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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法律风险案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企业治理法律风险案例范文第1篇

一、目前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形势

(一)限购、限贷等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致使一部份中小房企破产或倒闭

作为与房地产开发紧密相关的施工企业,正面临着中国历史上最严的房地产调控。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施工企业影响巨大!

案例:常州丰臣南郡项目破产清算;金坛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同样面临资金链紧张的局面

1、铁道部停拨铁路建设资金,铁路建设项目大面积停工;(钢构委托律师发催款函中铁建工)

2、城投等国有建设公司因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开始借助信托进行融资,造成一些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紧张。(钢构委托律师发催款函上海城建)

3、今年以来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某钢材市场加建房屋案)

(三)工人短缺、劳动力成本大幅度提高,以及少数不法分子恶意敲诈。

(四)施工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

二、目前形势下施工企业主要法律风险剖析

(一)施工企业与发包人之间出现的风险

1、表现形式:

第一是开发商直接告知无力支付,要求签署延期付款协议并愿意承担相应利息等;

第二是开发商采取在中间验收、竣工结算或进度款审核等过程中设臵障碍等方式,故意使付款条件不成就。

第三是开发商对质量、工期、安全等瑕疵要求处以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

(一)施工企业与发包人之间出现的风险

2、具体风险: 第一是进度款被拖欠;

第二是停缓建项目无法获得赔偿,工期无法获得顺延。 第三是无法通过节点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是结算被拖延、结算款被拖延。

第五是低价中标或者固定价款合同无法获得调整;

第六是约定垫资施工但无能力继续垫资,面临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是工程款(进度 款、结算款)可能无法收回。 第八是被诉巨额工期违约金和质量赔偿金。

(二)施工企业与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之间的风险

1、争议管辖约定的风险: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施工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因为这很可能是对方设计好的。

2、授权不当引发的风险:对管理权限授权不当也很容易诱发风险

案例:总承包单位因实际施工人的不当行为遭遇巨额诉讼的案件。

某挂靠人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接了一个施工项目,项目造价为1500万。在承接之后,此挂靠人没有自行施工,而是转交给他人进行施工,并将个人所欠债务,通过加盖项目章的方式,向数十个债权人出具欠条,数额高达2000多万元,借助这种手段把个人债务全部转移到了施工企业身上。后来,这些债权人纷纷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从挂靠人那里接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则又拖欠材料商的供应款,拖欠工人工资,于是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又把施工企业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付款责任。同时,由于建设单位从未向施工单位支付过工程款,当然该施工企业也未向接受转包的实际施工人支付过任何款项,于是接受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又以施工单位未付款为由起诉至法院。一个1500万的工程,却因为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不当行为引起了数十个诉讼,诉讼标的总计高达4500万,相当于合同价款的3倍。其中包括个人债务转化为工资债务的2000万,农民工和材料商索赔的1000万,以及实际施工人所要求支付的1500万。

案例:两次转包一次挂靠导致总包对实际施工人失控引发重大风险

某房地产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当地的建工集团,该建工集团又将工程转包给下属的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又以肢解分包的方式将50余栋待施工的房子一分为四,转包给了四家单位,这四家单位中包含两家特级企业和两家一级企业。但这四家实际由5个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由于经过两次转包一次挂靠,建工集团对实际施工人完全失控,虽然本案中的发包单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甚至存在超付现象,但无论是工程质量还是工期都没能得到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中途对一些项目以以约定价款过低为由拒绝施工,房地产企业只能委托第三人继续施工。同时,有部分已完工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较差,但实际施工人拒绝维修,于是房地产企业又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发生了300多万元的维修费用。此外,本来约定的工期是11个月,结果做了3年半,工期的延误直接导致向400多户小业主交房逾期,预计产生违约金900多万,同事为小业主办理产权证还需花费300多万。此外,除了工期和工程质量上存在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一个挂靠人将竣工资料全部交付后拒绝交房,而其他的挂靠人虽然将工程交付了,但是拒绝交付竣工资料。因为经过两次转包一次挂靠后,实际施工人获得的价款很低,再加上当时原材料价格、人工工资上涨,实际施工人是要亏本的,所以用尽各种手段要求调价格。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实际施工人没有交付竣工资料,就无法进行备案,从而无法取的大产证,小业主更无法取得小产证。另外,接近年底,工人可能会主张拖欠工资,而小业主可能因拿不到产证而上访,房产公司不但面临着资金压力,其信誉也受到了损害。在此情况下,房产公司决定提起诉讼,共计提出包括质量、工期、交房和备案等在内的10项诉讼请求,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共计4000多万。 这个案子使建工集团在承担了高额的违约金后,也很难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因为之前所进行的两次转包一次挂靠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无论是对房地产企业还是对总承包企业,都存在一个不利因 素就是该工程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实际施工人手中, 这也是导致项目管理完全失控 的直接原因, 而多次转包造成约定价格过低使实际 施工人亏本施工则是项目失控 的根本原因:

