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验收标准范文
清洁生产验收标准范文第1篇
我国水泥行业现状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目前国内外尚无一种材料可以替代它的地位。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水泥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水泥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自1985年起我国水泥产量已连续 21年位居世界第一位,现如今已占世界水泥总产量的48%左右。 水泥行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水泥在生产过程中不仅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且每年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环境污染严重。目前,中国水泥行业的特点仍是采用粗放式的管理方式,企业数量多、人员多、产品结构不尽合理,生产工艺落后,物耗、能耗高。水泥工业是粉尘、CO
2、SO2的排放大户。水泥生产给自然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了高污染。
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尘、粉尘和有害气体而污染大气,例如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氟化物 一氧化碳(CO) 二氧化碳(CO2),CO2的主要危害是温室气体效应,引发全球变暖,破坏地球总体生态平衡。
由此得出,水泥工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迫在眉睫。
水泥工业的清洁生产是指在水泥生产过程中,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装备、加强质量管理,合理使用原料和燃料、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废弃物,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产生,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产品性能与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在使用时对人类和环境无毒无害。水泥工业为“两高一资”行业,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水泥、熟料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由此,可知水泥工业实施清洁生产不仅可以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且有助于减缓矿山生态的破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可产生明显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水泥工业的清洁生产就是指合理和有效地利用资源和能源, 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 对水泥生产全过程污染物的生产和排放进行有效的控制; 同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废弃物, 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产品。从清洁生产的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 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是与发展循环经济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一致的。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水泥工业必须改变传统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 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向提高质量、节能、节地、节水、利废和环保的方向发展。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水泥工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原因
1 水泥工业实施清洁生产是珍惜资源的需要:
根据有关资料表明, 我国矿产资源虽然品种齐全, 总量丰富, 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水平的58%。按生产1t 水泥熟料需要消耗1.5~1.6t 原料、0.15 ~0.20t 原煤, 生产1t 水泥需要消耗电80 ~110kWh 来计算, 以2008 年生产的水泥、熟料数量来计算, 约需要消耗原料20.6 亿t, 1.3 亿t 标准煤和1 250 亿kWh 电。
2 水泥工业实施清洁生产是优化水泥性能的需要
我国水泥目前的品种、种类很多, 按其用途及性能可以分为通用水泥、特种水泥。通用水泥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 据统计我国通用水泥的使用占比达到90%以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都认为, 强度高的水泥就是高性能水泥, 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水泥强度高只是水泥使用性能所表现的一个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 各种建筑工程对水泥及混凝土的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强度要求更高外, 还有施工性能的要求: 如水化热更低、体积更稳定、抢修补漏更迅速, 耐磨性、耐腐蚀性及耐久性等方面都有要求, 3 水泥工业实施清洁生产是社会技术进步的需要: 清洁生产在水泥行业中的作用
(1)实施清洁生产可以使水泥工业的环保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减轻水泥工业的环境负荷。 (2)实施清洁生产可以在源头预防,避繁就简、去难就易,是水泥工业的环保工作技术难度减小。 (3)用清洁生产的方法预防污染比仅用末端处理的方法治理污染可大量节省资金。
(4)用清洁生产的方法预防污染可以节约资源、能源,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基础。
清洁生产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被动的、滞后的污染控制手段,清洁生产全方位、全过程地将产品的生产、使用和环境减负、环境污染融为一体,以降低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负荷和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它强调在污染生产前进行综合预防,有效地防治或减少污染的生产和对环境的影响。这一主动行动经国内外许多实践证明能节约资源、能源,产生经济效益。因而实行清洁生产是从根本上控制污染、降低整个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风险、促进工业生产和环境协调发展最有效的手段。
水泥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有:污染源削减技术、环境负荷削减技术、提高资源效率技术、提高效能技术等等,每一种清洁生产技术的实施均能得到很好的经济、资源、能源或环境效益。
