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办理业务委托书范文
去银行办理业务委托书范文第1篇
移动委托书【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授权 (公司名称)注册号: ,在20xx年8月12日,为本人代办移动通信业务手机号码: 过户到 (公司名称)名下。所有业务如需签署相关协议等文件,本人授权公司代为签署。本人在此确认,此公司在贵公司为本人代办的任何业务及该公司签署的任何协议均视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字:
经办单位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法人身份证号:
时间: 年 月 日
移动委托书【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现委托份证号码,作为本人业务委托办理人,可以代表本人向中国移动山东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或办理业务。被委托办理手机号码 ,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去银行办理业务委托书范文第2篇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财力证明:包括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或专业资质证明,其中:
--收入证明(包括任一材料)
a.从申请日起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b.从申请日起最近三个月的社保单复印件
c.从申请日起最近三个月的公积金缴交记录或缴交清单复印件
--个人资产证明(包括任一材料)
a.产权属于本人或与他人共有的本地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b.购房/车发票复印件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d.建设银行储蓄存折或存单复印件
--专业资质证明(包括任一材料)
如:国家权威部门评定或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证等。
2.您若是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供: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财力证明(同上);
③稳定性证明。
a.发卡行当地房产证明复印件
b.社保单复印件
c.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您若是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需同时提供:
①身份证复印件;
a.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复印件
b.香港、澳门地区居民提供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c.台湾地区居民提供5年期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去银行办理业务委托书范文第3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信用卡办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银行信用卡。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如有作假或欺骗造成的所有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
2、办卡总费用:信用卡总额度。
3、甲方在签订协议的当日需向乙方缴纳元办卡前期费用,由乙方转交办卡机构,剩余的费用在甲方拿卡的当天一次性结清。
4、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信用卡。
5、如甲方因:个人征信不良、证件不实和办卡期间反悔等原因造成办卡不成功或不要卡,都作为甲方违约处理,缴纳的元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如因办卡银行方面的原因造成办卡不成功,元费用全额退回甲方。
6、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7、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拿卡当日本协议终止。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去银行办理业务委托书范文第4篇
1、 开户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均可)、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代理办理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如客户自行提供复印件,应要求客户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 客户填单: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支付密码协议一式两份、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一式三联、印鉴卡片一式四联。再次开立基本户需提供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一式三联。
3、 客户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银行现场提供相关开户资料,需客户经理双人上门核对原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仅供光大银行开户使用”字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门人员双人签字确认。填写“开户真实性证实书”并由支行第一负责人签字确认。完成上门核实手续后。由客户持身份证原件、开户资料复印件前往柜台办理开户手续。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业务:
1、 开户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均可)、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2、 客户填单:开立单位定期帐户申请书一式两份、印鉴卡一式四联
注:已在我行开立定期帐户,留有一号通的客户无须提供开户资料。我行办理外币单位通知存款业务时,需由客户经理部门与存款单位签署《中国光大银行外币单位通知存款合同》,约定通知存款种类,起存金额和最低帐户余额、支取次数等。通知存款需一次存入,起存金额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10万元。
通知存款开立业务:
1、 办理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时填写《通知存款支取通知书》,由单位财务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2、 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留存部分需高于50万元。外币一天通知最低金额等值300万美元,七天通知存款等值15万美元,最低支取金额5万美元。
机构客户现金管理类理财:
1、 如客户有定期一号通,则直接到柜台办理。
2、 客户无定期一号通,需要审核是否为法人亲自办理。非法人办理,代理人需持有《开户公函及授权书》,代理人及法人身份证。其他步骤视同新开户。
3、 需填写《对公理财产品协议书》,并附产品说明书。(均为一式三份)
4、 对公理财一般采取公开销售和预售两种方式。预售方式的理财需求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撤回。
5、 对公理财销售需经营单位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并打印产品说明书作为协议必要组成部分。需主办客户经理在理财募集期,填写支行用印审批单。连同理财产品协议书,报分行公司管理部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盖支行公章。
6、 如客户无法到柜台亲自办理,需在签订上门服务协议的前提下。按照上门服务要求取送重要凭证。如无法签订上门服务协议。请作柜台业务延伸。由柜台人员与对公客户经理双人取送相关凭证。
7、 对公理财到期时不会自动兑付,需在柜台作主动兑付申请。经营单位需在理财到期时提醒客户携带理财权利凭证到柜台兑付。如需客户经理上门。则需签订上门服务协议或作柜台延伸。
开立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证明:
客户需提供客户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填写《中国光大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注明明确的受文人,时点日应为开立资信证明前一日。需预留印鉴和公章。
开立授信额度证明、抵质押证明:
客户应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审议通过的企业章程的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客户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填写《中国光大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
综合类资信证明:
客户应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审议通过的企业章程的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客户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填写《中国光大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
对公客户贷款归还:
到期还款客户需填写转账支票及进账单或信汇凭证等记账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如提前还款,则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提前还款申请,和业务部门联系函。进出口融资及保理融资还款则需另外提供贸易金融部提供的通知。
批量开卡业务:
批量开卡应提供:批量代发业务协议书(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法人身份证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开卡授权书(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批量开卡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登记簿(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客户填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批量开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如开立商务理财卡,还需提供优质客户批量发卡简易程序审批表,商务理财卡协议(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并填写《阳光商务理财卡个人批量开卡申请表》。 抵押贷款:
客户申请需提供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和抵押物清单;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贷款卡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以第三方资产提供抵押的,需提供第三方有效证明(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决议原件);以自然人拥有的商品房抵押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房产证等必要的证明材料;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银行承兑汇票:
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由资产监控部审核并出具证明,到办公室盖章后,票据中心为客户开票并加盖预留印鉴。
低风险业务流程:
经办机构主办客户经理写低风险调查报告,协办客户经理写意见。由综合员代录部门领导意见,后交分行公司部。分行公司部综合员代录公司部总经理意见后,交分行对公行长,并由综合员代录意见。审批通过。
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批流程:
经办机构主办客户经理写集团客户授信限额调查报告,协办客户经理写意见。由综合员代录部门领导意见,后交分行公司部。分行公司部综合员代录主管信贷行长意见并出具批复意见后,交总行公司部,并由综合员代录总行主管行长意见。审批通过。
一般授信业务流程:
由支行客户经理发起,交贸金部出专业意见。报审批部门审批后与客户签署协议《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 ,交资产监控中心启用额度《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
低风险贸金业务流程:
客户存入全额保证金或其它属于低风险的确认后,支行客户经理在CECM中录入信息。报贸金部审核后出《信贷业务通知书》。
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1、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我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加盖印鉴章;
2、支行审核印鉴;
3、支行填写《授信使用审批意见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贸易融资业务备查表》,三级审批
4、将上述两表、一申请书及业务文件一并交贸金部办理。
海外代付业务流程:
1、客户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有押汇的需求;
2、支行至少在业务办理前两个工作日填写《海外代付询价申请表》,并由主管行长在内两人签字后交贸金部融资处;
3、贸金部融资处询价后,将代理行回复信息转交结算处;
4、支行在业务办理时,按进口押汇手续向贸金部结算处申请办理。
国内证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次办理业务需提交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客户在我行的客户号、结算帐号(如受益人为我行客户则还需提供受益人的客户号,受益人收款帐号以开证申请书为准)。
4、客户手续费如需优惠,经营机构应报送《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贸易金融业务手续费优惠申请表》,最终费率以业务申请书约定为准。开证申请人应缴纳开证费、承兑费,受益人应缴纳验单费、议付费。如另有约定,应在开证申请书中明确注明。
5、授信项下:国内信用证额度启用通知书、授信批复、《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经营机构注意事项:
1、经营机构经办人员需按规定核对《开证申请书》/《承诺书》等加盖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文件,并注明“印鉴核符”,加盖柜台双人签章、柜台业务专用章。
2、《开证申请书》“银行意见”栏“授权签字人”处需经营机构行长签字并加盖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章,同时要据实填写承诺书第七条和第八条。
3、对于授信项下的业务,应填写《授信使用审批意见表》。经营机构需严格按照风险管理部门授信额度批复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批复要求,并在“经营单位-主办”栏内填写:贸易融资额度以及现已占用额度情况,同时在金额一栏注明溢短装的比例(如需)。
4、对于需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授信项下的业务,如收取活期保证金,则经营机构需提交《国结系统扣划保证金备查表》内容填写完整,有经办、复核及负责人三级签字,交由分行贸金部联动过帐。如收取定期保证金,由经营机构自行收取,将保证金对帐单随业务申请资料一并交分行贸金部。
5、单笔单批额度需填写《信贷业务通知书》。
6、对于全额保证金项下的业务,应出具《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暨审批报告》,按我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字,并在CECM系统中提交贸金部。如为活期保证金,则部室或支行需提交国结系统扣划保证金备查表,内容填写完整,有经办、复核及负责人三级签字,交分行贸金部联动扣帐。如为定期保证金,由经营机构自行收取,并提交保证金对帐单。
7、对于其他低风险项下业务,出具《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暨审批报告》按我行审批权
限进行审批签字,并在CECM系统中提交贸金部。由放款中心审核并出具《信贷业务通知书》。
议付:
1、受益人申请议付时,须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议付凭证,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及单据一并提交议付行。
2、 确保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及议付凭证内容齐全,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3、 议付行在受理业务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
则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4、 议付行议付后,应将单据寄开证行收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
单据金额。
5、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保留追索权,到期不获开证行付款或付款不足的,
可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项或不足部分。
6、受益人提交材料: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受益人在我行预留印鉴。委托收款凭证加盖受益人在我行预留印鉴(委托收款凭证的的业务类型选择委托收款,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应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贸易金融部,交易附言应写明国内信用证编号和受益人名称,帐号为3500121200000002)。《国内信用证议付(贴现)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受益人在我行预留印鉴。若受益人在已签署《国内信用证交单、议付或押汇业务三方协议》框架下,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议付事宜,则由代理人提交委托收款申请书、委托收款凭证、国内信用证议付(贴现)申请书,并加盖代理人预留印鉴。《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贴现)及卖方押汇协议》一式二份,加盖受益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议付事宜,则加盖代理人公章并由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及信用证正本。
7、支行手续:经营机构人员需按规定核对《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等加盖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文件,并注明“印鉴核符”,加盖柜台双人签章、柜台业务专用章。 《国内信用证议付(贴现)申请书》“银行意见”栏“授权签字人”处需经营机构主管行长签字并加盖支行外汇业务章。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贴现)及卖方押汇协议》“授权签字人”处需经营机构主管行长签字并加盖支行行章。