第一,房地产企业和建工集团所订立的合同价格在当地的定额下

浮 了 10%。

第二,建工集团又从其下属子公司收回了合同价款的 1%-3%。 第三,子 公司又要收取肢解分包单位 5%的价款作为管理费。 第四,实际施工人需要被扣 除的管理费又占到合同价款的 5%。所以,最终到达实际施工人手上的价款基本 上只有原合同价款的 77%-79%,此外还要扣除 4%的税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更为糟 糕的是,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人工工资上涨,而工期的延长也增加了施工 成本,所以实际施工人是肯定要亏本的。于是,综合以上情况,建工集团需要承 担巨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虽然之后有部分损失可以进行追偿,但有些是根本不 能够实现的。

三、如何防范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谨慎承接垫资或要求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项目

在当前形势下,建设单位已将自身生存放在第一位,施工企业也要有相应的意识,对一些要求垫资的项目审核要更加严格,风险太大的不要去做。对要求施工修正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项目也要仔细分析考量。假如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一旦建设单位破产,那么施工企业的债权就排在银行抵押权之后。(丰臣南群项目与金坛奥金项目)对于建设单位坚决要求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项目,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是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86条的司法解释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是关于优先受偿权实务中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在工期违约金诉讼中一定要注意。

2、通过合同约定或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所有权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转移的;

4、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是困扰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1、结算过程太长延误了优先受偿权行使,从而导致失权。

2、未在提起诉讼时请求优先受偿权。

(二)针对每个项目,从工程款收取、费用支付、资金使用、工期质量、安全等角度进行风险摸底、评估,也可以从与发包人关系、与实际施工人关系、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角度,依次排查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三)对风险重大的项目进行持续跟进。安排与甲方熟悉的人员持续了解开发商的状况,包括其资产状况、房屋销售的状况,以及相关的融资情况,一旦发现问题或进展变化,便能够采取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

(四)确定风险化解及防范思路及方法

1、停工或不停工的问题

2、施工企业协助房产公司变通融资

3、以房抵债而清偿工程款

第一,真正的以房抵债,即施工企业真的要去拿房子,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从而以此抵偿进度款或者结算款。

第二,暂时的以房抵债,即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合同以及预售合同。

4、保证或者重新获得优先受偿权

5、延期付款与价款调整问题

假如施工单位合同价款较低,施工企业亏本,且房地产公司还支付工程款有困难,施工企业可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以时间换取价款调整,即调整合同价款,延后付款时间,进而做到双赢,避免两败俱伤。

(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施工企业要消除惯性思维:第一,认为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不公正,只有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或者造价有重大争议才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认为工程款收回是迟早的事情。根据经验判断认为,工程款是迟早都能收回来的。这些都是我们原来的判断,假如房地产调控政策还不放松的话,这种惯性思维势必要要得到改变。前面我已经提

到,当前房子的价格已经很高,一旦出现烂尾楼、房地产企业破产,工程款很可能收不回来。

关于诉讼或仲裁提几点建议:

第一,通过自力救济的办法,看看能否解决拖欠施工款的问题,当然这也是施工单位常用的方法,即以要求支付民工工资的方式来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第二,看看是否能够实行以房抵债,也就是退而求次之,通过约定相对较低的房价来保全自己大部分的施工款项。

第三,如果前面两项都不能够做到,并遭遇了恶意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有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我们就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相应的纠纷了。

第四,我们要判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不是将要丧失。

(六)实际施工人对外签约导致施工企业被诉的风险化解 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为:

第一,查清基础事实,比如在借款纠纷中,首先要对借款发生所依据的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

第二,要调查清楚是职务代理还是表见代理。如果是职务代理的话,会导致公司来承担责任。如果不是这个公司的员工,而是挂靠人、转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就要看是否能够构成表见代理,如果连表见代理也不能成立的话,施工单位是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企业治理法律风险案例范文第2篇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企业法律风险。

公司法务咨询:自己想成立一家公司,公司会面临哪些方面的企业法律风险呢?

律师:企业法律风险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概念,一般被认为是在企业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因为企业及其员工做出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企业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由于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管人员对企业法律风险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现象很普遍,常见的隐患主要表现在企业设立、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税收、企业并购等方面。

公司法务咨询:企业或者其员工的哪些行为,可能会造成上述所说的企业法律风险问题呢?

