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总工会文件范文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范文第1篇
永远跟党走 青春献祖国
二、活动内容
1、专业实践类活动:深入开展“三下乡”活动。各系要组织动员全系同学利用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农村、企业、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和调研活动。在活动中积极宣传我国建党90周年的成果,体会城乡改革的巨变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风貌,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2、考察研究类活动:
(1)寻访红色革命足迹服务团。鼓励青年学生以“寻访红色革命足迹”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围绕纪念建党90周年,组织学生开展寻访老党员,老红军,探寻革命遗迹等历史回顾、记录类活动,参观革命历史纪念馆、走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结合学习党史的研究课题开展实地调查研究活动,在寻访、考察过程中为老党员、老红军提供各种志愿服务。
(2)“十二五”规划宣讲服务团。组织学生深入基层考察了解国情民意,充分认识“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向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十二五”规划的主题主线、目标任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规划和举措,发挥统一思想、鼓舞精神、凝聚力量的积极作用。动员学生发挥知识技能优势,为基层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为“十二五”建设开好局、起好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3)支农支教类活动:围绕现阶段发展面临的社会发展现状,广泛宣传党建设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和现实紧迫性,以图片展、宣传板报、文艺演出等形式,大力宣传建党90周年以来中国发展的巨大成就。
(4)健康科普宣传类活动:针对当季疾病广泛传播现象为城乡居民提供现场科普培训,讲解健康知识,发放健康宣传材料等,内容包括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心理卫生、爱国卫生等方面。
(5)社会调查类活动。开展健康相关社会调查,内容包括居民健康状况、健康知识与技能、膳食营养、健康需求、卫生服务利用及对“健康山东行动”的认识、了解与期望。
(6)环保公益类活动:以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关注弱势群体、社区援助、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和参与周边地区或实践地地区和谐社区建设活动。
(7)其它:进一步拓展社会实践活动领域,多渠道组织学生的社会实践,坚持实践和成才相结合,坚持专业和兴趣相结合,积极开展多方面、多层次、多种参与形式相结合的实践活动以及在家庭所在地就近开展的其他类社会实践活动。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范文第2篇
关于命名表彰2016年度市直机关
优秀科长、敬业标兵的决定
市直及中央、省驻德各单位:
2016年,市直及中央、省驻德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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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倡树奋发有为精神,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涌现出了一批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经评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决定授予韦元勋等10名同志“十佳优秀科长”荣誉称号,时圣玉等10名同志“十佳敬业标兵”荣誉称号,授予胡海州等50名同志“优秀科长”荣誉称号,孙曌等50名同志“敬业标兵”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更好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再创佳绩。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不断提升机关整体建设水平,为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2016年度“十佳优秀科长”名单
2. 2016年度“十佳敬业标兵”名单
3. 2016年度优秀科长名单
4. 2016年度敬业标兵名单
中共德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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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度“十佳优秀科长”名单
(按评选得分排序)
韦元勋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魏 猛 市政府办公室人事科科长 丁 艳 市纪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 梅 市工商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蔡 铖 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韩 勃 市委政研室(改革办)经济研究科科长 李 真 市台办经贸科科长
刘洪义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 刘绍林 市粮食局人事科科长
刘法泉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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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6年度“十佳敬业标兵”名单
(按评选得分排序)
时圣玉 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李宪生 市城管执法局环卫处生活垃圾处理厂厂长 罗四新 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张晓文 德州日报社时政要闻中心编委办主任 李冬刚 市农科院行政办公室主任
王 颖 漳卫南局人事处教育科副主任科员 吴凌霄 市农业局副科长 刘春梅 市供销社主任科员 李文燕 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郭依静 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科级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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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6
年度优秀科长名单(共50名)
胡海州 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萧 腾 德州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 高 霞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张宪军 德百集团宣教部部长
祁玉金 市水利局小王庄扬水站管理所科长 侯建宁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主任 徐冠华 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主任 朱建丽 德州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胡 娟 市规划局市政规划科科长 孙茜茜 市金融办综合科科长 王守鑫 市委办公室会议活动科科长 任晓冰 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科长 盖其栋 市委宣传部研究室主任 唐 珂 市编办综合科(人事科)科长 许宏亮 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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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峰 市委党史研究室研究一科科长 郑才慧 市人大党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张皓玮 市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规划科科长 宋学谦 市卫计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王晓东 郭立伟 杨世涛 傅春生 李 华 刘业宝 闫秀燕 胡化念 李焕荣 满恒强 牛中水 王文刚 纪 震 马俊凯 单仕东 曹晓梅 魏秀梅 曲 冰 6 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科长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科长 市统计局综合科主任科员 市环保局流域管理科 市商务局人事科科长 市农业局财务审计科科长
市城管执法局园林管理局工程管理科科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 市公路局办公室副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财务科科长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市文化市场执法局稽查二队队长 市供销社行业发展科科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市文联协会工作部部长 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
王桂莉 市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科科长 王志刚 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
刘武贤 市国家安全局信息技术科科长 曲学军 市气象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李文东 上官利 史茂成 刘春民 王 洁 杨琦琦 肖爱军 张月萍 阮臣良 市邮政公司投递局局长
漳卫南运河四女寺枢纽工程管理局办公室科长 德州石油钻井研究所人力资源部科长 德州日报社印务中心厂长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管理科科长 市妇幼保健院口腔科主任
市农科院科技成果开发管理处处长 德百集团培训部部长
德州石油钻井研究所技术部副主任 7
附件4 2016年度敬业标兵名单
(共50名
孙 曌 市公安局运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科员 王金鹏 市文联创作室副主任 刘中岗 市人防办资产管理科科长 邢才伟 市中小企业局党务工作者 李文刚 市统计局计算站站长 吕玉涛 市食药局稽查支队副大队长 李 君 国家统计局德州调查队科长 张 锐 市物价局办公室科员