《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暨审批报告》:按我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字,并在CECM系统中提交贸金部。
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
1、 客户需提交:《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书》一式二份。《承付/拒付通知书》正
本,加盖客户在我行的预留印鉴。增值税发票(发票联一份)。
2、 支行须出具:《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书》“银行意见”栏“授权签字人”处
需经营机构主管行长签字并加盖支行外汇业务章。经营机构经办人员需按规定核对《承付/拒付通知书》上显示的预留印鉴,并注明“印鉴核符”,加盖柜台双人签章、柜台业务专用章。《授信使用审批意见表》。(经营机构三级签字)
代理交单议付:
1、客户需提供的基础材料:
委托人、代理人及委托收款/议付(贴现)银行需签订《国内信用证代理交单/议付(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和代理人均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等基本资料。
委托人和代理人均需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提
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身份证;议付(贴现)银行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相应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人及代理人贷款卡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记录清单。同一委托人再次办理代理交单/议付(贴现)时,以适当的方式,确认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贷款卡真实有效即可。
2、 每笔业务客户需提供的材料:
委托收款/议付(贴现)申请书;
委托收款/议付(贴现)凭证(如需);
单笔业务授权书(如需)
购销合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法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运输单据/收货凭证
我行在办理国内证议付(贴现)业务时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保理:
1、支行向贸金部产品经理提交如下材料:
(1)《保理业务操作方案审批表》;
(2)基础交易合同;
(3)《企业应收账款报告》;
(4)《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5)客户以往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6)经营机构出具的卖方情况介绍、买卖双方合作情况说明、及经营机构意见,三
级审批签字;
(7)《中国光大银行“1+N”保理业务供应商名单》(“1+N”保理项下)
2、基本流程:
产品经理在保理系统中出具保理业务方案,明确保理业务审核资料、利率、费率,三
级审批后,系统出具保理方案批复和保理协议编号,并将至此环节的所有资料和批复归档保存;
支行凭保理方案批复和贸金专业意见,报审保理授信额度;
保理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支行与卖方签署相应保理业务协议,落实授信前提条件;支行为卖方开立监管账户(如需),并与客户签《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协议》;
支行填写《保理业务静态数据维护基本信息表》后交给贸金部结算处,结算处经办人
员在保理系统中录入静态数据;
支行凭授信批复要求的资料到资产监控部办理保理业务的额度启用,出具《额度启用
通知书》;
支行将以下材料交贸金部结算处,结算处将此材料归档备查:授信批复、额度启用通
知书、保理协议、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协议。
正式启用卖方保理融资授信额度前,经办分行、卖方客户和买方客户签署《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三方协议》。或正式启用卖方保理融资授信额度前,督促卖方向买方寄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须将买方签章确认的《通知书》提交我行留存;向买方邮寄《通知书》的,须提交有效快邮收据并注明邮件内容为“XX公司(卖方)与XX公司(买方)XX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卖方发货后,应及时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手续:《国内保理业务申请
书》一式二份;基础交易合同或订单;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货物
付运证明、提供服务证明或其他表明应收账款债权已经确立的文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相关快邮收据或买方回执(仅在首次交单时提交;保理融资后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卖方仅提交其签署的《通知书》);我行标准格式的《商业发票》及相关快邮收据或买方回执(保理融资后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卖方仅提交其签署的《商业发票》)。
保函:
1、 基本材料:
一般风险业务:额度启用通知书、授信批复、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信贷业务通知书(如需)。
低风险业务:低风险业务报告书、保证金质押协议。
2、 基本流程:
去银行办理业务委托书范文第5篇
银行内部最基本的部门就是储蓄(对私)、会计(对公)和信贷。会计可以说是信贷的后台和服务部门,信贷是单位的存款和贷款业务,有点象一般公司的销售部门,而这些单位与银行发生的所有业务往来则都是通过会计部门实现的。
(二)对公业务 1.支付结算体系 1.1 熟悉账户管理业务
一、基本概述 银行账户是客户办理银行业务最基本的载体,单位客户各类业务的往来、结算均需要通过银行 账户发生。我行单位账户按照币种可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按照开立账户主体可分为单位账 户和个人账户,单位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其他存款账户、个人账户可分为个人结算 账户和储蓄账户。其中,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又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则主要分为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 户等类别。外币账户按用途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二、主要单位银行账户类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提取现金和转账业务。可以申 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企业、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地常设机构 开立的账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仅指食堂、幼儿园、招待所)开立的账户、具有社会 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如果单位客户已经 在某一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就不能同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仅可以办 理转账业务。 3.专用存款账户:指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 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在银行办理的很多代理业务中,都涉及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财通)业务中,财政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 在代理证券结算中(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需要在银行开立证券交易客户结算资金账户; 在代理银行同业现金调缴、代理汇兑、代理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等清算业务中,银行同业开立 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其他的还有,如根据房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或销售资金开立的房地产开发资 金专户或房地产预售款账户、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所开立的工会账户、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资金账户等等。 4.临时存款账户:指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需要 一般有设立临时机构或需要临时经营。如某建筑公司承包了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项目,因项目结算 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经过人民银行核准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提取 现金。常见的临时存款账户还有注册验资账户。