律师:存在风险的行为太多,在此举几个典型的例子。(1)在设立企业时,企业的发起人往往对拟设立的企业没有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对企业设立过程也没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比如我们之前接触过一个客户,他在设立企业时混淆了合伙与公司,从法律角度混淆了人合与资各,因此埋下了日后产生纠纷的种子。(2)在订立合同时,很多企业高管的随意性很强,一方面他们不能充分预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种种情形,另一方面他们的约定的很笼统,操作性很差,因此容易产生纠纷。

公司法务咨询:您提到了很多种类的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有没有需要重点防范的企业法律风险,可以让企业经营者提前做好重点防备?

律师:(1)最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就是合同,因为合同不仅是一份商务文件,同时也是一份法律文件,合同一旦签订,就涉及到企业的义务和权利,涉及到企业的收益和成本,因此合同风险应该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质言之,一份拟定的较好的合同,不仅仅是规范双方履行,更重要的是避免本企业损失的发生,督促对方履行合同(加大违约的惩罚力度)。(2)企业兼并也存在较高的企业法律风险,因为这个过程涉及到公司法、竞争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操作性复杂,对社会影响也大,因此企业也要重视这个方面。(3)劳务用工风险,现阶段劳动法规还不够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再不断增

强,劳资纠纷将会出现高发态势,企业要避免纠纷的发生,则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制度去管理人、约束人是最有效的措施。

如何去防范这几类常见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请律师多给企业经营者一些忠告,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此类风险带给公司的损害。

律师:要重点做好以下措施

(1)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所以国内企业家或企业负责人必须首先树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风险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体系。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如果企业的内部责任不清,制度有失健全,监管放松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都有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管理体系,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完善的制度庇护,企业应当在以下两大方面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如合同风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负税管理制度、法律纠纷管理制度等等。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交流平台。提高法律业务水平,从而保障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从全员、基础方面保障企业目标,减少企业风险,维护企业权益。

(4)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突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重点。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的各个方面。如合同及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等。

以上是法律直通车网律师为大家介绍的企业法律风险有哪些以及要怎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对于对此还不清楚的法律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企业治理法律风险案例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深入发展,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但当前我国相关的管理措施及法律制定还不够完善,致使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风险。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企业的所有生产经验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轨道内进行,因而管理者必须要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掌握并不断优化科学的法律风险识别方法,从而进行有效的防范。本文主要研究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优化风险识别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风险识别方法;优化;防范措施

引言

当前社会深刻变革,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企业的发展将会面临法律环境、市场竞争、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各种风险,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外部不稳定因素更为多样。法律风险是企业各种风险爆发的一个主要突破口,如果企业不能对此进行准确的识别和有效的防范,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失,甚至是衰败倒闭。因此,企业需要思考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借助法律手段来化解和防范各种经营风险,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实现稳定的发展。

一、企业法律风险及法律风险识别的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从企业自身或者外部因素产生,会对企业各项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各种可能性。一旦企業法律风险爆发,企业多数情况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承担影响的行政或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不会受到法律追究,但是各种纠纷也会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耗费各种资源去协调解决,而且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1]。要想避免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首先需要深入分析其具有的特征:

1.不确定性

任何风险都具有不确定性的本质特征,企业法律风险也不例外。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是偶然的,产生的后果是不确定的,并不是说就一定会造成实际损失,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把风险转化为损失,例如法律纠纷当事人双方中,其中一方存在违法事实,另一方属于正当的依法维权;再比如即使一方当事人确实没有违法行为,但另一方却认为堆放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出现了法律纠纷等等。

2.客观性

风险是建立在人类活动基础上的,而法律是维护人类正常秩序的客观实在的行为准则,因而人类活动与法律这两方面的客观实在性就决定了法律风险也是客观的。企业法律风险并不是凭空杜撰的,是由很多客观条件影响并决定的,能够根据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估测,它是客观存在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主体没有实现目标而造成的成本损失是客观的,另一方面是人身财产损失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客观的。

3.危害性

一旦法律风险变成现实,就会出现各种危害性后果,比如行为目的没有实现、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是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危害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有无形财产损失,如名誉权遭受损害、企业形象受损、市场占有率下降、资源难以获取等。

4.可防控性

企业法律风险虽然说是客观存在的,但大多数还是具有可防控性特征的。如果对行为人双方进行深入研究,就能对风险引发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进而通过提前纠正非法行为,就能有效的规避和防范风险。

(二)法律风险识别的概念及重要意义

法律风险识别,就是在充分收集各种法律风险以后,根据企业的各种业务单元、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进行查找,然后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查找结果进行分析和整理,最终为企业管理者提供科学详细的法律风险清单[2]。