李 振 市邮政公司文化路邮电支局副支局长 于红莉 市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综合科长 杨登雷 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科长 王建建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
吴义彬 市委政研室政治社会文化研究科科长 吕恩仁 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科科长 代 宁 市台办交往联络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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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善斌 市台办秘书宣传科副科长 张 燕 市委党史研究室研究二科科长 孟庆广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亓秀玲 市发改委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科科长 路永伸 袁志勇 赵巧真 侯胜立 刘云龙 刘志明 张清爽 段和平 孟繁云 韩艳素 李 岩 郭东良 宋晓梅 纪立新 孙 玮 高忠祥 李志超 市卫计委计生管理服务科副科长 市民政局主任科员
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多元数据合成作战中心副主任
科员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 市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科员 市财政局国资办企业资产科科长
市环保局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大气科科长 市公共汽车公司一分公司驾驶员 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 市农业局副科级干部
市水利局河道工程管理处河道管理科科长 市粮食局企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市歌舞团副团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窗口负责人 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员 市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总工会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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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鹏 团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莫 冰 市直机关幼儿园教师 周晓红 市国税局科员 刘 鑫 市地税局科员 谭 强 郭金章 王 芹 刘维兵 郝志广 王雅琼 赵士军 康荣星 祁玉方 姜明东
10 市质监局特监科科长
市国家安全局一支队副主任科员 德州黄河河务局政工师 中石化德州分公司副经理 德州银行临邑支行行长 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副主任 德百家电售后服务中心客服部经理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科员 市扶贫办宣传培训科科长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长
中共德州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印发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范文第3篇
关于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
创业大赛的预通知
各高校团委:
2013年11月8日,总书记向2013年全球创业周中国站活动组委会专门致贺信,特别强调了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支持青年创新创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作出了专门部署,指出了明确方向。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有关指示精神,适应大学生创业发展的形势需要,在原有“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基础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对大赛赛制做出了重大调整,自2014年起共同组织开展全国“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每两年举办一次。现将2014年大赛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 大赛名称
“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
二、 大赛形式
1.2014年大赛下设3项主体赛事。
第九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以上3项主体赛事需通过组织省级预赛或评审后进行选拔报送。项目申报标准等详见附件。有关具体安排将另行通过书面通知、官方网站等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布。
2.大赛将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设立MBA、移动互联网创业等专项竞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高校负责具体组织,组织执行机构另设,奖项单独设立。
其中,MBA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赛事承办方会同部分高校发起,组织和邀请国内设有MBA专业的各高校参加。(2)参赛对象:就读于MBA专业的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申报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及创业领域不限,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参加该项赛事。(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只能组成1支团队参赛。(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4年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移动互联网创业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赛事承办方直接面向国内各高校开展。(2)参赛对象:高校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提交基于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不限,鼓励申报已创立小微企业、科技企业的项目,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或APP应用程序等移动互联网作品说明书参赛。(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最多可申报3项。(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4年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以上2项专项竞赛无需组织省级预赛,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 推进步骤
大赛的3项主体赛事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1.2014年4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大赛下设的3项主体赛事组织本地预赛或评审,并在“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http://www.chuangqingchun.net)进行校级、省级参赛项目网络报备和申报。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项目分类申报,即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报复赛项目时,两类项目的比例不作限制。全国评委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
具体事宜届时参见大赛官方网站通知。
2.2014年6月12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经预赛产生的参加复赛项目,对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填写情况进行把关,按照统一要求,报送至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华中科技大学团委)。在3项主体赛事中,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学校或个人的申报。
3.2014年7月至8月,举行全国大赛复赛。全国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选出若干优秀项目进入决赛,并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高校。
其中,公益创业赛系在原有的“北极光清华”全国大学生公益创业实践赛基础上的改革提升。复赛阶段的组织工作由清华大学承担,决赛阶段的组织工作由华中科技大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承担。复赛评审时间为6月底前。
4.2014年10月,举行全国大赛决赛。全国评委会将通过相应评审环节,对3项主体赛事分别评出若干金奖、银奖、铜奖及其它单项奖项目。
复赛、决赛阶段具体事宜届时将另行通知。
团省委联系人:宋育梁 025-83393586
附件:“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
团省委学校部 2014年2月10日
附件: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章 程
(2014年1月,经“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大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高校学生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大赛的内容:下设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即“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3项主体赛事。
第五条 大赛的基本方式: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盈利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组织参赛项目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