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小看板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以及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的专用账 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要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户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 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其支付对象主要是个人的 零星支付,在办理现金支取时,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外汇银行账户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指用于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以及其他外汇局指定的外汇收支的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 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第 2 页 共 63 页 码证、外汇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资料外,还需要向金融机构递交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核准件要项 为“账户开立”)。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管理,由境内机构根据自身经济活 动来决定。 境内机构由于经济活动的需要,可以在非注册地开立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了营 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资料外,向非注册地开户银行同时提供注册 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和 非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指用于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付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 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如外 债专户、资本金账户等。 3.离岸账户:银行为非居民开立的账户就是离岸账户,非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离岸银行业 务是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 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类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 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的货币。非居 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和离岸账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 开设离岸银行账户的好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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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调拨自由: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 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3)免征存款利息税: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 更为可观。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香港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 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境内操控,境外运作: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理财,方便日常操作。
(三)其他存款账户 1.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其起存金额为 1 万元;期限灵活,包含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 年、五年。支取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小于起存金额的应一次取完); 支取时,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本息转入其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贷款资金和预算资金不得存 入定期存款。 2.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是指开户银行与存款人签订�6�1协定存款合同�6�2,约定期限、商定其结算账 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金融机构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低于 6 个月定期存 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业务,且需要在开户行以存款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协定 存款起存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 分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3.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分1 天通知和7 天通知两种。单位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 最低起存金额50 万元,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按照实际的存期、适用利率计 算利息。支取时,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最低支取额为10 万元,支取存款利随本清,支取的存款 本息只能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存款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账户管理要求 1.核准。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 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及 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时,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核发开 户许可证。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由金融机构将单 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核准。 第 3 页 共 63 页 2.备案。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 户统称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金融机构通 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报备。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3.账户生效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生效后方可办 理对外支付,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在 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 “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的日期。 4.单位结算账户名称的规定。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 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 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对简称予以约定。 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 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 单位客户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 称。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5.预留签章的规定。单位客户的预留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应与开户行约定不 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 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单位客户与银 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银行签章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预留银行签章为法人印章(如“XX 证券有限公司”)或财务专用印章(如 “XX 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必须与 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6.