法律风险识别对企业正常发展的意义重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风险识别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基础,通过及时地发现和识别各种法律风险,才能确保后续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法律风险识别具有动态性,它能与其他防范措施进行协调,还能实时跟踪监控外部环境的变化状况,强化了预警和防控功能,因而这样是对整个体系的进一步改善;其次,当前企业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法律风险,通过法律风险识别手段,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或者避免企业的各种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或者科研等各方面的环节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只有具备敏锐的目光,及时地将其找到和识别出来,才能让企业趋利避害,尽量减少损失;最后,在当今法治社会,通过对法律风险的识别,也是企业依法治理的有效途径,它能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触犯法律的后果,从而心中始终存在法律的红线,抵制各种运用不法手段追求利润的扭曲行为。

二、当前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中存在的问题

面对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当前很多企业都已经开始注重开展法律风险识别工作,并逐渐建立起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我国这方面发展的还不成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科学的选择识别方法

当前已经研究出现的法律风险识别方法有很多,并且每种方法都有着独特的特点,有着不一样的适用范围,也各有优缺点。但是当前很多企业却没有掌握每种方法的特征,也没有结合自身的发展规模、实际能力和目标等,通常都是盲目的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所以很多时候所选择方法都不符合实际,致使难以有效的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甚至会误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产生严重的后果。

(二)识别结果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

当前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法律风险识别工作,但大部分企业的工作流程都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所识别出来的风险都非常的零散和片面,缺乏完整性;并且由于工作人员在自身素质、眼界水平、知识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也造成所得出的风险质量参差不齐,通常都是缺乏针对性,难以进行实际应用,甚至出现一些虚假信息,导致企业决策出现失误[3]。

(三)适应性不足

企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自身的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以及管理模式都可能出现变化,在加上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这些内外部因素都会影响法律风险的形成,并且都是不确定性的随机风险。因而,企业所建立的法律风险识别机制应该是动态的、可评估的并且能够完善的,如果始终采用落后的识别机制,尤其是对于那些组织机构繁杂的大型企业来说,就会更加降低改进的时效性,通常很难掌握风险的变化情况,如果核心风险没有被识别出来,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四)工作手段落后

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很多企业都注重利用信息化技术来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但对于法律风险识别这方面却没有进行更多的关注,在风险事件收集、数据库建立与更新、数据的审查及运用等方面还在采用人工化的纸质工作方式,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识别效果不高,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等资源。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方法

针对当前时刻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要想规避风险、减免危害,就必须要不断优化自身的识别方法,在风险事故形成之前,就进行全面系统地识别,提前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就能把损失降到最低,甚至是消除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必备条件

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识别的过程中,一般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一是识别风险事件,也就是要准确辨别那些把潜在危险转变为实际损失的具体活动,这是风险事故爆发的根源;二是识别风险因素,就是要把握那些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或者加重损失的因素,更为全面地识别风险;三是识别风险结果,就是当风险事故确实发生以后,要全面分析出给企业造成的所有负面影响[4]。

(二)几种常用的识别方法

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是以后进行分析和应对的前提,需要企业予以高度的重视,当前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识别模式,为了强化识别效果,企业管理者还需要掌握科学的风险识别方法,并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应用,下面就对几种常用的识别方法进行介绍:

1.头脑风暴法

头脑风暴法,顾名思义,就是从企业自身的预期管理目标出发,通过营造轻松和谐的会议氛围,组织广大领导干部到一起,鼓励他们勇敢地表达自己的看法,针对法律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这个话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最后再进行系统的綜合分析和总结,在这样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集众人之智,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风险识别机制。

2.标杆分析法

标杆分析法,就是找到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风险因素,并与各方面情况都类似的其他企业进行对比,吸收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形成自己的有效识别机制。要想更好地应用这一方法,企业管理者就应该更新观念,具备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全面把握本行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做好数据搜集工作,并且科学选择正确的标杆企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比和分析[5]。

3.全场景分析法

全场景分析法就是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所有具体发展情况,如运行、管理、业务等,认真仔细的分析各种数据和图标,再加入合适的想象,从而科学预测未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准确识别产生风险的各种因素,并对预期产生的后果进行判断。

4.历史事件分析法

历史事件分析法就是归纳和整理企业以前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事故,通过深入的剖析,得出风险的诱发因素、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防范措施,以此为鉴,为当前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四、新形势下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

