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范文
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范文第1篇
读《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2013709016 丁佳彤 人文哲学
摘要:在西方政体思想史领域,孟德斯鸠被认为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集大成者。他的政体思想在欧洲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近现代宪政文明的理论基础。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中,孟德斯鸠系统地论述了他的自然法与政体理论,这种论述的基础奠立在对自然状态的研究之上,而其目的是为了给分权理论作铺垫。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深入研究了不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本文将要探讨他的法与政体理论。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政体
孟德斯鸠,法国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他毕生辛勤研究的一部集大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书中的“三权分立”学说直接被引用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为近代西方的法学、政治学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建构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本书第一卷中,他从自然状态和基本法出发,论证了法与不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他认为“这种原则对法有至巨的影响”1,所以必须倾尽全力的说明。
一、从自然状态出发
在本书伊始,孟德斯鸠首先为我们区分了“法”的概念,即何为法?何为自然法?何为人为法?他对这些概念有着简明扼要的理解。
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页。 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2由此可见,宇宙间万事万物无论是否有形,它们的运动都有其要遵循的规则、规律,而这种规则就是“初元理性”。而“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3而人类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并不始终遵守着自己的初元法则,不断破坏上帝所确定的规则,基于这种情况,人随时随地都可能忘记自己的创造者,而在社会中,为了提醒他们这些健忘的人,哲学家们用道德规范提醒人类,而立法者则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提醒他们。
随后,孟德斯鸠又提出“先于所有这些法则和规则而存在的是自然法因为除了我们的存在本质之外,自然法再没有任何其他渊源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4在社会组成之前,人仅仅具有认知能力,而没有思辨意识,知识也相当贫乏。人感到自己的弱小,所以大家非常怯懦,易受惊吓,哪怕是最微小的东西和响动。这种情况下,人们都以为自己不如他人,所以大家尽力不去招惹别人,谁也不会想去攻击对方,于是就有了第一条自然法和平。而即使人类再感到自己的弱小,他们也必须设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即填饱肚子,这是另一条自然法。还有我理解为人类天性中生殖的本能,孟德斯鸠表述为“一
5个动物在一个同类向他靠近时所体验到的愉悦,也会促使他们互相亲近。”所以,两性之间互献殷勤也是一条自然法。然后人们渐渐获得了知识,有了相互结合的理由,自然法的第四条就是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以上这些所描述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
与霍布斯《利维坦》中的“自然状态”理论如出一辙,孟德斯鸠也是如此表述。当人们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团结起来,他们就不再觉得自己弱小,这是“战争状态”就开始了。此时,自然状态下的人在可能发生的各类争端中,只知道遵循动物的法则即弱肉强食。社会与社会间觉得自己强大而产生的争斗,就是国与国的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都觉得自己强大过对方,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处于战争状态。所以,我们把社会的建立视为对抗这种不公正权力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目的是在不同人群中确立一种平衡。这种平衡使得社会必须有规定的规则存在,使得社会秩序不至于崩溃,这就是“法律”。于是孟德斯鸠又区分了“公民法”、 2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页。
同上。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页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页 “万民法”、“政治法”不同的几种概念。
达朗贝尔这样总结:“在社会状态下,虽然人与人之间没有完全的平衡,但也没有极端的不平衡聚集并武装起来的人们于是一面相互拥抱,一面试图彼此伤害,法律就是效力大小有别的约束,旨在中止或制止他们的攻击。”6
二、三种政体的性质及基本法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每种政体都是由两种概念加以确定,孟德斯鸠称之为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政体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7同时他又分清共和政体是由全体人民还是一部分人掌权的,目的在于说明有两种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8从中可以看出各种政体的性质一方面取决于掌握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的制度,但在君主政体下,掌握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他可以不凭借法律,不按规章行事。因此确定政体性质的标准有两个因素:第一,最高权力掌握在多少人手中;第二,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方式是什么?另外还应当加上第三个标准,即政体的原则是什么?9