现金支取的规定。单位客户主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 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业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单位客户核定 3 天至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 5 天,但不 得超过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提取现金需要在开户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准,支取时要按 照国家支取现金的有关管理和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 7.异地结算账户。由于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在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最常见的是,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在我行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的企业集团客户,其以集团总部名义在异地申请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 构名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的,开户行可根据该企业集团客户提交的证明 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原 件由基本账户行代为审核,开户行如有疑问,应通过实时清算系统向其基本账户行查询,基本账户 行应及时予以查复。 企业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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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 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交至承办行。承办行将以上 证明文件审核后,总行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 求下发各营业机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 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 第 4 页 共 63 页 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 户银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未经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 8.查、冻、扣的规定。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及其存款,原则上不得采取冻 结、扣划等诉讼保全措施。 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和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 不得冻结、扣划。 表2-4-1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 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有权 有权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公安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国家安全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军队保卫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监狱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 监察机关)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 权 无权 无权 审计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 权 无权 无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暂停结 算 暂 停 结 算 无权 无权 证券监管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四、账户信息服务
(一)余额、明细查询服务 第 5 页 共 63 页 客户可以通过持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如法人授权书、印鉴卡)随时到我行网点查询、持账户自 助服务卡在同城任一工行网点的对公自助终端、登陆网银或电话银行查询相应银行账户的余额以及 发生明细等账户信息。
(二)银行回单、对账单服务 1.传统回单:我行将为客户的每笔银行业务提供详细的纸质回单以供客户的查询以及账务处理。 同时,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日后的回单补制等服务。 2.电子回单柜:我行通过银行对公自助化服务设备,为客户提供回单的“无匙化”自动管理, 方便客户自助获取回单、对账单以及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我行通过网上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含有校验功能的电子回单的下载及打印 功能,方便客户的回单查询、获取及管理。 4.上门取(送)单:我行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双方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由银行指派工作 人员到客户的办公场所为客户取(送)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服务产品。 5.个性化明细、对账单定制:我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银企互联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特 定格式的账户明细、对账单等个性化服务。 6.MT940 对账单服务:我行可按照客户要求,每日自动向客户指定的银行发送MT940 格式的SWIFT 对账单报文,方便客户跨地区的账户集中管理。
(三)账户提醒服务 工行信使是我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提醒服务。银行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Email) 两种方式,按照客户定制的服务信息列表,为客户提供提醒服务。客户可以根据个性化的需求与我 行签订“余额变动通知”、“昨日余额提醒”、“余额不足通知”三种不同类型的提醒服务,其中“余 额变动通知”和“余额不足通知”可以设臵个性化的通知额度。
(四)资信证明服务 资信证明服务是我行接受委托,依据客观事实,采用“一事一证”的方式,为委托人开立资信 证明,以确认委托人与我行在所委托事项范围内业务往来状况。包括单位资信证明(存款证明、贷 款证明、结算证明、信用卡以及开具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等)、询证函回函及股 东出资金额证明、企业注册资金验证等业务。 提醒您 对于委托人有特殊需求而标准模版不能涵盖的资信证明和资信调查业务,经上级行资信业务主 管部门审查、法律事务部门确认后,方可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或资信调查书,严禁资信证明书中出 现与我行业务无关以及我行不能确认的内容。 我行目前提供的资信证明主要有:单位开户证明、单位销户证明、单位存款余额证明、单位存 款发生额证明、单位贷款余额证明、单位贷款状况证明、单位贷款发生额证明、单位信用卡守信状 况证明、单位结算纪律证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委托贷款业务证明、单位缴资证明等。
五、账户监管服务 账户监管服务是我行在向客户提供基础的银行账户结算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或 目的,对客户银行账户内资金的余额、用途、收支权限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服务。
(一)账户收支管理 账户收支管理服务指我行根据客户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对客户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实现指定的 收、支功能的管理,协助其对有指定用途的账户进行有效管理。 1.账户收支方向管理。账户收支管理可协助客户实现:指定账户的只收不付功能、只付不收功 能、定向收款功能(即仅可向指定账户收款)、定向付款功能(即仅可向指定账户付款)以及指定账 户的收支方向组合的综合收付款功能。 客户可以通过全球现金管理系统、银企互联专业版由系统自动实现该项功能。 2.账户支付额度控制。账户支付额度控制方式包括:指定账户单笔支付额度的控制、累计支付 额度控制,以及账户的组合授权支付额度控制。 对指定账户进行额度权限管理,可以由全球现金管理系统、银企互联专业版等渠道实现。 第 6 页 共 63 页 3.账户支付时限管理。账户支付时限管理主要包括账户对外批量支付功能以及账户预约支付服 务。 客户可以通过我行电子银行渠道实现该功能。