所有企业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潜在法律风险,风险一旦爆发,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很多时候企业管理者自身的法制意识都决定着这些风险能否变为实际风险事故,因而企业必须要始终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企业管理者要运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自身也要主动学习与法律风险相关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尤其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在当前“一带一路”的政策背景下,一些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产品设置各种技术壁垒,出现了反倾销、国家安全审查等问题,这些都潜藏着法律风险。另外,要想全面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作为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各政府部门应该认识到确保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解决就业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要注重组织当地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培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这样才能全面提升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在正确的思想引领下实现稳定的发展[6]。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直接关系到各项工作的最终质量,若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控制环境差、故障频发,必然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提高资源利用率,避免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就是要制定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7],优化内部分工,形成相互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之后要切实地贯彻执行,并做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样才能从企业内部最大限度地防控法律风险。

(三)建立和执行有效的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的法律风险涉及的业务领域和范围十分广泛,而且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果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业务技能的人员,很难胜任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岗位。企业还应该逐渐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例如美国大多数企业就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一个企业会包含合同、广告、税收、反垄断等多个法律顾问,并有着极高的地位,薪水和待遇方面优厚。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法律顾问的地位较低,只有在出现事故的时候才能想到去寻求帮助,但是只要各企业注重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深入探索,注重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提高其地位和待遇,就能更好地防控企业法律风险[8]。

(四)构建法律风险识别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企业要在工作中要注重先进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信息化有诸多优点,如提高工作效率、信息共享、协同办公、降低成本等。因此,企业可以建立模块化、标准化的法律风险识别系统,各模块应该是独立的,可以任意进行删减和组合,不断满足外部环境的变化。在法律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和收益、资源的投入安排等因素,对法律风险进行不同维度的排序,科学评定风险等级。通过信息化法律风险识别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解决风险分散且不易传递、静态识别、外部信息识别困难等问题[9],当然信息化系统的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量力而行,逐步的建立和完善。

结语

总之,在当前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社会背景下,广大企业应该切实把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到一定的高度,在新形势下深入分析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更新管理观念,加强各方面制度建设,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全面准确地识别和防范各种法律风险,逐渐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关系体系,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裴中同 . 企业法律风险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2014,(04):27-28.

[2]蒋云贵 . 我国社会转型期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及对策研究[D].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12):30-31.

[3]齐林霞 .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以晶鼎聚龙公司为例[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01):12-13.

[4]秦炳伟 .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识别方法优化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4,(05):22-23.

[5]张子英 . 论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内部控制的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01):12-13.

[6]何亚菊 .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4,(11):25-26.

[7]黄雷 . 论事故树分析法在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中的运用[D].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15,(05):20-21.

[8]郝新东,刘菲 . 事件树法与德尔菲法在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中的契合[J].企业家天地月刊,2015,(03):64-65.

作者简介:

李升云,神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治理法律风险案例范文第4篇

摘 要 在分析科研院所所办企业法律风险类型、产生原因的基础上,从提升法律意识、健全防范机制、依法处理纠纷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科研院所 ;所办企业 ;法律风险 ;研究

Key words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 enterprise ; legal risk ; research

近年来,科研院所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条件,兴办了一些企业。这些企业对弥补科研经费不足、促进单位发展、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安排人员分流等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科研院所所办企业由于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与企业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导致所办企业在经营、管理、运转中面临许多法律风险。因此,加强科研院所所办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对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企业管理与法律风险

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企业管理包含顶层设计管理、财务资本管理、公关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容。规范高效的企业管理会使企业的发展方向更明确、运作效率大大增强、员工潜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清晰明确、资本结构科学合理、顾客信任满意高,从而更加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法律风险是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内外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1]。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风险和利益是企业关注的2个基础性问题,纵观企业风险,无外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而商业风险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风险,或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风险发生后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并且会导致吊销经营牌照等行政处罚,情况严重时甚至导致犯罪而让企业高管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科研院所所办企业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2 科研院所所办企业法律风险类型

由于科研院所所办企业(以下简称所办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风险也具有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成立时的法律风险、合同缔约与履行的法律风险、科技产品安全事故风险、市场拓展与营销风险、资本账务运作运营风险、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风险、法律纠纷与诉讼风险、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风险、税收管理与缴纳风险、环境治理与保护风险、印章使用管理风险等,其中有些比较典型。

2.1 成立时的法律风险

所办企业在成立过程中,科研院所是否对拟成立的企业做好充分的顶层设计,是否结合科研院所体制机制、公司企业运转要求等方面进行法律层面的研究,包括明确成立企业的目的意义、成立企业的形式方式、企业以后运行和管理模式、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特别强调的是要看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各出资人是否按公司法要求履行好出资义务。这些问题都会产生法律风险,也为所办企业以后的运转埋下了风险和隐患。