同时,孟德斯鸠确立了各个政体的基本法,即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这种法的确立与上述的分类标准息息相关。在民主政体中,他认为人们既是君主又是臣民,全体人民只有通过众人表达意见的选票才能选出君主,所以第一条基本法就是确立选举权规定如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请投票等。而这条基本法也就规定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官吏必须由全体人民选出。其次,不仅要确立选举权,还要进行选举权拥有者的划分,这是第二条基本法。在大多数民主 6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第29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页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页 9 陈霞:《学术探讨》沧桑 2007年5月刊 国家中,人们都会通过对公民划分等级而确立谁能被选举,而这种标准就是财富和资产。再其次,除了以上那些原则,还要赋予选举权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基本法。孟德斯鸠在这一点上十分赞赏梭伦的做法,即抽签与挑选相结合的方法。还有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当公开投票;唯有人民才可立法等。
在贵族政体中,孟德斯鸠则主张设置元老院,专门负责处理贵族集团无法决断的人物,并准备方案供贵族集团决定。而人民也应在政府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不应被赋予过高的权力,否则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当大权在握的官吏实行职能时应大造声势,但应应用短的任期消解权力的巨大。而最好的贵族政体,就是贵族尽可能置身于人民中间,这样就不会造成压迫和剥削。
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是一切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源泉,但应设置一些中间渠道保障权利得以顺畅行使。并且他强烈要求维护僧侣的特权,并希望他们的管辖权能够固定下来,这样就可以限制君主的权力防止专制。除了所谓的中间力量,孟德斯鸠强调法律的监护机构的重要作用,这样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专制政体中,孟德斯鸠强调,设置宰相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因为当君主纵情声色时,他可以将这些庞杂的事务交给一个可以信任的人去关照。
三、三种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性质的政体具备不同的政体原则,每一种政体的原则都能确保一个政体的稳定性。
第一,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品德是平民政治存在的动力,这种品德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共和精神,即爱祖国、爱平等、爱民主政治、尚武、简朴等。这不是道德上的品德,也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它是推动共和政体的动力。第二,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他说:“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指的是那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不是那种出自精神上的畏缩和怠惰的节制。”10第三,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是依靠法律而统治的,所以法律取代了品德的地位,而荣宠则是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荣宠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 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页 本身一样,达成政府的目的。”11第四,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他认为对于专制政体,品德是绝对不需要的,而荣誉则是危险的东西。“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在那里,人人都是奴隶,已经没有谁可以比较一下优越了。”12在孟德斯鸠看来,建立在畏惧基础上的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腐败的,在政治上几乎是死亡的开端,慑于恐惧而屈从的臣民几乎算不上是人。
由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推出了它们在教育法、立法、民法及刑法的简繁、节俭法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各种政体中的教育法也应该各不相同。在君主政体中,教育法以荣宠为目标;在共和政体中,教育法以美德为目标;而在专制政体中,教育法以畏惧为目标。”13下面我以教育法为例。
在君主政体中,孟德斯鸠认为,荣宠是“无处不在的指导我们的万能教师”。14在那里,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是非凡与否,而不是其他。所以在君主政体中,一旦可以把事情赋予荣宠的含义,就变为了高贵。有时,献媚是被允许的,权术是被允许的,所以“君主政体中的风尚远不如共和政体中的风尚更为纯正。”15而人们自小被教育要讲礼貌,动机也并不纯正,而是源自人们出人头地的欲望。这一切的一切根源就是要对君主的服从。
在专制政体中,他们的教育与君主政体相反,是为了降低人们的心智,这种教育是奴役性的。孟德斯鸠认为,“专制体制无教育,他先取走一切,然后才给予一点点;把人先培养成不良臣民,然后再把他们培养成奴隶。”16
在共和政体中,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因为它要求人们具有美德,这种美德就必然要求人们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些则都依赖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爱。由于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原则在民主政治下为品德,因此,在共和国里,为了使管辖下的国民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教育的法律应该是品德热爱祖国、热爱平等、热爱俭朴,是民主政治教育之精神所在或首要任务。