(二)账户余额管理 账户余额管理服务指根据客户资金管理要求,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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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客户对其账户余额进行不同要求的控制,实 现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头寸的最优化管理。 1.账户零余额管理:每营业日终将账户的全部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保持该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2.保留指定余额管理:每营业日终保留指定余额后,其余全部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3.上划指定余额管理:指每营业日终将指定金额上划至指定账户。 客户可通过全球现金管理系统、网上银行企业贵宾室以及银企互联等渠道实现账户余额管理。
(三)账户组合印鉴 银行在接收客户支付凭证时,按照客户事先预留的组合印鉴进行核对,并核查对应的印鉴权限 及审核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根据预留组合印鉴的权限支付。 1.任意组合印鉴:我行根据客户预留的印鉴组合中的任一种组合即可对外支付的服务。 2.有条件组合印鉴:我行根据客户预留的不同印鉴组合,提供不同支付额度、用途等支付权限 管理的服务。
(四)账户资金监管 账户资金监管指我行根据客户的需要,充当第三方的监管角色,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账户 的用途、使用权限、支付金额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监管的服务。 1.2 熟悉国内付款和收款工具,掌握汇票、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电子汇兑、托收承付、委 托收款的相关内容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一)产品特点 银行汇票具有汇兑、信用和支付功能;在同城或异地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 用;银行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可以转让。
(二)使用规定 1.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 行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 3.汇票必须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 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 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 背书转让。 7.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签章,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 开户银行,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8.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9.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 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1.签发 受理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查客户提交的业务委托书,无误后,办理银行汇票签发,打印汇票后交 第 7 页 共 63 页 密押员索押后出票。 2.付款 (1)系统内转账银行汇票付款。代理付款银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交来的银行汇 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时,应按有关规定审查各要素。如有疑问,应通过系统向出票行发出查询, 确认汇票真实性。审核无误,核对密押无误后,办理付款。 (2)系统内现金银行汇票付款。代理付款银行接到持票人交来的现金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进 账单时,应要求持票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由相关柜员作汇 划发报处理,款项收妥后,办理现金付款。 (3)跨系统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接到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或未在本行开账户的个人持票人交来 的跨系统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二联进账单时,应按有关规定审查各要素,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按当地 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提交同城代理付款行审查支付,待超过交换抵用时间后入账。 3.退款 申请人由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向出票行交回汇票及解讫通知。申请 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原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办 理退款。 申请人为单位的,票款只能退回原申请人账户,申请人为个人且交存现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 支取现金。 4.挂失、解挂 填明“现金”字样和兑付行的汇票挂失,失票人可到兑付行或签发行办理挂失。兑付行或签发 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审核无误确未付款后方可受理。受理挂失后,如在 12 日 内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应按要求继续止付,如未收到,自第13 日起作解挂处理。
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即承 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经承兑银行承兑,保证承兑申 请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产品特点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承兑人,信用程度高;银行承兑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符合 条件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确定不同的保 证金缴纳比例;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最长为六个月,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于汇票到期日起10 日内 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二)使用规定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才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 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 承兑汇票无效。 4.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申请人签发。 5.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6.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 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7.银行承兑汇票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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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8.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 9.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凭票向 第 8 页 共 63 页 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垫款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10.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向银行办理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 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11.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 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1.承兑行业务处理 (1)承兑。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由信贷部门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核定应缴保证金比例, 审查相关的单据、合同后,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通过信贷台账完成审批流程。 会计部门收妥保证金后,根据信贷部门的书面通知及审查合规的承兑协议和银行承兑汇票审批 书,向申请人出售空白票据,承兑申请人按协议内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编押、签章承兑后 将票据交付申请人并登记相关表外登记薄。 (2)到期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行按保证金划回相关手续办理保证金划回。 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承兑协议 副本及其他资料,审查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各要素无误后,如承兑申请人账户可用余额足够支付票 据金额的,承兑行应及时扣收票款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将票款划转至收款人开 户银行。若承兑申请人账户余额小于票据金额时,由承兑行垫款并收取罚息。垫付款项由信贷部门 按预期贷款程序处理。 (3)挂失处理。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失票人应向承兑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 审核无误并与原保管的资料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办理挂失止付。 2.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 (1)持票人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 行,柜员认真审查票据各记载事项后,办理发出托收并登记相关表外登记薄。 (2)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承兑行划回的票款后,按照委托收款划回的相关手续,划入持票人账户。
三、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仅指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本票只适用于个人。
(一)产品特点 银行本票使用方便、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 付,均可使用银行本票,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内见票即付。
(二)使用规定 1.出票人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包括: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 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 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可以向出票银行说明原因请求付款。 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根据�6�1支付结算办法�6�2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 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但根据人民 银行�6�1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6�2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银行本票资 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5.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 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 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6.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第 9 页 共 63 页 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 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 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收款人 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审查背 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及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7.银行本票挂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或退款。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1.签发。受理银行审查客户提交的业务委托书,如为现金本票,应先收妥现金、手续费,签发 人员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如签发转账本票,借计客户账户,签发人员在本票上划去“现金” 字样。复核员复核无误后进行索押填写在本票第二联上,并用全国统一的压数机在规定的位臵压出 小写金额,主管审核无误后,在本票第二联规定的位臵上加盖行本票专用章及授权人章后交申请人。 2.兑付。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本票,应按规定对本票及进账单进行审核。审 核合格的,按照小额支付系统规定发起实时借记业务包。审核不合格的,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 知书。出票行返回确认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为持票人打印进账回单,将银行本票款项解付给持 票人并将银行本票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出票银行返回拒绝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出具退 票理由,连同银行本票凭证退还持票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 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校验本人身份证件及 其复印件,办理现金付款。 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和退款的处理。申请人出具单位公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说明,连 同本票及进账单一起交给出票银行,银行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进行退款 处理。
四、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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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一)产品特点 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使用支票,支配无金额起点限制,其中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可背书转让。
(二)使用规定 1.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 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4.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5.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也可以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 支票金额的条件之一。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 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7.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 天,超过提示付款期的银行不予受理。 8.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不得更改。 9.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背书。 10.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还需校验本人 身份证件并在票据背面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11.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12.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的空白支票交回。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第 10 页 共 63 页 1.转账支票 (1)持票人、出票人均在我行开户的处理 受理银行对支票、进账单审查,如为密码支票,使用通存通兑交易进行账务处理,款项收妥后 在支票及进账单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及有关人员签章,回单及受理回执交客户。如为非密码支票,按 同城交换或程序处理。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系统银行开户的处理 ①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的支票 受理银行审核支票、进账单,审查无误的,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 用)”和经办人签章后作为受理回单退还持票人。 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金额低于50 万元(含)的支票,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 称影像系统)处理,所有实物票据由提出行截留、审核和保管。 提出行根据支票信息进行初录、授权并扫描实物,系统自动将影像信息发送至后台网点进行补 录、复核、授权处理并向付款人开户行提出影像信息。待收到付款行回执信息后,系统自动核对账 号户名,如一致则自动记客户账。对于非自动入账的待核对、未知等状态的回执,进行手工处理。 付款行拒绝付款或逾期未返回执的,进行退票处理。 提入行通过影像系统导出付款人的支票影像数据,支票金额小于等于自动处理金额的,系统自 动记账并发出回执,如主机校验支付密码不通过或支票金额大于自动处理金额,由柜员手工处理并 返回结果。审查不通过的,作退票处理。 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处理(俗称“手工交换”)。支票金额超过50 万元的,通过同城交换系统 处理。由经办人员在支票上打印磁条、加盖票据交换章后经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至付款行,付款行 超过退票期未退票的,贷计收款人账户,进账单第三联加盖业务清讫章返还给客户。 ②出票人开户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的支票 受理银行对支票及进账单审查无误后,借计出票人账户。如收款人开户银行已开通人民银行现 代化支付系统,通过该系统贷计收款人账户,如未开通,则通过同城交换流程将进账单