2.2 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所办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所导致的效力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法律风险。根据科研院所所办企业清查情况,近六成的企业对合同的拟订、审核、签订、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一些缺乏管理的企业,为了承揽业务,提高效率,过分信任业务人员,把合同专用章直接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必要的监督和备案管理机制。

2.3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科研成果是院所支撑所办企业发展的优势条件,也是所办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然而,多数所办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科研成果的来之不易,对科研院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科技产品还未上市,科技成果就被其他企业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2.4 担保法律风险

由于所办企业是科研院所出资设立的,与科研院所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所办企业在日常管理和资金运转中不得不考虑出资方的权益,如出资方提出担保要求,所办企业往往考虑担保对象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的少,甚至出现盲目担保行为,往往会因为“关系户”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所办企业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

2.5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新进人员的面试、招聘和试用,正式人员的考勤、薪酬、培训,直到离岗、离职等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所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6 行政管制的违法风险

所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因为自身的不规范操作或者因为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的风险,以及各种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如财政部、国资委等部委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涉及的资产、税务等方面的新规定和新要求,会增加所办企业行政管制方面的风险。

3 科研院所所办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3.1 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低

所办企业管理人员一般是原来从事科研工作的科技人员,科研能力较强,但管理能力、法律素养较弱,在经营管理中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的少,盲目追求企业利益的多,在经济活动中也经常出现违法违约现象,从而导致所办企业出现法律风险增加。

3.2 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缺陷

制度是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的保障,然而调研发现,所办企业中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现象较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普遍存在,致使企业运转中,法律监督缺失,企业员工流失,维权诉讼时常发生,导致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

3.3 外部法律环境影响

因法律法规和国家对科研院所所办企业的管理政策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所办企业原来合法经营活动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从而给企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地方政府部门权力监督不力,红头文件泛滥,自由裁量权滥用,导致执法不一、不公,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2]。

4 科研院所所办企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法律风险严重影响着所办企业的成长和发展,然而企业法律风险也是可防、可控的,只要企业管理层能够重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注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企业员工积极参与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将会离企业远去。

4.1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提高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从管理层面建立牢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避免顶层设计法律风险的产生。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做好企业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及时普及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最新法律政策,让他们知道在合同的拟订和谈判、管理制度的制定、招投标文件的拟定等方面,哪些内容是违法违规的,哪些条款是需要明确约定的等。

4.2 建立防范机制,提升应对能力

对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在法律风险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归纳出具体的风险清单。同时,根据风险清单,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机制,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这两方面入手,制订详细可行的法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及补救方案,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4.3 完善管理制度,严格督导执行

建立企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提高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弥补所办企业没有专职法务人员等问题。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拟订、谈判、签订、履行等各环节的管理;结合人、财、务管需要,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安全保卫管理、印章印鉴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防止违规操作、违章办事现象,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4.4 加强存档保管,依法处理纠纷

企业应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要加强企业运行管理过程中档案材料的保管工作,随时随处考虑到诉讼发生的可能性,因为证据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3]。因此,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从法律角度设计相应的管理流程、检查措施,确保规范完整地将合同、标书、文书、会议材料等重要档案材料进行归档保存,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利于自身的证据,而不是没有证据或出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当企业遇到法律纠纷时,应当尽早介入,积极应对,依法办事,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证据收集,共同研究解决法律纠纷,最大可能地维护所办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或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和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EB/OL] .[2013-12-05]. http://www.cqlsw.net/law/specification/20121018104028.html.

[2] 李 新,张 鑫. 谈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J]. 商情,2010(9):50-52.

[3] 企业证据的法律风险防范[EB/OL].[2013-12-05]. http://lawyer.9ask.com/zs-394-333198-1.html.

企业治理法律风险案例范文第5篇

票据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文/朱林

一、票据融资的发展及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鼓励,我国票据融资业务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2000年,全国票据融资16559亿元,比1999年增长90%。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票据融资业务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票据专营机构成为票据市场的组织者和造市商。继工商银行在全国率先成立票据专营机构后,其他商业银行借鉴工商银行票据业务的经验,在很短的时间内组建起了自己的票据专业化经营机构,依托人民银行当地行的支持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市场主角。二是票据交易价格的市场化机制已初步形成。由于票据融资业务具有的低风险和高盈利性,票据市场竞争激烈。从2002年初开始,票据市场贴现利率一路下滑至人民银行规定贴现利率底线2.97%(再贴现利率),转贴现利率也随之下滑,市场上转贴现利率已远远低于再贴现利率。三是票据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在中央银行的扶植下,我国票据市场的参与者已由原来的票据签发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到票据专营机构、股份制银行、各类财务公司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境内外资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大型企业使用票据结算更是陡增,票据融资的容量和规模逐年上升。