水泥厂清洁生产的重点是水泥窑清洁煅烧。理想的清洁煅烧:尽可能降低CO
2、CO、SO3和粉尘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按这个简单的想法探讨水泥窑清洁煅烧与水泥厂环保效能。
一、水泥窑清洁煅烧有三个要点:采用易烧原料;改进煅烧方法;高效利用窑灰。
目前在水泥工业运用比较常见的清洁生产技术有: (1) 大力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新建、扩建、改建窑外分解窑, 增加新型干法生产水泥的比重是提高水泥生产技术水平, 降低能耗的主要途径。
(2) 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运用, 充分利用窑炉预热器和篦冷机的排风余热。该项技术使能源回收水平可达35~40kWh/t 熟料。
(3) 采用低阻高效的多级预热器系统和控流式新型篦冷机以及多通道喷煤管的应用, 都能有效地降低水泥熟料的生产热耗。
(4) 用高效粉磨机取代低效的球磨机, 降低粉磨电耗。粉磨是水泥生产中主要的耗电工序,约占综合耗电量70%。我国水泥企业原来大多是采用低效的球磨机, 效率只有3%~5%, 现在普遍采用立式磨、辊压磨、挤压磨、高细磨等代替原有的球磨机; 以大磨机取代小磨机, 淘汰直径小于1.83m 的小型球磨机; 改进粉磨工艺流程, 增添预破碎机、选粉机; 采用耐磨钢球、耐磨衬板及节能型衬板等。同时, 在水泥工业积极推动企业规模化, 生产设备趋向大型化、生产过程向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通过这些有效的手段, 得到明显的规模节能降耗效益。在水泥流通领域, 要发展散装水泥等高效率低损耗的物流体系, 建立好废旧建材的回收利用体系。以上新技术的成功运用, 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技术进步。能使水泥按建筑设计要求正常水化、硬化, 水泥石的结构致密度达到工程质量的要求__
2.1.1 水泥熟料烧成系统
目前最为先进、成熟的水泥生产工艺为带窑外分解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窑外分解窑又称预分解窑,是一种能显著提高水泥回转窑产量的煅烧工艺设备。其主要特点是把大量吸热的碳酸钙分解反应从窑内传热速率较低的区域移到旋风预热器与窑之间的特殊煅烧炉(分解炉)中进行。
生料颗粒分散在煅烧炉中,处于悬浮或沸腾状态,以最小的温度差,在燃料燃烧的同时,进行高速传热过程,使生料发
生分解反应。入窑生料的碳酸钙表观分解率,可从原来的旋风预热器的40%~50%提高到85%~95%。从而大大减轻了回转窑的热负荷,使回转窑的生产能力成倍地增加。自1971 年第一台窑外分解窑建成投产以来,目前最大的窑外分解窑的生产能力已达日产熟料10000 吨,窑的运转周期也有提高。由于窑产量的大幅度提高, 减少了单位熟料的表面散热损失,因而窑外分解窑的热耗比一般预热器低3%~6%;在投资费用上也比较低,由于分解炉内煅烧温度较低,不但降低了回转窑在高温下燃烧所产生的NOX,而且还可以使用较差的燃料,降低燃料消耗量,减少SO2排放,因而窑外分解技术的出现是水泥工业的一次突破。水泥工业的装备大型化、生产工艺节能化、操作管理自动化、环保措施节能化,均以节水、节能、高效、降耗为目标,水泥工业的每一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都是为合理利用资源,尽可能将原材料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有效产品,把消耗和排废降至最低点,可以说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是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2 采用先进设备
选用先进设备和工艺,尽可能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降低能耗、物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不同生产厂家设备的比较,指出优先采用设备的特点和设计时的环保理念,推进先进设备的应用。高效率、高性能、低成本促进了水泥生产装备大型化的进程,现代辊式磨、辊压机和辊筒磨等新型挤压粉磨装置显示了比传统磨机生产效率高、系统电耗少的节能潜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工艺
技术创新,积极发展节能减排技术,为实现水泥产品和水泥行业的“再利用”提供技术保障。 3. 2. 1 改造粉磨工艺,发展粉磨技术减少电耗。在水泥生产中,每生产1 吨水泥大约需要粉碎各种 物料3 ~ 4 吨,粉碎工艺过程的电耗占生产总电耗的60% ~ 70%[15]。选择先进的粉碎工艺,简化粉 碎流程,改善传统粉碎作业方式,提高粉磨效率、降低粉磨电耗,已成为实现水泥生产节能降耗的关键。因此,水泥企业可以从改造磨前预粉碎工艺、球磨机内部改造和选粉机改造等三个方面来着手,进行粉磨工艺的生态改造,实现节能降耗。
3. 2. 2 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技术,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实现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新型干法水泥是指采 用窑外分解的新工艺生产水泥,其生产以悬浮预热器和窑外分解技术为核心,采用新型原料、燃料均 化和节能粉磨技术及装备,全线采用计算机集散控制,实现水泥生产过程自动化并高效、优质、低耗、 环保。该技术优点为迅速,热效率高,单位容积较湿法水泥产量大,热耗低。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技术,一方面能消耗工业废渣和一定量的城市生活垃圾,另一方面与立窑相比,劳动生产率高5 - 6 倍,能耗低,粉尘排放仅为立窑的1 /5 ~ 1 /10,产品质量稳定,强度标号高。 3. 3 建立生态产业链,实现水泥工业企业的“资源化”
仿照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和食物网,使一家企业的废物( 输出) ,变成另一家企业的原材料( 输入) ,形成“共生工业链”,实现系统物质流和能量流综合协同的封闭循环,即企业之间的共生原则。这就是“生态产业链”。它既是一条能量转换链,也是一条物质传递链。物质流和能源流沿着“生态产业链”逐级层次流动,原料、能源、废物和各种环境要素之间形成立体环流结构,能源、资源在其中反复循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使废弃物资源化实现再生增值。 生产工艺的优化
1.减少石灰石夹带粘土,提高配料准确性,提高生料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 2.调整磨机装球量改进研磨体级配,调整闭路墨系统的物料循环量,提高粉末效率,降低粉磨电耗。 3.优化烧成系统配煤、配风,降低烧成热耗,节煤、节电。
4.进一步优化完善“生料均料链”,改善均化效果,提高生料质量,做好窑前工艺,促进烧成系统均匀煅烧,提高熟料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
5.粉料输送、提升过程转落处降低落差,必要的高落差放料采用“软着陆”,可大幅度减降扬尘生产量。
6.加强工艺系统密封,杜绝“跑”、“冒”、“滴”、“漏”
结语