四、三种政体的腐化
孟德斯鸠认为,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他逐一分析 11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9页 1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2页 14 同上 1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3页 1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6页 了各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关于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民主政体是以品德为其存在的基础和动力的,一旦这些品德丧失,民主政体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当“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每个人都要同他们自己选出的领导人平起平坐时,民主政体的原则就腐化了。这时候,人们甚至不能容忍他们所委托给人的权力。无论什么事情他们都想自己去做,要替元老院审议问题,替官吏们执行职务,替法官们判决案件”17。孟德斯鸠谈到这种过度的平等将导致对元老院的不尊重,对主人的不尊重,对丈夫的不尊重等等。因此社会的风俗将不复存在,共和国也将不再具备品德。在因此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就是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统治,而极端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他把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的原因归结为巨大的成功。他以雅典和罗马为例,说明成功腐化了人民,使人民的品德丧失。
第二,关于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节制是贵族政治的原则,节制意味着贵族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独断专行,治者和不治者都不在拥有美德,贵族政治就腐化了”。18贵族政治要求贵族守法,如果贵族不遵守法律,“那就等于一个由许多暴君统治的专制国家,在贵族不守法的场合,只在贵族关系上,只在贵族与贵族之间,才有共和国可说。国家对于治者来说是共和国,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则是专制国。这就形成了两种最不和谐的集体”。他认为,要保持贵族政治的原则还应强调一点,即以法律来保持贵族之间权力的均衡。如果贵族们之间的权力是不均衡的,就有产生暴君的可能。在这里, 孟德斯鸠已经认识到应以法律来使权力均衡,以达到抵抗专制的目的。
第三,关于君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当君主权力由受限的权力变为专横的权力之时,君主政体也就腐化了。当君主把一切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中;当君主不依法律而统治,而以任意行事时;当君主政体的原则荣誉被异化,变成专横权力的卑鄙工具的时候;当荣誉与奴役、卑微、残酷相连时,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9
第四,关于专制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它的腐化的原因就是它自 17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3页
19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8-139页 身。“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某些偶然的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20
五、结语
孟德斯鸠提出,不同的政体原则要适应不同的国家疆域,这样政体的原则才能最好地发挥作用,使不同的政体能保持其核心的精神不致发生异化与扭曲。共和政体适合小国寡民的政治共同体,君主政体则应建立在一个中等大小的国家,而一个大国则应该由一个专制君主来治理,或者说,一个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孟德斯鸠还认为,不同的政体下的法律要与政体的原则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体不至于腐化而陷于恶性循环。在对各种政体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并且讨论了不同政体之下的法的精神后,在孟德斯鸠看来,何种政体才是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有益于最大限度地释放人性中的善?
我认为孟德斯鸠更倾向的政体是一种能够保证公民自由的宽和政体,这样的政体是符合正义的,一个宽和的,分权的,能够保障自由的政体可能是一种混合政体。
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范文第2篇
众所周知, 任何一种规则和制度都是对社会生活与社会阶级关系的最直接的反映, 法律也是如此。因此, 对法律的研究也应在特定的历史和客观现实的背景下进行。而作为反映18 世纪的最为著名的著作之一, 《论法的精神》的产生自然无法脱离当时的客观历史背景和作者自身的成长经历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法国封建统治摇摇欲坠, 资产阶级革命正逐渐兴起的时代, 作为一个思想者, 他本能地思考着正在酝酿或发生的一系列重要历史事件, 也不得不去解答时代向他提出的政治命题。但如果仅止步于此, 他也便只是时代洪流中渺小的一员, 值得庆幸的是, 他并不像其他学者以明显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 而仅仅试图从更客观的, 更能体现整体性和历史性的角度, 在充分已发生事实的基础上, 去探索和挖掘这些重大事件背后潜藏的意义。
而这一切自然也不能离开他个人的观察。1728 年, 已近不惑之年的孟德斯鸠开始了他的游学之旅。他深刻认识到国内的政治时局解决不了时代向他提出的重大课题, 他急需扩展视野, 接触不同的社会环境乃至政治氛围。于是他的足迹几乎遍布了欧洲各国, 对这些国家的政治、文化、宗教、法律以及经济生活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加之游历前丰富的行政经验, 敏锐的他便对这些国家的所见所感形成了独特的观察视角和思想理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也正是丰富的资料迫使他选择实证研究的道路。
二、《论法的精神》中实证研究方法的具体内容及评价