进入2011年以来,由于各家银行贷款额度愈发紧张,票据贴现利率曾出现疯狂飙升。某票据网站公布的各区域直贴利率显示,自1月26日至2月11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票据直贴利率均在8%以上,票据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利率水平明显超过最近一次加息后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06%。自江苏宜兴3.7亿元票据诈骗案曝光后,江苏地区票据市场已不再“平静”。 受到票据案影响,江苏一带的票据贴现利率从年初的4.5‰已猛涨至约7.8‰(月息),涨幅接近80%;当地企业通过票据贴现融资的财务成本已超过年利息10%。

二、票据融资的法律风险

1、银行对票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一些商业银行为追求票据业务量的增长,对商品交易的真实性把关不严,甚至漠视有关管理规定,给企业持有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银行主动操作 “贷转票”,造成存贷款虚增。假设企业申请贷款1000万元,银行同意给企业放贷,但是在目前考核体制下,由于存款任务重,银行便以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经常上只上浮10%、不上浮30%为优惠条件,要求企业把

《南京担保》18期 风险管理

这笔贷款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该行的保证金账户,然后该行给企业开等额承兑汇票。这样,该行存款增加1000万元、贷款增加1000万元。之后,该企业再持票到其他银行贴现,贴现出的资金不管存放在哪个账户,如果忽略贴现率,存款又增加1000万元,整个社会存款虚增。同时,贴现额又计入金融统计的贷款余额,整个社会贷款余额虚增。而这种票据业务扩张带来的存贷款增加,相当部分是游离于真实经济之外的信用膨胀,一旦企业信用破裂,对银行乃至整个金融系统都会造成严重后果。

3、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为企业滚动签发汇票,虚增保证金存款和贷款规模。部分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为企业开展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利用企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增加银行的保证金存款。而企业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全额贴现,将贴现资金再作为保证金存款开票,银行在新增保证金存款的同时,又为企业签发更高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存款和信贷规模被成几何级数地虚增放大。

4、贷款转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银行为企业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以购货的名义,将贷款转到保证金账户,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并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利差。

5、票据犯罪。在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严、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极容易发生银行内外来人员利用票据在承兑、背书、转让和贴现等环节的漏洞互相勾结,发生金融大案要案。银行票据业务已经成为犯罪分子进行金融犯罪的主要工具之一。

三、票据融资风险的防范

票据融资的风险防范是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系统工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止和降低风险。

1、完善票据法制建设。《票据法》制订于1995年,实施于1996年,本身缺陷较多,司法解释又不能起到更明确的作用。单就转贴现这项业务而言,《票据法》的条文明显落后,票据业潜在风险最大的业务恰恰正是转贴现交易过程。有关部门应制定落实好《票据法》实施细则,把票据市场的主要内容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使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融资业务时能够依法处理。

2、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主体。2003年以前,票据市场实行的是市场准入制,设立银监会以后,银监会发文将准入制改为备案制。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是先经银监局批准,后到人民银行备案。在法律上明确监管主体,

2

《南京担保》18期 风险管理

解决人民银行和银监局两方管理又监管不到位的境况。对票据市场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以减少和防范票据市场所引发的金融风险。

3、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票据融资产生的风险往往数额巨大,给金融业和社会经济的各方面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开展票据融资业务的基本保障,所有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金融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用票、按章审票、循规管票。切实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加强对票据的合规性管理。在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方面,主动权在银行,银行在开票时要对贸易合同进行检查,事后企业要补备增值税发票,贴现时也要求审查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从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4、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将企业的票据不良信息记录录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标准统一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行体系,对社会行为起到制约和规范的作用。对票据融资行为而言,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能够主动地规避与信用差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关系;同时也敦促自己规范操作,不被列入无信用单位或个人的黑名单内,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最终实行形成稳固的票据信用观念,有效控制票据风险,并充实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同时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对票据业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管理系统,以电子数据来替代企业的各种信息,包括企业信用档案、银行信用档案、企业经营及资产负债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查询查复、业务监控等信息,利用高科技手段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达到最大限度减少票据风险之目的。

5、加强票据融资的刑事风险防控。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票据诈骗的手段呈现多样化,如使用“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等;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办法向借助高科技手段转化,如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较熟悉银行业务。票据诈骗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各方必须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共同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广泛宣传票据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采用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科技含量,加强技术防范;加强案例分析,建立案情报告和通报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坚决打击票据诈骗犯罪。

(作者单位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企业治理法律风险案例范文第6篇

一、劳务派遣概述

所谓劳务派遣, 又称人才租赁, 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 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 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其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同时与劳动者基于劳务派遣形成劳务关系; 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签订劳动合同, 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 劳务关系最明显的特征, 是劳动力的提供和使用主体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并不一致。

劳务派遣之所以受到企业的青睐, 是因为通过劳务派遣, 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 把有限的资源专注于核心业务; 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及时、灵活地调整用人规模, 有效地降低人力成本; 可以避免一些劳资纠纷, 降低用工风险; 还可以完善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退出机制。

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在新的劳动法律背景下, 被派遣劳动者拥有了一些可以实现的合法权益,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则受到更多规制, 法律风险也相应加大了。那么, 企业应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呢?

