安全保密制。各级税务机关督查部门办公室应符合重点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立相应岗位,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 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各级督查部门应完善督查载体,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督查反馈体系,确保督查信息的通畅。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督查工作,大力推广网络化督查,实现督查信息共享,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机关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范文第6篇
根据公司领导指示,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财务会计凭证进行了认真检查(注:会计没有提供会计账簿、报表及电脑软件密码等)。现本人只能就凭证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2011.1月27号记帐凭证购入固定资产〔电脑5台复印机一体机〕4张发票金额28349元,但记帐凭证少计28349-28063.99=285.01元,也未情况说明。
2、2011.1月28号记帐凭证购入办公桌椅书柜等32018元付款手续不全,凭证、发票上无领导、经办人、验收人签字(2011.7.7后付款手续开始有领导审批)。
3、公司自筹备成立以来,财务往来款项均无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实收资本除外〕。如:2012.6月4号记帐凭证收到了股东××汇款200万元,财务没有开“收款收据”。
4、2012.6月7号记帐凭证公司支付购买砖碴款二笔共10万元,收款人××有二份打印“付款申请”,但收款人××亦为打印,没有签章,也没有“收款收据”。
5、2012.8月3号记帐凭证公司支付办公楼装修款30万元,虽然有了付款审批程序手续但仍然缺少双方签订合同、收款人张前进“付款申请”、身份证、 “收款收据”及相关签章等。如发生纠纷要提起公诉会有困难,相关证据不完全。
6、2012.8月10号记帐凭证公司收到办公楼装修工程发票130万元一张,直接入账。既无结算单也无任何人签字。
6、2011.9月2号记帐凭证总账科目与明细科目差0.02元、记帐凭证涂改。2012.1月7号记帐凭证存入银行出租门面收入23189元,而收款收据合计为23128元。缴存款额61元,也未作说明。
7、公司记账凭证没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8、2011.9月15号记帐凭证购办公室装饰用品29000元,二张领款条合计10000+29000=39000元。虽然将一万元领款条注明为附件,但仍然合规定。
9、已经收付款入账的原始单据发票没有加盖“银行存款收讫(付讫)或现金收讫(付讫)”。
10、公司2011.9月11号记帐凭证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没有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只 编一张号。
11、公司自制记帐凭证、工资单未留装订线,原始单据或发票整理折叠不合规,很难分辨某一经济事项,不能一目了然。如2011.9月14号记帐凭证。
12、今年1-6月记帐凭证没有装订、以前装订归档的记帐凭证没有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也没有使用 记帐凭证盒归档。
13、2013.4月4号记帐凭证收到97万元土方发票,发票折叠装订后根本无法看清金额。
二、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2012.4月2号记帐凭证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罚款63.94元、2012.5月6号记帐凭证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罚款27.64元。都计入财务费用,违反财务原则和规定。
2、2012.4月4号记帐凭证发工资(2011.8-12月)232236元。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还造成成本费用波动,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及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3、职工养老金、医疗费也未按正确的会计规定及方法作会计分录、核算。
4、2012.7月11号记帐凭证费用归集遗漏,业务招待费汇总少归集350元。
5、公司总(副)经理的工资未发放未预提、小车也未作财务处理。
三、会计监督监管存在的问题:
1、2012.7月23日3号记帐凭证提取大额现金129805元。2012.8月22日2号记帐凭证将该笔现金存入此帐务处理,反映是存放保险箱(库存现金)内。这严重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也会导致公司资金安全问题。实为会计财务处理欠妥,应挂往来款项。
2、2012.8月10号记帐凭证公司收到办公楼装修工程发票130万元一张,直接入账。既无结算单也无任何人签字。
3、2012.9月17日2号记帐凭证支付购买办公用品款:发票三张9000×3=27000元。没有明细清单。
4、公司的财务手续费、养老医疗失业费、电话宽带费等均无经办人、领导人审核签字。
5、2013.9月补交2012.1-2013.6地使用税,造成滞纳金51088.99元。此损失是公司无资金还是管理工作失误?
6、大额银行资金在各开户行之间转户,凭证所反映是手续不全,只是会计出纳办理,无领导审核批准。
四、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实行会计电算化后,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没有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总帐和明细帐没有定期打印归档。
2、会计电算化管理后,对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不到位,对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性及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没有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或归档。
五、主要整改措施及建议:
1、加强财务人员的财务法规意识和学习,严格执行财经法规、会计制度。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改进工作方法,规范会计行为,提升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如用贴签归集整理原始凭证发票,解决费用归集混乱、凭证不齐、数据不清晰等问题。使用凭证盒归档等。对以前的存在的问题应补救或返工。
3、加强财务人员财经法规、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掌握专业知识,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及工作技能,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正确、灵活处理各项会计业务。既符合规章制度又满足公司经营要求。特别是要认真学习研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正确研究公司各项应交税费款项,并节省各种开支。
4、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原始凭证和自制凭证,严格报销手续,杜绝开发成本、费用无审批无明细、手续不完善现象,正确进行开发成本核算。
5、加强固定资产购置的验收、豋记管理制度,严格固定资产的会计管理和核算办法。
6、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制订专项的财务内控、牵制、制约等制度,确保财务会计监管的时效性、有效性。
7、从现在开始提前做好银行贷款业务的准备工作。即按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业务的要求整理所需资料或其它融资方式所需资料。
2014-7-1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