水泥工业的清洁生产机会和潜力很大,从原料加工到成品出厂,从领导干部到岗位操作工,需要每个人在各自岗位上积极的投入与参与,使企业生产的每一道工序和每一个环节都处在最佳状态,只有这样,清洁生产的实施才能真正收到实效,才能使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水泥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刻不容缓。运用循环经济理论,以“3R 原则”为指导,通过清洁生产,实现水泥工业的“减量化”; 技术创新,促进水泥工业的“再利用”;建立生态产业链,实现水泥的“再循环”以及政府政策的引导等途径,探究一条能推进贵州省水泥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通过把废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把已完成使用价值的物质返回到工厂,经处理后再融入新的产品之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废品的回收利用和废物的综合利用。 “3R 原则”的生产模式,从设计、原料、工艺、技术进步和生产管理等各个环节入手,把污染尽可能控制在生产过程中,使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最少化,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最小; 同时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并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清洁生产验收标准范文第2篇
卫生间的清洁工作主要包括地面、墙面、门窗、隔板、卫生洁具及其他设施的清洁等,每日常规清洁的次数一般每日清洁至少两次。
一、卫生间的清洁、保洁标准
1、天花板、墙角、灯具目视无灰尘、蜘蛛网。
2、目视墙壁干净,坐便器、小便器等卫生洁具洁净无黄渍。
3、室内无异味、臭味。
4、地面无烟头、纸屑、污渍、积水。
二、卫生间的日常清洁内容
卫生间每日常规清洁的主要内容是按清洁质量标准进行地面的清扫、卫生洁具的清洁、用具的擦洗等。
1、清洁程序:
准备工作一放水冲刷大、小便器(槽)一收集废弃物+清洁大、小便器 (槽)一清洁盥洗台及其他设施一清扫地面一检查及整理。
卫生间的清洁一般应“从里到外”依次进行,对于单个器具的清洁,应按先内后外再对各附件进行清洁的顺序进行。
2、清洁方法:
卫生间的清洁工作一般安排在各办公室内其他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完毕后开始。操作程序和方法如下:
①准备工作:
a.准备好所需的工具和用具。如:扫把、地拖、带柄尼龙刷、抹布、干毛巾、橡胶手套和口罩等。
b.准备和配制好清洁剂和用品。如:洁厕水、万能清洁剂、皂液等。
c.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②放水冲刷坐便器、蹲槽、小便器,
开启冲水阀将坐便器、小便器(槽)内的粪尿冲净,用夹子将小便器内的烟头等杂物夹出。在坐便器内倒人规定数量的洁厕水(小便器放置卫生球一至两个),以利发挥其最佳的效用。
③收集废弃物、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篓,换新垃圾袋后放回原位。
④清洗坐便器、蹲槽、小便器(槽)。依次逐个彻底清洗,包括各配件、附件。
a.清洁坐便器:先用带柄尼龙刷沾洁厕水刷洗坐便器内壁,洗净后用清水冲净,然后用湿抹布沾万能清洁剂擦洗水箱,坐便器的座沿、盖子外侧、底座,再用清水抹布擦洗干净,最后用干抹布擦干水迹。
b. 清洁蹲槽:先用带柄尼龙刷沾洁厕水刷洗坐便器内壁和蹲位台面,并注意入水口和出水口的清刷,然后用清水冲净。最后用干地拖将蹲位台面的水迹擦干。
c.清洁小便器(槽):先用带柄尼龙刷沾洁厕水刷洗小便器(槽)内壁、十注意凹槽及出水口的清刷,并放水冲洗干净。然后用湿抹布擦洗冲水阀和外壁;必要时沾少许万能清洁剂擦冼,最后用干抹布擦干水迹。
⑤清洁盥洗器具及其他设施
a.清洁盥洗台
先用湿抹布沾万能清洁剂擦洗台面二洗手盆、水龙头,再用清水抹布:擦洗干净,最后用干毛巾擦干水迹。
b.清洁梳妆镜先均匀喷上清洁玻璃水,然后用湿抹布擦洗干净,最后用干毛巾擦净。
一般采用湿抹布擦拭,清除灰尘、污迹,最后用干毛巾擦净水迹。
⑥清洁隔板(隔墙) a.先装好两桶水,其中一桶放人适量的万能清洁剂。
b.用铲刀、刀片轻轻刮掉隔板(隔墙)表面的污垢、脏渍。
c.用抹布浸入放有清洁剂的水桶:拿起后用中等力度拧干,沿着板(墙)面从上往下擦抹。
d.仍有污迹的地方,再用短柄刷刷洗。
e.用另一条抹布浸透清水后,用中等力度拧干,彻底清抹一次。
f.换清水后,将抹布浸透,用力拧干,再清抹一遍。
⑦清扫地面
先清扫地面,然后用湿地拖擦净地面,必要时可使用万能清洁剂,最后从里到外,用干地拖将地面拖干。
⑧检查及整理
清洁作业完毕,应环视整个卫生间一遍,看是否有遗漏和不彻底之处,如有应及时补做。然后喷洒适量的空气清新剂,在小便器内放入卫生球,垃圾桶放在固定的地方,清倒垃圾,更换新的垃圾袋,最后收拾好工具和用具,注意保洁用具存放于指定地点,关好门窗等。
三、清洁卫生间的注意事项
1、卫生洁具多为陶瓷制品,禁止使用碱性清洁剂,以免损伤瓷面。
2、卫生洁具容易破碎,清洁时不能用工具的坚硬部分撞击,也不能让重物落下因冲击而致使卫生器具破损。
3、使用洁厕水和其他刺激性清洁剂时,应戴橡胶手套,以防止损伤皮肤。
4、一旦发现卫生洁具或排水管道堵塞,应立即疏通。如果堵塞不严重,堵塞部分在排水人口处,可用夹钳式铁丝钩取出堵塞物;如果堵塞严重,应及时通知安排专人疏通。
5、如果发现卫生洁具损坏,管道、阀门、龙头漏水,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修理或更换。
6、由于清洁工作的疏漏或使用日久,卫生间的卫生洁具、墙身或地面极易积有粪垢、尿渍、水锈和污垢,故必须定期进行去污除垢工作,以保证卫生间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行政部
清洁生产验收标准范文第3篇
一生产计划制定目的
1.生产计划是在计划周期内应达到的质量,产量和产值等方面的指标,并在时间上对产品生产进度做出安排。
2 合理安排计划周期
清洁生产验收标准范文第4篇
摘要:阐述了清洁生产的提出背景及其科学内涵,介绍了我国清洁生产的政策保证及相关技术措施;提出清洁生产必将成为今后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清洁生产;政策;措施
1引言
20世纪60年代,工业化国家开始通过各种方法和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处理,以减少其排放量,减轻对环境的危害,这就是所谓的“末端治理”。西方国家在污染治理的长期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分析废物是如何产生的远比研究废物产生后如何对其进行处理更有价值,认识到“末端治理”在战略层面上处于最底层,而污染预防策略则处于最高层。从7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相继尝试运用如“废物最小化”“污染预防”“无废技术”“源削减”“零排放技术”和“环境友好技术”等方法和措施,来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削减污染物以减轻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这些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总结工业污染防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9年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战略和推广计划,清洁生产正式走上了国际化道路。清洁生产是一种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这个概念表明清洁生产是一个持续应用的过程,而不是一次性的行为。清洁生产关注的是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安全以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因素,从这方面来讲,清洁生产是一个整体预防的环境管理战略。清洁生产不否定经济增长,而是主张生态化的可持续性。它是一个增加生态效率,同时减少人类及环境风险的“三赢”战略。
2提供清洁生产的政策保证