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第七条 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2.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3.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议决其它应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九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竞赛设立全国指导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邀请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关注青年创业的经济学家、企业家、风险投资界和新闻媒体界等人士担任成员。全国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全国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为:对大赛的组织工作及高校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给予宏观性、战略性指导。
第十二条 大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非高校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风险投资界人士、青年创业典型等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高校须根据自身实际,在原有的“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举办基础上,逐步举办与全国大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和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业5年以内(时间截至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代表原所在高校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仅可代表最终学历颁发高校参赛)。
第十六条 参赛项目的申报条件。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参加竞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
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
创业实践挑战赛: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划的目标成果)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第十七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
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
印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 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九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全国大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6件。其中,参加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3件,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件,参加公益创业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件,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件;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项主体赛事,不得兼报。专项竞赛名额另计。
参赛项目须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送全国大赛的项目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
第二十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在大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丰富大赛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项目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
大赛获奖项目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二条 在每次大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联合地方政府、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大赛中涌现出的优秀项目优先转化。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方面的合作,并通过成立大学生创业联盟等,为高校学生通过参与大赛实现创业提供支持。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3项主体赛事的参赛项目进行复审,分别评出参赛项目的90%左右进入决赛。3项主体赛事的奖项设置统一为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进入决赛项目总数的10%、20%和70%。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分类、分组申报,针对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2项主体赛事实行统一申报,决赛实行抽签分组,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
专项赛事单独设置奖项,不计入所在学校得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创业资金、专业指导、出国培训等奖励。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大赛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大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并排序。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2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9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50分,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公益创业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铜奖。
第二十七条 在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国组织委员会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单项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大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它处罚。
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大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大赛及3项主体赛事的赞助。
第三十条 www.chuangqingchun.net为“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范文第4篇
关于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
创业大赛的预通知
各高校团委:
2013年11月8日,总书记向2013年全球创业周中国站活动组委会专门致贺信,特别强调了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支持青年创新创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作出了专门部署,指出了明确方向。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有关指示精神,适应大学生创业发展的形势需要,在原有“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基础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对大赛赛制做出了重大调整,自2014年起共同组织开展全国“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每两年举办一次。现将2014年大赛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 大赛名称
“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
二、 大赛形式
1.2014年大赛下设3项主体赛事。
第九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以上3项主体赛事需通过组织省级预赛或评审后进行选拔报送。项目申报标准等详见附件。有关具体安排将另行通过书面通知、官方网站等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布。
2.大赛将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设立MBA、移动互联网创业等专项竞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高校负责具体组织,组织执行机构另设,奖项单独设立。
其中,MBA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赛事承办方会同部分高校发起,组织和邀请国内设有MBA专业的各高校参加。(2)参赛对象:就读于MBA专业的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申报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及创业领域不限,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参加该项赛事。(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只能组成1支团队参赛。(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4年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移动互联网创业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赛事承办方直接面向国内各高校开展。(2)参赛对象:高校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提交基于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不限,鼓励申报已创立小微企业、科技企业的项目,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或APP应用程序等移动互联网作品说明书参赛。(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最多可申报3项。(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4年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以上2项专项竞赛无需组织省级预赛,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 推进步骤