所谓实证研究的方法, 就是以尊重客观事实为前提, 以收集的客观资料为依据和研究对象, 然后对提出的研究假设进行检验的过程和研究方法。这就要求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客观性、整体性和历史性进行充分尊重和把握。具体到《论法的精神》中采用实证研究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客观的和整体的实证研究方法
在孟德斯鸠之前, 对于政治思想的研究, 研究者们一般都是通过对所见的某一现象进行凭空思考或者研读他人成果之后再思考的方式进行, 很少有人通过对原始材料和数据的长期观察, 将这些原始材料和数据放在整体大环境和历史长河中去分析和研究这些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真相和规律。而在逻辑手法的表现方面, 孟德斯鸠也打破了17 世纪之前运用抽象演绎来构建理论体系的手法, 而是以还原、分析的方式进行理性化的重建。在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达方面, 也不再拘泥于以往对法律条文的繁琐研究和解释, 而是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 将社会和社会现象为整体研究对象, 进而再回到对法的研究中来。他充分认识到, 法来源于社会, 因此对法的认识也必须回到社会中去, 不能孤立的对研究和认识法的自身。想要研究法的精神, 以必须以法为中心, 将与法相关的其他客观社会因素作为法的向外辐射, 并对它们进行整体性研究, 也就是说不仅要通过对法本身的探讨来直接研究法, 而且要通过围绕它影响它并与之共同作用的其他客观的社会因素整体上探究法。
( 二) 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
随着人们对世界认识的加深, 人们越发认识到尊重事实对研究成果有效性的重要影响, 而对于法理学研究来说更应该重视对法的历史根据的探讨。对法的历史根源的忽视是导致长期处于社会政治和法学研究主导地位的自然法理论在19 世纪受到强烈攻击的根本原因所在。孟德斯鸠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问题, 并将历史研究的方法运用到法学研究中来, 运用大量的历史事实经验作为研究假设的强大支撑, 大大增强了理论成果置信度。当读者拿起《论法的精神》时, 无不为书中全面的欧洲历史上各国的法律感叹, 对作者的研究之细致也无不钦佩。
( 三)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实证研究方法的评价
今天看来,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尚嫌粗糙, 就如英国学者伯林所说“作者太乐于谈论具体的事实或事件的本来面目, 使他们变得难以服务于他们本来要予以支持的假说”。但尽管如此, 我们依旧不能否认这种创新在当时所带来的巨大学术冲击和进步。笔者认为, 这种开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在法学的研究上, 孟德斯鸠可谓后世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鼻祖; 其次, 这种方法的开拓“间接”地诞生了一门新的科学, 即社会学。
三、《论法的精神》的实证研究对后世的影响
( 一) 推进法学研究向唯物主义方向迈进
实证研究的方法的重要前提就是对事实的尊重, 也就是对客观存在的肯定。孟德斯鸠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 在法的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推动着法学理论研究向唯物主义方向迈进, 重视对社会现象和社会整体的研究, 研究成果更加接地气。孟德斯鸠所构建的体系中, 将上帝排除在了法之外, 社会和自然等客观因素才是主体, 给了当时的神学统治一重击。即使在今天, 这些客观因素提供的材料仍然值得我们去分析去研究。
( 二) 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
对于其他研究领域的研究者来说, 《论法的精神》不仅仅是一部法学巨著, 因为作者在论述法的精神的同时, 为其理论作为支撑的宏篇各国的社会生活内容是社会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因此, 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雷蒙阿隆所说“我眼里孟德斯鸠不是一个法学先驱而是社会学的理论家之一。”由此, 法律社会学异军突起, 已经成为法律理论领域的显学。
四、结论和展望
纵观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成果, 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理性批判模式的研究居多, 而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则很少。对法制的判断仍仅限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对于法律本身优劣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则很少。《论法的精神》的实证研究方法对当前我国法学界注重抽象权利、人权, 而忽视社会现实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启迪。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对法律的实证研究在制度构建、司法实践乃至学术变迁的重要推动作用。
摘要: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 实证研究一直以来是自然学科中最为有效的研究方法之一, 但反观法学领域, 却鲜有人将此方法运用到研究中。在本文的叙述中, 笔者提出,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在此一方面开辟了先河, 并对后世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由此, 笔者亦进一步讨论了探讨孟德斯鸠产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探讨问题的背景因素、其采用的具体手法和原则及这一方法所带来的影响等问题, 以期对法学领域的研究者们提供方法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实证研究,方法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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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 200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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