90年代初,我国从发达国家引进清洁生产的概念,并与多个国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1993年l0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对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行清洁生产。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所有大、中、小型薪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1997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推行
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中,以便更深入地促进清洁生产。1995和2000年两次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清洁生产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3完善清洁生产的管理措施
3.1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制订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第一步,它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步骤,通过对生产和服务全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既能够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又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只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产生的方案,最终都能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考虑到目前国内企业整体上生产工艺、装备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低,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管理者不重视技术进步,不重视生产现场管理,认为跑冒滴漏是小事;一些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对有毒、有害物质管理不严格,不主动寻找替代物质。为了提高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资源利用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在普遍地要求企业“根据需要”开展清}吉生产审核的同时,特别要求“两超”“两有”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这就是对重点企业的强制审核。这是针对我国国情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得比较原则,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8月16日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审核范围、程序以及咨询服务机构的条件、方案落实、奖励和处罚等做了较细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底发布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对如何选择“重点企业”、如何准备公告材料、咨询机构条件、审核步骤、评审验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做好重点企业强制性审核工作,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更多企业达标排放,促使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2006年2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这一职责,每年公布一批超标超总量、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名单,并督促其开展审核,指导、支持其实施中高费方案。
3.2《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发布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于2000,2004,2006年先后发布了3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该目录涉及冶金、石化、化工、轻工、纺织、机械、有色金属、建材、电力、煤炭等行业,共141项清洁生产技术,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对本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进行认真筛选、审核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的。这些技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同时对于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的升级换代,节约资源能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3清洁生产标准的制订
清洁生产标准是推进清洁生产的重要依据,而清洁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对我国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友好企业评估工作都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清洁生产标准是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判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重要依据。制订清洁生产标准既要体现过程控制的要求,也要体现实现清洁生产的途径和方法,满足清洁生产不断提高、发展的特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至今已经发布了25项清洁生产标准,另外白酒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电石行业等30多项清洁生产标准正在编制中。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正在经历一场重大的转变,即由“末端治理”向过程控制、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推进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是加强环境保护、实现污染控制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手段。清洁生产环境指标,作为一个全新的先导性、前瞻性的环境标准,它使清洁生产由过去抽象的概念转变成为一个量化的可操作的具体过程,有利于推进清洁生产的发展;使环境管理由“末端管理”向过程控制管理有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也有利于同行业企业发现自己在行业中的差距,便于企业选择和确定自己在清洁生产方面的目标,发挥清洁生产的潜力;还可以用来评判企业的环境行为,树立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形象,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3.4清洁生产已成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目前,清洁生产已经成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家在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时,将清洁生产标准作为依据之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已将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3.5环境友好企业的评估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展的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把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作为一项基本条件,对近3a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不能批准其为环境友好企业。