( 一)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 只能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且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而劳动行政部门将这一比例限制为10%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乃至主营岗位上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导致法律风险加大。规避此类风险, 企业应做到: 一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法定条件的岗位, 应尽量使用正式用工。二是部分主营工作确实无适当人员或无足够人力完成的, 可以采用工程外包、工作外包方式, 将该类工作通过承揽合同对外承包。

( 二) 选用适当的劳务派遣单位

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单位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若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可能导致劳务派遣协议无效, 导致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规定了二百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获得行政许可等条件, 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备上述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必不可少。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优秀的业务实力。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减少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获得更为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因此, 是否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也是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业务能力包括其招工途径和招工能力、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社保办理、派遣手续的规范、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等。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业务能力达不到一定的水平, 企业不仅无法获得较好的服务, 而且很容易被卷入到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中。

实践中, 需要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规模、品牌影响力、客户美誉度以及员工的认可程度等信息进行调查, 来掌握劳务派遣单位的业务能力。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法律责任能力。 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 在诸多情况下,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一旦出现该类情形,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信誉度差, 或其责任承担能力低, 则权利人势必会向用工单位求偿, 使用工单位承担不应有的损失。因此, 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 应注重对其信誉度进行考察。 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资信状况、是否有失信记录、是否有未履行的判决、裁定等方面判断其信誉, 同时对其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确定其具备良好的法律责任承担能力。

( 三) 加强合作过程中对劳务派遣单位的适当监控

为避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失当行为而蒙受损失, 在整个合作期间, 都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控, 一旦发现问题, 随时要求纠正, 或解除双方合作关系, 避免法律风险。

1. 加强劳动档案资料搜集。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后, 应立即着手向劳务派遣单位收集相关资料。该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派遣劳动者的体检资料、劳务派遣介绍信。

2. 对其工资发放情况、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按月监控。 当前, 劳务派遣单位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 发放工资的现象并不鲜见, 势必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也可能导致用工单位成为共同被告。而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一旦发生工伤, 则对于高额的医疗费、赔偿金等费用, 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导致较大损失。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破产倒闭, 这时用工单位还可能成为全部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因此, 用工单位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提供工资发放表及银行回单、社保缴纳凭证, 对其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进行监控。

3. 对其劳动合同续签情况随时把控。用工单位应对所收集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进行整理, 形成劳动合同期限一览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应明确是否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工, 如续用则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如退回则办理退回手续。如果二者之间工作脱节, 劳务派遣单位疏漏了与劳务派遣工续签劳动合同, 可能在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四) 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培训与管理

1. 注重对劳务派遣工开展培训。对审核合格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 有助于劳务派遣工掌握工作技能, 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安全培训也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同时应对劳动者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培训, 利于被派遣劳动者熟悉规章制度, 另一方面部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履行告知义务是必要程序之一, 否则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2. 完善劳务派遣工处罚、退回相关手续并留存证据。 如劳务派遣工辞职, 则应保存好其辞职书;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 如需予以处罚或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则应留存好相关视听资料、该被派遣劳动者所写的“检查”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证据、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的证据等等。一旦发生争议, 也便于用工单位举证, 如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争议, 这些证据也可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使用。

3. 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修订案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当然同工同酬并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如果正式用工与劳务派遣工确实有薪酬差距, 则正式用工与劳务派遣工不得在同一岗位上任职, 避免“混岗”。

三、结语

劳务派遣虽然可以降低用工单位成本, 但是在新的劳动法律背景下也会导致更多劳动法律风险。为了有效的防范风险, 用工单位还需更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的遴选, 加强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 并加强管理劳务派遣工。以有效防范和减少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摘要:在当前劳动法律环境下,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法律风险逐渐加大。为减少法律风险, 企业除了履行法定义务外, 还应从劳务派遣单位的遴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适当监控、对劳务派遣工的培训与管理等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法律应对。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军胜.如何避免外包用工风险[J].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2010 (11) .

[2] 程延园主编.劳动合同新规则之HR应对[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3] 问清泓, 宋晓波.劳动派遣之法律规制[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9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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