二、三联装 信封打印磁条后提至收款人开户行。 2.现金支票 审查现金支票无误后,柜员使用现金交易录入支票信息,录入后进行配款,经复核后对外付款, 交易处理成功后在支票背面打印交易信息,款项付清后在支票背面加盖业务清讫。
五、电子汇兑 电子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子报文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普通和加急两 种。
(一)产品特点 电汇作为传统的结算方式,主要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异地人民币款项结算,电汇业务既适用企业 之间的款项划转外,也可用于企业对个人支付有关款项;电汇没有金额起点限制,普通电汇资金24 小时到账,加急电汇资金实时到账;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能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 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账户。
(二)使用规定 1.电汇凭证(或业务委托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标明“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 期;汇款人签章。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 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3.现金汇款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处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4.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校验本人身份证件,在电汇凭证 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签章;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 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第 11 页 共 63 页 5.支取现金的,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 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 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账户,除工资和劳务费外的款项严禁转入信用卡账户。 6.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汇入银 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 销或退汇。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1.汇出行的业务处理 (1)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电汇凭证(或业务委托书),应按规定对凭证各要素进行审核。凭证 审核无误后,按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同分别处理。收款人在系统内开户的,通过实时清算系统处理; 收款人在系统外开户的,通过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处理。 (2)客户提出撤汇需求的,则柜员需查明款项确未汇出,收回原电汇(或业务委托书)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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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再作撤销业务处理。 2.汇入行的业务处理 (1)汇入款项如账号、户名与收款人一致,系统自动入账,汇入行补打回单并签章后交客户; 对账号、户名不符等原因不能直接入账的款项系统自动挂账,汇入行查明原因后手工销账贷记客户 账。 (2)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如收款人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 汇;如收款人未在汇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 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 2 个 月无法交付的汇款,汇入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业务。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 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产品特点 托收承付是一种传统的结算方式,主要用于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的 结算;托收承付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因此具有监督 严格和信用度较高的特点。
(二)使用规定 1.使用托收承付的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 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 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托收承付业务的起点金额为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千元。 4.客户在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应重合同、守信用,如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 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在我行的开户营业网点将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 3 次提出无 理拒付的,付款人在我行的开户营业网点将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业务。 5.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 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 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 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 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收款单位填制托收承付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将相关凭证作附件(如购销合同、商品却已 发运的证件等),交由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一并邮寄至付款单位开户行,由付款行审核并经付款单位 第 12 页 共 63 页 同意后付款。 1.托收。收款人填制并向委托银行提交托收承付凭证,附商品交易发货证明,开户行审核后办
去银行办理业务委托书范文第6篇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委托人郑重声明,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本委托人所委托受委托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报检申请单”和随附各种单据所列内容是真实无讹的。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本单位将于年月间进/出口如下货物: 品名:
数(重)量:
合同号:
信用证号:
特委托青岛巨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中山路12号532室 ),代表本公司办理所有检验检疫事宜,其间产生的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请贵局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委托方名称:
单位地址:委托方印章: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受委托方印章: 企业性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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