4研发清洁生产的先进技术
4.1《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提出,在能源领域,要“坚持节能优先,降低能耗。重点研究主要高耗能领域的节能技术与装备,开发复杂环境与岩性地层类油气资源勘探技术,重点研究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环境领域,要以“引导和支撑循环经济发展,大力开发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集成技术,强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与安全处置,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共性技术研究”为主要发展思路。作为中长期指导我国科技发展方向的重要文件,将对国内经济增长模式和产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一些符合发展方向,能达到节能降耗、技术领先、清洁生产的关键技术将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4.2清洁生产技术
清洁生产技术也叫无害环境技术、低废无废技术或绿色技术。要使废物的排放降到最低限度,保证各行各业都能“洁身自好”,必须开发、研制和推广各种清洁生产技术,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清洁型闭合生产与消费体系。具体技术主要有:第一,以煤为主的各种节能降耗技术,包括煤炭脱硫技术、除尘技术、煤电和热电联产技术、煤矸石发电技术、洗精煤技术等,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不断提高节能率。第二,各种物料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包括废水回收与处理技术、废水资源化技术、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技术、矿山复垦技术、生态环境恢复技术等。通过这些技术的研制与开发利用,不断提高自然资源和垃圾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实现净化环境与提高效益的双重目标。第三,各种新型清洁生产技术,包括生物工程技术,信息技术,以核能、太阳能和风能为主的新能源技术,各种资源替代和产品替代技术等。利用这些技术的高科技产业是现代产业的主要发展方向。
通过上述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将逐渐淘汰技术工艺落后、资源消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重点发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低、技术含量高、清洁无污染、附加值高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生产出更多的绿色产品,以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5结论
清洁生产验收标准范文第5篇
(环发〔2005〕151号)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
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第六条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
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期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七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
第八条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四)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九条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环境影响超越省级行政界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以及下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十一条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部门、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鼓励政策或给予一定的奖励。
清洁生产验收标准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单位实施、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农业、渔业、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国际合作,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第八条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农业、渔业、水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农业、渔业、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资源消耗和污染现状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推广和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对列入国家限期淘汰名录的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企业限期淘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促进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清洁生产进行专题分析;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政府采购清单中有国家节能标志和环境保护标志的产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推广,加强对生产过程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投入品的清洁生产管理,提高农业、畜牧业、渔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再生资源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和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和责任,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实施清洁生产,并按照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清洁生产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品包装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在包装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利用。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设置回收站点,或者委托销售者、其他组织,对废弃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利用再生资源从事生产,应当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防止和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者应当改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优先使用有机肥料、配合饲料,采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兽药,推广使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产品的安全、优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物流、旅游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其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用环保医疗设备和用品,降低医疗消耗,减少医疗污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加强采选矿产生的废水治理和对铁矿、金矿等尾矿的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二十六条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利用。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监测,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选定并实施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二十八条鼓励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目标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未完成节能任务。
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名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可以自行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相关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人员;
(三)具备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咨询服务机构联合向社会公告,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完成后如实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按照报告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第三十三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自确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之日起一年内,在基本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向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等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四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其享受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推广、重点清洁生产项目的补助和表彰奖励等。
第三十七条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收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认定合格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清洁生产单位称号;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授予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对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节能等专项资金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渔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有关扶持项目时,应当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有利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废物综合利用的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清洁生产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解决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监督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清洁生产相关职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第四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依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名单,方便公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建立清洁生产投诉和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对清洁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 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清洁生产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补助款或者应当缴纳的税款,并可以处骗取资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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