大赛的3项主体赛事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1.2014年4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大赛下设的3项主体赛事组织本地预赛或评审,并在“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http://www.chuangqingchun.net)进行校级、省级参赛项目网络报备和申报。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项目分类申报,即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报复赛项目时,两类项目的比例不作限制。全国评委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
具体事宜届时参见大赛官方网站通知。
2.2014年6月12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经预赛产生的参加复赛项目,对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填写情况进行把关,按照统一要求,报送至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华中科技大学团委)。在3项主体赛事中,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学校或个人的申报。
3.2014年7月至8月,举行全国大赛复赛。全国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选出若干优秀项目进入决赛,并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高校。
其中,公益创业赛系在原有的“北极光清华”全国大学生公益创业实践赛基础上的改革提升。复赛阶段的组织工作由清华大学承担,决赛阶段的组织工作由华中科技大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承担。复赛评审时间为6月底前。
4.2014年10月,举行全国大赛决赛。全国评委会将通过相应评审环节,对3项主体赛事分别评出若干金奖、银奖、铜奖及其它单项奖项目。
复赛、决赛阶段具体事宜届时将另行通知。
团省委联系人:宋育梁 025-83393586
附件:“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
团省委学校部 2014年2月10日
附件: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章 程
(2014年1月,经“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大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高校学生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大赛的内容:下设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即“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3项主体赛事。
第五条 大赛的基本方式: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盈利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组织参赛项目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
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第七条 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2.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3.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议决其它应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九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竞赛设立全国指导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邀请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关注青年创业的经济学家、企业家、风险投资界和新闻媒体界等人士担任成员。全国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全国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为:对大赛的组织工作及高校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给予宏观性、战略性指导。
第十二条 大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非高校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风险投资界人士、青年创业典型等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高校须根据自身实际,在原有的“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举办基础上,逐步举办与全国大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和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业5年以内(时间截至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代表原所在高校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仅可代表最终学历颁发高校参赛)。
第十六条 参赛项目的申报条件。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参加竞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
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
创业实践挑战赛: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划的目标成果)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第十七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
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
印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 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九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全国大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6件。其中,参加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3件,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件,参加公益创业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件,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件;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项主体赛事,不得兼报。专项竞赛名额另计。
参赛项目须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送全国大赛的项目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
第二十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在大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丰富大赛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项目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
大赛获奖项目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二条 在每次大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联合地方政府、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大赛中涌现出的优秀项目优先转化。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方面的合作,并通过成立大学生创业联盟等,为高校学生通过参与大赛实现创业提供支持。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3项主体赛事的参赛项目进行复审,分别评出参赛项目的90%左右进入决赛。3项主体赛事的奖项设置统一为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进入决赛项目总数的10%、20%和70%。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分类、分组申报,针对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2项主体赛事实行统一申报,决赛实行抽签分组,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
专项赛事单独设置奖项,不计入所在学校得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创业资金、专业指导、出国培训等奖励。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大赛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大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并排序。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2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9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50分,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公益创业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铜奖。
第二十七条 在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国组织委员会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单项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大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它处罚。
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大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大赛及3项主体赛事的赞助。
第三十条 www.chuangqingchun.net为“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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